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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2019年6月起《逃犯條例》修訂草案引發的大型公眾活動及相關的警方行動 監警會專題審視報告 第三冊 第十章 2019年7月21日(星期日) 元朗事件(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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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2019年6月起《逃犯條例》修訂草案引發的大型公眾活動及相關的警方行動 監警會專題審視報告 第三冊 第十章 2019年7月21日(星期日) 元朗事件(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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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2019年6月起《逃犯條例》修訂草案引發的大型公眾活動及相關的警方行動 監警會專題審視報告 第三冊 第十章 2019年7月21日(星期日) 元朗事件(下)

2024年04月23日 15:42 最後更新:12月14日 16:18

第三部分:元朗站再次發生襲擊

英龍圍的打鬥

> 根據新聞報道,元朗站發生襲擊後, 接近午夜時分,約有30 名白衣人在英龍圍聚集(元朗站後面及J出口對開)。約於晚上11時58分,當30 多名黑衣人正在離開元朗站時, 在該處與部分白衣人發生衝突。凌晨零時05 分,雙方互相投擲物件,隨後發生打鬥。白衣人使用藤條、雨傘和類似棍棒物體打鬥, 而黑衣人則使用雨傘。( 資料來源: 傳媒報道及直播影片)。

> 據警方表示, 在7 月22 日凌晨零時01 分, 999 控制台接獲報案, 指J出口附近的英龍圍有打鬥事件。999控制台並無就此部署任何警務人員前往,也沒有把報告通知元朗警區行動室。999控制台錯誤把該報案與較早前於凌晨零時零分的兩宗求警協助報案合併處理。其中一宗報案涉及一名市民要求警方護送離開元朗站,另一宗報案則涉及救護員要求警方協助他們由J出口進入元朗站。由於人手不足, 警方沒有指派警務人員為該兩宗報案提供所需協助。因此, 由於元朗警區行動室並未獲告知J出口附近的英龍圍打鬥事件, 行動室亦未作出部署安排(資料來源:香港警務處)。

> 事後得知, 該打鬥是另一宗事件。據部分新聞報道稱, 一名男村民為元朗黑社會幫派頭目, 於凌晨零時08 分突然倒下, 其後被送往醫院(資料來源:香港警務處及傳媒報道)。

白衣人折返元朗站

> 凌晨零時16分,約有10名白衣人手持棍棒和雨傘,由J出口返回元朗站, 襲擊正在站內的黑衣人。而黑衣人則用雨傘防禦。由於黑衣人眾多, 白衣人見對方勢眾便逃走(資料來源:香港警務處、傳媒報道及直播影片)。

> 當晚網上迅速流傳一名元朗黑社會幫派頭目在事件中死去的傳言。在連登討論區,上傳了兩張類似WhatsApp通話的截圖, 顯示通話時間分別為凌晨零時16分及凌晨1時14分,有關對話指該名元朗黑社會幫派頭目已逝,黑社會正在召集成員欲有行動(見圖片10-47 及圖片10-48 )(資料來源:連登討論區)。

監警會截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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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凌晨零時28 分,警民關係組人員向元朗警區行動室報告有關該名元朗黑社會幫派頭目逝世的傳聞, 元朗警區行動室指示當時正在元朗消防局進行簡報的快速應變部隊人員查明英龍圍情況( 資料來源: 香港警務處)。

> 隨後的新聞報道指,該傳聞觸怒黑社會成員, 他們認為黑衣人是導致該名元朗黑社會幫派頭目逝世的罪魁禍首(資料來源:傳媒報道)。

凌晨零時28分發生的另一次襲擊

> 凌晨零時25 分,港鐵公司關閉J出口(資料來源:香港警務處)。J出口裝有捲閘, 並通往三個圍村, 即大圍村、英龍圍及黃屋村。雖然部分黑衣人已離開元朗站,但仍有多人逗留在元朗站大堂內(資料來源: 港鐵閉路電視片段及傳媒報道)。

> 凌晨零時28分,約30名白衣人返回J出口,並隔著捲閘與仍在元朗站內的黑衣人互相叫罵。一名黑衣人突然將一個頭盔擲向捲閘, 另一名黑衣人拿著一把雨傘衝前,試圖穿過捲閘刺向白衣人(見圖片10-49及圖片10-50)(資料來源:傳媒報道)。

監警會截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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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多名白衣人拉起捲閘, 追打試圖用雨傘刺向他們的人士(見圖片10- 51 )。白衣人亦襲擊元朗站內的其他人, 追逐跑往「形點」商場的黑衣人, 有人受傷( 見圖片10-52 ) , 白衣人其後由J 出口離開元朗站(資料來源:港鐵閉路電視片段及傳媒報道)。

監警會截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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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據警方記錄,999控制台在凌晨零時零分至凌晨零時59分之間共接聽了424個電話(資料來源:香港警務處)。監警會檢視部分在凌晨零時零分至凌晨零時59分期間的999控制台電話紀錄中顯示:
 (a)   凌晨零時28分,999控制台接到電話報案稱J出口發生另一宗打鬥。

(b)   凌晨零時29分,999控制台接到另一個電話報案稱施襲者已拉起J出口捲閘,正衝入元朗站再次向人施襲。

(資料來源:999電話錄音)

> 據警方表示,及至凌晨1時,警方分別收到最少11宗與凌晨零時16分的  J出口襲擊事件有關的報案, 以及最少10宗有關凌晨零時28分的J出口襲擊事件的報案。由於在短時間內有異常大量的電話打入而產生巨大的壓力和混亂的情況下,999控制台以為這些報案涉及早前元朗站內發生的襲擊,而該事件亦已交由快速應變部隊人員處理。由於警方並未意識到發生了另一宗襲擊事件, 因此直到凌晨1時才調派警務人員返回元朗站(資料來源:香港警務處)。

>   警方透露,於凌晨零時28 分,元朗警區行動室再收到另外兩則訊息, 一則來自警民關係組人員,稱一名村民在英龍圍的打鬥中死亡,而另一則來自港鐵警方觀察哨站,匯報在J出口外有30名白衣人隔著捲閘與站內黑衣人爭執。在衡量上述事件的嚴重性和可動用的有限資源後, 元朗警區行動室指示快速應變部隊前往英龍圍(資料來源:香港警務處)。

> 據警方表示, 隨著元朗的衝突升級, 而港島的情況較為緩和, 警察總部指揮及控制中心重編新界北總區應變大隊,於凌晨零時16 分將其調派到元朗區以恢復公共秩序、防止暴力升級和遏止罪案。由於元朗站及其附近地區的情況仍然動盪, 該區的高級警隊管理層決定指示新界北總區應變大隊指揮官帶隊前往元朗站。增援隊伍於凌晨1時抵達元朗站。凌晨1時04分,他們完成掃蕩,但並未找到傷者或目擊者(資料來源:香港警務處)。

第四部分:警方在南邊圍的行動以及互聯網上的訊息

凌晨零時57分至凌晨3時35分在南邊圍對峙

> 首次襲擊開始後不久,網上便有人呼籲去元朗為反對《逃犯條例》修訂草案示威者增援。晚上11 時04 分,連登討論區出現一篇標題為「元朗 要人  開緊大片」的貼文。發文者號召大家去元朗現場,別只在電視觀看。連登討論區亦有類似標題的貼文,呼籲大家到元朗(見圖片10- 53)(資料來源:連登討論區)。

監警會截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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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凌晨零時45分,偵察部隊人員向元朗警區行動室匯報,約有100人正由谷亭街( 見地圖10-1 ) 朝南邊圍方向走去, 他們大部分人身穿黑衣, 有些戴著頭盔並手持雨傘(資料來源:香港警務處)。凌晨零時57 分,

幾百名黑衣人在南邊圍外聚集。他們當中許多都戴著頭盔和口罩, 並且手持雨傘,有的手持棍棒(見圖片10-54)。根據新聞報道,他們是響應網上呼籲到此聚集增援(資料來源:傳媒報道及直播影片)。

監警會截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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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據新聞報道,襲擊發生後, 白衣人逃到距離元朗站A出口3 分鐘步程的南邊圍。凌晨零時57 分, 傳媒影片拍攝到一群黑衣人追趕部分白衣人至南邊圍入口, 雙方都有人手持棍棒, 並在該處發生短暫衝突。之後, 白衣人退回到南邊圍,而黑衣人仍留在現場。影片顯示, 黑衣人在該處聚集( 即南邊圍外),而不少白衣人都在南邊圍入口處(見圖片10-55)。雙方隔著天橋底一塊空地對峙( 見地圖10-3 ),雙方均有不少人手持棍棒、藤條或雨傘(資料來源:香港警務處及傳媒報道)。

監警會截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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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經警察總部指揮及控制中心重新部署後, 完成港島行動的大約500名防暴警員於凌晨1時到達南邊圍控制情況(港島的衝突於晚上11時41分結束), 警方在這兩群人之間設置防線。據警方表示,該批警務人員的任務是恢復公共秩序、防止暴力升級和遏止罪案。因此,現場的警務人員首先須把兩批人士分開,防止雙方爆發激烈衝突( 資料來源: 香港警務處)。

> 新聞直播影片拍攝到,約早上2時26分有人大聲叫喊辱罵,挑釁南邊圍內的白衣人走出圍村正面交鋒。約有六名身穿白衣的男子作出回應並走出圍村。他們全部戴口罩、手持棍棒,並朝著圍村入口處的空地走去。他們叫罵回應,其中一人向著有人叫喊的方向(即朗業街方向) 投擲膠水樽。兩名防暴警員從後面走近他們, 一名警務人員拿著警棍, 另一名警務人員則手持警棍和圓盾。僅持警棍的警務人員為警司。該名警司將警棍指向南邊圍, 當中四名男子因應折返南邊圍,而其餘兩名戴白色頭盔人士則仍留在現場,繼續手持棍棒指向朗業街( 見圖片10-56)。該名警司用右手指向南邊圍,而另一名警務人員示意他們不要再行前。他們簡短交談約30 秒,期間該名警司將左手放在其中一名男子的肩膊上約兩秒(見圖片10-57)。兩人於是轉身走回南邊圍,而該名警司再次舉手指向南邊圍, 並跟著他們走了一小段距離, 然後才轉身返回正在朗日路戒備中的防暴警員隊伍中(資料來源:傳媒報道及直播影片)。

>據警方表示, 該兩名警務人員正在指示白衣人返回南邊圍。當兩人未有遵從時,該名警司和另一名警務人員便與他們簡短交談,期間該兩名警務人員將他們推向圍村方向,另一隻手則握著警棍。該名警務人員亦指向警棍,確保白衣人遵從指示(資料來源:香港警務處)。

監警會截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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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早上3時25分,元朗區刑事調查人員抵達南邊圍。據警方表示,當時附近一帶的黑衣人已經散去,而白衣人則已減少至約200人。現場大部分人開始穿過相連的小巷離開南邊圍, 而其餘逗留的人士則未見有犯罪行為或手持武器。由於在此階段並無直接證據,因此並無拘捕任何人。警方於整個晚上查問了40 名男子並進行搜身(包括黑衣人和白衣人), 以及在附近的露天停車場發現並沒收160多枝鐵通、木棍和高爾夫球棒(資料來源:香港警務處)。

> 早上4時45分,白衣人亦離開南邊圍(資料來源:香港警務處及傳媒報道)。

互聯網上的訊息

> 早上3時46分,連登討論區出現一篇標題為「一圖說明元朗鄉黑白衫人事件」的貼文(見圖片10-58)(資料來源:連登討論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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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該貼文的留言中,部分網民描述兩宗事件,聲稱警方已經與黑社會勾結,亦即只有當黑社會成員在元朗和元朗站施襲後警方才到達現場, 以及當白衣人在南邊圍附近聚集時, 警方只到場戒備( 見圖片10-59)(資料來源:連登討論區)。

監警會截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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凌晨5時05分,在警務人員離開南邊圍之前,一名警司向傳媒作出簡報。當記者詢問為何警方沒有拘捕白衣人時,他回答說:「白衣嘅人唔等於佢有份參與呢個打鬥。我地唔能夠話你白衣就係有問題,我就要作出拘捕。任何陣營,我地係公平處理。我地亦都唔能夠話你黑衣, 就係有份參與呢個打鬥。所以,我地一定公平處理。」當記者問到為何有人攜帶攻撃性武器亦沒有遭到拘捕時,該警務人員回答:「我相信我刑事同事落到嚟係唔見有任何人揸攻擊性武器」(資料來源:香港警務處、傳媒報道及直播影片)。

> 該名警司完成陳述後,互聯網上(例如連登討論區)即出現( 關於元朗事件)不少貼文批評該名警司及警方。部分訊息譴責警方與黑社會勾結, 指該名警務人員表示看不見白衣人手持攻撃性武器,是向全香港市民撒謊,(見圖片10-60 )。在8 月份,有訊息指8 月6 日一名大學生因在深水埗購買了激光筆,被以「管有攻擊性武器」罪名拘捕。相比之下, 白衣人在元朗手持鐵通和木棍則未被拘捕(資料來源:連登討論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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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階段 - 元朗事件後,公眾的揣測及警方的回應

