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大領域中毒已深……
警方破獲港獨組織「光城者」企圖策劃本地恐怖襲擊案,被捕者打算製造TATP烈性炸彈,針對公共設施。警方拘捕9個男女,案中要角竟然是大學職員。
消息指涉案的浸會大學持續教育學院公關及傳訊主任杜倚獅,現年39歲,自2014 年起於浸大持續教育學院任職,同案被捕的中學女職員為其妻子,負責中學校內行政工作。有人涉嫌充當「金主」角色,「組織內所有資金皆由他提供」,警方在案中凍結了該名人士的60 萬元資產。
一個有正當職業的大學職員,竟然是部署進行炸彈襲擊的恐怖份子,消息令人十分震驚,亦觸發人思考,大學的政治氛圍是否出了大問題。
在2019年11月,多間大學爆發佔領式示威,當時傳出的影片可見,浸大、理大、中大,都有大學生在製造大量的汽油彈。事後警方在一間大學,就搜獲4000個汽油彈,情況相當嚇人。
聞說阿爺研判香港問題,認定除了核心的政治領域外,在傳媒、教育、法律和青年4大領域,都出了嚴重問題,未來要花很大力氣去撥亂反正。
阿爺的總結很對,你看最近幾天發生的事情,可知一二。
1. 有關傳媒。7.1發生的暴恐份子梁健輝意圖殺警後自殺案,警方在梁健輝家中,插出大量《蘋果日報》舊報紙,梁更把很多失實的報道珍而重之剪起留下,可見他被偏頗傳媒的毒害有多深。
2. 有關教育。浸大職員涉嫌是炸彈集團「金主」,種種跡象可見,大學已成為激進份子的搖籃。
3. 有關法律。剛退休的港大法律學院公法講座教授陳文敏又出來替悼念暴恐份子的市民護航,而非制止意圖殺警的暴行,其傾向彰彰明甚。要知港大法律學院是本地法學的最高殿堂,有多少頂級大狀、多少高級法官來自港大,你就想像到他們過去受老師的影響有多深遠。
4. 有關青年。青年深受傳媒、老師的影響,若然一直受激進思想汚染,長大後很易成為暴恐份子。炸彈恐襲案的「金主」,在宣揚港獨的街站,用金錢招攬中學生加入炸彈團夥,已是學生中毒發作的最後一步。
這4大領域顯然中毒已深,我從中再拉出一個線頭:為何大學變成暴恐份子製造工廠?有兩個問題比較突出:
1. 特別激進的老師。大學本是思想自由之地,藉此孕育創新思想,但香港的大學的自由,卻有點被濫用了。幾年前在北京一個閉門討論會中,有一位中央領導說起,「你們香港的大學的副教授,特別激進,他們在學術上不成功,但在政治上很出位。」當時他說的是戴耀庭,但亦道出問題所在。大學裏有一大批人學術上不成功,就想出位,去做青年導師,結果越搞越激,一錯再錯。
2. 投其所好的領導。大學是教學育人之地,老師、校長本應負起教育之責。1919年5月4日,北大學生因火燒趙家樓被捕,校長蔡元培把他們營救出來,等5月7日學生一出獄,蔡元培就離北大而去,並登報指:「殺君馬者道旁兒」,就是想勸激進的學生回頭是岸。我在2019年6月21日反修例風波開始時,講過上述故事,但沒有多少教育界聽得進去。大學之內,投學生之所好的領導多,勸學生回頭的領導少,很多人都想做受歡迎的校長,不想做得罪學生的「箭靶」,只想威威水水,結果就撒手不管了。大學之禍,校長有責。
千錯萬錯,都是大人的錯。
盧永雄
「第二代美國隊長」馬俊文最近向懲教署署長申請減免刑期被拒,向法庭提出司法覆核,最後亦被否決。
根據《監獄規則》的修訂,懲教署署長認為沒有證據令他信納減免馬俊文刑期不會不利於保護國家安全,無法確定提早釋放馬俊文,他會否再次觸犯國家安全罪行,所以拒絕減免他的刑期。而國安法指定法官李運騰經考慮後,認為不存在程序不公,駁回覆核。
前港大法律學院院長陳文敏現已移居英國,他在報章上撰文,評論「第二代美國隊長」司法覆核案。文中亦引述犯人馬俊文的心理評估報告,指犯人性格內向,缺少朋友,生活單調,亦沒有明顯的生命目標,但沒有任何重大的心理或學習困難。至於對所犯的罪行,馬俊文沒有明顯的悔意,亦曾在獄中寫上具煽動性的標語,因此被隔離數月。在他向署方申請的申述中表示,「我明白到現今香港的環境已無法反抗,惟有接受現實」。
