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香港單日確診跌到9宗,只有7宗本地確診時,下月初做全民檢測,的確予人有點來得太遲的感覺。
也是在疫情開始舒緩時,中央政府支援香港在亞博館旁邊興建臨時醫院。由於入院人數漸減,也好像沒有太大需要。不過由於有關的興建設施費全數由內地承擔,建成後又會交給醫管局營運,民眾好像找不到什麼理由去開罵,不過亦有不少人覺得多餘。
但大家有沒有想過,今年冬天會否再有一場疫情大爆發呢?
香港如今這次第三波爆發,和全球多個地區的再爆發同步。各大城市都是因為5、6月疫情舒緩,開始重啟之後,防疫態度放鬆而爆發。值得注意北半球如今是夏天,天氣很熱,原本不利冠狀病毒傳播,還是有這一波爆發。這樣問題就來了,到12月傳統的冠狀病毒活躍期,2003年的沙士和去年的新冠疫情都是從12月開始,再加上全球多地新冠肺炎疫情持續流行病毒流散的背景下,本地再有另一波大爆發,絕不為奇。
北京6月初曾二度爆疫,但在26日後歸零。北京有全民檢測加健康碼兩大法寶幫助抗疫,而北京有能力進行全民檢測,皆因她利用了之前疫情舒緩的兩個多月空檔,大力擴大檢測能力所致。香港5、6月沒有做什麼,所以7月再爆疫時,每日的檢測力只能做7000、8000個,不要說全民檢測,連疫區檢測也未能做好。
所以如今香港要試驗一次全民檢測,要先把港版「方艙醫院」、「火神山醫院」建好,目前未必有用,但將來萬一再爆疫時,就有大用。Touch wood萬一香港12月再爆疫,又萬一內地又同時有大城市爆疫時,到時你想叫阿爺幫你,他也未必得閒。預備了最壞,期望有最好,永遠是為政者要做的事情。
就下月初進行的全民檢測,估計大體情況會出現這些情況:
1. 是否檢測的決定變得政治化。全民檢測本來是一個科學化的方法,找出隱型的帶病毒者,加快截斷傳播鏈。不要說全民檢測貴,社會因疫情而限聚多一天,損失的金錢已比全民檢測多,更不要說減少染病者的人命價值,無法以金錢衡量。
可惜社會上已把全民檢測的決定,看到很政治化,特是傾向反政府的族群,不止質疑全民檢測無用,更相信「DNA資料送中」的政治宣傳,所以反對檢測。
2. 參加人數不會多。政府官員初時曾估計,全民檢測計劃會有大約500萬人參與。我一聽就覺得有點超現實,因為除非是強制性(例如武漢),否則即使在內地城市如北京,在6月至7月那次自願性的全民檢測,2170萬北京市民中,只有一半左右進行了檢測。
香港750萬人口,有一半去檢測就只有375萬,但估計會遠低於此數。就我自己接觸所知,不同市民的確會因為政見去看檢測問題,55%支持反對派的市民,估計只有少量會去做檢測。而45%支持建制的市民,就會按自由意願做決定是否檢測,例如感覺疫情是否嚴重、去檢測是否方便、檢測時要否排隊等。七除八扣,有100萬人做檢測已相當不錯,若比這個數字多,已經很驚喜了。
3. 找出確診人數會很少。以北京在6月11日至7月2日,北京市對1006萬人進行了核酸檢測,陽性率為10萬分之3.67。若香港有100萬人做檢測,同一個陽性率等如36.7人確診。若香港的陽性率更高,只表明香港的社區擴散更嚴重,更應該做檢測。
我自己打算去做檢測,並不是因為政治理由,而是想盡點公民責任,萬一自己是感染者,確認出來就不會影響其他人。更重要的是一種「走火警」心態,走火警時會覺得有點煩,但是為萬一出現的災難做一次預演,以增加災難發生時,大家能成功脫險的機會。萬一每天出現1000個確診,到時全面停擺14天後再加全民檢測,就變得很有需要了。
盧永雄
「35+」顛覆案審訊歷時3年半,最後45個被告認罪或被判罪成,「首要分子」戴耀廷判刑最重,判監10年,其餘被告分別被判入獄4年2個月至7年9個月不等。外界有人覺得判刑判得輕,但亦有人覺得判得重,我就認為判刑符合預期,可以全面審視這個案件的判決意義。
