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kip to Content Facebook Feature Image

屠龍案| 辯方:警方拘捕李家田前 涉案檢獲3支手槍未驗出其指紋

屠龍案

屠龍案| 辯方:警方拘捕李家田前 涉案檢獲3支手槍未驗出其指紋
屠龍案

屠龍案

屠龍案| 辯方:警方拘捕李家田前 涉案檢獲3支手槍未驗出其指紋

2024年08月12日 18:41 最後更新:08月13日 11:37

2019年12.8遊行「屠龍小隊」涉灣仔放炸彈及槍手伏擊警員案,7名被告被控串謀爆炸、謀殺及籌集財產等罪,案件首引反恐條例起訴,8月12日在高院踏入第70天審訊。由被告李家田的代表大律師林芷瑩陳詞,指警方在2020年6月拘捕李家田前,已分別從同謀者吳智鴻、摩星嶺橋底、槍手蘇緯軒檢獲本案3支手槍,但均沒驗到李家田的指紋和DNA;而從犯證人彭軍壕亦沒提供密碼予警方以擷取手機資料,沒獨立證供支持其在庭上的供詞。

控方指李家田於2019年11月17日走出理大暴動現場,參與「屠龍小隊」會議,其後再進入理大,辯方認為此說法不可能。(圖片來源:星島日報)

控方指李家田於2019年11月17日走出理大暴動現場,參與「屠龍小隊」會議,其後再進入理大,辯方認為此說法不可能。(圖片來源:星島日報)

辯方指,黃振強作為從犯證人是具有動機,包括5項控罪中只需承認2項,最高可判囚終身的串謀謀殺罪獲存檔,另有豁免起訴書,判刑時有機會得到一半減刑,加上黃在錄影會面口供與庭上證供不一致,故認為他並非可靠證人。至於彭軍壕,只需承認一項控罪,串謀謀殺罪獲撤回,而彭出任從犯證人卻沒提供密碼予警方擷取手機資料,其供詞沒有獨立證供支持。

辯方又指,警方的監視名單上沒李家田,閉路電視沒拍到李,而彭軍壕和黃振強的錄影會面中沒提及吳智鴻把槍交給李家田,辯方認為警方當時證據薄弱,彭更稱「行山」後的槍,子彈和彈匣全部由吳拿走。另李家田曾供稱,月吳智鴻在馬路邊把槍交給自己,但彭則指事發地點距出口仍有一段距離,故辯方指李家田是迎合警員編造口供。 

辯方指,警方在2020年2月起會見彭軍壕及錄取無損權益供詞,彭才首次提及李家田的錄影會面內容,指吳智鴻把槍給了李家田。辯方指,李家田於同年6月被捕,其招認是警方重組案情後的版本,與彭軍壕的版本相同。辯方質疑,彭在庭上供稱在被捕時已打算認罪,為何當時沒提及李家田一事,認為其供詞沒有獨立證供支持,陪審團不應相信曾發生「行山」試槍和炸彈事件。

辯方指,李在家中被捕時遭多名警員帶入廁所「打嚇氹」才作招認。辯方指,有警員供稱在搜查李的住所時,有一名有組織罪案及三合會調查科警員表示不用搜廁所。辯方指,因當時有警員對身在廁所的李「打嚇氹」,故沒人搜查廁所,而控方亦未能解釋原因。

辯方續指,警方拘捕李家田前就已搜獲本案的3支槍,為何警員沒在錄影會面時拿出以查問李家田?且相關槍支亦沒李的指紋及DNA。李家田在錄影會面中指,曾用綠色袋放槍,辯方指若屬實為何不及早扔棄對自己不利的證物,故辯方認為李家田從沒取過槍。 

