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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2019年6月起《逃犯條例》修訂草案引發的大型公眾活動及相關的警方行動 監警會專題審視報告 第三冊 第十一章 2019年8月11日(星期日)葵芳站及太古站事件

資料庫

關於2019年6月起《逃犯條例》修訂草案引發的大型公眾活動及相關的警方行動 監警會專題審視報告 第三冊 第十一章 2019年8月11日(星期日)葵芳站及太古站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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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2019年6月起《逃犯條例》修訂草案引發的大型公眾活動及相關的警方行動 監警會專題審視報告 第三冊 第十一章 2019年8月11日(星期日)葵芳站及太古站事件

2024年04月24日 15:26 最後更新:12月14日 16:17

序言

11.1 本章旨在審視 8 月 11 日警方在荃灣綫葵芳站內施放一枚催淚彈,並在港島綫太古站內向示威者發射胡椒彈的事件。當日全港共有15 個地點發生多宗衝突事件, 葵芳站和太古站事件乃其中兩宗。這兩宗事件引起公眾關注警方在港鐵站內施放催淚彈以及近距離發射胡椒彈,事件衍生四宗須匯報投訴及五宗須知會投訴(有關詳情請參閱下文第 11.33 至 11. 34 段)。投訴警察課正在調查這些投訴個案,監警會亦會就每一宗須匯報投訴個案,安排觀察員出席投訴警察課的會面及觀察搜證工作。本章旨在讓監警會釐清當日引起投訴的事件事實以及事發背景,以便監警會能夠更好地履行《監警會條例》第 8(1)(a) 條的職能,監察和覆檢投訴警察課對個別投訴的調查,同時藉此機會根據《監警會條例》第 8(1)(c) 條向警務處處長(處長)作出建議,以助警方在未來行動中避免衍生投訴。

引發 2019 年 8 月 11 日(星期日)事件的大型公眾活動

11.2   在 7 月 21 日(星期日) 元朗事件發生後,《逃犯條例》修訂草案引發的示威活動持續升級,規模越趨龐大,次數越趨頻密,暴力行為越趨激烈,示威地點亦越來越多。

11.3  在 7 月 26 日, 大約 15 000 名示威者1(主辦單位數字) 身穿黑衣, 在香港國際機場的入境大堂靜坐抗議,部分人向抵港旅客派發單張,爭取支持。示威者在 8 月 9 日再度佔據機場,在入境大堂靜坐抗議至 8月11日。

11.4  在 7 月 27 日(星期六),即使警方拒絕發出「不反對通知書」,仍然有大約 288 000 名示威者2(主辦單位數字)在元朗進行號稱「光復元朗」的遊行,部分人戴上頭盔及穿上防護裝備,並堵塞區內主要道路。當警方到達現場呼籲示威者散去時,示威者用雨傘、磚頭、木製盾牌及其他雜物攻擊警方。暴力示威者其後包圍元朗警署,再次投擲磚頭及其他雜物, 並堵塞警署外的道路, 導致警方須暫停報案室服務。

11.5  翌日, 港島區再有另一場示威, 參加者先在遮打花園參與獲警方批准的公眾集會,之後轉移至銅鑼灣及西區繼續示威,最後在上環與警方發生暴力衝突,警方施放催淚彈驅散。3 隨後日子,亦接連發生多場公眾示威。8  月  1  日(星期四),金融界從業員在中環走上街頭, 抗議《逃犯條例》修訂草案。4 8 月 2 日,醫護界在愛丁堡廣場舉行集會。同日,約一萬名公務員亦在遮打花園集會,要求成立獨立調查委員會, 調查近期發生的事件。5   8  月  3  日(星期六),示威者手持「警權過大」的橫額,從大角咀遊行到旺角及尖沙咀。6   8  月  4  日(星期日),示威者在將軍澳、觀塘、美孚、黃大仙、天水圍及銅鑼灣堵路,警方採取必要的執法行動, 亦因此與示威者發生衝突。

11.6   自 7 月 27 日元朗警署遭到示威者包圍後, 示威者包圍及襲擊鄰近港鐵站的警署已為常態。在 2019 年 8 月 11 日(星期日) 前的兩星期內, 至少 15 個警署遭受示威者襲擊。

11.7  7 月 30 日, 數百名示威者在葵涌警署外聚集。8 警務人員使用胡椒泡劑及警棍驅散人群,一名警署警長舉起裝有布袋彈的散彈槍, 以保護自己及同袍。

11.8  8 月 1 日、8 月 2 日及 8 月 3 日示威者連續三天包圍馬鞍山警署。9 較早前在 8 月 1 日,示威者亦包圍沙田警署。

11.9  8 月 3 日,示威者與警方在黃大仙爆發暴力衝突, 期間暴力示威者投擲硬物及雨傘,並用滅火筒噴向警務人員。 11  暴力示威者和部分當區居民亦包圍黃大仙警署及旁邊的紀律部隊宿舍,並以大量雜物施襲,警務人員施放多枚催淚彈驅散。

11.10 當晚, 旺角警署及尖沙咀警署遭到包圍, 暴力示威者投擲磚頭及硬物施襲。尖沙咀警署更成為暴力示威者的目標, 他們在警署四周不同地點縱火,以竹枝損壞警署內數輛汽車,又向建築物內投擲磚頭及硬物。8 月 4 日,數百名暴力示威者再次在黃大仙警署外與警務人員對峙, 不時以磚頭及雜物施襲12, 警務人員施放催淚彈、橡膠彈及反應彈驅散。

11.11 紅磡海底隧道乃示威者另一個針對目標。8 月 3 日傍晚, 有示威者在紅磡入口的收費亭設置路障,堵塞隧道來回方向交通。8 月  3 日、8 月 4 日、8 月 5 日及 8 月 10 日,示威者再次在收費亭堆放雜物, 導致隧道交通短暫癱瘓。

11.12  8 月 5 日(星期一), 示威者將行動規模升級, 社交媒體上遍布留言, 呼籲發動全港大罷工及不合作運動。14 示威者採取城市游擊策略,在港島、九龍及新界區多個交通繁忙地區堵塞道路:進行「快閃」封路、堵路。暴力示威者亦前往多間警署(包括葵涌警署、沙田警署、深水埗警署、天水圍警署)投擲硬物、汽油彈,並在警署外縱火。當晚, 部分示威者在北角及荃灣與一批身穿白衣、手持木棍的人士打鬥,據部分傳媒報道指,這些白衣人屬於福建社團。15 當日,警方在 14 區一共施放大約一千枚催淚彈、170 枚橡膠彈及 11 枚布袋彈,創 8 月 11 日前的單日新高。

11.13   8 月 6 日晚上, 數百名示威者在深水埗警署外聚集, 大叫「黑警」及「黑社會」。部分暴力示威者則以雷射光 照向警署, 並向警署投擲磚頭及玻璃樽。

11.14    在 8 月 7 日, 數以百計示威者在香港太空館外聚集, 用雷射筆照向太空館的蛋形外牆,以抗議警方在之前一日以管有攻擊性武器(即「雷射槍」) 拘捕香港浸會大學學生會會長。

11.15   8 月 10 日,大埔、大圍、沙田、觀塘、黃大仙、荃灣、尖沙咀等地區均出現示威活動。18 當日,有示威者利用欄杆和路牌設置路障, 堵塞多條主要道路,包括紅磡海底隧道九龍入口。至少有七個地區爆發衝突,其中,防暴警員在大圍和尖沙咀施放催淚彈,部分暴力示威者則向警務人員投擲汽油彈、雜物和石頭。部分暴力示威者包圍尖沙咀警署,在警署外縱火,以雷射光照向警署,又用雜物堵塞警署。警方施放催淚彈及橡膠彈,以驅散群眾。

11.16   8 月 11 日(星期日)的事件就是在這樣的背景下揭開序幕。

 2019 年 8 月 11 日的示威活動概況

11.17 8 月 11 日,示威者計劃發動三場大型公眾活動反對《逃犯條例》修訂草案。第一場大型公眾活動是在維多利亞公園舉行集會,然後舉行港島東遊行,從維園遊行到北角渣華道遊樂場,再在該處舉行集會。第二場大型公眾活動是在深水埗楓樹街遊樂場舉行集會,然後從楓樹街遊樂場遊行到深水埗運動場,再在該處舉行集會。以上兩項示威活動均有向警方申請「不反對通知書」。第三 場大型公眾活動是在機場舉行公眾集會, 這項活動並沒有向警方申請「不反對通知書」。

11.18  維園舉行的集會獲警方發出「不反對通知書」,但基於安全考慮, 警方拒絕深水埗及港島東的集會及遊行申請。警方表示, 自 2019 年 8 月,網上開始出現訊息煽動群眾採取城市游擊策略,大規模破壞及堵  塞主要道路,網上亦不斷流傳訊息呼籲將示威行動及暴力升級。對於  當日維園的集會及其後的遊行,警方估計遊行開始後的某個階段,很  可能是在遊行接近尾聲時,遊行會演變成堵路和對執勤警務人員的猛烈攻擊。警方亦預計示威者會在 8 月 11 日無視警方反對, 繼續舉行其他公眾集會和遊行。警方更預料部分暴力示威者會把行動升級,癱瘓  交通,並以高度攻擊性的武器及極端暴力行為向警務人員施襲。有見  及此, 警方部署大約 3 850 名警務人員應對各區的突發情況、250 名警務人員負責保護政府總部和立法會綜合大樓, 以及 128 名警務人員負責處理警察總部職務。

11.19   8 月 11 日, 一如警方所料, 就《逃犯條例》修訂草案引發的示威活動在多處出現( 請參閱地圖  11-1)。維園的公眾集會按計劃舉行,大約下午 4 時,示威者步出維園。同時, 部分示威者從紅磡站走到紅磡海底隧道,在收費亭設置路障,堵塞交通。另一批示威者則遊行到灣仔, 部分人在金紫荊廣場的雕塑底座塗鴉, 其他示威者則堵塞警察總部外的道路,並縱火焚燒雜物。從下午 5 時起直至午夜,示威者採取城市游擊策略,利用港鐵快速轉移陣地,佔據車站附近不同地點的道路,然後再前往其他地方。在港島區,示威者在北角、灣仔、銅鑼灣、鰂魚涌、太古及西灣河佔據道路。警方進行驅散期間,雙方多次發生衝突。

