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言
7.1 本章旨在審視 2019 年 6 月 9 日星期日發生的事件,當日首次有大規模遊行反對《逃犯條例》修訂草案。當晚,示威者與警方在立法會綜合大樓外首次發生衝突。6 月 9 日事件衍生了 23 宗須匯報投訴及五宗須知會投訴(詳情請參閱第 7.17 段)。投訴警察課正在調查這些投訴個案,監警會亦會就每一宗須匯報投訴個案,安排觀察員出席投訴警察課的會面及觀察搜證工作。本章旨在讓監警會釐清當日引起投訴的事件事實以及事發背景,以便監警會能夠更好地履行《監警會條例》第 8(1)(a) 條的職能,監察和覆檢投訴警察課對個別投訴的調查,同時藉此機會根據《監警會條例》第 8(1)(c) 條向警務處處長( 處長) 作出建議, 以助警方在未來行動中避免衍生投訴。
7.2 6 月 9 日事件後,6 月 12 日立法會綜合大樓外再次發生衝突, 7 月 1 日更有示威者衝擊立法會綜合大樓。6 月 9 日、6 月 12 日和 7 月1 日在立法會綜合大樓發生的事件,標誌著連串《逃犯條例》修訂草案示威的開端, 和平大型公眾活動往往穿插多場暴力衝突。
7.3 在 6 月 9 日之前,民陣曾於 3 月 31 日星期日1及 4 月 28 日星期日2發起公眾遊行反對《逃犯條例》修訂草案。兩次遊行都和平有序, 惟參與人數不及往後的遊行。據民陣公布,3 月 31 日和 4 月 28 日的遊行分別有 12 000 和 130 000 人參與。由 4 月中至 5 月中,立法會經過四次會議,仍然無法成立法案委員會審議《逃犯條例》修訂草案。保安局局長李家超遂於 5 月 20 日宣布,特區政府決定繞過法案委員會的審議階段3,並在 6 月 12 日把《逃犯條例》修訂草案直接提交立法會大會進行二讀辯論。在政府決定這項有別於常規4的情況下,民陣在 6 月9 日5發起第三次遊行,當日下午由維多利亞公園出發,遊行到政府總部一帶,並於當晚在遊行終點6舉行集會(請參閱圖像 7-1、地圖 7-1 及地圖 7-2)。
監警會截圖
監警會截圖
7.4 據警方表示,在 6 月 9 日前夕,有人在網上呼籲市民於當天的大型公眾活動投擲水樽、磚頭、石頭和汽油彈。兩個政治團體香港獨立聯盟和學生動源在 Facebook 發布訊息,指6 月 9 日遊行之後將有重要消息宣布,呼籲支持者留守政府總部一帶。這兩個團體均是由年輕人在 2014 年「佔領事件」後成立,旨在爭取香港政制改革。
7.5 警方留意到網上流傳的訊息,由於預料立法會一帶可能出現暴力反抗, 遂於 5 月 8 日制訂名為「踏浪者行動」的應變計劃,以保護政府總部一帶的地方,包括立法會綜合大樓。警方行動的目標是保護整個政府總部範圍,確保立法會議員和政府官員可以安全進出,杜絕有人擅自闖入該兩幢大樓,或以暴力或非法手段阻礙大樓運作。警方管理層指出,警方的一貫執法理念是「及早防犯,及早管控,及早介入」。
7.6 位處中環海濱長廊的政府建築物群組由政府總部、立法會綜合大樓及添馬公園組成。建築群的南面是夏慤道,是連接港島北的東西區的主要幹道,東行方向連接告士打道;建築群的北面是龍和道,是夏慤道的替代道路;建築群的東面設有迴旋處通往三個出口:北至立法會道,南至添美道,東至龍匯道往灣仔方向;建築群的西面是添華道。這些道路及添馬公園提供大量公共空間,可容納大批民眾,亦增加警方驅散行動的難度。
7.7 在 6 月 9 日,警方最初採用三層級別的指揮架構:即是警察總部指揮及控制中心為警察總部的最高指揮中心,而第二層指揮架構為警察總區,負責向第三層的現場前線指揮中心發出指令。午夜後示威者堵塞龍和道,與警方爆發衝突,指揮架構由三層改為兩層級別,警察總部指揮及控制中心直接向前線指揮中心發出指令。當日,警方部署了 3 197 名警務人員,其中 2 083 名警務人員負責處理遊行,636 名警務人員則在遊行終點立法會外的集會地點駐守和戒備,另外亦有 852 名警務人員作後備支援,以應付當天可能出現的突發情況。7
7.8 警方向當日的公眾遊行及集會發出「不反對通知書」,有效時間至當晚 11 時 59 分。公眾遊行原定下午 3 時由維多利亞公園起步,但由於參與人數眾多,遊行隊伍提早在下午 2 時 22 分起步。民陣估算逾100 萬人參加遊行,警方則估算最高峰時有 24 萬人。遊行大致和平有序, 至下午 4 時 30 分,由於人數眾多,警方需要開放軒尼詩道東行線疏導人潮。如上文所述,民陣、香港眾志8、學生動源和香港獨立聯盟呼籲遊行人士在遊行結束後留守政府總部一帶,預演包圍立法會綜合大樓,有數以百計遊行人士響應參與,亦有數百名人士在夏慤道海富中心外聚集。
7.9 特區政府在晚上 11 時 09 分發出新聞公報,指知悉遊行人數眾多,同時宣布《逃犯條例》修訂草案將於 6 月 12 日在立法會恢復二讀辯論。新聞公報發出後,立法會綜合大樓一帶氣氛隨即轉趨緊張,示威越趨激烈。到接近午夜時分,數以百計暴力示威者在立法會示威區衝擊警方防線,並向警務人員投擲鐵枝、鐵馬、水樽及其他硬物,警務人員則以警棍、胡椒泡劑及催淚水劑(胡椒水劑)阻止他們衝擊。警方其後部署更多警務人員採取驅散行動。部分示威者逃到添美道、龍匯道及龍和道,並堵塞該處路面,亦有部分示威者佔據告士打道。大約凌晨 2 時 50 分, 警方在舊灣仔警署外包圍 358 名示威者, 在搜查及登記他們的身份證後,允許他們離開,驅散行動至此結束(有關示威者被驅散的主要路線請參閱地圖 7-3)。
監警會截圖
7.10 當日大型公眾活動的時序請參閱本章節的附件。
7.11 6 月 9 日衝突當中,示威者所使用的暴力與往後的衝突事件相比,暴力程度較低,示威者和警務人員在 6 月 9 日穿著或使用的裝備亦相對輕便。新聞影片顯示衝突畫面中只有約半數示威者戴上口罩,亦只有少數人身穿黑衣、戴上護目鏡和頭盔。部署在封鎖線範圍的警務人員穿著常規制服,其後到場增援的警務人員亦沒有配備全套防暴裝備。
7.12 6 月 9 日當天共有八名警務人員受傷,當中一人眼部嚴重受傷, 醫院管理局在多間醫院接收與 6 月 9 日事件相關的傷者共 72 人。
7.13 截至 2020 年 2 月 29 日,警方拘捕 33 名涉及 6 月 9 日事件的人士( 31 男 2 女),當中部分人士涉嫌「非法集結」、「襲擊警務人員」、
「阻礙警務人員執行職務」、「管有危險品」以及「藏有攻擊性武器」,
15 人被落案起訴, 其中一人被判「 襲擊警務人員」罪, 14 人候審, 13人仍在接受警方調查, 5 人獲釋。
7.14 6 月 9 日的事件引起公眾關注以下議題:
(a) 警方開放軒尼詩道東行線予遊行人士的處理手法; 9
(b) 警方驅散示威者的武力使用;以及
(c) 警方應對記者的手法。
資料來源
7.15 為了釐清 6 月 9 日發生的事件,監警會仔細審視過以下資料:
(a) 警方提供的相關文件,內容有關警方的部署及行動記錄、事前收到的情報、警方使用的武器、事發當日的受傷情況以及拘捕行動。
(b) 警方提供關於「踏浪者行動」的行動指令。
(c) 與警方會面時取得的資料。
(d) 警方在 6 月 9 日行動期間拍攝的片段,當中共有 33 條總長 6 小時 38 分鐘的錄影片段。
(e) 各電視台、報章及傳媒機構的新聞報道及錄影片段,當中共有
