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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2019年6月起《逃犯條例》修訂草案引發的大型公眾活動及相關的警方行動 監警會專題審視報告 第四冊 第十四章 新屋嶺扣留中心的拘留安排

資料庫

關於2019年6月起《逃犯條例》修訂草案引發的大型公眾活動及相關的警方行動 監警會專題審視報告 第四冊 第十四章 新屋嶺扣留中心的拘留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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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2019年6月起《逃犯條例》修訂草案引發的大型公眾活動及相關的警方行動 監警會專題審視報告 第四冊 第十四章 新屋嶺扣留中心的拘留安排

2024年04月24日 15:40 最後更新:12月14日 16:16

序言

14.1 本章旨在審視警方使用新屋嶺扣留中心(「新屋嶺」), 於 2019年 8 月 11 日對被捕人士所作出的處理及拘留。當晚,有 53 名被捕人士被押送到新屋嶺,而該處被啟用作臨時羈留處,處理拘捕後的程序及拘留被捕人士。警方使用新屋嶺,特別是在 8 月 11 日拘留被捕人士, 引起公眾關注該處是否適合處理被捕人士,亦有人指控警務人員涉嫌行為不當。本章目的在審視新屋嶺是否適合用作臨時羈留處,而監警會亦根據審視結果, 履行《監警會條例》第 8(1)(c) 條的職能,找出可以改善的地方,讓警方日後若遇到類似 8 月 11 日的情況而需要啟用臨時羈留處時作為參考。

背景

14.2 在大型拘捕行動中,警方會依照警察總部指揮及控制中心(總部) 或警察總區最高指揮部(總區)的指示,啟用臨時羈留處作拘留用途,目 的在於確保合法及安全地處理被捕人士。臨時羈留處通常是有足夠空間作相應用途的個別警署,例如是設有露天停車場的警署1。

14.3 在警方處理《逃犯條例》引發的大型公眾活動期間, 新屋嶺四度被用作拘留被捕人士2。除用作拘留被捕人士外,新屋嶺在 8 月 11 日是唯一一次同時被用作處理被捕人士被拘捕後的警方程序,而此舉引起公眾的關注。8 月 11 日晚上發生多場大型公眾活動, 大部分都涉及警方行動應對示威者向警務人員作出不同程度的暴力行為,全港多區多條道路被堵塞, 該日事件的概述詳情請參閱《第十一章》。當日共有117 人被捕, 其中 53 人從被捕地點直接送往新屋嶺, 包括尖沙咀的 29 人,銅鑼灣的 15 人及屯門的 9 人。另外有一人從被捕地點被送往醫院, 然後被拘留在新屋嶺。被直接送往新屋嶺的 53 名被捕人士中,有 30 人隨後要求就醫,由救護車從新屋嶺送到北區醫院。

14.4 警方對在 8 月 11 日被送往新屋嶺的 54 名被捕人士(包括從尖沙咀直接送往醫院的被捕人士)展開調查,涉及的罪行包括「參與暴動」、「非法集結」、「管有攻擊性武器」及「無牌管有彈藥」。截至 2020 年 2 月 29 日,有 29 人已在法庭被檢控並候審,有 16 人仍在接受警方調查,另有九人獲釋。

14.5 就新屋嶺的使用,特別是 8 月 11 日,在網上及傳媒報道中出現各種指控,包括被捕人士遭到警務人員毆打及/或性侵犯3 、被捕人士的就醫要求被拒絕或延誤等4,警方公開否認相關指控5,6,7。亦有指控 指被捕人士及到場律師要求法律會面均被拒絕或延誤8。就投訴而言,

警方至今收到的唯一一宗須匯報投訴涉及法律會面安排, 另有一宗須知會投訴涉及投訴人根據網上資料指控被拘留人士被毆打(有關投訴詳情請參閱第 14.22 段)。

停用新屋嶺拘留被捕人士

14.6 行政長官於 9 月 26 日宣布,警方不會再使用新屋嶺拘留被捕人士9, 而警方於 9 月 27 日確認有關決定10。雖然新屋嶺已經停用, 但因其涉及多宗嚴重指控,雖然至今並無任何投訴或實質證據支持指控, 公眾仍然表示關注11。

14.7 鑒於公眾的關注, 監警會根據《監警會條例》第 8(1)(c) 條,認為有必要審視警方使用新屋嶺作臨時羈留處的情況。

資料來源

14.8 為進行審視工作,監警會仔細審閱過以下資料:

(a) 警方提供的相關文件,包括大型騷亂情況下羈留安排的概要。

(b) 警方在監警會視察新屋嶺期間提供的資料。

(c) 警方就 8 月 11 日事件提供的綜合報告,包括事件日誌中的個別項目。

(d) 消防處提供在 8 月 11 日事件中出動救護車協助傷者的出勤記錄。

(e) 警方提供的新屋嶺拘留記錄表。

(f) 與警方會面時獲得的資料,包括新屋嶺作為臨時羈留處的運作資料以及拘留大批人士的一般程序。

(g) 新屋嶺的拘留登記冊及記事簿。

(h) 不同報章共 79 份的報道。

(i) 政府新聞處網站( news.gov.hk 及 info.gov.hk)發放有關新屋嶺的新聞公報。

(j) 公眾應監警會呼籲而提供的錄影片段及相片。

新屋嶺及就 8 月 11 日使用該設施的相關資料

位置及慣常功能

14.9 新屋嶺位於新界北靠近邊境的文錦渡,地處偏遠( 參閱地圖 14- 1)。2019 年 8 月之前, 新屋嶺通常用於處理及遣返被捕的非法入境者 12,可以收押大約 280 人。

監警會截圖

監警會截圖

設施

14.10 就設施而言, 中心有兩條固網電話線與外界通訊, 其中一條用於與警方其他單位通訊,另一條則用於與其他外界人士通訊。訪客可以透過新屋嶺的對外固網通訊電話聯絡中心内的警務人員。由於新屋嶺地處偏遠,附近流動網絡覆蓋通常不穩定, 須視乎個人手機以及個別流動服務供應商網絡的質素和功能。

14.11 保存記錄方面, 由於新屋嶺的寬頻容量不足以確保與警方中央電腦系統穩定連接,因此 8 月 11 日當日並無任何電腦記錄。被捕人士的所有拘留及動向記錄都以人手處理。8 月 11 日晚上,警方用五本拘留登記冊記錄被捕人士的動向情況,又用 14 本記事簿記錄其他事項, 包括與被捕人士相關的法律會面和醫療安排等。

14.12 新屋嶺並不具備一般警署設有的羈留設施, 例如錄影會面的設備、外界探訪被拘留人士的指定等候區、閉路電視系統13, 以及可以充分確保被拘留人士與探訪人士私隱的會面室。在 8 月 11 日, 新屋嶺提供兩個會面室供法律會面之用。一個是沒有門的房間,在外面設有隔板以照顧私隱。另一個房間設有一扇木門,但並無觀察窗。基於保安及安全考慮,木門保持半開狀態。

對被捕人士的處理

14.13 8 月 11 日晚上, 警察總部、深水埗、尖沙咀、長沙灣、旺角、大埔及沙田七個地點的警署受到暴力襲擊。根據警方記錄,總部於 8 月11 日晚上 8 時 20 分指示啟用新屋嶺作為臨時羈留處。晚上 8 時 43 分, 各總區接獲通知,指新屋嶺將被啟用作為臨時羈留處以拘留所有被捕人士。根據總部的指示,較早前在九龍各處被捕的人士約於晚上 8 時已被押送到新屋嶺處理。其後於晚上 9 時 38 分,由於新屋嶺並無電腦系統記錄及處理被捕人士資料, 總部於是通知西九龍總區把所有被捕人士送回油尖警區作初步處理。總部其後於晚上 10 時 13 分進一步指示各總區首先於各分區警署處理所有新的被捕人士, 然後才把被捕人士送往新屋嶺拘留。總部之後在晚上 10 時 52 分決定把在銅鑼灣一帶被捕的 15 名人士直接送往新屋嶺( 相關決定變更的原因請參閱第 14.25 段)。

