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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科玉律無罪推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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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科玉律無罪推定

2025年03月27日 10:00 最後更新:16:41

作者: 李法言

普通法其中一項為人樂道的精神,就是任何人在刑事訴訟中,未經法庭定罪前,都被推定是無罪(Presumption of innocence)。

這一項原則,目的在於保障被告人在法律上的權益,防止控方對被告指控造成公眾輿論,而對被告人造成不公平,間接變成未審先判。因此,在這原則下,於刑事案件審判時,代表政府專責提出檢控的律政司,就要負起舉證責任,必須在毫無合理疑點下(beyond a reasonable doubt) 舉證,證明被告有罪。

英國上議院在Woolmington v Director of Public Prosecutions (1935)一案中強調,控方必須證明被告人的罪行,而被告人無需證明自己無罪,這一項判決進一步鞏固了無罪推定原則,亦成為刑事案中的金科玉律(golden thread)。

Woolmington案例中的被告人Woolmington是案中死者的丈夫,根據警方調查所得,妻子(即受害人)與被告爭吵後返回娘家,被告携帶一支散彈槍到外毋家中尋找妻子,其後妻子被該槍擊中身亡。被告被控以一項謀殺罪,但被告聲稱當時自己用槍自殺作為要脅,想逼使妻子回家,但該槍「走火」才意外殺死妻子。

原審法官當時引導陪審團稱,被告人是有責任證明他沒有謀殺妻子的意圖,否則應裁定他罪成。但上訴庭法官指原審出錯,強調在刑事審訊中,舉證責任(burden of proof)在於控方(lies on the prosecutions) ,被告沒有責任證明自己清白,並形容這是項原則為英國刑事法律的一條「金科玉律」。

而根據《基本法》第87條明文規定,任何人未經司法機關判罪之前,應被假定無罪。

為了令被告人得到公平審訊,刑事案件有異於民事案,刑事案舉證標準(standard of proof)的門檻非常高,控方在庭上所提出的證據必須是不留合理疑點(beyond a reasonable doubt).。律政司將警察搜集所得的證據,用作證明被告事實上的確有罪,並在法庭呈堂,而香港所有涉及刑事案件調查及取證工作,均是由警察負責(部分國家檢察官可以自行取證如韓國)。而香港警察取證亦有嚴謹的程序,根據法律的要求。通常前線警務人員在拘捕疑犯之後,必須把有關過程紀錄在案。拘捕的門檻是要有合理的懷疑及有事實證據。

拘捕及有足夠搜證之後,便會向律政司徵詢法律意見,在有足夠證據下,律政司才會提出檢控。而所有證據的關鍵之處,在於取證的要求一定高於簡單的合理懷疑。

律政司在考慮警方提交的案件時候,必須全面檢視手上所有證據,才決定是否進行檢控。這方面的門檻要求是非常高,因為證供是否完整及統一,往往會左右律政司檢控的決定。若證據不足就提起控訴,一旦辯方在庭上提出合理疑點,律政司不但輸了官司,亦有可能要支付被告的堂費(即律師費),等於浪費納稅人的金錢。




法律AB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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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擔保和法庭擔保

 

作者:李法言

當警察拘捕疑犯後,疑犯或被告人有權在被捕後要求保釋,一般人分不清保釋可分為警察擔保及法庭擔保兩大類別,只知道嫌疑人保釋外出了。

警察擔保是疑犯被捕後,在調查期間,根據《警察條例》所賦予的權力,疑犯在監管下得到擔保機會。換一個角度,任何人被拘捕後, 警方會在48 小時內,決定在法庭起訴嫌疑人,或容許嫌疑人擔保外出。

疑犯要獲得警察擔保,通常要滿足以下條件:

1.案件的性質,該案件通常不涉及嚴重罪行,例如謀殺、強姦。
2.疑犯的背景,疑犯是否以往有犯罪記錄或潛逃風險。
3.疑犯是否有固定居所、工作及家庭。
4.能否繳付保釋金。

若警方決定起訴疑犯,就會將疑犯押解法庭提堂,再由法庭決定是否容許疑犯擔保外出。警方決定將疑犯提堂,通常因為疑犯涉及夠嚴重的案件,而表面證據亦都比較充分。

法庭擔保是指在法庭程序中,法官根據《刑事訴訟程序條例》所賦予的權力,當被告被控以某項罪名時,法庭可以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決定是否批准擔保。法庭擔保的條件可能包括:

1. 遵守出庭命令,被告需確保在指定的日期出庭應訊。
2. 不可以干擾證人,被告不得接觸或干擾任何潛在證人。
3. 其他特定條件,可能包括定期報到、限制行動範圍,須交出旅遊證件。
4. ⁠繳付保釋金,或有需要時附加人事擔保。

擔保的主要目的是在於:
1.保障被告的權利,在未經法庭判決的情況下,被告人的人身自由得到維護。
2.避免不必要的羈押,減少因羈押而對被告生活及生計造成的影響。。

警察擔保與法庭擔保的主要分別在於,警察擔保條件較為寬鬆,而法庭擔保條件較為嚴謹。

另外,即使法庭拒絕讓被告保釋,根據《刑事訴訟條例》第9條的相關條文,允許被告人在羈留期間定期向法庭申請保釋,法庭會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及相關證據作出裁決。所以被告人在每8天便被帶上法庭的時候,可要求法庭准予保釋,這項安排旨在給予被告人有機會根據新情況或證據,重新提出保釋要求,在以往這種情況容許被告人獲法庭擔保外出的例子,屢見不鮮。

總括來說,警察擔保和法庭擔保都是香港法律制度中保障被告權益的重要機制,兩者在申請時間和條件上有所不同,但最終目的,都是為了維護司法公義及保障人身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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