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退休攝影師就政府開放政府總部東翼前地的規則,申請司法覆核,認為這樣違反了《基本法》規定的集會及結社自由。高等法院判決司法覆核得直,認為政府為東翼前地設立開放規定的做法違憲。
有建制派朋友聽到判決之後,有點激動,認為任何自由都應該有界線,如果政府為政府總部外的示威設立規則,屬於違憲,為什麼法院大樓可以不讓人在內影相拍照呢?這樣不也是違反了《基本法》規定的言論自由嗎?我認為這是一種比較細之末節的爭拗,更根本的問題是香港法院究竟有沒有違憲審查權。
所謂違憲審查權,就是法庭可以判定某些政府的行政決定,甚至立法會的立法是否合符憲法的權力。香港行英式普通法制度,英國本土的制度是法院可以進行違憲審查,但是,英國政制本質是「議會至上」的制度。無論法院如何判定政府的行為違憲,或者議會的立法違憲,但議會的多數黨領袖就是政府的首相,首相只要發起在議會上重新立法,就可以否定法庭的判決。所以,英國法院的違憲審查權並不會構成行政、立法和司法的三權的衝突,因為立法機構有最終話事權。
香港過去是英國殖民地,情況更簡單,因為香港法院並不擁有終審權,香港的終審在英國上議院的樞密院,所以香港案件的終審,要打到英國樞密院。以中央政府和其殖民地的關係而言,香港法院即使進行的違憲審查,也沒有什麼意思,因為最後都由英國的終審法院話事。
香港97年後的政制設計由《基本法》確立,香港法院有沒有違憲審查權的問題,早在80年代中期、《基本法》起草的時候,已有充分的討論。當時的香港草委提出香港法院應該有違憲審查權,並應在《基本法》中列明,但內地草委堅決反對。我曾與一位內地草委、權威的法律專家詳細談過此事,他說,回歸後的香港,是一個特別行政區,雖然高度自治,但仍然只一個地方政府。而香港這個高度自治的地方政府還擁有—個罕有的特點,就是中央把終審權下放予香港。香港已擁有終審權,如果再擁有違憲審查權的話,香港法院對憲法的解釋就變成最終的解釋。現實上,中央根本不可能容許香港同時擁有終審權和違憲審查權,因為這已完全超出一個特別行政區的權力範圍。否則,香港法院就可以對憲法任意解釋,直至完全脫離立憲的本意,中央也無從補救,例如香港可以自行詮釋《基本法》,理解為香港可以脫離中央政府,這樣就會造成中央和特區難以調解的衝突。所以《基本法》不會賦予香港違憲審查權力,以保持「單一制國家」最終權在中央的特質。
《基本法》內除了沒有寫下香港有違憲審查權之外,更在158條內寫明香港法院解釋《基本法》的權力限制。為方便香港法院審案,中央授權特區法院可以解釋《基本法》,但講明限制之所在,如果香港法院審訊解釋《基本法》時,若涉及中央人民政府管理的事務或者中央與特區關係,在最終判決之前,要先尋求人大常委會解釋,這是對香港終審權和解釋《基本法》權力的限制,以免特區法院做了不能挽回的終審決定。
回歸之後,不知從何時開始,香港法律界「覺得」香港有違憲審查權,甚至香港法院有些判決也申明法院擁有這種權力,我認為這是一個嚴重的錯誤,中央從來沒有容許香港有違憲審查權。
所以,特區政府對法庭這次判決的合理回應不是去修改規則,而是應該就此案件申請上訴,尋求推翻高院的決定。否則可能會觸發人大釋法,申明香港法院並沒有違憲審查的權力,由於香港人不喜歡中央釋法,這將是一個更差的結果。現實點講,不是你的東西,怎能據為己有?
盧永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