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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2019年6月起《逃犯條例》修訂草案引發的大型公眾活動及相關的警方行動 監警會專題審視報告 第四冊 第十二章 2019 年 8 月 31 日( 星期六) 太子站事件

資料庫

關於2019年6月起《逃犯條例》修訂草案引發的大型公眾活動及相關的警方行動 監警會專題審視報告 第四冊 第十二章 2019 年 8 月 31 日( 星期六) 太子站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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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2019年6月起《逃犯條例》修訂草案引發的大型公眾活動及相關的警方行動 監警會專題審視報告 第四冊 第十二章 2019 年 8 月 31 日( 星期六) 太子站事件

2024年04月24日 15:32 最後更新:12月14日 16:17

序言

12.1 本章旨在審視 8 月 31 日星期六晚上在港鐵太子站內發生的事件, 一般稱為「太子站事件」, 這宗事件被認為是推動大型公眾活動持續的原因之一。當晚警務人員在太子站內使用胡椒泡劑及警棍,制服並拘捕 52 人。1 新聞影片拍攝到部分警方行動。警方完成行動後, 一列特別列車把 45 名被捕人士,當中包括七名傷者,送到港鐵荔枝角站。被捕人士其後分別被送往瑪嘉烈醫院、明愛醫院及葵涌警署。部分公眾人士猛烈批評當晚警方的行動,譴責警方在太子站內無差別濫用武力。示威者經常瀏覽的網站上甚至有人聲稱警方在太子站內殺害數人, 並懷疑當局掩飾事件。

12.2 本章將審視當晚的事發情況。8 月 31 日全日發生的事件一共衍生四宗須匯報投訴及 19 宗須知會投訴( 詳情請參閱第 12.36–12.38 段)。
投訴警察課正在調查這些投訴個案,監警會亦會就每一宗須匯報投訴個案,安排觀察員出席投訴警察課的會面及觀察搜證工作。本章目的是讓監警會釐清當日引發投訴的事件事實以及事發背景,以便監警會能夠更好地履行《監警會條例》第 8 (1)(a) 條的職能, 監察和覆檢投訴警察課對個別投訴的調查,同時藉此機會根據《監警會條例》第 8 (1)(c) 條,向警務處處長提出建議,以助警方在未來行動中避免衍生投訴。

觸發 2019 年 8 月 31 日(星期六)事件的大型公衆活動

12.3 8 月 11 日的事件發生後,示威活動愈演愈烈,暴力程度逐步升級。

12.4 在 8 月 11 日發生的多宗事件中,最受傳媒及網民關注的事件是當晚一名女子在尖沙咀警署外懷疑被警方射傷眼睛。然而, 該名女子拒絕與警方合作調查其眼睛受傷的原因, 甚至拒絕讓警方檢視其醫療報告, 警方最終透過搜查令取得相關文件。在法院對該名女子提出就警方行動的司法覆核申請作出裁決後,該名女子在 2020 年 1 月 22 日提出上訴。截至 2020 年 2 月 29 日,有關上訴的聆訊日期尚未確定。

12.5 此外,於 8 月 12 日,數以千計示威者在香港國際機場集會指控「警暴」, 他們手持寫有「黑警還眼」的標語, 聲稱該名女子眼睛受傷是警方造成。2 示威者擠滿離境大堂,堵塞旅客前往離境閘口的通道, 導致需要取消所有將在當日下午 4 時後離港及抵港的航班。

12.6 在 8 月 11 日發生的其他事件亦引發進一步的示威活動。在 8 月12 日,約有一百名人士在港鐵太古站聚集,對警方在 8 月 11 日於站内採取的行動表達不滿。他們包圍車站職員及車站控制室,要求港鐵就事發時及事後的處理手法作出交代。

12.7 每次大型公眾活動均會被傳媒(包括報章及網上傳媒) 廣泛報道,網上亦有大量貼文討論相關事件, 譴責警方及號召市民參與示威活動。

12.8 在 8 月 13 日, 示威者再次堵塞機場,阻礙前往禁區的通道。3
旅客未能完成出入境手續。機場管理局( 機管局)暫停下午 4 時 30 分後的所有離港航班登記服務。因離境大堂內有大量示威者及旅客, 雙方開始發生爭執。傍晚時分,部分示威者懷疑一名男旅客是臥底警務人員, 甚至把該名男子綑綁起來。大約晚上 11 時, 警方連同數名救護員進入機場,把該名男子送往醫院。當救護員救出該名男子後,許多示威者襲擊駐守在機場入口的警務人員, 警務人員用胡椒泡劑及警棍自衛。其中一名警務人員被搶去警棍後遭人猛烈襲擊。他拔出佩槍,以避開攻擊他的示威者。4不久後,一名記者在機場被示威者毆打及捆綁。翌日, 機管局表示已獲高等法院批出臨時禁制令(在 8 月 13 日), 禁止示威者出席或參與在機場非指定地方舉行任何示威或公眾活動。5

12.9 醫護界對於一名女子懷疑遭到警務人員開槍射傷眼睛, 反應強烈。在 8 月 12 日,東區尤德夫人那打素醫院有過百名醫護人員舉行和平集會,抗議警方「使用過度武力」。6 在 8 月 13 日,再有七家醫院的醫護人員舉行集會。他們戴上黑色口罩,並在右眼綁上繃帶。在 8 月14 日,再多兩家醫院的職員加入行動。同日,有示威者趁農曆七月十四盂蘭節,在深水埗、大埔及天水圍警署外面聚集並焚燒衣紙( 用於祭祀死者), 並用鐳射筆照射警署。在深水埗, 警方在示威活動中要施放催淚彈作出驅散。

12.10 在 8 月 17 日,香港教育專業人員協會獲警方發出不反對通知書,在遮打花園舉行集會並遊行至禮賓府7,支持被捕學生及示威者。8 同日,另一批示威者發起「光復紅土」遊行,期間有示威者偏離原定路線,並佔據沿紅磡至旺角一帶道路。示威者堵塞彌敦道及包圍旺角警署。在旺角道附近行人天橋有示威者向天橋下的警務人員及警車投擲垃圾桶等雜物。

12.11 在 8 月 18 日( 星期日), 民間人權陣線( 民陣) 發起遊行, 從維多利亞公園起步。9 民陣估算有 170 萬人參與,警方的估算則較少, 最高峰時有 12.8 萬人。

12.12 在 8 月 20 日,約有一百名人士在太古站聚集,再次對警方在 8 月 11 日於站内採取的行動表達不滿。他們包圍車站職員及車站控制室, 要求港鐵就事發時及事後的處理手法作出交代。10

12.13 在 8 月 21 日,約一千名示威者在港鐵元朗站聚集,紀念 7 月21 日的「元朗事件」。11大型公眾活動開始時示威者在車站內靜坐,有少數示威者到車站外設置路障。當警務人員採取行動清除路障時, 這些示威者撤退至元朗站內。警方在距離車站較遠處築起防線,示威者則用鐵欄及垃圾桶等雜物堵塞車站入口,又放下捲閘阻止他人入內。在元朗站內,有示威者用滅火器噴出泡沫,亦有人用消防喉射濕地面, 並把清潔液倒在地上,以圖阻止警方進入車站。示威者又以噴漆塗污站內牆壁及閉路電視、拆除車站內的指示牌和移走垃圾桶,及破壞其他設施,包括一條扶手電梯,其後他們乘搭港鐵安排的特別列車離開元朗站,而警方當時在車站外戒備。

12.14 由 8 月 22 日晚上至 8 月 23 日凌晨,約 200 名示威者再次在港鐵葵芳站聚集, 再次抗議警方在 8 月 11 日( 星期日)於葵芳站內使用催淚彈。有示威者以粗言穢語辱罵港鐵站的職員,並以鐳射筆照射他們,及在車站內外塗鴉。港鐵於 8 月 23 日約凌晨零時 30 分停止葵芳站的列車服務。示威者最終於 8 月 23 日清晨離開。

12.15 港鐵於 8 月 23 日宣布:「因應即將舉行的示威活動, 公司會視乎實際情況,對車站和列車運作作出必要的調整。假如發生打鬥﹑破壞或其他暴力行為,或出現高風險或緊急的情況,來往相關車站的列車 服務有可能會即時停止,而車站亦有可能在短時間通知或不作事先通 知的情況下關閉。如有需要,警方有可能進入車站採取適當的執法行 動。」12 同日約晚上 10 時,港鐵宣布已取得臨時禁制令13, 禁止任何人妨礙或干擾鐵路運作、損壞任何車站內的任何財物、或於任何車站內使用任何威脅性的語言、鬧事或行為不檢。14

12.16 在 8 月 24 日( 星期六) 及 8 月 25 日( 星期日),觀塘區及葵青區分別舉行公眾集會及遊行,活動均獲發不反對通知書。8 月 24 日, 大批示威者在九龍灣一帶遊行,抗議安裝智慧燈柱,認為它們是用作秘密監察。15 部分示威者使用電鋸鋸斷一枝智慧燈柱並將其拉倒, 其他示威者之後前往牛頭角警署,在警署外與部分警務人員發生衝突。此後, 示威者把港鐵稱為「黨鐵」, 指責港鐵偏頗, 在示威期間協助鎮壓乘坐港鐵的示威者。

12.17 在 8 月 25 日, 大批示威者由葵涌遊行至荃灣16, 部分示威者用水馬及竹枝設置路障,堵塞荃灣多條道路。有示威者向警務人員投擲汽油彈、磚頭和其他硬物,警務人員則施放催淚彈驅散示威者。警方首次出動人群管理特別用途車。雖然人群管理特別用途車可以暫時驅散人群,但暴力示威活動仍然持續。入夜之後,部分示威者在荃灣二坡坊破壞多間商舖及一間麻雀館,又用長鐵枝襲擊警務人員。當時示威者的人數超過在場警務人員,他們採取暴力行為,並打算用各種自製武器襲擊警務人員。幾名警務人員拔出配槍自衛。其中一名警務人員向天鳴槍一發示警,讓自己和同袍撤離現場。當晚,持續不斷的暴力示威活動蔓延至全港多區,包括觀塘、深水埗、尖沙咀及黃大仙。警方當日一共施放 145 枚催淚彈及 50 枚橡膠彈。

12.18 與以往不同,港鐵跟政府及警方溝通後, 決定於 8 月 24 日在九龍東及 8 月 25 日在荃灣和葵芳地區舉行公眾集會之前,關閉車站及停止列車服務。

12.19 從 8 月 25 日開始,數百名示威者連續五天包圍深水埗警署。

12.20 8 月 31 日的事件就是在上述背景下發生,有關當日大型公眾活動的詳細時序表請參閱本章節的附件。

2019 年 8 月 31 日( 星期六) 大型公眾活動概況

12.21 2014 年 8 月 31 日,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就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和立法會的產生辦法作出決定(「831 決定」)。17 同年, 就此決定,「佔領事件」隨即爆發。

12.22 為紀念 2014 年對「831 決定」舉行的大型公眾活動, 民陣計劃於 8 月 31 日下午在遮打花園舉行集會,然後遊行至中聯辦。警方基於公眾安全考慮,拒絕向民陣的遊行申請發出不反對通知書。傳媒廣泛報道警方拒絕發出不反對通知書的決定。儘管如此,警方在網上發現有示威者打算漠視警方反對,繼續參與遊行,網上亦有人鼓動襲擊警務人員, 並以暴力破壞不同政府設施。有新聞報道指出18, 民主派立法會議員呼籲市民「Be Water」(「流水戰術」),避免被警方拘捕。

12.23 在 8 月 31 日,警方分別派出 262 名警務人員駐守政府總部, 以及 4 287 名警務人員負責應付發生於不同地區的突發情況( 請參閲地圖 12-1)。警方當日上午在政府總部四周架設水馬,封閉干諾道西、德輔道西及港島區其他主要道路。警方亦部署人群管理特別用途車, 並派出多名便衣警務人員負責拘捕暴力示威者。

12.24 在 8 月 31 日,全港多區發生暴力示威活動。

監警會截圖

監警會截圖


12.25 8 月 31 日中午 12 時過後,數千名示威者在灣仔修頓球場聚集, 亦有過千名示威者在中環遮打花園聚集。大約下午 2 時,遮打花園的示威者遊行前往中聯辦,亦有大約 100 名示威者在警察總部外聚集, 並在軍器廠街及駱克道設置路障。下午 3 時,修頓球場的示威者遊行前往中環,佔據灣仔一段的干諾道以及軒尼詩道。而在此時銅鑼灣一段的軒尼詩道已經被部分示威者以雪糕筒、垃圾桶、鐵馬及其他大型物件堵塞路面。

12.26 下午 5 時 30 分,數以千計示威者佔據金鐘夏慤道。部分示威者用鐵馬以及從路邊拆除的欄杆堵塞道路,亦有示威者向警務人員投擲磚頭及汽油彈,並向政府總部外的水馬縱火。19 警方施放催淚彈驅散示威者,人群管理特別用途車亦從水馬後方向示威者噴射藍色水劑。金鐘的衝突既激烈亦暴力,示威其後蔓延至港島的銅鑼灣和天后,以及九龍的尖沙咀和旺角。到晚上,暴力示威者縱火焚燒堆放在崇光百貨對開軒尼詩道的雜物。20 大約晚上 9 時,數十名示威者在維園與數名便衣警務人員發生衝突,用鐵枝及雨傘襲擊便衣警務人員,並試圖搶警槍, 最終兩名便衣警務人員鳴槍兩發示警,制止暴力示威者的行為21, 事件中有八人被捕。

12.27 在九龍方面, 尖沙咀的情況自晚上 9 時起惡化。部分示威者堵塞廣東道, 沿彌敦道多處地點縱火,並在堪富利士道附近向警方防線投擲汽油彈。22 警方施放催淚彈,試圖把示威者趕離彌敦道。部分示威者逃到油麻地及旺角,繼續沿彌敦道堵塞路面。亦有部分示威者進入港鐵旺角站,用鐵枝及錘子破壞車站內的設施。警方到達現場時,部分示威者已經乘搭列車或從不同出口離開, 警方相信部分示威者已逃到太子站。

12.28 「太子站事件」正是在這種情況下發生。

12.29 太子站位於彌敦道與太子道交界的地底,而早前多次成為示威者襲擊目標的旺角警署亦正在此處。太子站有七個出口,其中 B1 出口和 E 出口與當晚事件有關。B1 出口位於旺角警署正門外的彌敦道與太子道交界, E 出口有升降機連接車站大堂, 與北斜對面的 B1 出口相距400 米,位處彌敦道西的運動場道。太子站在地底共有三層,乃觀塘綫和荃灣綫的轉車站。車站大堂位於第一層;1 號月台及 2 號月台位於第二層,稱為「上層月台」; 3 號月台及 4 號月台位於第三層, 稱為「下層月台」。8 月 31 日的事件主要在下層月台發生,事發兩列列車分別停在 3 號月台往調景嶺方向,以及 4 號月台往中環方向( 請參閲圖片 12- 1 及地圖 12-2)。

