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言
11.1 本章旨在審視 8 月 11 日警方在荃灣綫葵芳站內施放一枚催淚彈,並在港島綫太古站內向示威者發射胡椒彈的事件。當日全港共有15 個地點發生多宗衝突事件, 葵芳站和太古站事件乃其中兩宗。這兩宗事件引起公眾關注警方在港鐵站內施放催淚彈以及近距離發射胡椒彈,事件衍生四宗須匯報投訴及五宗須知會投訴(有關詳情請參閱下文第 11.33 至 11. 34 段)。投訴警察課正在調查這些投訴個案,監警會亦會就每一宗須匯報投訴個案,安排觀察員出席投訴警察課的會面及觀察搜證工作。本章旨在讓監警會釐清當日引起投訴的事件事實以及事發背景,以便監警會能夠更好地履行《監警會條例》第 8(1)(a) 條的職能,監察和覆檢投訴警察課對個別投訴的調查,同時藉此機會根據《監警會條例》第 8(1)(c) 條向警務處處長(處長)作出建議,以助警方在未來行動中避免衍生投訴。
引發 2019 年 8 月 11 日(星期日)事件的大型公眾活動
11.2 在 7 月 21 日(星期日) 元朗事件發生後,《逃犯條例》修訂草案引發的示威活動持續升級,規模越趨龐大,次數越趨頻密,暴力行為越趨激烈,示威地點亦越來越多。
11.3 在 7 月 26 日, 大約 15 000 名示威者1(主辦單位數字) 身穿黑衣, 在香港國際機場的入境大堂靜坐抗議,部分人向抵港旅客派發單張,爭取支持。示威者在 8 月 9 日再度佔據機場,在入境大堂靜坐抗議至 8月11日。
11.4 在 7 月 27 日(星期六),即使警方拒絕發出「不反對通知書」,仍然有大約 288 000 名示威者2(主辦單位數字)在元朗進行號稱「光復元朗」的遊行,部分人戴上頭盔及穿上防護裝備,並堵塞區內主要道路。當警方到達現場呼籲示威者散去時,示威者用雨傘、磚頭、木製盾牌及其他雜物攻擊警方。暴力示威者其後包圍元朗警署,再次投擲磚頭及其他雜物, 並堵塞警署外的道路, 導致警方須暫停報案室服務。
11.5 翌日, 港島區再有另一場示威, 參加者先在遮打花園參與獲警方批准的公眾集會,之後轉移至銅鑼灣及西區繼續示威,最後在上環與警方發生暴力衝突,警方施放催淚彈驅散。3 隨後日子,亦接連發生多場公眾示威。8 月 1 日(星期四),金融界從業員在中環走上街頭, 抗議《逃犯條例》修訂草案。4 8 月 2 日,醫護界在愛丁堡廣場舉行集會。同日,約一萬名公務員亦在遮打花園集會,要求成立獨立調查委員會, 調查近期發生的事件。5 8 月 3 日(星期六),示威者手持「警權過大」的橫額,從大角咀遊行到旺角及尖沙咀。6 8 月 4 日(星期日),示威者在將軍澳、觀塘、美孚、黃大仙、天水圍及銅鑼灣堵路,警方採取必要的執法行動, 亦因此與示威者發生衝突。
11.6 自 7 月 27 日元朗警署遭到示威者包圍後, 示威者包圍及襲擊鄰近港鐵站的警署已為常態。在 2019 年 8 月 11 日(星期日) 前的兩星期內, 至少 15 個警署遭受示威者襲擊。
11.7 7 月 30 日, 數百名示威者在葵涌警署外聚集。8 警務人員使用胡椒泡劑及警棍驅散人群,一名警署警長舉起裝有布袋彈的散彈槍, 以保護自己及同袍。
11.8 8 月 1 日、8 月 2 日及 8 月 3 日示威者連續三天包圍馬鞍山警署。9 較早前在 8 月 1 日,示威者亦包圍沙田警署。
11.9 8 月 3 日,示威者與警方在黃大仙爆發暴力衝突, 期間暴力示威者投擲硬物及雨傘,並用滅火筒噴向警務人員。 11 暴力示威者和部分當區居民亦包圍黃大仙警署及旁邊的紀律部隊宿舍,並以大量雜物施襲,警務人員施放多枚催淚彈驅散。
11.10 當晚, 旺角警署及尖沙咀警署遭到包圍, 暴力示威者投擲磚頭及硬物施襲。尖沙咀警署更成為暴力示威者的目標, 他們在警署四周不同地點縱火,以竹枝損壞警署內數輛汽車,又向建築物內投擲磚頭及硬物。8 月 4 日,數百名暴力示威者再次在黃大仙警署外與警務人員對峙, 不時以磚頭及雜物施襲12, 警務人員施放催淚彈、橡膠彈及反應彈驅散。
11.11 紅磡海底隧道乃示威者另一個針對目標。8 月 3 日傍晚, 有示威者在紅磡入口的收費亭設置路障,堵塞隧道來回方向交通。8 月 3 日、8 月 4 日、8 月 5 日及 8 月 10 日,示威者再次在收費亭堆放雜物, 導致隧道交通短暫癱瘓。
11.12 8 月 5 日(星期一), 示威者將行動規模升級, 社交媒體上遍布留言, 呼籲發動全港大罷工及不合作運動。14 示威者採取城市游擊策略,在港島、九龍及新界區多個交通繁忙地區堵塞道路:進行「快閃」封路、堵路。暴力示威者亦前往多間警署(包括葵涌警署、沙田警署、深水埗警署、天水圍警署)投擲硬物、汽油彈,並在警署外縱火。當晚, 部分示威者在北角及荃灣與一批身穿白衣、手持木棍的人士打鬥,據部分傳媒報道指,這些白衣人屬於福建社團。15 當日,警方在 14 區一共施放大約一千枚催淚彈、170 枚橡膠彈及 11 枚布袋彈,創 8 月 11 日前的單日新高。