公眾揣測警方與黑社會勾結

> 由7月21日晚上開始,連登討論區出現多個貼文談到警方與黑社會勾結, 部分例子如下(資料來源:連登討論區)。

> 7 月22 日凌晨2 時14 分, 連登討論區出現一篇標題為「元朗警黑合作既間接證據」的貼文。發文者說, 白衣人無需蒙面, 因為即使警方知道他們身份,黑警也不會拘捕他們。發文者總結稱, 白衣人與警務人員互相勾結(見圖10-61)(資料來源:連登討論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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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月22 日凌晨2 時27 分, 連登討論區出現一篇標題為「有圖: 元朗黑警一早知情!警黑合作!」的貼文。發文者重貼一個被指是屯門區警務人員的Facebook貼文,並說該Facebook貼文清楚地顯示警方與黑社會勾結。該Facebook貼文的發布時間是在這個連登討論區貼文發布前九個小時所發布的, 提到「元朗六鄉已準備好。元朗酒樓、茶客全白衫、備戰中。元朗準備大量滕( 籐) 條教仔」(見圖片10-62 )( 資料來源: 連登討論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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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月24 日凌晨2 時43 分, 連登討論區出現一篇標題為「十分重要! 元朗警黑合作的袐(秘) 密!背後話事人  !」的貼文。發文者指出, 有一名警隊管理層警務人員是圍村原居民, 發文者敦促網民阻止他成為下一任警務處處長(見圖片10-63)(資料來源:連登討論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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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月29 日晚上10 時48 分,連登討論區出現一篇標題為「警黑合作無間鐵證  元朗黑夜」的貼文。發文者說,電視新聞節目播放的閉路電視片段顯示,在白衣人前往元朗站之前, 有多輛警車駛過白衣人聚集的地方, 但警務人員無任何行動, 這充分證明警方與黑社會成員完美合作
(資料來源:連登討論區)。

> 7月22日下午,多名泛民主派議員舉行了一場記者會,批評並譴責警方在元朗事件中與黑社會勾結(資料來源:傳媒報道)。

> 在互聯網上, 有許多海報和文宣,就元朗事件引起的警方與黑社會勾結揣測紛紛作出描繪, 部分例子如下( 見圖片10-64至10-68 )(資料來源:連登討論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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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方及政府的回應

 7月22日

>  7月22日凌晨零時16分,政府發布新聞公報譴責在港島和元朗區發生的暴力行為(資料來源:政府新聞處) 。

 > 早上3時54分,警方發出新聞稿,譴責港島及元朗區的暴力行為,警方重申不會容忍任何暴力行為的立場(資料來源:政府新聞處) 11。

> 當天早上,警察公共關係科的發言人出席電台的訪問。在訪問中, 該名發言人駁斥有關警方與黑社會勾結的指控。該名警務人員解釋說, 由於警方集中處理西區的暴力示威活動,警方人手在7月21日被分薄。警方要較長時間方能將人手重新調配到元朗(來源:傳媒報道)。

> 同日下午3時, 行政長官連同一眾司局長和警務處處長, 在行政長官辦公室會見傳媒。12 行政長官譴責7 月21 日港島和元朗區的暴力行為,並表示政府會嚴肅依法追究。警務處處長向記者簡報了7月21日在元朗區及西區的事件,以及警方的行動, 警務處處長同時否認警方與黑社會有任何勾結(資料來源:政府新聞處及傳媒報道)。

> 約於午夜時分,警方亦在一間警署門外舉行臨時簡報會,向記者表示警方已經就元朗事件以「非法集結」罪拘捕了六人。其中有部分人士為黑社會成員。警方在簡報會說,任何人士只要涉及暴力行為均會被拘捕(資料來源:香港警務處的Facebook專頁及傳媒報道)。

7月24日

就公眾對警方處理元朗事件的批評,警方在其 Facebook 專頁和YouTube頻道發布一條短片作回應,解釋警方在元朗事件中反應遲緩 的原因是警方大部分人手均部署到西區處理當地的示威活動。元朗區 警力原本已經有限,同一時間須忙於處理區內其他報案(資料來源: 香港警務處的Facebook專頁及YouTube頻道)。
 

7月25日

警方在下午的記者會解釋,7月21日首先到達現場的警務人員不久便離開,是因為當時情況並非上述警務人員所能控制, 他們需要增援。防暴警員在接報後39分鐘便趕抵元朗站(資料來源:傳媒報道)。
 

8月6日

> 警方在下午4時的例行記者會上被詢問有關元朗事件。警方否認與黑社會有任何勾結。警方進一步解釋, 由於西區的示威活動發生暴力衝突, 因此需要28 分鐘部署40 名警務人員到元朗站增援(資料來源: 傳媒報道)。

投訴警方

10.22 截至2020 年2 月29 日,元朗事件共衍生53 項須匯報投訴及19 項須知會投訴。

10.23   須匯報投訴性質如下:

> 28宗須匯報投訴關於警務人員未能接聽999電話。

> 11宗須匯報投訴關於警務人員掛斷999電話。

> 九宗須匯報投訴關於警務人員未能到達現場。

> 四宗須匯報投訴關於警務人員的不禮貌態度。

> 一宗須匯報投訴關於警務人員未能回答查詢。

10.24 須知會投訴的性質如下:

> 五宗須知會投訴(由344 名投訴人提出) 關於警務人員未能接聽999和報案室的電話。

> 十宗須知會投訴關於警務人員未能迅速到達事發現場採取行動, 例如封鎖現場和進行拘捕。

> 兩宗須知會投訴關於警務人員向媒體發布不適當言論。(其中一項須知會投訴是由183 名投訴人提出, 關於記者詢問警務人員為何延遲到達元朗站時,一名區指揮官回答稱他沒有時間看手錶。另一項須知會投訴是由立法會議員提出關於警察公共關係科一名高級警司在電視訪問中發表的言論,指7 月21 日事件是由一群人帶領示威者前往元朗而造成的)

> 一宗須知會投訴關於警務人員未能適當控制被捕人士。

> 一宗須知會投訴關於警方與黑社會勾結。

警方的回應

10.25 警方管理層就當日事件向監警會提出多項觀察,詳列如下:

警方就7月21日事件基於情報為本的風險管理

10.26  元朗當地居民與參加7 月16日元朗戶外放映會的人士發生爭執後不久,《逃犯條例》修訂草案的反對人士, 和聲稱元朗當地居民的文宣陸續在各個社交媒體平台上出現。而警方一直有監察情況。

10.27鑒於上述事態發展,元朗區的警務人員持續透過多種渠道收集情報。此外,元朗區刑事警務人員在7 月18 日被派遣到鄉事委員會一項活動, 向元朗村代表概述情況。大部分村代表否認知悉該項網上宣傳或在7 月21 日有任何行動計劃。即便如此,警務人員仍敦促他們說服村民當天留在家裡。村代表表示知悉。

10.28 元朗區的評估為, 7 月21 日可能發生類似7 月16日的群眾聚集和小規模衝突,但港島仍會是主要「戰場」。

10.29 警方優先處理港島而非元朗區,是基於以下原因:

(a)  7月21日元朗舉行反對《逃犯條例》修訂草案活動反應零星。

(b) 自稱元朗當地居民回應會採取行動保衛元朗。

(c) 大部分村代表否認知悉該項網上宣傳或在7月21日有任何行動計劃。

(d)  根據自2019年6月以來元朗公眾活動的經驗,元朗當地居民只曾於

7月16日與反對《逃犯條例》修訂草案的示威者有小規模打鬥。

(e) 計劃於7月21日在港島舉行的公眾遊行在所有平台均引起廣泛討論, 顯示參與遊行人數會很多,示威者與警方之間或會發生大規模衝突。當時亦有情報顯示,活動會極其暴力且規模龐大,示威者或

使用全新致命武器,包括汽油彈、丫叉和弓箭。

(f)  就網上文宣的反應和關注程度、所涉及風險水平, 及以往元朗區和港島經歷的暴力行為作比較, 警察總部指揮及控制中心優先調配資源予港島總區, 以應對可能發生的衝突事件。同時警察總部指揮及控制中心亦已準備運用總區應變大隊或其他可調配資源, 以應付本港其他地方的任何新威脅。

警方在元朗的部署計劃

10.30 為支援「踏浪者行動」的持續警力安排,元朗區一直有提供人手( 102 名警務人員) 組成新界北總區應變大隊的一部分, 並組構一支元朗第三梯隊小隊, 自6 月21日起由警察總部指揮及控制中心部署。於7 月21日, 該部分警務人員被部署到港島,大幅削減了元朗區內可調配的資源。

10.31 為應付緊急情況, 區指揮官保留元朗區必要分區人手, 維持該區的三個警署運作, 以及處理巡邏時發生的事件。他亦調動其餘刑事和軍裝警員組成臨時特別小組,包括:

(a)  元朗警區行動室, 11 名警務人員組成, 負責協助元朗區指揮官(臨時)指揮行動,提供整體情況最新資訊及,指揮所有執勤單位。

(b) 快速應變部隊, 由70名軍裝警務人員組成, 配備槍械及彈藥、警棍、胡椒泡劑、手銬、防護頭盔、護肘及護膝,處理受關注事件, 亦有可能被部署執行防衛警署職務。他們不會被部署參與清場行動,但會主要負責介入涉及中等程度暴力的衝突事件。

(c)  刑事應變小隊,由46名警務人員組成,配備槍械及彈藥、警棍、胡椒泡劑、手銬、護肘及護膝, 在未能聯繫報案人士時, 負責暗中核實與《逃犯條例》修訂草案的大型公眾活動相關的舉報,並調查其負責地區範圍內的罪案。大部分刑事應變小隊人員未曾受

過機動部隊訓練, 沒有執行清場職務所需的相關知識和使用相關裝備的資格,他們不會被部署處理涉及大批群眾的衝突。

(d) 偵察部隊,由13 名穿便服、沒有配備警察裝備的刑事及軍裝警務人員組成。他們被部署到元朗各地點, 在其負責監察的範圍內, 匯報任何與《逃犯條例》修訂草案的大型公眾活動相關的異常情況。偵察部隊不會處理不同人士之間的任何衝突, 亦不會在行動中披露警務人員身份。

(e) 元朗刑事總部小組,由五名警務人員組成,配備槍械及彈藥、警棍、胡椒泡劑、手銬、護肘及護膝, 負責7月21日期間在元朗發生的所有罪案的初步調查工作。元朗刑事總部小組人員獲分配的裝備,主要供他們確保人身安全, 他們不會被部署處理涉及大批群眾的衝突。

(f) 港鐵警方觀察哨站, 由八名警務人員在西鐵綫元朗站、天水圍站、朗屏站及錦上路站值勤,即每個站有兩名警務人員當值。他們須全程與一位鐵路警區人員留在西鐵站的控制室, 負責直接向元朗警區行動室匯報任何異常情況,他們沒有配備巡邏裝備。

10.32新界北總區總部額外指派一個第三梯隊小隊(共30 名警務人員) 在屯門警署候命, 供元朗區優先派遣。

在元朗站發生首次襲擊前,警方處理元朗人群聚集相關的999舉報

10.12 警方已知悉有白衣人在元朗市不同地點聚集。元朗警區行動室收到關於白衣人聚集的舉報後,派出刑事應變小隊核實。根據刑事應變小隊匯報,在元朗多個地點都看到白衣人,但無人參與打鬥、手持武器或參與非法集結。當時所見,他們在同一個地點出現, 並未喊口號或進行示威活動。

10.33  刑事應變小隊人員在徵詢元朗警區行動室的意見後, 考慮到當時並無發生罪案或破壞社會安寧的事件,認為審慎的做法是無需立即驅散人群。任何驅散行動均可能導致原本可以避免的暴力衝突。元朗警區行動室和上述警務人員須謹慎行事, 因應前僅一個星期曾發生過沙田區衝突事件。事件中,警方在新城市廣場採取行動維持治安時,多名警務人員遭到暴力示威者猛烈攻擊。有11名警務人員受傷,其中一名警務人員被打至昏迷不醒,而另一名警務人員則被暴徒咬斷一截手指。截至2020 年2 月止,一名受傷警務人員仍在放病假。因此,在處理可疑舉報電話和可能發生的衝突情況時,整個警隊均須以謹慎態度部署足夠或額外的警力應付狀況。

10.34 就新聞節目播放的閉路電視直播影片,顯示警車曾三次駛經聚集的人群,而似乎並無介入和防止接踵而來的暴力事件, 車上所有警務人員均知悉該區有白衣人出現,由於未觀察任何武器或破壞社會安寧行為,因此未有理據干涉人群聚集。

10.35 晚上8 時至9 時之間,新界北總區最高指揮部曾三次聯絡警察總部指揮及控制中心, 要求部署額外資源到新界北總區應付在不同地區發現白衣人聚集的舉報。然而,警察總部指揮及控制中心維持原來決定, 以港島資源部署為首要。

元朗站遲來的警務人員

10.36 新界總區指揮及控制中心在晚上10 時42 分傳達元朗站內有兩個求警協助的要求。第一輛警車在接到首次召喚後十分鐘於晚上10 時52分到達, 符合「15分鐘」內到達的服務承諾。

10.37 晚上10 時57 分,元朗警區行動室收到首輛警車的主管通報,並與港鐵警方觀察哨站確認情況後,將快速應變部隊部署到元朗站, 並要求屯門第三梯隊前來元朗站增援。鑒於打鬥的規模,增援人員在部署時間的18 分鐘內(晚上10時57分至晚上11時15分)聽取簡報,配備適當的設備並抵達現場。

部署兩輛警車到元朗站

10.38 新界總區指揮及控制中心向巡邏小隊警長傳達兩項元朗站內有市民求警協助的要求,包括一名男子遭白衣人襲擊,以及一名帶著孩子的母親需要警方護送。此階段並無跡象顯示元朗站的情況已超出常規資源可控制範圍。因此,有兩輛警車共載有六位警務人員被派往元朗站。

10.39 三名警務人員匯報(首輛到達警車) , 兩群人分別在付費區內、外對峙。警方考慮到當時人手、設備和警務人員的人身安全,決定撤退該三名警務人員。特別是鑒於一個星期前(即7月14日),在沙田新城市廣場的密閉場所內,數以百計暴徒使用雨傘和其他硬物攻擊警務人員造成嚴重受傷。由於激進人士人數眾多和敵對氛圍,而兩輛巡邏車上只有五名警務人員可供部署(一名警務人員需留守載滿設備的車內)。而港鐵警方觀察哨站的兩名刑事調查人員並無攜帶任何警方巡邏通訊設備, 因此無法用以部署。故此,快速應變部隊被認定為最合適被委派安全處理該次事件的小隊。