監警會截圖

監警會截圖

11.20  九龍方面,深水埗的遊行在下午 3 時 20 分左右起步,大約有1 000 人參與。示威者到達長沙灣後, 開始佔據道路。從下午 4 時起直至午夜, 一如港島區的示威者般,九龍區的大批示威者據報乘搭港鐵前往不同地區堵塞道路,包括尖沙咀、美孚、九龍塘、葵芳及沙田。示威者在長沙灣警署、深水埗警署、尖沙咀警署、葵涌警署及沙田警署外示威。其中,尖沙咀警署遭受最嚴重的襲擊,暴力示威者除了向警署投擲磚頭、硬物及汽油彈,亦使用類似槍械的裝備。

11.21   葵芳站及太古站事件就是在此背景下發生。

11.22    8 月 11 日, 警方一共施放 361 枚催淚彈、27 枚橡膠彈及 14 枚布袋彈,並有使用警棍、胡椒泡劑及胡椒彈發射器。警務人員及警署遭示威者使用各式各樣的攻擊性武器施襲,包括磚塊、丫叉發射的鋼珠、汽油彈和滅火筒。期間多條道路被各種雜物堵塞。一共有 18 名警務人員在 8 月 11 日受傷, 當中一名警務人員腿部嚴重燒傷。醫院管理局轄下各醫院在 8 月 11 日共治理了 71 名涉及 8 月 11 日事件的傷者。

11.23 警方在 8 月 11 日全港多處的示威活動當中,合共拘捕 117 人, 當中 53 人被直接押送到新屋嶺扣留中心。19 新屋嶺扣留中心的拘留安排將於《第十四章》詳細探討。

11.24  截至 2020 年 2 月 29 日, 就 8 月 11 日事件被捕人士的數目增至  124  人( 94  男  30  女),涉及罪行包括「非法集結」、「管有攻擊性武器」、「參與暴動」、「 襲擊警務人員」、「未能出示身份證明文件/未有攜帶香港身份證」、「管有可作非法用途工具」、「無牌管有槍 械及/或彈藥」及「非法集會及遊行」,當中 33 人已被落案起訴候審, 另外 79 人仍在接受警方調查, 其餘 12 人已獲釋。

11.25  有市民就警方 8 月 11 日在葵芳站採取的行動提出民事訴訟, 就身心傷害向警方索償。直至 2020 年 2 月 29 日為止,監警會尚未獲得有關詳情及訴訟進展。

資料來源

11.26  為了釐清 8 月 11 日發生的事件,監警會仔細審視過以下資料:

(a)  警方提供的相關文件, 包括警方的部署及行動、事前收到的情報、警方所使用的武器、事發當日的受傷情況以及拘捕資料;

(b)   警方在 8 月 11 日行動期間拍攝的片段, 合共14段總長2小時30分鐘的錄影片段;

(c)    來自各電視台、報章及傳媒機構的新聞報道及新聞片段, 合共
213 篇新聞報道以及 102 段總長 101 小時的錄影片段; 20

(d)  公眾人士應會方呼籲提供的照片和錄影片段;

(e) 港鐵公司的閉路電視片段、損毁報告及當日的錄音,包括 39 段閉路電視片段(片長大約 77 小時)、三個港鐵車站的損毁報告、18  段錄音(長約  8  分鐘); 以及

(f) 政府新聞處網 頁 (news.gov.hk 和 isd.gov.hk )、 警務處網 頁(police.gov.hk ) 以及港鐵公司網頁( www.mtr.com.hk ) 的新聞公報。

事件

11.27  8 月 11 日導致警方在葵芳站及太古站的武力使用的事件,將分為兩部分進行分析:

(I) 警方在葵芳站內施放催淚彈; 以及

(II)  警方在太古站內向示威者使用武力,並近距離發射胡椒彈。

第一部分 – 警方在葵芳站內施放催淚彈

葵芳站

> 葵芳站位於葵青區,四周有住宅大廈、屋邨及購物商場( 請參考圖像  11-1  及地圖  11-2)。位於荃灣綫的葵芳站有別於其他大部分位於地底的港鐵站, 此站屬於高架車站, 共有兩層。地面是車站大堂,設有 A 至 D 四個出口,分別位於車站四個角落。乘客入閘後, 進入車站大堂付費區, 該處有九條扶手電梯, 連接上層路軌兩旁的月台。整個上層(包括路軌) 設有頂蓋, 惟月台兩端通往戶外,列車從露天路軌駛進車站,駛離車站後再次進入露天路軌。  E 出口位於上層月台其中一邊, 連接新都會廣場。葵芳站附近是葵富路、葵仁路及葵義路。葵涌警署位於葵涌道與葵富路交界, 距離葵芳站大約 300 米。

監警會截圖

監警會截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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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葵芳站附近的葵涌警署外

> 大約晚上 8 時,部分示威者堵塞葵涌警署外的道路( 資料來源: 傳媒報道)。

> 大約晚上 8 時 35 分, 當示威者繼續設置路障堵塞葵涌警署外的道路之際(資料來源:傳媒報道),約  200  名示威者從葵芳站前往葵涌警署(資料來源:香港警務處)。

> 大約晚上 8 時 45 分,警方在葵涌警署外的葵義路及葵富路交界設置防線( 資料來源:香港警務處),其後示威者開始向葵芳站方向撤退(資料來源: 直播影片)。

> 大約晚上 8 時 50 分, 約 200 名示威者在葵芳站一帶聚集, 部分人在港鐵站內, 亦有部分人在葵涌廣場及新都會廣場附近。另一批警務人員則從葵涌警署前往葵芳站( 請參考地圖  11-2 路線  A)。當這批警務人員抵達葵芳站 A 出口外,數十名示威者正身處葵芳站的付費區附近, 大部分人身穿黑衣、戴著頭盔及防毒面罩, 分散在閘機前後方, 向警務人員叫囂、用雷射筆照射警務人員以及向警務人員投擲水樽( 資料來源: 直播影片)。

> 大約晚上 8 時 51  分,港鐵宣佈因應葵芳站有突發情況,車站將會關閉( 資料來源: 直播影片)。港鐵於晚上 8 時 55 分左右啟動疏散程序,以保障乘客和車站職員安全( 資料來源: 傳媒報道及港鐵)。 21

> 大約晚上 8 時 53 分, 身處閘機附近的示威者繼續用雷射筆照向位於 A  出口外的警務人員,並向他們射水、噴射滅火筒。數名在D 出口外的示威者用消防喉向位於 A 出口外的警務人員射水( 請參考圖片  11-1)( 資料來源:傳媒報道及直播影片)。

監警會截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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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約晚上 8 時 55 分, 在 A 出口的警務人員由車站大堂閘外區域步行至另一邊的 D 出口,期間並未對付費區內的示威者採取行動( 請參考圖片  11-2), 警務人員在  D  出口外與示威者對峙。在新都會廣場外及連接商場的行人天橋上的示威者用強光及雷射筆照向警務人員,警務人員向葵涌廣場及新都會廣場方向舉起標示「警告 催淚煙」的黑旗( 資料來源: 直播影片)。

監警會截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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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約晚上 8 時 57 分, 警務人員離開葵芳站前往葵涌警署。數十名位於新都會廣場正門附近的示威者向葵芳站 D 出口方向前進( 資料來源: 直播影片)。

> 大約晚上 8 時 59 分,部分示威者向身處葵義路及葵富路交界的防線的警務人員照射藍色和綠色雷射光,警方在葵涌警署外舉起「警告  催淚煙」的黑旗( 資料來源: 香港警務處及直播影片)。

> 大約晚上 9 時 02 分, 警務人員到達葵涌警署外的防線增援, 警務人員其後開始沿葵富路向葵芳站推進,並在發出警告後施放催淚彈, 驅散示威者( 請參考地圖  11-2  路線  B)( 資料來源:香港警務處及直播影片)。

> 大約晚上 9 時 03 分, 港鐵公司宣布荃灣綫來回方向列車將不停葵芳站, 但會安排特別列車接載在葵芳站的乘客(資料來源: 傳媒報道)。

> 大約晚上 9 時 05 分,警務人員沿葵富路推進,到達葵芳站 D 出口對開的葵仁路(資料來源:傳媒報道及直播影片)。

葵芳站內施放催淚彈

> 大約晚上 9 時 06 分, 示威者在葵芳站近 D 出口的付費區內向警務人員射水和噴射滅火筒(資料來源: 直播影片), 根據警方表示, 示威者亦用丫叉發射鋼珠襲擊警務人員(資料來源: 香港警務處)。此時,有警務人員由 D 出口進入車站, 其中一人向 D 出口附近的付費區施放一枚催淚彈,並步出該出口( 請參考圖片 11-3 及圖像 11-2)。此舉成功驅散部分示威者,但仍有示威者留在現場,繼續在閘機後方用消防喉射水。警務人員於是再次行動, 重新進入車站,向付費區內的示威者發射兩枚橡膠彈,驅散部分示威者(資料來源:傳媒報道及直播影片)。

監警會截圖

監警會截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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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約晚上 9 時 09 分,示威者衝向港鐵站的上層月台分散逃走,從上層月台的 E 出口走避入新都會廣場。亦有部分示威者在月台乘搭列車離開現場( 請參考圖像  11-3)。警務人員未有追趕,並在  D出口駐守,直至晚上 9 時 21 分左右撤退( 資料來源:傳媒報道及直播影片)。

監警會截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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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葵芳站內首次使用催淚彈後

> 大約晚上 9 時 12 分,約 20 人在連接新都會廣場以及葵涌廣場的行人天橋上聚集, 部分人士用雷射筆照向在葵芳站 D 出口外的警務人員。該處的警務人員乘坐警車離開現場(資料來源: 直播影片)。根據警方表示, 於晚上 9 時 16 分左右, 一支小隊正準備與另外兩支小隊在該處會合, 在葵芳進行高調巡邏(資料來源: 香港警務處)。

> 大約晚上 9 時 50  分,示威者再度在葵涌警署外聚集,並向警署照射雷射光, 警方在警署舉起黑旗「警告 催淚煙」(資料來源: 香港警務處、傳媒報道及直播影片)。

