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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2019年6月起《逃犯條例》修訂草案引發的大型公眾活動及相關的警方行動 監警會專題審視報告 第二冊 第六章 警方處理公眾活動的武力使用

國安法資料庫

關於2019年6月起《逃犯條例》修訂草案引發的大型公眾活動及相關的警方行動 監警會專題審視報告 第二冊 第六章 警方處理公眾活動的武力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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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2019年6月起《逃犯條例》修訂草案引發的大型公眾活動及相關的警方行動 監警會專題審視報告 第二冊 第六章 警方處理公眾活動的武力使用

2024年04月22日 16:03 最後更新:17:40

序言

6.1 在香港,警方處理公眾活動時使用武力的法律依據,除了普通法外, 主要來自《警隊條例》(香港法例第 232 章)及《公安條例》(香港法例第 245 章)。這些法定條文已納入警隊的行動 指引之中,特別是《警察通例》及《程序手冊》。這些指引旨在訂明處理公眾活動的基本原則,並提供切實可行的指導方針,確保每位警務人員所用的武力均限於法律容許的範圍之內。

6.2 自 2019 年 6 月 9 日以來,本港發生多場大型公眾活動,部分示威者破壞社會安寧、堵塞道路、訴諸暴力的程度亦越高,對公共及私人財產造成實質破壞,警方在處理多宗事件時因而使用了不同程度的武力。在很多個案中,示威者襲擊持有不同觀點,或被認為是來自內地的人士,以致該些人士的人身安全受到威脅( 詳情請參閱《第四章》)。這一連串示威活動共衍生有關警方使用武力的 303 宗須匯報投訴及 417 宗須知會投訴。1

6.3 在警方使用的各種武力當中,公眾尤其關注警方廣泛使用催淚彈的情況。據警方表示,在 2019 年 6 月 12 日至 2020 年 2 月 29 日處理連串的大型公眾活動期間合共使用了 16 191 枚催淚彈。公眾普遍關注,施放催淚氣體後,尤其當催淚彈於繁忙街道或建築物林立(包括住宅區和學校)的人口密集地區施放時,氣體或會殘留在空氣一段時間,並會對身在該處人士的健康造成受不良影響。以 2019 年 11 月 12 日為例,警方於中文大學施放 2 330 枚催淚彈,另於 2019 年 11 月 18 日在理工大學施放3 293 枚催淚彈。2 兩所大學其後發表由獨立認可實驗室撰寫的報告,表示催淚彈殘留物的影響符合國際可接受的水平。3 4 鑑於事件引起公眾關注,本章會討論催淚彈對健康的影響。

6.4 撰寫本章的目的,首先是羅列警方在處理公眾活動時使用武力的法律原則及警務常規,讓監警會能根據《監警會條例》第 8 (1)(a) 條審視投訴警察課就須匯報投訴的調查結果;第二是藉此讓監警會根據《監警會條例》第 8 (1)(c)條賦予的法定職權作出觀察,作為向警務處處長( 處長) 及行政長官作出建議的基礎; 第三是希望本章所提供的資訊有助公眾理解在本港發生街頭暴力示威的情況下,警方在執行職務時使用武力的原則。

關於使用武力的法定條文

賦予警方的職責

6.5 在《警隊條例》第 10 條中, 首七項訂明了下列的警隊職責:

(a) 維持公安;
(b) 防止刑事罪及犯法行為的發生和偵查刑事罪及犯法行為;
(c) 防止損害生命及損毀財產;
(d) 拘捕一切可合法拘捕而又有足夠理由予以拘捕的人;

(e) 規管在公眾地方或公眾休憩地方舉行的遊行及集會;
(f) 管制公共大道的交通,並移去公共大道上的障礙;
(g) 在公眾地方及公眾休憩地方,和公眾集會及公眾娛樂聚會舉行時維持治安;而為上述目的,任何當值警務人員在該等地方、聚會及集會對公眾開放時得免費入場。

6.6 就此而言,條例賦予警隊若干權力以履行這些職責,包括使用武力的權力,但所有權力僅可在法律界定範圍內行使。警務人員只可在有需要的情況下才可使用武力。自 2019 年 6 月起發生的多場大型公眾活動,均出現破壞社會安寧、騷亂、毀壞財產、使用武器攻擊警務人員等情況,警方在維持治安的過程中需要使用武力。當被捕人士激烈抵抗警方拘捕時,警務人員亦需要合法使用武力進行逮捕。

6.7 除了上述使用武力的權力之外,任何警務人員均有權保護自己、同僚及他人免受傷害,這種自衛權亦適用於保護財產免受侵害。

6.8 下文將詳細解釋有關使用武力的權力。逮捕權力 ─ 逮捕時使用武力
6.9 《警隊條例》第 50(1) 條就逮捕權力作出規定,特別是第 50(2) 條訂明,任何可被合法拘捕的人士如強行抗拒為逮捕他而作的行動,或企圖逃避逮捕,警務人員則「可使用一切必需的辦法,以執行逮捕」,當中包括在逮捕違法人士時使用合理武力。

關於維持公共秩序及使用武力的權力

6.10 《公安條例》第 17(3)條賦予警務人員權力,如合理地相信有關活動相當可能導致或引致破壞社會安寧,則可使用合理所需武力以阻止舉行、停止或解散任何公眾集會、遊行或聚集; 而第 45 條訂明,警務人員可使用所需武力以阻止罪行、逮捕疑犯,並遏止在合法執行該條例時遇到的抵抗。5 然而,第 46(1)條限制所使用的武力不得大於為達到目的而合理需要的程度。第 46(3)條更豁免警務人員在第 45 及第 46(1)條訂明的限制範圍內合法使用武力的法律責任。由此可見,有不少法律條文限制使用武力進行逮捕及處理大型公眾活動。

條文的一般原則

6.11 上述法定條文清楚顯示以下關於警方使用武力的一般原則:

(a) 警務人員必須是在執行警隊職責的過程中才可使用武力。換言之, 使用武力的目的,必須是在合法地履行警隊職責;以及

(b) 所使用的武力不得超過為達到該合法目的而合理需要的程度,在達到目的時亦應停止使用武力。

6.12 此外,法律以個人責任原則為基礎。任何警務人員使用武力如超出法律限制的範圍,須為此負責。例如,在近期的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朱經緯 [2019] HKCFA 5(終院刑事雜項案件 2018 年第 56 號) 案中,終審法院認為案件中涉事的一名警司並無充分理由使用武力,因此法院維持原審判罪。法院在判案書第 15 段總結了相關的法定條文,內容如下:

“…… 《公安條例》第45 條 6授權警務人員使用「所需的武力」, 以阻止任何人犯或續犯該條例所訂的任何罪行; 以逮捕正犯或合理地被懷疑將犯該條例所訂罪行的人; 或以遏止任何在行使該條例所授予的任何權力時所遇到的抵抗。第46(3)條豁免按照該「條例條文為任何目的而使用所需的武力」的人士,無須為所用武力導致他人傷亡或導致財產損失而負上法律責任;而第46(1)條則限制可合法使用的武力:「本條例中凡訂定可為任何目的而使用所需的武力,可如此使用的武力不得大於為達到該目的而合理需要 的程度。」

普通法下的人身及財產「自衛」原則

6.13 除了使用武力以進行逮捕及恢復公共秩序外,警務人員與其他在危急情況下的人一樣,有權使用合理的武力保護自己或他人。根據普通法,若警務人員實質上是自衛7,或為守護他人的人身8或財產9安全,而沒有作出超過防衞所需的行為,可以此作為面對毆打指控的免責辯護。任何人受到攻擊,不論是否警務人員,都有權抵禦攻擊,甚至根據情況,可以首先出擊以保護自己。10 當然,防衞反應必須與攻擊的程度相稱,而且必須是在有迫在眉睫的傷害威脅下而作出。11

6.14 要判斷警務人員是否合法地採取自衛行動,有部份屬客觀,亦有部分屬主觀 — 警務人員是否真正及誠實地相信他是被迫採取該行動以保衛自己,以及在任何情況下,其應對都是合理。12 警務人員有權在其真誠相信的情況下,使用就當時環境而言的合理的武力。13這款免責辯護的重點是,警務人員就事實所作出的誠實信念。14要考慮警務人員的心理狀態,以及是否真誠相信自己處於危險之中,和被迫採取該行動以保衛自己,並且其行為是否在任何情況下都合理。 15 就警務人員認為自己所處情況而使用的武力是否合理,具爭議性的個案自會受到公眾的審查。16 如果以自衛作為辯護,控方須證明被告並非處於自衛行事。17

6.15 普通法中以自衛為辯護是一個簡單直接,不涉及複雜的法律思維, 以及容易理解的概念。18什麼屬合理必要是基於常理判斷。當然,每宗個案的案情將取決於具體的事實和情況。