監警會截圖

監警會截圖

監警會截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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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30 大約晚上 10 時 45 分,999 控制台收到市民報案,指在太子站
3 號月台停靠的一列列車上,有一批示威者與部分乘客發生爭執。不久,港鐵亦向 999 控制台報案指該列車有煙冒出。警方隨即派員進入太子站,並在車站內採取拘捕行動。半小時後,於晚上 11 時 14 分及凌晨零時 09 分,有兩批救護員分別在 E 出口及 B1 出口外出現。救護員分別於晚上 11 時 30 分及凌晨零時 23 分方才進入港鐵站。當時在 E 出口及 B1 出口見到有警務人員駐守,救護員顯然是與警方商討後,才得以進入太子站內。事件發生後數小時內,網上有大量傳言指警方在太子站內殺人並處理屍體。此外,網上亦有傳言指受傷人數被篡改,以掩飾所謂的殺人行為。其後大批示威者聚集在車站外面,要求港鐵公開車站內監控錄像,亦有人要求進行獨立調查。其他許多市民開始以鮮花及各種傳統祭品拜祭,並不時在太子站外設置祭壇。

12.31 在 8 月 31 日,共有 6 名警務人員受傷。醫院管理局(醫管局) 轄下多間醫院共醫治 46 名與 8 月 31 日事件有關的傷者。

12.32 截至 2020 年 2 月 29 日,警方就 2019 年 8 月 31 日事件一共拘捕 69 人( 58 男, 11 女), 涉及不同控罪, 包括「非法集結」、「管有攻擊性武器」、「非法禁錮」,其中兩人被落案起訴,正排期候審,67 人仍在接受警方調查。

12.33 新聞影片拍攝到警方在太子站內的行動, 尤其是警方使用武力進行拘捕的行動,惹來廣泛批評。傳媒對 8 月 31 日太子站內發生的事件的報道及網上相關的指控, 引起以下公眾關注的議題:

(a) 警方進入太子站,以採取執法行動;
(b) 警方與港鐵關閉太子站多個出口;
(c) 警方在太子站內進行的執法及拘捕行動;
(d) 警方要求安排一列特別列車把被捕人士送到荔枝角站;
(e) 警方與消防處之間的溝通及協調;及
(f) 警方處理傳言及揣測的手法。

資料來源

12.34 為了釐清 8 月 31 日發生的事件,監警會仔細審視過以下資料:

(a) 警方提供的相關文件, 包括警方的部署及行動、事前收到的情報、警方所使用的武器以及事發當日( 8 月 31 日)的傷亡情況;

(b) 警方在 8 月 31 日行動期間拍攝的片段,當中共有 3 條錄影片段,片段總長 38 分鐘;

(c) 各電視台、報章及傳媒機構的新聞報道及新聞影片, 當中共有
252 篇新聞報道23及 112 段新聞影片, 片段總長 117 小時。

(d) 公眾人士應監警會呼籲提供的照片及錄影片段;

(e) 港鐵提供的資料24,包括 107 段閉路電視影片,片長 161 小時, 以及 27 段錄音,總長 20 分鐘;

(f) 港鐵因應 8 月 31 日事件發表的新聞稿;

(g) 消防處提供的資料;

(h) 消防處在 9 月 12 日的記者會上,提供有關太子站事件的資料;

(i) 11 月 13 日立法會會議上有關太子站事件的會議紀錄; 以及

(j) 醫管局提供與 8 月 31 日事件相關的求診人數資料。

事件

12.35 8 月 31 日在太子站以及其後發生的事件可分為以下五部分:

(I) 較早前發生於旺角站及太子站的事件;
(II) 警方在太子站內採取的行動;
(III) 消防員及救護員進入太子站;
(IV) 安排特別列車前往荔枝角站;及
(V) 警方處理傳言及揣測的手法。

第一部分 — 較早前發生於旺角站及太子站的事件

旺角站

旺角站內發生兩宗獨立事件:

示威者佔據車站後逃逸

 晚上 10 時 05 分,部分暴力示威者衝擊旺角站並破壞站內設施, 包括扯斷電線、破壞閉路電視及車站控制室玻璃, 甚至闖入車站控制室。晚上 10 時 06 分, 大約有 100 名示威者在旺角站聚集
(資料來源:香港警務處)。示威者又用雨傘破壞閉路電視、打破車站控制室的玻璃( 請參閲圖片 12-1 及 12-2)及售票機,並最終衝入車站控制室(資料來源:傳媒報道)。晚上 10 時 30 分,港鐵要求警方協助。當警務人員到達現場時,示威者已離開車站大堂。部分示威者(人數不詳) 已乘搭港鐵逃離現場(資料來源: 香港警務處)。觀塘線往調景嶺方向, 旺角站之下一站為太子站。

監警會截圖

監警會截圖

監警會截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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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車從旺角站駛入太子站後於 3 號及 4 號月台發生的情況

 晚上 10 時 42 分至 10 時 53 分,示威者在太子站乘搭一列往荃灣方向的列車,在 3 號月台一卡車廂中與數名乘客發生爭執(資料來源:香港警務處)。完成上落客後, 列車車門未能關上(資料來源:港鐵)。

 傳媒影片亦顯示從旺角站駛入的同一列列車上的情況,車廂內有一名中年男乘客與部分示威者發生爭執, 原因不明。當列車駛往太子站時, 一名示威者掌摑該名男乘客(請參閲圖片 12-3)。列車到達太子站後, 雙方仍在打鬥。示威者其後步出車廂, 但停留在列車車門附近, 顯然在與該名男乘客及車廂內其他數名中年男乘客爭吵。不久之後, 一批示威者走入車廂, 並用雨傘襲擊幾名男乘客( 據警方表示, 暴力示威者用長棍、雨傘、丫叉及滅火器襲擊幾名乘客)。幾名男乘客還擊,其中一名男乘客拿出並揮動鐵錘, 示威者遂離開車廂, 向車廂內的男乘客投擲水瓶及雨傘( 請參閲圖片 12-4)。雙方短暫停止打鬥。接著幾名示威者衝入車廂,襲擊該名曾被掌摑, 而現在已成為目標的男乘客, 該名男乘客還擊, 但寡不敵眾。其後示威者離開車廂。有人(相信是其中一名示威者)在月台上向車廂內噴射滅火器,車廂內其後煙霧瀰漫(資料來源: 傳媒報道)。

監警會截圖

監警會截圖

 傳媒影片亦顯示,月台上有一名女士用手機拍攝事發經過及示威者的行為, 並沒有跡象顯示她有參與爭執或打鬥, 但她亦被示威者襲擊(資料來源: 傳媒報道)。

 據警方表示, 暴力示威者用雨傘、鐵枝及滅火器襲擊車廂內的乘客,事件其後演變成打鬥(資料來源:香港警務處)。

 晚上 10 時 44 分在太子站 3 號月台,列車車長留意到列車未能關門,並發現其中一卡車廂內有兩批人士發生爭執。晚上 10 時 45 分,港鐵向警方報案。晚上 10 時 47 分, 列車車廂內有緊急掣被啟動(資料來源:港鐵)。

 晚上 10 時 49 分至晚上 11 時 15 分期間, 999 控制台接獲超過 50 宗有關太子站內發生的事件的報案, 包括襲擊事件、示威者投擲煙霧彈、示威者包圍月台上的車站控制室,以及站內出現的混亂情況(資料來源:香港警務處)。港鐵職員亦發現有煙從列車冒出
( 相信是示威者使用滅火器噴出的煙霧)。停靠在 4 號月台的列車亦被人啟動緊急掣,因此停靠在 3 號及 4 號月台上的列車都沒有離開車站(資料來源:港鐵)。

 大約晚上 10 時 50 分,傳媒影片拍攝到有一大批示威者從旺角方向駛入的列車車廂中走出,並開始在月台較遠的角落把身上的黑色衣服換成其他不同顏色的衣服( 請參閲圖片 12-5 及圖片 12- 6 ),喬裝成普通乘客, 有人撐開雨傘遮擋其他正在更衣的示威者(資料來源: 傳媒報道)。

監警會截圖

監警會截圖

第二部分 — 警方在太子站內採取的行動

 晚上 10 時 50 分, 警方派警務人員進入太子站(資料來源: 香港警務處)。晚上 10 時 50 分至 10 時 52 分期間,999 控制台接獲市民報案, 指有一卡列車車廂有煙冒出, 並有人受傷(資料來源: 消防處)。大約在同一時間,警方要求港鐵暫停太子站所有列車服務。晚上 10 時 53 分, 港鐵決定疏散太子站內所有人士, 並作出廣播要求所有乘客立即離開(資料來源:港鐵)。警方要求所有記者離開太子站, 表示該處是罪案現場, 警方必須展開調查(資料來源: 傳媒報道)。

 晚上 10 時 53 分,警務人員從 C2 出口進入太子站(資料來源: 港鐵)。警方派出約 200 名警務人員,由一名高級警司帶隊,到太子站處理事件(資料來源:香港警務處)。

 傳媒影片拍攝到太子站內的部分警方行動及示威者行為如下:

警方追趕及拘捕示威者

(a) 晚上 10 時 56 分,警務人員到達下層月台,並在兩列列車中採取行動(請參閲圖片 12-7)(資料來源:港鐵)。數名警務人員在 4 號月台及車廂中追捕幾名示威者(請參閲圖片 12- 8),並在月台上制服多名示威者。有一名示威者嘗試逃走,並從幾名警務人員身邊跑過,但最終被警務人員用警棍制服在地上(資料來源:傳媒報道)。

監警會截圖

監警會截圖

監警會截圖

監警會截圖

(b) 警方拘捕多人,部分被捕人士身穿黑色 T 恤及防護裝備,包括在肩部、肘部及其他身體部位貼有保護墊。有人受傷,亦有人流血(資料來源: 傳媒報道)。

(c) 警務人員到達下層月台後,在列車車廂內發現部分示威者。警務人員要求示威者離開車廂,但示威者並未遵從( 請參閲圖片 12-9)(資料來源: 傳媒報道)。

監警會截圖

監警會截圖

(d) 月台上有其他人士,而 3 號月台上的列車則擠滿人。部分作記者打扮的人士( 佩戴記者頭盔、反光背心及相機)亦在月台上拍照或錄影。警務人員並未對這些人士使用武力(資料來源: 傳媒報道)。

示威者協助一名被捕示威者逃離 4 號月台

(a) 警務人員將多名示威者制服在地上後,一名女子走到示威者身邊,逐一詢問其姓名及香港身份證號碼,這些示威者向她提供詳細資料,相信有關資料用於識別被捕人士,以便向其提供協助。該名女子身份未明,在影片畫面中並未出現,只能聽到其聲音(資料來源: 傳媒報道)。

(b) 一名被制服在地上的黑衣男子在警務人員成功用膠索帶把其雙手反綁前試圖反抗。他跳起身逃跑( 請參閲圖片 12-10 及圖片 12-11),部分警務人員試圖阻止。約於同一時間,一名戴著黑色口罩的綠衣人用雨傘襲擊警務人員,阻止警務人員攔截該名逃跑的男子( 請參閲圖片 12-12)。另外一人把警務人員推開。警務人員用警棍還擊,但他跳到附近一條擠滿人的扶手電梯上( 部分人戴著口罩), 其後消失( 請參閲圖片 12-13)。該名綠衣人亦逃到月台。在混亂的情況中,黑衣男子向鏡頭以外的方向逃跑。警務人員在事件中使用了胡椒泡劑及警棍(資料來源: 傳媒報道)。

監警會截圖

監警會截圖

警方搜查懷疑示威者

(c) 3 號月台的列車有一卡車廂擠滿乘客,幾名警務人員在乘客當中發現四名戴著頭盔及口罩,身穿反光背心、黑色 T 恤及黑色長褲,並揹著背囊的人士。警務人員多次要求他們下車, 但他們並未遵從。警務人員沒有進入車廂採取行動,而是在月台上等候,雙方一度對峙。最終, 四人離開列車車廂( 請參閲圖片 12-14)。警務人員遂進行搜身,但未悉警務人員隨後有否採取任何拘捕行動(資料來源: 傳媒報道)。

監警會截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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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 3 號月台上處理被捕人士

 一批被捕人士被扣押在 3 號月台遠處盡頭的扶手電梯底, 當中大多數是年輕人。現場人數眾多,部分人蹲在地上、面向牆壁或扶手電梯一側。有人將手放在頭上,亦有少數人雙手被膠索帶反綁身後(資料來源: 傳媒報道)。所有被捕人士之後被安排至往調景嶺方向近一號車箱的 3 號月台盡頭。(資料來源:香港警務處)。

警方在列車車廂內採取行動

(a) 警務人員嘗試在 4 號月台停靠的列車車廂內採取執法行動。一名警務人員以橡膠彈發射器指向車廂,另一名警務人員則向車廂內施放胡椒泡劑。車廂內部分示威者打開雨傘掩護自己( 請參閲圖片 12-15),有人用雨傘指向警務人員。雖然警方採取行動,但示威者並未離開車廂(資料來源:傳媒報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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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另一方面,幾名警務人員進入停靠在 4 號月台的列車車廂採取執法行動( 請參閲圖片 12-16)。部分示威者反抗,以雨傘攻擊警務人員,警務人員使用警棍及胡椒泡劑還擊,當時現場頗混亂( 資料來源: 傳媒報道)。有十多名暴力示威者用雨傘及其他利器襲擊警務人員(資料來源:香港警務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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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多名示威者撤退至車廂盡頭,並打開雨傘作為屏障,而部分示威者與幾名警務人員發生衝突。有兩對戴著口罩、靠近示威者的年輕男女蜷縮在車廂地上( 請參閲圖片 12-17),似乎在此混亂的情況下感到恐慌。警務人員一度從車廂外面向列車內施放胡椒泡劑,前面的男子舉起手。警務人員並沒有拘捕他們或任何人,而是離開車廂。可以看到列車車門重覆開關若干次,顯示列車即將開出。最終,列車車門關上。警務人員仍然在月台上戒備,而車廂內部分人士用手指指向警務人員, 看似在指罵他們(資料來源: 傳媒報道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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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據警方表示,警務人員在太子站 3 號及 4 號月台進行清場行動時,憑藉觀察及專業判斷,成功識別部分假扮成普通乘客的暴徒,這些暴徒散佈在港鐵月台各處,包括有人匿藏在 4 號月台(荃灣線往中環方向)的列車車廂內, 亦即 3 號月台對面。警務人員當時隨即被多於十名暴力示威者用雨傘及利器襲擊。為此,警方使用所需的最低程度武力去控制及制服示威者,包括使用警棍及胡椒泡劑。在衝突中,警務人員成功制服停靠在 4 號月台列車車廂內的一對男女。不過,警務人員發現有另外兩名暴力示威者(一男一女)躲藏在上述男女的身後,並極力反抗拘捕。因此,警務人員使用所需的最低程度武力去制服這兩名示威者。然而,當時列車車門突然開始關閉。如果警務人員被困在車廂內,人數肯定不及示威者。因此出於安全考慮,警務人員即時從列車車廂撤退。列車車門關上後,列車隨即駛離月台(資料來源:香港警務處)。

 港鐵表示, 在晚上 11 時 04 分,列車車門終於關上, 4 號月台的列車往油麻地方向開出(資料來源:港鐵)。[ 據警方表示, 列車於晚上 11 時 02 分開出]

 在晚上 11 時 05 分, 警方要求港鐵阻止該列列車離開太子站。他們較早前於晚上 10 時 52 分曾要求港鐵暫停太子站的列車服務, 但港鐵未有實行(資料來源:香港警務處)。

