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冠疫情仍在全世界蔓延,觸發我們對一些問題的深刻反思。
一、青島疫情確認源頭。山東省青島市小規模爆疫,發現13名確診者,青島市即時啟動全市檢測。直至周四,已經對1016萬個樣本完成核酸檢測,除此前公佈的確診病例之外,檢測未有發現新的確診病例。青島在5天內進行過千萬的檢測,震驚世界。
青島當局查出此輪疫情的源頭是青島港搬運工感染者,他在住院期間用CT室(電腦斷層掃描室)檢查,由於CT室的消毒疏漏,感染了其他的同院用CT室病人及陪護人員,造成醫院內的聚集性疫情。而全民檢測結果顯示未有發生社區傳播。另外,青島當局確認各感染者的病毒基因序列與9月時青島市感染者高度同源,一條缐查下來追縱出感染路徑,顯示了內地的全民檢測和流行病學追縱都有極高的水平。反觀美國,本週四1天新增確診66129宗,這樣的巨量新增病例,根本談不上流行病學追蹤索源
二、佛里曼的感嘆。名著《世界是平的》的作者佛里曼(Thomas Friedman)最近在《紐約時報》撰文,題為《中國越來越好,我們越來越病,多謝特朗普》(China got better. We got sicker. Thanks Trump)。新冠大流行擊敗了美國,引來了佛里曼的感嘆。他認為特朗普出了問題,美國亦需要改革,但美國很難制訂一套與中國同樣高效率的抗疫方案,因為「美國沒有一個威權政府,我們也不希望有一個。但我們未能產生一個民主共識,來進行同樣的工作。」
如果佛里曼的推論正確,就意味著民主制度有根本性的缺陷,面對世紀疫症這種致命的衝擊,由於體制使然,人民不能形成共識,不能進行全民檢測,不能進行有意義的限聚,無法控制疫情。恐怕這不單是政治結構的問題,也有政治文化的問題。
三、中國抗疫劇《在一起》引起的反思。上海廣播電台攝製的《在一起》,最近在國內引發熱潮。這套劇用MyTV super也可以在香港看得到。很多人都以為內地這些「文以載道」的劇集,肯定是宣揚雷鋒精神的樣板戲,但《在一起》卻顯示了不同的風格。
《在一起》定義為「時代報告劇」,可以說完美融合了藝術和現實。本質是電視劇,看起來卻像紀錄片。劇中很多人物都有現實生活的原型。例如其中一集的醫院院長張漢清,原型就是患有漸凍症的武漢金銀潭醫院院長張定宇。另一集《擺渡人》中的快遞司機辜勇,原型就是武漢滴滴車司機王利,就是疫情最嚴重時期的「擺渡人」。《在一起》雖然是抗疫劇,但不刻意煽情。例如快遞司機辜勇在疫情爆發之初,要為醫院醫生跑腿買口罩,觸發了他要囤積醫療用品高價倒賣的念頭。但當他送貨到醫院時,見到生離死別的情況,就把醫療用品免費送給了醫院內的人。另外,劇中出現由倪妮飾演的抗疫護士,並非像雷鋒一樣一不怕死,二不怕苦,而是曾經情緒崩潰、要逃離醫院的真實人物。她大聲呼喊「我想活著,誰來保護我們?」是現實中武漢疫情高峰期,醫護人員面對生命威脅的真實寫照。
看完《在一起》,既感動,亦受感染。據我與內地朋友的接觸,劇中反映了內地人真實的精神面貌。他們並非社會主義制度中的盲動者,但在國家的領導之下,全民衝上前線打防疫戰爭,最後全面成功,亦為勝利感到自豪。
當美國的知識分子不知道如何在民主制度下形成共識,而中國人民的共識早已形成。在絕對科學的方式抗疫下,展現了極高水平的應對危機能力。世紀疫症令西方暴露出來的問題,其實遠遠不止於疫情本身。
盧永雄
「第二代美國隊長」馬俊文最近向懲教署署長申請減免刑期被拒,向法庭提出司法覆核,最後亦被否決。
根據《監獄規則》的修訂,懲教署署長認為沒有證據令他信納減免馬俊文刑期不會不利於保護國家安全,無法確定提早釋放馬俊文,他會否再次觸犯國家安全罪行,所以拒絕減免他的刑期。而國安法指定法官李運騰經考慮後,認為不存在程序不公,駁回覆核。
前港大法律學院院長陳文敏現已移居英國,他在報章上撰文,評論「第二代美國隊長」司法覆核案。文中亦引述犯人馬俊文的心理評估報告,指犯人性格內向,缺少朋友,生活單調,亦沒有明顯的生命目標,但沒有任何重大的心理或學習困難。至於對所犯的罪行,馬俊文沒有明顯的悔意,亦曾在獄中寫上具煽動性的標語,因此被隔離數月。在他向署方申請的申述中表示,「我明白到現今香港的環境已無法反抗,惟有接受現實」。
