中美兩國元首在三藩巿會晤,表面看來氣氛融洽,中美關係稍有改善,但我們不能被一些外交小把戲蒙蔽了,例如拜登拿出手機,向習近平展示38年前在三藩巿拍的照片,只是一種「拉關係」的行為。
但不知大家是否記得,2017年11月前美國總統特朗普訪華時,在晚宴前的茶聚中,特朗普亦拿出一台iPad,向習近平夫婦展示外孫女阿拉貝拉(Arabella)用中文演唱歌曲、背《三字經》和古詩的影片。影片一開始,阿拉貝拉便以中式打扮向習近平夫婦問好說:「習爺爺您好,彭奶奶您好,大家好,讓我唱一首歌吧。」
這只是一場戲而已。結果一年之後,特朗普就向中國發動貿易戰。所以美國這些在外交上拉拉關係的手段,沒有多大意義。
從中國近期對美國種種反應,亦可以明白國家對美國政府戒心極大,已經採取全新策略,應對中美關係,可以形容是一種「農村包圍城巿」的策略,主要包括幾方面:
第一,老朋友外交。
《美國之音》注意到中國近期開展了一系列的老朋友外交,除了今年7月習主席親自接見了到訪的美國前國務卿基辛格外,習主席到美國也會和一個「艾奧瓦的老朋友」盧卡·巴羅內(Luca Berrone)見面。1985年,巴羅內作為艾奧瓦州「友好省州委員會」的負責人,曾招待前來美國訪問的時任河北正定縣委書記習近平一行人。習主席一直與巴羅內保持聯絡,此次到美國亦會再與他見面,《美國之音》直指這是一種中國的老朋友外交,可以說是一種針對美國的民間外交。
第二拉近美國商界關係。
習主席訪美會出席一個商界晚宴,雖然門票每張高達2000美元,但很多美國大公司都爭相搶購門票入場。習主席亦直接在宴會上傳達信息,說中美關係離不開兩國人民。
第三,地方政府外交。
在中美元首會晤前,中方刻意安排加州州長紐森10月底先行訪華一周。州長外訪本來只被視為例行公事,但中國對此就高席重視,習主席親自接見紐森,之後國家還公開表示,歡迎美國各州各巿的州長巿長來華。很多美國州份都希望和中國改善關係,推動本州經濟,中國這樣直接和各州建立關係,就可以繞開聯邦政府。
第四,促進民間交流。
在元首會晤後,中方表示願意未來5年,邀請5萬名美國青少年來華交流學習。讓美國年輕人直接到中國看看,較做對外宣傳要好很多。
中國現在改以「農村包圍城巿」的策略,從老朋友、州長巿長、美國商界以至美國年輕人,直接與他們開展關係,讓他們認識真正的中國,讓他們倒逼聯邦政府,不要斷絕和中國的關係。
盧永雄
「35+」顛覆案審訊歷時3年半,最後45個被告認罪或被判罪成,「首要分子」戴耀廷判刑最重,判監10年,其餘被告分別被判入獄4年2個月至7年9個月不等。外界有人覺得判刑判得輕,但亦有人覺得判得重,我就認為判刑符合預期,可以全面審視這個案件的判決意義。
第一,「非暴力不可免責」。在顛覆案件中,鏡頭前的暴力容易理解,亦易於舉證。例如有人被拍攝到在公眾場所使用暴力示威,甚至掟石縱火等,就很易起訴入罪。但一些鏡頭後的顛覆行為,不但難以舉證,亦不易入罪。而西方相關法律亦不斷出現變化,以往西方法律有關罪名,包括叛國、煽動叛亂等,由不限於以使用暴力作前提,後來慢慢收窄定義,皆因當年西方白左思潮流行,全力推動捍衛人權自由思想,對國家安全和公眾安全的注意不足,在相關法例中逐步加入暴力作為前提去劃界。