對控方早前指李家田是知悉「行山」即「試槍」,惟辯方指李家田不是「行山討論區」成員,亦沒有人把群組內訊息轉告他。辯方強調,李家田加入「屠龍小隊」是為記錄社會事件,且其經濟狀況差,2019年11月時銀行戶口一度只剩餘5元,而「屠龍小隊」的吃喝費用均由黃資助,黃曾給錢李家田買衣服,辯方問陪審團「有人畀錢飲飲食食,你會唔會留喺呢個group?」,並指李留在群組某部分原因是「貪錢」。

控方曾指李家田於11月17日走出理大,並參與「屠龍小隊」會議,其後再入理大。辯方指,控方說法存在不可能性,因從iPad定位顯示李家田當晚7時25分在理大附近,辯方播出的新聞片段顯示,當時警方圍封理大,故李家田不可能成功脫身,事後即也不會冒著被捕風險重返理大,加上李家田於9時05時在群組稱「等我一陣」,辯方質疑李家田如不是身在理大,會否2小時仍未到達荃灣?之後,即使是行動前夕,李家田被要求到「安全屋」,亦因前往酒吧消遣而缺席,並獲黃過數500元結帳,故辯方認為李只是參與一個飲食玩樂的群組,絕對沒參與過涉案串謀,陪審團應裁定李無罪。

代表被告賴振邦的大律師13日陳詞。

7名被告為張俊富(22 歲,學生)、張銘裕(20 歲,無業)、嚴文謙(21 歲,學生) 、李家田(24 歲,無業)、賴振邦(29 歲,技術員)、許湛榮(24 歲,物業管理助理)及劉佩凝(24 歲,無業)。

其中6名男被告張俊富、張銘裕、嚴文謙、李家田、賴振邦及許湛榮否認《反恐條例》下「串謀犯對訂明標的之爆炸」罪,以及交替的串謀導致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對財產造成嚴重損害的爆炸罪,以及否認串謀謀殺罪;李家田另亦否認一項意圖危害生命而管有槍械及彈藥罪;女被告劉佩凝則否認一項《反恐條例》下「串謀提供或籌集財產以作出恐怖主義行為罪」。

高等法院。 巴士的報資料圖片

高等法院。 巴士的報資料圖片

往下看更多文章

屠龍案|賴振邦求情指非主腦 法官聽取同案認罪被告求情 下月一併判刑

2024年09月02日 18:05 最後更新:18:05

2019年12.8遊行「屠龍小隊」涉灣仔放炸彈及槍手伏擊警員案,7名被告包括兩名主犯已認罪,另7名不認罪被告中,陪審團29日裁定賴振邦串謀導致爆炸罪成,其餘6人脫罪。被裁定罪成的賴振邦9月2日在高院求情指,他並非本案主腦,只屬協助角色,而且他在還柙期間不斷進修,但願出獄後「做個有用的人」,冀獲輕判。法官張慧玲表示,將等待同案其他被告求情,預計10月判刑。

法官張慧玲押後賴振邦判刑。

法官張慧玲押後賴振邦判刑。

被告賴振交替控罪「串謀導致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對財產造成嚴重損害的爆炸」罪成。控方交代賴振邦現年33歲,沒有任何案底,先後在2020年1月17日及2020年9月5日被捕。

代表賴的大律師是香媛求情時指,賴並非本案主腦,只是協助角色,親友形容他為孝順兒子,待人接物、真誠友善、樂於助人。他還柙期間不斷進修,冀出獄後「做個有用的人」,並表示類似案例不多,會盡量補充供法官參考。

法官張慧玲則指,根據陪審團所提出的問題,相信陪審團依靠賴曾出席西貢試槍而信納賴即案中負責製造炸彈的「Bobby」、及其於Telegram群組「行山討論區」內搵炸藥的言論,但信納賴不清楚最終放炸彈的位置,亦無參與將炸彈帶到華仁書院,故裁定該交替控罪罪成。 法官表示,等待同案其他被告求情,預計10月判刑。

高等法院。

高等法院。

你 或 有 興 趣 的 文 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