171 篇新聞報道10及 53 段總長 48 小時的新聞影片。
(f) 由公眾人士應會方呼籲所提供的照片和錄影片段。
(g) 政府新聞處網頁( news.gov.hk 和 info.gov.hk )、 警務處網頁( police.gov.hk )以及立法會網頁( legco.gov.hk )有關 6 月 9 日衝突的新聞公報。
(h) 醫院管理局提供與 6 月 9 日事件相關的求診人數資料。
事件
7.16 6 月 9 日的事件可分為兩階段,第一階段是下午 2 時 22 分至晚上 10 時 30 分的遊行,第二階段是遊行結束後, 即晚上 10 時 30 分至翌日凌晨 3 時發生的事件,包括午夜的衝突。
第一階段 — 下午 2 時 22 分至晚上 10 時 30 分的遊行
下午 2 時 22 分遊行起步
遊行原定下午 3 時起步,由維多利亞公園遊行到政府總部外的添美道和立法會道(遊行路線請參閱地圖 7-2)(資料來源: 香港警務處)。由於在原定起步時間前,遊行人士已擠滿了維多利亞公園, 民陣於是提早在下午 2 時 22 分起步。遊行隊伍的隊頭在下午 3 時53 分抵達政府總部後,民陣呼籲遊行人士留守參與集會(資料來源: 香港警務處、傳媒報道及新聞直播影片)。
下午 4 時 30 分開放軒尼詩道東行線
參與遊行人數眾多, 民陣估算有 103萬人,警方則估算最高峰時有 24 萬人(資料來源:香港警務處、傳媒報道及新聞直播影片)。遊行期間, 人潮擠滿軒尼詩道和堅拿道交界(請參閱圖片 7-1),遊行人士要求警方開放軒尼詩道東行線。下午 4 時 02 分,部分遊行人士試圖越過警方防線佔用軒尼詩道東行線(資料來源:傳媒報道及新聞直播影片),警務人員舉起紅旗警告遊行人士「停止衝擊,否則使用武力」(請參閱圖片 7-2)(資料來源: 香港警務處、傳媒報道及新聞直播影片),但遊行人士仍然繼續要求警方開放更多行車線疏導人潮(資料來源: 傳媒報道及新聞直播影片)。
監警會截圖
下午 4 時 30 分,數名遊行人士突破警方防線,人潮隨即湧出軒尼詩道東行線(請參閱圖片 7-3),警方其後開放軒尼詩道東行線(資料來源: 傳媒報道及新聞直播影片)。
監警會截圖
晚上 7 時 25 分警方使用胡椒泡劑
警方開放軒尼詩道東行線後,遊行隊伍繼續順利前進。不過,到晚上 7 時 25 分,在金鐘有六名遊行人士衝出海富中心對開的夏慤道,並嘗試用鐵馬堵塞西行線(資料來源: 香港警務處及傳媒報道)。在場警務人員制伏其中一人(請參閱圖片 7-4),隨即約 10 人從遊行隊伍衝出來,從警方手上把該名人士拉走,一名警務人員向他們施放胡椒泡劑,涉事群眾其後逃去(請參閱圖片 7-5)(資料來源:傳媒報道)。
監警會截圖
晚上 10 時 30 分遊行結束
晚上 10 時 30 分,民陣宣布遊行結束,有 103 萬人參與。香港眾志、香港獨立聯盟及學生動源的成員從晚上 8 時 20 分開始呼籲遊行人士留守立法會綜合大樓( 資料來源:香港警務處及傳媒報道)。
第二階段 - 遊行結束後爆發衝突
數以百計遊行人士在立法會綜合大樓外以及夏慤道聚集
遊行在晚上 10 時 30 分結束後,數以百計的遊行人士聚集在立法會外及海富中心對開的夏慤道,堵塞夏慤道西行線。晚上 11 時 40 分,警務人員嘗試築起防線,並用擴音器呼籲海富中心外的數百名滯留人士離開,但他們沒有遵循警方的呼籲離開。警方與他們持續對峙, 直至凌晨 1 時當大部分遊行人士已經離開,警務人員把餘下的人士驅趕回行人路( 資料來源: 傳媒報道及新聞直播影片)。
晚上 10 時 47 分,學生動源和香港獨立聯盟成員宣布留守添美道直至 6 月 12 日( 資料來源: 香港警務處、傳媒報道及新聞直播影片), 並表明若特區政府拒絕撤回《逃犯條例》修訂草案, 示威行動將會升級( 資料來源: 傳媒報道及新聞直播影片)。
晚上 11 時 09 分,特區政府發表聲明,指留意到遊行人數眾多, 並宣布《逃犯條例》修訂草案將於 6 月 12 日在立法會恢復二讀辯論(資料來源:政府新聞處)。
凌晨零時 01 分爆發衝突
6 月 10 日凌晨零時 01 分,數百名示威者開始在立法會綜合大樓示威區(「圓鼓底」範圍) 衝擊警方防線( 資料來源: 香港警務處、傳媒報道及新聞直播影片)。根據立法會秘書處在 2018 年 11 月 27 日發出的指引,指定示威區每日上午 7 時至晚上 11 時開放予公眾進行請願或示威活動( 資料來源: 立法會秘書處網頁)。示威者在凌晨零時 01 分開始衝擊警方防線,當時已過了指定示威區的開放時間。警方舉起紅旗警告示威者「停止衝擊,否則使用武力」, 部分暴力示威者用鐵馬推向警方防線,並向警務人員投擲雜物,現場情況轉趨緊張(請參閱圖片 7-6)。有示威者拆除路邊欄杆的鐵枝,或利用街上的大型物件,例如垃圾桶或雪糕筒,與警務人員衝突。警務人員使用警棍及施放胡椒泡劑(請參閱圖片 7-6 及圖片 7-7),以守衛警方防線,部分示威者走到添美道和龍匯道(資料來源:香港警務處、傳媒報道及新聞直播影片)。
監警會截圖
凌晨零時 15 分,一名警務人員遭部分暴力示威者襲擊,眼部受傷, 其後更遭一枝從鐵馬拆出來的鐵枝擊中,其他警務人員隨即把傷者帶進立法會綜合大樓內(請參閱圖片 7-8)。此時,部分示威者在添美道取走鐵馬堵塞龍和道。凌晨零時 26 分左右,龍和道和龍匯路有大約 200 名示威者聚集(資料來源:香港警務處、傳媒報道及新聞直播影片)。
監警會截圖
大約同一時間,七支衝鋒隊小隊,加上特別戰術小隊的支援,抵達立法會綜合大樓增援( 資料來源:香港警務處、傳媒報道及新聞直播影片)。
凌晨 1 時,有更多示威者在龍和道用鐵馬、大型垃圾桶和其他雜物堵塞路面及隧道。凌晨 1 時 32 分, 大約 550 名防暴警務人員到場,把示威者從立法會道向西面的添馬公園及龍和道驅散,以及沿添美道及夏慤道向東面驅散。警方目睹部分示威者手持滅火筒,亦有示威者在政府總部一帶行人路掘磚頭。新聞影片拍攝到部分警務人員採取驅散行動期間,用盾牌推撞記者,並呼喝他們離開現場(請參閱圖片 7-9)(資料來源:香港警務處、傳媒報道及新聞直播影片)。
監警會截圖
凌晨 2 時 05 分,一批示威者被警方驅散到分域街一帶,他們沿告士打道東行線步行至灣仔,並用鐵馬、巴士站牌及垃圾桶堵塞告士打道(請參閱圖片 7-10)。另一批被警方驅散到添馬公園的示威者則向中環碼頭方向前行(資料來源:香港警務處、傳媒報道及新聞直播影片)。
監警會截圖
凌晨 2 時 19 分,警察機動部隊兩支小隊組成防線,驅散聚集在入境事務大樓對開告士打道的人群(請參閱圖片 7-11), 另外兩支小隊則驅散海富中心外的人群(資料來源:香港警務處、傳媒報道及新聞直播影片)。
監警會截圖
凌晨 2 時 50 分,警方在舊灣仔警署外包圍 358 名示威者(請參閱圖片 7-12 及圖片 7-13)。此時大部分示威者已經散去,警方亦重開告士打道(資料來源:香港警務處、傳媒報道及新聞直播影片)。
清晨 6 時,警方完成搜查該 358 名示威者,在登記他們的身份證後便放行(資料來源:香港警務處及傳媒報道)。
監警會截圖
投訴警方
7.17 截至 2020 年 2 月 29 日,警方在 2019 年 6 月 9 日的行動一共衍生 23 宗須匯報投訴及五宗須知會投訴,當中 23 宗須匯報投訴的性質如下:
兩宗投訴涉及市民指控警務人員不禮貌和使用粗言穢語。
八宗投訴涉及市民指控警務人員:
(a) 推撞、拉扯和拖行示威者;及
(b) 用警棍毆打示威者。
13 宗投訴涉及記者指控警務人員:
(a) 用盾牌和強光電筒阻礙記者拍照、攝錄和報道現場情況;
(b) 用盾牌推撞並不禮貌地驅趕記者;及
(c) 對記者使用警棍。
警方的回應
7.18 警方管理層就當日事件向監警會提出多項觀察,詳列如下:
警方 6 月 9 日前收集的情報
7.19 有網民呼籲民眾於大型公眾活動期間投擲水樽、磚頭、石頭和汽油彈。
7.20 香港獨立聯盟和學生動源在 Facebook 發布訊息,指遊行之後將有重要消息宣布,呼籲支持者留守。
行動計劃
「踏浪者行動」首個相關行動指令
7.21 由於《逃犯條例》修訂草案遭受強烈反對,並觸發連串大型公眾活動(大部分為和平遊行), 警方預料問題將會出現,遂於 2019 年5 月 8 日發出「踏浪者行動」的行動指令。
7.22 由於情報顯示部分示威者可能會以暴力阻礙政府總部運作,並阻止立法會議員和政府官員進出大樓,警方行動的目標是保護整個政府總部,確保立法會議員和政府官員安全進出而不受阻。
警方的應變部隊
7.23 2014 年「佔領事件」後,警方確立「應變部隊」的概念,以更妥善管理人手和拘捕行動所涉及的證據鏈。警方處理大型公眾活動時,會重新調配人手,設立應變部隊。現時警隊共有一支總部應變大隊及五支總區應變大隊,由約 3 000 名警務人員組成。
7.24 每支應變部隊有 500 名警務人員,由一名總警司指揮。總區應變大隊由以下部分組成: (1) 第一梯隊及第二梯隊前線警務人員,即已接受警察機動部隊訓練的軍裝警務人員,以處理激烈騷亂情況; (2)刑事調查隊,以處理拘捕和拍攝工作; 及(3) 負責支援及後勤工作的行政人員。
7.25 根據警方處理「佔領事件」的經驗,示威者在被捕時會激烈反抗,因此特別戰術小隊在 2015 年 4 月正式成立,目的是在涉及或預計涉及擾亂公安的事件(如嚴重或長期非法佔領或堵塞道路、嚴重威脅公眾安全、對警方作出暴力行為)提供戰術能力,快速採取拘捕行動。如情況需要,他們將被部署為警察機動部隊提供增援。
警方於 6 月 9 日事件的部署
7.26 警方一共部署 3 197 名警務人員處理 6 月 9 日清晨 5 時至 6 月10 日清晨 5 時發生的事件。
警方對 6 月 9 日事件的處理
7.27 6 月 9 日的大型公眾活動獲發「不反對通知書」,活動原定下午2 時 30 分在銅鑼灣維多利亞公園開始,至晚上 11 時 59 分於中環添美道結束。主辦單位原先估計參與人數為 5 000 人,警方記錄最高峰時有24 萬人(而民陣聲稱參與人數為 103 萬)。
7.28 當日的公眾集會及遊行大致和平進行,但部分示威者在主辦單位宣布遊行完結後轉趨暴力。遊行於晚上 10 時結束後,數百名激進示威者拒絕離開立法會綜合大樓。他們衝擊警方防線,並在路上擺放雜物,嘗試堵塞及佔據附近主要道路,其後立法會道、添美道及龍匯道亦被非法佔據。
7.29 激進示威者隨後拆除立法會綜合大樓指定公眾集會區的鐵馬, 用以衝擊大樓及警方防線。他們之後再將暴力升級,向警務人員投擲鐵枝、鐵馬及水樽。
7.30 在多次警告無效後,更多警務人員被部署前往立法會綜合大樓增援, 並展開清場行動,驅散示威者。凌晨 2 時 53 分,大部分示威者從告士打道被驅散,情況大致回復正常。
武力的使用
7.31 6 月 9 日事件中,警方使用了警棍、胡椒泡劑及催淚水劑驅散示威者。
對傳媒的手法
7.32 6 月 9 日, 42 名警察傳媒聯絡隊人員被部署到港島區協助傳媒聯繫工作。
7.33 警方在《逃犯條例》修訂草案引發的大型公眾活動中,在應對傳媒方面遇到困難。大量記者在行動現場阻礙警方有效執行職務,部分記者刻意站在警方防線前,與警方保持零距離,分隔示威者和警方。他們站在兩者中間,令警方行動的成效降低,對警方執行職務造成嚴重困難, 現場部署的警察傳媒聯絡隊人員亦無法時刻完全管理大批記者及傳媒。
7.34 新聞及傳媒工作者身份的真確性亦受到關注。現時並無任何組織負責傳媒機構登記,以核實他們的身份。警方相信與他們保持零距離的「假傳媒」是示威者採取的策略,以故意阻礙或拖延警方行動。此外,越來越多記者自稱「網媒」,其身份無法透過正式途徑核實,他們應否被視為「正式傳媒」值得商榷。
7.35 警方已盡量配合新聞傳媒的工作, 與傳媒互諒互讓。警察傳媒聯絡隊需負責核實現場傳媒身份的真確性。
監警會的觀察
7.36 就 6 月 9 日事件的發生經過, 監警會有以下觀察:
(a) 警方開放軒尼詩道東行線的處理手法;
(b) 警方驅散示威者期間所使用的武力;及
(c) 警方應對記者的手法。
開放軒尼詩道東行線予遊行人士
7.37 警方的策略要顧及和平大型公眾活動的權利,以便大型公眾活動順利進行, 這亦無可避免地為其他道路使用者帶來不便。每當遊行隊伍途經軒尼詩道(遊行一般都在維多利亞公園出發),並在灣仔、金鐘或中環作結,警方和活動主辦單位均會討論應否開放軒尼詩道東行線予遊行隊伍。
7.38 警方曾指出有多方面的考慮因素。第一, 如遊行隊伍佔用整條軒尼詩道,將會對附近交通造成影響。第二,須預留軒尼詩道東行線作緊急車輛通道用途。第三,灣仔消防局位於軒尼詩道與堅拿道交界,如遊行隊伍佔用軒尼詩道東行線,消防局的緊急服務將受到嚴重影響。監警會充分了解警方的憂慮。
7.39 另一方面,遊行主辦單位希望警方開放軒尼詩道東行線,以容納更多人參與遊行,假如遊行人數眾多,亦有助疏導人潮。而且,開放軒尼詩道東行線不僅可以縮短遊行時間,亦可以減低遊行期間發生意外的風險,例如發生人踩人的情況。監警會亦理解遊行主辦單位的立場。
7.40 至於應否開放東行線的問題,應視乎當時現場實際情況而定, 並需考慮多項因素,如遊行人數,隊伍前進的速度,以及潛在意外或突發事故所涉及的安全問題。當遊行人數較少而遊行速度正常時,應以警方的考慮為主。然而,當參加者眾多而且遊行速度緩慢,便必須以遊 行人士的安全為大前提。開放道路與否並無絕對答案,應由警方與主辦單位溝通並在衡量所有因素後作出判斷。
7.41 作為主辦單位,民陣原先估計 6 月 9 日的公眾集會約有 5 000 人參加。此數字顯然不足作為使用東行線的依據。即使維園聚集大量遊行人士,而主辦單位也較原定計劃提前 40 分鐘開始遊行,當時或許仍未有必要開放東行線。直至下午 4 時 02 分,軒尼詩道與堅拿道交界的遊行人數眾多,不少人已經湧出東行線,警方應該因應情況考慮開放東行線。但警方卻舉起紅旗警告遊行人士,此舉有可能對人群的心理及群眾互動產生負面影響,導致原本和平的遊行發生事故。警方最終於下午 4 時 30 分開放東行線。監警會注意到警方在事後已汲取教訓,以更靈活的方式考慮是否開放軒尼詩道東行線。事實上,警方在 6 月 16 日(星期日)和 7 月 1 日(星期一),分別早於下午 3 時正和下午 3 時 11 分便開放相關路段予遊行隊伍。
警方驅散示威者期間的武力使用
7.42 傳媒報道 6 月 9 日的遊行大致和平,部分新聞報道則譴責激進示威者午夜過後在立法會綜合大樓外以暴力衝擊警方防線11,有新聞錄影片段拍攝到部分示威者的暴力行為。在立法會綜合大樓外的衝突事件中,一名警務人員遭部分暴力示威者襲擊,導致其眼部嚴重受傷,隨後更被一枝相信是從鐵馬拆出來的鐵枝擊中。有新聞報道指警方從示威者身上搜出武器和可疑裝備,例如眼罩、口罩、索帶、剪刀、鎅刀及大量打火機。在立法會綜合大樓外的花槽亦發現長矛、電鋸和鎚12,顯示當晚的衝突乃部分暴力示威者預早計劃的。