14.14 根據警方提供的資料, 從拘捕現場直接送往新屋嶺的被捕人士有四批,一共 53 人( 參閱表格 14-1)。

14.15 被捕人士到達新屋嶺後, 現場警務人員會作分流安排, 例如與執行拘捕或負責押送的警務人員確認到達的被捕人數,封鎖走廊範圍以處理被捕人士。被捕人士其後會在執行拘捕或負責押送的警務人員陪同下會見新屋嶺的值日官,值日官會登記被捕人士資料及記錄任何投訴或就醫要求。按照拘留程序,在大型拘捕行動中被捕人士會獲發通知書,告知被拘留人士的權利, 例如尋求法律協助及醫療治理的權利,以及進行搜身時所享有的權利。負責拘捕及押送被捕人士至臨時羈留處的刑偵人員,會把被捕人士帶到指定區域進行問話及錄取口供。

14.16 8 月 11 日晚上, 53 名被捕人士到達新屋嶺後與值日官會面。當晚值日官是一名警署警長,在另外四名警務人員協助下進行初步會面程序及記錄。原則上,被捕人士如認為自己需要醫療治理,在會見值日官時可以即時提出要求,其要求亦須記錄在案。如果被捕人士並未向值日官提出任何要求,就會前往中心其他工作站接受初步搜身、封存個人財物、套取指模及拍照。被捕人士在臨時羈留處接受處理的過程中,仍可在任何一個工作站提出要求醫療治理。

記錄系統不足

14.17 新屋嶺的記錄系統在 8 月 11 日全部為人手操作,與其他警署臨時羈留處所用的電腦化系統有所不同。由於個別資料(包括有關就醫要求的資料)不完整,因此可以肯定當日的人手 記錄系統有所不足。根據警方記錄,當日有 30 名被捕人士由救護車送院,但只有其中 24 人的就醫要求有記錄。例如, 記錄顯示一名被捕人士於 8 月 11 日晚上11 時 49 分會見值日官,並於 8 月 12 日上午 6 時 37 分由救護車送院, 但他提出就醫要求的時間則並未有記錄。在兩個事件(即會見值日官的時間與救護車到達的時間)之間, 沒有完整資料提供該段時間內有甚麽事情發生。

14.18 在 24 名被捕人士的現有記錄中,有 12 人在與值日官會面時提出就醫要求。就此, 警方分批致電消防處要求派出救護車14, 而非就每個要求個別致電消防處,亦沒有詳細記錄分辨哪輛救護車是來接哪位被捕人士。

14.19 就救護車出勤情況, 消防處提供了其電腦系統中檢索所得的實時記錄。根據消防處記錄, 當晚救護車往新屋嶺接載了 30 人,與警方記錄所示要求就醫的人數一致。據警方表示,為應付就醫要求,新屋嶺向警隊管理層要求增派人員陪同有關人士前往醫院。增援人員其後被調派到新屋嶺以執行押送任務。

14.20 法律會面記錄亦存在資料不完整的問題。據警方表示, 應律師或被捕人士要求,在新屋嶺為 39 名被捕人士安排了 50 次法律會面。警方記錄載有 50 次會面的開始及結束時間。不過,警方只記錄了其中23 名被捕人士提出會面要求的時間,而這 23 名被捕人士合共提出 26 次要求,其中 17 次由律師代為提出, 9 次由被捕人士本人提出。由律師提出的法律會面要求的最早時間是 8 月 12 日凌晨 2 時 10 分,而被捕人士提出的第一個有關要求是在同日早上 6 時 34 分提出,全部 26 次要求都獲受理。其中三名被捕人士曾與律師會面兩次,其餘被捕人

士提出法律會面要求的時間並無記錄。根據現有記錄,大部分的法律會面要求是由律師提出,而且通常較被捕人士提出有關要求的時間為早。

14.21 據警方表示,部分被捕人士在 8 月 11 日晚上需進行錄影會面, 他們其後被轉送至其他警署以進行錄影會面。

投訴警方

14.22 截至 2020 年 2 月 29 日, 新屋嶺的使用衍生一宗須匯報投訴及一宗須知會投訴15。須匯報投訴由三名律師提出,指控警方在 2019 年8 月 12 日凌晨未有及時安排他們與在新屋嶺的當事人會面, 其後亦未能安排合適的會面室。須知會投訴指控新屋嶺的警務人員涉嫌毆打被捕人士,由非直接受影響的人士根據網上資料而提出。

警方的回應

使用新屋嶺作臨時羈留處的原因

14.23 就 8 月 11 日啟用新屋嶺直接處理被捕人士當中的考慮,警方解釋指,處理被捕人士按情況而定,取決於多個考慮因素,包括但不限 於每宗個案的特點,以及被捕人士及警務人員的安全。在 8 月 11 日, 香港多處發生廣泛騷亂,多個可用作臨時羈留處的警署當晚受到襲擊又或者地處鄰近騷亂區域16。

14.24 警方認為有必要找一個安全而面積較大的場地去處理大量被捕人士。警方認為新屋嶺最合適,因它可容納較多人、高保安規格、遠離騷亂地區,而且不易受到示威者攻擊。

14.25 對於 8 月 11 日新屋嶺啟用作臨時羈留處的決定一再更改,警方解釋稱,當晚 8 時 20 分總部決定啟用新屋嶺作為臨時羈留處以處理被捕人士。不過,由於新屋嶺缺乏登記資料及處理被捕人士所需的電腦系統,考慮到運作上的不足,因此總部在晚上 9 時 38 分作出進一步指示,要求各地區警署對被拘留人士先作初步處理,然後才押送往新屋嶺。經過進一步商討,考慮到被拘留人士在轉送途中的安全及保安事宜,總部決定,已被押送往新屋嶺途中的被拘留人士不須押送回油尖警區。同樣地, 總部也指示將銅鑼灣被捕的 15 名人士直接押送至新屋嶺,以人手記錄被捕人士的詳細資料。

14.26 警方於 8 月 11 日將被捕人士押送至新屋嶺時,亦遇到以下問題:

(a) 主要路口被路障堵塞;
(b) 街頭暴力仍然持續,需要時間安排足夠的警務人員負責押送; 以及
(c) 有數架旅遊巴士在連接新屋嶺與文錦渡路的一條未命名的單向行駛路段上滯留。

醫療安排

14.27 警方解釋, 為履行照顧被拘留人士的責任, 警務人員會特別留意所有被捕/被拘留人士的身體狀況。一般而言, 警務人員都接受過急救知識及技能的專業訓練, 可為傷者提供即時護理,並在必要時安排醫療治理。警方進一步解釋,當被捕人士到達新屋嶺時,警方留意到有明顯傷勢的被捕人士已由相關警務人員作急救處理。此外,警方在 8 月27 日舉行的記者會上解釋, 由於被捕人士提出大量醫療治理要求,必須優先處理傷勢較重的人士17。

14.28 警方進一步指出, 有關被捕人士並非在新屋嶺被警方拘留期間受傷。現場有一名受傷的被捕人士被直接送往醫院接受治療, 而當時其他受傷人士視乎情況許可已接受急救。截至 2020 年 2 月 29 日,投訴警察課並未接獲任何被捕人士指控在新屋嶺被毆打而提出的投訴。

