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輕的時候,我很喜歡看諾貝爾經濟學獎得主海耶克的名著《到奴役之路》,雖然對他的觀點不盡認同,但覺這本古典自由主義的經典著作,將自由主義完全理想化,容易令年輕人受落。
海耶克在書中對政府管制強烈的計劃經濟,發出嚴厲警告,認為這種制度必導致集權暴政,他進一步論證,若拋棄個人主義和古典自由主義,將導致自由喪失、社會壓逼和個人被奴役。
我當年讀這本書時,已察覺一個問題,如果海耶克的古典自由主義是一種正確理論,為什麼美國不將之奉為圭臬,而要實行相當的干預呢?如果純粹的自由,無論在市場、在輿論場還是政治場,都可以因為無形之手而自然地達到最理想的狀態的話,為什麼美國不嘗試實行這種制度,而只是向其他國家推銷呢?
海耶克的信徒們很推崇香港的制度,因為香港是一個自由港,政府對市場的干預甚少,相對於美國,香港才是自由市場的典型。部份論者甚至將香港過去的經濟成功,純粹歸因於香港殖民政府推行積極不干預的自由政策。然而,這是一種既容易、也神化了的自由市場成功論。
在當年的亞洲四小龍中,新加坡、台灣及南韓,對市場的干預比香港多很多,甚至由政府主導重要經濟發展政策,例如台灣在70年代,國民黨政府謀劃發展半導體產業,1974年在台北南陽街「小欣欣豆漿店」,政府官員和科研業界開了一個早餐會,就決定要搞台積電這公司。可見,不一定是自由市場才可帶來經濟成功,反之香港的自由市場也不一定是經濟成功的主因,更可能是因為香港背靠中國大陸這片廣闊的腹地。在1978年改革開放前,香港是偷運一些內地緊缺物資回大陸的窗口就已經賺到大錢。到改革開放後,香港就以前店後廠模式,食盡了內地經濟起飛的紅利。
海耶克的信徒們後來在東歐盡展所長,進行全面套用西方的政治、經濟自由體系的最大實驗,是在蘇聯及東歐鐵幕在1991年解體之後,大量東歐國家採用「震盪療法」,一夜之間改成市場經濟和西方民主制度。但是,32年過去,幾乎找不到一個成功的案例。很多前東歐國家,變成了西方的附庸,沒有哪個國家可以拿出一個亮麗的發展業績。反觀中國,就在這30多年間,拼發光芒,躍升為世界第二大經濟體。
海耶克的古典自由主義理論的核心錯誤,是假設無形之手可以達致均衡。但現實上,無論是市場、政壇或輿論場,完全自由會與均衡狀態越離越遠。就以言論自由為例,《明報》停刊了尊子的漫畫後,有人問,香港難道連政治諷刺也容不下?
2017年香港回歸20年週年,國家主席習近平來港訪問,有一個擅玩政治諷刺的網媒發了一個帖子,將習近平稱為「屎大大」(這是使用了普通話「習大大」的諧音),這個帖子在網上瘋傳,成為習主席那次訪港最高互動量的帖子。
不要小看這些「屎大大」的諷刺文宣,它觸發年青人對國家的輕藐和污衊,可能比1000篇正正經經批評中國的文章更深入人心。言論自由可以容許理性的批評,但不能接受無止盡地激進化的偏見。但現實上,自由不會帶來自律,自由不會適可而止。
結論是,沒有界線的自由,不會讓一個國家或社會走上發展之路,反而會走上激進化的衰敗之路,經濟如是,政治也如是。這也解釋了為什麼現年93歲高齡的「金融大鱷」索羅斯,到處歇斯底里地推銷古典自由主義式的開放社會,但卻是「美國例外」。美國對付異見,沒有半點自由主義味道,從用莫須有的借口扼殺華為,到把激進份子送到關塔那摩監獄接受水刑逼供,不正正是海耶克口中的暴政嗎?
