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網上瘋傳一個帖子,說反對派提出五大訴求,現在終於成功爭取。
五大訴求包括: 一、要求全面撤回《逃犯條例》修訂草案。結果成功爭取更嚴厲的《香港國安法》,嚴重個案直接「送中」。二、要求撤回暴動定性。結果不但對去年的暴亂定性沒有撤回,繼續搞的話,還會定性為恐怖活動。三、要求撤銷所有被捕示威者的控罪。如今控罪並沒有撤銷,不但繼續檢控,再犯還加送《香港國安法》的新控罪。四、成立獨立調查委員會。結果不但沒有成立調查委員會,還成立了國安公署和警隊內的國家安全處;五、立即實行雙普選。在如今的環境下,雙普選當然是越行越遠了。
事件弔詭的地方在於第一,反對派提出五大訴求,結果得到完全適得其反的加碼嚴厲相反版。第二,《香港國安法》的訂立,無可避免限制了香港人的自由,而妙就妙在,去年黑暴「裝修」、「私了」、放火燒人,令到原本中立的市民十分驚恐,眼見香港無法自行解決問題,唯有接受阿爺訂立《香港國安法》去止暴制亂。
按反對派的邏輯,政府做任何事情出了問題,都要追究到底,要問責落台。然而,他們領導這場運動,不但爭取不到五大訴求,而且適得其反,但為什麼到目前為止,仍未有一個反對派領袖承認失敗、問責落台呢?領導一場徹底失敗的運動,難道不需要負責嗎?外國的反對派領袖,要為選舉失利或推動政策失利等事件負責,但香港的反對派領袖卻面不紅、氣不喘,毫無承擔之心,這真是民主最大的反面教材。
有三組人最應該問責。第一類理論導師、精神領袖、泛民共主、幕前金主。從戴耀廷、肥佬黎到陳四萬,他們本來只是「冷氣軍師」,但卻衝出來扮大佬,企隊頭,做首領。但不要睇少他們的出鋒頭行為,就是他們教壞細路,推動大量年青人,走上和阿爺血拼的死路。
第二類是黑暴的領袖或者其操縱者。香港的黑暴運動,幕後有境外勢力推動,表面上沒有領袖。頂多能找到的,是發動示威的民陣。之前多次在合法的和平示威之後,民陣都默許甚至鼓動群眾非法示威,理應要為整場運動負責。印象最深的是去年的「七一遊行」,到黃昏遊行快將結束時,民陣的人在金鐘叫咪,呼籲群眾到立法會集會,最後出現闖入立法會大肆破壞的災難。政府應該考慮,如果示威組織者不能夠確保示威遊行和平進行、和平散去,便不應再批准這些示威組織申請遊行,甚至應該追究他們引發暴力示威的責任。
第三類是議會內的攬炒者。在去年的反修例運動,我一直期望香港傳統泛民主派政黨,在運動發展到11月11日暴徒在馬鞍山向人淋天拿水並放火燒人之時,會迷途知返,與暴力割席,譴責暴力行為,並呼籲年青人不要再上街參與暴力運動。可惜他們為了11月24日區議會選舉的利益,不但沒有這樣做,還把街頭的暴力運動用另一形式帶入議會,搞出所謂「攬炒」的行為。傳統的泛民政黨不肯與暴力割席,充分顯示他們並不尊重民主精神,只是一群為反對而反對的反對派,他們理應為這場運動的失敗負責。
香港的反對派天天叫政府官員問責、落台,但他們把事情搞得一團糟,要社會蒙受暴力運動帶來的經濟損失,亦令到市民要蒙受阿爺搞《國安法》作為止暴制亂的唯一方法所造成的自由限制,但他們仍然可以面不改容地繼續批評,無一人認一句錯,無一因為自己失誤而下台。
這些人天天還高喊打到惡魔,但當他們戀上暴力之後,他們已經變成惡魔了。
盧永雄
「35+」顛覆案審訊歷時3年半,最後45個被告認罪或被判罪成,「首要分子」戴耀廷判刑最重,判監10年,其餘被告分別被判入獄4年2個月至7年9個月不等。外界有人覺得判刑判得輕,但亦有人覺得判得重,我就認為判刑符合預期,可以全面審視這個案件的判決意義。
