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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是這些人葬送「泛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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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是這些人葬送「泛民」

2024年03月04日 19:47 最後更新:21:04

前民主黨成員許智峯流亡海外,不忘攻擊香港,最近就在社交媒體facebook上貼文,公開與他案件有關的警員、警官、檢察官、政府律師和法官的個人資料,甚至連破產管理主任都不放過,將他們的個人資料公開。許智峯聲稱,公開他們的名單,是想他們受到國際制裁。

許智峯針對公務員的行為,顯現是想借助外國勢力恐嚇這些公務員或是幫政府打官司的律師,暴露公務員資料威脅他們,行為卑劣。許智峯的所作所為,就是活生生的一個例子,反映香港所謂「泛民主派」衰敗的原因。

第一,靠激進起家。最近港澳辦主任夏寶龍訪港,其中一個重點是考察以新選舉辦法產生的區議會運作情況。有一個做了數屆的區議員向夏寶龍反映,過去在反對派搞亂之下,區議會經常無法運作,現在情況完全改善了。

確實如此,許智峯當年是中西區區議員,就是靠「瞓地」起家。每次開區議會例必鬧事,倒在地上大吵大鬧,目的只有一個,就是搶傳媒眼球,事情鬧得大了,傳媒就會報道,他就有知名度,結果他的確成了民主黨的明星區議員,就脅逼民主黨中央聽他的話,跟他走激進路線。

第二,不知妥協。政治是妥協的藝術,有付出有收穫(give and take),舉世皆然。如果不願付出只要收穫,一種力量贏晒,其他政治對手輸晒的話,就陷入一種你死我活的鬥爭。在司徒華領導反對派的年代,由搞教協開始,到組織港同盟,最後變身成為民主黨,將反對勢力越搞越大,靠的就是鬥而不破,是一種妥協的藝術。不過,民主黨後期被少壯派操控,有些黨內陰謀家煽動少壯派挑戰民主黨中央的老一輩領導人,指控他們是「張李楊集團」,就將民主黨扯上一條全面走激、毫不妥協的絕路。

第三,毫無底線。其實激進的政治運動,也應該有原則有底線,行為表面激進,實質並不過界。但許智峯的特色,就偏偏專門走過界,這就比其他激進派更出位了。他毫不介意破壞議會運作,從想顛覆政府,到侵犯政府公務員的私隱,做每一件事情都沒有政治底線,沒有道德標準,而且還沾沾自喜,自以為比別人聰明,實質上只是比別人過份而已。

第四,不可能的執政。有一次有內地官員和建制派討論現時香港的局勢時說,如果2019年讓反對派推翻了特區政府上台執政,情況會相當恐怖,那些激進的反對派,會毫不猶豫用各種手段逼害建制派,所以建制派要認清這個現實。如今從許智峯的行為可見, 這種推論十分正確。

結論是,這些人當日想借激進運動一步步奪權,想在香港上台執政,最後甚至想推翻中央政府。但如果這些人的願望成真,對香港、對國家,將會是一場災難。

反對派政黨也就是在這批人奪權領導下,一步步走上絕路,就是他們葬送了「泛民」。

盧永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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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教授應該逃離英國

2024年12月19日 18:30

「第二代美國隊長」馬俊文最近向懲教署署長申請減免刑期被拒,向法庭提出司法覆核,最後亦被否決。

根據《監獄規則》的修訂,懲教署署長認為沒有證據令他信納減免馬俊文刑期不會不利於保護國家安全,無法確定提早釋放馬俊文,他會否再次觸犯國家安全罪行,所以拒絕減免他的刑期。而國安法指定法官李運騰經考慮後,認為不存在程序不公,駁回覆核。

前港大法律學院院長陳文敏現已移居英國,他在報章上撰文,評論「第二代美國隊長」司法覆核案。文中亦引述犯人馬俊文的心理評估報告,指犯人性格內向,缺少朋友,生活單調,亦沒有明顯的生命目標,但沒有任何重大的心理或學習困難。至於對所犯的罪行,馬俊文沒有明顯的悔意,亦曾在獄中寫上具煽動性的標語,因此被隔離數月。在他向署方申請的申述中表示,「我明白到現今香港的環境已無法反抗,惟有接受現實」。

陳文敏評論說,若考慮條件是可否有足夠證據顯示馬俊文提前獲釋「會不利國家安全」,他認為對馬俊文較中肯的評估是,這些證據模稜兩可,未必能確立這樣的結論。然而在《港區國安法》下,考慮條件是這些證據是否足以排除囚犯若獲減刑會「不會不利於國家安全」,將問題變成一個負面的條件,結論便完全改變,這是令人感到不公的地方。