> 大約晚上 9 時 54 分,葵涌警署附近有人放煙花(資料來源:香港警務處、傳媒報道及直播影片)。

> 大約晚上 10 時,警方在葵涌警署及葵芳站附近施放催淚彈,驅散示威者( 資料來源:傳媒報道及直播影片)。

> 大約晚上 10 時 35 分,示威者向駐守葵涌警署的警務人員照射藍色和綠色雷射光(資料來源:香港警務處及直播影片)。

> 大約晚上 10 時 40 分,在葵芳站外聚集的示威者利用垃圾桶及發泡膠箱堵塞道路(資料來源: 直播影片)。

> 根據警方表示,葵芳站在大約晚上 10 時 55 分恢復列車服務(資料來源:香港警務處)。

> 大約晚上 11 時,示威者再次向葵涌警署照射雷射光。警方向示威者發出警告後,在葵涌警署外沿葵富路進行驅散行動,並施放催淚彈(資料來源: 直播影片)。

第二部分 –警方在太古站內使用武力, 並近距離向示威者發射胡椒彈

監警會截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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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太古站位於康山及太古城,有別於葵芳站,太古站屬於地底車站, 共有兩層地下層。車站大堂位於地底第一層,月台則位於地底第二層。太古站共有 9 個出入口,全部位於地面( 請參考圖像 11- 4  及地圖  11- 3)。

監警會截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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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約晚上 10 時 30 分,警務人員採取行動,驅散正在佔據鰂魚涌站對開英皇道的示威者。英皇道的示威者逃往太古站方向,而身處鰂魚涌站閘機後的示威者,則據報乘搭列車前往太古站(資料來源:傳媒報道及直播影片)。

> 根據警方表示,晚上 10 時 33 分左右,約 100 名示威者在太古站下車(資料來源:香港警務處) 。

> 大約晚上 10 時 38 分, 300 名身穿防護裝備的示威者從太古站 C 出口步出,堵塞康山道。一架駛經現場的警車遭這批示威者用硬物及丫叉襲擊(資料來源:香港警務處) 。

> 晚上 10 時 44 分左右,約 200 名示威者現身太古站 C 出口附近的康山道西行綫。此時,有兩架警車抵達現場。身處康山道的示威者隨即轉身衝向太古站 C 出口(資料來源: 直播影片)。根據警方表示,警務人員下車追捕這批暴力示威者,而這批暴力示威者隨即逃往 C 出口,並向警務人員投擲煙霧餅(資料來源:香港警務處)。太古站 C 出口外的行人路冒出白煙( 請參考圖片 11-4),部分新聞報道指白煙是警方施放催淚彈造成的煙霧(資料來源:直播影片及傳媒報道),警方則表示當時沒有施放催淚彈(資料來源:香港警務處)。

監警會截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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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約晚上 10 時 45 分,警方從 C 出口進入太古站追捕示威者(資料來源:香港警務處、傳媒報道及直播影片)。

> C出口設有兩條扶手電梯, 一條向下通往車站大堂,另一條從太古站大堂向上通往地面。有片段拍攝到晚上 10 時 45 分起大約兩至三分鐘的事發情況,當時約有十名警務人員分別在兩條扶手電梯口以及沿著兩條扶手電梯制服一批示威者( 請參考圖像  11-5),而事發時,兩條扶手電梯都在停止狀態(資料來源:香港警務處、傳媒報道及直播影片)。

監警會截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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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當時有超過 50 人試圖從扶手電梯往下前往大堂,大部分人戴著頭盔,有人戴上防毒面罩或護目鏡, 亦有部分人揹著背包及/或手持雨傘。約十名警務人員追捕這批示威者, 另有一批人則手持相機尾隨。許多人堵塞在扶手電梯口, 警務人員試圖抓住在人群較後位置的人士, 亦有部分警務人員用警棍制服當中幾名人士(資料來源:傳媒報道及直播影片)。

> 一名手持胡椒彈發射器的警務人員曾抓住一名戴著頭盔的男子, 惟該名男子掙脫並衝進扶手電梯方向的人群當中。該名警務人員後退兩、三步,在距離大約一至兩米的位置,向正在逃走的人群於肩膊水平位置發射胡椒彈,數枚胡椒彈似乎擊中一名正在逃走人士的頭盔( 資料來源:傳媒報道)。

> 警務人員使用警棍制服示威者期間,示威者與警務人員發生糾纏(請參考圖片  11-5  和圖片  11-6), 期間一名示威者抓緊扶手電梯不放,最終遭兩、三名手持警棍的警務人員制服。部分警務人員沿扶手電梯往下追捕示威者, 在扶手電梯糾纏期間, 一名警務人員與部分示威者從扶手電梯滾下(資料來源: 直播影片)。

監警會截圖

監警會截圖

監警會截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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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據警方表示, 在太古站共拘捕  19  人( 請參考圖片  11-  7)。大約晚上 11 時 05 分,被捕人士被押上附近的警車(資料來源:香港警務處及直播影片)。

> 警方發言人在 8  月 19 日的新聞簡報會上表示, 經初步審視, 警務人員在太古站內距離目標人物一至兩米位置發射胡椒彈,屬安全距離,符合製造商的安全指引(資料來源:傳媒報道)。 

投訴警方

11.28 上述兩宗事件引起公眾關注警方在港鐵站內施放催淚彈以及近距離向肩膊水平位置發射胡椒彈,輿論主要來自傳媒評論以及若干非政府組織。

11.29  事件發生後, 民權觀察及醫生促進人權協會發表評論, 指在車站內施放催淚彈「違反供應商的安全指引」, 因為「催淚彈只可於室外地方或通風良好的地方使用」。

11.30  在 8 月 12 日,國際特赦組織香港分會總幹事發表評論, 指:「 在車站內近距離發射胡椒彈…… 偶爾更瞄準[ 目標人物的] 頭部和上半身」,「警方任何強硬手段只會令形勢更加緊張,挑起更大敵對情緒, 導致整體局勢升溫」。24 民權觀察認為胡椒彈造成的刺激可能會短暫影響扶手電梯上的目標人物的視力, 從而導致扶手電梯上的人有機會跌倒,造成人踩人事件。

11.31  港鐵公司員工協會批評警方在葵芳站內施放催淚彈, 漠視港鐵職員及車站內乘客的安全。

11.32   公眾人士(尤其是葵芳居民)亦關注催淚 煙對健康造成的影響。

11.33  截至 2020 年 2 月 29 日, 警方於 8 月 11 日在各處採取的行動一共衍生 12 宗須匯報投訴及 22 宗須知會投訴, 當中有四宗須匯報投訴及五宗須知會投訴涉及葵芳站及太古站事件。四宗須匯報投訴均涉及警方於 8 月 11 日在葵芳施放催淚彈,其中一宗由途經葵芳站的乘客提出,指控警方在車站內不當使用催淚彈;兩宗由葵芳居民提出,分別指控警方在位於住宅區內的葵芳站附近不當使用催淚彈,以及警方在葵芳住宅區範圍不當使用催淚彈; 一宗由葵芳居民提出,指控警務人員不禮貌,以及在施放催淚彈前沒有預先發出警告。

11.34   22 宗須知會投訴當中,有四宗涉及警方在葵芳站內或附近位置施放催淚彈; 只有一宗須知會投訴涉及警方在太古站施放催淚彈, 驅散正沿扶手電梯往下層的示威者。

警方的回應

11.35  警方就當日的事件, 向監警會陳述多項觀察, 詳列如下:

在葵芳站內施放催淚彈

11.36  晚上 8 時 35 分左右,大約 200 名示威者離開葵芳站,前往葵涌警署。他們在葵涌警署外聚集,設置路障,阻礙交通。葵涌警署和葵芳站附近的暴力示威者越來越多,他們間歇使用「雷射槍」襲擊身處警方防線的警務人員。

11.37 大約晚上 9 時 02 分,警務人員在展示警告旗幟無效後,沿葵義路進行驅散行動,期間施放催淚彈。暴力示威者後撤到葵芳站聚集, 再次與警方對峙。暴力示威者使用丫叉和懷疑煙霧餅,並投擲滅火筒向警方施襲。滅火筒內的壓縮氣體若過度受壓,有可能會引致爆炸。示威者亦用消防喉向警務人員射水, 於是警務人員向暴力示威者施放一枚催淚彈及兩枚橡膠彈。

11.38 警方認為向暴力示威者施放一枚催淚彈和兩枚橡膠彈是合理及有理據的,目的為製造安全距離,以防止現場情況惡化。警方在達到驅散暴力示威者的目的後,已立即停止使用武力。

11.39 即使警方已經作出警告, 暴力示威者卻沒有散去, 並肆意發動襲擊,因此警務人員必須使用所需的最低程度武力,以製造安全距離, 防止現場情況惡化。

11.40  為了與暴力示威者保持安全距離,避免與暴力示威者近距離發生衝突而無可避免地導致雙方受到更嚴重傷害,並有可能傷及無辜人士,例如途人和記者,警方認為必須使用所需的最低程度武力,亦即是催淚彈,以驅散示威者。

11.41  葵芳站實際上是一個半開放式車站, 車站大堂位於地面, 而月台則位於上層。這樣的半開放式車站有足夠通風讓催淚氣體快速地散去。

11.42  警隊指引並沒有訂明在半封閉式空間使用催淚彈的規定。

在太古站近距離發射胡椒彈及使用武力

11.43  晚上 10 時 38 分左右, 大約 300 名穿上保護裝備的示威者從太古站 C 出口步出,堵塞康山道。一輛警車途經現場,遭暴力示威者用硬物和丫叉襲擊。警務人員下車追捕示威者,示威者馬上衝往車站 C 出口,投擲煙霧餅逃避警方。警務人員遇到示威者反抗和暴力對待,遂使用適當武力控制並拘捕示威者,包括使用胡椒彈發射器。當示威者沿扶手電梯向下跑,逃入車站之際,警務人員在現場合共拘捕 19 名示威者,並檢獲三枝「雷射槍」、一枝丫叉連同 90  顆金屬顆粒(即鋼珠)。現場亦搜出大量防護裝備,包括頭盔、防毒面罩、口罩、護目鏡、護踭、手套。

