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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士不自強 終會被淘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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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士不自強 終會被淘汰

2024年07月10日 20:07 最後更新:20:22

政府研究發牌規管網約車平台,要求平台內的營業車輛要攞牌,要求司機要通過體檢及領牌,並要求購買車輛及乘客保險。至於會否限制平台內私家車數目,政府就需要研究,預計會在一年內完成。

的士行業有害群之馬,導致市民怨聲載道,主要投訴包括:一、拒載或濫收車資;二、服務態度差;三、司機年紀過大,令人擔心有危險;四、並無電子支付,找續很麻煩。 

近年Uber等網約車平台冒起,搶走大量的士的客人,的士商甚為不滿,要求政府禁絕網約車。但是問題的核心,仍然是的士服務質素問題。的士行業有兩大利益團體, 一是的士車主,另一個是的士司機。的士牌在2015年高峰時700多萬元,現價300多萬元。的士車主投入金錢買牌,自然要盡量收取回報,所以每當的士加價,車主都會加租,的士司機就變成為一個雖然比較自由、但收入不太吸引的行業,服務質素下降,根本原因亦在於此。

現在各行各業都缺人,試想年輕人想揸車搵食,去做Uber司機,花20萬買一部電動車,放下一成即兩萬元首期,其餘的就上會供車。自己擁有一架私家車,閒暇時可以開車快活逍遙,至於節省的汽油成本,就等於可以抵消大部份車租,勤力一點,月入兩三萬不足為奇。試問還有哪位年輕一點的人願意去揸老爺的士?結果的士司機越來越老化,服務越來越差。

政府研究規管網約車時,亦遇到一個兩難題。不規管會被的士商嘈,嚴格規管又會扼殺網約車,由於的士服務深受詬病,又會被市民嘈,難以兩面討好。

其實政府已經有走中間路線的嘗試,但就不太為外界所注意,就是搞的士車隊服務。政府早前提出現有的士可以組成車隊,向政府申請車隊牌照。車隊要提供網上預約,並可以電子支付。的士組成車隊最大好處,是可以收取較按錶取酬更高的車資,只要在網上預約的時候,和乘客議定按錶收費以上的預約費,就可以收取預定的車資。這樣就解決了現時網約車比的士按錶收費高的質疑。

另外,政府亦都承諾會在隧道口或機場等地,推廣的士車隊服務,新計劃收到15個申請,政府即將公布會批出多少個車隊牌照。由於網約的士車隊是整個車隊受規管,如被投訴,車隊可能會被釘牌,所以網約的士車隊理論上可以解決服務質素、電子支付、手機程式預約等問題。 

理論上如果這個服務做得成功,並有大量的士加入,能提供優質服務,政府將來就可以更加嚴格規管網約車平台,限制他們的車輛數量。但如果這個網約的士車隊計劃效果有限,政府亦算盡了人事,已給了的士一個最後改善服務的機會。 

所以有人說政府要用一年來研究,是否一個拖延策略?看起來政府亦都有想觀察的士網約車隊成效的考慮。

無論如何,的士的服務越搞越差,就好像一個垂死的行業,就算無人搞它,它亦會逐漸式微,牌價亦會逐年下跌。所以政府規管網約車的政策雖有干預效果,這個行業的前景,歸根結底還是要靠他們自己爭氣,若不自強,最終會被淘汰。

盧永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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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b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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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顛覆案」的重要意義

2024年11月22日 18:30

「35+」顛覆案審訊歷時3年半,最後45個被告認罪或被判罪成,「首要分子」戴耀廷判刑最重,判監10年,其餘被告分別被判入獄4年2個月至7年9個月不等。外界有人覺得判刑判得輕,但亦有人覺得判得重,我就認為判刑符合預期,可以全面審視這個案件的判決意義。

第一,「非暴力不可免責」。在顛覆案件中,鏡頭前的暴力容易理解,亦易於舉證。例如有人被拍攝到在公眾場所使用暴力示威,甚至掟石縱火等,就很易起訴入罪。但一些鏡頭後的顛覆行為,不但難以舉證,亦不易入罪。而西方相關法律亦不斷出現變化,以往西方法律有關罪名,包括叛國、煽動叛亂等,由不限於以使用暴力作前提,後來慢慢收窄定義,皆因當年西方白左思潮流行,全力推動捍衛人權自由思想,對國家安全和公眾安全的注意不足,在相關法例中逐步加入暴力作為前提去劃界。