第一,「非暴力不可免責」。在顛覆案件中,鏡頭前的暴力容易理解,亦易於舉證。例如有人被拍攝到在公眾場所使用暴力示威,甚至掟石縱火等,就很易起訴入罪。但一些鏡頭後的顛覆行為,不但難以舉證,亦不易入罪。而西方相關法律亦不斷出現變化,以往西方法律有關罪名,包括叛國、煽動叛亂等,由不限於以使用暴力作前提,後來慢慢收窄定義,皆因當年西方白左思潮流行,全力推動捍衛人權自由思想,對國家安全和公眾安全的注意不足,在相關法例中逐步加入暴力作為前提去劃界。
例如香港在2003年的23條立法,那個所謂的「剝牙版本」,都是受這種思潮影響,相關罪行最後加入「武力或煽動使用武力」的前提,大大收窄了有關法例的規範範圍和阻嚇力。不過,美國在2001年發生911恐襲,接著在下一個十年又出現大量城市佔領運動,美西方「針唔拮到肉唔知痛」,到自己覺得痛的時候,就大力收緊法律限制,大量反恐和增強保障國家安全的法例出籠,很多都不再限於使用暴力作入罪前提。
以英國在2023年7月通過的修訂版國家安全法為例,就加入了控制外國勢力的條文,增設「外國影響力登記計劃」,凡經外國政權授意從事政治影響力活動的個人或組織,必須登記,否則即屬違法。這種法例亦是完全沒有進行暴力煽動活動的前提。香港的2020年版《香港國安法》中的「顛覆國家政權罪」,指明任何人「以武力、威脅使用武力或其他非法手段」,旨在顛覆國家政權,即屬違法。法例規定即使並無使用武力,但涉及「其他非法手段」,旨在顛覆國家政權,已經犯法。
以「35+」的謀劃涉及的手段並非暴力,但其顛覆政權的性質則非常惡劣,法庭在定出被告量刑起點的時候特別提到,已經考慮到整場「35+」謀劃性質並非暴力。清楚說明所謂「非暴力」,並不是逃避刑責的擋箭牌。
第二,危害國安必究必懲。在互聯網的世界,有大量的顛覆行為起初只是以十分隨意的方式提出,然後雪球越滾越大,最後一發不可收拾。如今的新世代,很多人對自己的行為後果並無認真思考,當然不能排除有部分人是經過思考後有意冒險,但在「35+顛覆案」中,法庭已經清楚指明,不能以相關顛覆政府謀劃的「不可能性」作為求情理由。部分被告指「35+」謀劃必然失敗,希望藉此獲法庭輕判。不過,主審法官李運騰已經舉例說明,假設有人想下毒毒殺別人,即是他是施放的毒物不至於致命,但都不可以減輕意圖毒殺他人罪行的嚴重性。所以無論計劃是否可能達致相關謀劃,亦足以判罪。
試想一下,在2019年之前網上有大量的港獨宣傳,有些帖文甚或以戲謔的方式出現,但「35+」案判決已經清楚告訴這些人,謀劃的「不可能性」不可以作為求情的理由,這些顛覆政府或分裂國家的宣傳,很可能可以入罪。
第三,罪責刑相適應。看看「35+」案的判刑,量刑輕重主要和兩個因素有關,1. 量刑起點。量刑起點高,判刑亦都會重。相關罪行嚴重性分了3級,包括「首要分子」、「積極參加者」和「其他參與者」。雖然即使案中首犯戴耀廷都說自己是「其他參加者」,而這個類別的判刑是3年以下,但法庭判決所有45名被告都不是「其他參加者」,至少都是「積極參加者」,而戴耀廷等4人更加是「首要分子」,整體上所有涉案者都定了較高的量刑起點。
2.認罪。犯人認罪一般可以獲扣減三分之一的刑期,如果作為從犯證人更加可以獲得更加大的扣減,可能可以高至扣減一半的刑期。案中首犯戴耀廷在審訊前就認罪,所以他的量刑起點雖然是15年,但扣減三分一後,最後判刑10年,所以判辨不同案件的刑罰輕重,和被告有沒有認罪有很大的關係。
總的而言,案中45名被告的判刑,大體上是罪責刑相適應。另外需要留意的是,在《維安條例》生效之後,所有觸犯國安相關罪行者,入獄後即使行為良好,都不可以獲得像一般扣減三分一刑期,即所謂扣減「坐監放假」的刑期,所以「35+顛覆案」的被告,判幾多就要坐幾多。
結論是,「35+顛覆案」顯示,特區法院9依法獨立審訊,展示高度的專業性和公正性,亦展示了即使非暴力的顛覆謀劃,亦完全可以入罪判刑,彰顯了香港的司法公義,有效阻嚇其他人不要輕易想去顛覆國家政權。
盧永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