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寧縱毋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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寧縱毋枉

2025年03月24日 10:03 最後更新:03月25日 01:38

普通法在英國自1066年開始實施至今接近一千年,可以說是全世界最古老的司法制度,一直沿用到現在,因為普通法是與時並進,緣於法官除了引用法律條文審理案件外,亦可在法律空白的地方,在判案時形成案例,成為日後法庭需要遵從的案例法(Case law),所以在普通法體系下,亦有人稱法官可以立法(Judges make law)。

本港司法制度百多年來是跟從英國,亦是實施普通法制度。普通法其中一項為人樂道的精神是寧縱毋枉(Hundred escape rather than one suffer),特別在刑事案件訴訟中,凡事都講求證據,所以證據在被法庭接納前,都經由控辯雙方律師透過陳詞及盤問證人,最後,由主審法官裁定是否接納成為證據。

但在刑事案件中,舉證責任落在控方身上(lies on the prosecution), 這亦是普通法的其中一個特點,刑事案辯方無需證明自己清白,只是盡量提出疑點,而控方必須在毫無合理疑點下(beyond a reasonable doubt) 舉證證明被告有罪。因此,辯方要懂得怎樣去質疑控方提出的證據,令法官同意有合理疑點,最終在「疑點利益歸於被告」(benefit of doubt)情况下,被告人有可能會被判無罪(not guilty)。但無罪不一定等於無辜(innocent)。

例如在2019中西區爆發警民衝突,警方拘捕一對夫婦湯偉雄及杜依蘭,同案還有一名女學生李宛叡,3人否認暴動罪,是反修例事件中首宗在地方法院審訊的案件。

經聆訊後,法官郭啟安頒布書面裁決,3名被告暴動罪名不成立,在考慮案件呈堂的證據,基於普通法奉行的「疑點利益歸於被告」與及「寜縱毋枉」的原則,現場證據及3名被告的裝束,不一定能夠反映各被告當時事實有參與非法集結甚至暴動,所以判他們無罪。但無罪和無辜,就是兩碼事了。

李發言




法律AB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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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法眞的可以達義?

 

春秋戰國時代法家代表人物韓非子,他在其學說《五蠹》中開宗明義直指「儒以文亂法,俠以武犯禁。」

以文亂法,有法不依,是造成社會混亂的藉口。韓非子非常不齒文人,以為文筆了得,精通六藝,就可以議論朝政擾亂朝綱,江湖俠客以為擁有一身武藝,就肆無忌憚用武力觸犯法律, 他對不守法的人,深惡痛絕。

自2013年開始,香港就有一羣學者以戴耀廷為首,鼓吹年青人行使公民抗命權(civil disobedience ),甚至可以「違法達義」,以身試法。結果令不少年青人堕入法網,因而被判刑入獄。「違法達義」,根本就是一條假的命題,美化了暴亂行為。

其實公民抗命並非什麼新理念,最初由美國哲學家梭羅所提出。他認為,政府制訂出來的法律與行政命令,有時並不一定符合公義。人民有權憑自己的良知,去判斷這些法律與命令是否應該遵守,必要時可以選擇「公民抗命」,不惜「違法」,也要「達義」。例如梭羅拒絕交人頭稅,因為政府增加徵稅的目的是籌集軍費對墨西哥開戰。印度領導人甘地認為,英國殖民地政府制訂的《食鹽專營法》剝削人民,帶領人民去海邊煮海水造鹽。這些都是公民抗命的例子,抗命者深明自己要付出觸犯法例的代價。

戴耀延一方面倡議「違法達義」,但另一方面卻否認他是始作俑者,表示自己在此前所有文章中,只2014年11月12日發表的《反思公民抗命與法治》一文中提過一次「違法達義」四字。他引述該文原文:「『以法限權』也止於確保政府真的做到依法管治,但法律仍未必能實現到公義的。因此,即使法治已達『以法限權』的層次,在法律仍有範疇未達公義的要求,那麼公民仍會以公民抗命的方法去促使法治能再向前邁進,達到「以法達義』的層次。因此,才有『違法達義』的說法。」以說明自己並非「違法達義」的創始者。但他認為「違法達義」是「公民抗命」與「以法達義」的結合,形容該說法極具創意、對不公義制度「極具破壞力及威脅」 。其實,戴耀廷相當狡猾,把「違法達義」修飾成「以法限權」,明明是違法行為,卻變得合理化及理所當然。

在本港法庭的多次裁決,早已向社會清晰表明,「違法達義」就是違法,不能凌駕法治。在2016年旺角暴亂中參與掘磚的畢慧芬被判暴動罪成,法官判詞指出:「每個人都有權追求民主、自由和公義,但手法不能凌駕其他市民安居樂業的權利,更加不是減免刑責的藉口。」2018年6月,立法會大樓附近垃圾桶爆炸案的判決,法官王詩麗指出:「無論被告的政治理想有多崇高,對任何施政和議題有什麽意見,都不能用危險和非法手段表達不滿,否則只有一個後果,就是受法律制裁。」

這些判例清晰劃出法律界線,「公民抗命」、「違法達義」並不能獲得法庭開恩、從輕發落。違法就要受到法律制裁,絕不值得鼓勵。

李法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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