14.29 警方詳細解釋稱, 一般而言, 如被拘留人士提出就醫要求, 新屋嶺的警務人員會即時召喚救護車服務。事發當晚,個別被拘留人士在救護車抵達時改變主意。例如,救護車在清晨到達,但被拘留人士寧願等到上午稍後時間才接受治療。由於新屋嶺投入運作後工作繁重, 此類情況並未有記錄,不過警務人員已運用既有的最佳資源去處理大批被拘捕人士。

法律探訪

14.30 就律師探訪的安排, 警方解釋稱, 有律師到達新屋嶺正門要求會見被捕人士,但駐守正門的警務人員並未通知中心內部人員,而是建議律師致電中心。新屋嶺內僅有一部固網電話接聽律師的來電, 因此,直至律師成功致電中心查問其當事人是否被羈押在內時,新屋嶺內的警務人員才得知有關情況。

14.31 由於法律師探訪的記錄是在繁忙和混亂的情況下以人手作出記錄,因此有可能出現錯漏。警方在 8 月 27 日的記者會上否認有意阻撓被拘留人士與律師會面,據警方表示, 8 月 11 日晚上在新屋嶺的所有被捕人士都獲悉與律師會面的權利。當晚,有並非由被捕人士聘請的義務律師到達新屋嶺,要求與被捕人士會面並提供法律服務。警方已向這些律師解釋有關程序,其後又安排他們與相關被捕人士會面。如果被捕人士要求會見律師,警方只會在律師到達後才錄取警誡供詞。警方強調,是否會見律師是由每位被捕人士自行作出決定。為保障被捕人士的私隱,警方希望所有會面以一對一方式進行。無奈當時有大批被捕人士,而現場只有兩間會面室。最終,部分被捕人士及其律師同意以小組形式會面的安排18。

監警會的觀察

設施不足

14.32 2019 年 8 月之前,新屋嶺從未被用作處理被捕人士。該處的結構局限導致其不適合用作處理被捕人士,尤其不適合羈押大量被捕人士。例如,新屋嶺內並沒有閉路電視,這是一項處理被捕人士必備的基本保安設施。若果公眾人士作出指控,閉路電視片段可提供證據,以證明事實或作出反駁。雖然監警會理解警方在處理大量被捕人士所面對的挑戰, 但任何拘留記錄的遺漏都是不理想的。當新屋嶺在 8 月 11 日被用作臨時羈留處時,並非如其他用作臨時羈留處的警署一般設有中央電腦系統,以致無法確保完整的時間記錄,包括被捕人士要求接受醫療治理,以及與律師會面的記錄。一間合適的臨時羈留處應該具備足夠設施,可即時準確記錄被捕人士的拘留細節和動向。當有需要審視完整拘留過程時,這些可靠記錄可為佐證,又或者當被捕人士的證供受到質疑時(無論是否在警誡下作供),這些記錄均可在法庭作為呈堂證供。監警會留意到,這些設備上的不足,曾一度令警方高級管理層重新考慮 8 月 11 日使用新屋嶺作臨時羈留處的決定。然而, 當警方清楚知道多個可用作臨時羈留處的警署當晚受到襲擊又或者地處鄰近騷亂區域,警方別無他法,只好維持原來決定。若果將來警署再次無法容納大量被捕人士的話,可借鑑今次的經驗,作好準備。

14.33 新屋嶺沒有泊車位或等候處供訪客使用。在 8 月 11 日午夜, 律師須在新屋嶺外等候。當律師獲准入內會見當事人時,並沒有合適的會面室可供使用,以保障私隱。而且,由於會面室的數量及設備遠遠無法滿足需求,因此需長時間輪候,導致法律界不滿警方在新屋嶺的探訪安排。

14.34 新屋嶺作為同一時間處理大量被捕人士的臨時羈留處, 到新屋嶺探訪被捕人士的訪客,例如被捕人士的代表律師和家屬,均有需要聯絡新屋嶺內的警務人員。然而,新屋嶺只有一部固網電話可用作聯繫外界,律師亦只能夠致電這個固網電話聯繫新屋嶺內的警務人員。而且,新屋嶺一帶的流動電話網絡不穩定(詳情請參閱第 14.38 段),因此律師難以成功致電聯絡新屋嶺內的警務人員。

14.35 根據相關警隊指引,若果預計案件有可能移交區域法院審理, 即需使用錄影會面錄取口供。8 月 11 日當晚,被捕人士有可能涉及與暴動相關的罪行,因此案件很可能移交區域法院審理。然而,新屋嶺並沒有錄影會面設施。作為大型公眾活動期間使用的臨時羈留處,應該設有錄影會面設施,以避免不必要的分流安排及移送被捕人士。

位置偏遠

14.36 新屋嶺位置偏僻, 以致從不同地方運送被捕人士到該處的路程遙遠。正如上文第 14.26 段所述,警方在 8 月 11 日的行動尤其困難, 導致運送被捕人士的過程需時更久,當晚警方耗費多個小時才把 53 名被捕人士送到新屋嶺。原則上,被捕人士應盡快被移交至最接近的警方羈留設施。不論在任何情況下,長途跋涉運送被捕人士並不理想。在 8 月 11 日晚的極端情況下,部分被捕人士在被拘捕時可能已經受傷。事實上,警方記錄顯示,最少有 12 名被捕人士在 8 月 11 日被送到新屋嶺後,已隨即向值日官要求接受醫療治理。在這樣的背景下,長途跋 涉把被捕人士送到新屋嶺如此偏僻的地方,加上設施不足,亦缺乏即時及準確的記錄作審核追蹤,不僅做法不可取,亦會容易引起揣測。無 論如何,若果被捕人士在被拘捕時已經受傷,應該直接送往醫院 治理, 而非首先送到警方羈留設施。

14.37 對於訪客來說, 到新屋嶺探訪被捕人士相當困難。該處欠缺泊車位,而可抵達附近一帶的公共交通工具亦極之缺乏。從市區乘搭公共交通工具前往新屋嶺可能需要超過一小時。這種情況並不理想,亦有可能被認為妨礙被捕人士接受律師或家屬等相關人士探訪的權利。

14.38 由於新屋嶺位置偏僻, 該處的流動電話網絡覆蓋不穩定, 該中心內的警務人員可能無法使用手提電話聯絡外界。依照警方就 8 月 11 日當晚情況作出的解釋,駐守新屋嶺正門的警務人員並沒有通知該中心內的警務人員有律師到訪,反而建議律師自行致電中心的人員。律師到達新屋嶺後,未必可以使用手提電話致電中心內的固網電話,變相沒有任何途徑可以聯絡警務人員。若果選用一個沒那麼偏僻的臨時羈留處,則可減低通訊中斷的風險。

人手不足

14.39 8 月 11 日當天,只有一名值日官以及四名人員支援行政工作。這樣的人手不足以應付當晚就大量被捕人士所帶來的行政工作,例如安排醫療治理和律師會面,以及即時並準確地保存相關安排的記錄。事實上,由於當晚情況混亂, 致使警方無法確保被捕人士的醫療治理和法律會面的相關完整記錄。

14.40 分流安排方面, 新屋嶺需要額外人手支援, 才得以押送受傷被捕人士到醫院就診,而警務人員其後亦獲調派到新屋嶺支援有關工作, 這顯示新屋嶺作為臨時羈留處,原有的人手編配根本不足以應付額外的突發事件。

