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終院批出譚得志煽動文字案上訴許可 明年1月10日審理

政事

終院批出譚得志煽動文字案上訴許可 明年1月10日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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終院批出譚得志煽動文字案上訴許可 明年1月10日審理

2024年08月14日 12:59 最後更新:12:59

人民力量前副主席譚得志「快必」涉於2020年在街站叫喊「光時」等口號,經審訊後被裁定7項發表煽動文字、1項煽惑集結等共11項罪成,判監40個月及罰款5000元。譚不服定罪判刑,其後上訴均被駁回,惟案件涉具重大而廣泛重要性法律問題,有3項議題獲上訴庭批出終審法院上訴許可證明書,當中兩項獲終院批出上訴許可,排期至明年1月10日審理。

終審法院批出譚得志上訴許可,案件排期至明年1月10日審理。(資料圖片)

終審法院批出譚得志上訴許可,案件排期至明年1月10日審理。(資料圖片)

譚得志的代表資深大律師戴啟思於今年4月,以書面形式向上訴庭申請終審法院上訴許可證明書獲批,希望終審法院詮釋3條問題,包括現已廢除的《刑事罪行條例》第9條和第10條下的煽動罪,是否屬可公訴罪行,是否須由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及陪審團審判;其次是煽動罪的犯罪證據,是否指控方必須證明被告有意圖煽動第三方施行暴力或擾亂公共秩序;第三是如果控方毋須證明被告是否有意圖煽動第三方施行暴力或擾亂公共秩序,煽動罪會否因限制言論自由及沒有依法規定而違憲。

譚得志。 (FB圖片)

譚得志。 (FB圖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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譚得志煽動案上訴遭駁回維持原判 上訴庭:煽動暴力意圖非必要元素

2024年03月07日 11:54 最後更新:11:54

人民力量副主席譚得志(快必)於2020年在街站叫喊「光時」等口號,被裁定發表煽動文字等11項控罪成,判囚40個月及罰款5000元,譚不服定罪和判刑上訴,提交英國樞密院案例爭議煽動罪應以煽動暴力為定罪門檻,上訴庭3月7日頒下判詞,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譚得志發表煽動文字等11項控罪案上訴遭駁回,維持原判。 (資料圖片)(圖片來源:星島日報)

譚得志發表煽動文字等11項控罪案上訴遭駁回,維持原判。 (資料圖片)(圖片來源:星島日報)

上訴庭認為,英國樞密院案例指,應包含煽動暴力意圖僅為附帶意見,各地煽動意圖必須依據其特定法律框架及社會狀況而定,立法歷史清楚顯示,煽動暴力意圖並非法定煽動罪必要元素,故不能依賴樞密院案例來詮釋,否則會違反立法原意。

高等法院。資料圖片(圖片來源:星島日報)

高等法院。資料圖片(圖片來源:星島日報)

上訴庭又裁定,煽動意圖條文明確相稱,解釋指煽動罪核心一般與文字傳播相關,控罪個別方面性質無法準確定義,故必須要足夠靈活去有效應對國家安全威脅,首先文字須因應當時社會文化政治背景來理解,顧及其時機、議題及情境等。煽動性文字往往能令人將思想付諸行動,再者要配合科技急速發展及多樣便利通訊,故煽動意圖用詞必須足夠寬廣,足以涵蓋多變情況,而其定義仍能充分清楚表述,使人能自行規範本身行為,從而避免承擔刑責。

上訴庭認為,原審法官有權接納控方專家意見,拒絕辯方專家意見,裁定譚得志叫口號時具煽動意圖,而原審法官判刑時沒有原則犯錯,也非明顯過重,案發時「快必」正煽惑他人參與未經批准集結,超越集會權利。

譚得志被控於2020年間,在公眾地方多次煽惑他人參與未經批准集結、發表煽動文字、作出擾亂秩序行為以及在公眾地方內擾亂秩序行為等,經審訊後最終被裁定11項罪名成立。

前「立場新聞」總編輯鍾沛權

前「立場新聞」總編輯鍾沛權

前「立場新聞」總編輯鍾沛權、時任署任總編輯林紹桐被控串謀發布煽動刊物案,原定去年11月裁決,後來改就英國樞密院案例陳辭。法官認為樞密院案例具說服力,加上「快必案」牽涉相同爭議,將裁決押後至「快必案」裁決的30天內。

(圖片來源:星島日報)

(圖片來源:星島日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