 在晚上 11 時 09 分, 載有部分示威者的列車不停旺角站(應警方要求),並抵達油麻地站(資料來源:香港警務處)。在晚上 11 時 10 分,港鐵暫停觀塘綫及荃灣綫的列車服務(資料來源:港鐵)。

 警務人員到達油麻地站時, 大部分乘客及示威者已離開車廂。警務人員最終在列車上拘捕 10 人,當中包括新聞影片所見一對蜷縮在車廂地上的男女(資料來源:香港警務處)。

 據警方表示,在晚上 11 時 41 分,有超過 100 人在太子站外聚集。在晚上 11 時 45 分,超過 200 名示威者帶同裝備從彌敦道與亞皆老街交界出發前往旺角警署。在凌晨零時 36 分,大約有 800 名暴力示威者在太子站附近聚集(資料來源:香港警務處)。

 警方在太子站內的拘捕行動持續至凌晨零時 55 分,期間一共拘捕 63 人,包括在旺角區拘捕 1 人、在太子站拘捕 52 人, 以及在油麻地站拘捕 10 人。在被捕人士身上搜出汽油彈、鐳射筆、彈弓、鋼珠、頭盔、防毒面罩及其他裝備(資料來源:香港警務處)。

 警方在太子站內多處拘捕示威者。為方便救護車和警務人員處理及治理被捕人士,警方把所有被捕人士安置在往調景嶺方向的 3 號月台盡頭( 請參閲圖片 12-18 及 12-19)(資料來源: 香港警務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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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部分 — 消防員及救護員進入太子站

B1 出口 — 首兩批消防員進入車站

 在晚上 11 時 01 分, 因應市民報告車站內有煙冒出, 首批消防員到達 B1 出口(資料來源:消防處)。

 從 B1 出口的閉路電視片段所見,一批警務人員與消防員約於同一時間到達 B1 出口。當時鐵閘已關閉, 沒有人駐守該處(資料來源:港鐵閉路電視)。相信當時鐵閘已上鎖,因為消防處表示 他們需要剪開鐵閘鎖以進入車站(資料來源:消防處)。

 從 B1 出口的閉路電視片段所見, 在晚上 11 時 06 分, B1 出口的鐵閘已打開, 13 名消防員進入太子站(超過 20 名警務人員亦進入車站)(資料來源:香港警務處及港鐵閉路電視)。

 在晚上 11 時 12 分, 太子站內的消防員向消防處控制台匯報, 指車站內沒有發生火警(資料來源:消防處)。

 從 B1 出口的閉路電視片段所見, 在晚上 11 時 20 分, 再有六名消防員由 B1 出口進入太子站(資料來源:香港警務處及港鐵閉路電視)。這時侯, 太子站內共有 19 名消防員。消防處表示, 消防員具備「先遣急救員」資格, 可以為受傷人士提供急救。他們的目標是在救護員到場前,為受傷人士即時提供基本維生支援服務,以提升他們的存活率(資料來源:消防處)。在消防員進入車站後,幾名警務人員關上鐵閘並在出口處駐守(資料來源: 港鐵閉路電視)。

B1 出口 — 一名見習救護主任進入車站

 消防處表示,在晚上 11 時 14 分(消防員進入車站 8 分鐘之後),因應警方控制台匯報,指車站內有人受傷, 首批救護員(包括一名見習救護主任及其隊員)到達 B1 出口。消防處指出,當時駐守在 B1 出口的警務人員向見習救護主任表示車站內沒有人受傷
(資料來源:消防處及傳媒報道)。

 該名見習救護主任在 B1 出口停留,可以看到他與駐守在 B1 出口的警務人員對話( 請參閲圖片 12-20)(資料來源: 消防處及傳媒報道)。消防處表示, 該名見習救護主任在晚上 11 時 30 分獨自進入太子站( 請參閲圖片 12-21)(資料來源: 消防處)。B1 出口的閉路電視拍攝到見習救護主任進入 B1 出口的一刻(港鐵閉路電視顯示的時間為晚上 11 時 35 分)(資料來源:香港警務處及港鐵閉路電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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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見習救護主任進入太子站後, 初步點算站內的受傷人數。在晚上11 時 46 分,他向消防處控制台匯報,指大約有 10 至 15 名傷者。於凌晨零時 01 分,見習救護主任把受傷人數修訂為 9 人。於凌晨零時 15 分, 他再把受傷人數修訂為 10 人。凌晨 1 時 02 分, 他最終匯報有 7 人受傷,均為被捕人士。根據消防處在 9 月 12 日記者會上提供的資料,見習救護主任多次修訂受傷人數是因為當時車站內情況混亂, 而且傷者並非集中在同一位置, 而是分散在不同地方(資料來源:消防處)。

E 出口 — 三名救護員進入車站

 在晚上 11 時 17 分, 因應有市民向消防處控制台報告,指有人在太子站內被毆打,三名救護員到達 E 出口(資料來源:消防處)。E 出口的閉路電視拍攝到, 晚上 11 時 20 分, 救護員在港鐵職員關閉 E 出口鐵閘之前, 帶同擔架進入車站(資料來源: 消防處及港鐵閉路電視)。

 從 E 出口的閉路電視片段所見, 17 分鐘之後, 即晚上 11 時 34 分, 三名救護員在四名警務人員陪同下, 用擔架抬著一名女子於E 出口內出現。港鐵職員打開鐵閘,讓消防員把女子抬離現場(資料來源: 香港警務處及港鐵閉路電視)。

E 出口 — 第三批共四名消防員進入車站

 在晚上 11 時 34 分, 第三批消防員( 總共四人) 進入太子站。與此同時, 三名救護員用擔架抬著一名女子, 從 E 出口離開(資料來源:香港警務處及港鐵閉路電視)。

E 出口 — 19 名救護員進入車站

 消防處表示, 救護員前往 E 出口並嘗試進入車站, 因為該出口處有一部升降機(資料來源:消防處)。

 從 E 出口的閉路電視片段所見, 在凌晨零時 09 分, 多輛救護車抵達 E 出口,當時鐵閘已關上(資料來源:港鐵閉路電視)。根據消防處資料、傳媒報道及新聞影片,在凌晨零時 15 分,E 出口的救護員被一名警務人員告知, 車站內沒有人受傷( 請參閲圖片12-22)(資料來源:消防處及傳媒報道)。期間,有一名消防員從車站走出,向閘外的救護員表示車站內有人受傷( 請參閲圖片 12- 23)(資料來源: 傳媒報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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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從閉路電視所見, 一名警務人員間歇地出現在鐵閘位置, 並與該處一名港鐵職員對話(資料來源:港鐵閉路電視)。凌晨零時 23 分,港鐵職員打開鐵閘,讓 19 名救護員進入車站(資料來源:香港警務處及港鐵閉路電視)。

第四部分 — 安排一列特別列車前往荔枝角站

 警方在太子站一共拘捕了 52 人。大約晚上 11 時 20 分,警方用警車把其中 7 人直接押送至葵涌警署(資料來源:香港警務處)。

 據警方表示, 在凌晨零時 36 分,大約 800 名暴力示威者在太子站外聚集。經評估後,警方認為從太子站押走被捕人士並不安全, 於是決定要求港鐵安排一列特別列車,把其餘 45 名被捕人士, 當中包括 7 名受傷的被捕人士, 送到荔枝角站, 再把被捕人士分別押送到醫院及一間警署(資料來源:香港警務處)。

 凌晨零時 54 分, 港鐵因應警方要求, 安排一列特別列車由太子站駛往荔枝角站(資料來源: 港鐵)。凌晨 1 時 23 分, 一列特別列車接載著 45 名被捕人士,當中包括 7 名受傷的被捕人士, 離開太子站,前往荔枝角站(資料來源:港鐵)。

 凌晨 1 時 28 分, 特別列車抵達荔枝角站(資料來源: 港鐵)。由凌晨 1 時 35 分至凌晨 1 時 55 分期間, 7 名受傷的被捕人士分別被送往瑪嘉烈醫院及明愛醫院,其餘 38 人則被押送到葵涌警署
(資料來源:港鐵、消防處及香港警務處)。

第五部分 — 警方處理傳言及揣測的手法

 當警方仍在太子站內採取執法行動時,網上開始有相關帖文及留言,例如在連登討論區、高登討論區、香港討論區及 YouTube, 聲稱警方曾經無差別地向太子站内的人士使用武力。從 9 月 1 日(星期日) 凌晨開始, 網上開始湧現揣測,指太子站內可能有人被殺害。網民質疑消防處提供有關車站內的受傷人數的真實性。自那時起,關於有人在太子站內被警方殺害的指控開始在網上散播, 其後數天, 有關指控似乎已經植根。有市民開始相信有關謠言, 並帶同鮮花及傳統祭品到太子站 E 出口外的祭壇拜祭。以下時序表列出網上各大平台出現的部分貼文及留言, 以及政府、警方、消防處和港鐵對這些當中包含未經證實的信息的回應。

8 月 31 日

 晚上 10 時 59 分,有一家電視台直播太子站內發生的事件
( 請參閲圖片 12-24)(資料來源: 傳媒報道及直播影片)。網上開始出現相關貼文及留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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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晚上 11 時 01 分,當警方仍在太子站內採取行動時,有人在連登討論區發文,標題為「cls 黑警走左入太子站列車 見人就打」。在該貼文下的留言中,部分網友批評警方使用過分武力,及在月台上及車廂內無差別打人,與「721 元朗事件」中白衣人的襲擊類似( 請參閲圖片 12-25)( 資料來源:連登討論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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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晚上 11 時 18 分,有人在連登討論區發文,標題為「太子站 警察發動恐襲 必要向國際求救」( 請參閲圖片 1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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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月 1 日星期日

 凌晨 2 時 19 分,有人在連登討論區發文,題為「太子站啲傷者係咪仲未出黎 」(資料來源: 連登討論區)。發文者評論指「無記者影入面做左咩都無人知」。凌晨 2 時 21 分,有網 民 在 該 貼 文 留 言 稱 「 現 場 有 傳 打 死 左 人 , 未FC!!!!! 」( 請參閲圖片 12-27) 這是網上首次有揣測太子站內有人被打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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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約凌晨 3 時,警方的警察公共關係科召開臨時簡布會,交代 8 月 31 日大型公眾活動的情況。就警方在太子站內的行動,警方代表表示,警務人員運用其專業判斷去區分示威者與普通乘客。警察公共關係科的警務人員並未詳細交代太子站內的傷亡情況(資料來源: 傳媒報道)。警方未有透露車站內是否有人死亡。記者亦沒有提問。

 上午 8 時 16 分,有人在香港討論區發文,題為「政府唔好再包庇黑警濫用暴力,應該盡快拉晒呢班黑警去坐監」。發文者聲稱警務人員毆打列車內的市民,是恐怖分子(資料來源:香港討論區)。

 下午 4 時 37 分,有人在連登討論區發文,題為「冇人覺得封太子站好奇怪? 」。發文者評論指「琴晚傷者冇人知去左邊,依家仲要封埋站,入面 0 消息,難道真係有人死左?」在貼文下方的留言中,部分網民懷疑警方在車站內殺了人, 稱「似打死人」、「我信死左人」(資料來源: 連登討論區)。有人被殺害的揣測越來越多。

 下午 5 時 15 分,有人在連登討論區發文,題為「封站係因為黑狗太子恐襲 死左幾個市民依加要執手尾」。 發文者稱
「若果不能毀滅 就開始整理現場 想造成死者係因為自己失誤或被示威者襲擊而身亡」(資料來源:連登討論區)。這似乎是連登討論區首次有貼文在未有任何事實依據的情況下單憑揣測而指控警方殺人。連登討論區廣受關注,上述貼文很快便在網上散播。

 大約下午 6 時,警務處西九龍總區刑事總部召開簡布會,向傳媒簡介 8 月 31 日在太子站內採取的拘捕行動。會上並未提及在警方執法過程中是否有人死亡(資料來源:傳媒報道)。

 在晚上 8 時 19 分,有人在連登討論區發文,題為「嚴重懷疑尋晚太子死咗人」。發文者稱「結果封站封一日。真毀屍滅跡」(資料來源:連登討論區)。

 下午,香港記者協會及香港攝影記者協會發表聲明,譴責警方阻撓記者在太子站內採訪。聲明指:「…… 本港多間傳媒機構的新聞工作者,包括記者及攝影師在場拍攝期間遭警方無理驅趕,更封閉太子站阻止傳媒入內,令警方在站內之行為缺乏傳媒監察。」(資料來源:香港記者協會)。

9 月 2 日

 凌晨 1 時 29 分,有人在連登討論區發文,題為「正式宣佈八月三十一日,一位香港人被黑警活生生打死」。發文者貼出某段現場直播畫面( 請參閲圖片 12-28),聲稱片段中的示威者在月台上被警方制服時已昏迷不醒,並聲稱示威者當時其實已經死亡(資料來源:連登討論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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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凌晨 2 時 26 分,有人在高登討論區發文,題為「太子站死了幾個黑衣示威者,醫護說出姓名的已有兩個,求 FC」。發文者貼出一幅 Facebook 頁面的截圖( 請參閲圖片 12-29),指太子站內有兩人(附上兩個中文姓名)被殺害,屍體已被送往殮房(資料來源:高登討論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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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午( 9 月 2 日),政務司司長聯同保安局局長、運輸及房屋局局長以及教育局局長就 8 月 31 日及 9 月 1 日週末發生的大型公眾活動舉行跨部門記者會。有記者要求政務司司長就警方在太子站內的行動發表評論,並回應據稱有人在車站內被打死的事件。政務司司長回應指,根據醫管局資料,並無涉及 8 月 31 日事件的死亡報告(資料來源:香港特區政府)。這是政府官員首次反駁有人在太子站事件中死亡的說法。

 下午 12 時 19 分,有人在連登討論區發文,題為「幫手出: 831 前線救護爆料」。發文者自稱是救護員, 在 8 月 31 日當值,被派往太子站。他聽到最初向消防處控制中心報告的受傷人數是 10 人。然而,最終只有 7 名傷者被送往醫院。在貼文下方的留言中,部分網民質疑為何有三名傷者失蹤,懷疑三名傷者是否已死亡。「點解有三個消失」、「消失咗 3 個去咗邊 係咪死咗?」(資料來源:連登討論區)。

 下午 1 時 46 分, 有人在連登討論區發文, 題為「 831 太子站死人消息」。發文者貼出一幅圖片及文字。有一名自稱醫管局員工(未有提供姓名)的人士聲稱太子站事件當中死者的屍體存放於廣華醫院( 請參閲圖片 12-30)(資料來源:連登討論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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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下午 4 時的警方例行記者會上,警方發言人表示,8 月 31 日警務人員是根據情報及現場專業判斷,在太子站內採取執法行動。他補充指,警務人員在車站內採取執法行動時,被示威者用雨傘及硬物襲擊,因此警務人員使用相應武力自衛,他表示當晚並無死亡個案(資料來源: 傳媒報道)。這是警方首次反駁 8 月 31 日有人死亡的說法。一名出席記者會的消防處代表簡介處方在 8 月 31 日的行動,表示七名傷者被送往醫院,但並未說明受傷人數在此過程中有沒有修訂。

他表示當晚並無死亡個案(資料來源: 傳媒報道)。這是警方首次反駁 8 月 31 日有人死亡的說法。一名出席記者會的消防處代表簡介處方在 8 月 31 日的行動,表示七名傷者被送往醫院,但並未說明受傷人數在此過程中有沒有修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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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下午 4 時,警方在例行記者會上表示,太子站事件中並無死亡個案。

