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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以「革命無罪造反有理」字句製作影片 無業男被判囚14個月

政事

涉以「革命無罪造反有理」字句製作影片 無業男被判囚14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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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以「革命無罪造反有理」字句製作影片 無業男被判囚14個月

2024年09月20日 14:33 最後更新:02月05日 00:27

一名男子涉嫌以「革命無罪,造反有理」的字句製作影片,違反《維護國家安全條例》,被控「明知而發布具煽動意圖的刊物罪」,在西九龍裁判法院認罪,被判入獄14個月。

西九龍裁判法院。 資料圖片

西九龍裁判法院。 資料圖片

58歲被告,報稱無業,被控於今年3月至6月期間在香港,明知刊物具煽動意圖而發布該等刊物、即在社交平台發布相關相片或圖片等。案情指警方調查發現,被告的4個社交平台帳戶,在案發期間共發布239段帖文訊息,具煽動性的陳述、照片、圖片、或影片。

辯方求情指,被告單身,自2001年開始失業,依靠父親經濟援助及綜援生活。因社交技巧不佳而難融入社會,主要透過網友來維持社交生活,沒有任何政治背景或聯繫。又說辯方沒提出有關控罪違憲的法律爭議,希望法庭給予被告減刑三分之一。

西九龍裁判法院

西九龍裁判法院

總裁判官蘇惠德表示,立法機關提高「煽動罪」的最高刑罰,法庭判刑須反映罪行的嚴重性及立法機關立場,具阻嚇性也是量刑原則,法庭亦必須顧及此項罪行具備預防性的要旨。

法官說就內容而言,相關的帖文主張推翻中央政權、特區政府,又提及敏感日子等,明顯是挑戰國家主權。當中亦多次詆毀及咒罵領導人、特首以及執法部門,目的是挑起他人的離叛和蔑視。法官又說縱使內容重重複複,頗為單調,但因不停重複,形成洗腦式效果,容易把思想植入別人腦海。

法官說,被告刑滿出獄後不久又犯案,這是加刑因素,因被告認罪,最終刑期定在14個月。

一名巴士電器技工透過社交平台發布具煽動意圖的訊息,被控明知而發布具煽動意圖的刊物罪。總裁判官蘇惠德將案件押後至5月8日,待辯方閱讀文件及索取指示,期間被告還押候訊。

國安法指定法官、總裁判官蘇惠德。資料圖片

國安法指定法官、總裁判官蘇惠德。資料圖片

案件在西九龍裁判法院再訊,控罪指36歲被告李俊傑在Facebook發布訊息,具意圖引起他人對特區的憲制秩序、行政、立法或司法機關的憎恨或藐視,或對其離叛、煽惑他人在特區作出暴力作為;或煽惑他人作出不遵守特區法律或不服從根據特區法律發出的命令的作為。

西九龍裁判法院。資料圖片

西九龍裁判法院。資料圖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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