11.44  香港其他執法機構( 即入境事務處和懲教署) 的部分單位亦配備胡椒彈發射器, 以供在密閉環境下使用。胡椒彈發射器是設計用以作近距離使用的。

11.45  事發時, 一輛警車正駛經太古站, 在沒有作出任何挑釁舉動的情況下,遭到暴力示威者主動用硬物和丫叉襲擊。當警務人員下車追捕暴力示威者時,他們逃往 C 出口方向,投擲煙霧餅並逃去,釋出的煙霧正是部分傳媒照片和片段拍攝到太古站 C  出口出現的煙霧。面對示威者的暴力和肆意攻擊,警務人員必須使用所需的最低程度武力控制和拘捕犯案人士,當中亦包括身處車站內的人士。

監警會的觀察

11.46 監警會留意到截至 8 月 11 日,很多大型公眾活動都涉及警務人員與示威者之間的衝突。在 7 月底,示威者在示威活動中越趨暴力, 經常使用雨傘、木製盾牌、頭盔、防毒面罩和其他自製的武器。衝突期間可見警務人員被投擲磚頭、其他硬物甚至汽油彈。在 8 月 3 日,部分示威者在黃大仙趁一批警務人員登上警車時, 進行有攻擊性的包圍並暴力襲擊警務人員。這批暴力示威者用滅火筒噴向警務人員,用雨傘及其他雜物施襲,並向警務人員投擲硬物,以阻止警務人員離開現場。其後,示威者包圍黃大仙警署及毗鄰的紀律部隊宿舍。

11.47   示威者不僅越趨暴力,襲擊警署和其他地方, 他們更擴大示威規模和頻密程度。8 月 4 日, 示威者在將軍澳、觀塘、美孚、黃大仙、天水圍和銅鑼灣堵路。8 月 5 日,示威者更發動全港大罷工及不合作運動,以城市游擊策略,在交通繁忙地區堵塞道路。各區警署(包括深水埗、觀塘、天水圍、屯門、大埔、沙田、荃灣、將軍澳、北角)亦遭到圍攻。港鐵可達的警署更常常成為示威者的襲擊目標。警方於單日使用了約 1 000 枚催淚彈,拘捕了 165 名示威者。由 7 月底至 8 月初開始,幾乎每日早或晚都有暴力示威活動。葵芳站和太古站事件正是在這樣的背景下發生。

11.48  8 月 11 日,示威者再次在全港多處發動示威,在港鐵沿綫使用城市游擊策略,堵塞交通繁忙地區的道路,並在不同警署外示威。示威者向警務人員投擲磚頭和汽油彈,並在多處縱火。當日,警方拘捕 117 名示威者,施放 361 枚催淚彈。

在葵芳站內使用催淚彈

11.49  葵涌警署在 8 月 11 日成為了目標,在警方採取驅散行動期間, 警務人員在葵芳站內向示威者施放了一枚催淚彈和兩枚橡膠彈。監警會對此有以下觀察:

(a)  8  月  13 日,聯合國人權事務高級專員辦事處對香港大型公眾活動發表意見指:「可靠證據顯示低殺傷力武器( 例如催淚彈) 的使用方式違反國際規範及標準。例如, 警務人員多次在滿佈人群的密閉空間施放催淚彈, 並在多個場合中直接向個別示威者發射催淚彈, 造成極大致命或嚴重受傷的風險」。重點是在現場情況下, 於葵芳站內施放催淚彈是否有必要及恰當。

(b) 監警會留意到示威者在港鐵站內向警務人員方向以消防喉射水及使用滅火筒噴射, 據警方表示, 示威者甚至向警務人員使用丫叉和投擲滅火筒。警務人員向該方向施放了一枚催淚彈及兩枚橡膠彈, 警方解釋使用催淚彈和橡膠彈, 是為了保持安全距離和驅散示威者, 而大多數示威者隨後確實沿扶手電梯向上走, 經上層部分開放式月台由 E 出口離開現場。監警會觀察到
使用催淚彈後,警方的確製造出安全距離並且成功驅散示威者, 而沒有與他們近距離發生肢體衝突或使用可能導致雙方受傷的其他武力。當警方達到驅散示威者的目的後, 警務人員便沒有再次施放催淚彈。

(c)  根據警方最新的武力使用指引, 如遇上頑強對抗( 即作出實質行動抗拒人員的控制,其行為可能引致他自己或其他人受傷),警務人員可使用催淚劑裝置, 如催淚彈。當面對暴力攻擊( 即肢體毆打引致或相當可能引致他人身體受傷), 警務人員可使 用低殺傷力武器, 如橡膠彈。在情況許可下, 警務人員應盡量向對方發出警告, 說明將使用何種武力和武力的程度。在可行範圍內,警方應盡量讓對方有機會服從警方命令, 然後才可使用武力。使用武力的原則是, 所使用的武力必須是為達到目的而須使用的最低程度武力; 達到目的後, 須立即停止使用。所使用的武力在當時情況下必須是合理的。警務人員須自行判斷在當時情況下,何等程度的武力為之合理及有充分理由使用, 而警務人員亦必須為自己的行為負責。

(d)  根據警方指引, 雖然催淚煙一般不會對健康構成永久損害, 但若果濃度夠高, 或施放催淚彈的地點通風不足, 則可能會損害人體。鑒於火警風險,警方在建築物林立的地方施放催淚彈時, 應該確保催淚彈不會意外進入室內。在建築物內施放催淚彈是由在場的高級警務人員下決定, 而有關警務人員必須對自己所作的決定負上責任。有關高級警務人員須確保當向人群使用催淚煙時需留有逃走之路線。若果遇到目標人物藏身於受保護之地方、房間或建築物內, 警方選擇合適的武器應對至為重要。警方必須慎重考慮火警風險, 或導致無辜市民吸入高濃度催淚煙的風險,並必須立即採取跟進行動,例如檢查每個房間等。

(e)  催淚彈罐上印有「 只供室外使用。可能引起火警」字樣( 請參考圖片 11-8 及圖片 11-9)。除了彈罐上的警告,催淚彈製造商的產品安全資料有一防範說明,「只能在室外或通風良好處使用」( 請參考圖片 11-10) 。

監警會截圖

監警會截圖

監警會截圖

監警會截圖

(f)   至於火警風險, 催淚彈製造商網站上提供的產品資料顯示「煙火裝置可能引起火警」的警告( 請參考圖片 11-11) 。

監警會截圖

監警會截圖

(g)  根據催淚彈製造商網站提供的資料, 在使用催淚彈時, 首要安全措施似乎是現場環境要有足夠通風程度, 因為通風程度與火警風險及催淚煙消散速度有直接關係。

(h) 警方解釋葵芳站屬半開放式結構, 車站大堂和多個出入口位於地面, 有足夠通風讓催淚氣體快速散去。監警會明白公眾人士關注警方在港鐵站內施放催淚彈對健康構成的潛在風險。就此而言, 監警會留意到葵芳站大堂區域的對外通風,主要經地面的四個出入口,以及多條通往上層的扶手電梯, 而上層乃高架月台, 路軌兩端是近乎完全開放的空間。當日警務人員是在 A 出口和 D 出口附近施放催淚彈,催淚氣體得以較快速度散去。事發在 8 月 11 日晚上 9 時 06 分左右, 當天是星期日, 有片段拍攝到當時車站內除了示威者之外, 沒有太多其他人士在場。事實上, 港鐵已在大約晚上 8 時 55 分啟動葵芳站疏散程序, 現場無辜人士吸入高濃度催淚氣體的風險並不高。然而,由於乘客和車站內的人士需要一定時間疏散,而且當時港鐵職員仍然在現場當值, 故此不能排除當時仍有無辜市民受到影響。

(i)   監警會觀察到警方指引沒有清楚訂明警務人員可否在非室外地方施放催淚彈, 以及警務人員或高級警務人員( 如在場) 在施放催淚彈時, 應如何評估現場環境和情況。下文「監警會的建議」會探討此議題。

(j)  事發後,港鐵職員和公眾的關注是可以理解的。《第六章:警方處理公眾活動的武力使用》會詳細探討催淚煙所含的化學刺激物對健康的影響。若果適當使用催淚彈, 其化學刺激物一般只會對人體造成短暫影響, 最多維持約三小時。不過, 目前只有很少文獻提及催淚煙對健康和生命的長遠影響或副作用。考慮到催淚煙可能會對無辜人士造成不必要的影響,例如 8 月 11 日在港鐵站內的前線職員以及葵芳等人煙稠密地區的居民, 下文「監警會的建議」會探討( 尤其在示威者的城市游擊策略下) 警方在人口稠密地區及港鐵站使用催淚彈的議題。

在太古站內使用武力及近距離發射胡椒彈

 11.50 事發時, 約有 300 名示威者堵塞康山道。據傳媒報道, 部分示威者乘坐港鐵至康山道, 以躲避警方在鰂魚涌進行的驅散行動。據警方表示, 此時有一輛警車途經現場,遭暴力示威者用丫叉和其他硬物襲擊。為制止示威者的暴力,警務人員下車展開拘捕行動,示威者馬上逃往太古站 C 出口。在扶手電梯的追捕過程中,警方使用了警棍及胡椒彈。

11.51   事發後, 太古站的使用者、港鐵公司員工協會、人權組織和傳媒均對警方的武力使用( 特別是在港鐵站近距離使用胡椒彈發射器) 表示關注。就這方面, 監警會有以下觀察:

(a)  據警方表示,警務人員遭到示威者的抵抗和暴力。在 此情況下, 警方認為警務人員有必要使用適當武力,以執行控制和拘捕。從拍攝到事件經過的錄影片段可見, 部分示威者在警務人員試圖拘捕時反抗。

(b)  根據警方最新的武力使用指引, 警方使用的武力程度是否恰當, 取決於目標人物的反抗程度。如遇上頑強對抗(即作出實質行動抗拒人員的控制,其行為可能引致他自己或其他人受傷),警 務人員可使用胡椒彈。當面對暴力攻擊(即肢體毆打引致或相當可能引致他人身體受傷),警務人員可使用低殺傷力武器,如 警棍等。為有效控制目標人物, 警務人員使用的武力程度可以比對方的對抗程度高一個層次。