陳文敏評論說,若考慮條件是可否有足夠證據顯示馬俊文提前獲釋「會不利國家安全」,他認為對馬俊文較中肯的評估是,這些證據模稜兩可,未必能確立這樣的結論。然而在《港區國安法》下,考慮條件是這些證據是否足以排除囚犯若獲減刑會「不會不利於國家安全」,將問題變成一個負面的條件,結論便完全改變,這是令人感到不公的地方。
可以從幾個角度分析有關問題。
第一, 概念的扭曲。懲教署署長根據犯人在獄中的行為,判斷他出獄後有沒有重犯的可能性,決定是否酌情給行為良好的服刑囚犯提早假釋,這是一個行政當局的酌情權,並不是囚犯不可侵犯的權利,但是反對派就將觀念扭曲,把政府酌情權看成囚犯權利。在《維護國家安全條例》訂立之後明確規定,如某囚犯是因被裁定犯危害國家安全的罪行而服刑,則除非懲教署署長信納提早釋放該囚犯,不會不利於國家安全,否則不得將該囚犯的個案轉介予監管釋囚委員會考慮。改例後惹來觸犯這些案件犯人的挑戰。
早前在刺警案中帶領默哀的港大學生會評議會主席張敬生,服刑時並未獲得提早假釋,就向法庭申請人身保護令。人身保護令是防止個人被非法或無理羈留。在張敬生案中,最後法庭拒絕申請,維持行政當局不准許張敬生提早假釋的原判。這都是法庭對這種扭曲概念的明顯否定,不能夠將行政當局提早釋放囚犯的酌情權,扭曲成為囚犯不能被侵犯的提早獲釋權利。陳大教授的評論,也跟循同一的扭曲思路演譯出來。
第二,維護國家安全的需要。在馬俊文案中,法官的判詞亦明確指出,《維護國家安全條例》對《監獄規則》和《監獄釋囚條例》等法例作出的修訂,其立法意圖是對被裁定觸犯國家安全罪行的囚犯,是否可以獲得提前釋放(在勤奮和良好行為的條件之上),施加更為嚴格的條件(不會不利於國家安全)。法庭認同相關修訂是為了維護國家安全和保護公眾。
換言之,由於維護國家安全相當重要,因此要立例特別指明,要確保觸犯國安罪行的囚犯不會有重犯的機會,才可以提早釋放。以馬俊文案為例,他在獄中寫上具煽動性的標語,如提早釋放在假釋期再次觸犯國安全罪行的可能性相當高,即使用普通常識去判斷,亦絕對不是陳文敏所說的,馬俊文提早釋放會不利國家安全的證據是「模稜兩可」了。
第三,概念清晰。陳文敏指「國家安全是一個相通籠統的概念,在今天幾乎是無所不包,在街上派發傳單或喊口號的犯人,和一些強姦或恐襲導致多人受傷的人相提並論,這就是《港區國安法》與公民社會格格不入的地方。」如果這些說話是出自一個法盲之口,尚可以理解,但是出自一個法律大教授之口,就有少少欺騙觀眾了。在街上派發傳單喊口號,煽動人顛覆政府,其危害極其嚴重,雖然難以量化究竟是這些人危險些,還是一個強姦犯危險些,但是肯定兩種罪犯都具有高度危險性,一個對國家安全有危險,一個對中人身安全有危險。
法庭在馬俊文案的判詞中指出,囚犯獲提早釋放是否「不會不利於國家安全」,這一個標準既不模糊也不任意;相反地,該標準具足夠精確和確定性,能夠為囚犯提供充分的指引,讓他們知道在監獄中應如何行事才能有機會獲得提前釋放。法庭確認了懲教署署長的決定合法合理。
至於陳文敏說國家安全是一個相當籠統的概念,這個講法亦只是一種法盲的觀點。在《香港國安法》和《維安條例》當中,已經列出各種罪行,既不籠統亦不含糊,法庭並不是隨意就可以判定一個人違反國安。胡亂地指責法律含糊,只是對法律毫無常識的人的市井評論,出自一個法律學院大教授之口,就顯得有些低俗了。
第四,應該逃離英國。陳大教授所住的英國,其國安法律比香港更加嚴厲,特別是其「外國人登記制度」更是香港所無。在今年的英國暴亂當中,英國法庭亦都快審快判,將一些在網上很簡單地發帖評論事件的人判刑,例如35歲的奧羅克(Wayne O’Rourke),他在社交平台X上發發帖呼籲群眾上街,就因煽動被判入獄3年。不知陳大教授會覺得英國這些法例和判決會否和公民社會格格不入?若然如此,他就不應該只逃離香港,亦應該逃離英國,浪跡天涯,去尋找他理想的公民社會了。
盧永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