元朗站未作出拘捕

10.40 首批快速應變部隊人員於晚上11 時15 分陸續到達元朗站, 第一場打鬥已經結束。約有100 人在元朗站大堂逗留, 大部分身穿黑衣, 部分人身上並無明顯標記。他們立即包圍並責罵該批警務人員遲到。隨後,警務人員協助救護人員護送七名受傷人士登上救護車。由於並無收到元朗站有新的求警協助要求, 或觀察到有犯罪行為, 而聚集人群持敵視態度,主管人員認為無法進行詢問或調查,因此撤出元朗站。

10.41 快速應變部隊的任務是阻止車站發生打鬥, 恢復公共秩序。根據快速應變部隊表示,他們到達時並無見到任何襲擊。警務人員在現場主要處理傷者及協助救護員的工作。他們受到人群敵視,因此未能採取進一步行動。

10.42 儘管多個快速應變部隊指揮官已向隊員簡介情況、工作技巧和安全措施等, 但快速應變部隊之間在元朗站內的協調和溝通表現仍未令人滿意。面對車站內激進和持敵視態度的人群,快速應變部隊勢單力薄,難以履行職責。因此,快速應變部隊一名指揮官在晚上11時59分就部署戰術召開緊急簡報,以提升整體行動效能。

關閉元朗及天水圍警署

10.43  晚上11 時15 分,約有20人包圍天水圍警署。相信他們是響應當晚較早前社交媒體平台上的呼籲,或透過新聞目睹/知悉元朗站的情況後採取行動。( 包圍該警署的人群相信是居住在天水圍一帶、反對《逃犯條例》修訂草案的當區團體。)人群質疑警方處理元朗站打鬥的手法。

10.44  元朗警區行動室獲悉情況。晚上11 時19 分,元朗區指揮官( 臨時) 指示元朗警署和天水圍警署啟動保衛警署行動。為防止警署保安受到威脅, 天水圍警署實施報案室出入管制措施,拉下報案室的正門大閘。然而,市民仍可以通過正門的閘門進入報案室。由晚上11時30分起,約有25人到元朗警署,就元朗站打鬥事件質問警方的處理手法。他們看來情緒似乎激動。元朗警署亦同樣實施出入管制措施。兩個警署均指派警務人員守衛大門, 維持出入管制並即場處理市民查詢。儘管當晚兩個警署仍然運作, 但新聞和社交媒體則報道指警署已經「關門」,實屬嚴重失實。

就英龍圍打鬥和元朗站第二次襲擊的部署

10.45 有人透過Telegram在網上呼籲癱瘓警方999熱線運作後,在晚上10 時30分至凌晨1時30分的三小時內,撥打到新界區999緊急熱線的電話達24 374個, 其中4 164 個電話接通999系統, 而999接線生接聽了其中1 100個電話,開立了75項事件紀錄, 並傳達予元朗分區控制台以採取行動(後來整理和合併為32 項事件紀錄)。這個數字已遠超新界區999 控制台每日24 小時內平均接聽2 300個電話的數目,加上有來電者是就著直播或重播的新聞報道, 致電報告零碎訊息, 導致系統不勝負荷。當時情況顯示, 來電者是響應網上呼籲,故意癱瘓999系統的運作。

10.46  來電者提供的資訊大部分高度相似, 而涉嫌襲擊所涉及的確切位置、時間或肇事者訊息均零碎不全。由於突然激增異常大量的電話帶來巨大的壓力和混亂, 999 的接線生無法將這些電話識別為全新舉報,而是將它們與當晚10 時42 分的首次打鬥合併。結果,直到約凌晨1 時才就元朗站第二次打鬥事件,從港島部署新界北總區應變大隊的警察機動部隊到場。

10.47  一名快速應變部隊指揮官向警察總部指揮及控制中心上報有關英龍圍發生打鬥的訊息後,元朗警區行動室於凌晨零時17分指示前線人員在確認發生打鬥前, 不要前往元朗站。作出上述決定,是要確定當時的實際情況,即確認有否正式報告,以及港鐵警方觀察哨站是否觀察到打鬥,以便根據情況和警務人員的安全作出適當部署。

10.48  凌晨零時28 分,元朗警區行動室亦收到另外兩則訊息,包括一名警民關係組警長指, 有消息稱一名男子在英龍圍的打鬥中死亡,而港鐵警方觀察哨站匯報稱在J出口外有30 名白衣人隔著捲閘與站內黑衣人爭執。在衡量上述事件的嚴重性和可調配的有限資源後,元朗警區行動室指示快速應變部隊前往英龍圍。

10.49  有必要指出, 999 來電數目突然急增, 為新界區999 控制台帶來極大困難。新界區999 控制台在設計上不是可以在短時間內處理大量來電, 該系統依賴人手操作, 由一批訓練有素的接線生團隊接聽每個電話, 抽出及篩選很多時由表現焦慮的報案人所提供的訊息。

10.50  在7 月21 日, 八名警察通訊員於新界區999 控制台,在一名高級警察通訊員的監督下如常當值C更。儘管警方即時由其他分區控制台安排額外11名警察通訊員提供協助,但接獲的999 電話報案內容均高度相似,而且不少訊息均零碎不全, 導致情況特別難以處理,亦超出他們的能力範圍。事件中, 接線生誤把這些報案電話理解為與當晚10時42分的首次打鬥有關, 並合併到已開立的同一事件紀錄中處理。

10.51 7 月21日999 電話突然激增, 以及元朗多個地點發生多宗事件, 加上當晚透過新界總區指揮及控制中心和元朗警區行動室傳遞的大量訊息,   使新界總區指揮及控制中心、元朗警區行動室和地面執勤人員的通訊頻道  超出負荷。此外, 元朗警區行動室亦要與隸屬其下的多個小組(例如, 港鐵警方觀察哨站、部署在地面執勤的軍裝及刑事調查人員, 以及警民關係組人員等其他渠道) 同時保持緊密溝通。通訊渠道超出負荷, 可導致錯誤訊息傳遞或遺漏,進而產生連鎖反應,以致未能及時部署和協調資源。

10.52 事後看來, 事件的發展顯示各個警務人員所作出的判斷未必最適當。可是,他們作出這些決定,是考慮到多個地點發生持續而迅速的形勢變化、有限的資源以及其他的相關行動情況(  有人刻意癱瘓警方通訊系統) 而作出的。

在南邊圍未作出拘捕

10.53 新界北總區應變大隊部署到元朗南邊圍的任務是恢復公共秩序、防止暴力升級和遏止罪案。現場主管警務人員最首要任務是先分開兩邊群   眾,以防止劇烈衝突一觸即發。根據新界總區指揮及控制中心和元朗警區行動室表示,雙方的人數正在增加。結果, 新界北總區應變大隊採取戰術決定進行驅散行動,並且除非確實必要,否則不會當場實施拘捕行動,以免白衣人與黑衣人的緊張狀態加劇。

10.54  在南邊圍調查期間, 並無足夠證據顯示當時在南邊圍出現的人士與較早前在元朗站的施襲者有任何直接聯繫。考慮到整體情況, 元朗刑事總部小組的主管決定行使權力截停任何涉嫌犯罪人士並搜身,而並非拘捕  他們。在此情況下,該等行動是適當的。

新界北總區應變大隊警務人員於南邉圍拍了拍白衣人肩膊

10.55   各個新聞節目播放經剪輯的直播影片中,拍攝到兩名新界北總區  應變大隊人員正與兩名白衣人交談。一些網民將這次的短暫相遇( 包括所謂「拍肩膊」) 與在南邊圍進行的驅散行動聯繫在一起, 指稱警方與黑社會勾結。這些指控和揣測僅基於網上誤導性傳言,旨在抹黑警方形象, 並無證據支持。

10.56  主管警司解釋,他們獲悉朗日路有黑衣人挑釁圍村內的白衣人, 要他們出來正面交鋒。因此,他與另一名警務人員進入圍村入口外的露天停車場,攔截該批正要走向朗日路打算與黑衣人發生衝突的白衣人。當時情況正如媒體影片中所拍攝, 兩名警務人員指示白衣人返回圍村, 而大部分人士都予以遵從。警司與另一名警務人員接著與兩名白衣人簡短交談, 期間他們把該兩名人士推向圍村方向,另一隻手則握著警棍。當兩名白衣人開始移動時, 警務人員便跟著他們走了幾秒鐘,而警司用警棍指明方向以確保他們遵從,然後才返回朗日路。

警務人員回應傳媒查詢

10.57  就一名快速應變部隊指揮官回答記者, 指自己沒有時間看手錶。該名指揮官剛帶領其轄下警務人員從有敵意的人群的包圍下撤離,承受巨大壓力。當時他們遭到人群包圍並以粗言辱罵,部分人士甚至向他們投擲雜物,而該名記者要求快速應變部隊交代遲到原因。

10.58  警隊的其中一項核心價值觀是專業精神,因此警隊會繼續提供訓練和支援, 不斷提醒各級警務人員以專業態度和適當的技巧執行職務,以及透過不同媒體與公眾進行恰當和專業的溝通。

10.59   至於警方在南邊圍調查後回答記者查詢的該名警司, 他的回應是基於他當時掌握的事實和調查結果, 並在考慮法律依據和當下所掌握的證據後所作出。

警察總部指揮及控制中心的角色

10.60 在7 月21日, 由警察總部指揮及控制中心主導的三層指揮架構主要針對港島公眾遊行, 而新界北總區最高指揮中心初期只調配基本人員, 其後在元朗警區行動室於晚上6 時起投入運作時便全面啟動以監察事件發展。

暴徒除了使用致命武器襲擊警務人員外, 亦襲擊並包圍香港中聯辦。由於情況混亂, 警方必須確保充足資源防止情況進一步升級。因此,警方部署增援至西環及上環,以處理及控制該等擾亂秩序行為。

10.61 直到晚上11 時許港島情況緩和後, 警察總部指揮及控制中心方透過現場直播新聞留意到元朗站混亂狀況。在港島情況舒緩容許資源調配下, 即分別在凌晨零時16 分、凌晨零時25 分及凌晨1 時26 分將總區應變大隊警力重新部署到元朗。

公眾就警方與黑社會勾結的揣測

10.62 公眾關注警方應對7月21日元朗事件的手法,不符合市民的期望。

10.63 7月21日前, 白衣人與暴力行動之間並無明顯關聯。相關警務人員考慮到由於並未發生罪案或破壞社會安寧的事件,無需立即實施驅散行動。而且,任何驅散行動都可能引發原本可避免的暴力衝突。

10.64 事後看來,事件的發展顯示各個警務人員所作出的判斷未必最適當。可是, 他們作出這些決定,是考慮到多個地點發生持續而迅速的形勢變化、有限的資源以及其他的相關行動情況( 有人刻意癱瘓警方通訊系統) 而作出的。

10.65  另外應強調的是, 7 月21日元朗出現極為混亂的情況,令警方面對巨大挑戰。這絕非一般日常警務工作所能比擬。當晚的元朗區在多方面均超出負荷, 包括999 電話突然激增、多宗事件在不同地點同時發生或接連發生,以及不同通訊中心、地面執勤人員和各方間交換訊息的數量和清晰度等。

10.66  與事件相關的訊息透過不同途徑大量湧至,引起訊息超出負荷, 包括某些人試圖蓄意令999 系統超出負荷或癱瘓, 導致訊息含糊不清,削弱各個指揮中心的效能, 令他們無法清晰了解實際發生的情況,亦影響他們有效並及時地部署資源處理事件。

10.67 市民對7 月21 日事件的觀感被誤導,包括把元朗站內的事件認定為單方面、無差別的恐怖襲擊, 而實際上是當時雙方都有大量參與者進行集體毆鬥引發, 而新界北總區應變大隊人員把南邊圍內外兩批人士分隔開, 以及刑事調查人員其後並未即場採取拘捕行動,亦被指控為警方與黑社會勾結。

10.68  警方重申警隊政治中立,不論涉案人士的背景或身份如何,均公平公正對待。警方有法定職責維護公共安全和公共秩序,並依法進行拘捕和檢控。任何拘捕都是基於現有證據,警方將在檢控罪犯之前, 有需要時向律政司尋求意見。

10.69  警方將會汲取教訓,從多方面檢討,找出不足之處並作出改善。

關於元朗事件的拘捕人數

10.70 截至2020 年2 月29 日止,警方以「非法集結」、「參與暴動」及「串謀有意圖傷人」控罪,拘捕37名與7 月21日元朗事件有關的人士(全部為男性)。其中有七人被檢控「參與暴動」及「串謀有意圖傷人」罪, 正保釋候審。有25人仍在接受警方調查,另有五人已獲釋。

監警會的觀察

10.72 警方在7 月21 日晚處理元朗事件的手法引起投訴,更觸發外界指控警方與黑社會勾結。監警會審視收集所得的事實及網絡上的訊息後,就元朗事件的起因以及警方的處理手法得出若干觀點。監警會必須強調,會方沒有法定權限或能力審查有關警務人員與黑社會勾結的指控,有關指控只能夠由執法機關進行調查。然而, 警方當日在若干情況下未有及時採取行動,的確激化外界對警方與黑社會勾結的指控。

10.73  為便於更全面理解監警會的觀察, 表10-1 按時序列出當時現場情況、警方接獲的報告、互聯網/媒體活動、警方在每個時刻所採取的行動, 以及監警會的觀察。