7.43 然而,部分新聞報道批評警方使用過度武力驅散示威者,以及遊行後留守政府總部一帶的人士。有新聞錄影片段拍攝到部分警務人員制伏示威者或在地上拖行示威者13。警方提供的資料證實在 6 月 9 日的衝突中,警務人員曾經使用警棍、胡椒泡劑及催淚水劑驅散示威者。外界關注警方的武力使用是否合理、必要、以及武力程度是否與示威者構成的威脅相稱。
7.44 根據警方內部規管武力使用指引的原則,警務人員所使用的武力必須是為達到目的而須使用的最低程度武力; 在達到目的後,必須立即停止使用武力,而所使用的武力在當時情況下必須是合理的。警方使用的武力程度適當與否,須視乎目標人物的對抗程度、警務人員所判斷的威脅程度和人員本身的能力。為了有效控制對方,警務人員可以使用較目標人物的對抗行為高一個層次的武力。如情況許可,警務人員應向對方發出警告,說明使用武力的意圖,及將使用何種武力和武力程度。同時,在可行範圍內,應盡量在武力使用前讓對方有機會服從警方命令, 當目的達到後便須立即停止使用武力。
7.45 警方的武力使用指引允許警務人員如果面對「 頑強對抗」,即
「作出實質行動抗拒人員的控制,其行為可能引致他自己或其他人受傷」時,可使用胡椒泡劑和催淚水劑。警務人員如面對「暴力攻擊」, 即「肢體毆打引致或相當可能引致他人身體受傷」時,可使用警棍。警務人員應自行判斷何謂合理的武力程度,並需為所採取的行動負責。因此在現行法律制度下,武力使用屬警務人員的個人責任,他們須遵守法律和警隊的武力使用守則。
7.46 使用不必要或過度武力與否,需視乎個別事件的實際情況而定
,尤其視乎事件的起因、示威者的行動和警務人員的判斷。警方的做法是在每次行動部署後進行檢討,確保所有警務人員遵守相關指引和程序,並從中汲取教訓。因此,監警會預期警方將會檢討所有事件,以及若有充分理據時,將在處理大型公眾活動中未有遵循警隊指引及法例的警務人員按章處理。若警方發現任何警務人員違反法例及警隊指引,監警會以及公眾都期望警方採取必要行動起訴或懲處相關警務人員。在 2020 年 3 月 2 日及 7 日,處長公開透露,警方管理層已採取即時行動,訓斥 21 名在處理《逃犯條例》修訂草案相關的大型公眾活動時可能涉及不當行為的警務人員。處長進一步表明,這並不表示警方不會採取進一步的調查。相關事件衍生若干須匯報投訴,監警會將按現行機制處理這些投訴個案。
警方應對記者的手法
7.47 根據警方內部指引,警方處理傳媒的原則是要與傳媒建立長遠而具建設性的關係。警察公共關係科負責協調警方和傳媒兩者不同的工作需要,以減少誤會,避免雙方發生衝突。現場警務人員應盡量配合傳媒的工作,與傳媒互諒互讓,亦不應防礙傳媒的攝錄工作,警察公共關係科在處理大型公眾活動中的角色尤其重要。
7.48 警隊設有傳媒聯絡隊14,擔當警方與傳媒之間的橋樑,在不影響警方行動效率和部署的可行範圍內,便利雙方工作。警察傳媒聯絡隊的隊員來自不同警區,乃自願兼任有關職務。傳媒聯絡隊安排其成員到現場協助及配合傳媒工作,與傳媒溝通及處理傳媒有關的事件。警察傳媒聯絡隊可藉此為前線警務人員分擔傳媒聯絡的工作,讓前線警務人員可專注行動職務。
7.49 2019 年 6 月 9 日,警方部署 42 名警察傳媒聯絡隊人員到現場。截至 2020 年 2 月 29 日,當日的活動引致記者向警務人員作出 13 宗投訴,包括:
(a) 用盾牌和強光電筒阻礙記者拍照、攝錄和報道現場情況;
(b) 用盾牌推撞記者和不禮貌地驅趕記者;及
(c) 對記者使用警棍。
有新聞影片拍攝到部分投訴個案涉及的事件,有關投訴個案將按既定程序處理。
7.50 監警會明白警方與傳媒建立長遠且具建設性的關係十分重要, 並理解記者需竭盡所能報道現場情況。監警會同時關注記者採訪期間, 其人身安全可能會受到威脅,亦可能阻礙前線警務人員的行動。新聞自由固然重要,惟記者、遊行人士和警務人員的自身安全,以及維持治安同樣重要,各方面均須取得平衡。監警會留意到警察公共關係科並未就大型公眾活動制定採訪注意事項,以供記者參考。
監警會根據《監警會條例》第 8(1)(c) 條作出的建議
7.51 根據至今收集所得的資料,警方當天顯然並非一開始就主動使用武力。警方是在面對部份暴力示威者的暴力行為下,以武力作出回應。然而,警方管理層可從上述事件當中汲取教訓,以助日後實踐「及早防犯,及早管控,及早介入」的警務理念。上述事件證明和平 大型公眾活動有可能因激進分子的行為而演變成暴力襲擊,而 2019 年 6 月 9日的事件正是這場演變的開端。
7.52 就 6 月 9 日的事件衍生 13 宗由記者作出的投訴,清楚顯示警方與傳媒的溝通和協調有改善空間。
7.53 至於是否開放軒尼詩道東行線予遊行人士,當中並沒有絕對答案。監警會留意到警方已從 6 月 9 日的事件汲取教訓,並在 6 月 16 日及 7 月 1 日的遊行中採取更主動而靈活的處理手法。
7.54 監警會認為,警方管理層應從 6 月 9 日的事件中學習並檢討, 制訂可減少衝突的策略和戰術,以應對類似的情況。就此,會方建議警方管理層作出以下檢討:
(a) 檢討如何能有效確保警務人員在武力使用時嚴格遵守相關指引, 包括修訂培訓模式,以處理類似近期的情況。
(b) 檢討是否有需要與傳媒共同草擬一份工作守則,讓警務人員及記者在履行各自的職責之餘,亦可確保各方安全。有關工作守則應至少涵蓋以下範疇:
(i) 如何識別記者;
(ii) 鼓勵傳媒機構自發制定及定時更新記者名單;
(iii) 探討警方與傳媒之間保持安全距離的規定;以及
(iv) 推廣這份共同擬訂的工作守則。
(c) 在高級管理層面訂立程序, 監察及檢討遊行活動的現場情況,以便更主動地決定是否開放更多行車線予遊行隊伍。警方應檢討其點算遊行人數的方法,讓警方可以充分考慮遊行活動的發展及參與人數的變化,以協助其就開放哪條道路作出迅速決定。
7.55 上述建議應與監警會在報告《第六章: 警方處理公眾活動的武力使用》中作出的建議一併閱讀。
以上資料來源:監警會
序言
16.1 香港自 2019 年 6 月起,面對了當代最大的公共安全挑戰。按投訴類別或廣泛公眾關注, 是次審視工作涵蓋六個事件以及兩項議題。為提供該等事件及議題的背景及角度,監警會提供了概覽、一項關於警方使用武力指引的研究、兩項由獨立學者進行的調查研究: 其一關於警務人員的觀感,另一則為示威者及公眾人士的觀感。透過宏觀角度了解大型公眾活動及相關情況,將有助監警會有效履行《監警會條例》第 8 條的法定職能。
16.2 《第四章: 概覽-《逃犯條例》修訂草案引發的大型公眾活動》, 節錄了上訴法庭於 2020 年 4 月 9 日頒下的判詞,關乎一宗由 26 位現任及一位前任立法會議員就當局根據《緊急情況規例條例》訂立的《禁止蒙面規例》提出的司法覆核案件。法庭基於所取得而申請人並無爭議的證據, 綜述了由 2019 年 6 月至 10 月困擾著社會的暴力。判詞的首段值得在此覆述:
