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地抗疫政策有轉向的趨勢,各地陸續推出一些新猷,例如成都市自12月2日起,乘客乘搭地鐵,只需要健康碼,不再需要核酸碼,即不用證明在短期內已做了核酸檢測。另外,廣州開始叫民眾自備快測用的檢測劑,一方面減少了大面積的核酸檢測,另一方面是在出現疫情時,民眾可以在家自行檢測。
主管疫情防控的國務院副總理孫春蘭一連兩日(11月30日和12月1日)在衛健委召開兩場座談會。首日的座談會主要聽取8位疫情防控專家的意見,而第二日的座談會,叫來8位防控工作第一線的代表,他們來自各行各業,包括高校代表、區和縣的社區代表、商務和航空等領域的負責人。《新華社》的稿件特別提到,8位專家和8位防控工作一線代表,對優化完善 20條提出了建議。
我昨天講過第一場座談會透露出來的訊息,而第二場座談會的訊息也值得關注,要點是要進一步優化20條措施。孫春蘭講到下一步的防控工作,強調以人民為中心,防控工作穩中求進,防控政策持續優化,走小步、不停步。「走小步、不停步」這句話,近日連續不斷地提出。
至於如何優化完善20條措施,孫春蘭在兩天的座談會上都提出了要求,就是要不斷完善診斷、檢測、收治和隔離等措施,加強全人群,特別是老年人免疫接種,加強加快醫療藥物和醫療資源的準備。
綜合各個地區逐漸出台的防控新措施,內地在新形勢下的防控策略,有點香港化的味道,主要包括幾點:
一、改善強制隔離要求。不少人都不想入住方艙醫院,內地很多地區逐步容許密切接觸者不用入住方艙醫院,北京的朝陽區開始讓輕症確診者,在家居環境許可情況下可以留家隔離。雖然,內地的留家隔離的管控措施會比香港嚴格,但這已是很大的變化。北京朝陽區是外國使館集中地,朝陽區率先讓有條件的確診者留家隔離,似乎亦想向外傳達中國正在放鬆管控的訊息。
二、停止大面積封控。在20條措施中已提到不再整個大區或小區封鎖,只封鎖高危的樓幢。現時,內地有部分地區,即使有確診者,也不會將整幢大廈封鎖,可能只封鎖染疫者附近相關的幾個樓層、甚至幾個單位。
三、不再大規模進行全市甚至全區核酸檢測。過去因為要快速清零,經常會進行全市、全區的核酸檢測,現時有很多地區已停止這種做法。例如廣東地區已經開始撤銷此前開遍街頭的核酸檢測站。有剛從廣東回港的朋友表示,以前很容易就可以找到設在路邊的核酸檢測站,現在很多路邊檢測站已撤離,想做核酸檢測,要到醫院才可以做到。而一停止封控,區內食肆即晚已重開。
相信內地亦預計了未來可能會有較大規模的確診出現,而處理方法會像香港現時一樣,大多數的輕症確診者,在家居環境許可下,都會留家隔離。這可以最大限度地減少確診或者密接者需要集中隔離的抗拒情緒,以及騰出更多的醫療資源如隔離床位等,讓真正有需要重症或高危人群使用。
內地這一整套的部署,都是為控疫常態化做好準備。當然,最關鍵的仍然是疫苗接種和預準足夠的抗病毒藥物,在有需要時可以分發給民眾使用。總的來說,內地的抗疫政策正在大幅轉向,期望是在控疫常態化之下,可以盡量減少對居民的生活和對經濟的影響。
盧永雄
「35+」顛覆案審訊歷時3年半,最後45個被告認罪或被判罪成,「首要分子」戴耀廷判刑最重,判監10年,其餘被告分別被判入獄4年2個月至7年9個月不等。外界有人覺得判刑判得輕,但亦有人覺得判得重,我就認為判刑符合預期,可以全面審視這個案件的判決意義。
第一,「非暴力不可免責」。在顛覆案件中,鏡頭前的暴力容易理解,亦易於舉證。例如有人被拍攝到在公眾場所使用暴力示威,甚至掟石縱火等,就很易起訴入罪。但一些鏡頭後的顛覆行為,不但難以舉證,亦不易入罪。而西方相關法律亦不斷出現變化,以往西方法律有關罪名,包括叛國、煽動叛亂等,由不限於以使用暴力作前提,後來慢慢收窄定義,皆因當年西方白左思潮流行,全力推動捍衛人權自由思想,對國家安全和公眾安全的注意不足,在相關法例中逐步加入暴力作為前提去劃界。
