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方早前調查發現,有人在去年11至12月期間,在網上社交平台持續發布具煽動意圖的訊息,當中包括宣揚港獨主義、煽動他人推翻中央政府及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引起他人憎恨司法機構、法官及執法人員,以及呼籲抵制防疫政策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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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交由警務處國家安全處跟進,5日上午於九龍區採取執法行動,警方持法庭手令,搜查涉案男子的住所,並撿獲曾用作發布煽動意圖訊息的電子通訊工具,當場拘捕一名24歲男子,涉嫌違反香港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九和十條「作出具煽動意圖的作為」罪,該名疑犯現正被扣留調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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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息稱,涉案男子透過其連登帳戶在多個熱門帖文中發布多個具煽動意圖的留言,包括宣揚港獨主義、煽動推翻中央及香港政府、針對司法機構、法官及執法人員煽動仇恨及呼籲抵制防疫政策等,又在其個人facebook帳戶轉載煽動刊物《羊村 2.0》下載網址,並揚言「Catch me if you can」,伺機宣揚港獨主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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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方提醒市民,「作出具煽動意圖的作為」罪屬嚴重罪行,首次定罪已可被判處監禁2年。市民切勿以身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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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年漢稱對「35+」顛覆案裁決不滿,連月在灣仔及銅鑼灣多處塗鴉發洩,被閉路電視拍到容貌而被捕。案件4月1日判刑,被告認4項刑毁及一項出於煽動意圖作出一項或多項具煽動意圖的作為罪,被判10個月。案件星期二(4月8日)進行覆核聆訊,法庭澄清被告被判監8個月又8星期。
判詞指,判刑後,法官發現8星期的監禁相等於56天,與2個月代表的60天出現分歧,引致被告人服刑多4天的時間。因此,法官提出覆核。法官按原先分期的幅度為準,命令控罪一、二、八和九的每項刑期中的2星期,與控罪六的刑期分期執行。是故,被告人的總刑期為8個月又8星期,這等同所有控罪的假定總量刑起點約為15個月。基於上述的理由,被告被判監8個月又8星期。
53歲被告李樹銘,原被控8項刑事毀壞罪,指他於2024年5月至12月期間,在香港灣仔會展站及西面連接隧道、會議道行人天橋附近、香港灣仔橫跨告士打道近中環廣場及波斯富街近信和廣場的行人天橋、香港灣仔港灣道及杜老誌道交界H117號行人天橋及其附近,無合法辯解而摧毀或損壞屬於路政署的財產,即上述行人天橋地面及FB層的升降機門及四張橫額。
案情指,在2024年5月至12月期間,警員巡邏時多次發現灣仔及銅鑼灣多處被人用黑色麥克筆寫上侮辱國家的字句。警方翻查閉路電視後確認被告身份,同年12月中,警方在謝斐道及菲林明道附近巡邏時,覺得被告與疑犯容貌相似,並截查被告,被告認曾塗污行人天橋的升降機門,他隨即被捕。
總裁判官蘇惠德4月1日判刑時指,被告所寫的字句傳播力低,要經過的人才能見到,但法庭不能忽略被告犯案目的,被告所寫字眼貶低代表民族尊嚴的國歌,又用帶侮辱性的名稱稱呼祖國。市民即使有言論自由,也須遵守法紀,即使不同意裁決,也不容破壞公物。
案件編號:ESCC3309/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