16.3 上述的 「危急情況」正是我們從 2019 年 6 月至 10 月的經歷。遺憾地,2019 年 10 月之後,暴力及破壞行為並無減退, 反而愈演愈烈。雖然在 2019 年 12 月有所緩和,但示威活動依然持續,直至 2019 年 12 月 冠狀病毒病疫情在港爆發。有關人士未有理會社交距離的法例規定及政府要求市民留家抗疫的勸告,幾乎每月都進行規模較小的示威活動,紀念元朗、太子站及將軍澳事件。
16.4 警方在元朗事件及其他事件所採取的行動,源於執法需要。雖然警方在該些事件的處理手法有改善空間,尤以元朗事件為甚,然而,有人隨後在網上發表仇恨言論,加上不時在警察宿舍進行威嚇行為,均演變成缺乏或毫無事實基礎的公然文宣, 藉以抹黑警隊及阻礙警務人員執行維持法紀的職責。監警會希望公眾的意見是基於事實,包括是次審視報告所陳述的事實。
宏觀角度:自 2019 年 6 月 9 日起發生的大型公眾活動事件
重要特徵
16.5 《第四章》以宏觀角度,按月概述了由 2019 年 6 至 2020 年 3 月的公眾活動事件,當中引申出以下的特徵:
(a) 遊行後發生暴力示威的頻密度增加;
(b) 暴力程度升級及早期恐怖主義萌芽;
(c) 廣泛毀壞及破壞公共及私人財產,並對經濟造成長遠破壞; 以及
(d) 「私了」行為導致一名男子死亡及多名市民由於意見不同而遭毆打。
示威的頻密度及戰略
16.6 活動的特色, 是示威者採用簡稱「流水戰術」( 據稱源自已故功夫巨星李小龍) 的城市游擊戰略,在港鐵站及附近市內多處地點進行示威活動。而擁有四通八達網絡的港鐵, 成為了示威者偏好的交通工具。港鐵站被視為阻延警方行動的極佳地點,容許示威者有時間更換不顯眼的衣著, 避開警方的注意以至拘捕。港鐵站及附近警署則成為襲擊的主要目標, 使警務人員疲於奔命。相關示威活動具以下特徵:
(a) 示威者的訴求,由最初要求撤回《逃犯條例》修訂草案、成立獨立調查委員會調查警暴、釋放及赦免所有被捕或涉案人士, 持續演變為爭取全民普選、解散警隊及光復香港;
(b) 透過互聯網散播仇警言論,並威脅及恐嚇個別當值及休班警務人員及其家屬;以及
(c) 暴力升級, 包括堵路、毀壞公共及私人財產、癱瘓主要交通網絡及針對持不同意見人士進行「私了」。
暴力升級及早期恐佈主義
16.7 示威行動中的毋視法紀,以及暴力及大肆破壞程度,均是本港自1967 年暴動後從未見過。此等行為由堵路、擲磚、用雨傘(當中有頂端被削尖) 衝擊警方封鎖線,以至燃點汽油彈及街上縱火、損污公共及私人財產,甚或毀壞銀行、店鋪及港鐵站。由 2019 年 8 月初起,汽油彈幾乎在每次示威活動中都被使用, 用作擲向警務人員、公共及私人財產。2019 年11 月被佔領的兩所大學成為製造汽油彈的工廠,供在校外與警方衝突時使用。自 2019 年 7 月起,丫叉開始被使用;而多類可以致命的武器, 在街上亦被用以針對警方、交通網絡、公共及私人財產。
16.8 過去數月,警方曾發現製造炸彈的物料及遙距引爆的工具,亦檢獲槍械及實彈,並拘捕涉案人士。倘若這些武器被使用,後果將會不堪設想。警務處處長( 處長)曾警告,香港或會步入恐佈主義年代。
財產毀壞及對經濟的長遠損害
16.9 示威對公共及私人財產造成顯著的損害。雖然至今仍未作全面估算,但監警會根據所得資料,擬備清單並載於《第四章》附件 1 。從這份初步清單可見,所造成的損害實非任何社會可以承受。監警會的職能,並非就直接及間接損失、可見及無形的損害、以及對經濟的長遠打擊作出評估。監警會相信, 由專家作出的計量經濟學研究,將有助當局就過去數月暴力示威對經濟造成的長遠損害制定政策, 以及增進公眾的瞭解。香港將需要漫長時間,才能重新建立受創的營商及休閒和平城市的形象。示威令本港經濟在農曆年尾時變得岌岌可危。2019 冠狀病毒病疫情加深了香港的經濟困境,令失業及經濟下滑惡化。
互聯網的使用
16.10 就動員人們參予示威、提供平台作宣傳、散播仇警言論及毫無根據的聲稱或揣測以舉行集會、延續暴力行為及對警務人員及其家屬進行起底等行為而言,互聯網,尤其社交媒體,極具關鍵性。《第四章》附件 3 展示了互聯網的號召及宣傳力量。科技不僅利便了示威,更由於它的廣泛 使用,促成某些人進行起底等惡行而避開懲處。正如在概覽(《第四章》) 及特別是元朗事件(《第十章》)及太子站事件(《第十二章》) 篇章所見,互聯網往往成為散佈毫無依據的仇恨言論的最有效工具。因此 , 警方有需要檢視此種運用互聯網的手法對執法帶來的影響。
16.11 互聯網上廣泛流轉一些純屬指控及揣測的文宣,將幾宗不幸的死亡事件歸咎警方。2019 年 6 月,一名示威者從金鐘太古廣場的棚架墮下。同月,兩名女子自殺而留下遺言,呼籲示威者繼續抗爭。太子站事件更激起警方殺人的指控。另一名女子屍體在海上被發現,卻只基於揣測而被指為「被警方自殺」。2019 年 11 月,一名年輕大學生從高處墮下死亡。縱使領展已公開的閉路電視片段顯示, 在該名學生最有可能墮下的樓層,根本沒有警務人員在場,但該宗死亡事件依然被用作在網上散佈仇警言論。
「私了」行為
16.12 在一次暴力示威者與當區居民衝突中,一名年長男子被掟向他的磚塊擊中頭部死亡。當中幾名施襲者被捕,隨後被控謀殺。另一名男子因與示威者理論而遭人縱火焚身。針對持相反意見的無辜人士的連串襲擊, 往往是惡意及血腥的。根據現有資料,《第四章》附件 1 的列表及按月檢視撮述了該等襲擊的內容。
警隊的角色
公眾人士的觀感
16.13 當標籤警方行動為「警暴」時, 示威者似乎對自己的暴力毀壞和
「私了」行為視若無睹。部分社會人士及傳媒又何以認為示威者的行動可以理解, 卻認為警方履行職責以制止這些暴力行為時, 使用過度武力。要瞭解這些看法,則需要在是次審視以外另作分析。
16.14 《第十五章:警務人員、示威者和公眾人士的觀感》中第 15.41 至43 段按月載述警方及示威者對使用武力的看法。67.7 至 71.7%受訪者相信警方曾使用過度武力,而 32.8 至 41.4%相信示威者曾使用過度武力。雖然66.8 至 82.8% 相信恪守和平及非暴力示威的原則,然而, 只有 29.3 及
37.4% 不同意示威者有使用過度武力; 55.7 至 68.4% 對示威者的暴力行動表示理解或同情。上述調查均在 2019 年 8 月初至 12 月 13 日進行。
16.15 公眾意見調查在所難免有時間及調查方法上的限制。該等調查未有研究有關觀感是如何形成,而觀感亦會由於 2019 年 12 日 13 日後公開的新資料而有所改變。是次審視工作亦顯示了公眾人士的觀感大有可能是基於從社交及新聞媒體取得的資訊。誠然,該些資料的內容須視乎媒體在報導新聞及在網上發放訊息時所作的選擇;亦視乎受訪者如何內在化及演譯該些資料。現時清晰可見,過去多月發生的事件,重創警隊在本港及國際的形象,以及市民大眾對警隊的信任。
16.16 是次審視工作所取得的事實及資料, 為進一步分析及評估這些觀感提供了基礎。警隊維持法紀的角色須獲社會大眾更深入了解,而監警會就警民溝通作出了建議。
警隊角色僅限執法
16.17 是次審視工作揭示了示威活動曾經及持續由一貫的仇警訊息驅動, 並在互聯網一再流傳。該些訊息表示,警方在處理示威者時使用過度武力,達到「警暴」程度。按《警隊條例》所訂,警隊肩負起維持治安的責任。警隊的角色受香港特別行政區法律規範。警務人員並無政治角色, 因此, 他們在示威活動執法時,是獨立於及應該獨立於誘發該些示威活動的政治理念。