(c)  使用胡椒彈發射器和警棍是否適當, 取決於警務人員所遭受的暴力, 以及逮捕時遇到的抵抗程度。然而, 更精確的問題是胡椒彈發射器是否可以在近距離及肩膊水平的位置使用。

(d) 胡椒彈含有胡椒粉末,透過壓縮氣體發射, 而非用火藥推進。胡椒彈的大小與波子相若, 擊中目標後會破裂, 並釋出內含的粉末,製造出與胡椒泡劑相若的效果。根據警方表示, 胡椒彈發射器可以近距離使用, 其設計亦用以作近距離使用。胡椒彈不會穿透人體,擊中目標表面後會釋放粉狀煙霧, 造成刺激, 有助驅散具威脅性的群眾。警方發言人在 8 月 19  日的傳媒簡報會上表示, 警方經初步檢視, 發現警務人員在太古站內發射胡椒彈時, 與目標人物相距一至兩米, 符合製造商的安全指引內訂明的安全距離。

(e)  警方在警察機動部隊總部為監警會委員示範時,在大約 1.5 米的近距離向一名機動部隊隊員的身驅發射胡椒彈。當時該名穿著夏季制服的機動部隊隊員雖然感到少許不適,但亦只是皮膚出現輕微泛紅。

(f) 根 據《聯合國執法人員使用低殺傷力武器指引(高級修訂版)》,「動能打擊投射物不得瞄準頭部、臉部或頸部」。 根據胡椒彈發射器製造商的網站資料, 胡椒彈發射器使用手冊亦載有重要警告:「危險:切勿瞄準臉部、眼部、耳朵、喉部或脊椎」。至於胡椒彈是否不應該瞄準肩膊或以上位置,監警會留意到警方對此並沒有明確指引, 而一般指示是只應瞄準軀幹。雖然胡椒彈擊中身軀或手腳並不會造成損傷,但若果擊中眼睛或臉部其他脆弱部位時, 可能會導致對方嚴重受傷。事件中,警務人員從後向示威者發射胡椒彈。

(g)從拍攝的片段可見, 警務人員瞄準的示威者均戴著頭盔(數枚胡椒彈似乎擊中其中一名示威者的頭盔),部分人戴著護目鏡。雖然胡椒彈未必會導致他們嚴重受傷, 但根據國際指引, 警務人員不應瞄向示威者頭部。就警方缺乏指引禁止警務人員瞄準肩膊以上位置發射胡椒彈,「監警會的建議」一節將會探討。

(h)  在扶手電梯的拘捕過程當中, 一名警務人員和一名示威者從扶手電梯滾下,現場情況混亂。警務人員到底應否在扶手電梯追捕示威者, 乃現場警務人員即場作出的判斷。監警會留意到示威者採取城市游擊策略, 利用港鐵各路綫前往不同地區堵塞道路。每當警方向示威者採取行動時, 示威者便逃進港鐵站, 以躲避拘捕,或許他們相信只要進入車站内,警方便會停止追捕, 因此港鐵站成為示威者的安身之所。隨著示威活動持續,警務人員開始追隨示威者進入港鐵站採取拘捕行動。可見警方因應示威者進入港鐵站逃生或暫避而改變了他們的行動策略。警方應該就這方面向警務人員發出明確指示, 訂明在不同的情況下以及在室內公共場所( 例如港鐵站內),應該採取或不應該採取的行動。「監警會的建議」一節將會探討。

11.52   監警會注意到警方在第 11.36 至 11.42 段所載關於葵芳站施放催淚彈的回覆。監警會審視投訴警察課現正調查的須匯報投訴時,會充分考慮這些回覆。

監警會根據《監警會條例》第 8(1)(c) 條作出的建議

11.53  上述兩宗警方武力使用事件均在港鐵站內發生, 示威者採取城市游擊策略,利用港鐵網絡前往全港各區,堵塞主要交通幹道,破壞公共基礎設施及交通設施,然後逃到港鐵站躲避警方追捕。故此,警方採取驅散行動是無可避免的,亦因此會在港鐵站內或附近一帶使用武力, 包括使用催淚彈和胡椒彈。這些地方通常人煙稠密,鄰近住宅或商業區,因此有可能會對無辜途人或附近居民造成影響。在這種情況下,警 方的行動自然會引起公眾投訴。

11.54  監警會觀察到,自從發生當日事件及 8 月 31 日的事件後,警方已調整策略,主動防守有可能被用作離開現場或避險的港鐵站,並與港鐵車務部協調,在有需要時調整列車服務路線, 以防止同類情況再次發生。正如上述觀察所得,港鐵是示威者進行示威活動的主要交通工具。為了避免對無辜途人造成傷害,監警會歡迎警方繼續與港鐵緊密合作,確保港鐵運輸系統安全,以免其被用作助長暴力非法示威活動。

11.55  另一需改善之處是警方在港鐵站或附近一帶採取行動前, 可事先與公眾人士及乘客更好溝通,讓他們及早提防。例如,若然警方採取行動期間有很大機會施放催淚彈,警察公共關係科應透過電話短訊通知市民,正如警方現已在大型公眾活動中所做。警方與市民的溝通可提供資訊提醒市民採取預防措施,例如關上窗戶以及用濕毛巾封住門窗縫隙。港鐵公司應作出相應配合,在列車駛往衝突地區時,廣播類似訊息,預先通知乘客有關情況。各區的警民關係組及民政事務總署應制定快速預警系統,通知物業管理人員及互助委員會,提醒居民及早採取預防措施, 及避免前往衝突地區。

11.56  雖然警方認為在葵芳站內施放催淚彈以及在太古站內發射胡椒彈乃合理做法,但這兩宗事件清晰顯示,市區環境及衝突現場情況複雜多變,警方有必要檢視人群管理、拘捕行動及武力使用的相關指引和培訓,尤其是警方在港鐵站或其他建築物內追捕示威者的策略, 以及在非戶外地方使用催淚彈及低殺傷力投射彈的抉擇。警方須在行動成效和保護現場無辜市民之間取得平衡。

11.57  監警會認為,警方可從 8 月 11 日葵芳站和太古站事件汲取教訓,警隊管理層應作出以下檢討:

(a)  檢視在應對破壞社會安寧、有示威者作出暴力行為的大型公眾活動時的相關行動計劃, 尤其是警務人員平息動亂時所採取的策略、裝備及武器;

(b)  加強在本港市區範圍使用催淚彈的相關規例和指引, 尤其須提供清晰指引, 訂明警務人員考慮使用催淚彈時, 在評估實際環境、通風程度及現場情況時須考慮的因素, 當中須參考國際標準及製造商的規定;

(c)   制定就胡椒彈發射器應用的清晰指引,包括訂明恰當的射程、射擊軀幹的目標範圍, 並參考製造商就甚麼情況下應該或不應該使用胡椒彈發射器的安全指引及警告;

(d)  制定為警務人員而設有關催淚彈、胡椒彈發射器和其他警隊武器應用的情境為本培訓, 包括定期就警務人員處理示威活動的武力使用進行考核;

(e)   制定情境為本的培訓, 訓練警務人員在不同的市區環境中, 處理大型公眾活動時應採取的策略, 尤其是在港鐵站內及人煙稠密的室內範圍;

(f) 訂定指揮官和前線警務人員在不同情況下使用武力應負上的責任;

(g)  制定渠道加強與公眾溝通, 通知市民警方將會使用武力及相關預防措施; 以及

(h)  加強並完善相關規例、指引和培訓手冊, 讓警務人員和公眾人士得到更清晰的指示。

11.58  上述建議應與監警會在報告《第六章: 警方處理公眾活動的武力使用》中作出的建議一併閱讀。

以上資料來源:監警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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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田港鐵

序言

16.1 香港自 2019 年 6 月起,面對了當代最大的公共安全挑戰。按投訴類別或廣泛公眾關注, 是次審視工作涵蓋六個事件以及兩項議題。為提供該等事件及議題的背景及角度,監警會提供了概覽、一項關於警方使用武力指引的研究、兩項由獨立學者進行的調查研究: 其一關於警務人員的觀感,另一則為示威者及公眾人士的觀感。透過宏觀角度了解大型公眾活動及相關情況,將有助監警會有效履行《監警會條例》第 8 條的法定職能。

16.2 《第四章: 概覽-《逃犯條例》修訂草案引發的大型公眾活動》, 節錄了上訴法庭於 2020 年 4 月 9 日頒下的判詞,關乎一宗由 26 位現任及一位前任立法會議員就當局根據《緊急情況規例條例》訂立的《禁止蒙面規例》提出的司法覆核案件。法庭基於所取得而申請人並無爭議的證據, 綜述了由 2019 年 6 月至 10 月困擾著社會的暴力。判詞的首段值得在此覆述:


16.3 上述的 「危急情況」正是我們從 2019 年 6 月至 10 月的經歷。遺憾地,2019 年 10 月之後,暴力及破壞行為並無減退, 反而愈演愈烈。雖然在 2019 年 12 月有所緩和,但示威活動依然持續,直至 2019 年 12 月 冠狀病毒病疫情在港爆發。有關人士未有理會社交距離的法例規定及政府要求市民留家抗疫的勸告,幾乎每月都進行規模較小的示威活動,紀念元朗、太子站及將軍澳事件。  

16.4 警方在元朗事件及其他事件所採取的行動,源於執法需要。雖然警方在該些事件的處理手法有改善空間,尤以元朗事件為甚,然而,有人隨後在網上發表仇恨言論,加上不時在警察宿舍進行威嚇行為,均演變成缺乏或毫無事實基礎的公然文宣, 藉以抹黑警隊及阻礙警務人員執行維持法紀的職責。監警會希望公眾的意見是基於事實,包括是次審視報告所陳述的事實。

宏觀角度:自 2019 年 6 月 9 日起發生的大型公眾活動事件

重要特徵

16.5 《第四章》以宏觀角度,按月概述了由 2019 年 6 至 2020 年 3 月的公眾活動事件,當中引申出以下的特徵:

(a) 遊行後發生暴力示威的頻密度增加;

(b) 暴力程度升級及早期恐怖主義萌芽;

