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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國在香港「代理人」成為支聯會首針對焦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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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國在香港「代理人」成為支聯會首針對焦點

2021年08月25日 19:49 最後更新:20:12

警方發信予包括何俊仁、李卓人、鄒幸彤等十名支聯會董事,指根據《港區國安法》第43條,要求他們提交資料。支聯會表示會要開會討論應對。

近日支聯會「聞到燶味」,察覺到警方國安處的追究行動迫在眉睫,最近召開常委會決定解散支聯會,稍後將由會員大會決定。而與此同時,警方的追責行動急速展開。焦點主要有兩個:支聯會「結束一黨專政」的綱領,違反了《港區國安法》和支聯會本身和其骨幹成員涉嫌擔任外國和外地在香港的代理人,涉嫌收受黑金資助,在香港進行政治任務。

有關支聯會的網領問題,坊間過去講得比較多,而支聯會作為外地的在港代理人的問題討論比較少。而從警方的行動可見,後者才是首要的針對重點。今次警方的行動有兩大重點:

首次運用國安法實施細則附表五的權力,針對境外代理人。附表五第三條列明警務處處長可向外國代理人或台灣代理人作出書面通知,規定該代理人在指定期限內向警務處處長提供資料。

對於何謂外國政治性組織代理人的法律定義,附件五第二條有明確定義,1.受外國政府或政治性組織直接或間接指使、監督、控制、僱用、補貼或資助,或收受外國政府或外國政治性組織金錢或非金錢報酬;2. 為外國政府或外國政治性組織的利益而進行其全部或部分活動。而台灣代理人自然是指台灣當局和台灣政治性組織。

據悉,警方認為支聯會的骨幹成員符合「外國或台灣代理人」的法律定義。包括一、支聯會副主席鄒幸彤於2012年至2018年出任國際特赦組織香港分會的執委和公司董事,而國際特赦組織香港分會被指與美國政府屬下的「美國國家民主基金會」(NED)關係密切。鄒幸彤於2016年4月獲安排到印度出席受NED資助、由美國反華組織「公民力量」舉辦的第十一屆「族群青年領袖研習營」,並與支持藏獨的達賴喇嘛會面。另外,鄒幸彤亦在2017年4月和周永康、梁頌恆、遊蕙禎等到台灣出席由台獨和藏獨組織舉辦的「西藏台灣人權連線活動」。

二、支聯會副主席何俊仁是華人民主書院的創會董事,華人民主書院多年以來依靠NED的資助運作,亦與台灣民進黨、台獨和海外的反華分子有緊密聯繫。支聯會多年串連華人民主書院舉辦多項反中活動,兩者關係十分密切。

三、支聯會主席李卓人。在2019年網上泄露的文件中,爆出他擔任秘書長的職工盟,自1994年開始,每年均向NED旗下的「美國國際勞工團結中心」申請資助,涉及的金額總共1300萬港元,李卓人在《港區國安法》頒佈實施翌日,以視像方式參與美國國會聽證會,要求美國干預香港事務。該聽政會是由美國國會眾議院外交事務委員會召開,目的是審議美國的《香港自治法》。

另外,與支聯會關係密切的組織,亦符合外國代理人的定義。包括一、華人民主書院,這書院於2011年5月在台北創立。創辦人是王丹,何俊仁、陶君行和鄭宇碩等是書院的董事。2012年4月1日,華人民主書院董事王興中發電郵給何俊仁、陶君行和鄭宇碩等一眾董事,告知書院向NED的撥款申請已獲批准,金額45000美元,使用要符合NED提出的規定,換言之,華人民主書院直接受NED的控制。

二、「中國維權律師關注組」,這組織於2007年1月成立,董事是何俊仁、劉慧卿和關尚義。關尚義是一個美籍律師。2016年8月,「中國維權律師關注組」向NED申請資助的電郵曝光。這個組織以在內地建立維權組織為名,向NED申請資助包括直接聯絡維權律師、培訓學生領導人,製造更多上訪事件等;

三、「香港民主中國陣線」。「民主中國陣線」於1989年在巴黎成立,多年以來是海外的反中組織。「香港民主中國陣線」是「民主中國陣線」其中的一個支部。消息指警方要求「香港民主中國陣線」的負責人黃元璋提供資金流動的資料,以調查有否進行危害國家安全活動。

詳細分析警方向支聯會等人發出的通知書,就知道是針對支聯會關鍵人物作為外國或台灣代理人的問題。涉及的組織亦有很多,而這些組織長期接收外地政治組織,例如NED的資助,組織反華或反特區政府的活動。

支聯會等有關組織及人士的行為並非一般國際交流,而是與外部及境外政治性組織的勾結,涉及金錢或物質等經濟上的資助,為該外部勢力在港進行危害國家安全的活動。在去年6月30日《港區國安法》實施之後,仍沒有停手。

警方現時要求相關人等提供資料,主要是要確認他們是否外國或台灣在香港的代理人以及他們與那些代理人組織的聯繫。相信警方追究支聯會的行動,只是剛剛開始。

李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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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聯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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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顛覆案」的重要意義