9 月 4 日

 有網友在 YouTube 上傳一段影片,題為「跟進 831 太子站懷疑警方打死人事件」。該影片包含有關太子站事件的傳媒報道。影片製作者附上文字說明, 包括: (i) 有證據顯示有人在太子站內被殺害;(ii) 警方不允許救護員進入太子站;
(iii) 有網民要求港鐵公開完整閉路電視片段以揭示真相; 及(iv) 警方無理毆打示威者(資料來源: YouTube )。

9 月 5 日

 在下午 4 時的警方例行記者會上,記者質疑警務人員為何對列車車廂內的無辜市民使用警棍及胡椒泡劑。警方代表回應指,記者不應只專注幾秒的片段,並重申警務人員當時是針對暴力行為採取執法行動。他亦重申,在太子站事件中並無示威者被毆打致死(資料來源: 傳媒報道)。

 晚上 11 時 13 分,有人在高登討論區發文,題為「 831 太子站極可能真係有人死 絕非坊間流言」。貼文提及,根據一名總督察表示,當晚有一名示威者在太子站內死亡( 請參閲圖片 12-32)(資料來源:高登討論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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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月 6 日

 凌晨 1 時 58 分,有人在連登討論區發文,題為「太子站一共有 6 人死 全部死於斷頸」,聲稱 有警務人員扭斷六個人的脖子致死。但貼文並未提供六人的任何詳細資料( 請參閲圖片 12-33)(資料來源:連登討論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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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晚上 8 時 12 分, 為回應有傳言指消防處隱瞞太子站內的實際傷者數目,消防處發出新聞稿,指出:

(a) 事發時站內情況混亂,傷者分散在不同位置,並不時在月台上走動, 救護員在初步點算時有可能重複點算部分傷者;

(b) 在處理涉及多人受傷的事故時,現場救護指揮官首先會於現場初步點算傷者數目,向消防通訊中心報告初步估算,爭
取時間讓處方的通訊中心盡早安排所需增援的物資及人手, 提升救援效率;及

(c) 初步點算的傷者數目會不時更新(資料來源:消防處)。

9 月 7 日

 在下午 5 時 09 分,政府發布新聞公報,指出在過去三個月並無執法行動導致的死亡個案。政府否認有關太子站事件中有人死亡的傳言(資料來源:香港特區政府)。

9 月 9 日

 消防處人員出席警方下午 4 時的例行記者會,消防處代表反駁有關傳言指消防員在 8 月 31 日的太子站事件中刻意修改傷者數目,並解釋消防處在點算傷者人數時的慣常做法
(資料來源:香港警務處)。

9 月 10 日

 早上,警方、消防處、醫管局及港鐵首次舉行聯合記者會回應太子站事件。警方、消防處、醫管局及港鐵的發言人均堅稱,無人在太子站內死亡。警方代表重申,所謂太子站內的死亡事件是惡意及毫無根據的傳言,警方未有收到任何因太子站事件而引致的失蹤人口報告(資料來源: 傳媒報道)。

9 月 11 日

 下午 4 時,一名立法會議員召開記者會,她展示消防處點算8 月 31 日傷者人數的內部紀錄,質疑消防處為何多次修訂受傷人數。(該名議員的資料來源不詳。)(資料來源: 傳媒報道)。

 晚上 9 時 48 分, 有傳媒發表文章( 請參閲圖片 12-34), 指太子站內的救護員自行修改傷者數目,並質疑消防處較早時為何將一名昏迷男子帶出車站(資料來源: 傳媒報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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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月 12 日

 凌晨時分,有網民在 Facebook 及連登討論區上發布消息, 指港鐵已關閉太子站,舉行法事超度太子站事件中的死者。一位網民看到網上消息後前往太子站附近,並在網上直播。長達 122 分鐘的現場直播影片拍攝到太子站附近(主要是 E 出口附近)的情況。當時車站及各個出口的鐵閘 在服務時間後已經關閉。拍攝影片的網民在車站附近走動並與路人交談。有路人表示,他們前來查看是否正在舉行超度法事。不過, 整段直播影片中並無拍攝到任何超度法事。晚上 8 時 22 分, 有傳媒在網上報道指,該段影片發佈 11 小時後已有大約 12 萬人次觀看,及後並有 700 人分享及收集了超過 1,000 條評論 [截至 2020 年 3 月 6 日,該視頻的觀看次數超過 18.9 萬次。](資料來源: 傳媒報道)。

 當天下午,消防處舉行記者會,回應對傷者數目的關注。消防處發言人重申在 9 月 6 日新聞稿中作出的澄清,確認太子站事件中沒有死亡個案(資料來源: 傳媒報道)。

9 月 17 日

 在下午 3 時,另一名立法會議員召開記者會,展示消防處個案記錄。(該名議員的資料來源不詳。)該名議員質疑消防處為何就以下事項修改個案記錄,包括:(i)點算的受傷人數及其受傷情況( 於 9 月 3 日修改); (ii) 警方將受傷者帶往荔枝角站( 於 9 月 10 日修改)(資料來源: 傳媒報道)。

9 月 19 日

 消防處於當日下午舉行另一個記者會。消防處表示,事發後審視相關資料並修改個案記錄是慣常做法。見習救護主任在初步點算時有可能重複點算部分傷者(資料來源:消防處及傳媒報道) 。

自 9 月 30 日 起

 在 2019 年 9 月至 2020 年 1 月期間每個月的最後一日,即2019 年 9 月 30 日、10 月 31 日、11 月 30 日、12 月 31 日及2020 年 1 月 31 日,有人繼續到太子站外獻花悼念( 請參閲圖片 12-35 及 12-36)(資料來源: 傳媒報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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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 2020 年 2 月 29 日,示威者再次聚集紀念 8 月 31 日的事件。示威者高叫口號,並在太子站各個出口擺放鮮花( 請參閲圖片 12-37 )。部分人士以鐳射筆照射在附近戒備的 警務人員,又築起路障及在路面縱火。警方施放催淚彈驅散人群, 並於當晚採取拘捕行動(資料來源: 傳媒報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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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訴警方

12.36 8 月 31 日的事件衍生了四宗須匯報投訴及 19 宗須知會投訴。

12.37 在接獲的四宗須匯報投訴中, 有一宗涉及太子站事件, 關於警務人員在太子站內處理一名記者的手法。其他須匯報投訴涉及灣仔的拘捕行動、警方在旺角沒有協助記者,以及警方在中環施放催淚彈。

12.38 須知會投訴的性質如下:

 一宗須知會投訴由 25 名投訴人提出,涉及警務人員在太子站內不當使用武力;

 一宗須知會投訴由 24 名立法會議員提出,涉及警方在太子站內的處理手法;
 六宗須知會投訴涉及警方在太子站內的處理手法,包括妨礙救護主任進入車站、在月台上過度使用武力以及更改受傷人數; 以及
 11 宗須知會投訴涉及在不同地區發生的事件,包括油麻地、灣仔、金鐘及銅鑼灣。

警方的回應

12.39 就當日的事件,警方管理層向監警會提出多項 觀察,詳列如下:

警方關閉車站多個出口

12.40 晚上 10 時 05 分, 部分暴徒衝擊旺角站並損毀站內設施, 包括扯斷電線、破壞閉路電視及控制室玻璃,甚至闖入旺角站的辦公室。晚 上 10 時 06 分,約 100 名示威者在旺角站聚集。晚上 10 時 30 分,港鐵要求警方協助。警務人員不久後進入車站,但部分暴徒已乘搭列車或從不同出口離開。晚上 10 時 42 分至 10 時 53 分期間, 暴徒與數名乘客在一列開往荃灣方向在太子站 3 號月台的列車上發生爭執。暴徒其後用棍、雨傘、丫叉及滅火器襲擊乘客。由於情況緊急,港鐵在太子站截停列車。晚上 10 時 44 分,大約 100 名示威者在太子站下車。部分暴徒離開列車車廂, 並在月台換上不同衣服, 裝扮成一般乘客。

12.41 晚上 10 時 49 分至 11 時 15 分期間,警方「999」報案中心接獲 18 宗涉及暴徒與其他乘客在太子站列車車廂內打鬥,以及一宗指雙方發生爭執的報案(警方就此期間發生的事件接獲超過 50 宗報案,其他報案內容包括「襲擊」、「暴徒投擲煙霧彈」、「暴徒包圍港鐵月台控制室」以及「太子站內出現混亂」等)。有鑑於此, 警方調動警務人員到太子站制止打鬥,作出適當的拘捕,包括拘捕破壞旺角站的人士。

12.42 事件期間, 警方指揮官採取行動制止太子站內的暴力行為、拘捕破壞旺角站或參與太子站內打鬥的人士,並保護犯罪現場以供搜證。

12.43 整個行動並非預先計劃, 而是因應太子站內外遇到的突發緊急及易變的情況而作出的即時應對。

12.44 事發後, 指揮中心指示警務人員封鎖太子站所有出口, 以保護案發現場並確保有效控制大批被捕人士。

12.45 警方並無任何紀錄顯示有記者曾要求進入車站但被在場駐守的警務人員拒絕。

警方執法行動及拘捕行動

12.46 警務人員在太子站 3 號及 4 號月台清場時, 根據觀察及專業判斷,成功識別部分打扮成普通乘客的暴徒。他們散佈在港鐵月台各處, 包括匿藏在列車車廂內。當警務人員進入 4 號月台(荃灣線往中環方向)的列車車廂內,亦即 3 號月台對面。, 他們隨即被十幾名暴徒用雨傘及利器襲擊。因此,警方使用所需的最低程度武力控制及制服示威者,包括使用警棍和胡椒泡劑。

12.47 在衝突中,警務人員成功控制 4 號月台列車車廂內的一對男女。不過,警務人員發現有另外兩名暴徒(一男一女)躲藏在上述一對男女的身後,並極力反抗警務人員的拘捕。因此,警務人員使用所需的最低程度武力去控制這兩名暴徒。然而,當時列車車門突然開始關閉。如果警務人員被困在車廂內,人數會比激進暴徒為少。因此出於安全考慮, 警務人員即時從列車車廂撤退。其後列車車門關閉,列車駛離月台。

12.48 雖然警方曾於晚上 10 時 52 分首次要求停止太子站所有列車服務,但 4 號月台上的一列列車在晚上 11 時 02 分仍得以駛離太子站。警方於晚上 11 時 05 分再次要求港鐵暫停該列列車。根據港鐵安排, 列車不停旺角站,並於晚上 11 時 09 分抵達油麻地站,等候警方到達。晚上 11 時 18 分,警方增援到達油麻地站,並找到涉事列車進行查問。但是,大部分乘客及暴徒已經離開列車及車站。經查問後,警務人員在列車上拘捕十人,其中包括早前在太子站列車車廂內被警務人員控制的一對男女。

12.49 在不同車站發生的事件中,警方合共拘捕了 63 人,包括旺角區一人、太子站 52 人以及油麻地站十人。在被捕人士身上搜出汽油彈、鐳射筆、彈弓、鋼珠、頭盔、防毒面具以及其他裝備等。

12.50 警方管理層認為, 警方是由於有暴徒在密閉港鐵車廂內襲擊其他乘客之後,因應緊急情況而採取的行動。行動部署的目的是制止打鬥,並作出適當的拘捕行動,包括破壞旺角站的人士。警務人員到達太子站月台時,根據觀察及專業判斷,成功識別部分打扮成普通乘客並分散在港鐵月台各處及車廂內的暴徒。暴徒其後用雨傘及利器襲擊警務人員,並極力拒捕。結果,警務人員需要使用所需的最低程度武力制服及拘捕他們,包括使用警棍及胡椒泡劑。

站內的現場管理

點 算及處理傷者

12.51 被捕人士最初是在太子站內不同地點被捕, 為了方便救護員及警務人員分別進行治理及處理,警方安置所有被捕人士到 3 號月台(往調景嶺方向)盡頭近第一卡車廂的位置。

安排特別列車前往荔枝角站

12.52 當晚有 52 人在太子站被捕。大約晚上 11 時 20 分, 首批七名被捕人士被押送離開太子站,並送到葵涌警署。晚上 11 時 41 分,有大約 100 名暴徒從彌敦道近亞皆老街出發前往旺角警署。

12.53 晚上 11 時 45 分,超過 200 名暴徒帶同裝備由彌敦道與亞皆老街交界出發前往旺角警署, 太子站外緊張局勢不斷升級。凌晨零時 36 分,大約 800 名暴徒在旺角警署外聚集。凌晨零時 38 分, 警方在與消防處協調後,將太子站内全部 45 名被捕人士,包括七名受傷的被捕人士送往荔枝角站。這是為方便將沒有受傷的被捕人士及受傷的被捕人士分別再轉送到葵涌警署和醫院, 因爲當時有大量暴徒在太子站出口聚集,他們可能會從警方手上搶走被捕人士,所以經太子站出口離開並不安全。凌晨 1 時 23 分,七名傷者經由一列特別安排的空列車送往荔枝角站,再由救護車轉送往瑪嘉烈醫院及明愛醫院。

警方與消防處溝通

12.54 根據太子站的現場新聞直播及閉路電視片段, 並無證據顯示警方在 8 月 31 日晚上故意拖延救護員進入太子站。相反,在 B1 出口及E 出口的警務人員嘗試與車站內的其他警務人員釐清月台上的情況, 然後才協助救護員安全進入車站。

12.55 晚上 11 時 34 分, 一名高級警務人員向太子站内的指揮中心匯報,指 B1 出口外有數名救護員詢問太子站內的情況,以及他們是否可以進入車站。高級警務人員與指揮中心協調之後,見習救護主任於晚上 11 時 35 分(根據港鐵閉路電視片段所示時間)經 B1 出口進入車站。與此同時,根據傳媒影片所示,幾名救護員( 應該是見習救護主任的隊員)在 B1 出口外設置分流措施,包括鋪設大型分流墊。就此而言, 救護員在晚上 11 時 14 分到達車站,可能並未被拖延進入車站, 反而他們在 B1 出口外為分流及接收傷者做準備工作。不過,由於緊張局勢升級,準備工作其後遭中斷。

12.56 至於約在凌晨零時 10 分 E 出口的情況,駐守該處的警務人員自凌晨零時 09 分確實開始努力協助救護員經 E 出口進入車站。過程一度被中斷是因為有港鐵職員曾經向警務人員表示,月台上只有警方及港鐵職員。當時有大約 80 名暴徒包圍 E 出口,其中有部分人推撞 E 出口的鐵閘, 令情況惡化。在確認通道安全後, 救護員於凌晨零時 23 分進入車站。

12.57 此外,警方實際上已計劃押送被捕人士經 B1 出口離開太子站, 但由於其後在太子站附近出現的暴徒對各人安全構成重大威脅,該計劃最終被取消。

12.58 因此,可以看到, 警務人員並未故意阻撓救護員進入太子站。

12.59 西九龍指揮中心有一名救護員駐守, 方便兩個部門之間的溝通及資源協調。另一方面, 警務處總區指揮及控制中心亦有一貫的溝通機制,透過電話熱線與消防處消防通訊中心保持溝通。