警務處指引

6.16 警方根據相關法律原則,就行動制定了一套使用武力的指引。有關指引載於《警察通例》及《程序手冊》內,這些指引旨在闡釋上述法律原則。

一般原則

6.17 《警察通例》由處長根據《警隊條例》(第 232 章)第 46(1)條制定,適用於全體警務人員,警務人員必須遵從規定,不遵從者會被紀律處分。同樣,《程序手冊》載有關於警務程序的資訊、建議及指引,是根據《警察通例》制定的工作常規手冊。

6.18 《警察通例》及《程序手冊》第 29 章是關於使用武力。2019 年 6 月 19 日,保安局局長在回覆立法會質詢時提到警方根據《警察通例》第29 章使用武力,內容如下:

「警方在使用武力方面有既定指引。警務人員只有在需要及沒有其他辦法可完成合法任務的情況下,才會適當地使用最低程度武力。警務人員在使用武力前,會在情況許可 下盡量向對方發出口頭警告,並在可行範圍內,讓對方有 機會服從警方命令,然後才會使用武力。」19

6.19 總括而言,警務人員僅可使用為達到目的而需要的最低程度武力,在達到目的後便應停止使用武力,且所使用的武力就當時情況而言亦必須合理。為闡明在遇到不同對抗程度時可採用何種控制程度應對,警隊在《程序手冊》第 29 章的「武力使用層次」中訂明準則, 為警務人員提供指引。

武力使用層次

6.20 「武力使用層次」就一連串的武力升級或降級選擇提供指引,由單是警務人員在場出現,以至使用槍械等,供警務人員考慮採用,以應付六種不同程度,由心理威嚇至致命武力攻擊等對警方的對抗。「武力使用層次」是全體警務人員的必修課程,由入職的基礎培訓一直延續,貫通整個警務生涯,並會不時作出修訂以應對社會變化。

6.21 訂立「武力使用層次」的原則,是讓警務人員能以最低需要的武力以應付執法過程中遇到不同程度的襲擊(定義為「對抗程度」)。「武力使用層次」定義了六種對抗程度,按嚴重程度遞增,並以列表方式定義每種對抗程度、相應的控制程度及武力使用的選擇。

6.22 於 2019 年 10 月 2 日修訂的「武力使用層次」最新版本中,第四級及第五級的用詞、定義、控制程度及武力使用的選擇均經過修訂,例如在第四級控制程度中加入了數項催淚劑裝置為武力使用的選擇。低殺傷力武器如布袋彈,橡膠彈,以及更多催淚劑裝置亦加到第五級的控制程度中。此外,在可使用槍械的最高級別,即第六級「致命武力攻擊」的定義,則從「以毆打行動意圖引致他人死亡或身體嚴重受傷」,修訂為「以毆打行動引致或相當可能引致他人死亡或身體嚴重受傷」。換言之,當警務人員受到「以毆打行動引致或相當可能引致他人死亡或身體嚴重受傷」時,在根據使用武力原則下,槍械是可考慮的選擇。

6.23 警方認為有關定義經修訂後,可讓警務人員更容易及客觀地作出評估,以應對執法過程中所遇到的襲擊。

6.24 「武力使用層次」的原則以個人責任為基礎,這個理念從其備註可見: 警務人員「 應根據實際情況判斷何謂合理的武力程度」何謂適當程度的武力應對是取決於警務人員根據當時的威脅及情況而感受到的對抗程度。根據「武力使用層次」,警務人員可使用比對方大的武力以執行拘捕或控制場面。整體基本原則在於使用最小所需武力達到合法目的。個人責任制的基本原則指,在場的警務人員應自行判斷,決定在某情況下什麼武力等級屬於合理,並為自己的行動負責。

6.25 關於第六級的槍械使用,《警察通例》第 29-05 條 ─ 「警察開槍事件–報告及調查」訂明不同層級的指揮需於不同規定時間內提交報告,而有關報告最終會提交予行動處處長省覽。

2019 年 6 月 9 日至 2020 年 2 月 29 日期間的武力使用

6.26 在至今的多場大型公眾活動中可見,警方面對示威的激烈暴力情況,已需要使用到第六級程度的武力。警方所使用武力,是為了應對獲召喚到場維護法紀時所遭遇的襲擊,例如破壞社會安寧、騷亂、毀壞財產、縱火,以及當警務人員被人用武器襲擊時作出的自衛。有關示威當中涉及的暴力規模及程度,可參閱「概覽」一章(《第四章》)或有關個別衝突日子的章節(《第七章》至《第十二章》)。

6.27 關於屬於第六級武力的槍械使用,截至 2020 年 2 月 29 日,警方於 12 宗事件中使用了 19 發實彈,涉及 13 名警務人員。20 警務人員只有在行動中「落單」, 或一小隊警務人員遭到激進示威者使用有可能致命的武器襲擊,或警務人員認為施襲者企圖奪取佩槍時,才開槍制止。大部分開槍事件均屬示警作用,但亦有三名施襲者實際被開槍擊中,一名左胸中槍,一名左大腿中槍,另一名則上腹中槍。21關於警方報告各宗槍械使用事件的詳情載於附件 1。

6.28 關於警方鳴槍示警,聯合國《執法人員使用低殺傷力武器指引》22 指出使用動能打擊投射物的具體風險: 「 從高空或從高處發射動能打擊投射物,此情況可能會在集會中出現,有機會增加擊中示威者頭部的風險。以身體軀幹為射擊目標,則可能導致重要器官受損,亦可能穿透人體,尤其是若果子彈是近距離發射。子彈的口徑和速度以及其製造物料,亦會影響導致對方受傷的可能性和嚴重程度。」。同樣,國際特赦組織的指引23指 出,鳴槍示警的決定須權衡以下因素:「保護第三方:當向天鳴槍示警時,流彈可能會從一定距離以外的發射地點,以足以致命的速度墜下。流彈的軌跡無法控制, 因此無法預知會否意外地擊中人。當向地面鳴槍示警,或向任何方向的水平位置鳴槍示警,子彈則有很大風險可能會反彈,尤其是若果地面或牆壁是由堅固物料所造, 例如磚頭或混凝土……」。

6.29 香港警方亦在《程序手冊》中提醒警務人員在人多擠迫的地方開槍時要謹慎評估,以免危及旁觀者的安全。根據上述指引,並不建議鳴槍示警, 尤其是在人多擠迫的地方。

6.30 警方使用實彈是受《警察通例》第 29 章所管限,其中訂明警務人員在生命受威脅的情況下,可使用槍械保護自己或任何其他人士。此外, 警務人員可使用槍械以平息騷動或暴亂, 但只有在不能以較溫和的武力來達到其目的時,才可使用槍械。

6.31 在過去數月的大型公眾活動中,街頭極端暴力行為及警務人員被襲擊的場面並不少見,例如暴力示威者在近距離24或從高空25向警務人員及警車投擲汽油彈。在這種危急的情況下,警務人員確實處於生命受威脅的處境中, 根據上述的使用武力指引及第 6.13 – 15 所討論的普通法自衛原則,警務人員有充分理由使用槍械以保護自己及同袍的人身安全,以及平息騷動或暴亂。據觀察,在整個大型公眾活動活動中,警務人員在槍械使用方面保持克制。

6.32 以下圖表顯示 2019 年 6 月至 2020 年 2 月期間,警方每月及累計使用不同類型彈藥的情況。26 就與這些自 2019 年 6 月以來的主要大型公眾活動有關數字的概覽,可參閱「概覽」一章(《第四章》)的圖表 4-1。

在 2019 年 6 月 9 日至 2020 年 2 月 29 日大型公眾活動期間發生的受傷事件

6.33 據醫管局截至 2019 年 11 月 25 日的資料顯示,自 2019 年 6 月 9 日起,與連串的大型公眾活動有關的傷者共有 2 615 名。這批傷者當中, 有超過 590 名警務人員受傷27,不少人遭到示威者襲擊,而三名遭到警務人員槍擊的示威者已經出院。根據本審視工作所能獲得的資料顯示,大型公眾活動當中唯一的致命暴力事件涉及一名 70 歲男子,他在暴力示威者與一批居民衝突期間遭磚頭擊中頭部死亡。

2019 年 6 月 9 日至 2020 年 2 月 29 日作出的拘捕

6.34 截至 2020 年 2 月 29 日,總共有 7 613 人被捕,1 206 人被起訴, 其中 559 人被控「暴動」(《公安條例》第 19 條) 及 143 人被控「非法集會」(《公安條例》第 18 條)。

使用武力的管理

6.35 然而,使用武力只是警務行動的其中一環。在執行所有警務行動前,需事先充分收集情報及計劃,並且因應情況以合適的指揮架構執行。每次警務行動的基本目標是要防止罪行,或確保偵察到的罪行得以遏止,同時亦需確保警務人員和公共及私人財產得到保護免受侵害。自2019 年6 月起的大型公眾活動,除了發生堵路事件和交通設備遭到破壞之外,警務人員亦遭到猛烈襲擊,公共及私人財產受到破壞,具侵略性的行動在2019 年 10 月和 11 月最為激烈。為了維持治安,保護財產,以及避免警務人員及他人受到傷害,有時需要使用法律所容許的武力。