監警會根據《監警會條例》第 8(1)(c) 條作出的建議

人手編配

14.41 於 8 月 11 日,不同地點均有大量被捕人士, 明顯地令警隊管理層和現場警務人員面對後勤支援及執法方面的挑戰。執法上的挑戰包括兩方面:(1) 在暴力示威持續蔓延的情況下維持治安, 及(2) 處理大範圍不同地點的大量被捕人士。當現場指揮官面對持續的暴力事件時, 別無他法,只會先驅散群眾,重新開放被堵塞的道路,保障受影響人士的性命和財產安全。然而,被捕人士有權知悉自己的權利,亦有權接受醫療治理。同時,被捕人士都是被合理懷疑干犯罪行的人士,警方必須作好充分準備,把犯案人士繩之於法。如何在各項工作優次方面取得平衡至關重要,監警會建議警務處處長(處長)就此進行檢討。

14.42 在有可能採取大規模拘捕行動的情況下, 處長有必要檢視控制暴動所需的警力部署,以加強處理大型公眾活動被捕人士的後勤安排和人手部署。監警會留意到,警方已調配刑事部門的警務人員在大型公眾活動中負責處理拘捕行動。然而,警方應該同樣重視確保被捕人士知悉自己的權利,並得到及時醫療治理。警方已有指引訂明被捕人士的權利,確保傷者得到適切治療。這次的檢討工作應考慮目前的指引清晰程度是否足夠,以確保達致兩大目標:(1) 維持法治,以及(2)在尊重被捕人士的權利之餘,把犯案者繩之於法。由於將來可能再次出現大型公眾活動並涉及大量被捕人士,警隊亦應藉今次檢討考慮是否有需要加強培訓、人手編配及科技設備。

14.43 至於臨時羈留處的警力編配方面,8 月 11 日的事件顯示有必要安排更多人手資源、完善設備(詳情請參閱第 14.44 段),以確保警方能夠有效率地在同一時間內處理大量被捕人士涉及的行政工作。例如, 所有就醫要求必須馬上處理,而非分批處理。為此,人手編配是其中一項警方應仔細檢視的範疇。

設施

14.44 警方在選擇臨時羈留處時,會使用有足夠空間(例如停車場、探訪被捕人士的訪客等候處),以及足夠設備(例如穩定網絡連結中央電腦系統、足夠的固網電話)的警署,用作處理及羈押被捕人士。就這方面而言,監警會在 2019 年曾經視察警署,當時警隊正推出措施加強處理及羈留被捕人士的設施19。會方得悉這些設施的設計是為了確保被捕人士知悉自己的權利、確保法律會面安排可保障客戶/律師之間的私隱, 並為被捕人士在羈留期間提供足夠保障。新增設施同時可作審核追蹤, 包括保存閉路電視片段及電腦記錄,作為監察及調查投訴之用。監警會建議, 這些改善措施應盡快在所有警署實施。若果將來需在警署以外的地方設置臨時羈留處,有關臨時羈留處亦應設有與警署同等的設施。

地點

14.45 監警會明白,當警方在極端情況下選擇地點作為臨時羈留處, 需要在地點便利與預防襲擊風險之間取得適當平衡。就 8 月 11 日的事件而言,新屋嶺位置太偏僻,部分前來探訪被捕人士的訪客可能會因為該處的流動電話網絡覆蓋不穩定,而沒有任何可行方法聯絡新屋嶺。新屋嶺的結構以及周邊一帶缺乏公共交通工具,均導致訪客難以前來探訪被捕人士。至於運送被捕人士方面,若果在極端情況下,被捕人士在被拘捕時已經受傷,應避免長途跋涉移送被捕人士。警方在汲取 8 月11 日的教訓後,若果將來有需要使用臨時羈留處,應考慮選擇不太偏僻的地點,挑選位置時亦應考慮合理距離之內是否有醫院及救護站。

結論

14.46 新屋嶺毋庸置疑可以羈押大量被捕人士, 但就其結構及設備上的限制而言, 並不適合在當日用作臨時羈留處。若果將來有大規模拘捕行動,需要使用臨時羈留處, 其設施必須與目前警署處理及羈押被捕人士的標準相同, 而運作上則需採取上述建議提及的獨立後勤和記錄安排。警方亦應檢討及訂立政策,列明挑選地點作為大規模拘捕行動的臨時羈留處時,所需考慮的要求及因素。

以上資料來源:監警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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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田

序言

16.1 香港自 2019 年 6 月起,面對了當代最大的公共安全挑戰。按投訴類別或廣泛公眾關注, 是次審視工作涵蓋六個事件以及兩項議題。為提供該等事件及議題的背景及角度,監警會提供了概覽、一項關於警方使用武力指引的研究、兩項由獨立學者進行的調查研究: 其一關於警務人員的觀感,另一則為示威者及公眾人士的觀感。透過宏觀角度了解大型公眾活動及相關情況,將有助監警會有效履行《監警會條例》第 8 條的法定職能。

16.2 《第四章: 概覽-《逃犯條例》修訂草案引發的大型公眾活動》, 節錄了上訴法庭於 2020 年 4 月 9 日頒下的判詞,關乎一宗由 26 位現任及一位前任立法會議員就當局根據《緊急情況規例條例》訂立的《禁止蒙面規例》提出的司法覆核案件。法庭基於所取得而申請人並無爭議的證據, 綜述了由 2019 年 6 月至 10 月困擾著社會的暴力。判詞的首段值得在此覆述:


16.3 上述的 「危急情況」正是我們從 2019 年 6 月至 10 月的經歷。遺憾地,2019 年 10 月之後,暴力及破壞行為並無減退, 反而愈演愈烈。雖然在 2019 年 12 月有所緩和,但示威活動依然持續,直至 2019 年 12 月 冠狀病毒病疫情在港爆發。有關人士未有理會社交距離的法例規定及政府要求市民留家抗疫的勸告,幾乎每月都進行規模較小的示威活動,紀念元朗、太子站及將軍澳事件。  

16.4 警方在元朗事件及其他事件所採取的行動,源於執法需要。雖然警方在該些事件的處理手法有改善空間,尤以元朗事件為甚,然而,有人隨後在網上發表仇恨言論,加上不時在警察宿舍進行威嚇行為,均演變成缺乏或毫無事實基礎的公然文宣, 藉以抹黑警隊及阻礙警務人員執行維持法紀的職責。監警會希望公眾的意見是基於事實,包括是次審視報告所陳述的事實。

宏觀角度:自 2019 年 6 月 9 日起發生的大型公眾活動事件

重要特徵

16.5 《第四章》以宏觀角度,按月概述了由 2019 年 6 至 2020 年 3 月的公眾活動事件,當中引申出以下的特徵:

(a) 遊行後發生暴力示威的頻密度增加;

(b) 暴力程度升級及早期恐怖主義萌芽;

(c) 廣泛毀壞及破壞公共及私人財產,並對經濟造成長遠破壞; 以及

(d) 「私了」行為導致一名男子死亡及多名市民由於意見不同而遭毆打。

示威的頻密度及戰略

16.6 活動的特色, 是示威者採用簡稱「流水戰術」( 據稱源自已故功夫巨星李小龍) 的城市游擊戰略,在港鐵站及附近市內多處地點進行示威活動。而擁有四通八達網絡的港鐵, 成為了示威者偏好的交通工具。港鐵站被視為阻延警方行動的極佳地點,容許示威者有時間更換不顯眼的衣著, 避開警方的注意以至拘捕。港鐵站及附近警署則成為襲擊的主要目標, 使警務人員疲於奔命。相關示威活動具以下特徵:

(a) 示威者的訴求,由最初要求撤回《逃犯條例》修訂草案、成立獨立調查委員會調查警暴、釋放及赦免所有被捕或涉案人士, 持續演變為爭取全民普選、解散警隊及光復香港;

(b) 透過互聯網散播仇警言論,並威脅及恐嚇個別當值及休班警務人員及其家屬;以及

(c) 暴力升級, 包括堵路、毀壞公共及私人財產、癱瘓主要交通網絡及針對持不同意見人士進行「私了」。

暴力升級及早期恐佈主義

16.7 示威行動中的毋視法紀,以及暴力及大肆破壞程度,均是本港自1967 年暴動後從未見過。此等行為由堵路、擲磚、用雨傘(當中有頂端被削尖) 衝擊警方封鎖線,以至燃點汽油彈及街上縱火、損污公共及私人財產,甚或毀壞銀行、店鋪及港鐵站。由 2019 年 8 月初起,汽油彈幾乎在每次示威活動中都被使用, 用作擲向警務人員、公共及私人財產。2019 年11  月被佔領的兩所大學成為製造汽油彈的工廠,供在校外與警方衝突時使用。自 2019 年 7 月起,丫叉開始被使用;而多類可以致命的武器, 在街上亦被用以針對警方、交通網絡、公共及私人財產。

16.8 過去數月,警方曾發現製造炸彈的物料及遙距引爆的工具,亦檢獲槍械及實彈,並拘捕涉案人士。倘若這些武器被使用,後果將會不堪設想。警務處處長( 處長)曾警告,香港或會步入恐佈主義年代。

財產毀壞及對經濟的長遠損害

16.9 示威對公共及私人財產造成顯著的損害。雖然至今仍未作全面估算,但監警會根據所得資料,擬備清單並載於《第四章》附件  1 。從這份初步清單可見,所造成的損害實非任何社會可以承受。監警會的職能,並非就直接及間接損失、可見及無形的損害、以及對經濟的長遠打擊作出評估。監警會相信, 由專家作出的計量經濟學研究,將有助當局就過去數月暴力示威對經濟造成的長遠損害制定政策, 以及增進公眾的瞭解。香港將需要漫長時間,才能重新建立受創的營商及休閒和平城市的形象。示威令本港經濟在農曆年尾時變得岌岌可危。2019 冠狀病毒病疫情加深了香港的經濟困境,令失業及經濟下滑惡化。

互聯網的使用

16.10 就動員人們參予示威、提供平台作宣傳、散播仇警言論及毫無根據的聲稱或揣測以舉行集會、延續暴力行為及對警務人員及其家屬進行起底等行為而言,互聯網,尤其社交媒體,極具關鍵性。《第四章》附件 3 展示了互聯網的號召及宣傳力量。科技不僅利便了示威,更由於它的廣泛   使用,促成某些人進行起底等惡行而避開懲處。正如在概覽(《第四章》) 及特別是元朗事件(《第十章》)及太子站事件(《第十二章》) 篇章所見,互聯網往往成為散佈毫無依據的仇恨言論的最有效工具。因此 , 警方有需要檢視此種運用互聯網的手法對執法帶來的影響。

16.11 互聯網上廣泛流轉一些純屬指控及揣測的文宣,將幾宗不幸的死亡事件歸咎警方。2019 年 6 月,一名示威者從金鐘太古廣場的棚架墮下。同月,兩名女子自殺而留下遺言,呼籲示威者繼續抗爭。太子站事件更激起警方殺人的指控。另一名女子屍體在海上被發現,卻只基於揣測而被指為「被警方自殺」。2019 年 11 月,一名年輕大學生從高處墮下死亡。縱使領展已公開的閉路電視片段顯示, 在該名學生最有可能墮下的樓層,根本沒有警務人員在場,但該宗死亡事件依然被用作在網上散佈仇警言論。

「私了」行為

16.12 在一次暴力示威者與當區居民衝突中,一名年長男子被掟向他的磚塊擊中頭部死亡。當中幾名施襲者被捕,隨後被控謀殺。另一名男子因與示威者理論而遭人縱火焚身。針對持相反意見的無辜人士的連串襲擊, 往往是惡意及血腥的。根據現有資料,《第四章》附件 1 的列表及按月檢視撮述了該等襲擊的內容。

警隊的角色

公眾人士的觀感

16.13 當標籤警方行動為「警暴」時, 示威者似乎對自己的暴力毀壞和
「私了」行為視若無睹。部分社會人士及傳媒又何以認為示威者的行動可以理解, 卻認為警方履行職責以制止這些暴力行為時, 使用過度武力。要瞭解這些看法,則需要在是次審視以外另作分析。

16.14 《第十五章:警務人員、示威者和公眾人士的觀感》中第 15.41 至43 段按月載述警方及示威者對使用武力的看法。67.7 至 71.7%受訪者相信警方曾使用過度武力,而 32.8 至 41.4%相信示威者曾使用過度武力。雖然66.8 至 82.8% 相信恪守和平及非暴力示威的原則,然而, 只有 29.3 及
37.4% 不同意示威者有使用過度武力; 55.7 至 68.4% 對示威者的暴力行動表示理解或同情。上述調查均在 2019 年 8 月初至 12 月 13 日進行。

16.15 公眾意見調查在所難免有時間及調查方法上的限制。該等調查未有研究有關觀感是如何形成,而觀感亦會由於 2019 年 12 日 13 日後公開的新資料而有所改變。是次審視工作亦顯示了公眾人士的觀感大有可能是基於從社交及新聞媒體取得的資訊。誠然,該些資料的內容須視乎媒體在報導新聞及在網上發放訊息時所作的選擇;亦視乎受訪者如何內在化及演譯該些資料。現時清晰可見,過去多月發生的事件,重創警隊在本港及國際的形象,以及市民大眾對警隊的信任。

16.16 是次審視工作所取得的事實及資料, 為進一步分析及評估這些觀感提供了基礎。警隊維持法紀的角色須獲社會大眾更深入了解,而監警會就警民溝通作出了建議。

警隊角色僅限執法

16.17 是次審視工作揭示了示威活動曾經及持續由一貫的仇警訊息驅動, 並在互聯網一再流傳。該些訊息表示,警方在處理示威者時使用過度武力,達到「警暴」程度。按《警隊條例》所訂,警隊肩負起維持治安的責任。警隊的角色受香港特別行政區法律規範。警務人員並無政治角色, 因此, 他們在示威活動執法時,是獨立於及應該獨立於誘發該些示威活動的政治理念。

16.18 警暴的指控不應被用作政治示威的武器,這點不言而喻。倘若有任何警務人員超越或可能超越其法定權限, 則須依法被問責。這是法律而非政治問題。就此, 警務處副處長向聯合國人權理事會發表的聲明( 在《第四章》第 4.8 段所引述) , 已就警隊的角色及責任作出清晰確切的解說。鑑於其重要性,現再引述該聲明如下:

「這些暴力的罪犯向追隨者宣揚為求達到目的可不擇手段,宣稱以違  法達到目的是一個崇高的理念。警察並不是要判斷他們所宣稱的理念  是否正義、或甚至是否合理。我們不需這樣做。我們是警察。我們唯  一的任務是查明是否有人犯罪。如果有人違法,我們有法定責任制止  及逮捕。無論一個理念是無私或其實是自私都與我們無關。法律要求  我們逮捕他們。這就是法治的基本理念,沒有人凌駕法律。這就是為  何我和其他三萬名香港警察都曾莊嚴宣誓,以不畏懼、不徇私、不對  他人懷惡意、不敵視他人的態度去執行職務。這就是香港的真相。」

