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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如革命成功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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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如革命成功了….

2022年05月13日 19:19 最後更新:22:12

支援反修例運動的612人道支援基金去年停止運作, 其中一個基金信託人許寶強5月10日離港時在機場被警方拘捕, 警方國安署指其涉嫌串謀「外國或境外勢力危害國家安全罪」。 除了許寶強之外,天主教香港教區榮休主教陳日君、 大律師吳靄儀和歌手何韻詩亦同時被捕。警方准許四人保釋外出, 要求他們交出旅遊證件,換言之,他們已不可以離開香港。另外,6 12基金秘書施城威被警方票控,沒有遵守《社團條例》為612基 金註冊。

事件自然觸發支持反修例運動的人士鼓噪,問為什麼90歲高齡的退 休樞機主教、大律師和學者都要拉。而梵蒂岡教廷亦發聲明, 得悉陳日君被捕,正密切注意事態發展。

所有事情都要放在一個完整事實的框架之內,才可以了解到全貌。6 12基金成立於2019年6月、反修例運動爆發之初。表面上, 成立的目的是為在反修例運動中的受傷者或被捕者提供支援, 資助他們和政府打官司或接受醫療等等。明眼人都會見到, 在運動爆發之初成立的一個基金, 客觀上令到參與運動的人無後顧之憂,即使被捕,也全程有人支援。

猶記得當時網上有大量宣傳, 叫暴動者在被警察拘捕時要大聲喊出自己的名字和身份證號碼, 也有媒體配合直播,讓相關的律師即時知道被捕者的人是誰, 馬上可以到附近的警署申請保釋。整條法律保護鏈非常清晰, 令示威者無後顧之憂,而背後就是612基金的大量金錢支援。

612基金的運作,涉及幾個問題。

第一,基金沒有註冊,也沒有銀行戶口,根本就是一個非法的存在。 香港的合法法人主要有兩種,一種就是公司,另一種是社團, 兩者都需要註冊。沒有註冊

而運作的組織,基本上就是非法組織,直接違反了《社團條例》。

既然612基金是一個非法組織,無法到銀行開設戶口。但612基 金卻公然宣佈用「真普聯」的匯豐銀行戶口接受捐款, 這就涉嫌觸犯了反洗黑錢的法例, 即任何人知道或者有理由相信任何財產是經犯罪所得, 或和犯罪有關,而繼續處理該等財產,就屬洗黑錢的行為。 法例亦規定, 任何人如果知道或者懷疑任何財產屬販毒或可公訴罪行的得益或屬恐 怖分子擁有,都必須盡快將所知悉的交易內容向政府報告, 否則亦屬違法。所有參與的人員及銀行處理相關款項, 至少有知情不報的嫌疑。

第二,有無串謀勾結外國勢力或境外勢力,危害國家安全? 警方證實拘捕行動後指出,經調查顯示, 被捕人涉嫌請求外國或境外機構對香港實施制裁,危害國家安全。 涉嫌罪行相當嚴重。

第三,政府應否採取行動。有人說,為何要向一個90歲的榮休樞機 主教採取行動?我認為問題不是應否拘捕一個90歲樞機主教, 而是一個樞機有否知法犯法,樞機就是法外之民嗎? 他明知一個組織未經註冊,在香港運作已經犯法, 但仍繼續高調參與,本身就是知法犯法的行為。 梵蒂岡教廷表示密切留意事態發展, 不知道教廷過去有無留意他的樞機主教參與非法組織, 支持香港的暴亂?

真正的問題是,無論是大律師或者是樞機主教, 有沒有權力知法犯法?政府明知有人犯法而不起訴, 是否一個法治社會的應有行為?

第四,有理性的成年人,應該知道其行為的後果。參與非法組織, 會面對被起訴的後果,是簡單如abc的事情。

從打出「時代革命」的口號開始,2019年的反修例運動, 是一場意圖推翻政府的革命,人所共知,其結果只有兩個:一、 革命成功,顛覆者上台,相信他們一定會追究警方鎮壓暴動, 甚至追究支持警方鎮壓暴動的發言者。二,革命失敗,成王敗寇, 位置互易,理所當然。

販賣溫情容易,面對現實困難。612基金的核心運作者, 都是成年人,要為自己的行為負責。尤有甚者, 他們鼓勵支持整場反修例運動,鼓動著青年人更熱烈地參與。 如今很多年青人要流亡海外,和親人永隔, 父母辛辛苦苦將子女養大,可能一世都再見不到他們。

這些激進的中年人和老年人,有沒有反躬自省, 問自己為什麼將香港的青年,推上如此激進的反政府的道路, 推上萬劫不復的死路呢?當日的激進行動,背後的理性何在?

