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聽一位來自歐洲的朋友說起:「香港人真是蠢,政府買了大量疫苗給香港人接種,但香港人卻不去接種,結果搞到不必要地長期限聚,酒吧也開不了門。我們在歐洲想打疫苗也沒有得打。」可說是旁觀者清,當局者迷。
我昨天在餐廳又聽到一個二十多歲年青人說起,他之前未去接種疫苗,但聽到政府說會推行「疫苗氣泡」,接種了疫苗可以去酒吧,他現在打算去接種疫苗了。他的長輩朋友問他為什麼改變主意。他回答:「可以溝女嘛!難道你覺得我這個年紀不會落吧溝女?」年青人說話就是這樣直接,有誘因,他們才會接種疫苗。政府新政策一出,接種疫苗的預約暴增。
可以看看外地的情況,例如以色列,以色列人口905萬,和香港的747萬很接近。同是小地方,兩地人性向大不同,以色列長期處於中東國家的包圍,天天面對生存危機,人人都要當兵,危機感很強。以色列政府呼籲市民接種疫苗,認為這是一個公民責任,可以減低被感染和傳染給其他人的風險,本來已有大量民眾湧去打疫苗。最近以色列再加了「疫苗護照」政策(和香港的「疫苗氣泡」政策近似),如今該國接種了一劑疫苗的有62%人口,而香港只有7.7%。
香港人就充滿質疑。政府周一公佈疫苗氣泡政策,周二早上的電台節目,已經「老例地」充斥著各種不同類型的質疑聲音。有人說食肆員工不打疫苗,老闆是否要炒員工魷魚;有酒吧業人士說,政府借他們「過橋」,要他們逼市民打疫苗。種種批評,應有盡有。酒吧業天天逼政府要讓他們開門營業,事實上,過去就有酒吧群組,出現大量感染。況且,蒲吧和吃飯不同,並非人的基本需要。到政府提出疫苗氣泡概念,員工和顧客打了疫苗,酒吧可以重門,但亦不見得他們會大力支持這個政策。基本上,很多香港人都是只看見問題,看不到道理,更看不到當中的好處。
一、先講道理。「疫苗氣泡」政策容許打了疫苗盡量不限聚,是一個「風險者限聚」原則,和建築廢料徵費,用者自付的原理共通。政府免費提供疫苗給市民接種,不接種疫苗的人,就存在被感染和傳染給他人的風險。現實是,只有極少數人問過醫生、做過客觀評估不適合接種疫苗的,而絕大多數人不接種疫苗的原因,只是覺得「不想去」而已。我們不能夠拿極少數的問題放大,來否定大多數。據聞政府已經考慮了飲食等行業的員工,如果有醫生證明不適合接種疫苗的,可以用每7日檢測一次來代替。這就簡單解決了一些打工仔真的不能接種疫苗的問題。
大多數人不打疫苗的理由,只不過是「不想去」而已。我相信,到接種了疫苗之後可以出外旅遊的時候,市民就會更踴躍去接種。所以政府對沒有打疫苗、有較高傳染風險的人群,實施更高的限聚要求,要他們自己負上責任,這個道理顯淺易明;願意打疫苗的人,可以享受更加多的自由,也說得過去。
二、再講好處。現在餐飲酒吧等業界,好像看到新政策壞處,卻看不到好處。餐飲業、酒吧業和卡拉OK業都投訴過去的一年,差不多有250天都在限聚之中,大多數時間不能、或只是有限度營業。香港就在這個「一有疫情就要限聚」的地獄輪迴之中打轉!這樣下去,大量公司最後會被逼結業。政府提出的「疫苗氣泡」政策,就是設想一個處所,例如一家酒吧,無論是員工或者顧客,都接種了疫苗,他們受感染的風險很低,即使再度出現疫情,這些打了疫苗的處所,形成一個氣泡,應該也不用限聚。或許到時政府會有一個標貼,清楚說明某些處所是只容許打了疫苗的人才能進入的處所。
業界可能會覺得現在接種疫苗的人不多,即使所有員工接種了疫苗,顧客可能也不多。但將來隨著接種的人越來越多,若有疫情再來,很多酒吧因為不是所有的員工都接種了疫苗而不可以營業,只有那些合規的酒吧可以營業的時候,他們就會感受到疫苗氣泡帶來的好處。
香港現在面對極大困難,要找到一個長遠的解決辦法,才能夠有出路。要打破香港一波又一波限聚地獄輪迴,疫苗氣泡似乎是一個出路。
盧永雄
「35+」顛覆案審訊歷時3年半,最後45個被告認罪或被判罪成,「首要分子」戴耀廷判刑最重,判監10年,其餘被告分別被判入獄4年2個月至7年9個月不等。外界有人覺得判刑判得輕,但亦有人覺得判得重,我就認為判刑符合預期,可以全面審視這個案件的判決意義。
