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展局調整《保護海港條例》修例建議,引入非永久性填海最多7年的總時限,最多可申請延期一年等合共涉14項設施,預計今年內提交修例草案。議員認為,修例對海濱小型工程「拆牆鬆綁」,有助將海港功能轉型。
林筱魯表示,修例對海濱小型工程拆牆鬆綁,同時對大型填海工程維持極嚴格要求,有助將海港功能轉型。
立法會發展事務委員會副主席林筱魯表示,修訂令填海工程有更清晰規範,對海濱小型工程拆牆鬆綁,同時對大型填海工程維持極嚴格要求,有助將海港功能轉型。他舉例,新修例實施後,西環海傍行人板道將更易推行;灣仔海傍岸邊發展,例如曾經有意見提出增設海岸泳池,受到現行條例規範,相信有關構思日後將受惠。
他說,原有條例已視保護海港為大原則,以往市民如質疑工程沒凌駕性公眾需要,可提出司法覆核,令政府推出海港改善工程時非常謹慎,擱置不少項目,新修訂令條例有適度調整,避免裹足不前,同時亦強調推行大型填海,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決定時需要以「凌駕性公眾需要」為前設。
林筱魯又提到,關注修例後大型填海公眾諮詢的做法,以及財政司司長在考慮審批非永久填海和小型海港工程時的考慮因素,料日後審議法案時將在立法會提出。
發展事務委員委員劉國勳說,過去臨時工程要經過測試,門檻高、程序成本大,令小型工程或海濱連貫性美化工程受束縛和影響,新修訂既能保障維港避免過度發展,同時可更簡單地推動工程。而引入最多7年的總時限,並規定最多延長一年,亦能避免倡議人濫用機制,做法合適。
林筱魯表示,修例有助將海港功能轉型。(資料圖片)
發展局表示,留意到保護海港協會今天在報章刊載廣告,對政府就《保護海港條例》的修例建議提出質疑,局方指廣告的論述有失偏頗,強調《保護海港條例》修例建議符合公眾利益。
《保護海港條例》修例符合公眾利益。(發展局FB圖片)
發展局在社交專頁重申,政府已在不同場合表明,不會在維港內進行大規模填海造地以作房屋、商業或工業等發展。在修例建議下,維港內大規模填海仍會繼續受現行「不可填海推定」的高門檻約束,並無改變。修例建議反而更進一步,訂明機制清楚規定在哪些情況下才可推翻「推定」,使大規模填海的規管更嚴謹和規範化,並讓公眾有正式渠道參與其中。
《保護海港條例》修例符合公眾利益。(發展局FB圖片)
局方表示,確立大型填海工程是否具「凌駕性公眾需要」,從來都是政府責任,並不會因修例建議而轉嫁予公眾;任何指修例建議會把舉證責任轉嫁公眾的說法並無根據。修例建議不會更改市民申請司法覆核的門檻,修例後市民如有理據仍然可就填海項目的有關事宜提出司法覆核,由法庭審理。
發展局。 資料圖片
另外,修例建議旨在便利一些小型填海工程,以提升海濱暢達性、優化海濱地帶供市民享用或強化海港功能。政府分別於去年3月和今年6月,就修例建議徵詢立法會發展事務委員會及海濱事務委員會的意見,修例建議獲立法會跨黨派支持,亦得到海濱事務委員會大部分委員的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