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及藝人官恩娜母親的爭產案繼續在高院繼續聆訊。曾經為勞笑鳳處理多項樓宇買賣及遺囑的事務律師吳裕雄作供,指2012至2013年曾經勞笑鳳處理兩封普通授權書及遺囑,當時勞笑鳳身體和精神狀態良好,但承認遺產完全不分予4名女兒,情況非常古怪,並多次要求勞審慎考慮。原告代表律師指吳當時的做法久妥善,令勞簽署遺囑前可能被其人影響。
臨時安排官恩沂延後作供
辯方律師原定安排第二被告麥銀麗細女官恩沂作供,但基於原告律師上周五的陳述有多項疑點,要求法官剔除有關內容,因此更改安排,由吳裕雄先作供。
勞笑鳳簽署兩份普通授權書
吳裕雄表示2012和2013年先後兩次為勞笑鳳簽署兩份普通授權書,另一方分別是馮明業和官仲銘,吳指鑑於簽署後權力很大,曾要求勞考慮,但勞堅持。
律師自設問題識別認知障礙
1987年成為事務律師的吳裕雄表示,早已留意到老年客人可能有認知障礙,事前按照一貫做法,先問勞的姓名、年齡、地址和文件的種類,回答正確後再以自己的方式,要求勞重覆三種水果、包括蘋果、橙和香蕉的名稱,當時勞全部答對了。
勞正確回答而且「好大聲」
當年勞要求立遺囑,事前亦經過同一測試。吳答當時勞的身體和精神狀態都良好,而且好大聲。根據他的專業判斷,認為勞適合簽署上述三份文件。
子女們無份律師覺有古怪
簽署選囑前,吳得悉勞有數名子女,而馮並非親生子後,感覺有古怪,為什麼她們「無得分遺產」,當場問勞是否需要再考慮,勞答想再諗一諗,但堅持馮一定要陪同。結果勞與馮在會議室獨留15至20分鐘。當吳返回時勞要求打電話俾親戚。
簽遺囑前再致電親戚
吳說聽不到談話內容,也不知道對方是誰,最後勞簽署了遺囑。談及馮明業的反應,吳說他當時好大方,在場表示不在乎遺囑,不要也可以。
立遺囑後連賣兩個物業
立遺囑後兩個月,勞再經吳的律師行簽署出售灣仔物業契約,六個月後出售莊士東道一個單位。吳表示兩次簽約勞的身體和健康狀況都是良好。
突將分權契轉為長命契
其後勞與官恩娜兄長官仲銘一起到律師樓,由吳安排簽署文件,將萬豪居單位由分權契改為長命契,吳表示當時已向勞解釋清楚,長命契即代表她去世後,整個單位就好似「自動轉帳」方式,全部屬於官仲銘。
原告和律師質疑吳安排欠妥
原告代表律師盤問,指吳當時的安排有問題,為何口口聲聲不希望勞簽署遺囑前受他人影響,但卻容許她和馮明業獨留在會議室20分鐘。萬豪居改契亦讓官仲銘一直在場。吳承認當時安排的確有問題,但強調是客人勞笑鳳的主意,他不可能堅持反對。案件安排周二早上繼續聆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