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譚得志就煽動案終極上訴 終審法院押後裁決

政事

譚得志就煽動案終極上訴 終審法院押後裁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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譚得志就煽動案終極上訴 終審法院押後裁決

2025年01月10日 19:26 最後更新:20:50

人民力量前副主席譚得志於2020年多次在街站叫喊「光時」等口號,經區域法院審訊後,被裁定發表煽動文字及煽惑集結等共11罪成,判監40個月及罰款5000元。他上訴至終審法院,案件10日於終院開庭處理。

上訴方希望終審法院詮釋兩條法律問題,即現已廢除的《刑事罪行條例》第 9 及10條所訂明的煽動罪,是否屬於必須在高等法院原訟法庭由法官和陪審團審理的可公訴罪行,以及就本案的煽動罪行而言,控方是否需要證明被告人具有煽惑暴力或擾亂公共秩序的意圖。

上訴方資深大律師戴啟思表示《香港國安法》 列明國安案件需循公訴程序進行,因此認為無論案情輕重,本案應在高等法院原訟法庭由法官和陪審團審理,而非在區域法院審理。

譚得志 FB圖片

譚得志 FB圖片

律政司副刑事檢控專員周天行認為在《香港國安法》 生效後,《刑事罪行條例》第 9 及 10 條所訂明的煽動罪原屬「簡易程序罪行」,而本案控罪按 《香港國安法》 第41條的詮釋,則變成是既可循簡易程序又可循公訴程序審訊的罪行,不會局限於只能循公訴程序審訊,毋須必須在高等法院原訟法庭審理,而是可在各級法院處理。

終審法院常任法官李義指出,《香港國安法》 也列明國安案可彈性獲安排在裁判法院、區域法院、高等法院和終審法院處理。首席法官張舉能亦提出所有「可公訴罪行」本身均可在各級法院處理,控方有權按案件的複雜性及可能判處的刑罰,選擇在哪一個法庭審理「可公訴罪行」。

終審法院將擇日頒布書面判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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譚得志發表煽動文字等罪成 判囚40個月

2024年12月20日 11:13 最後更新:12月31日 23:26

「人民力量」前副主席、「快必」譚得志於2020年期間多次在街站發表「光時」口號,2022年3月2日於區法院裁定「煽動他人明知而參與未經批准集結罪」、「舉行或召集未經批准集結罪」、「發表煽動文字罪」、「公眾地方內擾亂秩序行為罪」等11項罪名成立; 2022年4月20日判監40個月,罰款5,000港元。

被告譚得志被控7項發表煽惑文字、1項串謀發表煽動文字、3項公眾地方內擾亂秩序行為、1項煽惑他人明知而參與未經批准集結、1項舉行或召集一個未經批准集結,及1項拒絕遵從或故意忽略遵從授權人員作出的命令罪。控罪於2020年1月17日至7月19日期間發生。除2項公眾地方內擾亂秩序行為及1項串謀發表煽動文字罪被裁定不成立外,其餘均罪成。譚得志其後就定罪及判刑提出上訴,惟上訴庭於2024年3月7日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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