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名港人早前非法進入中國境內水域被中國海警拘捕,行政會議成員、資深大律師湯家驊今早接受港台訪問時表示,香港是一個兩制,中國及香港本身有各自不同的司法制度,要互相尊重對方的司法體系。
湯家驊指特區政府去年計劃修訂《逃犯條例》,若然成功就有一個法理基礎,可以和內地談移交逃犯的協議。但修例在反對聲中擱置,所以香港政府現時並無法律基礎,沒有任何途徑引渡這12人回港。既然這12人干犯了內地刑法,便要按當地法例處理。
湯家驊。資料圖片
他認為香港不可以干預其他地方的司法程序,所以當兩地要處理非法入境人士的時候,大家都要尊重當地的司法體系,只能希望被扣押人士,會根據當地司法程序處理。除了這方面,「特區政府真的沒甚麼可以做」。
湯家驊又指,事件有兩個重點:
第一、 去年反修例事件中,該12名港人明顯反對修訂逃犯條例,反對任何在移交犯人制度上的修改。
第二、他們牽涉與反修例事件有關的罪行後棄保潛逃,他們是明顯不願接受香港審判。我們不能假設他們願意接受香港審訊,以此作為引渡他們回港受審的理由。
回歸之後,中港關係大致良好,雖然沒有法律基礎,過往有例子,中方因應香港執法當局要求,以非官方形式,在雙方協議之下,將疑犯在羅湖移交予港方。但當時中港雙方關係比較良好,今時今日則不同。其實更多例子是沒有移交,典型例子是張子強,最後在內地伏法。所以移交與否,完全視乎中港關係,但絕對沒有法律基礎。
如果去年通過了修訂逃犯條例,雖然是單向,但會變得有法律基礎,可在雙方協議下,啟動移交逃犯。
就中國外交部發言人華春瑩回應指,「這12人是因為在海上非法越界而被逮捕。他們企圖將香港從中國分裂出去。」被問到這12人會否因為觸犯中國國內國安法而被審訊?湯家驊認為,12人只有1人違反《港區國安法》,但有否觸犯內地《國安法》,他不熟悉內地國安法,他不知道。這些人在被拘留時說了什麼?有沒有行為觸犯了國家國安法,這就很難說。
Arie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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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傳媒創辦人黎智英與《蘋果日報》3間相關公司涉串謀勾結外國勢力案,被告黎智英在首天出庭自辯,便自爆了其「外部聯繫」中的千絲萬縷人脈關係,當中牽涉的「英國線」人物,包括與在控方案情和庭上證供中經常出現的「香港監察」創辦人羅傑斯、英國保守黨人權委員會委員裴倫德及前港督彭定康等。黎亦承認,曾捐2萬英鎊(約20萬港元)予「香港監察」。
首先,黎智英在庭上指,經由朋友認識羅傑斯(Benedict Rogers),兩人的關係長達8年,因對方曾回應其文章,二人遂透過WhatsApp聯絡。黎智英更承認曾捐贈2萬英鎊予「香港監察」,因他覺得這個組織「做了一些對香港有意義的事」。
黎智英透過羅傑斯,認識另一位英國政治人物,就是英國上議院議員奧爾頓勳爵(Lord David Alton),黎稱在倫敦與對方曾見過一次面。奧爾頓勳爵帶他到英國國會,之後兩人曾茶敘。而奧爾頓勳爵曾於2019年11月到香港參加區議會選舉「監選團」,兩人曾在酒店見面,而該「監選團」亦是同案另一位從犯證人、「重光團隊」成員李宇軒作供時曾提及自己曾參與。
翻查資料,控方曾在庭上播放羅傑斯主持的YouTube訪談節目片段,羅傑斯指奧爾頓勳爵為「香港監察」贊助人之一。而節目中,奧爾頓勳爵指當時他計劃與60名資深政客向英國國會呈交聯署信,建議若港人人權遭侵犯,英國應保障所有港人有第二公民身份,又提到前港督彭定康及英國前外相聶偉敬發起反對《香港國安法》的聯署聲明。
第三位黎智英提及的英國政治人物,是保守黨人權委員會委員裴倫德(Luke de Pulford),他正是奧爾頓勳爵的助手,曾陪同來港觀察2019年區議會選舉,但黎智英指,當時他不認識裴倫德,二人亦未曾討論過政治議題,但對方曾找他欲在《蘋果》刊登文章,而黎就把裴倫德的文章轉發給《蘋果》時任副社長陳沛敏等。
至於裴倫德是「對華政策跨國議會聯盟」(Inter-Parliamentary Alliance on China, IPAC)的執行董事,黎辯稱他不知道有此組織,僅在從犯證人李宇軒在庭上作供時,才首次聽聞。
最後一名黎智英提及的英國政客,是前港督彭定康。黎庭上表示,1997年香港回歸前,已認識彭定康,但自言「不敢稱對方為朋友,因對方為港督」。而回歸後,兩人亦曾見面數次,每次見面均透過「中間人」前政務司司長陳方安生或羅傑斯接觸對方。在《香港國安法》實施後,黎亦承認曾邀請彭定康作其訪談節目的嘉賓。
辯方大律師亦曾在庭上提及,一位英國金融家比爾布勞德 ( Bill Browder ) ,因為根據控方從犯證人李宇軒供稱,比爾布勞德對幫助推動全球「馬格尼茨基人權問責法」有興趣,裴倫德遂安排比爾布勞德與當時的「重光團隊」日本線聯繫。惟黎自辯時稱,不認識比爾布勞德或日本眾議院議員菅野志櫻里,他不諳日語,與另一位從犯證人陳梓華會面時,對方亦沒提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