6.36 根據警隊政策,在每次行動後均會檢討所使用的武力。在此前提下,每次行動後均會點算所使用的武器數量。各級警員一旦接獲投訴,或當主管察覺到警員在行動中的行為需予以調查時, 有關警員必須為其所使用的武力負上個人責任。各級主管均有責任按照警隊規例管理下屬,並需對其督導職責負責。

可資比較的司法管轄區使用武力的情況

6.37 監警會認為,要全面研究香港警隊使用武力的情況,至少亦需簡略研究國際間可資比較的司法管轄區的「使用武力原則」,藉此與香港警隊的指引加以比較。可資比較的司法管轄區包括英國、美國、澳洲及加拿大,當地均以普通法為法律體系的主幹,而且全是發達國家,法律標準與香港大致相同。四個司法管轄區均為《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
(「ICCPR」)的締約國28,受到相同的人權文件約束,並致力採取一切必要措施實現 ICCPR 的權利。跟香港一樣,在該等司法管轄區裡,若使用不合比例或不必要的武力,均可能違反 ICCPR 的規定。29

6.38 四個司法管轄區的當地法律基本上規定了使用武力的原則,其總體原則是,應在充分考慮具體情況下,使用合理、必要及╱ 或合乎比例的武力。這些司法管轄區的原則概述如下:

英國

6.39 我們不僅著眼於上述司法管轄區的法律規定,還會觀察當地如何確保有關法律準則得以遵行。關於英國的實踐指引,由 College of Policing 編撰的《Authorised Professional Practice 》(「APP」)是英國官方的警務專業實踐指引。警方在使用武力時,須以合理及合乎比例為整體原則。警務人員如有任何行為違反該項原則,便需接受刑事或行為失當聆訊。為就使用武力釐定恰當的考慮因素,並為依法採取行動提供指引,APP 採納了御用大律 師給予女王 陛下警察 監 察局 ( Her Majesty’s Inspectorate of Constabulary (HMIC)) 34的意見,警務人員必須問自己三條核心問題, 然後根據自己的答案採取行動:

(a) 使用武力是否為了達到合法目的?如是,遭受威脅迫切性有多大?

(b) 除使用武力外,是否有其他手段能夠達到所認定的合法目的?

(c) 考慮到威脅的性質及嚴重程度,以及使用武力可能造成的不良後果,為求達到所認定的目的,需要使用的最低武力程度為何? 使用該種程度的武力是否合乎比例,抑或屬程度過高?

6.40 在問責制度方面, APP 訂有清晰的公共秩序指揮架構35,並清楚列明金級指揮官36(策略)、銀級指揮官37(戰術)及銅級指揮官38(行動) 的角色及職責。指揮架構按角色設定39,整體而言,金級指揮官擔當領導及策略監督的角色,負責擬定策略目標;而銀級指揮官則負責根據金級指揮官設定的策略目標,制定、指揮及協調行動的整體戰術應對。銅級指揮官負責執行銀級指揮官的計劃,並且負責制定部署計劃,確保同僚明白自己的角色、職責及限制。

6.41 根據 APP,在公眾示威活動上維持治安,首先是推定集會將會和平進行。除非有足以令人信服的證據表明,組織或參與活動的人本身會使用、鼓吹或煽動暴力,否則應假定活動意圖和平進行。因此,警方的行動只應針對那些破壞和平安寧的人士,如所採取行動並非針對正在造成破壞的人,一般均屬違法。40 只有在合理相信並無任何其他手段可阻止和平安寧遭受破壞,警方才可限制無辜第三者合法行使權利。要作出判斷要以必要性為考慮:只有在真正極端例外的情況下,才屬於具有正當理由。41

6.42 警方在採取任何措施以任何方式限制無辜第三者合法行使權利之前,必須先採取所有其他可行措施(包括事先作出適當準備), 確保能夠阻止破壞行為或即將發生的破壞行為, 並且保障到第三者的權利。42

美國紐約

6.43 美國最高法院訂立了基本法律標準, 以確定執法人員使用武力的合法性, 標準在於執法人員的行為是否「客觀上合理」。43 有關評估必須以現場一名合理的執法人員角度出發,包括該名人員當時已知道的情況。

6.44 紐約市警察局(「NYPD 」) 於 2016 年實施了新的武力使用政策。
44 該政策規定在所有情況下, 施加或使用任何武力在任何情況下均必須為合理。為確定使用武力是否合理,NYPD 人員須考慮一系列注意事項, 包括罪行/情況的性質及嚴重性、目標人物所採取的行動、目標人物或他人遭受威脅或傷害的迫切性。45 這些考慮因素全部屬於法律要求的客觀合理性因素。

澳洲墨爾本

6.45 1958 年《犯罪法》容許可使用武力防止他人干犯可公訴罪行。46 若要合法使用武力,所用武力由始至終必須合理和必要,並且在有關情況下合乎比例。

6.46 在實際操作方面,《Victoria Police Manual on Crowd Control》訂明應避免暴力對抗及使用武力。在使用武力時,只可配置合理需要的最低武力程度。在示威抗議及人群控制的情況下,警方必須考慮公眾享有言論自由、和平集會、抗議及採取工業行動的權利。然而,一旦「參加此類活動的人士作出違法行為或侵犯他人權利」時,警方有責任使用必要的最低限度武力採取行動。更重要的是,對於非暴力的不合作行為,一概不得使用武力。

加拿大多倫多

6.47 《刑事法》限制了警務人員按合法權限行動時使用武力的可接受程度。警務人員如有合理理由,可使用武力防止他人干犯罪行,有關罪行應是足以使對方毋須手令即遭逮捕, 且很可能對其本人或任何人的財產造成即時嚴重損害的罪行47;藉此防止他人破壞社會安寧48、制止騷亂49, 以及作出任何行動以秉行或執行法律。50 所使用的武力在有關情況下必須合乎比例或屬合理需要。51 加拿大最高法院解釋說,不應依照一套完美的標準來判斷警務人員的行動, 反而應考慮在危險而艱鉅的工作中出現緊急情況, 以及警員需對緊急情況迅速作出反應的責任。52

香港警方

6.48 綜上所述, 香港警務處的武力使用原則, 與可資比較司法管轄區的原則相一致。

使用催淚彈對健康的影響

6.49 誠如上文第 6.3 段所述,警方在 2019 年 6 月 12 日至 2020 年 2 月29 日期間合共施放了 16 191 枚催淚彈。公眾關注催淚彈的使用, 尤其是含有鄰-氯苯亞甲基丙二腈( 2-chlorobenzalmalononitrile,俗稱 CS)的催淚彈,擔心吸入氣體會對健康造成不良影響。香港人權監察、公共衞生研究社與民權觀察曾於 2020 年 1 月中旬提交一份報告, 內容關於「Urgent Appeal to the Special Rapporteur on Toxics – on the toxicity of tear gas and other chemical weapons used by the HKPF during the recent civil rights movement in Hong Kong」53( 向毒物特別報告員提出的緊急呼籲 ─ 香港警隊在近期香港民權運動中使用催淚彈及其他化學武器的毒性),當中包括特別指出與催淚彈或化學刺激物相關的健康風險。54

6.50 經衞生署轉介並在英國內政部支援下, Committees on Toxicity, Mutagenicity and Carcinogenicity of Chemicals in Food, Consumer Products and the Environment(「COT、COM 及 COC」)進行了一項研究55, 對某些容易受到催淚煙影響的人士表示關注, 這些人士包括患有支氣管哮喘或慢性阻塞性呼吸道疾病的人,以及患有高血壓或其他心血管疾病的人。在實際情況下,警方施放催淚彈時並不可能知道這類高危人士的醫療狀況。因此, 遵守行動指引慎用催淚彈尤其重要。

6.51 至於催淚煙對香港環境的影響,食物及衛生局局長在回應立法會於 2019 年 11 月 13 日提出的問題時,已就其影響作出解釋:「催淚煙對

人體健康的影響視乎多項因素,例如催淚煙內的具體化學成分、所暴露的 時間和劑量、暴露途徑、個人的健康狀況,以及暴露時所處的環境等。」。
56 此外, 衞生署已將有關催淚煙的健康資訊上載至衞生防護中心網頁, 為公眾提供有關接觸到催淚煙的一般建議。57

6.52 立法會秘書處資料研究組亦於 2020 年 1 月 2 日發表報告指,催淚煙對人體健康的影響取決於多項因素,有關因素與第 6.51 段所述相若。報告亦特別指出, 使用催淚煙時應注意以下幾點:

「選定地方的警員指引指明: (a) 不應直接向個人發射催淚彈;
(b)不應在密閉空間使用催淚氣體;及(c)執法人員事前須給予充分警告及提供撤離路線。」58

6.53 關於催淚煙及胡椒泡劑等化學刺激物對人體健康的影響, 聯合國
《執法人員使用低殺傷力武器指引》 指出可能合法使用的情況和具體的風險,其摘錄載於附件 2:

6.54 警方於 2019 年 11 月向中文大學及理工大學施放過千發催淚彈59, 其後,兩所大學因應公眾關注催淚煙殘留物會對校園造成潛在危害,委託獨立認可實驗室收集環境樣本, 在校園多個不同位置採集空氣和土壤樣本進行測試。根據所發表的報告,測試結果符合國際認可的健康及安全標準,兩個校園均可恢復運作。60 61 62

6.55 正當公眾深切關注警方使用催淚彈對人體健康的影響時,公共衛生醫生亦同樣關注當局並無清潔指引供公眾參考及遵守。63 此方面會在第 6.74 段提及。

監警會的觀點

6.56 顯然,其他地方的警務單位採用與香港警隊相似的使用武力原則, 即在考慮其行動和行為所構成的風險後,對目標人物採取合理、合乎比 例,及最低所需的武力。警方採用的使用武力原則與國際相關機構 也是一致的,即「所使用的武力必須是為達到目的而須使用的最低程度武力,在達到目的後, 必須停止使用武力」。要決定警方所使用的武力程度是否恰當, 則視乎相關警務人員面對的實際情況而定。

6.57 處長在與監警會溝通時表示, 警方在行動時, 一直致力透過採用警隊的政策和程序,以確保附合法律要求,而警方在過去數月面對暴力示威者時的應對也不例外。但是,處長認為每名警務人員必須對其所使用的武力負責,任何有關過份使用武力的投訴、指 控或可觀察到的情況都應進行全面及公正的調查。

6.58 警方透過「武力使用層次」,為前線警務人員提供實務指引,但這些指引是以原則為基礎。由於法律上有個人問責制,每名警務人員必須隨後為自己的行為負責。更具體的指引對警務人員來説可能會較為公平,而且當有警務人員被投訴時,投訴警察課及監警會亦較容易開展工作。同時,更具體的指引亦讓公眾更了解警務人員在執法時使用武力的需要。

6.59 誠如 HMIC 在〈The Rules of Engagement – A review of the August 2011 disorders〉的建議一樣,依照特定情景提供指引或會為香港警隊提供良好的參考作用。根據一名御用大律師的意見64,十項關鍵原則65可從三條核心問題66中歸納出來,這十項關鍵原則有助警務人員衡量所使用的武力,其中包括:使用武力時必須克制,而且按誠實合理的判斷,應是達到合法目標所需的最低程度;警務人員本人須就其使用的武力問責及負責,並且必須能夠證明其行動在法律上具有充分理由。這些原則將三條核心問題加以闡述,提醒警務人員使用武力時應以最低程度、必要及合理為原則,且警務人員須對本身的行動負責。根據這些原則,HMIC 設定了一系列特定情景,顯示警務人員在 2011 年英國騷亂中所遇到的難題。

6.60 某些已識別的情況與香港示威活動中發生的情況相似,例如「快閃騷亂」、「在道路上設置路障」、「投擲汽油彈」等。67 場景為本的指引還包含相應的戰術考慮,讓警務人員在每個已識別的場景中採取相應的行動。

6.61 相較於香港警隊的「武力使用層次」,HMIC 的指引為警務人員提供了更多選擇,而且在某些情況下,依照所考慮情景而根據律師建議可預計使用的武力程度,似乎比「武力使用層次」所預計的可使用武力程度為高。舉例而言,在有建築物遭縱火毀壞的情況下,警務人員如果理據充分,可以按遇到的實際情況,發出警告或使用槍械。同時,在 HMIC 清單中描述的大部分情況,都與香港在過去數月發生的事件十分相似。當警方在面對堵路、縱火,及損壞財產、被激進示威者以武器襲擊時不得不進行執法,所有這些行為均構成非法活動,警方有責任防止或拘捕違法人士,並將其繩之於法。68 有鑑於此,警務人員不得不使用武力。

6.62 雖然監警會理解到,場景為本的指引為前線警務人員應怎樣應對某個特定場景方面提供更加多的確定性,但監警會亦明白,在採用此類指引時,警方必須小心謹慎,避免訂立過於僵化的規例,以免使前線警務人員混淆或忽略了使用武力的原則。因此,需在確保遵守基本原則和為前線警務人員提供行動的確定性之間取得適當的平衡。

6.63 英 國 College of Policing 發 佈 的 Authorised Professional Practice
(「APP」)內容涵蓋了許多不同範疇的警務工作。其中一節論述的「公共秩序」篇,是專為參與計劃及指揮行動的警務人員而設69,提供處理國家、地區或地方級別行動及資源部署的框架。在「公共秩序」警務工作一節中, 有一部分談及「指揮官對使用武力的考慮因素」70, 文中列舉許多實用例子,譬如集體使用武力 ── 按照指揮決定,列排一行警務人員,使用警棍以驅散人群。此外,指揮官在計劃及控制行動時亦應考慮某些特殊因素,例如潛在反應(如疏遠/ 緊張加劇)、人群動態(如離開路線),以及部署警務人員時公眾有何觀感。

6.64 英國不但在原則為本的指引之外補充了特定指引,還為公共秩序警務工作制定了正式的指揮架構, 並為指揮官及員佐級警員設立認證培訓。因此,警務人員需要定期重新通過認證,以掌握示威策略及警務技巧的最新發展。

6.65 繼 2011 年的檢討報告後, HMIC 於 2014 年發表另一份報告,檢視英格蘭及威爾斯警隊如何應對公共秩序威脅。根據報告結論,為警察支援小隊(受過公共秩序訓練的警察小隊)制定符合課程標準的培訓71,以及為金、銀、銅級指揮官加強公共秩序相關戰術使用的指揮訓練72,均使公共秩序指揮能力較 2011 年 8 月發生騷亂時有所提升。73

催淚彈

6.66 使用催淚彈會否對人體健康構成影響視乎多種因素,例如催淚彈內的具體化學成分,以及是否在不同情況下適當地使用催淚彈。從人體健康的角度來看,催淚彈的成份是造成影響的最直接因素,由製造商提供的資料是至關重要。監警會建議交由專家檢視,確保警方使用的催淚彈中所含的化學物質屬可接受水平。

6.67 就警方實際行動而言,必須考慮多項因素,例如所暴露的時間和劑量、暴露途徑、個人的健康狀況,以及暴露時所處的環境等。顧及到這些考慮而又清晰及有系統的實用指引,有助警務人員在決定使用催淚彈時,對可能面對的特殊情況作出更適當的評估。

監警會根據《監警會條例》第 8 (1)(c)條作出的建議

使用武力原則和指引

6.68 監警會知悉警方已就使用武力制定了符合國際指引的政策和程序。然而,現時的指引往往是以原則為基礎。監警會建議,處長應檢討現行的武力使用政策及程序,並考慮採取以下措施的可行性:

(a) 在尋求法律意見後制定場景為本的指引,其概念與上文提到的HMIC 的建議相若,以補充現時《警察通例》和《程序手冊》中的使用武力指引。雖然現時的指引提供了原則,而「武力使用層次」著重目標人物的「反抗程度」,指引可以在每個反抗程度中加入實際場景作示例加以改進。換言之,仍然會維持一套指引,但會附上例子加以説明。這些指引應以本地環境及過去數月的大型公眾活動經驗為基礎,並由本地法律顧問 提供法律意見及確認。此外, 警方應考慮制定另外一套全面的指引, 與第 6.63 段提到「APP」中的「公共秩序」章節相若。該指引應有別於日常社區警政的一般使用武力指引。為此,監警會在 2018 年 6 月與警方舉行的聯席會議上,於檢視一宗 2016 年旺角騷亂所衍生的投訴個案時,曾建議警方就處理騷亂情況進行檢討及制定另外一套使用武力指引,及加強處理騷亂或混亂情況的專業培訓;

(b) 當制定這些補充指引後,應將其納入所有培訓中,並考慮目前大型公眾活動的行動指揮架構是否需要進一步規範化,以及應否設立警務人員考核制度,以確保他們掌握最新應對大型公眾活動的警務技巧;

(c) 檢討上述指引和行動指揮架構後,應向各級指揮官提供清晰指引,確保其轄下警務人員在行動中確切遵守警隊指引;

(d) 為確保公衆了解使用武力的法例及警方如何實施有關法例,監警會認為,警方的上述檢討結果應予以公佈,而警隊武力使用的政策和程序應作為教育及與公眾持續溝通的一部分,令公眾明白警方在維持法紀及治安方面所扮演的角色。

6.69 監警會相信,如果上述建議能夠落實,雙方便會在更好的依據下審視投訴,這對投訴警察課和會方的工作將大有幫助,而警務人員亦可依照更完善的指引行事,投訴可因而減少。

在警隊設立專屬法律諮詢組

6.70 監警會在審視過程中觀察到,警方遇到的困難之一,是警隊管理層須經常向律政司尋求法律意見。根據第 6.68 段的提議,警方可以在部門內,或從律政司民事法律科中借調全職人員,以此加強部門內部的法律支援。這對警方在根據法律意見制定場景爲本的内部指引時,會有實質的幫助。警方是維持香港治安最重要及最多樣化的執法機構,投資警隊成立內部法律部門,可確保警方可充分掌握法律資訊。該法律諮詢組可處理非檢控工作,包括批出合約、民事訴訟和制定警務政策和程序,而起訴工作和處理違規警務人員的紀律個案則維持律政司的司法管轄範疇。

