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李法言
普通法在英國自1066年開始實施至今接近一千年,可以說是全世界最古老的司法制度,一直沿用到現在,因為普通法是與時並進,緣於法官除了引用法律條文審理案件外,亦可在法律空白的地方,在判案時形成案例,成為日後法庭需要遵從的案例法(Case law),所以在普通法體系下,亦有人稱法官可以立法(Judges make law)。
本港司法制度百多年來是跟從英國,亦是實施普通法制度。普通法其中一項為人樂道的精神是寧縱毋枉(Hundred escape rather than one suffer),特別在刑事案件訴訟中,凡事都講求證據,所以證據在被法庭接納前,都經由控辯雙方律師透過陳詞及盤問證人,最後,由主審法官裁定是否接納成為證據。
但在刑事案件中,舉證責任落在控方身上(lies on the prosecution), 這亦是普通法的其中一個特點,刑事案辯方無需證明自己清白,只是盡量提出疑點,而控方必須在毫無合理疑點下(beyond a reasonable doubt) 舉證證明被告有罪。因此,辯方要懂得怎樣去質疑控方提出的證據,令法官同意有合理疑點,最終在「疑點利益歸於被告」(benefit of doubt)情况下,被告人有可能會被判無罪(not guilty)。但無罪不一定等於無辜(innocent)。
例如在2019中西區爆發警民衝突,警方拘捕一對夫婦湯偉雄及杜依蘭,同案還有一名女學生李宛叡,3人否認暴動罪,是反修例事件中首宗在地方法院審訊的案件。
經聆訊後,法官郭啟安頒布書面裁決,3名被告暴動罪名不成立,在考慮案件呈堂的證據,基於普通法奉行的「疑點利益歸於被告」與及「寜縱毋枉」的原則,現場證據及3名被告的裝束,不一定能夠反映各被告當時事實有參與非法集結甚至暴動,所以判他們無罪。但無罪和無辜,就是兩碼事了。
法律AB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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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李法言
在普通法體系中,案件在判决後,控辯雙方都可以不服判决而提出上訴,因此,上訴法庭擔當的角色非常重要,除了審理上訴案件外,有時會因為下級法院的判決未必符合法律規定和程序公義,在某些情況下,上訴法庭基於法律公義原則,會下令案件發還重審(Order for retrial)。
上訴法庭發還重審,通常是發現原審時存在重大問題或缺陷,例如未能給予當事人充分的辯護機會,或呈堂證據有不穩妥,而下令發還原審法官重審。
問題的性質可以涉及事實認知或法律判斷。當原審法院對事實的認知明顯不正確,或是未能考慮到關鍵證據時,上訴法庭可能會介入,要求案件重審,以便正確評估事實。有新的重要證據在原審後出現,這些證據可能會顯著影響案件結果,從而使上訴法庭決定要求重審。
另外如原審法院在適用法律上出現錯誤,例如錯誤解釋法律條文或引用不當條文,這也可能成為發還重審的理由。
而上訴庭下令下級法院對案件重審的權力通常根據以下法律:
1.《民事訴訟程序條例》
2.《刑事訴訟條例》
3. 普通法原則
4. 案例法
這些條例和原則賦予了上訴庭行使重審權力的法律基礎,確保司法程序公正。
例如社工陳虹秀被控在2019年8月31日因涉嫌參與灣仔暴動而被控告(DCCC 12/2020), 原審區域法院裁定她暴動罪名不成立。但律政司隨即對該判決提出上訴,最終案件由上訴庭下令發還區域法院重審,並在2025年4月9日於裁定陳虹秀有罪,判囚3年零9個月。
陳虹秀重審後暴動罪成立。港台圖片
然而,律政司對於初審的判決表示不滿,認為法院在事實認定和法律適用上存在錯誤。隨後,律政司向上訴庭提出上訴,要求重新審視案件。上訴理據在於強調陳虹秀的行為在當時的社會背景下具有暴動的性質,而且涉及公共安全問題。
上訴庭在聽取律政司的陳詞後,重新評估了案件的所有證據和法律依據。上訴庭認為原審法官的判決未能充分考慮到事件的整體情況和陳虹秀的行為對社會的影響。因此,最終决定下令將案件發還區域法院重審。
在重審期間,區域法院再次聽取了證人口供和相關證據,並考慮到上訴庭的意見。最終暫委法官鍾明新裁定陳虹秀暴動罪成立。
案件發還重審,是容許案件在更公平的環境中重新審理,糾正原審時可能存在的錯誤或不公正之處,這有助於維護司法制度的公信力。
而案件重審過程通常會吸引更多的關注,亦會增強審訊過程的透明度。社會公眾對案件的重新審訊和結果的關注,會讓公眾更易於理解法律程序,明白司法判決的事實和法律基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