警方處理揣測的手法

12.60 警方已制定「警隊公共關係策略」, 旨在: (i) 積極提高警隊聲譽;(ii) 維持公眾對警隊的信心;及(iii) 爭取公眾對警務工作的支持。

12.61 在最近的公眾騷亂中, 許多針對警方的傳言及虛假指控廣泛傳播。為積極解決已發現的問題並釐清事實,警方採取主動手法,透過不同途徑發放經審核的事實。

監警會的觀察

12.62 8 月 11 日之後,示威者繼續擴大示威活動規模及增加示威次數,使用城市游擊戰略製造滋擾,並運用「流水戰術」逃避拘捕。他們不斷提升暴力行為,以製造混亂。除了堵塞道路及向警務人員投擲汽油彈外,他們亦癱瘓機場和海底隧道、破壞港鐵站設施、襲擊「落單」警務人員,並縱火焚燒中資銀行與內地有聯繫的商舖。部分暴力示威者以「私了」方式毆打不同意其觀點或行為的人士,甚至毆打只是拍攝其相片或影片的人士。在許多「私了」事件中,他們通常以多人一同行動毆打受害者,以多欺少。他們使用武器襲擊目標人物,甚至捆綁受害人並侮辱他們。上述情況在全港各區均有發生,在示威活動中亦很常見。8 月 31 日, 全港各區發生暴力示威。當晚, 警方在旺角站內對部分示威者採取行動時,他們逃往太子站。公眾就警方於太子站內的行動提出一系列疑問。就相關事件引發的問題及其他議題,監警會有以下觀察。

警方進入太子站, 以採取執法行動

12.63 在太子站發生的事件並非獨立事件, 而是警方對在全港各區造成騷亂的暴力示威者所採取執法行動的一部分。示威者在逃往太子站之前, 曾嚴重破壞旺角站內的設施。晚上 10 時 05 分,示威者嚴重損毀旺角站內的閉路電視、售票機及控制室。當警務人員接獲港鐵的報案並抵達旺角站時,示威者已乘搭地鐵前往太子站。

12.64 自 8 月初以來,示威者在暴力示威活動中使用城市游擊戰略, 利用港鐵綫前往不同地點製造混亂,並躲避警方的驅散及拘捕行動, 從上一章所述 8 月 11 日的葵芳站及太古站事件可以很清楚看到這一點。示威者在 8 月 31 日亦採取同樣做法, 他們利用港鐵綫轉移陣地, 把港鐵站作為藏身之所。電視現場直播畫面拍攝到許多示威者到達太子站後,脫下黑色衣服及裝備並換上其他顏色的衣服,裝扮成一般乘客。電視直播畫面只拍攝到月台其中一個位置, 而其他位置可能亦有示威者在更換衣服。從拍攝到太子站其後情況的新聞影片可見,當時車站內還有其他許多人戴著口罩、頭盔及手持雨傘, 他們當中許多亦可能是示威者,顯然會對車站內的法紀和秩序構成威脅。

12.65 鑒於示威者在旺角站的行為,以及他們當中有許多人逃到太子站,警方有需要採取及時和果斷的執法行動,以制止他們有進一步的暴力行為。否則,示威者會破壞太子站内的設施和傷及無辜市民,他們其後亦可能到其他港鐵站干犯同樣的暴行,或走上地面堵塞太子站外的道路,在不同地點縱火,以及包圍旺角警署,造成和早前一樣的廣泛騷亂。事實上,當示威者到達太子站後,確實在站内作出了進一步的暴力行為。因此, 警方調派警務人員進入太子站。

12.66 示威者在到達太子站之前, 已在列車上襲擊他人, 他們在列車上與數名中年男乘客發生激烈爭執, 其中一名示威者突然掌摑一名男乘客。當列車到達太子站時,爭執已演變成打鬥。正如其他「私了」事件,示威者的人數多於中年男乘客的人數, 示威者當時用雨傘襲擊幾名男乘客。當列車抵達太子站時,示威者下車,打鬥因此暫停片刻,但其後有六至七名示威者突然衝回車廂,用雨傘猛烈襲擊一名留在車廂內的中年男乘客。由於該名男乘客堅決拒絕離開列車車廂,示威者遂用滅火器向車廂噴射煙霧。示威者甚至襲擊一名站在月台上用手機拍攝事發經過的女子,並搶奪其手機,示威者窮凶極惡。雖然當時站內有許多乘客,會對他們構成危險,但示威者未有收斂。太子站的混亂情況需要警方即時採取執法行動。據警方表示,鑒於當時情況,調派警務人員到太子站制止打鬥, 並作出適當的拘捕,包括拘捕破壞旺角站的人士。

12.67 示威者襲擊列車及月台上的市民, 又用滅火器噴射煙霧, 令太子站的運作癱瘓。涉事列車的車長無法關閉車門,列車因此無法駛離太子站。有人亦按動列車上的乘客緊急警鐘。港鐵報案尋求警方協助, 並要求乘客離開停靠在月台上的列車。晚上 10 時 49 分至 11 時 15 分期間,警方 999 報案中心接獲超過 50 宗報案,涉及太子站內發生襲擊事件、有示威者投擲煙霧彈、示威者包圍月台上的控制室以及太子站內出現混亂情況等。晚上 10 時 53 分,港鐵宣布啟動站內疏散程序。晚上 11 時 10 分,港鐵暫停觀塘綫及荃灣綫所有列車服務。示威者的行為在太子站內造成混亂。太子站是一個主要車站。示威者用滅火器噴射煙霧,乘客可能會以為發生火警,或會引發人踩人的嚴重後果。事實上,消防處當晚的確接獲火警報告。幸好事件發生在晚上大約 11 時, 當時太子站內人流不算太多。警方迅速採取執法行動對於恢復車站內的秩序和法紀是必須的。

警方與港鐵關閉太子站多個出口

12.68 據警方表示, 指揮中心指示警務人員封鎖太子站所有出口, 以封鎖案發現場並確保有效控制大批被捕人士。由於許多示威者更衣並扮成普通乘客,部分人則混入車廂內的普通乘客當中躲藏。

12.69 警方需要查問站內的示威者, 以確定其身份。這些示威者有機會離開車站。當警務人員在車站內採取執法行動或查問可疑人士時, 關閉出口可以有效阻止許多裝扮成一般乘客的示威者離開。

12.70 從部分新聞影片可見, 許多示威者試圖逃走以躲避拘捕, 結果警務人員需要追捕他們。部分示威者即使已被警務人員截停, 仍然極力反抗試圖掙脫, 一段新聞影片拍攝到一名示威者被制服在地上後逃脫。面對警方的拘捕行動,示威者負隅頑抗。關閉出口可以防止這些示威者逃離車站。

12.71 警方當晚在太子站合共拘捕了 52 名示威者。據警方表示,警方在車站內採取執法行動時, 街頭的暴力示威活動仍然持續。晚上 11 時45 分,有超過 200 名身穿防護裝備、手持雨傘及各種武器的示威者從
彌敦道與亞皆老街交界前往太子站附近的旺角警署。到凌晨零時 36 分, 已有大約 800 名示威者在太子站附近聚集。

12.72 監警會留意到,在 8 月 31 日之前,已發生過數宗示威者企圖從警方手中搶奪被捕人士的事件。關閉出口是一項實際可行的措施, 以阻止其他示威者進入太子站: (1) 支援那些警方試圖拘捕的示威者, (2)襲擊在車站內採取執法行動的警務人員,及(3) 進一步破壞車站的設施,使控制車站內的情況變得非常困難。當時太子站內情況混亂,而港鐵已於晚上 10 時 53 分宣布疏散太子站,並於晚上 11 時 10 分暫停觀塘線及荃灣線所有列車服務,因此任何普通市民都不會進入太子站。在這個情況下,監警會認為關閉出口似乎屬合理的決定。

警方在太子站內進行的執法及拘捕行動

12.73 警方在太子站內採取拘捕行動期間確實有使用武力, 從部分新聞影片可見,有示威者試圖逃走,因此警務人員進行追捕。部分示威者反抗拘捕,甚至用雨傘打警務人員, 警務人員於是使用警棍及胡椒泡劑制服示威者。部分示威者被警務人員制服後,仍然激烈掙扎並試圖逃走。一段新聞影片拍攝到一名示威者被制服在地上之後成功經由站滿乘客的扶手電梯逃脫, 當警務人員試圖將他捉住,但被其他示威者襲擊。雖然警務人員使用武力,但示威者仍成功逃脫。

12.74 據警方表示, 因應密閉港鐵車廂內有暴力示威者襲擊其他乘客的緊急情況,警方採取行動。行動部署的目的是制止打鬥,並作出適當的拘捕行動,包括破壞旺角站的人士。警務人員到達太子站月台時,根 據觀察及專業判斷,成功識別裝扮成普通乘客並散佈在港鐵月台各處和車廂內的暴力示威者。暴力示威者其後用雨傘及利器襲擊警務人員, 並極力拒捕。結果,警務人員需要使用所需的最低程度武力制服及拘捕他們。

12.75 監警會留意到, 警方在列車車廂內的行動引起公眾廣泛討論, 並被批評過度使用武力。雖然本報告的目的並非針對任何特定事件或個別警務人員採取可能引致投訴的行動作出任何判斷,但監警會亦留意,當警務人員在列車車廂內採取行動時,列車車門不斷重覆開啟和關上。當時月台上的警務人員指示在車廂內的警務人員離開車廂。警務人員下車後,繼續在車門旁邊戒備。列車車門最終關閉,駛離太子站前往旺角方向。應警方要求,列車不停旺角站,在油麻地站才停下。警 方到達油麻地站後拘捕十人,包括當警務人員在太子站列車內使用武力時, 坐在車廂地上的一對男女。

12.76 就列車車廂內的衝突, 警方解釋指, 警務人員在太子站 3 號及4 號月台清場時,根據觀察及專業判斷,成功識別裝扮成普通乘客的暴力示威者,這些示威者散佈在港鐵月台各處,包括匿藏在 4 號月台(荃灣綫往中環方向)的列車車廂內,亦即 3 號月台對面。當警務人員進入 4 號月台上的列車車廂時, 隨即被十多名暴力示威者用雨傘及利器襲擊。據警方表示,警方因此使用所需的最低程度武力去控制及制服示威者,包括使用警棍和胡椒泡劑。在衝突中,警務人員成功控制 4 號月台列車車廂內的一對男女。不過, 警務人員發現有另外兩名暴力示威者(一男一女)躲藏在上述男女的身後,極力反抗警 務人員的拘捕。因此,警務人員控制了這兩名示威者。然而,當時列車車門開始間歇性地關閉。警方認為如果警務人員被困在車廂內, 示威者人數會比警務人員多。因此,出於安全考慮,警務人員即時從列車車廂撤退。其後列車車門關閉,列車駛離月台。

12.77 就警務人員在作出拘捕時使用的武力程度是否合理, 監警會觀察到,根據警方現行的武力使用指引,可以使用的武力合適程度取決於對方的對抗程度。如人員遇上頑強對抗(即作出實際行動抗拒人員的控制,其行為可能引致他自己或其他人受傷),可以考慮使用催淚劑裝置,例如胡椒泡劑。當面對暴力攻擊(即肢體毆打引致或相當可能引致他人身體受傷),使用低殺傷力武器,包括警棍,可 以是選擇之一。為有效控制目標人物,警務人員可以使用比對方的對抗行為高一個層次的武力。

12.78 警務人員需要根據其知識, 以及在培訓-+警隊指引的理解,自行作出判斷,並對自己的行為負責。因此,在現行法例下,武力使用的責任由每名警務人員自行承擔, 警務人員有責任遵守法例及警方有關武力使用的守則。

12.79 警方的做法是在每次行動部署後進行檢討, 確保所有警務人員遵守相關指引和程序,並從中汲取教訓。因此,監警會預期警方將會檢討所有事件,以及若有充分理據時,將在處理大型公眾活動中未有遵循警隊指引及法例的警務人員按章處理。若警方發現任何警務人員違反法例及警隊指引,監警會以及公眾都期望警方採取必要行動起訴或懲處相關警務人員。在 2020 年 3 月 2 日及 7 日, 處長公開透露,警方管理層已採取即時行動,訓斥 21 名在處理《逃犯條例》修訂草案相關的大型公眾活動時可能涉及不當行為的警務人員。處長進一步表明, 這並不表示警方不會採取進一步的調查。

警方要求安排特別列車前往荔枝角站

12.80 據警方表示, 警方當晚在太子站合共拘捕了 52 人。大約晚上11 時 20 分, 警方用警車將其中七人押送至葵涌警署。在晚上 11 時 45 分,太子站外緊張局勢不斷升級, 超過 200 名示威者帶同裝備從彌敦道與亞皆老街交界出發前往旺角警署。到凌晨零時 36 分,已有大約 800 名暴力示威者在太子站附近聚集。警方評估後認為把被捕人士帶出太子站並不安全。因此,警方要求港鐵安排一列特別列車把 45 名被捕人士( 其中七人有受傷)送往荔枝角站。凌晨 1 時 23 分, 特別列車從太子站出發。七名受傷的被捕人士分別被送往瑪嘉烈醫院及明愛醫院, 其餘 38 名被捕人士被押送到葵涌警署。

12.81 監警會留意到, 警方要求港鐵安排特別列車之前已作風險評估。此前有示威者企圖搶奪被警方扣押的被捕人士, 8 月 13 日在機場就發生過類似的事件。除了考慮到太子站外有示威者聚集外,監警會亦留意到,太子站外的旺角警署附近路面經常有示威活動,經常被示威者 堵塞。此外,在 8 月 31 日之前, 旺角警署已成為示威者襲擊的目標。如果警方當時使用警車及救護車押送被捕人士,而示威者選擇堵塞該 處道路,警車和救護車將被困於路面,會對被捕人士及押送人員的安 全構成風險, 亦可能對受傷的被捕人士延誤治療。港鐵顯然是押送被捕人士離開太子站至荔枝角站的最快捷的方法, 荔枝角站亦鄰近葵涌警署、瑪嘉烈醫院及明愛醫院。安排特別列車是審慎和明智的決定,雖然這是加速散播未經證實的死亡傳言的原因之一。

警方與消防處的溝通

12.82 根據消防處紀錄, 第一批救護員(見習救護主任及其隊員) 於晚上 11 時 14 分到達 B1 出口。駐守鐵閘的一名警務人員向見習救護主任表示,車站內無人受傷。雙方溝通後,見習救護主任於晚上 11 時 30 分( 16 分鐘後) 進入車站(港鐵閉路電視畫面顯示,見習救護主任進入車站的時間為晚上 11 時 35 分,但畫面未有顯示其抵達 B1 出口的時間。因此, 本報告以消防處紀錄的時間為準。)。見習救護主任進入太子站之前,車站內已有 19 名消防員在場,為站內傷者提供急救。13 名消防員於晚上 11 時 06 分進入太子站,另外 6 名消防員於晚上 11 時 20 進入車站。

12.83 從 E 出口的閉路電視片段所見,多輛救護車於凌晨零時 09 分抵達 E 出口。駐守鐵閘的一名警務人員向救護員表示,車站內無人受傷。部分新聞影片顯示,一名消防員從車站內走到出口鐵閘處,向救護員表示車站內有人受傷。此時亦可以看到一名港鐵職員在鐵閘附近與警務人員及救護員交談。經溝通後,港鐵職員打開鐵閘,救護員在凌晨零時 23 分( 14 分鐘後)進入車站。