使用催淚彈

6.71 由於催淚彈是過去數月中使用最廣泛的警務工具,所以監警會相信,處長完全明白當警方使用這些工具時引發的公眾批評。監警會建議處長考慮從政策及程序解決此問題, 而這些政策及程序應符合由聯合國發表的《執法人員使用低殺傷力武器指引》內容。相關摘要載於附件 2。

6.72 為回應公眾對催淚彈安全問題或健康影響的關注,監警會建議, 處長委任一個由醫學及科學專家所組成的專家委員會,對警方目前和將來用於街道上的催淚煙含量可接受的毒理水平,作出建議。在界定這些限度時,專家委員會可參考製造商提供的資訊和由製造商進行的毒性測試,以及在醫學和警方文獻中,有關在已發展地區使用該型號的影響的資料。不過, 如果無法界定何謂可用於香港街道上的「可接受的毒理水平」, 和
/或如果證明委任專家委員會不可行,警方可發放有關製造商、型號,以及任何已發展地區使用的相同型號催淚煙的資訊。

6.73 監警會建議,處長檢討現行在公共秩序情況下使用催淚彈的做法及程序, 並具體說明在什麼情況下不應使用(例如在密閉空間中); 如果使用的話,應在什麼條件下使用,並小心確保受影響人士 可以迅速離開附近地區,及將任何無可避免的影響減至最低。

6.74 監警會理解警方可能需要使用催淚彈,但公眾仍然未能充分明白其使用的理由,以及如何減輕其影響。這是一個屬於警方、衞生署和政府其他社區關係部門與公眾持續溝通的公關工作。

6.75 除了警務人員個人責任問題,以觀察所得,警方的指引普遍已應用於警隊必須面對的環境中。與此同時,警方使用的武力一直受到傳媒及社會不同階層的廣泛批評,衍生大量投訴。監警會相信,警方在過去數月積累的經驗,將有助處長檢討有關的政策和常規,以回應這些批評。在本報告其他部分,監警會提出了需要重點關注的範疇。當中包括考慮就警方政策及常規提高透明度,優化溝通,與傳媒更緊密合作,並將這些相關元素融入警務人員的培訓中,以及制定更清晰的指揮架構。

以上資料來源:監警會

序言

16.1 香港自 2019 年 6 月起,面對了當代最大的公共安全挑戰。按投訴類別或廣泛公眾關注, 是次審視工作涵蓋六個事件以及兩項議題。為提供該等事件及議題的背景及角度,監警會提供了概覽、一項關於警方使用武力指引的研究、兩項由獨立學者進行的調查研究: 其一關於警務人員的觀感,另一則為示威者及公眾人士的觀感。透過宏觀角度了解大型公眾活動及相關情況,將有助監警會有效履行《監警會條例》第 8 條的法定職能。

16.2 《第四章: 概覽-《逃犯條例》修訂草案引發的大型公眾活動》, 節錄了上訴法庭於 2020 年 4 月 9 日頒下的判詞,關乎一宗由 26 位現任及一位前任立法會議員就當局根據《緊急情況規例條例》訂立的《禁止蒙面規例》提出的司法覆核案件。法庭基於所取得而申請人並無爭議的證據, 綜述了由 2019 年 6 月至 10 月困擾著社會的暴力。判詞的首段值得在此覆述:


16.3 上述的 「危急情況」正是我們從 2019 年 6 月至 10 月的經歷。遺憾地,2019 年 10 月之後,暴力及破壞行為並無減退, 反而愈演愈烈。雖然在 2019 年 12 月有所緩和,但示威活動依然持續,直至 2019 年 12 月 冠狀病毒病疫情在港爆發。有關人士未有理會社交距離的法例規定及政府要求市民留家抗疫的勸告,幾乎每月都進行規模較小的示威活動,紀念元朗、太子站及將軍澳事件。  

16.4 警方在元朗事件及其他事件所採取的行動,源於執法需要。雖然警方在該些事件的處理手法有改善空間,尤以元朗事件為甚,然而,有人隨後在網上發表仇恨言論,加上不時在警察宿舍進行威嚇行為,均演變成缺乏或毫無事實基礎的公然文宣, 藉以抹黑警隊及阻礙警務人員執行維持法紀的職責。監警會希望公眾的意見是基於事實,包括是次審視報告所陳述的事實。

宏觀角度:自 2019 年 6 月 9 日起發生的大型公眾活動事件

重要特徵

16.5 《第四章》以宏觀角度,按月概述了由 2019 年 6 至 2020 年 3 月的公眾活動事件,當中引申出以下的特徵:

(a) 遊行後發生暴力示威的頻密度增加;

(b) 暴力程度升級及早期恐怖主義萌芽;

(c) 廣泛毀壞及破壞公共及私人財產,並對經濟造成長遠破壞; 以及

(d) 「私了」行為導致一名男子死亡及多名市民由於意見不同而遭毆打。

示威的頻密度及戰略

16.6 活動的特色, 是示威者採用簡稱「流水戰術」( 據稱源自已故功夫巨星李小龍) 的城市游擊戰略,在港鐵站及附近市內多處地點進行示威活動。而擁有四通八達網絡的港鐵, 成為了示威者偏好的交通工具。港鐵站被視為阻延警方行動的極佳地點,容許示威者有時間更換不顯眼的衣著, 避開警方的注意以至拘捕。港鐵站及附近警署則成為襲擊的主要目標, 使警務人員疲於奔命。相關示威活動具以下特徵:

(a) 示威者的訴求,由最初要求撤回《逃犯條例》修訂草案、成立獨立調查委員會調查警暴、釋放及赦免所有被捕或涉案人士, 持續演變為爭取全民普選、解散警隊及光復香港;

(b) 透過互聯網散播仇警言論,並威脅及恐嚇個別當值及休班警務人員及其家屬;以及

(c) 暴力升級, 包括堵路、毀壞公共及私人財產、癱瘓主要交通網絡及針對持不同意見人士進行「私了」。

暴力升級及早期恐佈主義

16.7 示威行動中的毋視法紀,以及暴力及大肆破壞程度,均是本港自1967 年暴動後從未見過。此等行為由堵路、擲磚、用雨傘(當中有頂端被削尖) 衝擊警方封鎖線,以至燃點汽油彈及街上縱火、損污公共及私人財產,甚或毀壞銀行、店鋪及港鐵站。由 2019 年 8 月初起,汽油彈幾乎在每次示威活動中都被使用, 用作擲向警務人員、公共及私人財產。2019 年11  月被佔領的兩所大學成為製造汽油彈的工廠,供在校外與警方衝突時使用。自 2019 年 7 月起,丫叉開始被使用;而多類可以致命的武器, 在街上亦被用以針對警方、交通網絡、公共及私人財產。

16.8 過去數月,警方曾發現製造炸彈的物料及遙距引爆的工具,亦檢獲槍械及實彈,並拘捕涉案人士。倘若這些武器被使用,後果將會不堪設想。警務處處長( 處長)曾警告,香港或會步入恐佈主義年代。

財產毀壞及對經濟的長遠損害

16.9 示威對公共及私人財產造成顯著的損害。雖然至今仍未作全面估算,但監警會根據所得資料,擬備清單並載於《第四章》附件  1 。從這份初步清單可見,所造成的損害實非任何社會可以承受。監警會的職能,並非就直接及間接損失、可見及無形的損害、以及對經濟的長遠打擊作出評估。監警會相信, 由專家作出的計量經濟學研究,將有助當局就過去數月暴力示威對經濟造成的長遠損害制定政策, 以及增進公眾的瞭解。香港將需要漫長時間,才能重新建立受創的營商及休閒和平城市的形象。示威令本港經濟在農曆年尾時變得岌岌可危。2019 冠狀病毒病疫情加深了香港的經濟困境,令失業及經濟下滑惡化。

互聯網的使用

16.10 就動員人們參予示威、提供平台作宣傳、散播仇警言論及毫無根據的聲稱或揣測以舉行集會、延續暴力行為及對警務人員及其家屬進行起底等行為而言,互聯網,尤其社交媒體,極具關鍵性。《第四章》附件 3 展示了互聯網的號召及宣傳力量。科技不僅利便了示威,更由於它的廣泛   使用,促成某些人進行起底等惡行而避開懲處。正如在概覽(《第四章》) 及特別是元朗事件(《第十章》)及太子站事件(《第十二章》) 篇章所見,互聯網往往成為散佈毫無依據的仇恨言論的最有效工具。因此 , 警方有需要檢視此種運用互聯網的手法對執法帶來的影響。