警方就和平集會的處理

16.19 處理和平集會旨在利便和平示威,體現言論及集會自由的權利。該等權利受法律保障。與此同時,公民社會的發展及進步並非建基於武力的使用或威脅,而是有賴各界和平自由地交流,從多元意見得出共識。為平衡市民的集會權利及其他市民正常生活的權利,公眾集會及遊行是透過
《公安條例》以通知警方的方式規管。倘若處長「合理地認為,為維護國家安全或公共安全、公共秩序或保護他人的權利和自由而有需要, 可以反對或禁止舉行作出通知的公眾集會或遊行。」(《公安條例》第 9(1) 條) 。然而,就處長的反對/禁止決定,主辦單位可向由退休高院法官任主席的公眾集會及遊行上訴委員會提出上訴。是項規管制度經由終審法院裁定符合基本法 (見梁國雄及另二人對香港特別行政區(2005)8 HKCFAR229) 。

16.20 由 2019 年 6 月至 2020 年 2 月,警方共接獲 300 宗公眾集會及遊行的通知,當中 48 宗遭禁止。詳情可見取自《第四章》的列表(表 4-1) 

監警會截圖

監警會截圖

在法律容許下使用武力

16.21 除在下述特別情況,任何人使用武力均屬非法:

(a) 倘若有人犯法或有合理理由相信有人即將犯法,獲賦權執法的人員可以在法例容許及訂明相關情況下使用武力執法;以及

(b) 當遇上非法使用武力,有關人員為其人身或財產安全作出自衛, 或為保護他人的人身或財產安全。

16.22 從是次審視所收集的事實可見, 警方在過去多月處理示威活動時使用武力, 是為應對示威者的非法行動, 以及遭暴力示威者襲擊時保護自己及他人。警隊的指揮架構及指引內容,旨在確保警務人員只可在上述情況使用武力。

16.23 過去數月的暴力示威期間,道路被堵塞,交通網絡受嚴重影響, 公共及私人財物遭弄損或破壞,警務人員及市民被襲擊。示威者使用丫叉及弓箭、磚塊及汽油彈及多種武器, 當中一些足以致命, 這些均屬非法行為,後果極其嚴重。

16.24 面對這些非法及足以致命的行為,警方必須執法及保護其人員及市民免受傷害。超過 590 名警務人員受傷,當中 61 人入院留醫。警務人員不時面對人身甚或致命危險,但除 12 宗事件外,只使用了低殺傷力武器。就該 12 宗事件而言,警務人員最終使用其佩槍發射了 19 發實彈。在事件中受傷的三名人士已全部出院。

16.25 從《第六章: 警方處理公眾活動的武力使用》可見, 警方就使用武器訂有嚴格指引,亦設有程序檢視警務人員發射實彈的個案。關於第六級的槍械使用,《警察通例》第 29-05 條 ─ 「警察開槍事件–報告及調查」訂明不同層級的指揮需於不同規定時間內提交報告,而有關報告最終會提交予行動處處長省覽。

16.26 為符合法律要求, 警方就武力使用訂下詳盡指引, 而每次使用武力亦會交予管理層檢視。有關安排包括執法時使用武力的政策、程序及訓練。縱使上述內容相當全面, 但仍有改善空間。《第六章》載述了多項改善相關指引的建議。從是次審視取得的事實顯見,警方過去多月使用的武力,主要為回應針對前線人員的暴力行為,以及履行《警隊條例》及《公安條例》,驅散人群或拘捕違法者。截至 2020 年 2 月,警方共拘捕 7 613 名人士。

16.27 所有警務人員都要為其使用武力負上個人責任。是次審視工作所闡述的投訴制度, 正為確保任何警務人員若有逾越法律規限及警例規定, 則必須負上責任。

監警會就審視事項的觀察所得

公眾觀感

16.28 2019 年 8 月至 12 月的公眾意見調查受訪者認為以下三宗事件,最大程度導致公眾對警方產生負面看法:

(a) 2019 年 7 月 21 日元朗事件(82%)

(b) 2019 年 8 月 31 日港鐵太子站事件(50%);以及

(c) 2019 年 10 月 1 日向一名示威者發射實彈(38%)。是次審視工作所涵蓋的事實

一般觀察所得

16.29 是次審視工作旨在為過去數月發生的示威活動及警方相應的行動提供宏觀場景。此審視並不處理個別投訴或個別警務人員的行為。投訴將先由投訴警察課處理。涉及個別人員的個案會按照適切法律程序或內部程序處理。詳情載於以下第 16.35 至 16.38 段。

開槍事件

16.30 2019 年 10 月 1 日及其他開槍事件已在《第四章》(第 4.281 段) 及《第六章》(第 6.25 至 6.33 段)討論。在所有 12 宗開槍事件中, 警務人員都在行動中「落單」,有受致命襲擊的風險或被奪去佩槍的危險。警方的指引容許他們在此等情況下使用槍械,但每宗個案均有標準匯報及調查程序予以跟進。警方表示, 上述開槍事件均經由管理層作出檢視, 證實並無違規,亦未有接獲關於使用槍械的須匯報投訴。

具體事件

16.31 分析個別事件的每個章節, 均以監警會基於個案事實的觀察所得作結。審視過程已逐一詳細研究每宗事件。要全面了解,應細閱有關篇章。若干較為重要的觀察所得扼述如下:

(a) 2019 年 6 月 9 日:立法會大樓外的衝突

這是首宗示威者與警方發生大型衝突事件。有關衝突主要涉及推撞,相比其後事件相對溫和。事件中警方並無積極主動使用武力, 只是應對暴力示威者作出的暴力行為。

投訴警察課共接獲 23 宗須匯報投訴及 5 宗須知會投訴。

(b) 2019 年 6 月 12 日:中信大廈事件

由於示威者進入中信大廈擬躲避及散去,故事件引起不少公眾關注。由於涉及此事件的司法覆核程序仍在進行,因此, 監警會不會裁定警方採取的行動是否恰當。

監警會的審視結果顯示, 警方雖然有施放催淚煙,亦同時架設封鎖線,疏導示威者經添美道向夏慤道疏散。然而,當時現場則聽到在中信大廈入口附近由揚聲器多次發出廣播,提示現場人士前往大台取水、口罩及鹽水,以及進入中信大廈躲避( 根據監警會所得資料,現場唯一的公共廣播系統,就是民間人權陣線當日主辦公眾集會所使用的系統)。

就 6 月 12 日事件共接獲 27 宗須匯報投訴及 33 宗須知會投訴。

(c) 2019 年 7 月 1 日:大肆破壞立法會綜合大樓

警方當日在立法會大樓內佈防的策略並不奏效,未能確保大樓完好,並引致內部及設施嚴重受損。假如警方有採取防禦措施,包圍及保護立法會大樓,例如架設較堅固的圍欄,或許能夠避免示威者闖入及大肆破壞。此外,警方亦可免於被指控採取「空城計」,令示威者可大肆破壞,從而扭轉民意。就此指控, 有人或會質疑,警方刻意不執行其「踏浪者行動」相關指令列明的目標(即保護立法會大樓) 以換取無法確定的民意轉向, 又有何得益?