11.13 8 月 6 日晚上, 數百名示威者在深水埗警署外聚集, 大叫「黑警」及「黑社會」。部分暴力示威者則以雷射光 照向警署, 並向警署投擲磚頭及玻璃樽。
11.14 在 8 月 7 日, 數以百計示威者在香港太空館外聚集, 用雷射筆照向太空館的蛋形外牆,以抗議警方在之前一日以管有攻擊性武器(即「雷射槍」) 拘捕香港浸會大學學生會會長。
11.15 8 月 10 日,大埔、大圍、沙田、觀塘、黃大仙、荃灣、尖沙咀等地區均出現示威活動。18 當日,有示威者利用欄杆和路牌設置路障, 堵塞多條主要道路,包括紅磡海底隧道九龍入口。至少有七個地區爆發衝突,其中,防暴警員在大圍和尖沙咀施放催淚彈,部分暴力示威者則向警務人員投擲汽油彈、雜物和石頭。部分暴力示威者包圍尖沙咀警署,在警署外縱火,以雷射光照向警署,又用雜物堵塞警署。警方施放催淚彈及橡膠彈,以驅散群眾。
11.16 8 月 11 日(星期日)的事件就是在這樣的背景下揭開序幕。
2019 年 8 月 11 日的示威活動概況
11.17 8 月 11 日,示威者計劃發動三場大型公眾活動反對《逃犯條例》修訂草案。第一場大型公眾活動是在維多利亞公園舉行集會,然後舉行港島東遊行,從維園遊行到北角渣華道遊樂場,再在該處舉行集會。第二場大型公眾活動是在深水埗楓樹街遊樂場舉行集會,然後從楓樹街遊樂場遊行到深水埗運動場,再在該處舉行集會。以上兩項示威活動均有向警方申請「不反對通知書」。第三 場大型公眾活動是在機場舉行公眾集會, 這項活動並沒有向警方申請「不反對通知書」。
11.18 維園舉行的集會獲警方發出「不反對通知書」,但基於安全考慮, 警方拒絕深水埗及港島東的集會及遊行申請。警方表示, 自 2019 年 8 月,網上開始出現訊息煽動群眾採取城市游擊策略,大規模破壞及堵 塞主要道路,網上亦不斷流傳訊息呼籲將示威行動及暴力升級。對於 當日維園的集會及其後的遊行,警方估計遊行開始後的某個階段,很 可能是在遊行接近尾聲時,遊行會演變成堵路和對執勤警務人員的猛烈攻擊。警方亦預計示威者會在 8 月 11 日無視警方反對, 繼續舉行其他公眾集會和遊行。警方更預料部分暴力示威者會把行動升級,癱瘓 交通,並以高度攻擊性的武器及極端暴力行為向警務人員施襲。有見 及此, 警方部署大約 3 850 名警務人員應對各區的突發情況、250 名警務人員負責保護政府總部和立法會綜合大樓, 以及 128 名警務人員負責處理警察總部職務。
11.19 8 月 11 日, 一如警方所料, 就《逃犯條例》修訂草案引發的示威活動在多處出現( 請參閱地圖 11-1)。維園的公眾集會按計劃舉行,大約下午 4 時,示威者步出維園。同時, 部分示威者從紅磡站走到紅磡海底隧道,在收費亭設置路障,堵塞交通。另一批示威者則遊行到灣仔, 部分人在金紫荊廣場的雕塑底座塗鴉, 其他示威者則堵塞警察總部外的道路,並縱火焚燒雜物。從下午 5 時起直至午夜,示威者採取城市游擊策略,利用港鐵快速轉移陣地,佔據車站附近不同地點的道路,然後再前往其他地方。在港島區,示威者在北角、灣仔、銅鑼灣、鰂魚涌、太古及西灣河佔據道路。警方進行驅散期間,雙方多次發生衝突。
11.20 九龍方面,深水埗的遊行在下午 3 時 20 分左右起步,大約有1 000 人參與。示威者到達長沙灣後, 開始佔據道路。從下午 4 時起直至午夜, 一如港島區的示威者般,九龍區的大批示威者據報乘搭港鐵前往不同地區堵塞道路,包括尖沙咀、美孚、九龍塘、葵芳及沙田。示威者在長沙灣警署、深水埗警署、尖沙咀警署、葵涌警署及沙田警署外示威。其中,尖沙咀警署遭受最嚴重的襲擊,暴力示威者除了向警署投擲磚頭、硬物及汽油彈,亦使用類似槍械的裝備。
11.21 葵芳站及太古站事件就是在此背景下發生。
11.22 8 月 11 日, 警方一共施放 361 枚催淚彈、27 枚橡膠彈及 14 枚布袋彈,並有使用警棍、胡椒泡劑及胡椒彈發射器。警務人員及警署遭示威者使用各式各樣的攻擊性武器施襲,包括磚塊、丫叉發射的鋼珠、汽油彈和滅火筒。期間多條道路被各種雜物堵塞。一共有 18 名警務人員在 8 月 11 日受傷, 當中一名警務人員腿部嚴重燒傷。醫院管理局轄下各醫院在 8 月 11 日共治理了 71 名涉及 8 月 11 日事件的傷者。
11.23 警方在 8 月 11 日全港多處的示威活動當中,合共拘捕 117 人, 當中 53 人被直接押送到新屋嶺扣留中心。19 新屋嶺扣留中心的拘留安排將於《第十四章》詳細探討。
11.24 截至 2020 年 2 月 29 日, 就 8 月 11 日事件被捕人士的數目增至 124 人( 94 男 30 女),涉及罪行包括「非法集結」、「管有攻擊性武器」、「參與暴動」、「 襲擊警務人員」、「未能出示身份證明文件/未有攜帶香港身份證」、「管有可作非法用途工具」、「無牌管有槍 械及/或彈藥」及「非法集會及遊行」,當中 33 人已被落案起訴候審, 另外 79 人仍在接受警方調查, 其餘 12 人已獲釋。