表10-1:於2019年7月21日傍晚開始的事件一覽表與監警會的觀察

監警會截圖

監警會截圖

7月21日前發生的事件

10.74 事件始於7 月16日傍晚, 有兩批人士在鳳攸北街一場有關警暴影片放映會上的衝突。一批是反對《逃犯條例》修訂草案的示威者,另一批是白衣人。新聞報道稱,雙方互相辱罵、潑水和投擲水樽。有網上片段顯示雙方互相拉扯, 亦有片段顯示部分白衣人揮拳打向兩名路過該處的年輕人, 其中一名白衣男子甚至試圖從後踢向該兩名年輕人。雖然有人報警, 但根據新聞報道, 大部分參加放映會的人士在警方到達現場前已離開,而場面亦已平息。因此, 警方未有拘捕任何人,但有驅散其餘群眾。有人看到部分白衣人向在場的警方指揮官表示願意提供協助,但該名警方指揮官拒絕, 當晚事件隨群眾離開完結。

10.75 當天晚上,互聯網開始出現光復元朗以及於7月21日在元朗集會的訊息,抗議白衣人滋擾公開放映活動。因應示威者計劃的行動, 部分網民呼籲元朗村民保衛家園,將示威者趕出元朗。網上已有警告指7 月21 日可能會對示威者使用暴力。

10.76   警方一直有監察互聯網訊息。元朗區的警務人員持續透過多種方式收集情報。元朗區的刑事警務人員在7 月18 日被派遣到鄉事委員會的一項活動中,向元朗村代表概述情況。大部分村代表否認知悉網上文宣,  或7 月21 日的任何行動計劃。即便如此, 警務人員仍敦促他們說服村民當天留在家裡。村代表均表示知悉。

警方部署

10.77  監警會注意到, 7月21日之前發生的事件導致警方進行評估時,認為港島的情況會比元朗更嚴峻,並以此評估作為基礎, 部署相應警力。警方表示,元朗警區於7月21日提供了102名警務人員作為新界北總區應變大隊的組成部分以及一支單獨的元朗第三梯隊小隊, 供警察總部指揮及控制中心指揮。此舉大幅削減了元朗警區的可部署資源。以防雙方在7 月21 日發生重大衝突, 新界北總區總部於7 月18 日及19日向警察總部指揮及控制中心提出請求調動應變大隊資源到元朗警區。警察總部指揮及控制中心經評估網上呼籲的反應程度、所涉及的風險水平以及元朗及港島過往經歷的暴力事件之後, 決定優先向港島編配總區應變大隊資源,理由已在第10.28段至第10.29段詳述。

10.78  監警會認為, 警方低估了互聯網訊息對推動示威活動的影響力。誠然,這種影響力在當時對警方來說比較不明顯。警方只把互聯網訊息視作情報供部署警力之用,未意識到互聯網訊息可以引導公眾意見,更未意識到互聯網訊息會成為日後示威活動的推動力。7 月20 日,互聯網出現多條訊息,指警方將會對元朗發生的事件視而不見, 這些訊息並未提供任何證據, 但正是這類說法左右了公眾意向,隨後更成為示威活動升級的推動力。

7月21日:白衣人在鳳攸北街聚集

10.79  白衣人由晚上6 時36分開始在鳳攸北街聚集, 亦是7 月21 日事件的開端。

10.80  當天中午12 時05 分,一名區議員向一名警民關係組人員轉發一張包含兩條WhatsApp訊息的畫面,其中一條顯示黑社會成員將會穿著白衣。該名區議員表示, 該名警民關係組人員回覆他說,警方已安排人手處理事件, 而且警方一直密切監察元朗的情況。該名警民關係組人員亦要求區議員如有任何最新進展盡快通知他。該警務人員進一步向該區議員保證, 西鐵站附近會有警務人員巡邏,而警方已就情況擬訂計劃。

10.81  警方亦收到一位立法會議員及另外兩名區議員的訊息指, 白衣人在元朗聚集,以及這些白衣人將攻擊黑衣人。當天傍晚, 白衣人在元朗聚集的訊息和照片亦在互聯網上出現。晚上8 時39 分,連登討論區出現一篇標題為「送元朗手足安全回家計劃」的貼文。

10.82 晚上8時59分,一名前任立法會議員發佈貼文,並在Facebook分享一段影片, 當中有一批白衣人在元朗一條街道上行走。晚上9 時09 分, 連登討論區出現一篇標題為「小心元朗,出入元朗少( 小)心啲」的貼文,

附上一張白衣人聚集的照片。在鳳攸北街一家店舖的閉路電視片段顯示, 晚上9時29分約有100至200名白衣人在該處聚集。

10.83 在晚上7時07分至晚上9時43分,警方收到500個市民舉報電話,指白衣人在元朗不同地點(包括鳳攸北街)聚集。有電話舉報部分白衣人手持藤條、木棍或鐵通。

10.84 監警會知悉警方對白衣人集結處理手法的回應 ( 列於第10.33段至第10.36段)。

10.85  監警會理解元朗警區行動室決定不驅散聚集在鳳攸北街的人群, 或在當時不直接採取行動處理該處的人群,是基於該等行動可能導致警方與人群發生衝突。鳳攸北街為一條繁忙的街道, 如有衝突發生將令情況難以控制。此外, 元朗警區行動室亦有人手的限制。指揮人員一般都需要在種種限制下作出艱難的決定。

10.86 大批白衣人湧現,引起許多市民關注。因此999 控制台在晚上7 時07分至晚上9時43分期間,收到500個關於白衣人聚集的報案電話。

10.87  顯然, 大批白衣人在公共場所集結, 尤其是在繁忙的鳳攸北街上, 而部分人士手持藤條和旗幟,令到元朗居民感到憂慮不已。此時,警民關係組已接獲警告指該批人士可能作出暴力行為。互聯網亦有訊息指,有人已號召黑社會成員穿著白衣, 向參與港島遊行後返回元朗的黑衣人施襲。如果白衣人與黑衣人發生衝突,情況會難以處理, 更將禍及無辜市民。雖然刑事應變小隊人員已作多次觀察, 以及兩輛警車駛過該處時並未有事件發生,但該等集結非比尋常。所有事實表明,潛在的暴力衝突正在醞釀之中,元朗警區行動室應該察覺到。

10.88 約晚上9 時55分, 999控制台收到報案,指一批白衣人在雞地用藤條攻擊一名途人。該段新聞立即由傳媒在互聯網報道上。報道指, 受害者路過鳳攸北街時,遭到一批白衣人的襲擊。警務人員在晚上10時36分找到受害者。此刻,白衣人明顯已對公共安全構成威脅。

10.89 雖然可能是事後孔明,但監警會必須指出當日警方確實錯失不少處理事件的良機。當時, 999控制台接獲500個電話報告有關白衣人在鳳攸北街聚集, 市民明顯對此狀況構成的潛在威脅越來越感到惶恐。元朗警區行動室雖然多次派出刑事應變小隊赴現場觀察,但不能降低市民不斷增加的疑慮。監警會認為,若果警方採取以下任何一項或多項做法,將有助處理事件,當中尤其考慮到仍未見白衣人有襲擊警務人員的傾向:

(a)  透過警民關係組,邀請鄉事委員會或區議員從中斡旋並尋求解決方法。

(b)  成立小型應變小隊, 高調駐守現場監察該批人群動向,忠告市民切勿靠近,並在聚集人群表現異常時採取行動或要求增援。

10.90 監警會認為, 雖然人手有限,但元朗警區行動室應可應付上述行動,而且上述行動完全符合警隊推動社群參與的原則, 警方應該就事件汲取教訓。如果採取以上步驟, 不僅能大為緩和當時市民的關注, 更能讓元朗警區行動室監察到白衣人的動態, 及時採取預防措施。在此事件中, 警方「及早防範」的策略未得到良好運用。

未及時察覺白衣人離開鳳攸北街的動向

10.91 截至晚上10時40分,約200 名白衣人已離開鳳攸北街。13 現時並無資料顯示元朗警區行動室是否曾監視該批人士的去向。

10.92  晚上10時48 分,約70名白衣人出現在元朗站,與部分黑衣人在大堂打鬥,其後更進入在月台的列車車廂襲擊人群。事發時未有警務人員介入。警方在晚上10時前收到的所有情報和舉報、互聯網出現的訊息以及警方早期警報顯示, 反對《逃犯條例》修訂草案的示威者完成港島遊行後會返回元朗,發生暴力衝突的可能性明顯存在。如果警察總部指揮及控制中心、新界總區和元朗的指揮中心對監察反對《逃犯條例》修訂草案示威者的動向作出更佳的協調, 並在元朗區內監察潛在衝突風險較高的地區和人群聚集,可能會有不同的結果。

元朗站發生的肢體衝突和襲擊以及警方處理事件的部署

10.93   晚上10 時40 分元朗站首次發生衝突。四名白衣人追逐一名女子, 直至她進入付費區。部分白衣人與一批黑衣人在該處打鬥。晚上10時44 分, 緊隨該場爭執之後,一位立法會議員到達元朗站,並在Facebook開始串流直播元朗站所發生事情。當時約有100 名黑衣人在付費區聚集,部分人戴著頭盔和手持雨傘。

10.94   晚上10時48分,約70名白衣人進入元朗站,他們部分手持木棍、旗幟、棍棒和雨傘。在大堂付費區外的白衣人與在付費區內的黑衣人不久開始互相辱罵。雙方的口角迅速演變成隔著玻璃圍欄和出入閘機的短暫衝突。晚上10時51分,一名記者亦開始在Facebook以串流直播報道站內的事件。

10.95  晚上11 時02 分, 白衣人跳過出入閘機進入付費區。該名立法會議員與黑衣人立即衝上月台,進入列車車廂躲避。之後, 白衣人亦走上月台。晚上11時05分至11時13分期間,部分白衣人間歇衝入列車車廂,用棍棒、雨傘和木棍襲擊黑衣人以及正在車廂內的立法會議員, 車上其他乘客亦遭到襲擊。晚上11 時13分,列車載著受傷人士從元朗站開出,白衣人則在襲擊過後離開月台。晚上11時14分,白衣人離開元朗站。

10.96   晚上10 時42 分, 元朗站的港鐵警方觀察哨站向元朗警區行動室匯報, 約有30 人手持木棍在F出口聚集。根據監警會現有訊息,這是港鐵警方觀察哨站的警務人員首次向元朗警區行動室匯報元朗站可能出現問題的狀況。

10.97 監警會知悉警方就首次襲擊事件的回應,並列於第10.37 段至第10.43段。

10.98  監警會觀察到, 在調派兩輛巡邏車載著六名軍裝警務人員赴現場之前, 港鐵警方觀察哨站人員已經匯報稱最少有30人手持棍棒等武器在元朗站F出口聚集。此外,有大批白衣人曾於鳳攸北街聚集, 並在晚上10 時40分左右離開。網上有訊息指,有人已召集大批黑社會成員身穿白衣向黑衣人施襲, 網上亦有其他訊息指身穿黑衣的示威者會予以還擊, 實在是不應期望被派去元朗站的六名警務人員足以應付元朗站的情況。

10.99 被派往港鐵警方觀察哨站的兩名警務人員專責監察元朗站的情況。他們在晚上10時42分作了匯報,因此應已注意到元朗站發生的事情,並應於晚上10時42分至11時14分的關鍵時刻,向元朗警區行動室定時匯報最新   情況。根據港鐵公司表示,晚上10 時45分,元朗站的港鐵工作人員注意到車站大堂發生爭執,並觸發火警警報。港鐵公司於晚上10時47分向警方報案。此外, 在999 控制台接聽的電話之中,有一個晚上10時40 分的電話舉報稱,元朗站發生打鬥,有人倒臥地上。晚上10時42 分的兩個電話舉報稱, 元朗站內有數十人正在打鬥,情況混亂,有人受傷流血。晚上10時45分, 有多個舉報稱元朗站附近一帶有大批白衣人襲擊他人, 而有些報告則說是在元朗站。港鐵警方觀察哨站並未向元朗警區行動室匯報上述情況。

10.100  鑒於港鐵公司報案, 以及999 控制台收到的舉報,元朗警區行動室在調派兩輛巡邏車到元朗站之後, 應該指示港鐵警方觀察哨站密切監察元朗站的形勢,並要更頻密地向元朗警區行動室回報最新情況。如果元朗警區行動室能夠由港鐵警方觀察哨站及時獲得元朗站內的情況,元朗警區行動室或能提早部署快速應變部隊人員前往元朗站,而並非在晚上10時57 分(由晚上10時45分派出巡邏車起計12分鐘後)才派遣快速應變部隊。

10.101 監警會留意並理解到,當三名警務人員匯報元朗站情況超出他們所能應付的範圍時,元朗警區行動室指示他們立即離開。同樣地, 監警會明白元朗警區行動室評估兩輛巡邏車上的警務人員加上港鐵警方觀察哨站的警務人員都不足以直接應付站內的打鬥和襲擊事件, 但元朗警區行動室仍可考慮部署該批警務人員在元朗站駐守等待增援, 至少顯示有警務人員在場,並非要求該三名警務人員立即撤退。

10.102  元朗警區行動室於晚上10 時57 分, 分別部署元朗警署的快速應變部隊人員及屯門的第三梯隊人員, 此時巡邏車上三名警務人員到達元朗站已有五分鐘。當接獲元朗警區行動室指派前往元朗站的任務後,元朗警署的快速應變部隊人員在十分鐘內即穿上裝備並聽取簡報。他們於晚上11時07分離開元朗警署,並於晚上11時15分到達元朗站,而襲擊事件在此之前的一分鐘, 即晚上11時14分經已結束。這是元朗警署第一批抵達元朗站的快速應變部隊人員。晚上11時30分和晚上11時38分,屯門第三梯隊的人員以及元朗警署的第二批快速應變部隊人員相繼抵達元朗站。元朗警署的第一批快速應變部隊人員需時18分鐘抵達元朗站, 來自屯門的第三梯隊人員需時33分鐘,而元朗警署的第二批快速應變部隊人員則需時41分鐘。

