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由黨立法會議員張宇人原本在昨日的立法會大會會議上,動議一項有關小班教學的議員議案,但他認為教育界議員朱國強提出的修正案,改變議案原意,在辯論前提出不動議議案。議事規則委員會主席謝偉俊提出規程問題,指出根據《議事規則》第35條,撤回動議需要得到批准。立法會主席梁君彥表示,張宇人並非撤回動議,又指據《議事規則》,如果議員不動議議案,他不能夠讓會議繼續辯論。
梁君彥今日透過立法會秘書處解釋,作為主席不評論個別議員的決定,但指出,根據《議事規則》第33(2)條,只有當提出議案的議員在會議上動議議案後,主席才可提出該議案的待議議題,讓議員就該議案進行辯論,在昨天的會議上,張宇人於發言時已明確表示不會動議議案,因此根據《議事規則》,主席不能就該議案提出待議議題,無法讓議員就該議案進行辯論。
梁君彥說,類似情況過往亦曾出現。例如,在2014年6月19日的立法會會議上,有議員在發言後表明不會動議其「確保公營房屋及基建工程如期落成」的議案,於是立法會亦沒有就該議案進行辯論。
至於《議事規則》第35(1)條有關撤回議案的規定,梁君彥說,該條是針對議員在尚未動議議案前撤回議案,由於張宇人昨天並非撤回議案,因此該條並不適用,但即使根據該條文,議員未動議議案之前,有權隨時撤回其議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