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李法言
普通法其中一項為人樂道的精神,就是任何人在刑事訴訟中,未經法庭定罪前,都被推定是無罪(Presumption of innocence)。
這一項原則,目的在於保障被告人在法律上的權益,防止控方對被告指控造成公眾輿論,而對被告人造成不公平,間接變成未審先判。因此,在這原則下,於刑事案件審判時,代表政府專責提出檢控的律政司,就要負起舉證責任,必須在毫無合理疑點下(beyond a reasonable doubt) 舉證,證明被告有罪。
英國上議院在Woolmington v Director of Public Prosecutions (1935)一案中強調,控方必須證明被告人的罪行,而被告人無需證明自己無罪,這一項判決進一步鞏固了無罪推定原則,亦成為刑事案中的金科玉律(golden thread)。
Woolmington案例中的被告人Woolmington是案中死者的丈夫,根據警方調查所得,妻子(即受害人)與被告爭吵後返回娘家,被告携帶一支散彈槍到外毋家中尋找妻子,其後妻子被該槍擊中身亡。被告被控以一項謀殺罪,但被告聲稱當時自己用槍自殺作為要脅,想逼使妻子回家,但該槍「走火」才意外殺死妻子。
原審法官當時引導陪審團稱,被告人是有責任證明他沒有謀殺妻子的意圖,否則應裁定他罪成。但上訴庭法官指原審出錯,強調在刑事審訊中,舉證責任(burden of proof)在於控方(lies on the prosecutions) ,被告沒有責任證明自己清白,並形容這是項原則為英國刑事法律的一條「金科玉律」。
而根據《基本法》第87條明文規定,任何人未經司法機關判罪之前,應被假定無罪。
為了令被告人得到公平審訊,刑事案件有異於民事案,刑事案舉證標準(standard of proof)的門檻非常高,控方在庭上所提出的證據必須是不留合理疑點(beyond a reasonable doubt).。律政司將警察搜集所得的證據,用作證明被告事實上的確有罪,並在法庭呈堂,而香港所有涉及刑事案件調查及取證工作,均是由警察負責(部分國家檢察官可以自行取證如韓國)。而香港警察取證亦有嚴謹的程序,根據法律的要求。通常前線警務人員在拘捕疑犯之後,必須把有關過程紀錄在案。拘捕的門檻是要有合理的懷疑及有事實證據。
拘捕及有足夠搜證之後,便會向律政司徵詢法律意見,在有足夠證據下,律政司才會提出檢控。而所有證據的關鍵之處,在於取證的要求一定高於簡單的合理懷疑。
律政司在考慮警方提交的案件時候,必須全面檢視手上所有證據,才決定是否進行檢控。這方面的門檻要求是非常高,因為證供是否完整及統一,往往會左右律政司檢控的決定。若證據不足就提起控訴,一旦辯方在庭上提出合理疑點,律政司不但輸了官司,亦有可能要支付被告的堂費(即律師費),等於浪費納稅人的金錢。
法律AB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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