10.103  監警會理解動員快速應變部隊,讓部隊人員配戴裝備以及聽取簡報需時。但這亦表示當第一批快速應變部隊人員於晚上11時15分到達時, 元朗站的打鬥和襲擊已經結束,而大多數白衣人已經離開該處。

10.104   事件的關鍵時刻是晚上10時42分至11 時14 分, 如果快速應變部隊能在更早時間部署,又或能在更早時間候命,他們便能更快到達元朗站, 晚上11時05分至11時13分在列車車廂內襲擊人群的事件便可能避免,又或能夠截停並拘捕部分白衣人。

10.105 快速應變部隊人員被部署前往元朗站時,元朗警區內的其他警車亦可被派遣往元朗站增援。鑒於元朗站的情況嚴重, 故此比對其他非緊急警務工作應獲優先處理, 這些額外調配的警車或會比快速應變部隊人員能更早到達元朗站。

快速應變部隊人員在元朗站的行動

10.106 首批快速應變部隊人員於晚上11 時15 分到達元朗站時,大部分白衣人已經離開,部分正在離開元朗站。該批白衣人見到警務人員後迅速逃跑,但警務人員並未追趕或截停他們(見圖片10-33至10-40)。

10.107 監警會明白, 快速應變部隊人員並無足夠理由單憑現場人士所穿衣服的顏色進行拘捕。然而, 當快速應變部隊看見40 多名白衣人不尋常地逆向跑上扶手電梯,理應警覺到情況可疑。如果快速應變部隊得悉999 控制台接獲的舉報, 以及得悉港鐵警方觀察哨站有關大批白衣人曾參與元朗站打鬥和襲擊的資料,快速應變部隊人員便應截停查問他們,並登記他們的個人資料。

10.108 警方錯失及早介入事件的良機, 引致對警方的投訴以及嚴重指控。警方可以從事件汲取教訓,包括在警察總部指揮及控制中心、總區和分區指揮架構內如何能更有效分享情報, 協調行動, 以維持公共秩序和確保刑事調查成效,此舉亦有助減少對警方的投訴。

隨後在元朗站或附近發生的襲擊事件以及999控制台的舉報激增

10.109  晚上11 時58 分, 一批白衣人在英龍圍與一群黑衣人發生另一場打鬥。999控制台於翌日凌晨零時01分收到有關舉報,但999控制台並無部署警務人員到場, 亦沒有向元朗警區行動室匯報。警方回應指由於999 控制台誤將這場打鬥的舉報與早前兩個求警協助報告合併, 因此並無部署警務人員到現場。出錯原因是當晚10時30分至翌日凌晨1時30分期間, 999控制台收到的電話數量突然激增。

10.110  監警會知悉警方對元朗站及附近隨後發生襲擊事件的處理手法, 以及999控制台的舉報數量突然激增的回應 ( 列於第10.46 段至第10.53段)。

10.111  監警會觀察到,由晚上10 時13 分起, Telegram和連登討論區確實有多篇貼文呼籲人們致電999 以癱瘓系統運作, 該些呼籲不負責任且極具破壞力。貼文鼓勵人們癱瘓999 系統的運作,但當時卻發生有人受傷的重大事故, 動機成疑。癱瘓999 系統的運作不僅會使真正需要緊急服務的人無法打通電話到999控制台, 而且導致系統充斥大量虛假舉報, 更使999 控制台不勝負荷, 無法接收真實及重要的資訊,並傳達予元朗警區行動室。據警方表示,在晚上10時30分至凌晨1時30分期間,撥打到新界區999控制台的電話達24 374個,999接線生接聽了其中1 100個電話,亦即每小時平均接聽超過350 個電話。而新界區999 控制台在24 小時內每日平均接聽2 300個電話。在當日的情況下, 新界區999控制台工作量超出負荷。

10.112   當然, 大量的電話中,確實有部分與當晚元朗發生的事件有關, 但系統的設計不能處理如此大量的電話。就7 月21 日晚發生的情況來說, 這無疑為警方帶來額外的重大挑戰, 並因此引起混亂, 使警方無法應對部分事件。

10.113  警方應該檢討999 控制台處理大量來電的能力, 其中部分來電動機存疑。

10.114  新聞報道引述指一名黑社會頭目在英龍圍的打鬥中暈倒,並在凌晨零時08分被送往醫院。凌晨零時16分,一批為數約十名的白衣人手持木棍和雨傘經J出口返回元朗站大堂襲擊黑衣人, 為數眾多的黑衣人以雨傘還擊。由於勢單力薄,該批白衣人不久便撤退逃去。

10.115  凌晨零時28 分, 元朗警民關係組人員向元朗警區行動室匯報有關該名黑社會頭目在打鬥中死亡的傳聞。元朗警區行動室於是部署快速應變部隊人員赴英龍圍。

10.116  約同一時間( 凌晨零時28分),約有30名白衣人返回元朗站J出口, 部分人手持木棍及雨傘。當時仍有黑衣人在站內。兩批人跟著大聲叫囂, 互相辱罵。此時, 港鐵警方觀察哨站向元朗警區行動室作出匯報。但元朗警區行動室評估事態嚴重性後, 部署快速應變部隊人員前往英龍圍。在元朗站內, 雙方辱罵情況升級之際, 一名黑衣人手持雨傘,試圖穿過捲閘縫隙刺向白衣人。其後不久, 多名白衣人拉起J出口的捲閘,進入大堂開始襲擊黑衣人以及站內其他人(圖片10-49至10-52)。事後分析通話記錄顯示,警方分別收到11 個關於凌晨零時16 分J出口發生襲擊的舉報, 以及十個關於凌晨零時28 分襲擊的舉報。由於999 控制台因超出負荷而造成混亂, 因此並無部署警務人員處理事件。

10.117  監警會留意到, 新聞報道直播白衣人與黑衣人發生衝突, 可見到白衣人襲擊黑衣人明顯較多。警方在衝突期間並未介入,因此引發警方與黑社會勾結的指控迅速散播,警方無疑必須從該事件中汲取教訓。

增援元朗

10.118 據警方表示,隨著港島的衝突形勢緩和, 遂部署增援元朗。因此, 警察總部指揮及控制中心重組新界北總區應變大隊,並於凌晨零時16分將   其調派到元朗區。由於元朗站及其附近地區的情況依然動盪,該區的高級警隊管理層決定指示新界北總區應變大隊指揮官率領部隊前往元朗站。增援隊伍於凌晨1 時抵達元朗站,並於凌晨1 時04 分完成掃蕩,但並無找到傷者或證人。

10.119  監警會明白警方部署警力時, 須考慮事件緩急輕重。監警會認為, 以當日元朗僅餘的警力來說,若果警方當時更留意新聞直播以及網上流傳訊息,或許能作出更佳部署。新聞報道及網上訊息均提供有關白衣人和黑衣人動態的實時資訊,警方理應在元朗站發生第一輪襲擊前( 晚上10 時42 分至11 時14 分),提早作出相應部署。但不幸的是, 事發時快速應變部隊人員於襲擊事件過後一分鐘才趕到現場。這些場景亦暴露了999 控制台的弱點, 導致隨後的襲擊事件中均未有警方在場。999 控制台須檢討該系統應付異常壓力時的效能。

警方在南邊圍的行動

10.120  監警會留意到與此同時,於凌晨零時57 分,幾百名穿著黑衣的人在南邊圍(位於元朗站旁的一個原居民圍村)外聚集。該批黑衣人之中不少戴著頭盔和口罩,並且手持雨傘和木棍。他們與白衣人在南邊圍入口處發生短暫衝突後即陷入對峙局面。經警察總部指揮及控制中心重新部署後, 500名防暴警員約於凌晨1時04分到達南邊圍, 並在兩群人之間設置防線。雙方對峙局面持續。至早上3 時25 分, 元朗區刑事調查人員抵達南邊圍, 雙方人員亦逐漸散去。警方截停及搜查40名男子(包括黑衣人和白衣人), 並在附近的露天停車場檢獲160 多枝鐵通、木棍和高爾夫球棒, 警方並無拘捕任何人。

10.121  事件中的一個場景,在雙方互相謾罵之際, 一名警司示意兩名白衣人不要走向黑衣人, 並著他們返回南邊圍。該名警司與兩名白衣人簡短交談了約30秒,期間該名警司將左手放在其中一名男子的肩膊上約兩秒鐘後, 兩名白衣人便走回南邊圍。部分網民指警司「輕拍」白衣人肩膊。互聯網的部分貼文和訊息便利用這一場面, 以及警方並無拘捕任何白衣人的實情,來支持他們所謂警方與黑社會勾結的說法。

10.122  監警會知悉警方就「輕拍肩膊」場面的回應( 列於第10.56 段至第10.57段)。

10.123  監警會認為, 防暴警員在南邊圍出現是為了控制場面。由於當時雙方人數眾多, 且氣氛緊張,進行拘捕不切實際,徒令緊張情況升溫。由於兩批人都手持木棍、雨傘和其他硬物,設置防線將他們分開是適當的行動。至於該名警司與白衣人交談的場面,監警會認為, 該警司有充分理由與白衣人交談, 以指示白衣人返回南邊圍, 這並非雙方勾結。監警會在此明確表示,會方只是就互聯網訊息所謂的勾結依據提供意見, 會方並無法定職能或權力調查勾結一事,這是執法機關的工作。

警務人員就傳媒查詢的回應

10.124 在兩個不同場合, 兩名高級警務人員分別回答記者提問。首個查詢約於午夜時分在元朗站外發生。當時, 一名快速應變部隊指揮官被問到, 為何警務人員這麼晚才到達元朗站,他回答說:「我睇唔到錶呀, Sorry 呀! 你見唔見到頭先都幾亂下㗎?見到㗎可?如果見到你就知啦,我哋點會有機會可以睇錶呢?」

10.125 第二次發生在傳媒臨時簡報會。當記者問為何有人攜帶攻撃性武器亦未遭拘捕時, 一名高級警務人員回答說:「我相信我刑事同事落到嚟係唔見有任何人揸攻擊性武器。」儘管如此答覆,但仍有相片和傳媒直播影片拍攝到白衣人手持木棍, 而附近有穿著軍裝的警務人員在場, 該兩次回應均遭到傳媒批評。

10.126  監警會知悉警方就警務人員回答記者提問作出的回應, 並列於第10.58段至第10.60段。

10.127  監警會觀察到,網上的訊息和留言均以警務人員對事件的回應,來支持他們所謂警方與黑社會勾結的說法。該名快速應變部隊指揮官回覆稱他沒有看手錶, 是迴避記者問及快速應變部隊人員為何遲到的問題。快速應變部隊在晚上10 時57 分被派往現場, 並在晚上11 時15 分到達元朗站( 而襲擊事件在此前的一分鐘結束)。警方在臨時簡報會上的答覆引起謠言, 尤其當相片拍攝到有人手持武器。鑒於傳媒對警方的工作日益關注, 亦顧及當前政治氣氛,警隊管理層應檢討此事項,並考慮在回答傳媒採訪、會見傳媒簡報會或新聞發布會上回答問題方面,加強對高級警務人員應對   傳媒的培訓。

公眾揣測警方與黑社會勾結

10.128 7 月21日晚和7 月22 日凌晨元朗事件不斷發展之際,互聯網出現許多指控警方與黑社會勾結的貼文和訊息。監警會查看了部分在7 月16 日(星期二)至7 月21日(星期日) 期間和7月22日( 星期一) 之後的貼文和訊息。監警會釐清部分貼文和訊息並按時序引述例子如下:

> 黑社會份子將用竹枝攻擊黑衣人和青少年,而警方將會視而不見。(7月20日晚上10時36分)

> 報警是沒有用的。警方站在他們那邊,黑警有選擇地視而不見。( 7 月21日晚上9時14分)

> 警方縱容(元朗黑社會的)違法行為是公開的秘密。( 7月21日晚上10時34分)

> 很明顯是黑社會在元朗生事,為何沒有警務人員到場控制情況?(7 月21日晚上10時39分)

> 白衣人離開後,警方方才趕到。時間剛剛好,表明警方與黑社會勾結。( 7月21日晚上11時19分)

> 當警務人員抵達元朗站時, 白衣人正要離開。警方甚至並無試圖阻止他們。( 7月21日晚上11時28分)

> 警務人員在白衣人於元朗站襲擊他人後才出現。( 7 月21 日晚上11時34分)

> 兩名軍裝警務人員目睹黑社會成員襲擊元朗站內的市民。他們未發一槍就離開了。( 7月22日凌晨)

> 黑社會份子在元朗站打人後離開,警方便趕到。南邊圍的白衣人顯然手持鐵通,但警務人員只在遠處張望,不敢上前。( 7 月22日凌晨3時46分)

> 警務人員在全香港市民面前撒謊, 說看不見有白衣人手持攻擊性武器。( 這是該名高級警務人員在南邊圍舉行臨時簡報會後,於7 月22日上午5時5分在互聯網出現貼文)

> 曾於7 月16 日公開放映會中,處理衝突的指揮官與黑社會成員關係良好。(7月22日晚上8時15分)

> 未來的警務處處長是圍村原居民。阻止他出任下一任警務處處長。(7月24日凌晨2時43分)

> 電視新聞節目播放的閉路電視影片顯示,在白衣人前往元朗站之前, 多輛警車駛經白衣人聚集的地方。但警務人員什麼也沒做。證據表明,警方與黑社會成員完美合作。( 7月29日晚上10時48分)

10.129 監警會知悉警方就元朗事件引起的公眾揣測的回應,並列於第10.63 段及第10.70 段。

10.130  監警會觀察到,互聯網的貼文和訊息主要是基於以下事項,藉以支持關於警方與黑社會勾結的指控:

> 白衣人在鳳攸北街聚集,但警方並未採取行動。

> 有警車駛經白衣人聚集的地方,但並未採取行動。

> 警方並未對在元朗生事的黑社會採取行動(顯然是指7 月16 日發生的事件)。

> 三名警務人員目睹元朗站的情況後便離開。(多個相關訊息稱,兩名警務人員在元朗站看到有白衣人向其他人施襲。)

> 施襲者打人後離開,快速應變部隊人員方趕到。

> 警務人員在南邊圍並未拘捕任何白衣人。

> 部分白衣人向一名於7 月16 日公開放映會中處理衝突的指揮官表示願意提供協助。

> 高級警務人員在臨時簡報會上的說話。

10.131  監警會留意到,多個貼文和訊息甚至指現任警務處處長是圍村原居民, 而曾於7 月16 日拒絕部分白衣人提供協助的指揮官與黑社會成員關係良好。自從7 月21 日連串事件發生後, 針對警方涉嫌與黑社會勾結並譴責元朗事件的文宣陸續出現。元朗事件和警方與黑社會勾結亦成為7 月21 日之後推動示威活動升級的口號。

10.132 監警會注意到,儘管元朗事件發生後警方被指與黑社會勾結的說法陸續在互聯網上出現,但直到翌日( 7 月22 日)早上, 警察公共關係科的代表出席電台訪問時,警方才對指控提出反駁。但在訪問中,警察公共關係科的代表並無逐點駁斥該等指控。

10.133   在當天下午的政府新聞發布會上,警務處處長否認警方與黑社會有任何勾結,但並無澄清7 月21 日事件發生的緣由。遺憾的是,警務處處長以及警察公共關係科均未利用這些機會告知公眾警方知悉的事件詳情, 並申明並無所謂的警方與黑社會勾結的指控。警方未有佐證的否認或令到, 並且的確可能助長外界的揣測,而這種揣測當時已甚囂塵上。由於錯失了機會,這種揣測在示威者心中紮根, 並成為日後示威活動強大且持久的推動力。

10.134   倘若警方密切監察網上討論內容,並迅速制定策略反駁有關警方勾結黑社會的指控,清楚解釋當日事發情況,則有關指控可能不至如此深入民心,也不會被廣泛利用成為日後暴力示威的原因之一。事實證明, 自那天起,每月的21日都有發生暴力示威,直至2019 新型冠狀病毒病疫情爆發,才稍為減少。

10.135 警方未有就7 月21日的事件作出明確解釋,令警務人員與黑社會勾結打壓示威活動的指控在網上熱傳。值得注意的是,該說法只是建基於7 月21日連串事件的揣測。由當晚開始,「黑警」一詞自此成為統稱警隊的代號,更增添了仇恨。示威者亦藉此號召集會行動以宣洩怨恨。警方錯失黃金機會, 沒有及早解釋7 月21 日在元朗的行動,造成警方成為外界發洩不滿的對象。

10.136  監警會在稍後審核投訴警察課現正在調查的須匯報投訴報告時, 將充分考慮本章節所收集和闡明的事實以及警方的回應。同時,監警會相信,根據《監警會條例》第8 (1)(c)條所作出建議,將有助警務處處長恢復警方與社會之間的信任。

監警會根據《監警會條例》第8(1)(c) 條作出的建議

10.137  監警會認為, 7 月21日晚凌晨的錯失,在於警方沒有及時收集及整理行動情報, 以向警方指揮層通報, 及早採取行動, 加上警方沒有充分考慮採取防範措施, 避免可能發生的暴亂事件, 錯失介入事件的機會。當社交媒體就警方當晚行為嚴重不當的傳言發酵之際,警方未有即時採取行動

平息揣測。999 報案系統亦存在不足,無法應付有人束意破壞, 以及處理超負荷的情況,足見是嚴重弱點。

10.138 就此,監警會建議警隊管理層檢討及跟進以下事項:

(a)  檢討警方同時進行兩項或以上的重大行動時的相關程序、策略及警力部署,尤其要及時收集和整理情報( 包括監察社交媒體及其他媒體), 向各級別指揮通報, 作出更好的溝通和協調,以更有效分配資源應對現場情況。

(b) 檢討 7 月 21 日晚及 7 月 22 日凌晨的策略和警力部署並汲取教訓, 特別是就以下範疇或事件:

> 檢討警方在處理鳳攸北街聚集的白衣人的有關策略及警力部署。倘若將來發生類似事件,除非情況有所限,否則警方應考慮是否有需要採取防範措施,例如:

警務人員高調駐守現場,密切監察人群動向。

在現場設立警方防線, 阻止市民靠近聚集的人群。即使該批人士起初看似和平,但也有可能發生騷亂。

透過社交媒體和其他途徑,向公眾人士提示可能出現的風險, 並保證警方會保護市民。

> 檢討處理元朗站打鬥和襲擊事件的策略和人力部署,尤其是檢討如何更有效運用即時媒體和互聯網訊息、元朗警區行動室與其他小組(尤其是港鐵警方觀察哨站和999控制台)之間在7月21日晚的溝通事宜,以及元朗警區行動室、新界北總區最高指揮中心和警察總部指揮及控制中心之間的溝通。倘若日後遇上類似的情況,當有涉及兩批或以上對立的、人數眾多的暴力群眾時,可以處理得更好:

在及時收集及通報有關潛在衝突的情報方面應該作出改善(包括實時監察新聞報道及互聯網訊息),以及改善安排, 在有可能發生衝突的現場設置監察站。

改善警方接報到場所需的時間。警務人員在衝突現場現身,可令市民知悉自己將獲保護,免受傷害,這也一個和平社會的期許。

>  檢討是否應該加強指揮培訓,以確保上述改善建議得以落實,並向指揮官灌輸概念,警務人員即使面對極端情況,也必須在場現身保護市民。

(c)  檢討警隊的傳媒關係策略,以確保及時向新聞界提供事件的準確訊息, 並為臨時簡報會上接受訪問的人員提供培訓,以樹立關心公共安全和秉公執法的形象,包括檢討及強化培訓高級警務人員在事發現場、臨時簡報會、新聞採訪和新聞發布會上與傳媒的應對。

(d) 就互聯網被廣泛利用散播警方行動不當行為的指控,藉以煽動仇恨激起更多示威活動,檢討警隊的公共和社區關係策略,包括:

> 加強與公眾人士溝通,讓市民得知警方已經採取、正在採取以及將會採取的執法行動,增加警隊工作的透明度,防止不實或惡意的揣測及傳言。

> 檢討警方向公眾人士發放訊息的機制,以加強透明度。例如,當出現嚴重情況時,警察公共關係科可以及時宣布有關情況,讓市民得知最新消息,消除市民的憂慮,並遏止揣測或傳言。

> 檢討在新聞發布會上發布訊息的規程和策略,以反駁針對警方的不實指控或毫無根據的揣測。

> 檢討現行識別惡意不實指控的機制,並在警察公共關係科設立專門架構監察該等指控及警方成功駁斥該指控的程度。

> 檢討當前與公眾溝通的工具,包括建立警方的串流平台,應付惡意指控。

> 檢討如何改善目前的警隊社區關係架構,包括撲滅罪行委員會、少年警訊及其他社區關係架構,以促進警方與社區之間的溝通,例如就公眾關注的事項向警方提供意見, 倘若將來遇到與7 月21 日晚類似情況,市民對警方的期許等。

(e) 檢討及糾正警方 999 控制台應對超負荷時的不足之處, 例如 7 月21 日晚的情況, 探討補救措施。監警會建議有關檢討應考慮以下事項:

> 目前由中央控制台到總區和分區的分配系統是否足以應付極端情況。

> 在極端情況下,應採用何種規程剔除惡意舉報並照顧真誠的舉報。

> 是否可以運用更多資訊科技來提升系統。

> 在系統崩潰的情況下,可採取何等緊急措施。

> 為未來的新系統制定規範進行定期壓力測試的可行性。

(f)  檢討可能發生與元朗事件類同的風險地點, 並擬定相關應變計劃處理衝突。警方應緊記在元朗事件的經歷, 從中汲取的教訓以及上述的建議。

以上資料來源:監警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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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田港鐵

序言

16.1 香港自 2019 年 6 月起,面對了當代最大的公共安全挑戰。按投訴類別或廣泛公眾關注, 是次審視工作涵蓋六個事件以及兩項議題。為提供該等事件及議題的背景及角度,監警會提供了概覽、一項關於警方使用武力指引的研究、兩項由獨立學者進行的調查研究: 其一關於警務人員的觀感,另一則為示威者及公眾人士的觀感。透過宏觀角度了解大型公眾活動及相關情況,將有助監警會有效履行《監警會條例》第 8 條的法定職能。

16.2 《第四章: 概覽-《逃犯條例》修訂草案引發的大型公眾活動》, 節錄了上訴法庭於 2020 年 4 月 9 日頒下的判詞,關乎一宗由 26 位現任及一位前任立法會議員就當局根據《緊急情況規例條例》訂立的《禁止蒙面規例》提出的司法覆核案件。法庭基於所取得而申請人並無爭議的證據, 綜述了由 2019 年 6 月至 10 月困擾著社會的暴力。判詞的首段值得在此覆述:


16.3 上述的 「危急情況」正是我們從 2019 年 6 月至 10 月的經歷。遺憾地,2019 年 10 月之後,暴力及破壞行為並無減退, 反而愈演愈烈。雖然在 2019 年 12 月有所緩和,但示威活動依然持續,直至 2019 年 12 月 冠狀病毒病疫情在港爆發。有關人士未有理會社交距離的法例規定及政府要求市民留家抗疫的勸告,幾乎每月都進行規模較小的示威活動,紀念元朗、太子站及將軍澳事件。  

16.4 警方在元朗事件及其他事件所採取的行動,源於執法需要。雖然警方在該些事件的處理手法有改善空間,尤以元朗事件為甚,然而,有人隨後在網上發表仇恨言論,加上不時在警察宿舍進行威嚇行為,均演變成缺乏或毫無事實基礎的公然文宣, 藉以抹黑警隊及阻礙警務人員執行維持法紀的職責。監警會希望公眾的意見是基於事實,包括是次審視報告所陳述的事實。

宏觀角度:自 2019 年 6 月 9 日起發生的大型公眾活動事件

重要特徵

16.5 《第四章》以宏觀角度,按月概述了由 2019 年 6 至 2020 年 3 月的公眾活動事件,當中引申出以下的特徵:

(a) 遊行後發生暴力示威的頻密度增加;

(b) 暴力程度升級及早期恐怖主義萌芽;

(c) 廣泛毀壞及破壞公共及私人財產,並對經濟造成長遠破壞; 以及

(d) 「私了」行為導致一名男子死亡及多名市民由於意見不同而遭毆打。

示威的頻密度及戰略

16.6 活動的特色, 是示威者採用簡稱「流水戰術」( 據稱源自已故功夫巨星李小龍) 的城市游擊戰略,在港鐵站及附近市內多處地點進行示威活動。而擁有四通八達網絡的港鐵, 成為了示威者偏好的交通工具。港鐵站被視為阻延警方行動的極佳地點,容許示威者有時間更換不顯眼的衣著, 避開警方的注意以至拘捕。港鐵站及附近警署則成為襲擊的主要目標, 使警務人員疲於奔命。相關示威活動具以下特徵:

(a) 示威者的訴求,由最初要求撤回《逃犯條例》修訂草案、成立獨立調查委員會調查警暴、釋放及赦免所有被捕或涉案人士, 持續演變為爭取全民普選、解散警隊及光復香港;

(b) 透過互聯網散播仇警言論,並威脅及恐嚇個別當值及休班警務人員及其家屬;以及

(c) 暴力升級, 包括堵路、毀壞公共及私人財產、癱瘓主要交通網絡及針對持不同意見人士進行「私了」。

暴力升級及早期恐佈主義

16.7 示威行動中的毋視法紀,以及暴力及大肆破壞程度,均是本港自1967 年暴動後從未見過。此等行為由堵路、擲磚、用雨傘(當中有頂端被削尖) 衝擊警方封鎖線,以至燃點汽油彈及街上縱火、損污公共及私人財產,甚或毀壞銀行、店鋪及港鐵站。由 2019 年 8 月初起,汽油彈幾乎在每次示威活動中都被使用, 用作擲向警務人員、公共及私人財產。2019 年11  月被佔領的兩所大學成為製造汽油彈的工廠,供在校外與警方衝突時使用。自 2019 年 7 月起,丫叉開始被使用;而多類可以致命的武器, 在街上亦被用以針對警方、交通網絡、公共及私人財產。

16.8 過去數月,警方曾發現製造炸彈的物料及遙距引爆的工具,亦檢獲槍械及實彈,並拘捕涉案人士。倘若這些武器被使用,後果將會不堪設想。警務處處長( 處長)曾警告,香港或會步入恐佈主義年代。

財產毀壞及對經濟的長遠損害

16.9 示威對公共及私人財產造成顯著的損害。雖然至今仍未作全面估算,但監警會根據所得資料,擬備清單並載於《第四章》附件  1 。從這份初步清單可見,所造成的損害實非任何社會可以承受。監警會的職能,並非就直接及間接損失、可見及無形的損害、以及對經濟的長遠打擊作出評估。監警會相信, 由專家作出的計量經濟學研究,將有助當局就過去數月暴力示威對經濟造成的長遠損害制定政策, 以及增進公眾的瞭解。香港將需要漫長時間,才能重新建立受創的營商及休閒和平城市的形象。示威令本港經濟在農曆年尾時變得岌岌可危。2019 冠狀病毒病疫情加深了香港的經濟困境,令失業及經濟下滑惡化。

