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譚得志煽動案上訴遭駁回維持原判 上訴庭:煽動暴力意圖非必要元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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譚得志煽動案上訴遭駁回維持原判  上訴庭:煽動暴力意圖非必要元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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譚得志煽動案上訴遭駁回維持原判 上訴庭:煽動暴力意圖非必要元素

2024年03月07日 11:54 最後更新:11:54

人民力量副主席譚得志(快必)於2020年在街站叫喊「光時」等口號,被裁定發表煽動文字等11項控罪成,判囚40個月及罰款5000元,譚不服定罪和判刑上訴,提交英國樞密院案例爭議煽動罪應以煽動暴力為定罪門檻,上訴庭3月7日頒下判詞,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譚得志發表煽動文字等11項控罪案上訴遭駁回,維持原判。 (資料圖片)(圖片來源:星島日報)

譚得志發表煽動文字等11項控罪案上訴遭駁回,維持原判。 (資料圖片)(圖片來源:星島日報)

上訴庭認為,英國樞密院案例指,應包含煽動暴力意圖僅為附帶意見,各地煽動意圖必須依據其特定法律框架及社會狀況而定,立法歷史清楚顯示,煽動暴力意圖並非法定煽動罪必要元素,故不能依賴樞密院案例來詮釋,否則會違反立法原意。

高等法院。資料圖片(圖片來源:星島日報)

高等法院。資料圖片(圖片來源:星島日報)

上訴庭又裁定,煽動意圖條文明確相稱,解釋指煽動罪核心一般與文字傳播相關,控罪個別方面性質無法準確定義,故必須要足夠靈活去有效應對國家安全威脅,首先文字須因應當時社會文化政治背景來理解,顧及其時機、議題及情境等。煽動性文字往往能令人將思想付諸行動,再者要配合科技急速發展及多樣便利通訊,故煽動意圖用詞必須足夠寬廣,足以涵蓋多變情況,而其定義仍能充分清楚表述,使人能自行規範本身行為,從而避免承擔刑責。

上訴庭認為,原審法官有權接納控方專家意見,拒絕辯方專家意見,裁定譚得志叫口號時具煽動意圖,而原審法官判刑時沒有原則犯錯,也非明顯過重,案發時「快必」正煽惑他人參與未經批准集結,超越集會權利。

譚得志被控於2020年間,在公眾地方多次煽惑他人參與未經批准集結、發表煽動文字、作出擾亂秩序行為以及在公眾地方內擾亂秩序行為等,經審訊後最終被裁定11項罪名成立。

前「立場新聞」總編輯鍾沛權

前「立場新聞」總編輯鍾沛權

前「立場新聞」總編輯鍾沛權、時任署任總編輯林紹桐被控串謀發布煽動刊物案,原定去年11月裁決,後來改就英國樞密院案例陳辭。法官認為樞密院案例具說服力,加上「快必案」牽涉相同爭議,將裁決押後至「快必案」裁決的30天內。

(圖片來源:星島日報)

(圖片來源:星島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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譚得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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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以「革命無罪造反有理」字句製作影片 無業男被判囚14個月

2024年09月20日 14:33 最後更新:15:14

一名男子涉嫌以「革命無罪,造反有理」的字句製作影片,違反《維護國家安全條例》,被控「明知而發布具煽動意圖的刊物罪」,在西九龍裁判法院認罪,被判入獄14個月。

西九龍裁判法院。 資料圖片

西九龍裁判法院。 資料圖片

58歲被告,報稱無業,被控於今年3月至6月期間在香港,明知刊物具煽動意圖而發布該等刊物、即在社交平台發布相關相片或圖片等。案情指警方調查發現,被告的4個社交平台帳戶,在案發期間共發布239段帖文訊息,具煽動性的陳述、照片、圖片、或影片。

辯方求情指,被告單身,自2001年開始失業,依靠父親經濟援助及綜援生活。因社交技巧不佳而難融入社會,主要透過網友來維持社交生活,沒有任何政治背景或聯繫。又說辯方沒提出有關控罪違憲的法律爭議,希望法庭給予被告減刑三分之一。

西九龍裁判法院

西九龍裁判法院

總裁判官蘇惠德表示,立法機關提高「煽動罪」的最高刑罰,法庭判刑須反映罪行的嚴重性及立法機關立場,具阻嚇性也是量刑原則,法庭亦必須顧及此項罪行具備預防性的要旨。

法官說就內容而言,相關的帖文主張推翻中央政權、特區政府,又提及敏感日子等,明顯是挑戰國家主權。當中亦多次詆毀及咒罵領導人、特首以及執法部門,目的是挑起他人的離叛和蔑視。法官又說縱使內容重重複複,頗為單調,但因不停重複,形成洗腦式效果,容易把思想植入別人腦海。

法官說,被告刑滿出獄後不久又犯案,這是加刑因素,因被告認罪,最終刑期定在14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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