第一,「非暴力不可免責」。在顛覆案件中,鏡頭前的暴力容易理解,亦易於舉證。例如有人被拍攝到在公眾場所使用暴力示威,甚至掟石縱火等,就很易起訴入罪。但一些鏡頭後的顛覆行為,不但難以舉證,亦不易入罪。而西方相關法律亦不斷出現變化,以往西方法律有關罪名,包括叛國、煽動叛亂等,由不限於以使用暴力作前提,後來慢慢收窄定義,皆因當年西方白左思潮流行,全力推動捍衛人權自由思想,對國家安全和公眾安全的注意不足,在相關法例中逐步加入暴力作為前提去劃界。
例如香港在2003年的23條立法,那個所謂的「剝牙版本」,都是受這種思潮影響,相關罪行最後加入「武力或煽動使用武力」的前提,大大收窄了有關法例的規範範圍和阻嚇力。不過,美國在2001年發生911恐襲,接著在下一個十年又出現大量城市佔領運動,美西方「針唔拮到肉唔知痛」,到自己覺得痛的時候,就大力收緊法律限制,大量反恐和增強保障國家安全的法例出籠,很多都不再限於使用暴力作入罪前提。
以英國在2023年7月通過的修訂版國家安全法為例,就加入了控制外國勢力的條文,增設「外國影響力登記計劃」,凡經外國政權授意從事政治影響力活動的個人或組織,必須登記,否則即屬違法。這種法例亦是完全沒有進行暴力煽動活動的前提。香港的2020年版《香港國安法》中的「顛覆國家政權罪」,指明任何人「以武力、威脅使用武力或其他非法手段」,旨在顛覆國家政權,即屬違法。法例規定即使並無使用武力,但涉及「其他非法手段」,旨在顛覆國家政權,已經犯法。
以「35+」的謀劃涉及的手段並非暴力,但其顛覆政權的性質則非常惡劣,法庭在定出被告量刑起點的時候特別提到,已經考慮到整場「35+」謀劃性質並非暴力。清楚說明所謂「非暴力」,並不是逃避刑責的擋箭牌。
第二,危害國安必究必懲。在互聯網的世界,有大量的顛覆行為起初只是以十分隨意的方式提出,然後雪球越滾越大,最後一發不可收拾。如今的新世代,很多人對自己的行為後果並無認真思考,當然不能排除有部分人是經過思考後有意冒險,但在「35+顛覆案」中,法庭已經清楚指明,不能以相關顛覆政府謀劃的「不可能性」作為求情理由。部分被告指「35+」謀劃必然失敗,希望藉此獲法庭輕判。不過,主審法官李運騰已經舉例說明,假設有人想下毒毒殺別人,即是他是施放的毒物不至於致命,但都不可以減輕意圖毒殺他人罪行的嚴重性。所以無論計劃是否可能達致相關謀劃,亦足以判罪。
試想一下,在2019年之前網上有大量的港獨宣傳,有些帖文甚或以戲謔的方式出現,但「35+」案判決已經清楚告訴這些人,謀劃的「不可能性」不可以作為求情的理由,這些顛覆政府或分裂國家的宣傳,很可能可以入罪。
第三,罪責刑相適應。看看「35+」案的判刑,量刑輕重主要和兩個因素有關,1. 量刑起點。量刑起點高,判刑亦都會重。相關罪行嚴重性分了3級,包括「首要分子」、「積極參加者」和「其他參與者」。雖然即使案中首犯戴耀廷都說自己是「其他參加者」,而這個類別的判刑是3年以下,但法庭判決所有45名被告都不是「其他參加者」,至少都是「積極參加者」,而戴耀廷等4人更加是「首要分子」,整體上所有涉案者都定了較高的量刑起點。
2.認罪。犯人認罪一般可以獲扣減三分之一的刑期,如果作為從犯證人更加可以獲得更加大的扣減,可能可以高至扣減一半的刑期。案中首犯戴耀廷在審訊前就認罪,所以他的量刑起點雖然是15年,但扣減三分一後,最後判刑10年,所以判辨不同案件的刑罰輕重,和被告有沒有認罪有很大的關係。
總的而言,案中45名被告的判刑,大體上是罪責刑相適應。另外需要留意的是,在《維安條例》生效之後,所有觸犯國安相關罪行者,入獄後即使行為良好,都不可以獲得像一般扣減三分一刑期,即所謂扣減「坐監放假」的刑期,所以「35+顛覆案」的被告,判幾多就要坐幾多。
結論是,「35+顛覆案」顯示,特區法院9依法獨立審訊,展示高度的專業性和公正性,亦展示了即使非暴力的顛覆謀劃,亦完全可以入罪判刑,彰顯了香港的司法公義,有效阻嚇其他人不要輕易想去顛覆國家政權。
盧永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