2024年11月22日 18:30

「35+」顛覆案審訊歷時3年半,最後45個被告認罪或被判罪成,「首要分子」戴耀廷判刑最重,判監10年,其餘被告分別被判入獄4年2個月至7年9個月不等。外界有人覺得判刑判得輕,但亦有人覺得判得重,我就認為判刑符合預期,可以全面審視這個案件的判決意義。

第一,「非暴力不可免責」。在顛覆案件中,鏡頭前的暴力容易理解,亦易於舉證。例如有人被拍攝到在公眾場所使用暴力示威,甚至掟石縱火等,就很易起訴入罪。但一些鏡頭後的顛覆行為,不但難以舉證,亦不易入罪。而西方相關法律亦不斷出現變化,以往西方法律有關罪名,包括叛國、煽動叛亂等,由不限於以使用暴力作前提,後來慢慢收窄定義,皆因當年西方白左思潮流行,全力推動捍衛人權自由思想,對國家安全和公眾安全的注意不足,在相關法例中逐步加入暴力作為前提去劃界。

例如香港在2003年的23條立法,那個所謂的「剝牙版本」,都是受這種思潮影響,相關罪行最後加入「武力或煽動使用武力」的前提,大大收窄了有關法例的規範範圍和阻嚇力。不過,美國在2001年發生911恐襲,接著在下一個十年又出現大量城市佔領運動,美西方「針唔拮到肉唔知痛」,到自己覺得痛的時候,就大力收緊法律限制,大量反恐和增強保障國家安全的法例出籠,很多都不再限於使用暴力作入罪前提。

以英國在2023年7月通過的修訂版國家安全法為例,就加入了控制外國勢力的條文,增設「外國影響力登記計劃」,凡經外國政權授意從事政治影響力活動的個人或組織,必須登記,否則即屬違法。這種法例亦是完全沒有進行暴力煽動活動的前提。香港的2020年版《香港國安法》中的「顛覆國家政權罪」,指明任何人「以武力、威脅使用武力或其他非法手段」,旨在顛覆國家政權,即屬違法。法例規定即使並無使用武力,但涉及「其他非法手段」,旨在顛覆國家政權,已經犯法。

以「35+」的謀劃涉及的手段並非暴力,但其顛覆政權的性質則非常惡劣,法庭在定出被告量刑起點的時候特別提到,已經考慮到整場「35+」謀劃性質並非暴力。清楚說明所謂「非暴力」,並不是逃避刑責的擋箭牌。

第二,危害國安必究必懲。在互聯網的世界,有大量的顛覆行為起初只是以十分隨意的方式提出,然後雪球越滾越大,最後一發不可收拾。如今的新世代,很多人對自己的行為後果並無認真思考,當然不能排除有部分人是經過思考後有意冒險,但在「35+顛覆案」中,法庭已經清楚指明,不能以相關顛覆政府謀劃的「不可能性」作為求情理由。部分被告指「35+」謀劃必然失敗,希望藉此獲法庭輕判。不過,主審法官李運騰已經舉例說明,假設有人想下毒毒殺別人,即是他是施放的毒物不至於致命,但都不可以減輕意圖毒殺他人罪行的嚴重性。所以無論計劃是否可能達致相關謀劃,亦足以判罪。

試想一下,在2019年之前網上有大量的港獨宣傳,有些帖文甚或以戲謔的方式出現,但「35+」案判決已經清楚告訴這些人,謀劃的「不可能性」不可以作為求情的理由,這些顛覆政府或分裂國家的宣傳,很可能可以入罪。

第三,罪責刑相適應。看看「35+」案的判刑,量刑輕重主要和兩個因素有關,1. 量刑起點。量刑起點高,判刑亦都會重。相關罪行嚴重性分了3級,包括「首要分子」、「積極參加者」和「其他參與者」。雖然即使案中首犯戴耀廷都說自己是「其他參加者」,而這個類別的判刑是3年以下,但法庭判決所有45名被告都不是「其他參加者」,至少都是「積極參加者」,而戴耀廷等4人更加是「首要分子」,整體上所有涉案者都定了較高的量刑起點。

2.認罪。犯人認罪一般可以獲扣減三分之一的刑期,如果作為從犯證人更加可以獲得更加大的扣減,可能可以高至扣減一半的刑期。案中首犯戴耀廷在審訊前就認罪,所以他的量刑起點雖然是15年,但扣減三分一後,最後判刑10年,所以判辨不同案件的刑罰輕重,和被告有沒有認罪有很大的關係。

總的而言,案中45名被告的判刑,大體上是罪責刑相適應。另外需要留意的是,在《維安條例》生效之後,所有觸犯國安相關罪行者,入獄後即使行為良好,都不可以獲得像一般扣減三分一刑期,即所謂扣減「坐監放假」的刑期,所以「35+顛覆案」的被告,判幾多就要坐幾多。

結論是,「35+顛覆案」顯示,特區法院9依法獨立審訊,展示高度的專業性和公正性,亦展示了即使非暴力的顛覆謀劃,亦完全可以入罪判刑,彰顯了香港的司法公義,有效阻嚇其他人不要輕易想去顛覆國家政權。

盧永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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