(c) 廣泛毀壞及破壞公共及私人財產,並對經濟造成長遠破壞; 以及

(d) 「私了」行為導致一名男子死亡及多名市民由於意見不同而遭毆打。

示威的頻密度及戰略

16.6 活動的特色, 是示威者採用簡稱「流水戰術」( 據稱源自已故功夫巨星李小龍) 的城市游擊戰略,在港鐵站及附近市內多處地點進行示威活動。而擁有四通八達網絡的港鐵, 成為了示威者偏好的交通工具。港鐵站被視為阻延警方行動的極佳地點,容許示威者有時間更換不顯眼的衣著, 避開警方的注意以至拘捕。港鐵站及附近警署則成為襲擊的主要目標, 使警務人員疲於奔命。相關示威活動具以下特徵:

(a) 示威者的訴求,由最初要求撤回《逃犯條例》修訂草案、成立獨立調查委員會調查警暴、釋放及赦免所有被捕或涉案人士, 持續演變為爭取全民普選、解散警隊及光復香港;

(b) 透過互聯網散播仇警言論,並威脅及恐嚇個別當值及休班警務人員及其家屬;以及

(c) 暴力升級, 包括堵路、毀壞公共及私人財產、癱瘓主要交通網絡及針對持不同意見人士進行「私了」。

暴力升級及早期恐佈主義

16.7 示威行動中的毋視法紀,以及暴力及大肆破壞程度,均是本港自1967 年暴動後從未見過。此等行為由堵路、擲磚、用雨傘(當中有頂端被削尖) 衝擊警方封鎖線,以至燃點汽油彈及街上縱火、損污公共及私人財產,甚或毀壞銀行、店鋪及港鐵站。由 2019 年 8 月初起,汽油彈幾乎在每次示威活動中都被使用, 用作擲向警務人員、公共及私人財產。2019 年11  月被佔領的兩所大學成為製造汽油彈的工廠,供在校外與警方衝突時使用。自 2019 年 7 月起,丫叉開始被使用;而多類可以致命的武器, 在街上亦被用以針對警方、交通網絡、公共及私人財產。

16.8 過去數月,警方曾發現製造炸彈的物料及遙距引爆的工具,亦檢獲槍械及實彈,並拘捕涉案人士。倘若這些武器被使用,後果將會不堪設想。警務處處長( 處長)曾警告,香港或會步入恐佈主義年代。

財產毀壞及對經濟的長遠損害

16.9 示威對公共及私人財產造成顯著的損害。雖然至今仍未作全面估算,但監警會根據所得資料,擬備清單並載於《第四章》附件  1 。從這份初步清單可見,所造成的損害實非任何社會可以承受。監警會的職能,並非就直接及間接損失、可見及無形的損害、以及對經濟的長遠打擊作出評估。監警會相信, 由專家作出的計量經濟學研究,將有助當局就過去數月暴力示威對經濟造成的長遠損害制定政策, 以及增進公眾的瞭解。香港將需要漫長時間,才能重新建立受創的營商及休閒和平城市的形象。示威令本港經濟在農曆年尾時變得岌岌可危。2019 冠狀病毒病疫情加深了香港的經濟困境,令失業及經濟下滑惡化。

互聯網的使用

16.10 就動員人們參予示威、提供平台作宣傳、散播仇警言論及毫無根據的聲稱或揣測以舉行集會、延續暴力行為及對警務人員及其家屬進行起底等行為而言,互聯網,尤其社交媒體,極具關鍵性。《第四章》附件 3 展示了互聯網的號召及宣傳力量。科技不僅利便了示威,更由於它的廣泛   使用,促成某些人進行起底等惡行而避開懲處。正如在概覽(《第四章》) 及特別是元朗事件(《第十章》)及太子站事件(《第十二章》) 篇章所見,互聯網往往成為散佈毫無依據的仇恨言論的最有效工具。因此 , 警方有需要檢視此種運用互聯網的手法對執法帶來的影響。

16.11 互聯網上廣泛流轉一些純屬指控及揣測的文宣,將幾宗不幸的死亡事件歸咎警方。2019 年 6 月,一名示威者從金鐘太古廣場的棚架墮下。同月,兩名女子自殺而留下遺言,呼籲示威者繼續抗爭。太子站事件更激起警方殺人的指控。另一名女子屍體在海上被發現,卻只基於揣測而被指為「被警方自殺」。2019 年 11 月,一名年輕大學生從高處墮下死亡。縱使領展已公開的閉路電視片段顯示, 在該名學生最有可能墮下的樓層,根本沒有警務人員在場,但該宗死亡事件依然被用作在網上散佈仇警言論。

「私了」行為

16.12 在一次暴力示威者與當區居民衝突中,一名年長男子被掟向他的磚塊擊中頭部死亡。當中幾名施襲者被捕,隨後被控謀殺。另一名男子因與示威者理論而遭人縱火焚身。針對持相反意見的無辜人士的連串襲擊, 往往是惡意及血腥的。根據現有資料,《第四章》附件 1 的列表及按月檢視撮述了該等襲擊的內容。

警隊的角色

公眾人士的觀感

16.13 當標籤警方行動為「警暴」時, 示威者似乎對自己的暴力毀壞和
「私了」行為視若無睹。部分社會人士及傳媒又何以認為示威者的行動可以理解, 卻認為警方履行職責以制止這些暴力行為時, 使用過度武力。要瞭解這些看法,則需要在是次審視以外另作分析。

16.14 《第十五章:警務人員、示威者和公眾人士的觀感》中第 15.41 至43 段按月載述警方及示威者對使用武力的看法。67.7 至 71.7%受訪者相信警方曾使用過度武力,而 32.8 至 41.4%相信示威者曾使用過度武力。雖然66.8 至 82.8% 相信恪守和平及非暴力示威的原則,然而, 只有 29.3 及
37.4% 不同意示威者有使用過度武力; 55.7 至 68.4% 對示威者的暴力行動表示理解或同情。上述調查均在 2019 年 8 月初至 12 月 13 日進行。

16.15 公眾意見調查在所難免有時間及調查方法上的限制。該等調查未有研究有關觀感是如何形成,而觀感亦會由於 2019 年 12 日 13 日後公開的新資料而有所改變。是次審視工作亦顯示了公眾人士的觀感大有可能是基於從社交及新聞媒體取得的資訊。誠然,該些資料的內容須視乎媒體在報導新聞及在網上發放訊息時所作的選擇;亦視乎受訪者如何內在化及演譯該些資料。現時清晰可見,過去多月發生的事件,重創警隊在本港及國際的形象,以及市民大眾對警隊的信任。

16.16 是次審視工作所取得的事實及資料, 為進一步分析及評估這些觀感提供了基礎。警隊維持法紀的角色須獲社會大眾更深入了解,而監警會就警民溝通作出了建議。

警隊角色僅限執法

16.17 是次審視工作揭示了示威活動曾經及持續由一貫的仇警訊息驅動, 並在互聯網一再流傳。該些訊息表示,警方在處理示威者時使用過度武力,達到「警暴」程度。按《警隊條例》所訂,警隊肩負起維持治安的責任。警隊的角色受香港特別行政區法律規範。警務人員並無政治角色, 因此, 他們在示威活動執法時,是獨立於及應該獨立於誘發該些示威活動的政治理念。

16.18 警暴的指控不應被用作政治示威的武器,這點不言而喻。倘若有任何警務人員超越或可能超越其法定權限, 則須依法被問責。這是法律而非政治問題。就此, 警務處副處長向聯合國人權理事會發表的聲明( 在《第四章》第 4.8 段所引述) , 已就警隊的角色及責任作出清晰確切的解說。鑑於其重要性,現再引述該聲明如下:

「這些暴力的罪犯向追隨者宣揚為求達到目的可不擇手段,宣稱以違  法達到目的是一個崇高的理念。警察並不是要判斷他們所宣稱的理念  是否正義、或甚至是否合理。我們不需這樣做。我們是警察。我們唯  一的任務是查明是否有人犯罪。如果有人違法,我們有法定責任制止  及逮捕。無論一個理念是無私或其實是自私都與我們無關。法律要求  我們逮捕他們。這就是法治的基本理念,沒有人凌駕法律。這就是為  何我和其他三萬名香港警察都曾莊嚴宣誓,以不畏懼、不徇私、不對  他人懷惡意、不敵視他人的態度去執行職務。這就是香港的真相。」

警方就和平集會的處理

16.19 處理和平集會旨在利便和平示威,體現言論及集會自由的權利。該等權利受法律保障。與此同時,公民社會的發展及進步並非建基於武力的使用或威脅,而是有賴各界和平自由地交流,從多元意見得出共識。為平衡市民的集會權利及其他市民正常生活的權利,公眾集會及遊行是透過
《公安條例》以通知警方的方式規管。倘若處長「合理地認為,為維護國家安全或公共安全、公共秩序或保護他人的權利和自由而有需要, 可以反對或禁止舉行作出通知的公眾集會或遊行。」(《公安條例》第 9(1) 條) 。然而,就處長的反對/禁止決定,主辦單位可向由退休高院法官任主席的公眾集會及遊行上訴委員會提出上訴。是項規管制度經由終審法院裁定符合基本法 (見梁國雄及另二人對香港特別行政區(2005)8 HKCFAR229) 。

16.20 由 2019 年 6 月至 2020 年 2 月,警方共接獲 300 宗公眾集會及遊行的通知,當中 48 宗遭禁止。詳情可見取自《第四章》的列表(表 4-1) 

監警會截圖

監警會截圖

在法律容許下使用武力

16.21 除在下述特別情況,任何人使用武力均屬非法:

(a) 倘若有人犯法或有合理理由相信有人即將犯法,獲賦權執法的人員可以在法例容許及訂明相關情況下使用武力執法;以及

(b) 當遇上非法使用武力,有關人員為其人身或財產安全作出自衛, 或為保護他人的人身或財產安全。

16.22 從是次審視所收集的事實可見, 警方在過去多月處理示威活動時使用武力, 是為應對示威者的非法行動, 以及遭暴力示威者襲擊時保護自己及他人。警隊的指揮架構及指引內容,旨在確保警務人員只可在上述情況使用武力。

16.23 過去數月的暴力示威期間,道路被堵塞,交通網絡受嚴重影響, 公共及私人財物遭弄損或破壞,警務人員及市民被襲擊。示威者使用丫叉及弓箭、磚塊及汽油彈及多種武器, 當中一些足以致命, 這些均屬非法行為,後果極其嚴重。