盧永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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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顛覆案」的重要意義

2024年11月22日 18:30

「35+」顛覆案審訊歷時3年半,最後45個被告認罪或被判罪成,「首要分子」戴耀廷判刑最重,判監10年,其餘被告分別被判入獄4年2個月至7年9個月不等。外界有人覺得判刑判得輕,但亦有人覺得判得重,我就認為判刑符合預期,可以全面審視這個案件的判決意義。

第一,「非暴力不可免責」。在顛覆案件中,鏡頭前的暴力容易理解,亦易於舉證。例如有人被拍攝到在公眾場所使用暴力示威,甚至掟石縱火等,就很易起訴入罪。但一些鏡頭後的顛覆行為,不但難以舉證,亦不易入罪。而西方相關法律亦不斷出現變化,以往西方法律有關罪名,包括叛國、煽動叛亂等,由不限於以使用暴力作前提,後來慢慢收窄定義,皆因當年西方白左思潮流行,全力推動捍衛人權自由思想,對國家安全和公眾安全的注意不足,在相關法例中逐步加入暴力作為前提去劃界。

例如香港在2003年的23條立法,那個所謂的「剝牙版本」,都是受這種思潮影響,相關罪行最後加入「武力或煽動使用武力」的前提,大大收窄了有關法例的規範範圍和阻嚇力。不過,美國在2001年發生911恐襲,接著在下一個十年又出現大量城市佔領運動,美西方「針唔拮到肉唔知痛」,到自己覺得痛的時候,就大力收緊法律限制,大量反恐和增強保障國家安全的法例出籠,很多都不再限於使用暴力作入罪前提。

以英國在2023年7月通過的修訂版國家安全法為例,就加入了控制外國勢力的條文,增設「外國影響力登記計劃」,凡經外國政權授意從事政治影響力活動的個人或組織,必須登記,否則即屬違法。這種法例亦是完全沒有進行暴力煽動活動的前提。香港的2020年版《香港國安法》中的「顛覆國家政權罪」,指明任何人「以武力、威脅使用武力或其他非法手段」,旨在顛覆國家政權,即屬違法。法例規定即使並無使用武力,但涉及「其他非法手段」,旨在顛覆國家政權,已經犯法。

以「35+」的謀劃涉及的手段並非暴力,但其顛覆政權的性質則非常惡劣,法庭在定出被告量刑起點的時候特別提到,已經考慮到整場「35+」謀劃性質並非暴力。清楚說明所謂「非暴力」,並不是逃避刑責的擋箭牌。

第二,危害國安必究必懲。在互聯網的世界,有大量的顛覆行為起初只是以十分隨意的方式提出,然後雪球越滾越大,最後一發不可收拾。如今的新世代,很多人對自己的行為後果並無認真思考,當然不能排除有部分人是經過思考後有意冒險,但在「35+顛覆案」中,法庭已經清楚指明,不能以相關顛覆政府謀劃的「不可能性」作為求情理由。部分被告指「35+」謀劃必然失敗,希望藉此獲法庭輕判。不過,主審法官李運騰已經舉例說明,假設有人想下毒毒殺別人,即是他是施放的毒物不至於致命,但都不可以減輕意圖毒殺他人罪行的嚴重性。所以無論計劃是否可能達致相關謀劃,亦足以判罪。

試想一下,在2019年之前網上有大量的港獨宣傳,有些帖文甚或以戲謔的方式出現,但「35+」案判決已經清楚告訴這些人,謀劃的「不可能性」不可以作為求情的理由,這些顛覆政府或分裂國家的宣傳,很可能可以入罪。

第三,罪責刑相適應。看看「35+」案的判刑,量刑輕重主要和兩個因素有關,1. 量刑起點。量刑起點高,判刑亦都會重。相關罪行嚴重性分了3級,包括「首要分子」、「積極參加者」和「其他參與者」。雖然即使案中首犯戴耀廷都說自己是「其他參加者」,而這個類別的判刑是3年以下,但法庭判決所有45名被告都不是「其他參加者」,至少都是「積極參加者」,而戴耀廷等4人更加是「首要分子」,整體上所有涉案者都定了較高的量刑起點。

2.認罪。犯人認罪一般可以獲扣減三分之一的刑期,如果作為從犯證人更加可以獲得更加大的扣減,可能可以高至扣減一半的刑期。案中首犯戴耀廷在審訊前就認罪,所以他的量刑起點雖然是15年,但扣減三分一後,最後判刑10年,所以判辨不同案件的刑罰輕重,和被告有沒有認罪有很大的關係。

總的而言,案中45名被告的判刑,大體上是罪責刑相適應。另外需要留意的是,在《維安條例》生效之後,所有觸犯國安相關罪行者,入獄後即使行為良好,都不可以獲得像一般扣減三分一刑期,即所謂扣減「坐監放假」的刑期,所以「35+顛覆案」的被告,判幾多就要坐幾多。

結論是,「35+顛覆案」顯示,特區法院9依法獨立審訊,展示高度的專業性和公正性,亦展示了即使非暴力的顛覆謀劃,亦完全可以入罪判刑,彰顯了香港的司法公義,有效阻嚇其他人不要輕易想去顛覆國家政權。

盧永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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