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男子涉嫌以「革命無罪,造反有理」的字句製作影片,違反《維護國家安全條例》,被控「明知而發布具煽動意圖的刊物罪」,在西九龍裁判法院認罪,被判入獄14個月。
58歲被告,報稱無業,被控於今年3月至6月期間在香港,明知刊物具煽動意圖而發布該等刊物、即在社交平台發布相關相片或圖片等。案情指警方調查發現,被告的4個社交平台帳戶,在案發期間共發布239段帖文訊息,具煽動性的陳述、照片、圖片、或影片。
辯方求情指,被告單身,自2001年開始失業,依靠父親經濟援助及綜援生活。因社交技巧不佳而難融入社會,主要透過網友來維持社交生活,沒有任何政治背景或聯繫。又說辯方沒提出有關控罪違憲的法律爭議,希望法庭給予被告減刑三分之一。
總裁判官蘇惠德表示,立法機關提高「煽動罪」的最高刑罰,法庭判刑須反映罪行的嚴重性及立法機關立場,具阻嚇性也是量刑原則,法庭亦必須顧及此項罪行具備預防性的要旨。
法官說就內容而言,相關的帖文主張推翻中央政權、特區政府,又提及敏感日子等,明顯是挑戰國家主權。當中亦多次詆毀及咒罵領導人、特首以及執法部門,目的是挑起他人的離叛和蔑視。法官又說縱使內容重重複複,頗為單調,但因不停重複,形成洗腦式效果,容易把思想植入別人腦海。
法官說,被告刑滿出獄後不久又犯案,這是加刑因素,因被告認罪,最終刑期定在14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