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律政司本來打算聘請英國御用大律師David Perry,作為黎智英非法集會案的主控官。但英國政客全力發功,英國外相藍韜文說無法理解「有良知」及一流的法律人員,為何會答應委聘來港打黎智英的官司,這樣只會讓人覺得是「唯利是圖」。英國前外相聶偉敬亦表示,大律師雖然有「不能拒絕案件原則」,但基於「良知」,可以視這個原則不適用於海外案件。
英國政客如此干預香港的司法,實在令人側目。英國政客隨意以良知作為標準,扭曲法律原則,其實與戴耀廷以所謂公義作為標準的「違法達義」理論,同出一轍。英國可以以良知作為標準,阻礙御用大狀來香港打官司,若黎智英卻可以聘請英國大狀代表他出庭的話,雙方的法律服務不對等,香港的司法公義何在?若黎智英真的聘請英國大狀,香港的入境處應該同樣可以以良知為原則,拒絕這些英國大狀入境。另外,如果英國人都有這種良知原則,黎智英案若然打到香港終審法院,亦讓人懷疑應否讓終院的英籍非常任法官參與審案。
英國因政治理由介入他國的司法,胡亂地提出良知作為原則,我不禁要問,按英國的古今往績,又憑什麼可以振振有詞地講良知呢?
一、發動鴉片戰爭有良知嗎?先說說遠一點的歷史。在18世紀,英國和中國貿易,出現重大貿易逆差,結果心生一計,於1773年透過其控制的東印度公司,在孟加拉大量生產鴉片,由於中國不允許鴉片這些毒品入境,英國就偷運入口。鴉片源源不絕地輸入中國,令大量中國人成為癮君子,讓英國賺取了天量白銀,不但平衡了對華貿易逆差,還令到中國的白銀急促流失。1838年鴉片戰爭前夕,英國走私到中國的鴉片高達1400噸。清廷派欽差大臣林則徐到廣東禁食「大煙」,在虎門焚燒鴉片。英國一怒之下,於1840年向中國發動戰爭,最後戰勝清廷,於1842年簽下不平等的《南京條約》,逼中國割讓了香港島,這就是香港作為殖民地的由來。
英國當年是世界大國,公然為保護毒品貿易而戰,的確開創了人類歷史先河。我自己也是一個間接受害者,我爺爺當年是佛山一條小村的村長,沉迷吸食英國走私輸入中國的鴉片,搞得身體極之虛弱,遺傳到我老爸,他也是瘦骨嶙峋。近年中醫跟我說,我體質較差,容易敏感,也是因為上代人吸食鴉片的遺禍。英國向中國大量輸出毒品,為保護毒品貿易向中國發動戰爭,她有向中國人,道過一聲歉嗎?請問其良知何在?
二、出兵侵略伊拉克有良知嗎?也可以說說近一點的事情。美國2001年9月11受到恐怖襲擊,捉不到主犯拉登,一股怒氣無處發洩,在2003年初決定出兵攻打伊拉克洩憤,順道侵佔伊拉克的石油資源。英國作為美國緊密盟友,盲目跟從美國出兵,以伊拉克有「大殺傷力武器」為由,組成美英聯軍,繞過聯合國,對伊拉克發動戰爭,推翻了侯賽恩政權,造成60萬伊拉克平民在戰爭中死亡。
美英勝利而回,但一件所謂「大殺傷力武器」也找不到,發動戰爭的理由,原來是子虛烏有。英國面對民間追究的壓力,在2016發表《齊爾考特調查報告》(Chilcot Report),在報告中說:「經過調查之後,發現英國決定出兵的時候,英國情報部門並不確定伊拉克擁有大殺傷力武器。英國政府當時未有用盡戰爭以外的和平方法去解決問題,尋找法律依據進攻伊拉克的過程強差人意,沒必要發動戰爭。」
報告雖然避重就輕,但已證明英國政府配合美國,用謊言向其他國家發動戰爭,這種戰爭罪行行為,有良知嗎?英國有否向受戰爭殘害的伊拉克人民道歉?
當然沒有。
三、玩忽職守、抗疫不力有良知嗎?英國現政府以民粹為主導,在去年新冠疫情爆之初,胡搞其「群體免疫」,令到疫情一發不可收拾。英國如今累計確診352萬人,是全球確診第5高的地方;死亡人數9.3萬人,全球排第4。英國人口佔全球人口0.9%,但確診人數就佔了全球確診的3.6%,防疫表現之差,令人側目。英國有6665萬人口,以人口計的死亡率高達0.14%。若香港有同樣疫情,等如每一座大廈都要死一個人,認真恐怖。
英國這個民粹政府,首相約翰遜搞亂自己的頭髮,有意把4天穿同一對襪子的新聞放出街博傳媒眼球,做正經事既無心亦無力,無法好好地保護自己國民的生命,卻有時間去管其他國家的問題,這種政府有良知嗎?