16.18 警暴的指控不應被用作政治示威的武器,這點不言而喻。倘若有任何警務人員超越或可能超越其法定權限, 則須依法被問責。這是法律而非政治問題。就此, 警務處副處長向聯合國人權理事會發表的聲明( 在《第四章》第 4.8 段所引述) , 已就警隊的角色及責任作出清晰確切的解說。鑑於其重要性,現再引述該聲明如下:
「這些暴力的罪犯向追隨者宣揚為求達到目的可不擇手段,宣稱以違 法達到目的是一個崇高的理念。警察並不是要判斷他們所宣稱的理念 是否正義、或甚至是否合理。我們不需這樣做。我們是警察。我們唯 一的任務是查明是否有人犯罪。如果有人違法,我們有法定責任制止 及逮捕。無論一個理念是無私或其實是自私都與我們無關。法律要求 我們逮捕他們。這就是法治的基本理念,沒有人凌駕法律。這就是為 何我和其他三萬名香港警察都曾莊嚴宣誓,以不畏懼、不徇私、不對 他人懷惡意、不敵視他人的態度去執行職務。這就是香港的真相。」
警方就和平集會的處理
16.19 處理和平集會旨在利便和平示威,體現言論及集會自由的權利。該等權利受法律保障。與此同時,公民社會的發展及進步並非建基於武力的使用或威脅,而是有賴各界和平自由地交流,從多元意見得出共識。為平衡市民的集會權利及其他市民正常生活的權利,公眾集會及遊行是透過
《公安條例》以通知警方的方式規管。倘若處長「合理地認為,為維護國家安全或公共安全、公共秩序或保護他人的權利和自由而有需要, 可以反對或禁止舉行作出通知的公眾集會或遊行。」(《公安條例》第 9(1) 條) 。然而,就處長的反對/禁止決定,主辦單位可向由退休高院法官任主席的公眾集會及遊行上訴委員會提出上訴。是項規管制度經由終審法院裁定符合基本法 (見梁國雄及另二人對香港特別行政區(2005)8 HKCFAR229) 。
16.20 由 2019 年 6 月至 2020 年 2 月,警方共接獲 300 宗公眾集會及遊行的通知,當中 48 宗遭禁止。詳情可見取自《第四章》的列表(表 4-1)
監警會截圖
在法律容許下使用武力
16.21 除在下述特別情況,任何人使用武力均屬非法:
(a) 倘若有人犯法或有合理理由相信有人即將犯法,獲賦權執法的人員可以在法例容許及訂明相關情況下使用武力執法;以及
(b) 當遇上非法使用武力,有關人員為其人身或財產安全作出自衛, 或為保護他人的人身或財產安全。
16.22 從是次審視所收集的事實可見, 警方在過去多月處理示威活動時使用武力, 是為應對示威者的非法行動, 以及遭暴力示威者襲擊時保護自己及他人。警隊的指揮架構及指引內容,旨在確保警務人員只可在上述情況使用武力。
16.23 過去數月的暴力示威期間,道路被堵塞,交通網絡受嚴重影響, 公共及私人財物遭弄損或破壞,警務人員及市民被襲擊。示威者使用丫叉及弓箭、磚塊及汽油彈及多種武器, 當中一些足以致命, 這些均屬非法行為,後果極其嚴重。
16.24 面對這些非法及足以致命的行為,警方必須執法及保護其人員及市民免受傷害。超過 590 名警務人員受傷,當中 61 人入院留醫。警務人員不時面對人身甚或致命危險,但除 12 宗事件外,只使用了低殺傷力武器。就該 12 宗事件而言,警務人員最終使用其佩槍發射了 19 發實彈。在事件中受傷的三名人士已全部出院。
16.25 從《第六章: 警方處理公眾活動的武力使用》可見, 警方就使用武器訂有嚴格指引,亦設有程序檢視警務人員發射實彈的個案。關於第六級的槍械使用,《警察通例》第 29-05 條 ─ 「警察開槍事件–報告及調查」訂明不同層級的指揮需於不同規定時間內提交報告,而有關報告最終會提交予行動處處長省覽。
16.26 為符合法律要求, 警方就武力使用訂下詳盡指引, 而每次使用武力亦會交予管理層檢視。有關安排包括執法時使用武力的政策、程序及訓練。縱使上述內容相當全面, 但仍有改善空間。《第六章》載述了多項改善相關指引的建議。從是次審視取得的事實顯見,警方過去多月使用的武力,主要為回應針對前線人員的暴力行為,以及履行《警隊條例》及《公安條例》,驅散人群或拘捕違法者。截至 2020 年 2 月,警方共拘捕 7 613 名人士。
16.27 所有警務人員都要為其使用武力負上個人責任。是次審視工作所闡述的投訴制度, 正為確保任何警務人員若有逾越法律規限及警例規定, 則必須負上責任。
監警會就審視事項的觀察所得
公眾觀感
16.28 2019 年 8 月至 12 月的公眾意見調查受訪者認為以下三宗事件,最大程度導致公眾對警方產生負面看法:
(a) 2019 年 7 月 21 日元朗事件(82%)
(b) 2019 年 8 月 31 日港鐵太子站事件(50%);以及
(c) 2019 年 10 月 1 日向一名示威者發射實彈(38%)。是次審視工作所涵蓋的事實
一般觀察所得
16.29 是次審視工作旨在為過去數月發生的示威活動及警方相應的行動提供宏觀場景。此審視並不處理個別投訴或個別警務人員的行為。投訴將先由投訴警察課處理。涉及個別人員的個案會按照適切法律程序或內部程序處理。詳情載於以下第 16.35 至 16.38 段。
開槍事件
16.30 2019 年 10 月 1 日及其他開槍事件已在《第四章》(第 4.281 段) 及《第六章》(第 6.25 至 6.33 段)討論。在所有 12 宗開槍事件中, 警務人員都在行動中「落單」,有受致命襲擊的風險或被奪去佩槍的危險。警方的指引容許他們在此等情況下使用槍械,但每宗個案均有標準匯報及調查程序予以跟進。警方表示, 上述開槍事件均經由管理層作出檢視, 證實並無違規,亦未有接獲關於使用槍械的須匯報投訴。
具體事件
16.31 分析個別事件的每個章節, 均以監警會基於個案事實的觀察所得作結。審視過程已逐一詳細研究每宗事件。要全面了解,應細閱有關篇章。若干較為重要的觀察所得扼述如下:
(a) 2019 年 6 月 9 日:立法會大樓外的衝突
這是首宗示威者與警方發生大型衝突事件。有關衝突主要涉及推撞,相比其後事件相對溫和。事件中警方並無積極主動使用武力, 只是應對暴力示威者作出的暴力行為。
投訴警察課共接獲 23 宗須匯報投訴及 5 宗須知會投訴。
(b) 2019 年 6 月 12 日:中信大廈事件
由於示威者進入中信大廈擬躲避及散去,故事件引起不少公眾關注。由於涉及此事件的司法覆核程序仍在進行,因此, 監警會不會裁定警方採取的行動是否恰當。
監警會的審視結果顯示, 警方雖然有施放催淚煙,亦同時架設封鎖線,疏導示威者經添美道向夏慤道疏散。然而,當時現場則聽到在中信大廈入口附近由揚聲器多次發出廣播,提示現場人士前往大台取水、口罩及鹽水,以及進入中信大廈躲避( 根據監警會所得資料,現場唯一的公共廣播系統,就是民間人權陣線當日主辦公眾集會所使用的系統)。
就 6 月 12 日事件共接獲 27 宗須匯報投訴及 33 宗須知會投訴。
(c) 2019 年 7 月 1 日:大肆破壞立法會綜合大樓
警方當日在立法會大樓內佈防的策略並不奏效,未能確保大樓完好,並引致內部及設施嚴重受損。假如警方有採取防禦措施,包圍及保護立法會大樓,例如架設較堅固的圍欄,或許能夠避免示威者闖入及大肆破壞。此外,警方亦可免於被指控採取「空城計」,令示威者可大肆破壞,從而扭轉民意。就此指控, 有人或會質疑,警方刻意不執行其「踏浪者行動」相關指令列明的目標(即保護立法會大樓) 以換取無法確定的民意轉向, 又有何得益?