陳文敏評論說,若考慮條件是可否有足夠證據顯示馬俊文提前獲釋「會不利國家安全」,他認為對馬俊文較中肯的評估是,這些證據模稜兩可,未必能確立這樣的結論。然而在《港區國安法》下,考慮條件是這些證據是否足以排除囚犯若獲減刑會「不會不利於國家安全」,將問題變成一個負面的條件,結論便完全改變,這是令人感到不公的地方。
可以從幾個角度分析有關問題。
第一, 概念的扭曲。懲教署署長根據犯人在獄中的行為,判斷他出獄後有沒有重犯的可能性,決定是否酌情給行為良好的服刑囚犯提早假釋,這是一個行政當局的酌情權,並不是囚犯不可侵犯的權利,但是反對派就將觀念扭曲,把政府酌情權看成囚犯權利。在《維護國家安全條例》訂立之後明確規定,如某囚犯是因被裁定犯危害國家安全的罪行而服刑,則除非懲教署署長信納提早釋放該囚犯,不會不利於國家安全,否則不得將該囚犯的個案轉介予監管釋囚委員會考慮。改例後惹來觸犯這些案件犯人的挑戰。
早前在刺警案中帶領默哀的港大學生會評議會主席張敬生,服刑時並未獲得提早假釋,就向法庭申請人身保護令。人身保護令是防止個人被非法或無理羈留。在張敬生案中,最後法庭拒絕申請,維持行政當局不准許張敬生提早假釋的原判。這都是法庭對這種扭曲概念的明顯否定,不能夠將行政當局提早釋放囚犯的酌情權,扭曲成為囚犯不能被侵犯的提早獲釋權利。陳大教授的評論,也跟循同一的扭曲思路演譯出來。
第二,維護國家安全的需要。在馬俊文案中,法官的判詞亦明確指出,《維護國家安全條例》對《監獄規則》和《監獄釋囚條例》等法例作出的修訂,其立法意圖是對被裁定觸犯國家安全罪行的囚犯,是否可以獲得提前釋放(在勤奮和良好行為的條件之上),施加更為嚴格的條件(不會不利於國家安全)。法庭認同相關修訂是為了維護國家安全和保護公眾。
換言之,由於維護國家安全相當重要,因此要立例特別指明,要確保觸犯國安罪行的囚犯不會有重犯的機會,才可以提早釋放。以馬俊文案為例,他在獄中寫上具煽動性的標語,如提早釋放在假釋期再次觸犯國安全罪行的可能性相當高,即使用普通常識去判斷,亦絕對不是陳文敏所說的,馬俊文提早釋放會不利國家安全的證據是「模稜兩可」了。
第三,概念清晰。陳文敏指「國家安全是一個相通籠統的概念,在今天幾乎是無所不包,在街上派發傳單或喊口號的犯人,和一些強姦或恐襲導致多人受傷的人相提並論,這就是《港區國安法》與公民社會格格不入的地方。」如果這些說話是出自一個法盲之口,尚可以理解,但是出自一個法律大教授之口,就有少少欺騙觀眾了。在街上派發傳單喊口號,煽動人顛覆政府,其危害極其嚴重,雖然難以量化究竟是這些人危險些,還是一個強姦犯危險些,但是肯定兩種罪犯都具有高度危險性,一個對國家安全有危險,一個對中人身安全有危險。
法庭在馬俊文案的判詞中指出,囚犯獲提早釋放是否「不會不利於國家安全」,這一個標準既不模糊也不任意;相反地,該標準具足夠精確和確定性,能夠為囚犯提供充分的指引,讓他們知道在監獄中應如何行事才能有機會獲得提前釋放。法庭確認了懲教署署長的決定合法合理。
至於陳文敏說國家安全是一個相當籠統的概念,這個講法亦只是一種法盲的觀點。在《香港國安法》和《維安條例》當中,已經列出各種罪行,既不籠統亦不含糊,法庭並不是隨意就可以判定一個人違反國安。胡亂地指責法律含糊,只是對法律毫無常識的人的市井評論,出自一個法律學院大教授之口,就顯得有些低俗了。
第四,應該逃離英國。陳大教授所住的英國,其國安法律比香港更加嚴厲,特別是其「外國人登記制度」更是香港所無。在今年的英國暴亂當中,英國法庭亦都快審快判,將一些在網上很簡單地發帖評論事件的人判刑,例如35歲的奧羅克(Wayne O’Rourke),他在社交平台X上發發帖呼籲群眾上街,就因煽動被判入獄3年。不知陳大教授會覺得英國這些法例和判決會否和公民社會格格不入?若然如此,他就不應該只逃離香港,亦應該逃離英國,浪跡天涯,去尋找他理想的公民社會了。
盧永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