12.84 據警方表示,晚上 11 時 34 分, 一名高級警務人員向指揮中心匯報,指 B1 出口外有數名救護員詢問太子站內的情況以及他們能否進入車站。高級警務人員與指揮中心協調後, 見習救護主任於晚上 11 時35 分經 B1 出口進入車站。與此同時,根據部分傳媒影片, 數名救護員(可能是見習救護主任的隊員)正在 B1 出口外設置分流措施。警方解釋指,數名救護員可能並未被拖延進入車站,因他們正在 B1 出口外為分流傷者做準備工作,以便接收傷者。不過,由於緊張局勢升級,準備工作其後遭中斷。

12.85 至於 E 出口的情況,警方澄清,駐守 E 出口的警務人員自凌晨零時 09 分開始盡力協助救護員進入車站。但過程一度被中斷,是因為港鐵職員曾經向警方表示,月台上只有警方及港鐵職員。當時有大約80 名暴力示威者包圍 E 出口, 並衝撞出口的鐵閘。救護員在確認通道安全後,於凌晨零時 23 分經 E 出口進入車站。警方強調,警務人員並未故意阻撓救護員進入太子站,而是確保救護員進入車站時安全。

12.86 監警會留意到,根據消防處紀錄,B1 出口處的見習救護主任在16 分鐘後進入車站,而 E 出口處五輛救護車的救護員在 14 分鐘後才進入車站。從太子站內發生的事件時序來看,沒有任何跡象顯示警方故意拒絕救護員進入車站。根據警方解釋,部分救護員在出口外進行預備工作以便接收傷者。在見習救護主任及五輛救護車的救護員進入
太子站前,車站內已經有 19 名消防員處理火警及煙霧報告並治理傷者。在消防員在場的情況下,即使沒有救護員, 理應不會對傷者的治理造成延誤。事實上,三名救護員在晚上 11 時 20 分經 E 出口進入車站, 並於晚上 11 時 34 分用擔架抬著一名女子經同一出口離開車站。如果警方有任何意圖阻止救護員進入車站,他們就不會讓消防員及三名救 護員進入車站。從事件的時序來看,當協調工作完成,救護員便被允許 進入車站。當然,理想的做法是當救護員一到達門口就立刻獲許進入 車站。而警務人員最初提供的資訊,即站內沒有傷者, 是不正確的。

12.87 太子站屬大型車站,而當時車站內情況混亂。警方部署了 200 名警務人員, 並拘捕了多名示威者。當時關閉出口的鐵閘是為了防止車站內的示威者逃走,以及阻止車站外的人士進入。允許任何人士進入前,駐守鐵閘的警務人員必須尋求上司及指揮中心指示。拘捕行動並非事先計劃。據警方表示,西九龍指揮中心有一名救護員駐守,方便兩個部門之間溝通。警務處總區指揮及控制中心亦透過熱線電話與消防處消防通訊中心保持溝通。從當時發生的情況看, 警務人員與消防處之間的溝通及協調並不奏效。

警方處理傳言及揣測的手法

12.88 太子站內有人被殺的傳言在網上迅速廣泛傳播。這種說法在起初只是揣測,其後迅速轉變成傳言,再轉變成所謂的確認,而在此過程中並無提出任何證據支持。透過以下的網上關鍵事件及消息可大致了解這種毫無根據的指控如何形成:

8 月 31 日

 晚上 10 時 53 分, 警務人員進入太子站。
 晚上 10 時 59 分,傳媒現場直播警方行動。
 晚上 11 時 01 分,有網民批評警方過度使用武力。

9 月 1 日

 凌晨 2 時 19 分, 有消息揣測車站內有人死亡。
 下午 5 時 15 分,傳出有數人被殺的揣測。

9 月 2 日

 凌晨 1 時 29 分,連登討論區一篇貼文正式聲明,在事件中有一人被警方殺害,但並未提供任何證據支持。
註:已有人承認發布該篇正式聲明。
 凌晨 2 時 26 分,高登討論區一篇貼文引述數名不具名醫護人員的說話,證實有兩人被殺,但未有披露有關醫護人員的姓名,亦未提供證據。該貼文聲稱有數人死亡。
註:貼文引述幾名不具名醫護人員的說話,至今未有人出面確認。
 下午 12 時 19 分,連登討論區的一篇貼文進一步聲稱,一名醫護人員提供三名失蹤人士的資料(有關資料似乎來自消防處的傷者點算資料)。
註:未有披露該名醫護人員姓名,亦未有人出面確認,貼文引述消防處的傷者點算資料。
 下午 1 時 46 分,一名自稱醫管局職員的人士表示,一名遇害者的屍體在廣華醫院殮房。
註:醫管局職員姓名不詳,也從未現身。貼文提及屍體及廣華醫院殮房。

9 月 4 日

 有人將一段影片上傳到 YouTube,影片中的新聞影片顯示警方在太子站內使用武力。影片旁述指,有證據證明有人在太子站內被殺,而警方不允許救護員進入車站。
註:影片聲稱救護員到達鐵閘後並未即時進入車站,亦有使用警方使用武力的新聞影片。

9 月 5 日

 晚上 11 時 13 分,高登討論區一篇貼文引述一名總督察的說話,聲稱事件中有人死亡並非虛構,但並非被警方殺害。註:總督察姓名並未披露,亦無人出面作證。

9 月 6 日

 凌晨 1 時 58 分,連登討論區一篇貼文聲稱事件中有六人斷頸而死,但並未提供任何證據。

註:誇大聲稱的死亡人數,並有提及死因。

12.89 從上述可見, 網上聲稱警方在太子站殺人的消息如何從揣測迅速升級為傳言,再變成所謂的確認,而在此轉變過程中並無任何事實依據。宇宙學家卡爾• 薩根( Carl Sagan)因宣揚檢驗超乎尋常的主張
( extraordinary claims) 的標準而著稱。相關標準是「 超乎尋常的主張需要有超乎尋常的證據」(Extraordinary Claims Require Extraordinary Evidence),簡稱 ECREE。當然, 這並非甚麼新鮮事物, 只是向外行人描述科學方法的一種方式,所反映的是常識觀念,亦即提出超乎尋常主張的人需要提出超乎尋常的證據去支持其主張。

12.90 無論如何,聲稱警方在太子站殺死 人然後掩蓋事件,這都是超乎尋常的主張。提出該指控的人士沒有提出任何證據去支持這一主張。相反,他們提出的是揣測、傳言,以及據稱醫護人員、醫管局職員甚至警方總督察所謂的確認, 當中沒有提及任何一人的姓名,事後亦沒有人出面證實。警方關閉所有出口鐵閘以及沒有看到傷者被帶出車站的事實顯然被人炒作,藉此指控警方為掩蓋所謂的殺人事件而阻止人進入車站。消防處的紀錄前後不一亦可能助長了傳言的流傳。

12.91 或許有人留意到, 當時車站內曾有記者拍攝警方行動, 其後才按照警方要求離開車站,而車站月台及 3 號月台的列車上亦有乘客。他們當中沒有一人報稱有人被殺或受到致命重傷。

12.92 香港是世界上人口最稠密的城市之一, 人際關係緊密。假若有人在港鐵站內被殺,死者親屬應很快發聲,將事件公諸於眾。即使是沒有親友的人士,亦需要繳納租金或管理費,假若失蹤,理應很快會被發現。另外, 僱主亦會留意有僱員失蹤。但是, 至今並無涉及 8 月 31 日事件的失蹤人口報告。警方確認已認真審視失踪人口報告,並未發現關聯個案26。

12.93 警方、醫管局、消防處及港鐵的發言人均反駁有人在車站內死亡或被殺的傳聞, 甚至政務司司長亦確認事件中無人喪生。如果他們任何一人沒有說真話,消防處、醫管局及港鐵的職員以及警務人員肯定會挺身而出揭發謊言。香港人口稠密,要掩蓋公眾場所有人死亡的事件,需要大量人士、部門及機構相互勾結,幾乎是不可能的事情,更何況有貼文聲稱有多人斷頸身亡。有關警方在太子站內殺人然後掩蓋事件的說法, 是完全沒有證據支持的「 超乎尋常的主張」, 並不可信。然而,這種毫無根據的主張卻迅速傳播,並不斷被示威者用來呼籲市民上街集會。這種現象應引起理性市民的關注。提出這種毫無根據的主張會損害和平大型公眾活動的合法性, 濫用香港社會重視的言論自由,亦會無理削弱警隊多年來獲得的信任, 損害警隊作為法治社會基石的高效部隊。這些傳言會損害法紀,絕對不應容許成為一股風氣。

12.94 據警方表示, 因應有關的揣測、傳言或虛假指控, 警方已制定
「警隊公共關係策略」,旨在:(i) 積極提高警隊聲譽;(ii) 維持公眾對警隊的信心;及(iii) 爭取公眾對警務工作的支持。在最近的騷亂中, 許多針對警方的傳言及虛假指控在不同媒體廣為傳播。警務處積極識別相關問題,尋求澄清,並主動審視事實,透過不同途徑傳播資訊。

12.95 警方、消防處、醫管局和港鐵在反駁毫無根據的主張時, 反應緩慢。警方在 9 月 1 日星期日凌晨 3 時及下午 6 時的兩次臨時簡布會上並未反駁「打死人」的不實傳言,任憑傳言在網上發酵。誠然,傳言正是在這時開始散播。在 9 月 2 日早上的記者會, 當政務司司長被記者問及此事, 他是第一個反駁傳言指太子站事件中無人死亡。警方於當日下午的記者會上反駁有關傳言。但不實傳言已經萌芽。在 9 月 3 日的警方記者會上,警方發言人肯定表示「打死人」的傳言純屬捏造。消防處未有及時解釋怎樣及為何消防處紀錄中的受傷人數由十人修訂為七人, 僅在 9 月 6 日發出新聞聲明。消防處、醫管局或港鐵並無召開任何聯合記者會或發出任何新聞聲明, 明確表示事件中無人喪生。直至 9 月 10 日,警方、消防處、醫管局及港鐵才舉行聯合記者會, 發出聲明表示該傳言不實。但當時警方在車站內殺害了數人的傳言已經在網上廣為傳播,並據稱得到不願具名的人士證實。如果警方在最初階段迅速採取行動,並率先舉行聯合新聞發布會駁斥虛假的死亡謠言, 可能有機會阻止這些謠言在網上湧現,讓示威者有藉口進行更多示威活動。示威活動以每月紀念活動的形式繼續進行, 暴力示威者並在太子站外堵路和襲擊旺角警署。

監警會根據《監警會條例》第 8 (1)(c)條作出的建議

12.96 正如上一章指出, 示威者開始採用城市游擊戰略, 即利用港鐵網絡前往全港不同地點,堵塞主要交通路段或損害相關的公共基礎建設及交通設施,並進入港鐵站逃避警方拘捕。隨著上述情況發生,警方無可避免地要在港鐵站內採取執法行動。在太子站事件中,示威者的行為,即先破壞旺角站,並其後使用武器與港鐵乘客打鬥,導致警務人員有必要進入車站採取執法行動。雖然如此,警方應合理預測到,當關閉港鐵站後, 警務人員以武力制服及拘捕目標人士,以及不允許記者在現場報道,有機會令車站內的乘客恐慌失措, 而公眾也希望知道車站內發生何事。毫無根據的揣測及傳言亦會因此出現。

12.97 監警會認為,從 8 月 31 日的事件中可以汲取教訓,並建議警方管理層就以下各項進行檢討:

(a) 檢討警方使用武力拘捕大量示威者的執法行動策略;

(b) 檢討警方在港鐵站內或人多擠迫的場所採取執法行動的策略;

(c) 檢討警方內部及與其他部門在大型行動中的協調工作, 特別是涉及關閉場所入口, 並制定程序和指揮架構, 以便有效溝通和協調工作;

(d) 制定方案, 就警方經已採取或正在採取的執法行動加強與公眾的溝通, 並提升警隊工作的透明度, 以防範不必要的無根據或惡意的揣測和傳言。在這方面, 應加強宣傳和公眾教育,讓公眾認識處理失踪者及死者的程序;

(e) 因應公眾使用社交媒體的情況日益普遍, 應提升警方相關團隊監察社交媒體的能力, 制定程序和制度以迅速及有效地處理公眾的關注和不實的惡意消息, 並通過相同的媒體作出反駁;

(f) 檢討在大型行動中如何為記者提供協助, 而不會對警方的執法行動造成阻礙;

(g) 檢討警方向公眾發放資訊的機制, 以提高透明度, 例如警察公共關係科可適時向公眾交代和更新太子站事件的情況, 以減輕公眾的憂慮和消除揣測或傳言; 以及

(h) 檢討主動與其他部門或機構召開新聞發布會的制度。

12.98 上述建議應與監警會在報告《第六章: 警方處理公眾活動的武力使用》中作出的建議一併閱讀。

以上資料來源:監警會

序言

16.1 香港自 2019 年 6 月起,面對了當代最大的公共安全挑戰。按投訴類別或廣泛公眾關注, 是次審視工作涵蓋六個事件以及兩項議題。為提供該等事件及議題的背景及角度,監警會提供了概覽、一項關於警方使用武力指引的研究、兩項由獨立學者進行的調查研究: 其一關於警務人員的觀感,另一則為示威者及公眾人士的觀感。透過宏觀角度了解大型公眾活動及相關情況,將有助監警會有效履行《監警會條例》第 8 條的法定職能。

16.2 《第四章: 概覽-《逃犯條例》修訂草案引發的大型公眾活動》, 節錄了上訴法庭於 2020 年 4 月 9 日頒下的判詞,關乎一宗由 26 位現任及一位前任立法會議員就當局根據《緊急情況規例條例》訂立的《禁止蒙面規例》提出的司法覆核案件。法庭基於所取得而申請人並無爭議的證據, 綜述了由 2019 年 6 月至 10 月困擾著社會的暴力。判詞的首段值得在此覆述:


16.3 上述的 「危急情況」正是我們從 2019 年 6 月至 10 月的經歷。遺憾地,2019 年 10 月之後,暴力及破壞行為並無減退, 反而愈演愈烈。雖然在 2019 年 12 月有所緩和,但示威活動依然持續,直至 2019 年 12 月 冠狀病毒病疫情在港爆發。有關人士未有理會社交距離的法例規定及政府要求市民留家抗疫的勸告,幾乎每月都進行規模較小的示威活動,紀念元朗、太子站及將軍澳事件。  

16.4 警方在元朗事件及其他事件所採取的行動,源於執法需要。雖然警方在該些事件的處理手法有改善空間,尤以元朗事件為甚,然而,有人隨後在網上發表仇恨言論,加上不時在警察宿舍進行威嚇行為,均演變成缺乏或毫無事實基礎的公然文宣, 藉以抹黑警隊及阻礙警務人員執行維持法紀的職責。監警會希望公眾的意見是基於事實,包括是次審視報告所陳述的事實。

宏觀角度:自 2019 年 6 月 9 日起發生的大型公眾活動事件

重要特徵

16.5 《第四章》以宏觀角度,按月概述了由 2019 年 6 至 2020 年 3 月的公眾活動事件,當中引申出以下的特徵:

(a) 遊行後發生暴力示威的頻密度增加;

(b) 暴力程度升級及早期恐怖主義萌芽;