例如香港在2003年的23條立法,那個所謂的「剝牙版本」,都是受這種思潮影響,相關罪行最後加入「武力或煽動使用武力」的前提,大大收窄了有關法例的規範範圍和阻嚇力。不過,美國在2001年發生911恐襲,接著在下一個十年又出現大量城市佔領運動,美西方「針唔拮到肉唔知痛」,到自己覺得痛的時候,就大力收緊法律限制,大量反恐和增強保障國家安全的法例出籠,很多都不再限於使用暴力作入罪前提。

以英國在2023年7月通過的修訂版國家安全法為例,就加入了控制外國勢力的條文,增設「外國影響力登記計劃」,凡經外國政權授意從事政治影響力活動的個人或組織,必須登記,否則即屬違法。這種法例亦是完全沒有進行暴力煽動活動的前提。香港的2020年版《香港國安法》中的「顛覆國家政權罪」,指明任何人「以武力、威脅使用武力或其他非法手段」,旨在顛覆國家政權,即屬違法。法例規定即使並無使用武力,但涉及「其他非法手段」,旨在顛覆國家政權,已經犯法。

以「35+」的謀劃涉及的手段並非暴力,但其顛覆政權的性質則非常惡劣,法庭在定出被告量刑起點的時候特別提到,已經考慮到整場「35+」謀劃性質並非暴力。清楚說明所謂「非暴力」,並不是逃避刑責的擋箭牌。

第二,危害國安必究必懲。在互聯網的世界,有大量的顛覆行為起初只是以十分隨意的方式提出,然後雪球越滾越大,最後一發不可收拾。如今的新世代,很多人對自己的行為後果並無認真思考,當然不能排除有部分人是經過思考後有意冒險,但在「35+顛覆案」中,法庭已經清楚指明,不能以相關顛覆政府謀劃的「不可能性」作為求情理由。部分被告指「35+」謀劃必然失敗,希望藉此獲法庭輕判。不過,主審法官李運騰已經舉例說明,假設有人想下毒毒殺別人,即是他是施放的毒物不至於致命,但都不可以減輕意圖毒殺他人罪行的嚴重性。所以無論計劃是否可能達致相關謀劃,亦足以判罪。

試想一下,在2019年之前網上有大量的港獨宣傳,有些帖文甚或以戲謔的方式出現,但「35+」案判決已經清楚告訴這些人,謀劃的「不可能性」不可以作為求情的理由,這些顛覆政府或分裂國家的宣傳,很可能可以入罪。

第三,罪責刑相適應。看看「35+」案的判刑,量刑輕重主要和兩個因素有關,1. 量刑起點。量刑起點高,判刑亦都會重。相關罪行嚴重性分了3級,包括「首要分子」、「積極參加者」和「其他參與者」。雖然即使案中首犯戴耀廷都說自己是「其他參加者」,而這個類別的判刑是3年以下,但法庭判決所有45名被告都不是「其他參加者」,至少都是「積極參加者」,而戴耀廷等4人更加是「首要分子」,整體上所有涉案者都定了較高的量刑起點。

2.認罪。犯人認罪一般可以獲扣減三分之一的刑期,如果作為從犯證人更加可以獲得更加大的扣減,可能可以高至扣減一半的刑期。案中首犯戴耀廷在審訊前就認罪,所以他的量刑起點雖然是15年,但扣減三分一後,最後判刑10年,所以判辨不同案件的刑罰輕重,和被告有沒有認罪有很大的關係。

總的而言,案中45名被告的判刑,大體上是罪責刑相適應。另外需要留意的是,在《維安條例》生效之後,所有觸犯國安相關罪行者,入獄後即使行為良好,都不可以獲得像一般扣減三分一刑期,即所謂扣減「坐監放假」的刑期,所以「35+顛覆案」的被告,判幾多就要坐幾多。

結論是,「35+顛覆案」顯示,特區法院9依法獨立審訊,展示高度的專業性和公正性,亦展示了即使非暴力的顛覆謀劃,亦完全可以入罪判刑,彰顯了香港的司法公義,有效阻嚇其他人不要輕易想去顛覆國家政權。

盧永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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