值得注意的是,至今尚未有接獲關於上述指控的須匯報投訴, 作出這項指控的人士亦未有任何舉證。
(d) 2019 年 7 月 21 日:元朗事件
這事件引來大量投訴,已接獲的須匯報投訴有53宗及須知會投訴有19宗。
事件亦引起廣泛公眾討論及在網上充滿惡意的仇警訊息。
監警會發現警方在應對事件的部署及行動上確實有不足之處, 正因如此,引發警黑勾結的指控。源自網上的指責迅速蔓延, 而稱警察為「黑警」的仇警言論亦開始成為潮流。須知網上瘋傳的譴責, 從未有任何證據支持。嚴重的指控必須要有信服力的證據,但儘管會方作了最大努力在公開平台搜索證據, 卻遍尋不果。處長已在記者會上公開聲明,警黑勾結的指控毫無依據。事實上,警方採取了一連串跟勾結恰好相反的行動,拘捕在7 月21 日晚襲擊黑衣人的多名嫌疑人物。顯而易見,在網上標籤整個警隊為「黑警」的仇恨言論,並無依據。
這一宗可以說是對民意有深遠影響的事件,在《第十章》有詳細說明。
(e) 2019 年 8 月 11 日:葵芳及太古站事件
警方應檢討使用催淚彈的政策,尤其當需要向港鐵站內發射, 又或目標是既不完全密封,也不完全開放的地方。就相關事件, 在港鐵宣佈清場的一刻,葵芳港鐵站只是半封閉,而幾乎所有示威者都戴上防毒面具。當時使用催淚彈, 確實能夠驅散不願離開車站的暴力示威者, 從而避免肢體對抗及可能引致的傷亡。
在太古站事件當中,胡椒彈不應瞄準或射向示威者肩膊以上。因此, 會方已作出相關建議。監警會亦注意到示威者利用港鐵線路,動員到不同地方, 甚至採取城市遊擊戰術,以逃避追捕。事件令警方必須檢討及制定更清晰的執法指引,適用於不同的操作場合及室內公眾地方,如港鐵站等。
有關葵芳及太古站的事件,共接到四宗須匯報投訴及五宗須知會投訴。
(f) 2019 年 8 月 31 日:太子站事件
關於是次事件,已接獲1宗須匯報投訴及8宗須知會投訴。
正如元朗事件一樣,太子站事件被公眾廣泛討論及引發針對警方的仇恨言論。
由於媒體廣泛傳播, 警方在港鐵車廂內對乘客使用武力一幕, 已成為公眾眼中一個非常熟悉的畫面。但是這段被經常重播的錄影, 卻並不反映全部的事實。另一方面,新聞片段清晰顯示, 確實有示威者更換衣服扮成普通乘客。
為防止示威者逃脫,警方必須關閉車站,行動中多人被捕,並有部分人士受傷。救護人員在抵達後14至16分鐘獲准進入。
在這樣大型的事件中,警方及消防處明顯需要更好的溝通,雖然無人提出任何證據,其後有關受傷人數的報告卻惹來一場警方殺人的指控。
汲取教訓
16.32 警方應該從事件汲取教訓,檢討其維護法治與公眾秩序的角色、並改善處理示威活動的策略。在這方面,監警會的觀察已經詳列於相關的章節。會方透過這些觀察,共作出 52 項改善建議,協助處長檢討其戰術及策略。有關建議的總結請參閱本章節的附件。
16.33 閱讀和理解各項建議的內容, 必須同時參考相關章節的背景資料和上文下理, 在如何改善管理大型公眾活動的問題上, 必須聚焦下列議題:
(a) 風險評估
處理大型公眾活動的三管齊下理念
監警會注意到處長三管齊下的理念:
(i) 及早防範;
(ii) 及早管控;以及
(iii) 及早介入(在管理大型公眾活動上)。
貫徹理念的有效運用,警方必須制定嶄新策略方向,並在資源及科技上作充足裝備, 才可以應對類似城市遊擊戰所帶來的挑戰和攻擊。這些攻擊有先進科技支援, 而且非常暴力並肆意破壞,近乎恐怖主義。
社區生活受到暴力威脅的風險評估
為達至執法目的,監警會了解到處長已採納以風險為本的方針。基於過去幾個月的經驗,警隊(以至整個政府)必須深入分析, 這類型示威活動在破壞社區生活方面, 所帶來的潛在風險。只有具備準確的評估,才能給予社區預先警示及安排適當的保護。唯有這樣,公眾才會感到安心, 從而信任警方。
(b) 檢討武力使用指引及人員培訓
檢討指引以涵蓋不同場景
使用武力的廣泛指引大致上與國際標準相當一致, 但仍有改善空間, 特別是當警方遇到暴力 ,甚至生命安全受到潛在威脅的情況, 引入不同場景例子作參考, 配合相關法律意見, 會更能幫助前線人員,這些建議在《第六章》有詳細的說明。
使用催淚彈
審視工作特別強調過去數月催淚彈被廣泛使用。在《第六章》, 監警會倡議成立一個由醫療及科學專家組成的委員會,向警方提供建議。目的為確保現今及將來,在香港街道上使用的催淚彈及胡椒噴霧,不會超出可接受的毒理水平。由於香港環境狹窄,人煙稠密,監警會在《第十一章》建議警方加強對使用催淚彈的規範及指引。
需要檢討處理公眾活動的培訓及認證
處理公眾活動方面必須作出檢討, 以使各級的指揮更加清晰。在內部培訓方面,需要制定訓練目標及定期的資格認證,並確保各級人員(包括員佐級及指揮官級別)在處理公眾活動的專業能力,達到指定要求。就此需要檢討培訓課程。
培訓檢討應包括更好地利用及發布情報,實時監察大型公眾活動,並及時行動以防止事件升溫
培訓的檢討應該參考不同事件對警方形象的負面影響,尤以元朗事件為例,如果能及早跟進網上情報和實時監察, 將可以在2019 年7 月21日下午及時介入白衣人的集結,作出驅散及監控, 從而避免其後在港鐵站的打鬥。
維持警隊的專業
從《第十五章》警務人員意見調查的總結,監警會留意到, 雖然面對工作壓力及自身與家庭成員被起底的威脅, 警隊各成員依然堅持自我價值的肯定及良好的專業意識。這次意見調查相信有助處長優化培訓政策,以及提升對各級人員的支援。令人鼓舞的是, 幾乎所有警務人員都有共同意識,一方面要容許和平示威的進行,另一方面, 在必要時也要及時介入,予以限制。這正是穩固的基點,從而改進警方使用武力的指引和培訓。
需要與行動夥伴有更佳的協調
與其他機構有效協調, 也是培訓方面的一個主要範疇, 尤其在大型公眾活動中與消防處的緊密配合。
(c) 需要更佳的科技能力
需要認識互聯網的力量
在《第四章》已清楚說明,科技在號召及推動示威活動、左右意見形成與推廣方面影響力巨大(見《第四章》附件 3)。 值得注意的是,至少有一個應用程式,可以通知示威者警方實時的調配。
需要檢討利用互聯網作情報分析及實時行動
面對示威者快速及靈活地運用科技,警方的監察確實落後於人, 因而錯過不少防止示威活動的機會, 例如, 如果警方能夠在網上進行實時監察, 便應得悉在當日下午警方對元朗街頭白衣人集結的不作為,已迅速成為網上被批評的目標。如果警方能夠對白衣人作出及時驅散行動, 或嚴密監控其活動, 相信其後的打鬥便可以避免。
(d) 需要適時及有效的溝通
互聯網傳播思想的力量
互聯網不僅被用作號召示威及追蹤警方部署的工具,也成為鼓動武力及散播仇警的平台,在審視每個特定事件當中,這一點顯而易見。
警隊需籌劃傳訊策略以應對多變的環境並充分利用社區溝通渠
以元朗事件為例,如果能及早作出有效的溝通,警方將可以先行遏止仇警言論,或至少可以減低其數量及淡化其激烈程度。