香港過去當了百多年的英國殖民地,早已看透了這個老舊帝國唯利是圖的本質。如今英國政客仍然面不紅氣不喘地大講良知,真是令人覺得比汚言穢語更難聽了。
盧永雄
「35+」顛覆案審訊歷時3年半,最後45個被告認罪或被判罪成,「首要分子」戴耀廷判刑最重,判監10年,其餘被告分別被判入獄4年2個月至7年9個月不等。外界有人覺得判刑判得輕,但亦有人覺得判得重,我就認為判刑符合預期,可以全面審視這個案件的判決意義。
第一,「非暴力不可免責」。在顛覆案件中,鏡頭前的暴力容易理解,亦易於舉證。例如有人被拍攝到在公眾場所使用暴力示威,甚至掟石縱火等,就很易起訴入罪。但一些鏡頭後的顛覆行為,不但難以舉證,亦不易入罪。而西方相關法律亦不斷出現變化,以往西方法律有關罪名,包括叛國、煽動叛亂等,由不限於以使用暴力作前提,後來慢慢收窄定義,皆因當年西方白左思潮流行,全力推動捍衛人權自由思想,對國家安全和公眾安全的注意不足,在相關法例中逐步加入暴力作為前提去劃界。
例如香港在2003年的23條立法,那個所謂的「剝牙版本」,都是受這種思潮影響,相關罪行最後加入「武力或煽動使用武力」的前提,大大收窄了有關法例的規範範圍和阻嚇力。不過,美國在2001年發生911恐襲,接著在下一個十年又出現大量城市佔領運動,美西方「針唔拮到肉唔知痛」,到自己覺得痛的時候,就大力收緊法律限制,大量反恐和增強保障國家安全的法例出籠,很多都不再限於使用暴力作入罪前提。
以英國在2023年7月通過的修訂版國家安全法為例,就加入了控制外國勢力的條文,增設「外國影響力登記計劃」,凡經外國政權授意從事政治影響力活動的個人或組織,必須登記,否則即屬違法。這種法例亦是完全沒有進行暴力煽動活動的前提。香港的2020年版《香港國安法》中的「顛覆國家政權罪」,指明任何人「以武力、威脅使用武力或其他非法手段」,旨在顛覆國家政權,即屬違法。法例規定即使並無使用武力,但涉及「其他非法手段」,旨在顛覆國家政權,已經犯法。
以「35+」的謀劃涉及的手段並非暴力,但其顛覆政權的性質則非常惡劣,法庭在定出被告量刑起點的時候特別提到,已經考慮到整場「35+」謀劃性質並非暴力。清楚說明所謂「非暴力」,並不是逃避刑責的擋箭牌。
第二,危害國安必究必懲。在互聯網的世界,有大量的顛覆行為起初只是以十分隨意的方式提出,然後雪球越滾越大,最後一發不可收拾。如今的新世代,很多人對自己的行為後果並無認真思考,當然不能排除有部分人是經過思考後有意冒險,但在「35+顛覆案」中,法庭已經清楚指明,不能以相關顛覆政府謀劃的「不可能性」作為求情理由。部分被告指「35+」謀劃必然失敗,希望藉此獲法庭輕判。不過,主審法官李運騰已經舉例說明,假設有人想下毒毒殺別人,即是他是施放的毒物不至於致命,但都不可以減輕意圖毒殺他人罪行的嚴重性。所以無論計劃是否可能達致相關謀劃,亦足以判罪。
試想一下,在2019年之前網上有大量的港獨宣傳,有些帖文甚或以戲謔的方式出現,但「35+」案判決已經清楚告訴這些人,謀劃的「不可能性」不可以作為求情的理由,這些顛覆政府或分裂國家的宣傳,很可能可以入罪。
第三,罪責刑相適應。看看「35+」案的判刑,量刑輕重主要和兩個因素有關,1. 量刑起點。量刑起點高,判刑亦都會重。相關罪行嚴重性分了3級,包括「首要分子」、「積極參加者」和「其他參與者」。雖然即使案中首犯戴耀廷都說自己是「其他參加者」,而這個類別的判刑是3年以下,但法庭判決所有45名被告都不是「其他參加者」,至少都是「積極參加者」,而戴耀廷等4人更加是「首要分子」,整體上所有涉案者都定了較高的量刑起點。
2.認罪。犯人認罪一般可以獲扣減三分之一的刑期,如果作為從犯證人更加可以獲得更加大的扣減,可能可以高至扣減一半的刑期。案中首犯戴耀廷在審訊前就認罪,所以他的量刑起點雖然是15年,但扣減三分一後,最後判刑10年,所以判辨不同案件的刑罰輕重,和被告有沒有認罪有很大的關係。
總的而言,案中45名被告的判刑,大體上是罪責刑相適應。另外需要留意的是,在《維安條例》生效之後,所有觸犯國安相關罪行者,入獄後即使行為良好,都不可以獲得像一般扣減三分一刑期,即所謂扣減「坐監放假」的刑期,所以「35+顛覆案」的被告,判幾多就要坐幾多。
結論是,「35+顛覆案」顯示,特區法院9依法獨立審訊,展示高度的專業性和公正性,亦展示了即使非暴力的顛覆謀劃,亦完全可以入罪判刑,彰顯了香港的司法公義,有效阻嚇其他人不要輕易想去顛覆國家政權。
盧永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