第一,「非暴力不可免責」。在顛覆案件中,鏡頭前的暴力容易理解,亦易於舉證。例如有人被拍攝到在公眾場所使用暴力示威,甚至掟石縱火等,就很易起訴入罪。但一些鏡頭後的顛覆行為,不但難以舉證,亦不易入罪。而西方相關法律亦不斷出現變化,以往西方法律有關罪名,包括叛國、煽動叛亂等,由不限於以使用暴力作前提,後來慢慢收窄定義,皆因當年西方白左思潮流行,全力推動捍衛人權自由思想,對國家安全和公眾安全的注意不足,在相關法例中逐步加入暴力作為前提去劃界。
例如香港在2003年的23條立法,那個所謂的「剝牙版本」,都是受這種思潮影響,相關罪行最後加入「武力或煽動使用武力」的前提,大大收窄了有關法例的規範範圍和阻嚇力。不過,美國在2001年發生911恐襲,接著在下一個十年又出現大量城市佔領運動,美西方「針唔拮到肉唔知痛」,到自己覺得痛的時候,就大力收緊法律限制,大量反恐和增強保障國家安全的法例出籠,很多都不再限於使用暴力作入罪前提。
以英國在2023年7月通過的修訂版國家安全法為例,就加入了控制外國勢力的條文,增設「外國影響力登記計劃」,凡經外國政權授意從事政治影響力活動的個人或組織,必須登記,否則即屬違法。這種法例亦是完全沒有進行暴力煽動活動的前提。香港的2020年版《香港國安法》中的「顛覆國家政權罪」,指明任何人「以武力、威脅使用武力或其他非法手段」,旨在顛覆國家政權,即屬違法。法例規定即使並無使用武力,但涉及「其他非法手段」,旨在顛覆國家政權,已經犯法。
以「35+」的謀劃涉及的手段並非暴力,但其顛覆政權的性質則非常惡劣,法庭在定出被告量刑起點的時候特別提到,已經考慮到整場「35+」謀劃性質並非暴力。清楚說明所謂「非暴力」,並不是逃避刑責的擋箭牌。
第二,危害國安必究必懲。在互聯網的世界,有大量的顛覆行為起初只是以十分隨意的方式提出,然後雪球越滾越大,最後一發不可收拾。如今的新世代,很多人對自己的行為後果並無認真思考,當然不能排除有部分人是經過思考後有意冒險,但在「35+顛覆案」中,法庭已經清楚指明,不能以相關顛覆政府謀劃的「不可能性」作為求情理由。部分被告指「35+」謀劃必然失敗,希望藉此獲法庭輕判。不過,主審法官李運騰已經舉例說明,假設有人想下毒毒殺別人,即是他是施放的毒物不至於致命,但都不可以減輕意圖毒殺他人罪行的嚴重性。所以無論計劃是否可能達致相關謀劃,亦足以判罪。
試想一下,在2019年之前網上有大量的港獨宣傳,有些帖文甚或以戲謔的方式出現,但「35+」案判決已經清楚告訴這些人,謀劃的「不可能性」不可以作為求情的理由,這些顛覆政府或分裂國家的宣傳,很可能可以入罪。
第三,罪責刑相適應。看看「35+」案的判刑,量刑輕重主要和兩個因素有關,1. 量刑起點。量刑起點高,判刑亦都會重。相關罪行嚴重性分了3級,包括「首要分子」、「積極參加者」和「其他參與者」。雖然即使案中首犯戴耀廷都說自己是「其他參加者」,而這個類別的判刑是3年以下,但法庭判決所有45名被告都不是「其他參加者」,至少都是「積極參加者」,而戴耀廷等4人更加是「首要分子」,整體上所有涉案者都定了較高的量刑起點。
2.認罪。犯人認罪一般可以獲扣減三分之一的刑期,如果作為從犯證人更加可以獲得更加大的扣減,可能可以高至扣減一半的刑期。案中首犯戴耀廷在審訊前就認罪,所以他的量刑起點雖然是15年,但扣減三分一後,最後判刑10年,所以判辨不同案件的刑罰輕重,和被告有沒有認罪有很大的關係。
總的而言,案中45名被告的判刑,大體上是罪責刑相適應。另外需要留意的是,在《維安條例》生效之後,所有觸犯國安相關罪行者,入獄後即使行為良好,都不可以獲得像一般扣減三分一刑期,即所謂扣減「坐監放假」的刑期,所以「35+顛覆案」的被告,判幾多就要坐幾多。
結論是,「35+顛覆案」顯示,特區法院9依法獨立審訊,展示高度的專業性和公正性,亦展示了即使非暴力的顛覆謀劃,亦完全可以入罪判刑,彰顯了香港的司法公義,有效阻嚇其他人不要輕易想去顛覆國家政權。
盧永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