16.11 互聯網上廣泛流轉一些純屬指控及揣測的文宣,將幾宗不幸的死亡事件歸咎警方。2019 年 6 月,一名示威者從金鐘太古廣場的棚架墮下。同月,兩名女子自殺而留下遺言,呼籲示威者繼續抗爭。太子站事件更激起警方殺人的指控。另一名女子屍體在海上被發現,卻只基於揣測而被指為「被警方自殺」。2019 年 11 月,一名年輕大學生從高處墮下死亡。縱使領展已公開的閉路電視片段顯示, 在該名學生最有可能墮下的樓層,根本沒有警務人員在場,但該宗死亡事件依然被用作在網上散佈仇警言論。

「私了」行為

16.12 在一次暴力示威者與當區居民衝突中,一名年長男子被掟向他的磚塊擊中頭部死亡。當中幾名施襲者被捕,隨後被控謀殺。另一名男子因與示威者理論而遭人縱火焚身。針對持相反意見的無辜人士的連串襲擊, 往往是惡意及血腥的。根據現有資料,《第四章》附件 1 的列表及按月檢視撮述了該等襲擊的內容。

警隊的角色

公眾人士的觀感

16.13 當標籤警方行動為「警暴」時, 示威者似乎對自己的暴力毀壞和
「私了」行為視若無睹。部分社會人士及傳媒又何以認為示威者的行動可以理解, 卻認為警方履行職責以制止這些暴力行為時, 使用過度武力。要瞭解這些看法,則需要在是次審視以外另作分析。

16.14 《第十五章:警務人員、示威者和公眾人士的觀感》中第 15.41 至43 段按月載述警方及示威者對使用武力的看法。67.7 至 71.7%受訪者相信警方曾使用過度武力,而 32.8 至 41.4%相信示威者曾使用過度武力。雖然66.8 至 82.8% 相信恪守和平及非暴力示威的原則,然而, 只有 29.3 及
37.4% 不同意示威者有使用過度武力; 55.7 至 68.4% 對示威者的暴力行動表示理解或同情。上述調查均在 2019 年 8 月初至 12 月 13 日進行。

16.15 公眾意見調查在所難免有時間及調查方法上的限制。該等調查未有研究有關觀感是如何形成,而觀感亦會由於 2019 年 12 日 13 日後公開的新資料而有所改變。是次審視工作亦顯示了公眾人士的觀感大有可能是基於從社交及新聞媒體取得的資訊。誠然,該些資料的內容須視乎媒體在報導新聞及在網上發放訊息時所作的選擇;亦視乎受訪者如何內在化及演譯該些資料。現時清晰可見,過去多月發生的事件,重創警隊在本港及國際的形象,以及市民大眾對警隊的信任。

16.16 是次審視工作所取得的事實及資料, 為進一步分析及評估這些觀感提供了基礎。警隊維持法紀的角色須獲社會大眾更深入了解,而監警會就警民溝通作出了建議。

警隊角色僅限執法

16.17 是次審視工作揭示了示威活動曾經及持續由一貫的仇警訊息驅動, 並在互聯網一再流傳。該些訊息表示,警方在處理示威者時使用過度武力,達到「警暴」程度。按《警隊條例》所訂,警隊肩負起維持治安的責任。警隊的角色受香港特別行政區法律規範。警務人員並無政治角色, 因此, 他們在示威活動執法時,是獨立於及應該獨立於誘發該些示威活動的政治理念。

16.18 警暴的指控不應被用作政治示威的武器,這點不言而喻。倘若有任何警務人員超越或可能超越其法定權限, 則須依法被問責。這是法律而非政治問題。就此, 警務處副處長向聯合國人權理事會發表的聲明( 在《第四章》第 4.8 段所引述) , 已就警隊的角色及責任作出清晰確切的解說。鑑於其重要性,現再引述該聲明如下:

「這些暴力的罪犯向追隨者宣揚為求達到目的可不擇手段,宣稱以違  法達到目的是一個崇高的理念。警察並不是要判斷他們所宣稱的理念  是否正義、或甚至是否合理。我們不需這樣做。我們是警察。我們唯  一的任務是查明是否有人犯罪。如果有人違法,我們有法定責任制止  及逮捕。無論一個理念是無私或其實是自私都與我們無關。法律要求  我們逮捕他們。這就是法治的基本理念,沒有人凌駕法律。這就是為  何我和其他三萬名香港警察都曾莊嚴宣誓,以不畏懼、不徇私、不對  他人懷惡意、不敵視他人的態度去執行職務。這就是香港的真相。」

警方就和平集會的處理

16.19 處理和平集會旨在利便和平示威,體現言論及集會自由的權利。該等權利受法律保障。與此同時,公民社會的發展及進步並非建基於武力的使用或威脅,而是有賴各界和平自由地交流,從多元意見得出共識。為平衡市民的集會權利及其他市民正常生活的權利,公眾集會及遊行是透過
《公安條例》以通知警方的方式規管。倘若處長「合理地認為,為維護國家安全或公共安全、公共秩序或保護他人的權利和自由而有需要, 可以反對或禁止舉行作出通知的公眾集會或遊行。」(《公安條例》第 9(1) 條) 。然而,就處長的反對/禁止決定,主辦單位可向由退休高院法官任主席的公眾集會及遊行上訴委員會提出上訴。是項規管制度經由終審法院裁定符合基本法 (見梁國雄及另二人對香港特別行政區(2005)8 HKCFAR229) 。

16.20 由 2019 年 6 月至 2020 年 2 月,警方共接獲 300 宗公眾集會及遊行的通知,當中 48 宗遭禁止。詳情可見取自《第四章》的列表(表 4-1) 

監警會截圖

監警會截圖

在法律容許下使用武力

16.21 除在下述特別情況,任何人使用武力均屬非法:

(a) 倘若有人犯法或有合理理由相信有人即將犯法,獲賦權執法的人員可以在法例容許及訂明相關情況下使用武力執法;以及

(b) 當遇上非法使用武力,有關人員為其人身或財產安全作出自衛, 或為保護他人的人身或財產安全。

16.22 從是次審視所收集的事實可見, 警方在過去多月處理示威活動時使用武力, 是為應對示威者的非法行動, 以及遭暴力示威者襲擊時保護自己及他人。警隊的指揮架構及指引內容,旨在確保警務人員只可在上述情況使用武力。

16.23 過去數月的暴力示威期間,道路被堵塞,交通網絡受嚴重影響, 公共及私人財物遭弄損或破壞,警務人員及市民被襲擊。示威者使用丫叉及弓箭、磚塊及汽油彈及多種武器, 當中一些足以致命, 這些均屬非法行為,後果極其嚴重。

16.24 面對這些非法及足以致命的行為,警方必須執法及保護其人員及市民免受傷害。超過 590 名警務人員受傷,當中 61 人入院留醫。警務人員不時面對人身甚或致命危險,但除 12 宗事件外,只使用了低殺傷力武器。就該 12 宗事件而言,警務人員最終使用其佩槍發射了 19 發實彈。在事件中受傷的三名人士已全部出院。

16.25 從《第六章: 警方處理公眾活動的武力使用》可見, 警方就使用武器訂有嚴格指引,亦設有程序檢視警務人員發射實彈的個案。關於第六級的槍械使用,《警察通例》第 29-05 條 ─ 「警察開槍事件–報告及調查」訂明不同層級的指揮需於不同規定時間內提交報告,而有關報告最終會提交予行動處處長省覽。

16.26 為符合法律要求, 警方就武力使用訂下詳盡指引, 而每次使用武力亦會交予管理層檢視。有關安排包括執法時使用武力的政策、程序及訓練。縱使上述內容相當全面, 但仍有改善空間。《第六章》載述了多項改善相關指引的建議。從是次審視取得的事實顯見,警方過去多月使用的武力,主要為回應針對前線人員的暴力行為,以及履行《警隊條例》及《公安條例》,驅散人群或拘捕違法者。截至 2020 年 2 月,警方共拘捕 7 613 名人士。

16.27 所有警務人員都要為其使用武力負上個人責任。是次審視工作所闡述的投訴制度, 正為確保任何警務人員若有逾越法律規限及警例規定, 則必須負上責任。

監警會就審視事項的觀察所得

公眾觀感

16.28 2019 年 8 月至 12 月的公眾意見調查受訪者認為以下三宗事件,最大程度導致公眾對警方產生負面看法:

(a) 2019 年 7 月 21 日元朗事件(82%)

(b) 2019 年 8 月 31 日港鐵太子站事件(50%);以及

(c) 2019 年 10 月 1 日向一名示威者發射實彈(38%)。是次審視工作所涵蓋的事實

一般觀察所得

16.29 是次審視工作旨在為過去數月發生的示威活動及警方相應的行動提供宏觀場景。此審視並不處理個別投訴或個別警務人員的行為。投訴將先由投訴警察課處理。涉及個別人員的個案會按照適切法律程序或內部程序處理。詳情載於以下第 16.35 至 16.38 段。