值得注意的是,至今尚未有接獲關於上述指控的須匯報投訴, 作出這項指控的人士亦未有任何舉證。

(d) 2019 年 7 月 21 日:元朗事件

這事件引來大量投訴,已接獲的須匯報投訴有53宗及須知會投訴有19宗。

事件亦引起廣泛公眾討論及在網上充滿惡意的仇警訊息。

監警會發現警方在應對事件的部署及行動上確實有不足之處, 正因如此,引發警黑勾結的指控。源自網上的指責迅速蔓延, 而稱警察為「黑警」的仇警言論亦開始成為潮流。須知網上瘋傳的譴責, 從未有任何證據支持。嚴重的指控必須要有信服力的證據,但儘管會方作了最大努力在公開平台搜索證據, 卻遍尋不果。處長已在記者會上公開聲明,警黑勾結的指控毫無依據。事實上,警方採取了一連串跟勾結恰好相反的行動,拘捕在7 月21 日晚襲擊黑衣人的多名嫌疑人物。顯而易見,在網上標籤整個警隊為「黑警」的仇恨言論,並無依據。

這一宗可以說是對民意有深遠影響的事件,在《第十章》有詳細說明。

(e) 2019 年 8 月 11 日:葵芳及太古站事件

警方應檢討使用催淚彈的政策,尤其當需要向港鐵站內發射, 又或目標是既不完全密封,也不完全開放的地方。就相關事件, 在港鐵宣佈清場的一刻,葵芳港鐵站只是半封閉,而幾乎所有示威者都戴上防毒面具。當時使用催淚彈, 確實能夠驅散不願離開車站的暴力示威者, 從而避免肢體對抗及可能引致的傷亡。

在太古站事件當中,胡椒彈不應瞄準或射向示威者肩膊以上。因此, 會方已作出相關建議。監警會亦注意到示威者利用港鐵線路,動員到不同地方, 甚至採取城市遊擊戰術,以逃避追捕。事件令警方必須檢討及制定更清晰的執法指引,適用於不同的操作場合及室內公眾地方,如港鐵站等。

有關葵芳及太古站的事件,共接到四宗須匯報投訴及五宗須知會投訴。

(f) 2019 年 8 月 31 日:太子站事件

關於是次事件,已接獲1宗須匯報投訴及8宗須知會投訴。

正如元朗事件一樣,太子站事件被公眾廣泛討論及引發針對警方的仇恨言論。

由於媒體廣泛傳播, 警方在港鐵車廂內對乘客使用武力一幕, 已成為公眾眼中一個非常熟悉的畫面。但是這段被經常重播的錄影, 卻並不反映全部的事實。另一方面,新聞片段清晰顯示, 確實有示威者更換衣服扮成普通乘客。

為防止示威者逃脫,警方必須關閉車站,行動中多人被捕,並有部分人士受傷。救護人員在抵達後14至16分鐘獲准進入。

在這樣大型的事件中,警方及消防處明顯需要更好的溝通,雖然無人提出任何證據,其後有關受傷人數的報告卻惹來一場警方殺人的指控。

汲取教訓

16.32 警方應該從事件汲取教訓,檢討其維護法治與公眾秩序的角色、並改善處理示威活動的策略。在這方面,監警會的觀察已經詳列於相關的章節。會方透過這些觀察,共作出 52 項改善建議,協助處長檢討其戰術及策略。有關建議的總結請參閱本章節的附件。

16.33 閱讀和理解各項建議的內容, 必須同時參考相關章節的背景資料和上文下理, 在如何改善管理大型公眾活動的問題上, 必須聚焦下列議題:

(a) 風險評估

處理大型公眾活動的三管齊下理念

監警會注意到處長三管齊下的理念:

(i) 及早防範;

(ii) 及早管控;以及

(iii) 及早介入(在管理大型公眾活動上)。

貫徹理念的有效運用,警方必須制定嶄新策略方向,並在資源及科技上作充足裝備, 才可以應對類似城市遊擊戰所帶來的挑戰和攻擊。這些攻擊有先進科技支援, 而且非常暴力並肆意破壞,近乎恐怖主義。

社區生活受到暴力威脅的風險評估

為達至執法目的,監警會了解到處長已採納以風險為本的方針。基於過去幾個月的經驗,警隊(以至整個政府)必須深入分析, 這類型示威活動在破壞社區生活方面, 所帶來的潛在風險。只有具備準確的評估,才能給予社區預先警示及安排適當的保護。唯有這樣,公眾才會感到安心, 從而信任警方。

(b) 檢討武力使用指引及人員培訓

檢討指引以涵蓋不同場景

使用武力的廣泛指引大致上與國際標準相當一致, 但仍有改善空間, 特別是當警方遇到暴力 ,甚至生命安全受到潛在威脅的情況, 引入不同場景例子作參考, 配合相關法律意見, 會更能幫助前線人員,這些建議在《第六章》有詳細的說明。

使用催淚彈

審視工作特別強調過去數月催淚彈被廣泛使用。在《第六章》, 監警會倡議成立一個由醫療及科學專家組成的委員會,向警方提供建議。目的為確保現今及將來,在香港街道上使用的催淚彈及胡椒噴霧,不會超出可接受的毒理水平。由於香港環境狹窄,人煙稠密,監警會在《第十一章》建議警方加強對使用催淚彈的規範及指引。

需要檢討處理公眾活動的培訓及認證

處理公眾活動方面必須作出檢討, 以使各級的指揮更加清晰。在內部培訓方面,需要制定訓練目標及定期的資格認證,並確保各級人員(包括員佐級及指揮官級別)在處理公眾活動的專業能力,達到指定要求。就此需要檢討培訓課程。

培訓檢討應包括更好地利用及發布情報,實時監察大型公眾活動,並及時行動以防止事件升溫

培訓的檢討應該參考不同事件對警方形象的負面影響,尤以元朗事件為例,如果能及早跟進網上情報和實時監察, 將可以在2019 年7 月21日下午及時介入白衣人的集結,作出驅散及監控, 從而避免其後在港鐵站的打鬥。

維持警隊的專業

從《第十五章》警務人員意見調查的總結,監警會留意到, 雖然面對工作壓力及自身與家庭成員被起底的威脅, 警隊各成員依然堅持自我價值的肯定及良好的專業意識。這次意見調查相信有助處長優化培訓政策,以及提升對各級人員的支援。令人鼓舞的是, 幾乎所有警務人員都有共同意識,一方面要容許和平示威的進行,另一方面, 在必要時也要及時介入,予以限制。這正是穩固的基點,從而改進警方使用武力的指引和培訓。

需要與行動夥伴有更佳的協調

與其他機構有效協調, 也是培訓方面的一個主要範疇, 尤其在大型公眾活動中與消防處的緊密配合。

(c) 需要更佳的科技能力

需要認識互聯網的力量

在《第四章》已清楚說明,科技在號召及推動示威活動、左右意見形成與推廣方面影響力巨大(見《第四章》附件 3)。 值得注意的是,至少有一個應用程式,可以通知示威者警方實時的調配。

需要檢討利用互聯網作情報分析及實時行動

面對示威者快速及靈活地運用科技,警方的監察確實落後於人, 因而錯過不少防止示威活動的機會, 例如, 如果警方能夠在網上進行實時監察, 便應得悉在當日下午警方對元朗街頭白衣人集結的不作為,已迅速成為網上被批評的目標。如果警方能夠對白衣人作出及時驅散行動, 或嚴密監控其活動, 相信其後的打鬥便可以避免。

(d) 需要適時及有效的溝通

互聯網傳播思想的力量

互聯網不僅被用作號召示威及追蹤警方部署的工具,也成為鼓動武力及散播仇警的平台,在審視每個特定事件當中,這一點顯而易見。

警隊需籌劃傳訊策略以應對多變的環境並充分利用社區溝通渠

以元朗事件為例,如果能及早作出有效的溝通,警方將可以先行遏止仇警言論,或至少可以減低其數量及淡化其激烈程度。

除現時警察公共關係科使用的方法和渠道外, 警方需要增添一個能夠充分利用互聯網的溝通平台。警方亦應發掘不同的社區網絡, 以配合迅速及有效的訊息傳播,例如業主立案法團、互助委員會、物業管理公司和電訊營辦商等。當市民響應網上呼籲進行示威活動, 而情況又需要施放催淚彈時,警方可以透過適當平台, 向可能受影響的人士提早發出預警。