可以從幾個角度分析有關問題。

第一,    概念的扭曲。懲教署署長根據犯人在獄中的行為,判斷他出獄後有沒有重犯的可能性,決定是否酌情給行為良好的服刑囚犯提早假釋,這是一個行政當局的酌情權,並不是囚犯不可侵犯的權利,但是反對派就將觀念扭曲,把政府酌情權看成囚犯權利。在《維護國家安全條例》訂立之後明確規定,如某囚犯是因被裁定犯危害國家安全的罪行而服刑,則除非懲教署署長信納提早釋放該囚犯,不會不利於國家安全,否則不得將該囚犯的個案轉介予監管釋囚委員會考慮。改例後惹來觸犯這些案件犯人的挑戰。

早前在刺警案中帶領默哀的港大學生會評議會主席張敬生,服刑時並未獲得提早假釋,就向法庭申請人身保護令。人身保護令是防止個人被非法或無理羈留。在張敬生案中,最後法庭拒絕申請,維持行政當局不准許張敬生提早假釋的原判。這都是法庭對這種扭曲概念的明顯否定,不能夠將行政當局提早釋放囚犯的酌情權,扭曲成為囚犯不能被侵犯的提早獲釋權利。陳大教授的評論,也跟循同一的扭曲思路演譯出來。

第二,維護國家安全的需要。在馬俊文案中,法官的判詞亦明確指出,《維護國家安全條例》對《監獄規則》和《監獄釋囚條例》等法例作出的修訂,其立法意圖是對被裁定觸犯國家安全罪行的囚犯,是否可以獲得提前釋放(在勤奮和良好行為的條件之上),施加更為嚴格的條件(不會不利於國家安全)。法庭認同相關修訂是為了維護國家安全和保護公眾。

換言之,由於維護國家安全相當重要,因此要立例特別指明,要確保觸犯國安罪行的囚犯不會有重犯的機會,才可以提早釋放。以馬俊文案為例,他在獄中寫上具煽動性的標語,如提早釋放在假釋期再次觸犯國安全罪行的可能性相當高,即使用普通常識去判斷,亦絕對不是陳文敏所說的,馬俊文提早釋放會不利國家安全的證據是「模稜兩可」了。

第三,概念清晰。陳文敏指「國家安全是一個相通籠統的概念,在今天幾乎是無所不包,在街上派發傳單或喊口號的犯人,和一些強姦或恐襲導致多人受傷的人相提並論,這就是《港區國安法》與公民社會格格不入的地方。」如果這些說話是出自一個法盲之口,尚可以理解,但是出自一個法律大教授之口,就有少少欺騙觀眾了。在街上派發傳單喊口號,煽動人顛覆政府,其危害極其嚴重,雖然難以量化究竟是這些人危險些,還是一個強姦犯危險些,但是肯定兩種罪犯都具有高度危險性,一個對國家安全有危險,一個對中人身安全有危險。

法庭在馬俊文案的判詞中指出,囚犯獲提早釋放是否「不會不利於國家安全」,這一個標準既不模糊也不任意;相反地,該標準具足夠精確和確定性,能夠為囚犯提供充分的指引,讓他們知道在監獄中應如何行事才能有機會獲得提前釋放。法庭確認了懲教署署長的決定合法合理。

至於陳文敏說國家安全是一個相當籠統的概念,這個講法亦只是一種法盲的觀點。在《香港國安法》和《維安條例》當中,已經列出各種罪行,既不籠統亦不含糊,法庭並不是隨意就可以判定一個人違反國安。胡亂地指責法律含糊,只是對法律毫無常識的人的市井評論,出自一個法律學院大教授之口,就顯得有些低俗了。

第四,應該逃離英國。陳大教授所住的英國,其國安法律比香港更加嚴厲,特別是其「外國人登記制度」更是香港所無。在今年的英國暴亂當中,英國法庭亦都快審快判,將一些在網上很簡單地發帖評論事件的人判刑,例如35歲的奧羅克(Wayne O’Rourke),他在社交平台X上發發帖呼籲群眾上街,就因煽動被判入獄3年。不知陳大教授會覺得英國這些法例和判決會否和公民社會格格不入?若然如此,他就不應該只逃離香港,亦應該逃離英國,浪跡天涯,去尋找他理想的公民社會了。

盧永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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