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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韻僖:支持濫用公屋刑事化修例  濫用定義需細研

博客文章

彭韻僖:支持濫用公屋刑事化修例  濫用定義需細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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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韻僖:支持濫用公屋刑事化修例  濫用定義需細研

2025年01月26日 11:07 最後更新:11:23

住屋是民生問題中重中之重,濫用公屋資源的情況一直備受詬病,過去曾揭發租戶移民後把公屋單位出租,亦有租戶把公屋單位改裝成健身中心、補習社、甚至旅舍、麻雀館等作商業用途,種種濫用寶貴公屋資源行為令人髮指;為進一步打擊濫用公屋資源,房屋局擬修訂《房屋條例》,包括將嚴重濫用公屋行為「刑事化」、賦予權力給房署職員檢查嫌疑人個人資料等等,相信能成為打擊濫用公屋的有力機制。

房屋局提交的《房屋條例》修訂方案中,最為有力的修訂,是將嚴重濫用公屋單位行為刑事化,在現行《房屋條例》下,房委會只能向濫用公屋人士終止租約,沒有權力作出檢控,無法對違規者作出有效懲罰,由於違法代價不高,導致濫用公屋的情況屢禁不絕,房屋局因此建議引入「嚴重濫用公屋」新刑事化罪行,違法者最高罰款50萬元以及監禁一年,而「嚴重濫用公屋」有兩大定義,包括(a.)以金錢利益分租公屋單位或授予許可讓他人居住於公屋單位、或(b.)租戶家庭不居於有關單位並將其用於商業用途。

筆者非常贊成這項修訂,認為非常合理,法律界有句名言 ”The law as minimum ethics.”(法律是道德的最低標準),是次修訂能清晰令公屋租戶知悉濫用公屋的法律後果,讓他們知道要尊重法律,違規者需付出沉重的代價,而非一向以來單是違反租約的民事代價,在道德層面上,刻意隱瞞資產情況霸佔或濫用公屋資源、令真正有需要的基層人士未能獲得安身之所,廣大市民絕對認為是可恥;是次修訂內容既簡單、亦容易理解,有著社會認為不應該濫用公屋寶貴資源的廣泛共識作為後盾,筆者跟身邊不少友人談起,均非常支持修訂。

然而,條文中「嚴重濫用公屋」定義(a.)提及的「金錢利益」,可能比較狹隘,有斟酌空間,若公屋租戶把單位分租或讓他人居住,交易過程中不是使用「金錢」,而是使用虛擬貨幣或黃金等,也應該納入打擊範疇;若參考廉政公署「防止賄賂條例」的定義,「利益」包括金錢、禮物、貸款、佣金、職位、契約、服務、優待等等,範疇可能太濶,舉例有長者邀請親友同住以作照顧,理應可作酌情處理,因此當局在草擬修例時需仔細考量,找出最適當的落墨點,制定出清晰而合理的法例,令市民易於理解、檢控時有法可依。

除了引入「嚴重濫用公屋」刑事化外,房屋局亦建議修例,賦予房屋署職員在有合理理由時檢查嫌疑人身份的權力,過去由於房屋署職員缺乏相應權力,面對個別不合作租戶時,難以檢查嫌疑人身份而取得有效證據,導致調查工作受阻,修例賦權的修訂,將令房屋署職員在調查時能順暢地獲取所需資訊,加速調查進程,從而提升打擊濫用公屋行為的成效。

此外,修訂亦延長對虛假陳述或拒絕提供資料罪的檢控時效,以往由於檢控時效的限制,一些違規行為在發現時,已經超過檢控期限,導致政府無法對其進行法律追究,延長檢控時效,能讓房署更有充足時間搜證、檢控,追究濫用公屋的行為。