11.25 有市民就警方 8 月 11 日在葵芳站採取的行動提出民事訴訟, 就身心傷害向警方索償。直至 2020 年 2 月 29 日為止,監警會尚未獲得有關詳情及訴訟進展。
資料來源
11.26 為了釐清 8 月 11 日發生的事件,監警會仔細審視過以下資料:
(a) 警方提供的相關文件, 包括警方的部署及行動、事前收到的情報、警方所使用的武器、事發當日的受傷情況以及拘捕資料;
(b) 警方在 8 月 11 日行動期間拍攝的片段, 合共14段總長2小時30分鐘的錄影片段;
(c) 來自各電視台、報章及傳媒機構的新聞報道及新聞片段, 合共
213 篇新聞報道以及 102 段總長 101 小時的錄影片段; 20
(d) 公眾人士應會方呼籲提供的照片和錄影片段;
(e) 港鐵公司的閉路電視片段、損毁報告及當日的錄音,包括 39 段閉路電視片段(片長大約 77 小時)、三個港鐵車站的損毁報告、18 段錄音(長約 8 分鐘); 以及
(f) 政府新聞處網 頁 (news.gov.hk 和 isd.gov.hk )、 警務處網 頁(police.gov.hk ) 以及港鐵公司網頁( www.mtr.com.hk ) 的新聞公報。
事件
11.27 8 月 11 日導致警方在葵芳站及太古站的武力使用的事件,將分為兩部分進行分析:
(I) 警方在葵芳站內施放催淚彈; 以及
(II) 警方在太古站內向示威者使用武力,並近距離發射胡椒彈。
第一部分 – 警方在葵芳站內施放催淚彈
葵芳站
> 葵芳站位於葵青區,四周有住宅大廈、屋邨及購物商場( 請參考圖像 11-1 及地圖 11-2)。位於荃灣綫的葵芳站有別於其他大部分位於地底的港鐵站, 此站屬於高架車站, 共有兩層。地面是車站大堂,設有 A 至 D 四個出口,分別位於車站四個角落。乘客入閘後, 進入車站大堂付費區, 該處有九條扶手電梯, 連接上層路軌兩旁的月台。整個上層(包括路軌) 設有頂蓋, 惟月台兩端通往戶外,列車從露天路軌駛進車站,駛離車站後再次進入露天路軌。 E 出口位於上層月台其中一邊, 連接新都會廣場。葵芳站附近是葵富路、葵仁路及葵義路。葵涌警署位於葵涌道與葵富路交界, 距離葵芳站大約 300 米。
葵芳站附近的葵涌警署外
> 大約晚上 8 時,部分示威者堵塞葵涌警署外的道路( 資料來源: 傳媒報道)。
> 大約晚上 8 時 35 分, 當示威者繼續設置路障堵塞葵涌警署外的道路之際(資料來源:傳媒報道),約 200 名示威者從葵芳站前往葵涌警署(資料來源:香港警務處)。
> 大約晚上 8 時 45 分,警方在葵涌警署外的葵義路及葵富路交界設置防線( 資料來源:香港警務處),其後示威者開始向葵芳站方向撤退(資料來源: 直播影片)。
> 大約晚上 8 時 50 分, 約 200 名示威者在葵芳站一帶聚集, 部分人在港鐵站內, 亦有部分人在葵涌廣場及新都會廣場附近。另一批警務人員則從葵涌警署前往葵芳站( 請參考地圖 11-2 路線 A)。當這批警務人員抵達葵芳站 A 出口外,數十名示威者正身處葵芳站的付費區附近, 大部分人身穿黑衣、戴著頭盔及防毒面罩, 分散在閘機前後方, 向警務人員叫囂、用雷射筆照射警務人員以及向警務人員投擲水樽( 資料來源: 直播影片)。
> 大約晚上 8 時 51 分,港鐵宣佈因應葵芳站有突發情況,車站將會關閉( 資料來源: 直播影片)。港鐵於晚上 8 時 55 分左右啟動疏散程序,以保障乘客和車站職員安全( 資料來源: 傳媒報道及港鐵)。 21
> 大約晚上 8 時 53 分, 身處閘機附近的示威者繼續用雷射筆照向位於 A 出口外的警務人員,並向他們射水、噴射滅火筒。數名在D 出口外的示威者用消防喉向位於 A 出口外的警務人員射水( 請參考圖片 11-1)( 資料來源:傳媒報道及直播影片)。
> 大約晚上 8 時 55 分, 在 A 出口的警務人員由車站大堂閘外區域步行至另一邊的 D 出口,期間並未對付費區內的示威者採取行動( 請參考圖片 11-2), 警務人員在 D 出口外與示威者對峙。在新都會廣場外及連接商場的行人天橋上的示威者用強光及雷射筆照向警務人員,警務人員向葵涌廣場及新都會廣場方向舉起標示「警告 催淚煙」的黑旗( 資料來源: 直播影片)。
> 大約晚上 8 時 57 分, 警務人員離開葵芳站前往葵涌警署。數十名位於新都會廣場正門附近的示威者向葵芳站 D 出口方向前進( 資料來源: 直播影片)。
> 大約晚上 8 時 59 分,部分示威者向身處葵義路及葵富路交界的防線的警務人員照射藍色和綠色雷射光,警方在葵涌警署外舉起「警告 催淚煙」的黑旗( 資料來源: 香港警務處及直播影片)。
> 大約晚上 9 時 02 分, 警務人員到達葵涌警署外的防線增援, 警務人員其後開始沿葵富路向葵芳站推進,並在發出警告後施放催淚彈, 驅散示威者( 請參考地圖 11-2 路線 B)( 資料來源:香港警務處及直播影片)。
> 大約晚上 9 時 03 分, 港鐵公司宣布荃灣綫來回方向列車將不停葵芳站, 但會安排特別列車接載在葵芳站的乘客(資料來源: 傳媒報道)。
> 大約晚上 9 時 05 分,警務人員沿葵富路推進,到達葵芳站 D 出口對開的葵仁路(資料來源:傳媒報道及直播影片)。