除現時警察公共關係科使用的方法和渠道外, 警方需要增添一個能夠充分利用互聯網的溝通平台。警方亦應發掘不同的社區網絡, 以配合迅速及有效的訊息傳播,例如業主立案法團、互助委員會、物業管理公司和電訊營辦商等。當市民響應網上呼籲進行示威活動, 而情況又需要施放催淚彈時,警方可以透過適當平台, 向可能受影響的人士提早發出預警。
(e) 與電子及紙媒合作
監警會注意到傳媒是對警方作出投訴的最大群組,部分記者在過去數個月冒著危險進行採訪報道。當警方處理暴力示威場面時,記者有時會站於警方封鎖線的前方,因此可能造成警方執法的障礙。警方在執勤期間,曾經發現有一些偽冒記者證的個案。監警會建議警方應聯同傳媒機構的代表, 合作制訂在採訪大型公眾活動時的工作守則。傳媒需要接受示威活動有一定的危險性,而公眾依賴傳媒提供平衡客觀的新聞報道。警方亦須理解,市民有權知道現場情況,而傳媒確有責任報道。
(f) 合適的系統設施
審視工作中發現在2019 年7 月21 日晚上, 999 報案中心不勝負荷、因而癱瘓。類似情況極有可能再次發生。此外,新屋嶺扣留中心亦缺乏設施,不適合扣留大量被捕人士。兩個事例同時指出,要達到預期目的,必須要有合適的系統設施。
(g) 法律諮詢組
監警會相信, 處長需要一應俱全的內部法律諮詢服務及支援。此舉有助加快各類指引的檢討,並從法律觀點對政策、程序及做法作審核及驗證。許多其他地區的警隊都設有類似的編制。至於檢控工作則繼續屬於律政司的範疇。
(h) 維持公眾信任
透過由獨立學者進行的意見調查,《第十五章》總結在過往數個月示威者及公眾對警方的觀感。這些觀感總是受到媒體訊息及互聯網的影響,當然亦會隨著時間而改變。對於警方而言, 恢復及重建公眾信心至為重要。監警會提出的建議有助警方這方面的改善。
與私營機構的夥伴關係
16.34 公私營合作在基建工程非常普遍, 值得探索如何將類似方式引用到社區安全及保護上。警方應該與相關機構制定保障社會生命及財產的公私營合作協議。
投訴制度
16.35 根據法律,警務人員使用法律及指引容許以外的任何武力均屬個人責任。投訴制度的設計是讓公眾能透過警察投訴課, 向處長舉報任何違規或違紀的行為, 而監警會的法定職能是監察和審視須匯報投訴的調查。任何警務人員一經被判違規,均要面對紀律或司法聆訊。
16.36 此審視工作並不處理個別警務人員的違法責任或在個別事件中的疏於監督,此等問題需要交由投訴機制及警隊的管理系統處理。
16.37 《第五章》載有截至二月底所接獲的投訴。審視工作所收集的資料有助提供一個宏觀角度以監察及審視投訴警察課的調查。截至二月底, 投訴警察課共接獲 542 宗須匯報投訴及 1 099 宗須知會投訴。監警會法定職能是監察和審視須匯報投訴,而須知會投訴雖然由第三方(即沒有受直接影響的人士)提出, 投訴警察課都會予以跟進, 以提升警隊的服務質素和內部監管。
16.38 在 542 宗須匯報投訴當中、有 96 宗指控警務人員「毆打」;其中83 宗由被捕人士自己作出,四宗來自記者,而其餘九宗來自其他人士。由被捕人士自己作出之投訴已被列為「有案在審理中」, 因為被捕者最終會面臨法庭審判, 而投訴有關的事實亦有可能成為審訊時的證供。這些案件現時正處於法庭審判程序的起訴階段。待司法程序完結後, 監警會會索取每宗案件的審判報告, 以履行其監察的職能。無論如何,監警會會跟進每一宗須匯報投訴, 確保有關投訴的所有事實得到準確的匯報, 並安排觀察員出席投訴人與警務人員的會面,以及觀察在相關現場收集證據的工作。
處長的督導權力
16.39 過去數個月的事件都被相片及錄影鉅細無遺地記錄下來,實屬史無前例。從可靠的錄影片段或其他來源, 若發現有證據顯示警務人員使用武力超出可容許的尺度,縱然沒有投訴,相信處長亦會秉公辦理。
16.40 在超過 175 年的歷史當中, 警隊的管理不斷完善。監警會有信心處長會清楚警隊未來面對的挑戰,並希望藉此審視報告的建議協助處長應對未來的挑戰。
報告範圍及局限
16.41 此審視報告並不處理個別投訴或警務人員。但透過多方面取得的事實,可以將對峙場面的主要參與者,包括: 大部分穿著黑衣的示威者、其他白衣人及警方,他們的行為與策略變得清晰。
16.42 在審視工作過程中,監警會得到廣大市民的鼎力支持, 透過回應呼籲或接受特別邀請, 提供了大量資料。有公眾評論指出, 假如監警會能夠直接蒐證, 相信可以做得更多。這些日後公眾可作討論,但目前而言, 監警會只能在監警會條例範圍內工作。
16.43 縱使有局限, 此報告仍提供一個宏觀角度, 讓監警會審視須匯報投訴及向處長作出改善建議。此外, 會方亦希望審視的結果有助政府考慮未來路向。
致謝
16.44 監警會感謝國際專家小組(「專家組」)成員在初期研究時提出的建議及指導。專家組提供有用的相關學術文獻予專案組在進行審視工作時參考。專家組主席 Sir Denis 曾在警界身居要職,並撰寫多份關於警務工作的研究報告, 他慷慨地與監警會分享經驗。監警會感激專家組的支持及貢獻,但必須強調, 專家組純粹擔任諮詢角色。這份審視報告由監警會全權負責。
16.45 監警會感謝處長及其同袍提供的資料和回應。其他機構如消防處、醫院管理局及港鐵公司也在法例容許的範圍內提供資料。監警會感謝他們的協助。
16.46 是次審視工作是秘書處在監警會歷來面對最艱鉅的工作之一。全賴秘書處各成員的努力不懈, 才能在相對短時間內完成這份詳細的報告。監警會衷心感謝他們的貢獻。
觀察總結
16.47 示威活動在過去十個月已經變質,由最初的和平遊行及公眾集會演變為激進的街頭暴力示威,導致公眾及個人財產的受損,交通網絡中斷、與及持不同政見人士受到嚴重傷害( 包括一宗死亡個案)。最近搜獲的步槍,手槍及彈藥, 和製造炸彈的材料,似乎意味著香港社會正被扯向一個恐怖主義的年代。警隊的職責是保持社會安寧及維護法紀。當執勤時面對暴力行為,警方有時必須使用武力應對。希望是次審視報告讓大眾更加明白,在暴力面前警方扮演的角色及在法律上需要肩負的責任。
16.48 顯然,過去十個月暴力伴隨的示威活動已經將香港經濟推向險境。2019 冠狀病毒病疫情更令經濟雪上加霜。警隊形象失去榮光,同時香港亦失去一個得來不易的美譽, 不再是為人稱頌的安全城市。更令人痛心的, 是暴力造成的精神創傷,尤其在年輕人的內心烙印。然而,香港人憑著堅毅不屈及迎難而上的精神, 曾經克服無數困難。隨著冠狀病毒病疫情的爆發,在暴力歲月中明顯缺乏的仁愛關懷及社區合作亦再復出現。香港社會畢竟依然充滿愛心與關懷,只要大家同心協力, 必定可以締造一個更光明、更美好的將來。
以上資料來源:監警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