過去一年,筆者觀察到房屋局和房屋署的團隊,在公營房屋各環節上,以全新思維推出不少措拖,全方位打擊濫用公屋,成果有目共睹,在在顯示出房屋局對解決香港住屋問題的勇氣及承擔,是次房屋局建議修訂《房屋條例》,定能提升執法阻嚇力以及調查效率,相信能實實在在地進一步打擊濫用公屋資源的行為,盡顯特區政府在保障公共寶貴資源合理分配的決心和魄力,期望房屋局盡快將修例草案提交予立法會審議,完善新條例的執行指引,更重要是做好宣傳工作,讓社會各界知悉條例修定後的後果,共同協力守護寶貴的公屋資源,讓每位真正需要公屋的基層市民受惠,共建更美好的家園。

(彭韻僖 全國政協、香港律師會前會長)




來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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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和以較低價賣斷國外所有碼頭予美資貝萊德,國家監管當局終於依法,按照《反壟斷法》出手審查,可謂回應民情,法理兼備!在三月份,整個華人社會對此樁緣由可疑的交易,質疑和批評聲音此起彼落,已足夠多的資料和分析顯示碼頭易手於美資對維護我國國家安全和發展利益構成嚴重風險,作為華人企業怎可充耳不聞?奉勸長和企業決策人主動盡快撤回交易,免義利全失,不單失去中國市場,更加失去中華民族對長和及其家族的尊重和信任。

2018年,美國移動芯片巨頭高通(Qualcomm)因中國啟動《反壟斷法》並作出調查,高通基於中國政府反對而放棄收購荷蘭恩智浦(NXP Semiconductors),此前2015年高通已向中國政府繳交逾六十億的反壟斷罰款。中國的反壟斷法一直在維護市場公平,尤其防治在市場佔主導地位的大型國內外企業濫用市場優勢而對中國企業採取歧視性做法(較差待遇),中國政府行使《反壟斷法》有堅實的法理基礎,也具充份的國際慣例。美國實行《反壟斷法》已超過一百年,歐盟動用《反壟斷法》提告法庭也是常見新聞,例如歐盟便在2024年判定Meta罰款違反競爭行為。高通案例是中國執行《反壟斷法》以維護中國公平營商的成果,高通不想失去中國市場故此交罰款、撤併購,啟動《反壟斷法》審查長一案,既有法理依據也是情勢使然。

美国貝萊德集團主席公開表示,如果完成此次收購,該企業將在全球營運一百個港口,屬世界碼頭營運權排首位的主導者,除了橫向份額,其伙伴組合包括 兩所航運巨頭TIL、MSC,形成縱向壟斷的反公平競爭局勢。更重要的是,美國政府的法令素來具有對美國企業的境外營運具約束力。即是,當碼頭成功易手後,該美資企業已享市場優勢地位,美國政府必然會要求美企對中國企業、 貨船作出歧視性行為:因此,現在還不介入,屆時為時已晚、悔不及時。美國針對中國企業和貿易日日有新招,近其最過受關注的是美國擬向中國製造的貨船額外徵收一百五十萬美元收費,做法極具歧視性,正是一例。在美國不講公平貿易和國際平等規則的今日,跟美國談在商言商、自由貿易,根本是痴人說夢或自欺欺人。

當有人提出社會不應干預長和的『商業』決定,甚至指出不應以國家利益來衡量商業交易,為何這套標準不套用在tiktok不賣就禁、也不套用在台積電向華停售芯片呢!同一個人視美國國家安全如常理,視中國國家安全為異例,這就說明了在複雜的國際形勢下,這個人選擇了站在哪一方。

同樣是三月,美國及環球商業和金融企業家訪華訪港絡繹不絕,對中國發展和科技經貿表達強烈信心和投資意欲。回想2018年,為何高通會放棄對荷蘭企業的併購,因為中國國力日強、市場超大,高通怕輸不起。七年後的中國更加強大、民心更加團結、勢頭更加良好;如真的只是「在商言商」,無道理不與國家共榮共生,站在中國一方。

奉勸長和決策諸君盡早回頭,撤回沽售碼頭,免站錯邊,失足成千古恨。

立法會議員鄧家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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