葵芳站內施放催淚彈
> 大約晚上 9 時 06 分, 示威者在葵芳站近 D 出口的付費區內向警務人員射水和噴射滅火筒(資料來源: 直播影片), 根據警方表示, 示威者亦用丫叉發射鋼珠襲擊警務人員(資料來源: 香港警務處)。此時,有警務人員由 D 出口進入車站, 其中一人向 D 出口附近的付費區施放一枚催淚彈,並步出該出口( 請參考圖片 11-3 及圖像 11-2)。此舉成功驅散部分示威者,但仍有示威者留在現場,繼續在閘機後方用消防喉射水。警務人員於是再次行動, 重新進入車站,向付費區內的示威者發射兩枚橡膠彈,驅散部分示威者(資料來源:傳媒報道及直播影片)。
> 大約晚上 9 時 09 分,示威者衝向港鐵站的上層月台分散逃走,從上層月台的 E 出口走避入新都會廣場。亦有部分示威者在月台乘搭列車離開現場( 請參考圖像 11-3)。警務人員未有追趕,並在 D出口駐守,直至晚上 9 時 21 分左右撤退( 資料來源:傳媒報道及直播影片)。
在葵芳站內首次使用催淚彈後
> 大約晚上 9 時 12 分,約 20 人在連接新都會廣場以及葵涌廣場的行人天橋上聚集, 部分人士用雷射筆照向在葵芳站 D 出口外的警務人員。該處的警務人員乘坐警車離開現場(資料來源: 直播影片)。根據警方表示, 於晚上 9 時 16 分左右, 一支小隊正準備與另外兩支小隊在該處會合, 在葵芳進行高調巡邏(資料來源: 香港警務處)。
> 大約晚上 9 時 50 分,示威者再度在葵涌警署外聚集,並向警署照射雷射光, 警方在警署舉起黑旗「警告 催淚煙」(資料來源: 香港警務處、傳媒報道及直播影片)。
> 大約晚上 9 時 54 分,葵涌警署附近有人放煙花(資料來源:香港警務處、傳媒報道及直播影片)。
> 大約晚上 10 時,警方在葵涌警署及葵芳站附近施放催淚彈,驅散示威者( 資料來源:傳媒報道及直播影片)。
> 大約晚上 10 時 35 分,示威者向駐守葵涌警署的警務人員照射藍色和綠色雷射光(資料來源:香港警務處及直播影片)。
> 大約晚上 10 時 40 分,在葵芳站外聚集的示威者利用垃圾桶及發泡膠箱堵塞道路(資料來源: 直播影片)。
> 根據警方表示,葵芳站在大約晚上 10 時 55 分恢復列車服務(資料來源:香港警務處)。
> 大約晚上 11 時,示威者再次向葵涌警署照射雷射光。警方向示威者發出警告後,在葵涌警署外沿葵富路進行驅散行動,並施放催淚彈(資料來源: 直播影片)。
第二部分 –警方在太古站內使用武力, 並近距離向示威者發射胡椒彈
> 太古站位於康山及太古城,有別於葵芳站,太古站屬於地底車站, 共有兩層地下層。車站大堂位於地底第一層,月台則位於地底第二層。太古站共有 9 個出入口,全部位於地面( 請參考圖像 11- 4 及地圖 11- 3)。
> 大約晚上 10 時 30 分,警務人員採取行動,驅散正在佔據鰂魚涌站對開英皇道的示威者。英皇道的示威者逃往太古站方向,而身處鰂魚涌站閘機後的示威者,則據報乘搭列車前往太古站(資料來源:傳媒報道及直播影片)。
> 根據警方表示,晚上 10 時 33 分左右,約 100 名示威者在太古站下車(資料來源:香港警務處) 。
> 大約晚上 10 時 38 分, 300 名身穿防護裝備的示威者從太古站 C 出口步出,堵塞康山道。一架駛經現場的警車遭這批示威者用硬物及丫叉襲擊(資料來源:香港警務處) 。
> 晚上 10 時 44 分左右,約 200 名示威者現身太古站 C 出口附近的康山道西行綫。此時,有兩架警車抵達現場。身處康山道的示威者隨即轉身衝向太古站 C 出口(資料來源: 直播影片)。根據警方表示,警務人員下車追捕這批暴力示威者,而這批暴力示威者隨即逃往 C 出口,並向警務人員投擲煙霧餅(資料來源:香港警務處)。太古站 C 出口外的行人路冒出白煙( 請參考圖片 11-4),部分新聞報道指白煙是警方施放催淚彈造成的煙霧(資料來源:直播影片及傳媒報道),警方則表示當時沒有施放催淚彈(資料來源:香港警務處)。
> 大約晚上 10 時 45 分,警方從 C 出口進入太古站追捕示威者(資料來源:香港警務處、傳媒報道及直播影片)。
> C出口設有兩條扶手電梯, 一條向下通往車站大堂,另一條從太古站大堂向上通往地面。有片段拍攝到晚上 10 時 45 分起大約兩至三分鐘的事發情況,當時約有十名警務人員分別在兩條扶手電梯口以及沿著兩條扶手電梯制服一批示威者( 請參考圖像 11-5),而事發時,兩條扶手電梯都在停止狀態(資料來源:香港警務處、傳媒報道及直播影片)。
> 當時有超過 50 人試圖從扶手電梯往下前往大堂,大部分人戴著頭盔,有人戴上防毒面罩或護目鏡, 亦有部分人揹著背包及/或手持雨傘。約十名警務人員追捕這批示威者, 另有一批人則手持相機尾隨。許多人堵塞在扶手電梯口, 警務人員試圖抓住在人群較後位置的人士, 亦有部分警務人員用警棍制服當中幾名人士(資料來源:傳媒報道及直播影片)。