互聯網的使用

16.10 就動員人們參予示威、提供平台作宣傳、散播仇警言論及毫無根據的聲稱或揣測以舉行集會、延續暴力行為及對警務人員及其家屬進行起底等行為而言,互聯網,尤其社交媒體,極具關鍵性。《第四章》附件 3 展示了互聯網的號召及宣傳力量。科技不僅利便了示威,更由於它的廣泛   使用,促成某些人進行起底等惡行而避開懲處。正如在概覽(《第四章》) 及特別是元朗事件(《第十章》)及太子站事件(《第十二章》) 篇章所見,互聯網往往成為散佈毫無依據的仇恨言論的最有效工具。因此 , 警方有需要檢視此種運用互聯網的手法對執法帶來的影響。

16.11 互聯網上廣泛流轉一些純屬指控及揣測的文宣,將幾宗不幸的死亡事件歸咎警方。2019 年 6 月,一名示威者從金鐘太古廣場的棚架墮下。同月,兩名女子自殺而留下遺言,呼籲示威者繼續抗爭。太子站事件更激起警方殺人的指控。另一名女子屍體在海上被發現,卻只基於揣測而被指為「被警方自殺」。2019 年 11 月,一名年輕大學生從高處墮下死亡。縱使領展已公開的閉路電視片段顯示, 在該名學生最有可能墮下的樓層,根本沒有警務人員在場,但該宗死亡事件依然被用作在網上散佈仇警言論。

「私了」行為

16.12 在一次暴力示威者與當區居民衝突中,一名年長男子被掟向他的磚塊擊中頭部死亡。當中幾名施襲者被捕,隨後被控謀殺。另一名男子因與示威者理論而遭人縱火焚身。針對持相反意見的無辜人士的連串襲擊, 往往是惡意及血腥的。根據現有資料,《第四章》附件 1 的列表及按月檢視撮述了該等襲擊的內容。

警隊的角色

公眾人士的觀感

16.13 當標籤警方行動為「警暴」時, 示威者似乎對自己的暴力毀壞和
「私了」行為視若無睹。部分社會人士及傳媒又何以認為示威者的行動可以理解, 卻認為警方履行職責以制止這些暴力行為時, 使用過度武力。要瞭解這些看法,則需要在是次審視以外另作分析。

16.14 《第十五章:警務人員、示威者和公眾人士的觀感》中第 15.41 至43 段按月載述警方及示威者對使用武力的看法。67.7 至 71.7%受訪者相信警方曾使用過度武力,而 32.8 至 41.4%相信示威者曾使用過度武力。雖然66.8 至 82.8% 相信恪守和平及非暴力示威的原則,然而, 只有 29.3 及
37.4% 不同意示威者有使用過度武力; 55.7 至 68.4% 對示威者的暴力行動表示理解或同情。上述調查均在 2019 年 8 月初至 12 月 13 日進行。

16.15 公眾意見調查在所難免有時間及調查方法上的限制。該等調查未有研究有關觀感是如何形成,而觀感亦會由於 2019 年 12 日 13 日後公開的新資料而有所改變。是次審視工作亦顯示了公眾人士的觀感大有可能是基於從社交及新聞媒體取得的資訊。誠然,該些資料的內容須視乎媒體在報導新聞及在網上發放訊息時所作的選擇;亦視乎受訪者如何內在化及演譯該些資料。現時清晰可見,過去多月發生的事件,重創警隊在本港及國際的形象,以及市民大眾對警隊的信任。

16.16 是次審視工作所取得的事實及資料, 為進一步分析及評估這些觀感提供了基礎。警隊維持法紀的角色須獲社會大眾更深入了解,而監警會就警民溝通作出了建議。

警隊角色僅限執法

16.17 是次審視工作揭示了示威活動曾經及持續由一貫的仇警訊息驅動, 並在互聯網一再流傳。該些訊息表示,警方在處理示威者時使用過度武力,達到「警暴」程度。按《警隊條例》所訂,警隊肩負起維持治安的責任。警隊的角色受香港特別行政區法律規範。警務人員並無政治角色, 因此, 他們在示威活動執法時,是獨立於及應該獨立於誘發該些示威活動的政治理念。

16.18 警暴的指控不應被用作政治示威的武器,這點不言而喻。倘若有任何警務人員超越或可能超越其法定權限, 則須依法被問責。這是法律而非政治問題。就此, 警務處副處長向聯合國人權理事會發表的聲明( 在《第四章》第 4.8 段所引述) , 已就警隊的角色及責任作出清晰確切的解說。鑑於其重要性,現再引述該聲明如下:

「這些暴力的罪犯向追隨者宣揚為求達到目的可不擇手段,宣稱以違  法達到目的是一個崇高的理念。警察並不是要判斷他們所宣稱的理念  是否正義、或甚至是否合理。我們不需這樣做。我們是警察。我們唯  一的任務是查明是否有人犯罪。如果有人違法,我們有法定責任制止  及逮捕。無論一個理念是無私或其實是自私都與我們無關。法律要求  我們逮捕他們。這就是法治的基本理念,沒有人凌駕法律。這就是為  何我和其他三萬名香港警察都曾莊嚴宣誓,以不畏懼、不徇私、不對  他人懷惡意、不敵視他人的態度去執行職務。這就是香港的真相。」

警方就和平集會的處理

16.19 處理和平集會旨在利便和平示威,體現言論及集會自由的權利。該等權利受法律保障。與此同時,公民社會的發展及進步並非建基於武力的使用或威脅,而是有賴各界和平自由地交流,從多元意見得出共識。為平衡市民的集會權利及其他市民正常生活的權利,公眾集會及遊行是透過
《公安條例》以通知警方的方式規管。倘若處長「合理地認為,為維護國家安全或公共安全、公共秩序或保護他人的權利和自由而有需要, 可以反對或禁止舉行作出通知的公眾集會或遊行。」(《公安條例》第 9(1) 條) 。然而,就處長的反對/禁止決定,主辦單位可向由退休高院法官任主席的公眾集會及遊行上訴委員會提出上訴。是項規管制度經由終審法院裁定符合基本法 (見梁國雄及另二人對香港特別行政區(2005)8 HKCFAR229) 。

16.20 由 2019 年 6 月至 2020 年 2 月,警方共接獲 300 宗公眾集會及遊行的通知,當中 48 宗遭禁止。詳情可見取自《第四章》的列表(表 4-1) 

監警會截圖

監警會截圖

在法律容許下使用武力

16.21 除在下述特別情況,任何人使用武力均屬非法:

(a) 倘若有人犯法或有合理理由相信有人即將犯法,獲賦權執法的人員可以在法例容許及訂明相關情況下使用武力執法;以及

(b) 當遇上非法使用武力,有關人員為其人身或財產安全作出自衛, 或為保護他人的人身或財產安全。

16.22 從是次審視所收集的事實可見, 警方在過去多月處理示威活動時使用武力, 是為應對示威者的非法行動, 以及遭暴力示威者襲擊時保護自己及他人。警隊的指揮架構及指引內容,旨在確保警務人員只可在上述情況使用武力。

16.23 過去數月的暴力示威期間,道路被堵塞,交通網絡受嚴重影響, 公共及私人財物遭弄損或破壞,警務人員及市民被襲擊。示威者使用丫叉及弓箭、磚塊及汽油彈及多種武器, 當中一些足以致命, 這些均屬非法行為,後果極其嚴重。

16.24 面對這些非法及足以致命的行為,警方必須執法及保護其人員及市民免受傷害。超過 590 名警務人員受傷,當中 61 人入院留醫。警務人員不時面對人身甚或致命危險,但除 12 宗事件外,只使用了低殺傷力武器。就該 12 宗事件而言,警務人員最終使用其佩槍發射了 19 發實彈。在事件中受傷的三名人士已全部出院。

16.25 從《第六章: 警方處理公眾活動的武力使用》可見, 警方就使用武器訂有嚴格指引,亦設有程序檢視警務人員發射實彈的個案。關於第六級的槍械使用,《警察通例》第 29-05 條 ─ 「警察開槍事件–報告及調查」訂明不同層級的指揮需於不同規定時間內提交報告,而有關報告最終會提交予行動處處長省覽。

16.26 為符合法律要求, 警方就武力使用訂下詳盡指引, 而每次使用武力亦會交予管理層檢視。有關安排包括執法時使用武力的政策、程序及訓練。縱使上述內容相當全面, 但仍有改善空間。《第六章》載述了多項改善相關指引的建議。從是次審視取得的事實顯見,警方過去多月使用的武力,主要為回應針對前線人員的暴力行為,以及履行《警隊條例》及《公安條例》,驅散人群或拘捕違法者。截至 2020 年 2 月,警方共拘捕 7 613 名人士。

16.27 所有警務人員都要為其使用武力負上個人責任。是次審視工作所闡述的投訴制度, 正為確保任何警務人員若有逾越法律規限及警例規定, 則必須負上責任。

監警會就審視事項的觀察所得

公眾觀感

16.28 2019 年 8 月至 12 月的公眾意見調查受訪者認為以下三宗事件,最大程度導致公眾對警方產生負面看法:

(a) 2019 年 7 月 21 日元朗事件(82%)

(b) 2019 年 8 月 31 日港鐵太子站事件(50%);以及

(c) 2019 年 10 月 1 日向一名示威者發射實彈(38%)。是次審視工作所涵蓋的事實

一般觀察所得

16.29 是次審視工作旨在為過去數月發生的示威活動及警方相應的行動提供宏觀場景。此審視並不處理個別投訴或個別警務人員的行為。投訴將先由投訴警察課處理。涉及個別人員的個案會按照適切法律程序或內部程序處理。詳情載於以下第 16.35 至 16.38 段。

開槍事件

16.30 2019 年 10 月 1 日及其他開槍事件已在《第四章》(第 4.281 段) 及《第六章》(第 6.25 至 6.33 段)討論。在所有 12 宗開槍事件中, 警務人員都在行動中「落單」,有受致命襲擊的風險或被奪去佩槍的危險。警方的指引容許他們在此等情況下使用槍械,但每宗個案均有標準匯報及調查程序予以跟進。警方表示, 上述開槍事件均經由管理層作出檢視, 證實並無違規,亦未有接獲關於使用槍械的須匯報投訴。

具體事件

16.31 分析個別事件的每個章節, 均以監警會基於個案事實的觀察所得作結。審視過程已逐一詳細研究每宗事件。要全面了解,應細閱有關篇章。若干較為重要的觀察所得扼述如下:

(a) 2019 年 6 月 9 日:立法會大樓外的衝突

這是首宗示威者與警方發生大型衝突事件。有關衝突主要涉及推撞,相比其後事件相對溫和。事件中警方並無積極主動使用武力, 只是應對暴力示威者作出的暴力行為。

投訴警察課共接獲 23 宗須匯報投訴及 5 宗須知會投訴。

(b) 2019 年 6 月 12 日:中信大廈事件

由於示威者進入中信大廈擬躲避及散去,故事件引起不少公眾關注。由於涉及此事件的司法覆核程序仍在進行,因此, 監警會不會裁定警方採取的行動是否恰當。

監警會的審視結果顯示, 警方雖然有施放催淚煙,亦同時架設封鎖線,疏導示威者經添美道向夏慤道疏散。然而,當時現場則聽到在中信大廈入口附近由揚聲器多次發出廣播,提示現場人士前往大台取水、口罩及鹽水,以及進入中信大廈躲避( 根據監警會所得資料,現場唯一的公共廣播系統,就是民間人權陣線當日主辦公眾集會所使用的系統)。

就 6 月 12 日事件共接獲 27 宗須匯報投訴及 33 宗須知會投訴。

(c) 2019 年 7 月 1 日:大肆破壞立法會綜合大樓

警方當日在立法會大樓內佈防的策略並不奏效,未能確保大樓完好,並引致內部及設施嚴重受損。假如警方有採取防禦措施,包圍及保護立法會大樓,例如架設較堅固的圍欄,或許能夠避免示威者闖入及大肆破壞。此外,警方亦可免於被指控採取「空城計」,令示威者可大肆破壞,從而扭轉民意。就此指控, 有人或會質疑,警方刻意不執行其「踏浪者行動」相關指令列明的目標(即保護立法會大樓) 以換取無法確定的民意轉向, 又有何得益?

