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屋是民生問題中重中之重,濫用公屋資源的情況一直備受詬病,過去曾揭發租戶移民後把公屋單位出租,亦有租戶把公屋單位改裝成健身中心、補習社、甚至旅舍、麻雀館等作商業用途,種種濫用寶貴公屋資源行為令人髮指;為進一步打擊濫用公屋資源,房屋局擬修訂《房屋條例》,包括將嚴重濫用公屋行為「刑事化」、賦予權力給房署職員檢查嫌疑人個人資料等等,相信能成為打擊濫用公屋的有力機制。
房屋局提交的《房屋條例》修訂方案中,最為有力的修訂,是將嚴重濫用公屋單位行為刑事化,在現行《房屋條例》下,房委會只能向濫用公屋人士終止租約,沒有權力作出檢控,無法對違規者作出有效懲罰,由於違法代價不高,導致濫用公屋的情況屢禁不絕,房屋局因此建議引入「嚴重濫用公屋」新刑事化罪行,違法者最高罰款50萬元以及監禁一年,而「嚴重濫用公屋」有兩大定義,包括(a.)以金錢利益分租公屋單位或授予許可讓他人居住於公屋單位、或(b.)租戶家庭不居於有關單位並將其用於商業用途。
筆者非常贊成這項修訂,認為非常合理,法律界有句名言 ”The law as minimum ethics.”(法律是道德的最低標準),是次修訂能清晰令公屋租戶知悉濫用公屋的法律後果,讓他們知道要尊重法律,違規者需付出沉重的代價,而非一向以來單是違反租約的民事代價,在道德層面上,刻意隱瞞資產情況霸佔或濫用公屋資源、令真正有需要的基層人士未能獲得安身之所,廣大市民絕對認為是可恥;是次修訂內容既簡單、亦容易理解,有著社會認為不應該濫用公屋寶貴資源的廣泛共識作為後盾,筆者跟身邊不少友人談起,均非常支持修訂。
然而,條文中「嚴重濫用公屋」定義(a.)提及的「金錢利益」,可能比較狹隘,有斟酌空間,若公屋租戶把單位分租或讓他人居住,交易過程中不是使用「金錢」,而是使用虛擬貨幣或黃金等,也應該納入打擊範疇;若參考廉政公署「防止賄賂條例」的定義,「利益」包括金錢、禮物、貸款、佣金、職位、契約、服務、優待等等,範疇可能太濶,舉例有長者邀請親友同住以作照顧,理應可作酌情處理,因此當局在草擬修例時需仔細考量,找出最適當的落墨點,制定出清晰而合理的法例,令市民易於理解、檢控時有法可依。
除了引入「嚴重濫用公屋」刑事化外,房屋局亦建議修例,賦予房屋署職員在有合理理由時檢查嫌疑人身份的權力,過去由於房屋署職員缺乏相應權力,面對個別不合作租戶時,難以檢查嫌疑人身份而取得有效證據,導致調查工作受阻,修例賦權的修訂,將令房屋署職員在調查時能順暢地獲取所需資訊,加速調查進程,從而提升打擊濫用公屋行為的成效。
此外,修訂亦延長對虛假陳述或拒絕提供資料罪的檢控時效,以往由於檢控時效的限制,一些違規行為在發現時,已經超過檢控期限,導致政府無法對其進行法律追究,延長檢控時效,能讓房署更有充足時間搜證、檢控,追究濫用公屋的行為。
過去一年,筆者觀察到房屋局和房屋署的團隊,在公營房屋各環節上,以全新思維推出不少措拖,全方位打擊濫用公屋,成果有目共睹,在在顯示出房屋局對解決香港住屋問題的勇氣及承擔,是次房屋局建議修訂《房屋條例》,定能提升執法阻嚇力以及調查效率,相信能實實在在地進一步打擊濫用公屋資源的行為,盡顯特區政府在保障公共寶貴資源合理分配的決心和魄力,期望房屋局盡快將修例草案提交予立法會審議,完善新條例的執行指引,更重要是做好宣傳工作,讓社會各界知悉條例修定後的後果,共同協力守護寶貴的公屋資源,讓每位真正需要公屋的基層市民受惠,共建更美好的家園。
(彭韻僖 全國政協、香港律師會前會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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