> 一名手持胡椒彈發射器的警務人員曾抓住一名戴著頭盔的男子, 惟該名男子掙脫並衝進扶手電梯方向的人群當中。該名警務人員後退兩、三步,在距離大約一至兩米的位置,向正在逃走的人群於肩膊水平位置發射胡椒彈,數枚胡椒彈似乎擊中一名正在逃走人士的頭盔( 資料來源:傳媒報道)。
> 警務人員使用警棍制服示威者期間,示威者與警務人員發生糾纏(請參考圖片 11-5 和圖片 11-6), 期間一名示威者抓緊扶手電梯不放,最終遭兩、三名手持警棍的警務人員制服。部分警務人員沿扶手電梯往下追捕示威者, 在扶手電梯糾纏期間, 一名警務人員與部分示威者從扶手電梯滾下(資料來源: 直播影片)。
> 根據警方表示, 在太古站共拘捕 19 人( 請參考圖片 11- 7)。大約晚上 11 時 05 分,被捕人士被押上附近的警車(資料來源:香港警務處及直播影片)。
> 警方發言人在 8 月 19 日的新聞簡報會上表示, 經初步審視, 警務人員在太古站內距離目標人物一至兩米位置發射胡椒彈,屬安全距離,符合製造商的安全指引(資料來源:傳媒報道)。
投訴警方
11.28 上述兩宗事件引起公眾關注警方在港鐵站內施放催淚彈以及近距離向肩膊水平位置發射胡椒彈,輿論主要來自傳媒評論以及若干非政府組織。
11.29 事件發生後, 民權觀察及醫生促進人權協會發表評論, 指在車站內施放催淚彈「違反供應商的安全指引」, 因為「催淚彈只可於室外地方或通風良好的地方使用」。
11.30 在 8 月 12 日,國際特赦組織香港分會總幹事發表評論, 指:「 在車站內近距離發射胡椒彈…… 偶爾更瞄準[ 目標人物的] 頭部和上半身」,「警方任何強硬手段只會令形勢更加緊張,挑起更大敵對情緒, 導致整體局勢升溫」。24 民權觀察認為胡椒彈造成的刺激可能會短暫影響扶手電梯上的目標人物的視力, 從而導致扶手電梯上的人有機會跌倒,造成人踩人事件。
11.31 港鐵公司員工協會批評警方在葵芳站內施放催淚彈, 漠視港鐵職員及車站內乘客的安全。
11.32 公眾人士(尤其是葵芳居民)亦關注催淚 煙對健康造成的影響。
11.33 截至 2020 年 2 月 29 日, 警方於 8 月 11 日在各處採取的行動一共衍生 12 宗須匯報投訴及 22 宗須知會投訴, 當中有四宗須匯報投訴及五宗須知會投訴涉及葵芳站及太古站事件。四宗須匯報投訴均涉及警方於 8 月 11 日在葵芳施放催淚彈,其中一宗由途經葵芳站的乘客提出,指控警方在車站內不當使用催淚彈;兩宗由葵芳居民提出,分別指控警方在位於住宅區內的葵芳站附近不當使用催淚彈,以及警方在葵芳住宅區範圍不當使用催淚彈; 一宗由葵芳居民提出,指控警務人員不禮貌,以及在施放催淚彈前沒有預先發出警告。
11.34 22 宗須知會投訴當中,有四宗涉及警方在葵芳站內或附近位置施放催淚彈; 只有一宗須知會投訴涉及警方在太古站施放催淚彈, 驅散正沿扶手電梯往下層的示威者。
警方的回應
11.35 警方就當日的事件, 向監警會陳述多項觀察, 詳列如下:
在葵芳站內施放催淚彈
11.36 晚上 8 時 35 分左右,大約 200 名示威者離開葵芳站,前往葵涌警署。他們在葵涌警署外聚集,設置路障,阻礙交通。葵涌警署和葵芳站附近的暴力示威者越來越多,他們間歇使用「雷射槍」襲擊身處警方防線的警務人員。
11.37 大約晚上 9 時 02 分,警務人員在展示警告旗幟無效後,沿葵義路進行驅散行動,期間施放催淚彈。暴力示威者後撤到葵芳站聚集, 再次與警方對峙。暴力示威者使用丫叉和懷疑煙霧餅,並投擲滅火筒向警方施襲。滅火筒內的壓縮氣體若過度受壓,有可能會引致爆炸。示威者亦用消防喉向警務人員射水, 於是警務人員向暴力示威者施放一枚催淚彈及兩枚橡膠彈。
11.38 警方認為向暴力示威者施放一枚催淚彈和兩枚橡膠彈是合理及有理據的,目的為製造安全距離,以防止現場情況惡化。警方在達到驅散暴力示威者的目的後,已立即停止使用武力。
11.39 即使警方已經作出警告, 暴力示威者卻沒有散去, 並肆意發動襲擊,因此警務人員必須使用所需的最低程度武力,以製造安全距離, 防止現場情況惡化。
11.40 為了與暴力示威者保持安全距離,避免與暴力示威者近距離發生衝突而無可避免地導致雙方受到更嚴重傷害,並有可能傷及無辜人士,例如途人和記者,警方認為必須使用所需的最低程度武力,亦即是催淚彈,以驅散示威者。
11.41 葵芳站實際上是一個半開放式車站, 車站大堂位於地面, 而月台則位於上層。這樣的半開放式車站有足夠通風讓催淚氣體快速地散去。
11.42 警隊指引並沒有訂明在半封閉式空間使用催淚彈的規定。
在太古站近距離發射胡椒彈及使用武力
11.43 晚上 10 時 38 分左右, 大約 300 名穿上保護裝備的示威者從太古站 C 出口步出,堵塞康山道。一輛警車途經現場,遭暴力示威者用硬物和丫叉襲擊。警務人員下車追捕示威者,示威者馬上衝往車站 C 出口,投擲煙霧餅逃避警方。警務人員遇到示威者反抗和暴力對待,遂使用適當武力控制並拘捕示威者,包括使用胡椒彈發射器。當示威者沿扶手電梯向下跑,逃入車站之際,警務人員在現場合共拘捕 19 名示威者,並檢獲三枝「雷射槍」、一枝丫叉連同 90 顆金屬顆粒(即鋼珠)。現場亦搜出大量防護裝備,包括頭盔、防毒面罩、口罩、護目鏡、護踭、手套。