開槍事件

16.30 2019 年 10 月 1 日及其他開槍事件已在《第四章》(第 4.281 段) 及《第六章》(第 6.25 至 6.33 段)討論。在所有 12 宗開槍事件中, 警務人員都在行動中「落單」,有受致命襲擊的風險或被奪去佩槍的危險。警方的指引容許他們在此等情況下使用槍械,但每宗個案均有標準匯報及調查程序予以跟進。警方表示, 上述開槍事件均經由管理層作出檢視, 證實並無違規,亦未有接獲關於使用槍械的須匯報投訴。

具體事件

16.31 分析個別事件的每個章節, 均以監警會基於個案事實的觀察所得作結。審視過程已逐一詳細研究每宗事件。要全面了解,應細閱有關篇章。若干較為重要的觀察所得扼述如下:

(a) 2019 年 6 月 9 日:立法會大樓外的衝突

這是首宗示威者與警方發生大型衝突事件。有關衝突主要涉及推撞,相比其後事件相對溫和。事件中警方並無積極主動使用武力, 只是應對暴力示威者作出的暴力行為。

投訴警察課共接獲 23 宗須匯報投訴及 5 宗須知會投訴。

(b) 2019 年 6 月 12 日:中信大廈事件

由於示威者進入中信大廈擬躲避及散去,故事件引起不少公眾關注。由於涉及此事件的司法覆核程序仍在進行,因此, 監警會不會裁定警方採取的行動是否恰當。

監警會的審視結果顯示, 警方雖然有施放催淚煙,亦同時架設封鎖線,疏導示威者經添美道向夏慤道疏散。然而,當時現場則聽到在中信大廈入口附近由揚聲器多次發出廣播,提示現場人士前往大台取水、口罩及鹽水,以及進入中信大廈躲避( 根據監警會所得資料,現場唯一的公共廣播系統,就是民間人權陣線當日主辦公眾集會所使用的系統)。

就 6 月 12 日事件共接獲 27 宗須匯報投訴及 33 宗須知會投訴。

(c) 2019 年 7 月 1 日:大肆破壞立法會綜合大樓

警方當日在立法會大樓內佈防的策略並不奏效,未能確保大樓完好,並引致內部及設施嚴重受損。假如警方有採取防禦措施,包圍及保護立法會大樓,例如架設較堅固的圍欄,或許能夠避免示威者闖入及大肆破壞。此外,警方亦可免於被指控採取「空城計」,令示威者可大肆破壞,從而扭轉民意。就此指控, 有人或會質疑,警方刻意不執行其「踏浪者行動」相關指令列明的目標(即保護立法會大樓) 以換取無法確定的民意轉向, 又有何得益?

值得注意的是,至今尚未有接獲關於上述指控的須匯報投訴, 作出這項指控的人士亦未有任何舉證。

(d) 2019 年 7 月 21 日:元朗事件

這事件引來大量投訴,已接獲的須匯報投訴有53宗及須知會投訴有19宗。

事件亦引起廣泛公眾討論及在網上充滿惡意的仇警訊息。

監警會發現警方在應對事件的部署及行動上確實有不足之處, 正因如此,引發警黑勾結的指控。源自網上的指責迅速蔓延, 而稱警察為「黑警」的仇警言論亦開始成為潮流。須知網上瘋傳的譴責, 從未有任何證據支持。嚴重的指控必須要有信服力的證據,但儘管會方作了最大努力在公開平台搜索證據, 卻遍尋不果。處長已在記者會上公開聲明,警黑勾結的指控毫無依據。事實上,警方採取了一連串跟勾結恰好相反的行動,拘捕在7 月21 日晚襲擊黑衣人的多名嫌疑人物。顯而易見,在網上標籤整個警隊為「黑警」的仇恨言論,並無依據。

這一宗可以說是對民意有深遠影響的事件,在《第十章》有詳細說明。

(e) 2019 年 8 月 11 日:葵芳及太古站事件

警方應檢討使用催淚彈的政策,尤其當需要向港鐵站內發射, 又或目標是既不完全密封,也不完全開放的地方。就相關事件, 在港鐵宣佈清場的一刻,葵芳港鐵站只是半封閉,而幾乎所有示威者都戴上防毒面具。當時使用催淚彈, 確實能夠驅散不願離開車站的暴力示威者, 從而避免肢體對抗及可能引致的傷亡。

在太古站事件當中,胡椒彈不應瞄準或射向示威者肩膊以上。因此, 會方已作出相關建議。監警會亦注意到示威者利用港鐵線路,動員到不同地方, 甚至採取城市遊擊戰術,以逃避追捕。事件令警方必須檢討及制定更清晰的執法指引,適用於不同的操作場合及室內公眾地方,如港鐵站等。

有關葵芳及太古站的事件,共接到四宗須匯報投訴及五宗須知會投訴。

(f) 2019 年 8 月 31 日:太子站事件

關於是次事件,已接獲1宗須匯報投訴及8宗須知會投訴。

正如元朗事件一樣,太子站事件被公眾廣泛討論及引發針對警方的仇恨言論。

由於媒體廣泛傳播, 警方在港鐵車廂內對乘客使用武力一幕, 已成為公眾眼中一個非常熟悉的畫面。但是這段被經常重播的錄影, 卻並不反映全部的事實。另一方面,新聞片段清晰顯示, 確實有示威者更換衣服扮成普通乘客。

為防止示威者逃脫,警方必須關閉車站,行動中多人被捕,並有部分人士受傷。救護人員在抵達後14至16分鐘獲准進入。

在這樣大型的事件中,警方及消防處明顯需要更好的溝通,雖然無人提出任何證據,其後有關受傷人數的報告卻惹來一場警方殺人的指控。

汲取教訓

16.32 警方應該從事件汲取教訓,檢討其維護法治與公眾秩序的角色、並改善處理示威活動的策略。在這方面,監警會的觀察已經詳列於相關的章節。會方透過這些觀察,共作出 52 項改善建議,協助處長檢討其戰術及策略。有關建議的總結請參閱本章節的附件。

16.33 閱讀和理解各項建議的內容, 必須同時參考相關章節的背景資料和上文下理, 在如何改善管理大型公眾活動的問題上, 必須聚焦下列議題:

(a) 風險評估

處理大型公眾活動的三管齊下理念

監警會注意到處長三管齊下的理念:

(i) 及早防範;

(ii) 及早管控;以及

(iii) 及早介入(在管理大型公眾活動上)。

貫徹理念的有效運用,警方必須制定嶄新策略方向,並在資源及科技上作充足裝備, 才可以應對類似城市遊擊戰所帶來的挑戰和攻擊。這些攻擊有先進科技支援, 而且非常暴力並肆意破壞,近乎恐怖主義。

社區生活受到暴力威脅的風險評估

為達至執法目的,監警會了解到處長已採納以風險為本的方針。基於過去幾個月的經驗,警隊(以至整個政府)必須深入分析, 這類型示威活動在破壞社區生活方面, 所帶來的潛在風險。只有具備準確的評估,才能給予社區預先警示及安排適當的保護。唯有這樣,公眾才會感到安心, 從而信任警方。

(b) 檢討武力使用指引及人員培訓

檢討指引以涵蓋不同場景

使用武力的廣泛指引大致上與國際標準相當一致, 但仍有改善空間, 特別是當警方遇到暴力 ,甚至生命安全受到潛在威脅的情況, 引入不同場景例子作參考, 配合相關法律意見, 會更能幫助前線人員,這些建議在《第六章》有詳細的說明。

使用催淚彈

審視工作特別強調過去數月催淚彈被廣泛使用。在《第六章》, 監警會倡議成立一個由醫療及科學專家組成的委員會,向警方提供建議。目的為確保現今及將來,在香港街道上使用的催淚彈及胡椒噴霧,不會超出可接受的毒理水平。由於香港環境狹窄,人煙稠密,監警會在《第十一章》建議警方加強對使用催淚彈的規範及指引。

需要檢討處理公眾活動的培訓及認證

處理公眾活動方面必須作出檢討, 以使各級的指揮更加清晰。在內部培訓方面,需要制定訓練目標及定期的資格認證,並確保各級人員(包括員佐級及指揮官級別)在處理公眾活動的專業能力,達到指定要求。就此需要檢討培訓課程。

培訓檢討應包括更好地利用及發布情報,實時監察大型公眾活動,並及時行動以防止事件升溫

培訓的檢討應該參考不同事件對警方形象的負面影響,尤以元朗事件為例,如果能及早跟進網上情報和實時監察, 將可以在2019 年7 月21日下午及時介入白衣人的集結,作出驅散及監控, 從而避免其後在港鐵站的打鬥。

維持警隊的專業

從《第十五章》警務人員意見調查的總結,監警會留意到, 雖然面對工作壓力及自身與家庭成員被起底的威脅, 警隊各成員依然堅持自我價值的肯定及良好的專業意識。這次意見調查相信有助處長優化培訓政策,以及提升對各級人員的支援。令人鼓舞的是, 幾乎所有警務人員都有共同意識,一方面要容許和平示威的進行,另一方面, 在必要時也要及時介入,予以限制。這正是穩固的基點,從而改進警方使用武力的指引和培訓。