(e) 與電子及紙媒合作

監警會注意到傳媒是對警方作出投訴的最大群組,部分記者在過去數個月冒著危險進行採訪報道。當警方處理暴力示威場面時,記者有時會站於警方封鎖線的前方,因此可能造成警方執法的障礙。警方在執勤期間,曾經發現有一些偽冒記者證的個案。監警會建議警方應聯同傳媒機構的代表, 合作制訂在採訪大型公眾活動時的工作守則。傳媒需要接受示威活動有一定的危險性,而公眾依賴傳媒提供平衡客觀的新聞報道。警方亦須理解,市民有權知道現場情況,而傳媒確有責任報道。

(f) 合適的系統設施

審視工作中發現在2019 年7 月21 日晚上, 999 報案中心不勝負荷、因而癱瘓。類似情況極有可能再次發生。此外,新屋嶺扣留中心亦缺乏設施,不適合扣留大量被捕人士。兩個事例同時指出,要達到預期目的,必須要有合適的系統設施。

(g) 法律諮詢組

監警會相信, 處長需要一應俱全的內部法律諮詢服務及支援。此舉有助加快各類指引的檢討,並從法律觀點對政策、程序及做法作審核及驗證。許多其他地區的警隊都設有類似的編制。至於檢控工作則繼續屬於律政司的範疇。

(h) 維持公眾信任

透過由獨立學者進行的意見調查,《第十五章》總結在過往數個月示威者及公眾對警方的觀感。這些觀感總是受到媒體訊息及互聯網的影響,當然亦會隨著時間而改變。對於警方而言, 恢復及重建公眾信心至為重要。監警會提出的建議有助警方這方面的改善。

與私營機構的夥伴關係

16.34 公私營合作在基建工程非常普遍, 值得探索如何將類似方式引用到社區安全及保護上。警方應該與相關機構制定保障社會生命及財產的公私營合作協議。

投訴制度

16.35 根據法律,警務人員使用法律及指引容許以外的任何武力均屬個人責任。投訴制度的設計是讓公眾能透過警察投訴課, 向處長舉報任何違規或違紀的行為,  而監警會的法定職能是監察和審視須匯報投訴的調查。任何警務人員一經被判違規,均要面對紀律或司法聆訊。

16.36 此審視工作並不處理個別警務人員的違法責任或在個別事件中的疏於監督,此等問題需要交由投訴機制及警隊的管理系統處理。

16.37 《第五章》載有截至二月底所接獲的投訴。審視工作所收集的資料有助提供一個宏觀角度以監察及審視投訴警察課的調查。截至二月底, 投訴警察課共接獲 542 宗須匯報投訴及 1 099 宗須知會投訴。監警會法定職能是監察和審視須匯報投訴,而須知會投訴雖然由第三方(即沒有受直接影響的人士)提出, 投訴警察課都會予以跟進, 以提升警隊的服務質素和內部監管。

16.38 在 542 宗須匯報投訴當中、有 96 宗指控警務人員「毆打」;其中83 宗由被捕人士自己作出,四宗來自記者,而其餘九宗來自其他人士。由被捕人士自己作出之投訴已被列為「有案在審理中」, 因為被捕者最終會面臨法庭審判, 而投訴有關的事實亦有可能成為審訊時的證供。這些案件現時正處於法庭審判程序的起訴階段。待司法程序完結後, 監警會會索取每宗案件的審判報告, 以履行其監察的職能。無論如何,監警會會跟進每一宗須匯報投訴, 確保有關投訴的所有事實得到準確的匯報, 並安排觀察員出席投訴人與警務人員的會面,以及觀察在相關現場收集證據的工作。

處長的督導權力

16.39 過去數個月的事件都被相片及錄影鉅細無遺地記錄下來,實屬史無前例。從可靠的錄影片段或其他來源, 若發現有證據顯示警務人員使用武力超出可容許的尺度,縱然沒有投訴,相信處長亦會秉公辦理。

16.40 在超過 175 年的歷史當中, 警隊的管理不斷完善。監警會有信心處長會清楚警隊未來面對的挑戰,並希望藉此審視報告的建議協助處長應對未來的挑戰。

報告範圍及局限

16.41 此審視報告並不處理個別投訴或警務人員。但透過多方面取得的事實,可以將對峙場面的主要參與者,包括: 大部分穿著黑衣的示威者、其他白衣人及警方,他們的行為與策略變得清晰。

16.42 在審視工作過程中,監警會得到廣大市民的鼎力支持, 透過回應呼籲或接受特別邀請, 提供了大量資料。有公眾評論指出, 假如監警會能夠直接蒐證, 相信可以做得更多。這些日後公眾可作討論,但目前而言, 監警會只能在監警會條例範圍內工作。

16.43 縱使有局限, 此報告仍提供一個宏觀角度, 讓監警會審視須匯報投訴及向處長作出改善建議。此外, 會方亦希望審視的結果有助政府考慮未來路向。

致謝

16.44 監警會感謝國際專家小組(「專家組」)成員在初期研究時提出的建議及指導。專家組提供有用的相關學術文獻予專案組在進行審視工作時參考。專家組主席 Sir Denis 曾在警界身居要職,並撰寫多份關於警務工作的研究報告, 他慷慨地與監警會分享經驗。監警會感激專家組的支持及貢獻,但必須強調, 專家組純粹擔任諮詢角色。這份審視報告由監警會全權負責。

16.45 監警會感謝處長及其同袍提供的資料和回應。其他機構如消防處、醫院管理局及港鐵公司也在法例容許的範圍內提供資料。監警會感謝他們的協助。

16.46 是次審視工作是秘書處在監警會歷來面對最艱鉅的工作之一。全賴秘書處各成員的努力不懈, 才能在相對短時間內完成這份詳細的報告。監警會衷心感謝他們的貢獻。

觀察總結

16.47 示威活動在過去十個月已經變質,由最初的和平遊行及公眾集會演變為激進的街頭暴力示威,導致公眾及個人財產的受損,交通網絡中斷、與及持不同政見人士受到嚴重傷害( 包括一宗死亡個案)。最近搜獲的步槍,手槍及彈藥, 和製造炸彈的材料,似乎意味著香港社會正被扯向一個恐怖主義的年代。警隊的職責是保持社會安寧及維護法紀。當執勤時面對暴力行為,警方有時必須使用武力應對。希望是次審視報告讓大眾更加明白,在暴力面前警方扮演的角色及在法律上需要肩負的責任。

16.48 顯然,過去十個月暴力伴隨的示威活動已經將香港經濟推向險境。2019 冠狀病毒病疫情更令經濟雪上加霜。警隊形象失去榮光,同時香港亦失去一個得來不易的美譽, 不再是為人稱頌的安全城市。更令人痛心的, 是暴力造成的精神創傷,尤其在年輕人的內心烙印。然而,香港人憑著堅毅不屈及迎難而上的精神, 曾經克服無數困難。隨著冠狀病毒病疫情的爆發,在暴力歲月中明顯缺乏的仁愛關懷及社區合作亦再復出現。香港社會畢竟依然充滿愛心與關懷,只要大家同心協力, 必定可以締造一個更光明、更美好的將來。

以上資料來源:監警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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