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提出的修訂《保護海港條例》(下稱《條例》)私人條例草案,已於本星期9月28日在立法會發展事務委員會上討論,會上議員對如何修例有不同意見,但近乎所有議員都認同《條例》有檢討的需要,而政府代表雖不承認《條例》有影響現有政府工程,但亦表示有空間檢視法例,證明的確有檢討的需要,我亦會繼續推進工作。然而近日坊間有團體對本次的修訂提出一些問題及攻擊,我認為有幾點需澄清:

首先,重新設立的中央海港範圍不是本人自行創作,這正是《條例》通過之時陸恭蕙私人條例草案中自己設定的範圍,是當初被認為最有必要保護的海港範圍;

第二,本次修訂的目的並不是在維港兩岸之間大規模填海,或如某團體所指要把「維港填成維河」,亦不可能「破壞百分之九十的海港」,因為修訂中無論在中央海港範圍以內或以外不准填海的推定都沒有改變;

第三,修訂在中央海港範圍以外,賦權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可豁免屬公共用途的填海工程受《條例》規限,相關修訂條文是參照了《收回土地條例》,而工程亦需經過城規會程序及環評審議,因此即使政府在中央海港範圍以外因公共用途填海,亦必須進行公眾及持份者諮詢,不可能出現政府「話填就填」的情況。修訂的目的是令因受《條例》窒礙的優化海濱或公共工程可以更順利、更快速地進行。

《保護海港條例》現行問題

基於2004年終審法院在中區填海第三期工程司法覆核案的裁決,政府仍可在海港填海,但必需有「凌駕性的公眾需要」。而在判詞的詮釋上,不單限制了填海造地,所有「影響海港原有用途」的工程都受限制。按海濱事務委員會《保護海港條例》工作小組2017年的報告,在海港設置浮台、懸掛式板道、船隻泊位的走道和登岸梯級,都視為剝奪了該部份海港的正常功能;而興建防波堤則、重建海堤為垂直或傾斜的海浪消減海堤,均可被視為「填海」,以上者都受《條例》限制,必須證明有「凌駕性的公眾需要」才可進行有關工程。這差不多窒礙了一切改善海港的可能性,與法例設立時的原意不同。典型的例子就是東區走廊橋底下設置行人板道,明明板道主體都已是處在橋底,但因行人板道的結構會「覆蓋海面」,限制了使用東區走廊之下的水域,而工程將需建造保護樁柱及樁承台,而這些樁柱亦會被視為「填海」。以上兩個因素都使到工程受《條例》限制,雖然沒有填出「土地」,但都需證明有「凌駕性的公眾需要」才可進行。

東區走廊板道十年未拍板

結果是,東區走廊下之行人板道的工程規劃署早於2009年5月展開《港島東海旁研究》中已提出,進行了三階段的公眾參與活動,收集了公眾的意見,市民亦對行人板道反應熱烈,隨後亦在海濱事務委員會及東區區議會討論都獲贊成。土木工程拓展署於2012年1月委聘顧問,展開《東區走廊下之行人板道的專題研究》以確立初步可行性,及評估《條例》對建議的影響。在2014年完成研究後,因需確定有「凌駕性的公眾需要」,土木工程拓展署又在2015年至2019年展開三階段的公眾參與活動、三次在海濱事務委員會徵詢委員意見、三次在東區區議會徵詢委員意見,亦多次在立法會發展事務委員會討論,經多次修改方案後,在2020年才完成一份「具有力和令人信服的資料」說明工程有「凌駕性的公眾需要」。在2021年7月再在海濱事務委員會及東區區議會徵詢委員的意見,又再諮詢立法會發展事務委員會及工務小組委員會,直至今日仍未在財務委員會獲得撥款。現政府預期可在本年年底開始進行工程,期望在2025年完全落成。一段只長2.2公里、9成市民都同意的優化海濱工程,甚至是一個不填一呎土地的工程,都因《條例》所限而「左度右度」,最後即便能按預定時間完成,仍將用15年時間,用時比當初審批《條例》用的時間長不知多少倍。

「不許百姓點燈」的保護海港協會

而即使是今天認為修訂沒有必要、沒有意義的保護海港協會,在10年前的2011年,在海港商界論壇舉行發表研究建議放寬維港填海以增加遊艇停泊處之時,時任保護海港協會顧問徐嘉慎在記者會上亦表示自《條例》生效以來政府因怕被控告違例而不敢提出填海,這樣下去會阻礙維港兩岸的海事設施發展,並認為「填10呎同100萬呎是不同的,應有不同原則,填小量(面積)理由不用100萬呎這麼充分」,隨後亦就终審法院的判決草擬法律觀點文件,提出相稱性原則,交予政府協助識別「凌駕性」的考慮因素。而時任保護海港協會主席陸恭蕙亦在一份聲明中表示「凌駕性一詞對政府及公眾帶來困惑,因此政府停止考慮所有新的(包括可能提升公眾享用海港)填海建議」。這說明協會亦認知到《條例》的確影響了政府在發展維港時的政策,亦有嘗試提出建議解決問題。然而即使他們自行「釋法」,亦推不倒终審法院的判決,也不能影響聆訊時法官的判決。即便政府乖乖按照協會的指引去評估工程有「凌駕性的公眾需要」,協會就不再司法覆核政府在維港的工程(如中區三期填海工程、灣仔北填海工程、灣仔至中環繞道工程等等,以上工程均因而有延誤及工程漲價的情況),亦不能避免其他人士進行司法覆核的可能。

《保護海港條例》影響延續至今

時任發展局局長及海濱事務委員會副主席林鄭月娥出席2011年9月的海濱事務委員會會議時,不承認政府因怕違例而不敢填海,雖感謝協會的報告,認為有正面作用及參考價值,但表示不能直接套用協會的指引建議便認為可滿足終審法院判決中的要求,而且根據《條例》海港填海無分規模大小,都需一視同仁按政府程序指引進行同樣標準的「凌駕性公眾需要測試」,而《條例》亦寫明所有公務人員及公共機構在行使權力時都受不准填海的推定所規限,假若他們作出了錯誤的評估或錯誤的決定,將負上法律責任。事實上在2011年後,政府在海港的所有工程仍是採取「避」字訣及「拖」字訣,諮詢完一輪又一輪,務求做到法律零風險,故在當時已經討論的東區走廊行人板道直到今日仍未動工,啟德跑道至觀塘的連接橋今天仍未見影。

拆牆鬆綁 同享維港

《保護海港條例》當初是一個私人條例草案,套用葉劉淑儀女士的說法,當初政府通過草案是一個「政治決定」,在回歸前匆匆通過,1999年擴大範圍的修訂亦是同樣,然而時至今日《條例》的影響遠比當初立法時想到的更廣更深。作為立法者,從香港整體市民的福祉出發、從提升政府行政效率角度思考,見到以上的情況,如果這都覺得沒有必要、沒有空間改善,實在是枉稱為負責任的從政者。工聯會的立場始終如一,是從在廣大市民的整體利益出發,我今天提出私人條例草案修訂《條例》的原因亦是如此,希望能拆牆鬆綁令政府在優化海濱上更有彈性、更有效率,令到不只是維港兩岸海旁的富戶們可享受無敵海景,而是全體香港市民都可享用到更易達、更美麗的維港海岸,同時保護維多利亞港這個香港重要的文化遺產。

工聯會副會長、立法會議員麥美娟




工聯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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