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譚得志就煽動案終極上訴 終審法院押後裁決

政事

譚得志就煽動案終極上訴 終審法院押後裁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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譚得志就煽動案終極上訴 終審法院押後裁決

2025年01月10日 19:26 最後更新:02月05日 00:25

人民力量前副主席譚得志於2020年多次在街站叫喊「光時」等口號,經區域法院審訊後,被裁定發表煽動文字及煽惑集結等共11罪成,判監40個月及罰款5000元。他上訴至終審法院,案件10日於終院開庭處理。

上訴方希望終審法院詮釋兩條法律問題,即現已廢除的《刑事罪行條例》第 9 及10條所訂明的煽動罪,是否屬於必須在高等法院原訟法庭由法官和陪審團審理的可公訴罪行,以及就本案的煽動罪行而言,控方是否需要證明被告人具有煽惑暴力或擾亂公共秩序的意圖。

上訴方資深大律師戴啟思表示《香港國安法》 列明國安案件需循公訴程序進行,因此認為無論案情輕重,本案應在高等法院原訟法庭由法官和陪審團審理,而非在區域法院審理。

譚得志 FB圖片

譚得志 FB圖片

律政司副刑事檢控專員周天行認為在《香港國安法》 生效後,《刑事罪行條例》第 9 及 10 條所訂明的煽動罪原屬「簡易程序罪行」,而本案控罪按 《香港國安法》 第41條的詮釋,則變成是既可循簡易程序又可循公訴程序審訊的罪行,不會局限於只能循公訴程序審訊,毋須必須在高等法院原訟法庭審理,而是可在各級法院處理。

終審法院常任法官李義指出,《香港國安法》 也列明國安案可彈性獲安排在裁判法院、區域法院、高等法院和終審法院處理。首席法官張舉能亦提出所有「可公訴罪行」本身均可在各級法院處理,控方有權按案件的複雜性及可能判處的刑罰,選擇在哪一個法庭審理「可公訴罪行」。

終審法院將擇日頒布書面判詞。

「人民力量」前副主席「快必」譚得志,於2020年擺街站時多次發表煽仇言論和高呼「港獨」口號,被裁定「發表煽動文字」等11罪成,判囚40個月及罰款5000元,他其後提出終極上訴,5名終院法官早上頒下判詞,一致駁回上訴

終審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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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由終院首席法官張舉能、常任法官李義、霍兆剛、林文瀚及非常任法官陳兆愷5名本地法官審理。是次上訴包括兩項爭議:(一)現已廢除的《刑事罪行條例》第九及十條所訂明的煽動罪是否屬於必須在高等法院原訟法庭由法官和陪審團審理的可公訴罪行?(二)就本案的煽動罪行而言,控方是否需要證明被告人具有煽惑暴力或擾亂公共秩序的意圖?

高等法院。巴士的報資料圖片

高等法院。巴士的報資料圖片

判詞指,純粹按字面詮釋《國安法》第41(3)條並不理想,亦不符合《國安法》的文意及目的,認為該控罪可順帶移交至區域法院審訊,並重申區域法院在《國安法》實施前及實施後,均有審理該控罪的司法管轄權。在選擇審理煽動罪行的法庭方面,判詞提到在 《國安法》制定前已具有的彈性,在《國安法》頒布後仍得以保存。《維護國家安全條例》亦反映有關立法原意,在對於決定審理的法庭方面沒有改變原有彈性。

區域法院。巴士的報記者攝

區域法院。巴士的報記者攝

對於本案另一項爭議,判詞指《刑事罪行條例》第10條下的罪行並非普通法罪行,控方毋須證明煽惑暴力意圖作為罪行元素。對於有指煽惑暴力意圖是煽動罪的必要元素,判詞表示,《刑事罪行條例》中並無任何條文支持這觀點,因此沒有理由在《刑事罪行條例》中引入這意圖或指其隱含在條例中。

譚得志 FB圖片

譚得志 FB圖片

現年51歲的譚得志被判罪成的11項控罪,包括指他在2020年1月17日至7月19日期間,發表煽惑文字罪、公眾地方內擾亂秩序行為、煽惑他人明知而參與未經批准集結等,他在2022年4月在區院被裁定罪成及判刑。

終審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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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是首宗上訴至終審法院的舊煽動罪案件,現時有煽動案正押後,待譚案終極上訴結果,而譚得志已就本案服畢刑期,另就「35+顛覆案」案正服刑。

對終院的裁決,保安局副局長卓孝業表示,終院再次作出清晰的判決,指出在煽動罪行中,控方不必是否有煽動使用暴力或者是否有煽動危害公眾秩序作出證明,當局非常歡迎法庭的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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