值得注意的是,至今尚未有接獲關於上述指控的須匯報投訴, 作出這項指控的人士亦未有任何舉證。

(d) 2019 年 7 月 21 日:元朗事件

這事件引來大量投訴,已接獲的須匯報投訴有53宗及須知會投訴有19宗。

事件亦引起廣泛公眾討論及在網上充滿惡意的仇警訊息。

監警會發現警方在應對事件的部署及行動上確實有不足之處, 正因如此,引發警黑勾結的指控。源自網上的指責迅速蔓延, 而稱警察為「黑警」的仇警言論亦開始成為潮流。須知網上瘋傳的譴責, 從未有任何證據支持。嚴重的指控必須要有信服力的證據,但儘管會方作了最大努力在公開平台搜索證據, 卻遍尋不果。處長已在記者會上公開聲明,警黑勾結的指控毫無依據。事實上,警方採取了一連串跟勾結恰好相反的行動,拘捕在7 月21 日晚襲擊黑衣人的多名嫌疑人物。顯而易見,在網上標籤整個警隊為「黑警」的仇恨言論,並無依據。

這一宗可以說是對民意有深遠影響的事件,在《第十章》有詳細說明。

(e) 2019 年 8 月 11 日:葵芳及太古站事件

警方應檢討使用催淚彈的政策,尤其當需要向港鐵站內發射, 又或目標是既不完全密封,也不完全開放的地方。就相關事件, 在港鐵宣佈清場的一刻,葵芳港鐵站只是半封閉,而幾乎所有示威者都戴上防毒面具。當時使用催淚彈, 確實能夠驅散不願離開車站的暴力示威者, 從而避免肢體對抗及可能引致的傷亡。

在太古站事件當中,胡椒彈不應瞄準或射向示威者肩膊以上。因此, 會方已作出相關建議。監警會亦注意到示威者利用港鐵線路,動員到不同地方, 甚至採取城市遊擊戰術,以逃避追捕。事件令警方必須檢討及制定更清晰的執法指引,適用於不同的操作場合及室內公眾地方,如港鐵站等。

有關葵芳及太古站的事件,共接到四宗須匯報投訴及五宗須知會投訴。

(f) 2019 年 8 月 31 日:太子站事件

關於是次事件,已接獲1宗須匯報投訴及8宗須知會投訴。

正如元朗事件一樣,太子站事件被公眾廣泛討論及引發針對警方的仇恨言論。

由於媒體廣泛傳播, 警方在港鐵車廂內對乘客使用武力一幕, 已成為公眾眼中一個非常熟悉的畫面。但是這段被經常重播的錄影, 卻並不反映全部的事實。另一方面,新聞片段清晰顯示, 確實有示威者更換衣服扮成普通乘客。

為防止示威者逃脫,警方必須關閉車站,行動中多人被捕,並有部分人士受傷。救護人員在抵達後14至16分鐘獲准進入。

在這樣大型的事件中,警方及消防處明顯需要更好的溝通,雖然無人提出任何證據,其後有關受傷人數的報告卻惹來一場警方殺人的指控。

汲取教訓

16.32 警方應該從事件汲取教訓,檢討其維護法治與公眾秩序的角色、並改善處理示威活動的策略。在這方面,監警會的觀察已經詳列於相關的章節。會方透過這些觀察,共作出 52 項改善建議,協助處長檢討其戰術及策略。有關建議的總結請參閱本章節的附件。

16.33 閱讀和理解各項建議的內容, 必須同時參考相關章節的背景資料和上文下理, 在如何改善管理大型公眾活動的問題上, 必須聚焦下列議題:

(a) 風險評估

處理大型公眾活動的三管齊下理念

監警會注意到處長三管齊下的理念:

(i) 及早防範;

(ii) 及早管控;以及

(iii) 及早介入(在管理大型公眾活動上)。

貫徹理念的有效運用,警方必須制定嶄新策略方向,並在資源及科技上作充足裝備, 才可以應對類似城市遊擊戰所帶來的挑戰和攻擊。這些攻擊有先進科技支援, 而且非常暴力並肆意破壞,近乎恐怖主義。

社區生活受到暴力威脅的風險評估

為達至執法目的,監警會了解到處長已採納以風險為本的方針。基於過去幾個月的經驗,警隊(以至整個政府)必須深入分析, 這類型示威活動在破壞社區生活方面, 所帶來的潛在風險。只有具備準確的評估,才能給予社區預先警示及安排適當的保護。唯有這樣,公眾才會感到安心, 從而信任警方。

(b) 檢討武力使用指引及人員培訓

檢討指引以涵蓋不同場景

使用武力的廣泛指引大致上與國際標準相當一致, 但仍有改善空間, 特別是當警方遇到暴力 ,甚至生命安全受到潛在威脅的情況, 引入不同場景例子作參考, 配合相關法律意見, 會更能幫助前線人員,這些建議在《第六章》有詳細的說明。

使用催淚彈

審視工作特別強調過去數月催淚彈被廣泛使用。在《第六章》, 監警會倡議成立一個由醫療及科學專家組成的委員會,向警方提供建議。目的為確保現今及將來,在香港街道上使用的催淚彈及胡椒噴霧,不會超出可接受的毒理水平。由於香港環境狹窄,人煙稠密,監警會在《第十一章》建議警方加強對使用催淚彈的規範及指引。

需要檢討處理公眾活動的培訓及認證

處理公眾活動方面必須作出檢討, 以使各級的指揮更加清晰。在內部培訓方面,需要制定訓練目標及定期的資格認證,並確保各級人員(包括員佐級及指揮官級別)在處理公眾活動的專業能力,達到指定要求。就此需要檢討培訓課程。

培訓檢討應包括更好地利用及發布情報,實時監察大型公眾活動,並及時行動以防止事件升溫

培訓的檢討應該參考不同事件對警方形象的負面影響,尤以元朗事件為例,如果能及早跟進網上情報和實時監察, 將可以在2019 年7 月21日下午及時介入白衣人的集結,作出驅散及監控, 從而避免其後在港鐵站的打鬥。

維持警隊的專業

從《第十五章》警務人員意見調查的總結,監警會留意到, 雖然面對工作壓力及自身與家庭成員被起底的威脅, 警隊各成員依然堅持自我價值的肯定及良好的專業意識。這次意見調查相信有助處長優化培訓政策,以及提升對各級人員的支援。令人鼓舞的是, 幾乎所有警務人員都有共同意識,一方面要容許和平示威的進行,另一方面, 在必要時也要及時介入,予以限制。這正是穩固的基點,從而改進警方使用武力的指引和培訓。

需要與行動夥伴有更佳的協調

與其他機構有效協調, 也是培訓方面的一個主要範疇, 尤其在大型公眾活動中與消防處的緊密配合。

(c) 需要更佳的科技能力

需要認識互聯網的力量

在《第四章》已清楚說明,科技在號召及推動示威活動、左右意見形成與推廣方面影響力巨大(見《第四章》附件 3)。 值得注意的是,至少有一個應用程式,可以通知示威者警方實時的調配。

需要檢討利用互聯網作情報分析及實時行動

面對示威者快速及靈活地運用科技,警方的監察確實落後於人, 因而錯過不少防止示威活動的機會, 例如, 如果警方能夠在網上進行實時監察, 便應得悉在當日下午警方對元朗街頭白衣人集結的不作為,已迅速成為網上被批評的目標。如果警方能夠對白衣人作出及時驅散行動, 或嚴密監控其活動, 相信其後的打鬥便可以避免。

(d) 需要適時及有效的溝通

互聯網傳播思想的力量

互聯網不僅被用作號召示威及追蹤警方部署的工具,也成為鼓動武力及散播仇警的平台,在審視每個特定事件當中,這一點顯而易見。

警隊需籌劃傳訊策略以應對多變的環境並充分利用社區溝通渠

以元朗事件為例,如果能及早作出有效的溝通,警方將可以先行遏止仇警言論,或至少可以減低其數量及淡化其激烈程度。

除現時警察公共關係科使用的方法和渠道外, 警方需要增添一個能夠充分利用互聯網的溝通平台。警方亦應發掘不同的社區網絡, 以配合迅速及有效的訊息傳播,例如業主立案法團、互助委員會、物業管理公司和電訊營辦商等。當市民響應網上呼籲進行示威活動, 而情況又需要施放催淚彈時,警方可以透過適當平台, 向可能受影響的人士提早發出預警。

(e) 與電子及紙媒合作

監警會注意到傳媒是對警方作出投訴的最大群組,部分記者在過去數個月冒著危險進行採訪報道。當警方處理暴力示威場面時,記者有時會站於警方封鎖線的前方,因此可能造成警方執法的障礙。警方在執勤期間,曾經發現有一些偽冒記者證的個案。監警會建議警方應聯同傳媒機構的代表, 合作制訂在採訪大型公眾活動時的工作守則。傳媒需要接受示威活動有一定的危險性,而公眾依賴傳媒提供平衡客觀的新聞報道。警方亦須理解,市民有權知道現場情況,而傳媒確有責任報道。

(f) 合適的系統設施

審視工作中發現在2019 年7 月21 日晚上, 999 報案中心不勝負荷、因而癱瘓。類似情況極有可能再次發生。此外,新屋嶺扣留中心亦缺乏設施,不適合扣留大量被捕人士。兩個事例同時指出,要達到預期目的,必須要有合適的系統設施。

(g) 法律諮詢組

監警會相信, 處長需要一應俱全的內部法律諮詢服務及支援。此舉有助加快各類指引的檢討,並從法律觀點對政策、程序及做法作審核及驗證。許多其他地區的警隊都設有類似的編制。至於檢控工作則繼續屬於律政司的範疇。

(h) 維持公眾信任

透過由獨立學者進行的意見調查,《第十五章》總結在過往數個月示威者及公眾對警方的觀感。這些觀感總是受到媒體訊息及互聯網的影響,當然亦會隨著時間而改變。對於警方而言, 恢復及重建公眾信心至為重要。監警會提出的建議有助警方這方面的改善。

與私營機構的夥伴關係

16.34 公私營合作在基建工程非常普遍, 值得探索如何將類似方式引用到社區安全及保護上。警方應該與相關機構制定保障社會生命及財產的公私營合作協議。

投訴制度

16.35 根據法律,警務人員使用法律及指引容許以外的任何武力均屬個人責任。投訴制度的設計是讓公眾能透過警察投訴課, 向處長舉報任何違規或違紀的行為,  而監警會的法定職能是監察和審視須匯報投訴的調查。任何警務人員一經被判違規,均要面對紀律或司法聆訊。

16.36 此審視工作並不處理個別警務人員的違法責任或在個別事件中的疏於監督,此等問題需要交由投訴機制及警隊的管理系統處理。

16.37 《第五章》載有截至二月底所接獲的投訴。審視工作所收集的資料有助提供一個宏觀角度以監察及審視投訴警察課的調查。截至二月底, 投訴警察課共接獲 542 宗須匯報投訴及 1 099 宗須知會投訴。監警會法定職能是監察和審視須匯報投訴,而須知會投訴雖然由第三方(即沒有受直接影響的人士)提出, 投訴警察課都會予以跟進, 以提升警隊的服務質素和內部監管。

16.38 在 542 宗須匯報投訴當中、有 96 宗指控警務人員「毆打」;其中83 宗由被捕人士自己作出,四宗來自記者,而其餘九宗來自其他人士。由被捕人士自己作出之投訴已被列為「有案在審理中」, 因為被捕者最終會面臨法庭審判, 而投訴有關的事實亦有可能成為審訊時的證供。這些案件現時正處於法庭審判程序的起訴階段。待司法程序完結後, 監警會會索取每宗案件的審判報告, 以履行其監察的職能。無論如何,監警會會跟進每一宗須匯報投訴, 確保有關投訴的所有事實得到準確的匯報, 並安排觀察員出席投訴人與警務人員的會面,以及觀察在相關現場收集證據的工作。

處長的督導權力

16.39 過去數個月的事件都被相片及錄影鉅細無遺地記錄下來,實屬史無前例。從可靠的錄影片段或其他來源, 若發現有證據顯示警務人員使用武力超出可容許的尺度,縱然沒有投訴,相信處長亦會秉公辦理。

16.40 在超過 175 年的歷史當中, 警隊的管理不斷完善。監警會有信心處長會清楚警隊未來面對的挑戰,並希望藉此審視報告的建議協助處長應對未來的挑戰。

報告範圍及局限

16.41 此審視報告並不處理個別投訴或警務人員。但透過多方面取得的事實,可以將對峙場面的主要參與者,包括: 大部分穿著黑衣的示威者、其他白衣人及警方,他們的行為與策略變得清晰。

16.42 在審視工作過程中,監警會得到廣大市民的鼎力支持, 透過回應呼籲或接受特別邀請, 提供了大量資料。有公眾評論指出, 假如監警會能夠直接蒐證, 相信可以做得更多。這些日後公眾可作討論,但目前而言, 監警會只能在監警會條例範圍內工作。

16.43 縱使有局限, 此報告仍提供一個宏觀角度, 讓監警會審視須匯報投訴及向處長作出改善建議。此外, 會方亦希望審視的結果有助政府考慮未來路向。

致謝

16.44 監警會感謝國際專家小組(「專家組」)成員在初期研究時提出的建議及指導。專家組提供有用的相關學術文獻予專案組在進行審視工作時參考。專家組主席 Sir Denis 曾在警界身居要職,並撰寫多份關於警務工作的研究報告, 他慷慨地與監警會分享經驗。監警會感激專家組的支持及貢獻,但必須強調, 專家組純粹擔任諮詢角色。這份審視報告由監警會全權負責。

16.45 監警會感謝處長及其同袍提供的資料和回應。其他機構如消防處、醫院管理局及港鐵公司也在法例容許的範圍內提供資料。監警會感謝他們的協助。

16.46 是次審視工作是秘書處在監警會歷來面對最艱鉅的工作之一。全賴秘書處各成員的努力不懈, 才能在相對短時間內完成這份詳細的報告。監警會衷心感謝他們的貢獻。

觀察總結

16.47 示威活動在過去十個月已經變質,由最初的和平遊行及公眾集會演變為激進的街頭暴力示威,導致公眾及個人財產的受損,交通網絡中斷、與及持不同政見人士受到嚴重傷害( 包括一宗死亡個案)。最近搜獲的步槍,手槍及彈藥, 和製造炸彈的材料,似乎意味著香港社會正被扯向一個恐怖主義的年代。警隊的職責是保持社會安寧及維護法紀。當執勤時面對暴力行為,警方有時必須使用武力應對。希望是次審視報告讓大眾更加明白,在暴力面前警方扮演的角色及在法律上需要肩負的責任。

16.48 顯然,過去十個月暴力伴隨的示威活動已經將香港經濟推向險境。2019 冠狀病毒病疫情更令經濟雪上加霜。警隊形象失去榮光,同時香港亦失去一個得來不易的美譽, 不再是為人稱頌的安全城市。更令人痛心的, 是暴力造成的精神創傷,尤其在年輕人的內心烙印。然而,香港人憑著堅毅不屈及迎難而上的精神, 曾經克服無數困難。隨著冠狀病毒病疫情的爆發,在暴力歲月中明顯缺乏的仁愛關懷及社區合作亦再復出現。香港社會畢竟依然充滿愛心與關懷,只要大家同心協力, 必定可以締造一個更光明、更美好的將來。

以上資料來源:監警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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