(c) 廣泛毀壞及破壞公共及私人財產,並對經濟造成長遠破壞; 以及

(d) 「私了」行為導致一名男子死亡及多名市民由於意見不同而遭毆打。

示威的頻密度及戰略

16.6 活動的特色, 是示威者採用簡稱「流水戰術」( 據稱源自已故功夫巨星李小龍) 的城市游擊戰略,在港鐵站及附近市內多處地點進行示威活動。而擁有四通八達網絡的港鐵, 成為了示威者偏好的交通工具。港鐵站被視為阻延警方行動的極佳地點,容許示威者有時間更換不顯眼的衣著, 避開警方的注意以至拘捕。港鐵站及附近警署則成為襲擊的主要目標, 使警務人員疲於奔命。相關示威活動具以下特徵:

(a) 示威者的訴求,由最初要求撤回《逃犯條例》修訂草案、成立獨立調查委員會調查警暴、釋放及赦免所有被捕或涉案人士, 持續演變為爭取全民普選、解散警隊及光復香港;

(b) 透過互聯網散播仇警言論,並威脅及恐嚇個別當值及休班警務人員及其家屬;以及

(c) 暴力升級, 包括堵路、毀壞公共及私人財產、癱瘓主要交通網絡及針對持不同意見人士進行「私了」。

暴力升級及早期恐佈主義

16.7 示威行動中的毋視法紀,以及暴力及大肆破壞程度,均是本港自1967 年暴動後從未見過。此等行為由堵路、擲磚、用雨傘(當中有頂端被削尖) 衝擊警方封鎖線,以至燃點汽油彈及街上縱火、損污公共及私人財產,甚或毀壞銀行、店鋪及港鐵站。由 2019 年 8 月初起,汽油彈幾乎在每次示威活動中都被使用, 用作擲向警務人員、公共及私人財產。2019 年11  月被佔領的兩所大學成為製造汽油彈的工廠,供在校外與警方衝突時使用。自 2019 年 7 月起,丫叉開始被使用;而多類可以致命的武器, 在街上亦被用以針對警方、交通網絡、公共及私人財產。

16.8 過去數月,警方曾發現製造炸彈的物料及遙距引爆的工具,亦檢獲槍械及實彈,並拘捕涉案人士。倘若這些武器被使用,後果將會不堪設想。警務處處長( 處長)曾警告,香港或會步入恐佈主義年代。

財產毀壞及對經濟的長遠損害

16.9 示威對公共及私人財產造成顯著的損害。雖然至今仍未作全面估算,但監警會根據所得資料,擬備清單並載於《第四章》附件  1 。從這份初步清單可見,所造成的損害實非任何社會可以承受。監警會的職能,並非就直接及間接損失、可見及無形的損害、以及對經濟的長遠打擊作出評估。監警會相信, 由專家作出的計量經濟學研究,將有助當局就過去數月暴力示威對經濟造成的長遠損害制定政策, 以及增進公眾的瞭解。香港將需要漫長時間,才能重新建立受創的營商及休閒和平城市的形象。示威令本港經濟在農曆年尾時變得岌岌可危。2019 冠狀病毒病疫情加深了香港的經濟困境,令失業及經濟下滑惡化。

互聯網的使用

16.10 就動員人們參予示威、提供平台作宣傳、散播仇警言論及毫無根據的聲稱或揣測以舉行集會、延續暴力行為及對警務人員及其家屬進行起底等行為而言,互聯網,尤其社交媒體,極具關鍵性。《第四章》附件 3 展示了互聯網的號召及宣傳力量。科技不僅利便了示威,更由於它的廣泛   使用,促成某些人進行起底等惡行而避開懲處。正如在概覽(《第四章》) 及特別是元朗事件(《第十章》)及太子站事件(《第十二章》) 篇章所見,互聯網往往成為散佈毫無依據的仇恨言論的最有效工具。因此 , 警方有需要檢視此種運用互聯網的手法對執法帶來的影響。

16.11 互聯網上廣泛流轉一些純屬指控及揣測的文宣,將幾宗不幸的死亡事件歸咎警方。2019 年 6 月,一名示威者從金鐘太古廣場的棚架墮下。同月,兩名女子自殺而留下遺言,呼籲示威者繼續抗爭。太子站事件更激起警方殺人的指控。另一名女子屍體在海上被發現,卻只基於揣測而被指為「被警方自殺」。2019 年 11 月,一名年輕大學生從高處墮下死亡。縱使領展已公開的閉路電視片段顯示, 在該名學生最有可能墮下的樓層,根本沒有警務人員在場,但該宗死亡事件依然被用作在網上散佈仇警言論。

「私了」行為

16.12 在一次暴力示威者與當區居民衝突中,一名年長男子被掟向他的磚塊擊中頭部死亡。當中幾名施襲者被捕,隨後被控謀殺。另一名男子因與示威者理論而遭人縱火焚身。針對持相反意見的無辜人士的連串襲擊, 往往是惡意及血腥的。根據現有資料,《第四章》附件 1 的列表及按月檢視撮述了該等襲擊的內容。

警隊的角色

公眾人士的觀感

16.13 當標籤警方行動為「警暴」時, 示威者似乎對自己的暴力毀壞和
「私了」行為視若無睹。部分社會人士及傳媒又何以認為示威者的行動可以理解, 卻認為警方履行職責以制止這些暴力行為時, 使用過度武力。要瞭解這些看法,則需要在是次審視以外另作分析。

16.14 《第十五章:警務人員、示威者和公眾人士的觀感》中第 15.41 至43 段按月載述警方及示威者對使用武力的看法。67.7 至 71.7%受訪者相信警方曾使用過度武力,而 32.8 至 41.4%相信示威者曾使用過度武力。雖然66.8 至 82.8% 相信恪守和平及非暴力示威的原則,然而, 只有 29.3 及
37.4% 不同意示威者有使用過度武力; 55.7 至 68.4% 對示威者的暴力行動表示理解或同情。上述調查均在 2019 年 8 月初至 12 月 13 日進行。

16.15 公眾意見調查在所難免有時間及調查方法上的限制。該等調查未有研究有關觀感是如何形成,而觀感亦會由於 2019 年 12 日 13 日後公開的新資料而有所改變。是次審視工作亦顯示了公眾人士的觀感大有可能是基於從社交及新聞媒體取得的資訊。誠然,該些資料的內容須視乎媒體在報導新聞及在網上發放訊息時所作的選擇;亦視乎受訪者如何內在化及演譯該些資料。現時清晰可見,過去多月發生的事件,重創警隊在本港及國際的形象,以及市民大眾對警隊的信任。

16.16 是次審視工作所取得的事實及資料, 為進一步分析及評估這些觀感提供了基礎。警隊維持法紀的角色須獲社會大眾更深入了解,而監警會就警民溝通作出了建議。

警隊角色僅限執法

16.17 是次審視工作揭示了示威活動曾經及持續由一貫的仇警訊息驅動, 並在互聯網一再流傳。該些訊息表示,警方在處理示威者時使用過度武力,達到「警暴」程度。按《警隊條例》所訂,警隊肩負起維持治安的責任。警隊的角色受香港特別行政區法律規範。警務人員並無政治角色, 因此, 他們在示威活動執法時,是獨立於及應該獨立於誘發該些示威活動的政治理念。

16.18 警暴的指控不應被用作政治示威的武器,這點不言而喻。倘若有任何警務人員超越或可能超越其法定權限, 則須依法被問責。這是法律而非政治問題。就此, 警務處副處長向聯合國人權理事會發表的聲明( 在《第四章》第 4.8 段所引述) , 已就警隊的角色及責任作出清晰確切的解說。鑑於其重要性,現再引述該聲明如下:

「這些暴力的罪犯向追隨者宣揚為求達到目的可不擇手段,宣稱以違  法達到目的是一個崇高的理念。警察並不是要判斷他們所宣稱的理念  是否正義、或甚至是否合理。我們不需這樣做。我們是警察。我們唯  一的任務是查明是否有人犯罪。如果有人違法,我們有法定責任制止  及逮捕。無論一個理念是無私或其實是自私都與我們無關。法律要求  我們逮捕他們。這就是法治的基本理念,沒有人凌駕法律。這就是為  何我和其他三萬名香港警察都曾莊嚴宣誓,以不畏懼、不徇私、不對  他人懷惡意、不敵視他人的態度去執行職務。這就是香港的真相。」

警方就和平集會的處理

16.19 處理和平集會旨在利便和平示威,體現言論及集會自由的權利。該等權利受法律保障。與此同時,公民社會的發展及進步並非建基於武力的使用或威脅,而是有賴各界和平自由地交流,從多元意見得出共識。為平衡市民的集會權利及其他市民正常生活的權利,公眾集會及遊行是透過
《公安條例》以通知警方的方式規管。倘若處長「合理地認為,為維護國家安全或公共安全、公共秩序或保護他人的權利和自由而有需要, 可以反對或禁止舉行作出通知的公眾集會或遊行。」(《公安條例》第 9(1) 條) 。然而,就處長的反對/禁止決定,主辦單位可向由退休高院法官任主席的公眾集會及遊行上訴委員會提出上訴。是項規管制度經由終審法院裁定符合基本法 (見梁國雄及另二人對香港特別行政區(2005)8 HKCFAR229) 。

16.20 由 2019 年 6 月至 2020 年 2 月,警方共接獲 300 宗公眾集會及遊行的通知,當中 48 宗遭禁止。詳情可見取自《第四章》的列表(表 4-1) 

監警會截圖

監警會截圖

在法律容許下使用武力

16.21 除在下述特別情況,任何人使用武力均屬非法:

(a) 倘若有人犯法或有合理理由相信有人即將犯法,獲賦權執法的人員可以在法例容許及訂明相關情況下使用武力執法;以及

(b) 當遇上非法使用武力,有關人員為其人身或財產安全作出自衛, 或為保護他人的人身或財產安全。

16.22 從是次審視所收集的事實可見, 警方在過去多月處理示威活動時使用武力, 是為應對示威者的非法行動, 以及遭暴力示威者襲擊時保護自己及他人。警隊的指揮架構及指引內容,旨在確保警務人員只可在上述情況使用武力。

16.23 過去數月的暴力示威期間,道路被堵塞,交通網絡受嚴重影響, 公共及私人財物遭弄損或破壞,警務人員及市民被襲擊。示威者使用丫叉及弓箭、磚塊及汽油彈及多種武器, 當中一些足以致命, 這些均屬非法行為,後果極其嚴重。

16.24 面對這些非法及足以致命的行為,警方必須執法及保護其人員及市民免受傷害。超過 590 名警務人員受傷,當中 61 人入院留醫。警務人員不時面對人身甚或致命危險,但除 12 宗事件外,只使用了低殺傷力武器。就該 12 宗事件而言,警務人員最終使用其佩槍發射了 19 發實彈。在事件中受傷的三名人士已全部出院。

16.25 從《第六章: 警方處理公眾活動的武力使用》可見, 警方就使用武器訂有嚴格指引,亦設有程序檢視警務人員發射實彈的個案。關於第六級的槍械使用,《警察通例》第 29-05 條 ─ 「警察開槍事件–報告及調查」訂明不同層級的指揮需於不同規定時間內提交報告,而有關報告最終會提交予行動處處長省覽。

16.26 為符合法律要求, 警方就武力使用訂下詳盡指引, 而每次使用武力亦會交予管理層檢視。有關安排包括執法時使用武力的政策、程序及訓練。縱使上述內容相當全面, 但仍有改善空間。《第六章》載述了多項改善相關指引的建議。從是次審視取得的事實顯見,警方過去多月使用的武力,主要為回應針對前線人員的暴力行為,以及履行《警隊條例》及《公安條例》,驅散人群或拘捕違法者。截至 2020 年 2 月,警方共拘捕 7 613 名人士。

16.27 所有警務人員都要為其使用武力負上個人責任。是次審視工作所闡述的投訴制度, 正為確保任何警務人員若有逾越法律規限及警例規定, 則必須負上責任。

監警會就審視事項的觀察所得

公眾觀感

16.28 2019 年 8 月至 12 月的公眾意見調查受訪者認為以下三宗事件,最大程度導致公眾對警方產生負面看法:

(a) 2019 年 7 月 21 日元朗事件(82%)

(b) 2019 年 8 月 31 日港鐵太子站事件(50%);以及

(c) 2019 年 10 月 1 日向一名示威者發射實彈(38%)。是次審視工作所涵蓋的事實

一般觀察所得

16.29 是次審視工作旨在為過去數月發生的示威活動及警方相應的行動提供宏觀場景。此審視並不處理個別投訴或個別警務人員的行為。投訴將先由投訴警察課處理。涉及個別人員的個案會按照適切法律程序或內部程序處理。詳情載於以下第 16.35 至 16.38 段。

開槍事件

16.30 2019 年 10 月 1 日及其他開槍事件已在《第四章》(第 4.281 段) 及《第六章》(第 6.25 至 6.33 段)討論。在所有 12 宗開槍事件中, 警務人員都在行動中「落單」,有受致命襲擊的風險或被奪去佩槍的危險。警方的指引容許他們在此等情況下使用槍械,但每宗個案均有標準匯報及調查程序予以跟進。警方表示, 上述開槍事件均經由管理層作出檢視, 證實並無違規,亦未有接獲關於使用槍械的須匯報投訴。

具體事件

16.31 分析個別事件的每個章節, 均以監警會基於個案事實的觀察所得作結。審視過程已逐一詳細研究每宗事件。要全面了解,應細閱有關篇章。若干較為重要的觀察所得扼述如下:

(a) 2019 年 6 月 9 日:立法會大樓外的衝突

這是首宗示威者與警方發生大型衝突事件。有關衝突主要涉及推撞,相比其後事件相對溫和。事件中警方並無積極主動使用武力, 只是應對暴力示威者作出的暴力行為。

投訴警察課共接獲 23 宗須匯報投訴及 5 宗須知會投訴。

(b) 2019 年 6 月 12 日:中信大廈事件

由於示威者進入中信大廈擬躲避及散去,故事件引起不少公眾關注。由於涉及此事件的司法覆核程序仍在進行,因此, 監警會不會裁定警方採取的行動是否恰當。

監警會的審視結果顯示, 警方雖然有施放催淚煙,亦同時架設封鎖線,疏導示威者經添美道向夏慤道疏散。然而,當時現場則聽到在中信大廈入口附近由揚聲器多次發出廣播,提示現場人士前往大台取水、口罩及鹽水,以及進入中信大廈躲避( 根據監警會所得資料,現場唯一的公共廣播系統,就是民間人權陣線當日主辦公眾集會所使用的系統)。

就 6 月 12 日事件共接獲 27 宗須匯報投訴及 33 宗須知會投訴。

(c) 2019 年 7 月 1 日:大肆破壞立法會綜合大樓

警方當日在立法會大樓內佈防的策略並不奏效,未能確保大樓完好,並引致內部及設施嚴重受損。假如警方有採取防禦措施,包圍及保護立法會大樓,例如架設較堅固的圍欄,或許能夠避免示威者闖入及大肆破壞。此外,警方亦可免於被指控採取「空城計」,令示威者可大肆破壞,從而扭轉民意。就此指控, 有人或會質疑,警方刻意不執行其「踏浪者行動」相關指令列明的目標(即保護立法會大樓) 以換取無法確定的民意轉向, 又有何得益?