11.44 香港其他執法機構( 即入境事務處和懲教署) 的部分單位亦配備胡椒彈發射器, 以供在密閉環境下使用。胡椒彈發射器是設計用以作近距離使用的。
11.45 事發時, 一輛警車正駛經太古站, 在沒有作出任何挑釁舉動的情況下,遭到暴力示威者主動用硬物和丫叉襲擊。當警務人員下車追捕暴力示威者時,他們逃往 C 出口方向,投擲煙霧餅並逃去,釋出的煙霧正是部分傳媒照片和片段拍攝到太古站 C 出口出現的煙霧。面對示威者的暴力和肆意攻擊,警務人員必須使用所需的最低程度武力控制和拘捕犯案人士,當中亦包括身處車站內的人士。
監警會的觀察
11.46 監警會留意到截至 8 月 11 日,很多大型公眾活動都涉及警務人員與示威者之間的衝突。在 7 月底,示威者在示威活動中越趨暴力, 經常使用雨傘、木製盾牌、頭盔、防毒面罩和其他自製的武器。衝突期間可見警務人員被投擲磚頭、其他硬物甚至汽油彈。在 8 月 3 日,部分示威者在黃大仙趁一批警務人員登上警車時, 進行有攻擊性的包圍並暴力襲擊警務人員。這批暴力示威者用滅火筒噴向警務人員,用雨傘及其他雜物施襲,並向警務人員投擲硬物,以阻止警務人員離開現場。其後,示威者包圍黃大仙警署及毗鄰的紀律部隊宿舍。
11.47 示威者不僅越趨暴力,襲擊警署和其他地方, 他們更擴大示威規模和頻密程度。8 月 4 日, 示威者在將軍澳、觀塘、美孚、黃大仙、天水圍和銅鑼灣堵路。8 月 5 日,示威者更發動全港大罷工及不合作運動,以城市游擊策略,在交通繁忙地區堵塞道路。各區警署(包括深水埗、觀塘、天水圍、屯門、大埔、沙田、荃灣、將軍澳、北角)亦遭到圍攻。港鐵可達的警署更常常成為示威者的襲擊目標。警方於單日使用了約 1 000 枚催淚彈,拘捕了 165 名示威者。由 7 月底至 8 月初開始,幾乎每日早或晚都有暴力示威活動。葵芳站和太古站事件正是在這樣的背景下發生。
11.48 8 月 11 日,示威者再次在全港多處發動示威,在港鐵沿綫使用城市游擊策略,堵塞交通繁忙地區的道路,並在不同警署外示威。示威者向警務人員投擲磚頭和汽油彈,並在多處縱火。當日,警方拘捕 117 名示威者,施放 361 枚催淚彈。
在葵芳站內使用催淚彈
11.49 葵涌警署在 8 月 11 日成為了目標,在警方採取驅散行動期間, 警務人員在葵芳站內向示威者施放了一枚催淚彈和兩枚橡膠彈。監警會對此有以下觀察:
(a) 8 月 13 日,聯合國人權事務高級專員辦事處對香港大型公眾活動發表意見指:「可靠證據顯示低殺傷力武器( 例如催淚彈) 的使用方式違反國際規範及標準。例如, 警務人員多次在滿佈人群的密閉空間施放催淚彈, 並在多個場合中直接向個別示威者發射催淚彈, 造成極大致命或嚴重受傷的風險」。重點是在現場情況下, 於葵芳站內施放催淚彈是否有必要及恰當。
(b) 監警會留意到示威者在港鐵站內向警務人員方向以消防喉射水及使用滅火筒噴射, 據警方表示, 示威者甚至向警務人員使用丫叉和投擲滅火筒。警務人員向該方向施放了一枚催淚彈及兩枚橡膠彈, 警方解釋使用催淚彈和橡膠彈, 是為了保持安全距離和驅散示威者, 而大多數示威者隨後確實沿扶手電梯向上走, 經上層部分開放式月台由 E 出口離開現場。監警會觀察到
使用催淚彈後,警方的確製造出安全距離並且成功驅散示威者, 而沒有與他們近距離發生肢體衝突或使用可能導致雙方受傷的其他武力。當警方達到驅散示威者的目的後, 警務人員便沒有再次施放催淚彈。
(c) 根據警方最新的武力使用指引, 如遇上頑強對抗( 即作出實質行動抗拒人員的控制,其行為可能引致他自己或其他人受傷),警務人員可使用催淚劑裝置, 如催淚彈。當面對暴力攻擊( 即肢體毆打引致或相當可能引致他人身體受傷), 警務人員可使 用低殺傷力武器, 如橡膠彈。在情況許可下, 警務人員應盡量向對方發出警告, 說明將使用何種武力和武力的程度。在可行範圍內,警方應盡量讓對方有機會服從警方命令, 然後才可使用武力。使用武力的原則是, 所使用的武力必須是為達到目的而須使用的最低程度武力; 達到目的後, 須立即停止使用。所使用的武力在當時情況下必須是合理的。警務人員須自行判斷在當時情況下,何等程度的武力為之合理及有充分理由使用, 而警務人員亦必須為自己的行為負責。
(d) 根據警方指引, 雖然催淚煙一般不會對健康構成永久損害, 但若果濃度夠高, 或施放催淚彈的地點通風不足, 則可能會損害人體。鑒於火警風險,警方在建築物林立的地方施放催淚彈時, 應該確保催淚彈不會意外進入室內。在建築物內施放催淚彈是由在場的高級警務人員下決定, 而有關警務人員必須對自己所作的決定負上責任。有關高級警務人員須確保當向人群使用催淚煙時需留有逃走之路線。若果遇到目標人物藏身於受保護之地方、房間或建築物內, 警方選擇合適的武器應對至為重要。警方必須慎重考慮火警風險, 或導致無辜市民吸入高濃度催淚煙的風險,並必須立即採取跟進行動,例如檢查每個房間等。