需要與行動夥伴有更佳的協調

與其他機構有效協調, 也是培訓方面的一個主要範疇, 尤其在大型公眾活動中與消防處的緊密配合。

(c) 需要更佳的科技能力

需要認識互聯網的力量

在《第四章》已清楚說明,科技在號召及推動示威活動、左右意見形成與推廣方面影響力巨大(見《第四章》附件 3)。 值得注意的是,至少有一個應用程式,可以通知示威者警方實時的調配。

需要檢討利用互聯網作情報分析及實時行動

面對示威者快速及靈活地運用科技,警方的監察確實落後於人, 因而錯過不少防止示威活動的機會, 例如, 如果警方能夠在網上進行實時監察, 便應得悉在當日下午警方對元朗街頭白衣人集結的不作為,已迅速成為網上被批評的目標。如果警方能夠對白衣人作出及時驅散行動, 或嚴密監控其活動, 相信其後的打鬥便可以避免。

(d) 需要適時及有效的溝通

互聯網傳播思想的力量

互聯網不僅被用作號召示威及追蹤警方部署的工具,也成為鼓動武力及散播仇警的平台,在審視每個特定事件當中,這一點顯而易見。

警隊需籌劃傳訊策略以應對多變的環境並充分利用社區溝通渠

以元朗事件為例,如果能及早作出有效的溝通,警方將可以先行遏止仇警言論,或至少可以減低其數量及淡化其激烈程度。

除現時警察公共關係科使用的方法和渠道外, 警方需要增添一個能夠充分利用互聯網的溝通平台。警方亦應發掘不同的社區網絡, 以配合迅速及有效的訊息傳播,例如業主立案法團、互助委員會、物業管理公司和電訊營辦商等。當市民響應網上呼籲進行示威活動, 而情況又需要施放催淚彈時,警方可以透過適當平台, 向可能受影響的人士提早發出預警。

(e) 與電子及紙媒合作

監警會注意到傳媒是對警方作出投訴的最大群組,部分記者在過去數個月冒著危險進行採訪報道。當警方處理暴力示威場面時,記者有時會站於警方封鎖線的前方,因此可能造成警方執法的障礙。警方在執勤期間,曾經發現有一些偽冒記者證的個案。監警會建議警方應聯同傳媒機構的代表, 合作制訂在採訪大型公眾活動時的工作守則。傳媒需要接受示威活動有一定的危險性,而公眾依賴傳媒提供平衡客觀的新聞報道。警方亦須理解,市民有權知道現場情況,而傳媒確有責任報道。

(f) 合適的系統設施

審視工作中發現在2019 年7 月21 日晚上, 999 報案中心不勝負荷、因而癱瘓。類似情況極有可能再次發生。此外,新屋嶺扣留中心亦缺乏設施,不適合扣留大量被捕人士。兩個事例同時指出,要達到預期目的,必須要有合適的系統設施。

(g) 法律諮詢組

監警會相信, 處長需要一應俱全的內部法律諮詢服務及支援。此舉有助加快各類指引的檢討,並從法律觀點對政策、程序及做法作審核及驗證。許多其他地區的警隊都設有類似的編制。至於檢控工作則繼續屬於律政司的範疇。

(h) 維持公眾信任

透過由獨立學者進行的意見調查,《第十五章》總結在過往數個月示威者及公眾對警方的觀感。這些觀感總是受到媒體訊息及互聯網的影響,當然亦會隨著時間而改變。對於警方而言, 恢復及重建公眾信心至為重要。監警會提出的建議有助警方這方面的改善。

與私營機構的夥伴關係

16.34 公私營合作在基建工程非常普遍, 值得探索如何將類似方式引用到社區安全及保護上。警方應該與相關機構制定保障社會生命及財產的公私營合作協議。

投訴制度

16.35 根據法律,警務人員使用法律及指引容許以外的任何武力均屬個人責任。投訴制度的設計是讓公眾能透過警察投訴課, 向處長舉報任何違規或違紀的行為,  而監警會的法定職能是監察和審視須匯報投訴的調查。任何警務人員一經被判違規,均要面對紀律或司法聆訊。

16.36 此審視工作並不處理個別警務人員的違法責任或在個別事件中的疏於監督,此等問題需要交由投訴機制及警隊的管理系統處理。

16.37 《第五章》載有截至二月底所接獲的投訴。審視工作所收集的資料有助提供一個宏觀角度以監察及審視投訴警察課的調查。截至二月底, 投訴警察課共接獲 542 宗須匯報投訴及 1 099 宗須知會投訴。監警會法定職能是監察和審視須匯報投訴,而須知會投訴雖然由第三方(即沒有受直接影響的人士)提出, 投訴警察課都會予以跟進, 以提升警隊的服務質素和內部監管。

16.38 在 542 宗須匯報投訴當中、有 96 宗指控警務人員「毆打」;其中83 宗由被捕人士自己作出,四宗來自記者,而其餘九宗來自其他人士。由被捕人士自己作出之投訴已被列為「有案在審理中」, 因為被捕者最終會面臨法庭審判, 而投訴有關的事實亦有可能成為審訊時的證供。這些案件現時正處於法庭審判程序的起訴階段。待司法程序完結後, 監警會會索取每宗案件的審判報告, 以履行其監察的職能。無論如何,監警會會跟進每一宗須匯報投訴, 確保有關投訴的所有事實得到準確的匯報, 並安排觀察員出席投訴人與警務人員的會面,以及觀察在相關現場收集證據的工作。

處長的督導權力

16.39 過去數個月的事件都被相片及錄影鉅細無遺地記錄下來,實屬史無前例。從可靠的錄影片段或其他來源, 若發現有證據顯示警務人員使用武力超出可容許的尺度,縱然沒有投訴,相信處長亦會秉公辦理。

16.40 在超過 175 年的歷史當中, 警隊的管理不斷完善。監警會有信心處長會清楚警隊未來面對的挑戰,並希望藉此審視報告的建議協助處長應對未來的挑戰。

報告範圍及局限

16.41 此審視報告並不處理個別投訴或警務人員。但透過多方面取得的事實,可以將對峙場面的主要參與者,包括: 大部分穿著黑衣的示威者、其他白衣人及警方,他們的行為與策略變得清晰。

16.42 在審視工作過程中,監警會得到廣大市民的鼎力支持, 透過回應呼籲或接受特別邀請, 提供了大量資料。有公眾評論指出, 假如監警會能夠直接蒐證, 相信可以做得更多。這些日後公眾可作討論,但目前而言, 監警會只能在監警會條例範圍內工作。

16.43 縱使有局限, 此報告仍提供一個宏觀角度, 讓監警會審視須匯報投訴及向處長作出改善建議。此外, 會方亦希望審視的結果有助政府考慮未來路向。

致謝

16.44 監警會感謝國際專家小組(「專家組」)成員在初期研究時提出的建議及指導。專家組提供有用的相關學術文獻予專案組在進行審視工作時參考。專家組主席 Sir Denis 曾在警界身居要職,並撰寫多份關於警務工作的研究報告, 他慷慨地與監警會分享經驗。監警會感激專家組的支持及貢獻,但必須強調, 專家組純粹擔任諮詢角色。這份審視報告由監警會全權負責。

16.45 監警會感謝處長及其同袍提供的資料和回應。其他機構如消防處、醫院管理局及港鐵公司也在法例容許的範圍內提供資料。監警會感謝他們的協助。

16.46 是次審視工作是秘書處在監警會歷來面對最艱鉅的工作之一。全賴秘書處各成員的努力不懈, 才能在相對短時間內完成這份詳細的報告。監警會衷心感謝他們的貢獻。

觀察總結

16.47 示威活動在過去十個月已經變質,由最初的和平遊行及公眾集會演變為激進的街頭暴力示威,導致公眾及個人財產的受損,交通網絡中斷、與及持不同政見人士受到嚴重傷害( 包括一宗死亡個案)。最近搜獲的步槍,手槍及彈藥, 和製造炸彈的材料,似乎意味著香港社會正被扯向一個恐怖主義的年代。警隊的職責是保持社會安寧及維護法紀。當執勤時面對暴力行為,警方有時必須使用武力應對。希望是次審視報告讓大眾更加明白,在暴力面前警方扮演的角色及在法律上需要肩負的責任。

16.48 顯然,過去十個月暴力伴隨的示威活動已經將香港經濟推向險境。2019 冠狀病毒病疫情更令經濟雪上加霜。警隊形象失去榮光,同時香港亦失去一個得來不易的美譽, 不再是為人稱頌的安全城市。更令人痛心的, 是暴力造成的精神創傷,尤其在年輕人的內心烙印。然而,香港人憑著堅毅不屈及迎難而上的精神, 曾經克服無數困難。隨著冠狀病毒病疫情的爆發,在暴力歲月中明顯缺乏的仁愛關懷及社區合作亦再復出現。香港社會畢竟依然充滿愛心與關懷,只要大家同心協力, 必定可以締造一個更光明、更美好的將來。

以上資料來源:監警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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