例如香港在2003年的23條立法,那個所謂的「剝牙版本」,都是受這種思潮影響,相關罪行最後加入「武力或煽動使用武力」的前提,大大收窄了有關法例的規範範圍和阻嚇力。不過,美國在2001年發生911恐襲,接著在下一個十年又出現大量城市佔領運動,美西方「針唔拮到肉唔知痛」,到自己覺得痛的時候,就大力收緊法律限制,大量反恐和增強保障國家安全的法例出籠,很多都不再限於使用暴力作入罪前提。
以英國在2023年7月通過的修訂版國家安全法為例,就加入了控制外國勢力的條文,增設「外國影響力登記計劃」,凡經外國政權授意從事政治影響力活動的個人或組織,必須登記,否則即屬違法。這種法例亦是完全沒有進行暴力煽動活動的前提。香港的2020年版《香港國安法》中的「顛覆國家政權罪」,指明任何人「以武力、威脅使用武力或其他非法手段」,旨在顛覆國家政權,即屬違法。法例規定即使並無使用武力,但涉及「其他非法手段」,旨在顛覆國家政權,已經犯法。
以「35+」的謀劃涉及的手段並非暴力,但其顛覆政權的性質則非常惡劣,法庭在定出被告量刑起點的時候特別提到,已經考慮到整場「35+」謀劃性質並非暴力。清楚說明所謂「非暴力」,並不是逃避刑責的擋箭牌。
第二,危害國安必究必懲。在互聯網的世界,有大量的顛覆行為起初只是以十分隨意的方式提出,然後雪球越滾越大,最後一發不可收拾。如今的新世代,很多人對自己的行為後果並無認真思考,當然不能排除有部分人是經過思考後有意冒險,但在「35+顛覆案」中,法庭已經清楚指明,不能以相關顛覆政府謀劃的「不可能性」作為求情理由。部分被告指「35+」謀劃必然失敗,希望藉此獲法庭輕判。不過,主審法官李運騰已經舉例說明,假設有人想下毒毒殺別人,即是他是施放的毒物不至於致命,但都不可以減輕意圖毒殺他人罪行的嚴重性。所以無論計劃是否可能達致相關謀劃,亦足以判罪。
試想一下,在2019年之前網上有大量的港獨宣傳,有些帖文甚或以戲謔的方式出現,但「35+」案判決已經清楚告訴這些人,謀劃的「不可能性」不可以作為求情的理由,這些顛覆政府或分裂國家的宣傳,很可能可以入罪。
第三,罪責刑相適應。看看「35+」案的判刑,量刑輕重主要和兩個因素有關,1. 量刑起點。量刑起點高,判刑亦都會重。相關罪行嚴重性分了3級,包括「首要分子」、「積極參加者」和「其他參與者」。雖然即使案中首犯戴耀廷都說自己是「其他參加者」,而這個類別的判刑是3年以下,但法庭判決所有45名被告都不是「其他參加者」,至少都是「積極參加者」,而戴耀廷等4人更加是「首要分子」,整體上所有涉案者都定了較高的量刑起點。
2.認罪。犯人認罪一般可以獲扣減三分之一的刑期,如果作為從犯證人更加可以獲得更加大的扣減,可能可以高至扣減一半的刑期。案中首犯戴耀廷在審訊前就認罪,所以他的量刑起點雖然是15年,但扣減三分一後,最後判刑10年,所以判辨不同案件的刑罰輕重,和被告有沒有認罪有很大的關係。
總的而言,案中45名被告的判刑,大體上是罪責刑相適應。另外需要留意的是,在《維安條例》生效之後,所有觸犯國安相關罪行者,入獄後即使行為良好,都不可以獲得像一般扣減三分一刑期,即所謂扣減「坐監放假」的刑期,所以「35+顛覆案」的被告,判幾多就要坐幾多。
結論是,「35+顛覆案」顯示,特區法院9依法獨立審訊,展示高度的專業性和公正性,亦展示了即使非暴力的顛覆謀劃,亦完全可以入罪判刑,彰顯了香港的司法公義,有效阻嚇其他人不要輕易想去顛覆國家政權。
盧永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