(e) 催淚彈罐上印有「 只供室外使用。可能引起火警」字樣( 請參考圖片 11-8 及圖片 11-9)。除了彈罐上的警告,催淚彈製造商的產品安全資料有一防範說明,「只能在室外或通風良好處使用」( 請參考圖片 11-10) 。
(f) 至於火警風險, 催淚彈製造商網站上提供的產品資料顯示「煙火裝置可能引起火警」的警告( 請參考圖片 11-11) 。
(g) 根據催淚彈製造商網站提供的資料, 在使用催淚彈時, 首要安全措施似乎是現場環境要有足夠通風程度, 因為通風程度與火警風險及催淚煙消散速度有直接關係。
(h) 警方解釋葵芳站屬半開放式結構, 車站大堂和多個出入口位於地面, 有足夠通風讓催淚氣體快速散去。監警會明白公眾人士關注警方在港鐵站內施放催淚彈對健康構成的潛在風險。就此而言, 監警會留意到葵芳站大堂區域的對外通風,主要經地面的四個出入口,以及多條通往上層的扶手電梯, 而上層乃高架月台, 路軌兩端是近乎完全開放的空間。當日警務人員是在 A 出口和 D 出口附近施放催淚彈,催淚氣體得以較快速度散去。事發在 8 月 11 日晚上 9 時 06 分左右, 當天是星期日, 有片段拍攝到當時車站內除了示威者之外, 沒有太多其他人士在場。事實上, 港鐵已在大約晚上 8 時 55 分啟動葵芳站疏散程序, 現場無辜人士吸入高濃度催淚氣體的風險並不高。然而,由於乘客和車站內的人士需要一定時間疏散,而且當時港鐵職員仍然在現場當值, 故此不能排除當時仍有無辜市民受到影響。
(i) 監警會觀察到警方指引沒有清楚訂明警務人員可否在非室外地方施放催淚彈, 以及警務人員或高級警務人員( 如在場) 在施放催淚彈時, 應如何評估現場環境和情況。下文「監警會的建議」會探討此議題。
(j) 事發後,港鐵職員和公眾的關注是可以理解的。《第六章:警方處理公眾活動的武力使用》會詳細探討催淚煙所含的化學刺激物對健康的影響。若果適當使用催淚彈, 其化學刺激物一般只會對人體造成短暫影響, 最多維持約三小時。不過, 目前只有很少文獻提及催淚煙對健康和生命的長遠影響或副作用。考慮到催淚煙可能會對無辜人士造成不必要的影響,例如 8 月 11 日在港鐵站內的前線職員以及葵芳等人煙稠密地區的居民, 下文「監警會的建議」會探討( 尤其在示威者的城市游擊策略下) 警方在人口稠密地區及港鐵站使用催淚彈的議題。
在太古站內使用武力及近距離發射胡椒彈
11.50 事發時, 約有 300 名示威者堵塞康山道。據傳媒報道, 部分示威者乘坐港鐵至康山道, 以躲避警方在鰂魚涌進行的驅散行動。據警方表示, 此時有一輛警車途經現場,遭暴力示威者用丫叉和其他硬物襲擊。為制止示威者的暴力,警務人員下車展開拘捕行動,示威者馬上逃往太古站 C 出口。在扶手電梯的追捕過程中,警方使用了警棍及胡椒彈。
11.51 事發後, 太古站的使用者、港鐵公司員工協會、人權組織和傳媒均對警方的武力使用( 特別是在港鐵站近距離使用胡椒彈發射器) 表示關注。就這方面, 監警會有以下觀察:
(a) 據警方表示,警務人員遭到示威者的抵抗和暴力。在 此情況下, 警方認為警務人員有必要使用適當武力,以執行控制和拘捕。從拍攝到事件經過的錄影片段可見, 部分示威者在警務人員試圖拘捕時反抗。
(b) 根據警方最新的武力使用指引, 警方使用的武力程度是否恰當, 取決於目標人物的反抗程度。如遇上頑強對抗(即作出實質行動抗拒人員的控制,其行為可能引致他自己或其他人受傷),警 務人員可使用胡椒彈。當面對暴力攻擊(即肢體毆打引致或相當可能引致他人身體受傷),警務人員可使用低殺傷力武器,如 警棍等。為有效控制目標人物, 警務人員使用的武力程度可以比對方的對抗程度高一個層次。
(c) 使用胡椒彈發射器和警棍是否適當, 取決於警務人員所遭受的暴力, 以及逮捕時遇到的抵抗程度。然而, 更精確的問題是胡椒彈發射器是否可以在近距離及肩膊水平的位置使用。
(d) 胡椒彈含有胡椒粉末,透過壓縮氣體發射, 而非用火藥推進。胡椒彈的大小與波子相若, 擊中目標後會破裂, 並釋出內含的粉末,製造出與胡椒泡劑相若的效果。根據警方表示, 胡椒彈發射器可以近距離使用, 其設計亦用以作近距離使用。胡椒彈不會穿透人體,擊中目標表面後會釋放粉狀煙霧, 造成刺激, 有助驅散具威脅性的群眾。警方發言人在 8 月 19 日的傳媒簡報會上表示, 警方經初步檢視, 發現警務人員在太古站內發射胡椒彈時, 與目標人物相距一至兩米, 符合製造商的安全指引內訂明的安全距離。
(e) 警方在警察機動部隊總部為監警會委員示範時,在大約 1.5 米的近距離向一名機動部隊隊員的身驅發射胡椒彈。當時該名穿著夏季制服的機動部隊隊員雖然感到少許不適,但亦只是皮膚出現輕微泛紅。
(f) 根 據《聯合國執法人員使用低殺傷力武器指引(高級修訂版)》,「動能打擊投射物不得瞄準頭部、臉部或頸部」。 根據胡椒彈發射器製造商的網站資料, 胡椒彈發射器使用手冊亦載有重要警告:「危險:切勿瞄準臉部、眼部、耳朵、喉部或脊椎」。至於胡椒彈是否不應該瞄準肩膊或以上位置,監警會留意到警方對此並沒有明確指引, 而一般指示是只應瞄準軀幹。雖然胡椒彈擊中身軀或手腳並不會造成損傷,但若果擊中眼睛或臉部其他脆弱部位時, 可能會導致對方嚴重受傷。事件中,警務人員從後向示威者發射胡椒彈。
