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名男子將自己的戶口租或借出,成為不法份之用來洗黑錢的傀儡戶口,騙去一名老婆婆的八百多萬元。三名男子洗黑錢罪成,更遭警方以《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加控,各人刑期因而增加了四份之一。

東九龍總區重案組第一隊主管潘崇禮高級督察(左)及財富情報及調查科高級督察申文燕。
東九龍總區重案組第一隊主管潘崇禮高級督察在講述案情時表示,案件發生在2020年4月,一名83歲婆婆,接到一名自稱內地公安的電話,對方訛稱婆婆戶口涉汲內地洗黑錢案件,要求婆婆交出銀行戶口資料協助調查。婆婆信以為真,將自己銀行戶口資料,包括戶口密碼交給對方,其後約一個月騙徒將約港幣八百七十四萬元存款,由婆婆戶口轉落不同傀儡戶口。婆婆於2020年六月發現受騙報警求助。

經深入調查後,警方拘捕三名傀儡戶口持有人,並成功阻截約二十四萬騙款被進一步轉移,在得到律政司法律意見後,警方以「洗黑錢」罪控告三人。三名被告均為男子,年齡介乎37-43歲,各人報稱待應,倉務員及司機。

香港警察總部
三名被告在地方法院被判罪名成立,星期二(3月18日)於荃灣法院判刑,法庭同時接納控方申請,引用《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第二十七條增加三名被告刑期,以加強打擊「洗黑錢」罪行的阻嚇力。三名被告被判入獄 40-50 個月,加刑後的刑期比原有刑期增加百分之二十五,即增加8-10個月。法庭同時應控方申請發出充公令,充公警方成功涷結的犯罪得益。
而財富情報及調查科高級督察申文燕就表示,市民如果租借銀行戶口予其他人使用,而該個戶口被不法分子用廒處理贓款,就有機會干犯「洗黑錢罪行」。
有見使用傀儡戶口清洗黑錢的情況越趨嚴重,警方就涉及傀儡戶口的適合案件,會同律政司商討及徵詢意見,根據《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第二十七條申請加重刑罰。
警方強調,犯罪集團成員操作戶口固然違法,同時,傀儡戶口持有人亦會干犯洗黑錢罪。洗黑錢是非常嚴重的罪行,最高可被判罰款港幣五百萬元及監禁十四年。不論借出或賣出戶口以用作清洗黑錢,所帶來的刑罰及後果遠超於犯罪集團給予的金錢利益。警方會繼續與律政司就適當案件向法庭申請加刑,以增加阻嚇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