16.24 面對這些非法及足以致命的行為,警方必須執法及保護其人員及市民免受傷害。超過 590 名警務人員受傷,當中 61 人入院留醫。警務人員不時面對人身甚或致命危險,但除 12 宗事件外,只使用了低殺傷力武器。就該 12 宗事件而言,警務人員最終使用其佩槍發射了 19 發實彈。在事件中受傷的三名人士已全部出院。

16.25 從《第六章: 警方處理公眾活動的武力使用》可見, 警方就使用武器訂有嚴格指引,亦設有程序檢視警務人員發射實彈的個案。關於第六級的槍械使用,《警察通例》第 29-05 條 ─ 「警察開槍事件–報告及調查」訂明不同層級的指揮需於不同規定時間內提交報告,而有關報告最終會提交予行動處處長省覽。

16.26 為符合法律要求, 警方就武力使用訂下詳盡指引, 而每次使用武力亦會交予管理層檢視。有關安排包括執法時使用武力的政策、程序及訓練。縱使上述內容相當全面, 但仍有改善空間。《第六章》載述了多項改善相關指引的建議。從是次審視取得的事實顯見,警方過去多月使用的武力,主要為回應針對前線人員的暴力行為,以及履行《警隊條例》及《公安條例》,驅散人群或拘捕違法者。截至 2020 年 2 月,警方共拘捕 7 613 名人士。

16.27 所有警務人員都要為其使用武力負上個人責任。是次審視工作所闡述的投訴制度, 正為確保任何警務人員若有逾越法律規限及警例規定, 則必須負上責任。

監警會就審視事項的觀察所得

公眾觀感

16.28 2019 年 8 月至 12 月的公眾意見調查受訪者認為以下三宗事件,最大程度導致公眾對警方產生負面看法:

(a) 2019 年 7 月 21 日元朗事件(82%)

(b) 2019 年 8 月 31 日港鐵太子站事件(50%);以及

(c) 2019 年 10 月 1 日向一名示威者發射實彈(38%)。是次審視工作所涵蓋的事實

一般觀察所得

16.29 是次審視工作旨在為過去數月發生的示威活動及警方相應的行動提供宏觀場景。此審視並不處理個別投訴或個別警務人員的行為。投訴將先由投訴警察課處理。涉及個別人員的個案會按照適切法律程序或內部程序處理。詳情載於以下第 16.35 至 16.38 段。

開槍事件

16.30 2019 年 10 月 1 日及其他開槍事件已在《第四章》(第 4.281 段) 及《第六章》(第 6.25 至 6.33 段)討論。在所有 12 宗開槍事件中, 警務人員都在行動中「落單」,有受致命襲擊的風險或被奪去佩槍的危險。警方的指引容許他們在此等情況下使用槍械,但每宗個案均有標準匯報及調查程序予以跟進。警方表示, 上述開槍事件均經由管理層作出檢視, 證實並無違規,亦未有接獲關於使用槍械的須匯報投訴。

具體事件

16.31 分析個別事件的每個章節, 均以監警會基於個案事實的觀察所得作結。審視過程已逐一詳細研究每宗事件。要全面了解,應細閱有關篇章。若干較為重要的觀察所得扼述如下:

(a) 2019 年 6 月 9 日:立法會大樓外的衝突

這是首宗示威者與警方發生大型衝突事件。有關衝突主要涉及推撞,相比其後事件相對溫和。事件中警方並無積極主動使用武力, 只是應對暴力示威者作出的暴力行為。

投訴警察課共接獲 23 宗須匯報投訴及 5 宗須知會投訴。

(b) 2019 年 6 月 12 日:中信大廈事件

由於示威者進入中信大廈擬躲避及散去,故事件引起不少公眾關注。由於涉及此事件的司法覆核程序仍在進行,因此, 監警會不會裁定警方採取的行動是否恰當。

監警會的審視結果顯示, 警方雖然有施放催淚煙,亦同時架設封鎖線,疏導示威者經添美道向夏慤道疏散。然而,當時現場則聽到在中信大廈入口附近由揚聲器多次發出廣播,提示現場人士前往大台取水、口罩及鹽水,以及進入中信大廈躲避( 根據監警會所得資料,現場唯一的公共廣播系統,就是民間人權陣線當日主辦公眾集會所使用的系統)。

就 6 月 12 日事件共接獲 27 宗須匯報投訴及 33 宗須知會投訴。

(c) 2019 年 7 月 1 日:大肆破壞立法會綜合大樓

警方當日在立法會大樓內佈防的策略並不奏效,未能確保大樓完好,並引致內部及設施嚴重受損。假如警方有採取防禦措施,包圍及保護立法會大樓,例如架設較堅固的圍欄,或許能夠避免示威者闖入及大肆破壞。此外,警方亦可免於被指控採取「空城計」,令示威者可大肆破壞,從而扭轉民意。就此指控, 有人或會質疑,警方刻意不執行其「踏浪者行動」相關指令列明的目標(即保護立法會大樓) 以換取無法確定的民意轉向, 又有何得益?

值得注意的是,至今尚未有接獲關於上述指控的須匯報投訴, 作出這項指控的人士亦未有任何舉證。

(d) 2019 年 7 月 21 日:元朗事件

這事件引來大量投訴,已接獲的須匯報投訴有53宗及須知會投訴有19宗。

事件亦引起廣泛公眾討論及在網上充滿惡意的仇警訊息。

監警會發現警方在應對事件的部署及行動上確實有不足之處, 正因如此,引發警黑勾結的指控。源自網上的指責迅速蔓延, 而稱警察為「黑警」的仇警言論亦開始成為潮流。須知網上瘋傳的譴責, 從未有任何證據支持。嚴重的指控必須要有信服力的證據,但儘管會方作了最大努力在公開平台搜索證據, 卻遍尋不果。處長已在記者會上公開聲明,警黑勾結的指控毫無依據。事實上,警方採取了一連串跟勾結恰好相反的行動,拘捕在7 月21 日晚襲擊黑衣人的多名嫌疑人物。顯而易見,在網上標籤整個警隊為「黑警」的仇恨言論,並無依據。

這一宗可以說是對民意有深遠影響的事件,在《第十章》有詳細說明。

(e) 2019 年 8 月 11 日:葵芳及太古站事件

警方應檢討使用催淚彈的政策,尤其當需要向港鐵站內發射, 又或目標是既不完全密封,也不完全開放的地方。就相關事件, 在港鐵宣佈清場的一刻,葵芳港鐵站只是半封閉,而幾乎所有示威者都戴上防毒面具。當時使用催淚彈, 確實能夠驅散不願離開車站的暴力示威者, 從而避免肢體對抗及可能引致的傷亡。

在太古站事件當中,胡椒彈不應瞄準或射向示威者肩膊以上。因此, 會方已作出相關建議。監警會亦注意到示威者利用港鐵線路,動員到不同地方, 甚至採取城市遊擊戰術,以逃避追捕。事件令警方必須檢討及制定更清晰的執法指引,適用於不同的操作場合及室內公眾地方,如港鐵站等。

有關葵芳及太古站的事件,共接到四宗須匯報投訴及五宗須知會投訴。

(f) 2019 年 8 月 31 日:太子站事件

關於是次事件,已接獲1宗須匯報投訴及8宗須知會投訴。

正如元朗事件一樣,太子站事件被公眾廣泛討論及引發針對警方的仇恨言論。

由於媒體廣泛傳播, 警方在港鐵車廂內對乘客使用武力一幕, 已成為公眾眼中一個非常熟悉的畫面。但是這段被經常重播的錄影, 卻並不反映全部的事實。另一方面,新聞片段清晰顯示, 確實有示威者更換衣服扮成普通乘客。

為防止示威者逃脫,警方必須關閉車站,行動中多人被捕,並有部分人士受傷。救護人員在抵達後14至16分鐘獲准進入。

在這樣大型的事件中,警方及消防處明顯需要更好的溝通,雖然無人提出任何證據,其後有關受傷人數的報告卻惹來一場警方殺人的指控。

汲取教訓

16.32 警方應該從事件汲取教訓,檢討其維護法治與公眾秩序的角色、並改善處理示威活動的策略。在這方面,監警會的觀察已經詳列於相關的章節。會方透過這些觀察,共作出 52 項改善建議,協助處長檢討其戰術及策略。有關建議的總結請參閱本章節的附件。

16.33 閱讀和理解各項建議的內容, 必須同時參考相關章節的背景資料和上文下理, 在如何改善管理大型公眾活動的問題上, 必須聚焦下列議題:

(a) 風險評估

處理大型公眾活動的三管齊下理念

監警會注意到處長三管齊下的理念:

(i) 及早防範;

(ii) 及早管控;以及

(iii) 及早介入(在管理大型公眾活動上)。

貫徹理念的有效運用,警方必須制定嶄新策略方向,並在資源及科技上作充足裝備, 才可以應對類似城市遊擊戰所帶來的挑戰和攻擊。這些攻擊有先進科技支援, 而且非常暴力並肆意破壞,近乎恐怖主義。

社區生活受到暴力威脅的風險評估

為達至執法目的,監警會了解到處長已採納以風險為本的方針。基於過去幾個月的經驗,警隊(以至整個政府)必須深入分析, 這類型示威活動在破壞社區生活方面, 所帶來的潛在風險。只有具備準確的評估,才能給予社區預先警示及安排適當的保護。唯有這樣,公眾才會感到安心, 從而信任警方。

(b) 檢討武力使用指引及人員培訓

檢討指引以涵蓋不同場景

使用武力的廣泛指引大致上與國際標準相當一致, 但仍有改善空間, 特別是當警方遇到暴力 ,甚至生命安全受到潛在威脅的情況, 引入不同場景例子作參考, 配合相關法律意見, 會更能幫助前線人員,這些建議在《第六章》有詳細的說明。

使用催淚彈

審視工作特別強調過去數月催淚彈被廣泛使用。在《第六章》, 監警會倡議成立一個由醫療及科學專家組成的委員會,向警方提供建議。目的為確保現今及將來,在香港街道上使用的催淚彈及胡椒噴霧,不會超出可接受的毒理水平。由於香港環境狹窄,人煙稠密,監警會在《第十一章》建議警方加強對使用催淚彈的規範及指引。