盧永雄
「35+」顛覆案審訊歷時3年半,最後45個被告認罪或被判罪成,「首要分子」戴耀廷判刑最重,判監10年,其餘被告分別被判入獄4年2個月至7年9個月不等。外界有人覺得判刑判得輕,但亦有人覺得判得重,我就認為判刑符合預期,可以全面審視這個案件的判決意義。
第一,「非暴力不可免責」。在顛覆案件中,鏡頭前的暴力容易理解,亦易於舉證。例如有人被拍攝到在公眾場所使用暴力示威,甚至掟石縱火等,就很易起訴入罪。但一些鏡頭後的顛覆行為,不但難以舉證,亦不易入罪。而西方相關法律亦不斷出現變化,以往西方法律有關罪名,包括叛國、煽動叛亂等,由不限於以使用暴力作前提,後來慢慢收窄定義,皆因當年西方白左思潮流行,全力推動捍衛人權自由思想,對國家安全和公眾安全的注意不足,在相關法例中逐步加入暴力作為前提去劃界。
例如香港在2003年的23條立法,那個所謂的「剝牙版本」,都是受這種思潮影響,相關罪行最後加入「武力或煽動使用武力」的前提,大大收窄了有關法例的規範範圍和阻嚇力。不過,美國在2001年發生911恐襲,接著在下一個十年又出現大量城市佔領運動,美西方「針唔拮到肉唔知痛」,到自己覺得痛的時候,就大力收緊法律限制,大量反恐和增強保障國家安全的法例出籠,很多都不再限於使用暴力作入罪前提。
以英國在2023年7月通過的修訂版國家安全法為例,就加入了控制外國勢力的條文,增設「外國影響力登記計劃」,凡經外國政權授意從事政治影響力活動的個人或組織,必須登記,否則即屬違法。這種法例亦是完全沒有進行暴力煽動活動的前提。香港的2020年版《香港國安法》中的「顛覆國家政權罪」,指明任何人「以武力、威脅使用武力或其他非法手段」,旨在顛覆國家政權,即屬違法。法例規定即使並無使用武力,但涉及「其他非法手段」,旨在顛覆國家政權,已經犯法。
以「35+」的謀劃涉及的手段並非暴力,但其顛覆政權的性質則非常惡劣,法庭在定出被告量刑起點的時候特別提到,已經考慮到整場「35+」謀劃性質並非暴力。清楚說明所謂「非暴力」,並不是逃避刑責的擋箭牌。
第二,危害國安必究必懲。在互聯網的世界,有大量的顛覆行為起初只是以十分隨意的方式提出,然後雪球越滾越大,最後一發不可收拾。如今的新世代,很多人對自己的行為後果並無認真思考,當然不能排除有部分人是經過思考後有意冒險,但在「35+顛覆案」中,法庭已經清楚指明,不能以相關顛覆政府謀劃的「不可能性」作為求情理由。部分被告指「35+」謀劃必然失敗,希望藉此獲法庭輕判。不過,主審法官李運騰已經舉例說明,假設有人想下毒毒殺別人,即是他是施放的毒物不至於致命,但都不可以減輕意圖毒殺他人罪行的嚴重性。所以無論計劃是否可能達致相關謀劃,亦足以判罪。
試想一下,在2019年之前網上有大量的港獨宣傳,有些帖文甚或以戲謔的方式出現,但「35+」案判決已經清楚告訴這些人,謀劃的「不可能性」不可以作為求情的理由,這些顛覆政府或分裂國家的宣傳,很可能可以入罪。
第三,罪責刑相適應。看看「35+」案的判刑,量刑輕重主要和兩個因素有關,1. 量刑起點。量刑起點高,判刑亦都會重。相關罪行嚴重性分了3級,包括「首要分子」、「積極參加者」和「其他參與者」。雖然即使案中首犯戴耀廷都說自己是「其他參加者」,而這個類別的判刑是3年以下,但法庭判決所有45名被告都不是「其他參加者」,至少都是「積極參加者」,而戴耀廷等4人更加是「首要分子」,整體上所有涉案者都定了較高的量刑起點。
2.認罪。犯人認罪一般可以獲扣減三分之一的刑期,如果作為從犯證人更加可以獲得更加大的扣減,可能可以高至扣減一半的刑期。案中首犯戴耀廷在審訊前就認罪,所以他的量刑起點雖然是15年,但扣減三分一後,最後判刑10年,所以判辨不同案件的刑罰輕重,和被告有沒有認罪有很大的關係。
總的而言,案中45名被告的判刑,大體上是罪責刑相適應。另外需要留意的是,在《維安條例》生效之後,所有觸犯國安相關罪行者,入獄後即使行為良好,都不可以獲得像一般扣減三分一刑期,即所謂扣減「坐監放假」的刑期,所以「35+顛覆案」的被告,判幾多就要坐幾多。
結論是,「35+顛覆案」顯示,特區法院9依法獨立審訊,展示高度的專業性和公正性,亦展示了即使非暴力的顛覆謀劃,亦完全可以入罪判刑,彰顯了香港的司法公義,有效阻嚇其他人不要輕易想去顛覆國家政權。
盧永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