例如香港在2003年的23條立法,那個所謂的「剝牙版本」,都是受這種思潮影響,相關罪行最後加入「武力或煽動使用武力」的前提,大大收窄了有關法例的規範範圍和阻嚇力。不過,美國在2001年發生911恐襲,接著在下一個十年又出現大量城市佔領運動,美西方「針唔拮到肉唔知痛」,到自己覺得痛的時候,就大力收緊法律限制,大量反恐和增強保障國家安全的法例出籠,很多都不再限於使用暴力作入罪前提。
以英國在2023年7月通過的修訂版國家安全法為例,就加入了控制外國勢力的條文,增設「外國影響力登記計劃」,凡經外國政權授意從事政治影響力活動的個人或組織,必須登記,否則即屬違法。這種法例亦是完全沒有進行暴力煽動活動的前提。香港的2020年版《香港國安法》中的「顛覆國家政權罪」,指明任何人「以武力、威脅使用武力或其他非法手段」,旨在顛覆國家政權,即屬違法。法例規定即使並無使用武力,但涉及「其他非法手段」,旨在顛覆國家政權,已經犯法。
以「35+」的謀劃涉及的手段並非暴力,但其顛覆政權的性質則非常惡劣,法庭在定出被告量刑起點的時候特別提到,已經考慮到整場「35+」謀劃性質並非暴力。清楚說明所謂「非暴力」,並不是逃避刑責的擋箭牌。
第二,危害國安必究必懲。在互聯網的世界,有大量的顛覆行為起初只是以十分隨意的方式提出,然後雪球越滾越大,最後一發不可收拾。如今的新世代,很多人對自己的行為後果並無認真思考,當然不能排除有部分人是經過思考後有意冒險,但在「35+顛覆案」中,法庭已經清楚指明,不能以相關顛覆政府謀劃的「不可能性」作為求情理由。部分被告指「35+」謀劃必然失敗,希望藉此獲法庭輕判。不過,主審法官李運騰已經舉例說明,假設有人想下毒毒殺別人,即是他是施放的毒物不至於致命,但都不可以減輕意圖毒殺他人罪行的嚴重性。所以無論計劃是否可能達致相關謀劃,亦足以判罪。
試想一下,在2019年之前網上有大量的港獨宣傳,有些帖文甚或以戲謔的方式出現,但「35+」案判決已經清楚告訴這些人,謀劃的「不可能性」不可以作為求情的理由,這些顛覆政府或分裂國家的宣傳,很可能可以入罪。
第三,罪責刑相適應。看看「35+」案的判刑,量刑輕重主要和兩個因素有關,1. 量刑起點。量刑起點高,判刑亦都會重。相關罪行嚴重性分了3級,包括「首要分子」、「積極參加者」和「其他參與者」。雖然即使案中首犯戴耀廷都說自己是「其他參加者」,而這個類別的判刑是3年以下,但法庭判決所有45名被告都不是「其他參加者」,至少都是「積極參加者」,而戴耀廷等4人更加是「首要分子」,整體上所有涉案者都定了較高的量刑起點。
2.認罪。犯人認罪一般可以獲扣減三分之一的刑期,如果作為從犯證人更加可以獲得更加大的扣減,可能可以高至扣減一半的刑期。案中首犯戴耀廷在審訊前就認罪,所以他的量刑起點雖然是15年,但扣減三分一後,最後判刑10年,所以判辨不同案件的刑罰輕重,和被告有沒有認罪有很大的關係。
總的而言,案中45名被告的判刑,大體上是罪責刑相適應。另外需要留意的是,在《維安條例》生效之後,所有觸犯國安相關罪行者,入獄後即使行為良好,都不可以獲得像一般扣減三分一刑期,即所謂扣減「坐監放假」的刑期,所以「35+顛覆案」的被告,判幾多就要坐幾多。
結論是,「35+顛覆案」顯示,特區法院9依法獨立審訊,展示高度的專業性和公正性,亦展示了即使非暴力的顛覆謀劃,亦完全可以入罪判刑,彰顯了香港的司法公義,有效阻嚇其他人不要輕易想去顛覆國家政權。
盧永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