值得注意的是,至今尚未有接獲關於上述指控的須匯報投訴, 作出這項指控的人士亦未有任何舉證。

(d) 2019 年 7 月 21 日:元朗事件

這事件引來大量投訴,已接獲的須匯報投訴有53宗及須知會投訴有19宗。

事件亦引起廣泛公眾討論及在網上充滿惡意的仇警訊息。

監警會發現警方在應對事件的部署及行動上確實有不足之處, 正因如此,引發警黑勾結的指控。源自網上的指責迅速蔓延, 而稱警察為「黑警」的仇警言論亦開始成為潮流。須知網上瘋傳的譴責, 從未有任何證據支持。嚴重的指控必須要有信服力的證據,但儘管會方作了最大努力在公開平台搜索證據, 卻遍尋不果。處長已在記者會上公開聲明,警黑勾結的指控毫無依據。事實上,警方採取了一連串跟勾結恰好相反的行動,拘捕在7 月21 日晚襲擊黑衣人的多名嫌疑人物。顯而易見,在網上標籤整個警隊為「黑警」的仇恨言論,並無依據。

這一宗可以說是對民意有深遠影響的事件,在《第十章》有詳細說明。

(e) 2019 年 8 月 11 日:葵芳及太古站事件

警方應檢討使用催淚彈的政策,尤其當需要向港鐵站內發射, 又或目標是既不完全密封,也不完全開放的地方。就相關事件, 在港鐵宣佈清場的一刻,葵芳港鐵站只是半封閉,而幾乎所有示威者都戴上防毒面具。當時使用催淚彈, 確實能夠驅散不願離開車站的暴力示威者, 從而避免肢體對抗及可能引致的傷亡。

在太古站事件當中,胡椒彈不應瞄準或射向示威者肩膊以上。因此, 會方已作出相關建議。監警會亦注意到示威者利用港鐵線路,動員到不同地方, 甚至採取城市遊擊戰術,以逃避追捕。事件令警方必須檢討及制定更清晰的執法指引,適用於不同的操作場合及室內公眾地方,如港鐵站等。

有關葵芳及太古站的事件,共接到四宗須匯報投訴及五宗須知會投訴。

(f) 2019 年 8 月 31 日:太子站事件

關於是次事件,已接獲1宗須匯報投訴及8宗須知會投訴。

正如元朗事件一樣,太子站事件被公眾廣泛討論及引發針對警方的仇恨言論。

由於媒體廣泛傳播, 警方在港鐵車廂內對乘客使用武力一幕, 已成為公眾眼中一個非常熟悉的畫面。但是這段被經常重播的錄影, 卻並不反映全部的事實。另一方面,新聞片段清晰顯示, 確實有示威者更換衣服扮成普通乘客。

為防止示威者逃脫,警方必須關閉車站,行動中多人被捕,並有部分人士受傷。救護人員在抵達後14至16分鐘獲准進入。

在這樣大型的事件中,警方及消防處明顯需要更好的溝通,雖然無人提出任何證據,其後有關受傷人數的報告卻惹來一場警方殺人的指控。

汲取教訓

16.32 警方應該從事件汲取教訓,檢討其維護法治與公眾秩序的角色、並改善處理示威活動的策略。在這方面,監警會的觀察已經詳列於相關的章節。會方透過這些觀察,共作出 52 項改善建議,協助處長檢討其戰術及策略。有關建議的總結請參閱本章節的附件。

16.33 閱讀和理解各項建議的內容, 必須同時參考相關章節的背景資料和上文下理, 在如何改善管理大型公眾活動的問題上, 必須聚焦下列議題:

(a) 風險評估

處理大型公眾活動的三管齊下理念

監警會注意到處長三管齊下的理念:

(i) 及早防範;

(ii) 及早管控;以及

(iii) 及早介入(在管理大型公眾活動上)。

貫徹理念的有效運用,警方必須制定嶄新策略方向,並在資源及科技上作充足裝備, 才可以應對類似城市遊擊戰所帶來的挑戰和攻擊。這些攻擊有先進科技支援, 而且非常暴力並肆意破壞,近乎恐怖主義。

社區生活受到暴力威脅的風險評估

為達至執法目的,監警會了解到處長已採納以風險為本的方針。基於過去幾個月的經驗,警隊(以至整個政府)必須深入分析, 這類型示威活動在破壞社區生活方面, 所帶來的潛在風險。只有具備準確的評估,才能給予社區預先警示及安排適當的保護。唯有這樣,公眾才會感到安心, 從而信任警方。

(b) 檢討武力使用指引及人員培訓

檢討指引以涵蓋不同場景

使用武力的廣泛指引大致上與國際標準相當一致, 但仍有改善空間, 特別是當警方遇到暴力 ,甚至生命安全受到潛在威脅的情況, 引入不同場景例子作參考, 配合相關法律意見, 會更能幫助前線人員,這些建議在《第六章》有詳細的說明。

使用催淚彈

審視工作特別強調過去數月催淚彈被廣泛使用。在《第六章》, 監警會倡議成立一個由醫療及科學專家組成的委員會,向警方提供建議。目的為確保現今及將來,在香港街道上使用的催淚彈及胡椒噴霧,不會超出可接受的毒理水平。由於香港環境狹窄,人煙稠密,監警會在《第十一章》建議警方加強對使用催淚彈的規範及指引。

需要檢討處理公眾活動的培訓及認證

處理公眾活動方面必須作出檢討, 以使各級的指揮更加清晰。在內部培訓方面,需要制定訓練目標及定期的資格認證,並確保各級人員(包括員佐級及指揮官級別)在處理公眾活動的專業能力,達到指定要求。就此需要檢討培訓課程。

培訓檢討應包括更好地利用及發布情報,實時監察大型公眾活動,並及時行動以防止事件升溫

培訓的檢討應該參考不同事件對警方形象的負面影響,尤以元朗事件為例,如果能及早跟進網上情報和實時監察, 將可以在2019 年7 月21日下午及時介入白衣人的集結,作出驅散及監控, 從而避免其後在港鐵站的打鬥。

維持警隊的專業

從《第十五章》警務人員意見調查的總結,監警會留意到, 雖然面對工作壓力及自身與家庭成員被起底的威脅, 警隊各成員依然堅持自我價值的肯定及良好的專業意識。這次意見調查相信有助處長優化培訓政策,以及提升對各級人員的支援。令人鼓舞的是, 幾乎所有警務人員都有共同意識,一方面要容許和平示威的進行,另一方面, 在必要時也要及時介入,予以限制。這正是穩固的基點,從而改進警方使用武力的指引和培訓。

需要與行動夥伴有更佳的協調

與其他機構有效協調, 也是培訓方面的一個主要範疇, 尤其在大型公眾活動中與消防處的緊密配合。

(c) 需要更佳的科技能力

需要認識互聯網的力量

在《第四章》已清楚說明,科技在號召及推動示威活動、左右意見形成與推廣方面影響力巨大(見《第四章》附件 3)。 值得注意的是,至少有一個應用程式,可以通知示威者警方實時的調配。

需要檢討利用互聯網作情報分析及實時行動

面對示威者快速及靈活地運用科技,警方的監察確實落後於人, 因而錯過不少防止示威活動的機會, 例如, 如果警方能夠在網上進行實時監察, 便應得悉在當日下午警方對元朗街頭白衣人集結的不作為,已迅速成為網上被批評的目標。如果警方能夠對白衣人作出及時驅散行動, 或嚴密監控其活動, 相信其後的打鬥便可以避免。

(d) 需要適時及有效的溝通

互聯網傳播思想的力量

互聯網不僅被用作號召示威及追蹤警方部署的工具,也成為鼓動武力及散播仇警的平台,在審視每個特定事件當中,這一點顯而易見。

警隊需籌劃傳訊策略以應對多變的環境並充分利用社區溝通渠

以元朗事件為例,如果能及早作出有效的溝通,警方將可以先行遏止仇警言論,或至少可以減低其數量及淡化其激烈程度。

除現時警察公共關係科使用的方法和渠道外, 警方需要增添一個能夠充分利用互聯網的溝通平台。警方亦應發掘不同的社區網絡, 以配合迅速及有效的訊息傳播,例如業主立案法團、互助委員會、物業管理公司和電訊營辦商等。當市民響應網上呼籲進行示威活動, 而情況又需要施放催淚彈時,警方可以透過適當平台, 向可能受影響的人士提早發出預警。

(e) 與電子及紙媒合作

監警會注意到傳媒是對警方作出投訴的最大群組,部分記者在過去數個月冒著危險進行採訪報道。當警方處理暴力示威場面時,記者有時會站於警方封鎖線的前方,因此可能造成警方執法的障礙。警方在執勤期間,曾經發現有一些偽冒記者證的個案。監警會建議警方應聯同傳媒機構的代表, 合作制訂在採訪大型公眾活動時的工作守則。傳媒需要接受示威活動有一定的危險性,而公眾依賴傳媒提供平衡客觀的新聞報道。警方亦須理解,市民有權知道現場情況,而傳媒確有責任報道。

(f) 合適的系統設施

審視工作中發現在2019 年7 月21 日晚上, 999 報案中心不勝負荷、因而癱瘓。類似情況極有可能再次發生。此外,新屋嶺扣留中心亦缺乏設施,不適合扣留大量被捕人士。兩個事例同時指出,要達到預期目的,必須要有合適的系統設施。

(g) 法律諮詢組

監警會相信, 處長需要一應俱全的內部法律諮詢服務及支援。此舉有助加快各類指引的檢討,並從法律觀點對政策、程序及做法作審核及驗證。許多其他地區的警隊都設有類似的編制。至於檢控工作則繼續屬於律政司的範疇。

(h) 維持公眾信任

透過由獨立學者進行的意見調查,《第十五章》總結在過往數個月示威者及公眾對警方的觀感。這些觀感總是受到媒體訊息及互聯網的影響,當然亦會隨著時間而改變。對於警方而言, 恢復及重建公眾信心至為重要。監警會提出的建議有助警方這方面的改善。

與私營機構的夥伴關係

16.34 公私營合作在基建工程非常普遍, 值得探索如何將類似方式引用到社區安全及保護上。警方應該與相關機構制定保障社會生命及財產的公私營合作協議。

投訴制度

16.35 根據法律,警務人員使用法律及指引容許以外的任何武力均屬個人責任。投訴制度的設計是讓公眾能透過警察投訴課, 向處長舉報任何違規或違紀的行為,  而監警會的法定職能是監察和審視須匯報投訴的調查。任何警務人員一經被判違規,均要面對紀律或司法聆訊。

16.36 此審視工作並不處理個別警務人員的違法責任或在個別事件中的疏於監督,此等問題需要交由投訴機制及警隊的管理系統處理。

16.37 《第五章》載有截至二月底所接獲的投訴。審視工作所收集的資料有助提供一個宏觀角度以監察及審視投訴警察課的調查。截至二月底, 投訴警察課共接獲 542 宗須匯報投訴及 1 099 宗須知會投訴。監警會法定職能是監察和審視須匯報投訴,而須知會投訴雖然由第三方(即沒有受直接影響的人士)提出, 投訴警察課都會予以跟進, 以提升警隊的服務質素和內部監管。

16.38 在 542 宗須匯報投訴當中、有 96 宗指控警務人員「毆打」;其中83 宗由被捕人士自己作出,四宗來自記者,而其餘九宗來自其他人士。由被捕人士自己作出之投訴已被列為「有案在審理中」, 因為被捕者最終會面臨法庭審判, 而投訴有關的事實亦有可能成為審訊時的證供。這些案件現時正處於法庭審判程序的起訴階段。待司法程序完結後, 監警會會索取每宗案件的審判報告, 以履行其監察的職能。無論如何,監警會會跟進每一宗須匯報投訴, 確保有關投訴的所有事實得到準確的匯報, 並安排觀察員出席投訴人與警務人員的會面,以及觀察在相關現場收集證據的工作。

處長的督導權力

16.39 過去數個月的事件都被相片及錄影鉅細無遺地記錄下來,實屬史無前例。從可靠的錄影片段或其他來源, 若發現有證據顯示警務人員使用武力超出可容許的尺度,縱然沒有投訴,相信處長亦會秉公辦理。

16.40 在超過 175 年的歷史當中, 警隊的管理不斷完善。監警會有信心處長會清楚警隊未來面對的挑戰,並希望藉此審視報告的建議協助處長應對未來的挑戰。

報告範圍及局限

16.41 此審視報告並不處理個別投訴或警務人員。但透過多方面取得的事實,可以將對峙場面的主要參與者,包括: 大部分穿著黑衣的示威者、其他白衣人及警方,他們的行為與策略變得清晰。

16.42 在審視工作過程中,監警會得到廣大市民的鼎力支持, 透過回應呼籲或接受特別邀請, 提供了大量資料。有公眾評論指出, 假如監警會能夠直接蒐證, 相信可以做得更多。這些日後公眾可作討論,但目前而言, 監警會只能在監警會條例範圍內工作。

16.43 縱使有局限, 此報告仍提供一個宏觀角度, 讓監警會審視須匯報投訴及向處長作出改善建議。此外, 會方亦希望審視的結果有助政府考慮未來路向。

致謝

16.44 監警會感謝國際專家小組(「專家組」)成員在初期研究時提出的建議及指導。專家組提供有用的相關學術文獻予專案組在進行審視工作時參考。專家組主席 Sir Denis 曾在警界身居要職,並撰寫多份關於警務工作的研究報告, 他慷慨地與監警會分享經驗。監警會感激專家組的支持及貢獻,但必須強調, 專家組純粹擔任諮詢角色。這份審視報告由監警會全權負責。

16.45 監警會感謝處長及其同袍提供的資料和回應。其他機構如消防處、醫院管理局及港鐵公司也在法例容許的範圍內提供資料。監警會感謝他們的協助。

16.46 是次審視工作是秘書處在監警會歷來面對最艱鉅的工作之一。全賴秘書處各成員的努力不懈, 才能在相對短時間內完成這份詳細的報告。監警會衷心感謝他們的貢獻。

觀察總結

16.47 示威活動在過去十個月已經變質,由最初的和平遊行及公眾集會演變為激進的街頭暴力示威,導致公眾及個人財產的受損,交通網絡中斷、與及持不同政見人士受到嚴重傷害( 包括一宗死亡個案)。最近搜獲的步槍,手槍及彈藥, 和製造炸彈的材料,似乎意味著香港社會正被扯向一個恐怖主義的年代。警隊的職責是保持社會安寧及維護法紀。當執勤時面對暴力行為,警方有時必須使用武力應對。希望是次審視報告讓大眾更加明白,在暴力面前警方扮演的角色及在法律上需要肩負的責任。

16.48 顯然,過去十個月暴力伴隨的示威活動已經將香港經濟推向險境。2019 冠狀病毒病疫情更令經濟雪上加霜。警隊形象失去榮光,同時香港亦失去一個得來不易的美譽, 不再是為人稱頌的安全城市。更令人痛心的, 是暴力造成的精神創傷,尤其在年輕人的內心烙印。然而,香港人憑著堅毅不屈及迎難而上的精神, 曾經克服無數困難。隨著冠狀病毒病疫情的爆發,在暴力歲月中明顯缺乏的仁愛關懷及社區合作亦再復出現。香港社會畢竟依然充滿愛心與關懷,只要大家同心協力, 必定可以締造一個更光明、更美好的將來。

以上資料來源:監警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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