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星馳一方重申,質疑于文鳳口中的所謂協議。
周星馳被前女友于文鳳追討7千萬元投資佣金案,雙方律師代表今高等法院為結案陳辭。周星馳一方重申,質疑于文鳳口中的所謂協議,不乎一般商業安排,居然允許于文鳳在項目放售前,甚至蝕錢時也可獲分成。
周星馳稱一成佣金是情侶關係之間的饋贈,而于文鳳則指是口頭上具法律效力的承諾。兩人供稱的版本各有不同,法官指不排除事實可能是兩個版本的混合版。代表周星馳的資深大律師文本立陳詞指,兩人交談的內容才是最重要,建議法庭先裁定討論內容後,才裁定是否有法律效果,而他們的討論內容是否已為可作分成的投資產品種類訂下範圍,以及利潤分成是否只涉及于文鳳曾參與建議的項目。如果這只不過是饋贈,利潤分配安排便不會有任何約束力。
倘若于文鳳口中的協議屬實,文大狀質疑協議內容不尋常,違反一般商業規矩,居然允許于文鳳在項目未放售,甚至蝕錢時也可獲分成。而且于文鳳在庭上承認,索取分成時透過電郵指: 「我等錢洗」。倘若協議是生效,她有十足理由去取錢,毋須用這些字眼。
周星馳當時與于文鳳是情侶,男女之間為愛作出犧牲或饋贈是平常不過的事。雖然情侶或夫妻之間也可以有具法律約束力的協議,例如借錢,共同投資等,但這些協議是保障他們平行對等的商業關係。反觀本案中,于文鳳只是為周星馳提出建議,又不是有份出錢投資,故協議約束力成疑。
文大狀續指,利潤分成和佣金有稍微不同,倘若于文鳳以佣金為理據追討金錢,更顯事件不合情理。佣金是當客戶透過中介人轉介或介紹投資產品後,分配給中介人的錢。而于文鳳在庭上屢使用「recommend (推薦)」這字眼去形容她如何協助周星馳投資,並非「introduce(介紹)」,故于文鳳的參與只是提供投資建議。更何況,周星馳結識于文鳳前已在物業投資界有一定人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