(g)從拍攝的片段可見, 警務人員瞄準的示威者均戴著頭盔(數枚胡椒彈似乎擊中其中一名示威者的頭盔),部分人戴著護目鏡。雖然胡椒彈未必會導致他們嚴重受傷, 但根據國際指引, 警務人員不應瞄向示威者頭部。就警方缺乏指引禁止警務人員瞄準肩膊以上位置發射胡椒彈,「監警會的建議」一節將會探討。
(h) 在扶手電梯的拘捕過程當中, 一名警務人員和一名示威者從扶手電梯滾下,現場情況混亂。警務人員到底應否在扶手電梯追捕示威者, 乃現場警務人員即場作出的判斷。監警會留意到示威者採取城市游擊策略, 利用港鐵各路綫前往不同地區堵塞道路。每當警方向示威者採取行動時, 示威者便逃進港鐵站, 以躲避拘捕,或許他們相信只要進入車站内,警方便會停止追捕, 因此港鐵站成為示威者的安身之所。隨著示威活動持續,警務人員開始追隨示威者進入港鐵站採取拘捕行動。可見警方因應示威者進入港鐵站逃生或暫避而改變了他們的行動策略。警方應該就這方面向警務人員發出明確指示, 訂明在不同的情況下以及在室內公共場所( 例如港鐵站內),應該採取或不應該採取的行動。「監警會的建議」一節將會探討。
11.52 監警會注意到警方在第 11.36 至 11.42 段所載關於葵芳站施放催淚彈的回覆。監警會審視投訴警察課現正調查的須匯報投訴時,會充分考慮這些回覆。
監警會根據《監警會條例》第 8(1)(c) 條作出的建議
11.53 上述兩宗警方武力使用事件均在港鐵站內發生, 示威者採取城市游擊策略,利用港鐵網絡前往全港各區,堵塞主要交通幹道,破壞公共基礎設施及交通設施,然後逃到港鐵站躲避警方追捕。故此,警方採取驅散行動是無可避免的,亦因此會在港鐵站內或附近一帶使用武力, 包括使用催淚彈和胡椒彈。這些地方通常人煙稠密,鄰近住宅或商業區,因此有可能會對無辜途人或附近居民造成影響。在這種情況下,警 方的行動自然會引起公眾投訴。
11.54 監警會觀察到,自從發生當日事件及 8 月 31 日的事件後,警方已調整策略,主動防守有可能被用作離開現場或避險的港鐵站,並與港鐵車務部協調,在有需要時調整列車服務路線, 以防止同類情況再次發生。正如上述觀察所得,港鐵是示威者進行示威活動的主要交通工具。為了避免對無辜途人造成傷害,監警會歡迎警方繼續與港鐵緊密合作,確保港鐵運輸系統安全,以免其被用作助長暴力非法示威活動。
11.55 另一需改善之處是警方在港鐵站或附近一帶採取行動前, 可事先與公眾人士及乘客更好溝通,讓他們及早提防。例如,若然警方採取行動期間有很大機會施放催淚彈,警察公共關係科應透過電話短訊通知市民,正如警方現已在大型公眾活動中所做。警方與市民的溝通可提供資訊提醒市民採取預防措施,例如關上窗戶以及用濕毛巾封住門窗縫隙。港鐵公司應作出相應配合,在列車駛往衝突地區時,廣播類似訊息,預先通知乘客有關情況。各區的警民關係組及民政事務總署應制定快速預警系統,通知物業管理人員及互助委員會,提醒居民及早採取預防措施, 及避免前往衝突地區。
11.56 雖然警方認為在葵芳站內施放催淚彈以及在太古站內發射胡椒彈乃合理做法,但這兩宗事件清晰顯示,市區環境及衝突現場情況複雜多變,警方有必要檢視人群管理、拘捕行動及武力使用的相關指引和培訓,尤其是警方在港鐵站或其他建築物內追捕示威者的策略, 以及在非戶外地方使用催淚彈及低殺傷力投射彈的抉擇。警方須在行動成效和保護現場無辜市民之間取得平衡。
11.57 監警會認為,警方可從 8 月 11 日葵芳站和太古站事件汲取教訓,警隊管理層應作出以下檢討:
(a) 檢視在應對破壞社會安寧、有示威者作出暴力行為的大型公眾活動時的相關行動計劃, 尤其是警務人員平息動亂時所採取的策略、裝備及武器;
(b) 加強在本港市區範圍使用催淚彈的相關規例和指引, 尤其須提供清晰指引, 訂明警務人員考慮使用催淚彈時, 在評估實際環境、通風程度及現場情況時須考慮的因素, 當中須參考國際標準及製造商的規定;
(c) 制定就胡椒彈發射器應用的清晰指引,包括訂明恰當的射程、射擊軀幹的目標範圍, 並參考製造商就甚麼情況下應該或不應該使用胡椒彈發射器的安全指引及警告;
(d) 制定為警務人員而設有關催淚彈、胡椒彈發射器和其他警隊武器應用的情境為本培訓, 包括定期就警務人員處理示威活動的武力使用進行考核;
(e) 制定情境為本的培訓, 訓練警務人員在不同的市區環境中, 處理大型公眾活動時應採取的策略, 尤其是在港鐵站內及人煙稠密的室內範圍;
(f) 訂定指揮官和前線警務人員在不同情況下使用武力應負上的責任;
(g) 制定渠道加強與公眾溝通, 通知市民警方將會使用武力及相關預防措施; 以及
(h) 加強並完善相關規例、指引和培訓手冊, 讓警務人員和公眾人士得到更清晰的指示。
11.58 上述建議應與監警會在報告《第六章: 警方處理公眾活動的武力使用》中作出的建議一併閱讀。
以上資料來源:監警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