需要檢討處理公眾活動的培訓及認證

處理公眾活動方面必須作出檢討, 以使各級的指揮更加清晰。在內部培訓方面,需要制定訓練目標及定期的資格認證,並確保各級人員(包括員佐級及指揮官級別)在處理公眾活動的專業能力,達到指定要求。就此需要檢討培訓課程。

培訓檢討應包括更好地利用及發布情報,實時監察大型公眾活動,並及時行動以防止事件升溫

培訓的檢討應該參考不同事件對警方形象的負面影響,尤以元朗事件為例,如果能及早跟進網上情報和實時監察, 將可以在2019 年7 月21日下午及時介入白衣人的集結,作出驅散及監控, 從而避免其後在港鐵站的打鬥。

維持警隊的專業

從《第十五章》警務人員意見調查的總結,監警會留意到, 雖然面對工作壓力及自身與家庭成員被起底的威脅, 警隊各成員依然堅持自我價值的肯定及良好的專業意識。這次意見調查相信有助處長優化培訓政策,以及提升對各級人員的支援。令人鼓舞的是, 幾乎所有警務人員都有共同意識,一方面要容許和平示威的進行,另一方面, 在必要時也要及時介入,予以限制。這正是穩固的基點,從而改進警方使用武力的指引和培訓。

需要與行動夥伴有更佳的協調

與其他機構有效協調, 也是培訓方面的一個主要範疇, 尤其在大型公眾活動中與消防處的緊密配合。

(c) 需要更佳的科技能力

需要認識互聯網的力量

在《第四章》已清楚說明,科技在號召及推動示威活動、左右意見形成與推廣方面影響力巨大(見《第四章》附件 3)。 值得注意的是,至少有一個應用程式,可以通知示威者警方實時的調配。

需要檢討利用互聯網作情報分析及實時行動

面對示威者快速及靈活地運用科技,警方的監察確實落後於人, 因而錯過不少防止示威活動的機會, 例如, 如果警方能夠在網上進行實時監察, 便應得悉在當日下午警方對元朗街頭白衣人集結的不作為,已迅速成為網上被批評的目標。如果警方能夠對白衣人作出及時驅散行動, 或嚴密監控其活動, 相信其後的打鬥便可以避免。

(d) 需要適時及有效的溝通

互聯網傳播思想的力量

互聯網不僅被用作號召示威及追蹤警方部署的工具,也成為鼓動武力及散播仇警的平台,在審視每個特定事件當中,這一點顯而易見。

警隊需籌劃傳訊策略以應對多變的環境並充分利用社區溝通渠

以元朗事件為例,如果能及早作出有效的溝通,警方將可以先行遏止仇警言論,或至少可以減低其數量及淡化其激烈程度。

除現時警察公共關係科使用的方法和渠道外, 警方需要增添一個能夠充分利用互聯網的溝通平台。警方亦應發掘不同的社區網絡, 以配合迅速及有效的訊息傳播,例如業主立案法團、互助委員會、物業管理公司和電訊營辦商等。當市民響應網上呼籲進行示威活動, 而情況又需要施放催淚彈時,警方可以透過適當平台, 向可能受影響的人士提早發出預警。

(e) 與電子及紙媒合作

監警會注意到傳媒是對警方作出投訴的最大群組,部分記者在過去數個月冒著危險進行採訪報道。當警方處理暴力示威場面時,記者有時會站於警方封鎖線的前方,因此可能造成警方執法的障礙。警方在執勤期間,曾經發現有一些偽冒記者證的個案。監警會建議警方應聯同傳媒機構的代表, 合作制訂在採訪大型公眾活動時的工作守則。傳媒需要接受示威活動有一定的危險性,而公眾依賴傳媒提供平衡客觀的新聞報道。警方亦須理解,市民有權知道現場情況,而傳媒確有責任報道。

(f) 合適的系統設施

審視工作中發現在2019 年7 月21 日晚上, 999 報案中心不勝負荷、因而癱瘓。類似情況極有可能再次發生。此外,新屋嶺扣留中心亦缺乏設施,不適合扣留大量被捕人士。兩個事例同時指出,要達到預期目的,必須要有合適的系統設施。

(g) 法律諮詢組

監警會相信, 處長需要一應俱全的內部法律諮詢服務及支援。此舉有助加快各類指引的檢討,並從法律觀點對政策、程序及做法作審核及驗證。許多其他地區的警隊都設有類似的編制。至於檢控工作則繼續屬於律政司的範疇。

(h) 維持公眾信任

透過由獨立學者進行的意見調查,《第十五章》總結在過往數個月示威者及公眾對警方的觀感。這些觀感總是受到媒體訊息及互聯網的影響,當然亦會隨著時間而改變。對於警方而言, 恢復及重建公眾信心至為重要。監警會提出的建議有助警方這方面的改善。

與私營機構的夥伴關係

16.34 公私營合作在基建工程非常普遍, 值得探索如何將類似方式引用到社區安全及保護上。警方應該與相關機構制定保障社會生命及財產的公私營合作協議。

投訴制度

16.35 根據法律,警務人員使用法律及指引容許以外的任何武力均屬個人責任。投訴制度的設計是讓公眾能透過警察投訴課, 向處長舉報任何違規或違紀的行為,  而監警會的法定職能是監察和審視須匯報投訴的調查。任何警務人員一經被判違規,均要面對紀律或司法聆訊。

16.36 此審視工作並不處理個別警務人員的違法責任或在個別事件中的疏於監督,此等問題需要交由投訴機制及警隊的管理系統處理。

16.37 《第五章》載有截至二月底所接獲的投訴。審視工作所收集的資料有助提供一個宏觀角度以監察及審視投訴警察課的調查。截至二月底, 投訴警察課共接獲 542 宗須匯報投訴及 1 099 宗須知會投訴。監警會法定職能是監察和審視須匯報投訴,而須知會投訴雖然由第三方(即沒有受直接影響的人士)提出, 投訴警察課都會予以跟進, 以提升警隊的服務質素和內部監管。

16.38 在 542 宗須匯報投訴當中、有 96 宗指控警務人員「毆打」;其中83 宗由被捕人士自己作出,四宗來自記者,而其餘九宗來自其他人士。由被捕人士自己作出之投訴已被列為「有案在審理中」, 因為被捕者最終會面臨法庭審判, 而投訴有關的事實亦有可能成為審訊時的證供。這些案件現時正處於法庭審判程序的起訴階段。待司法程序完結後, 監警會會索取每宗案件的審判報告, 以履行其監察的職能。無論如何,監警會會跟進每一宗須匯報投訴, 確保有關投訴的所有事實得到準確的匯報, 並安排觀察員出席投訴人與警務人員的會面,以及觀察在相關現場收集證據的工作。

處長的督導權力

16.39 過去數個月的事件都被相片及錄影鉅細無遺地記錄下來,實屬史無前例。從可靠的錄影片段或其他來源, 若發現有證據顯示警務人員使用武力超出可容許的尺度,縱然沒有投訴,相信處長亦會秉公辦理。

16.40 在超過 175 年的歷史當中, 警隊的管理不斷完善。監警會有信心處長會清楚警隊未來面對的挑戰,並希望藉此審視報告的建議協助處長應對未來的挑戰。

報告範圍及局限

16.41 此審視報告並不處理個別投訴或警務人員。但透過多方面取得的事實,可以將對峙場面的主要參與者,包括: 大部分穿著黑衣的示威者、其他白衣人及警方,他們的行為與策略變得清晰。

16.42 在審視工作過程中,監警會得到廣大市民的鼎力支持, 透過回應呼籲或接受特別邀請, 提供了大量資料。有公眾評論指出, 假如監警會能夠直接蒐證, 相信可以做得更多。這些日後公眾可作討論,但目前而言, 監警會只能在監警會條例範圍內工作。

16.43 縱使有局限, 此報告仍提供一個宏觀角度, 讓監警會審視須匯報投訴及向處長作出改善建議。此外, 會方亦希望審視的結果有助政府考慮未來路向。

致謝

16.44 監警會感謝國際專家小組(「專家組」)成員在初期研究時提出的建議及指導。專家組提供有用的相關學術文獻予專案組在進行審視工作時參考。專家組主席 Sir Denis 曾在警界身居要職,並撰寫多份關於警務工作的研究報告, 他慷慨地與監警會分享經驗。監警會感激專家組的支持及貢獻,但必須強調, 專家組純粹擔任諮詢角色。這份審視報告由監警會全權負責。

16.45 監警會感謝處長及其同袍提供的資料和回應。其他機構如消防處、醫院管理局及港鐵公司也在法例容許的範圍內提供資料。監警會感謝他們的協助。

16.46 是次審視工作是秘書處在監警會歷來面對最艱鉅的工作之一。全賴秘書處各成員的努力不懈, 才能在相對短時間內完成這份詳細的報告。監警會衷心感謝他們的貢獻。

觀察總結

16.47 示威活動在過去十個月已經變質,由最初的和平遊行及公眾集會演變為激進的街頭暴力示威,導致公眾及個人財產的受損,交通網絡中斷、與及持不同政見人士受到嚴重傷害( 包括一宗死亡個案)。最近搜獲的步槍,手槍及彈藥, 和製造炸彈的材料,似乎意味著香港社會正被扯向一個恐怖主義的年代。警隊的職責是保持社會安寧及維護法紀。當執勤時面對暴力行為,警方有時必須使用武力應對。希望是次審視報告讓大眾更加明白,在暴力面前警方扮演的角色及在法律上需要肩負的責任。

16.48 顯然,過去十個月暴力伴隨的示威活動已經將香港經濟推向險境。2019 冠狀病毒病疫情更令經濟雪上加霜。警隊形象失去榮光,同時香港亦失去一個得來不易的美譽, 不再是為人稱頌的安全城市。更令人痛心的, 是暴力造成的精神創傷,尤其在年輕人的內心烙印。然而,香港人憑著堅毅不屈及迎難而上的精神, 曾經克服無數困難。隨著冠狀病毒病疫情的爆發,在暴力歲月中明顯缺乏的仁愛關懷及社區合作亦再復出現。香港社會畢竟依然充滿愛心與關懷,只要大家同心協力, 必定可以締造一個更光明、更美好的將來。

以上資料來源:監警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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