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展局調整《保護海港條例》修例建議,引入非永久性填海最多7年的總時限,最多可申請延期一年,確保工程在合理時間內竣工;又建議面積不超過0.8公頃、符合指定類別的海港改善工程可申請填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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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濱事務委員會成員何文堯贊成《保護海港條例》修訂的初心,針對非永久填海工程制定框架,設立面積上限,並就時間設立封頂機制,令工程不會出現公眾憂慮「不斷做小型填海,加加埋埋變成大型填海」的情況。
何文堯說,以往中環灣仔繞道等臨時填海工程,因應條例規定,一般需時證明有凌駕性的公眾需要,通過很多關卡才獲准,現階段有必要檢視條例鬆綁空間,令推展維港周邊改善工程時,社會資源可以更有效使用,短時間改善海港設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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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相信,今次微調有助加快連通海濱公共空間,提升運用公共空間設施的靈活性,又強調新修訂除了對原有做法拆牆鬆綁,同時制定規範和制肘,例如表明個別海港改善工程需要適當諮詢公眾和海濱事務委員會,委員會一定謹慎和嚴肅檢視不同填海倡議,確保項目不會偏離原意和法例要求。
發展局表示,留意到保護海港協會今天在報章刊載廣告,對政府就《保護海港條例》的修例建議提出質疑,局方指廣告的論述有失偏頗,強調《保護海港條例》修例建議符合公眾利益。
《保護海港條例》修例符合公眾利益。(發展局FB圖片)
發展局在社交專頁重申,政府已在不同場合表明,不會在維港內進行大規模填海造地以作房屋、商業或工業等發展。在修例建議下,維港內大規模填海仍會繼續受現行「不可填海推定」的高門檻約束,並無改變。修例建議反而更進一步,訂明機制清楚規定在哪些情況下才可推翻「推定」,使大規模填海的規管更嚴謹和規範化,並讓公眾有正式渠道參與其中。
《保護海港條例》修例符合公眾利益。(發展局FB圖片)
局方表示,確立大型填海工程是否具「凌駕性公眾需要」,從來都是政府責任,並不會因修例建議而轉嫁予公眾;任何指修例建議會把舉證責任轉嫁公眾的說法並無根據。修例建議不會更改市民申請司法覆核的門檻,修例後市民如有理據仍然可就填海項目的有關事宜提出司法覆核,由法庭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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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修例建議旨在便利一些小型填海工程,以提升海濱暢達性、優化海濱地帶供市民享用或強化海港功能。政府分別於去年3月和今年6月,就修例建議徵詢立法會發展事務委員會及海濱事務委員會的意見,修例建議獲立法會跨黨派支持,亦得到海濱事務委員會大部分委員的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