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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最後要乜冇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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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最後要乜冇乜

2019年08月13日 18:10

香港示威持續,激進示威者掟磚、放火、掟汽油彈,但又期望毫無損傷,這真如一個童話世界,大家還活在夢中,不知開槍流血的危機有多麼近。

香港這場亂局大體上有三個可能的結局,第一、攬炒成功。最激進的「焦土派」提出攬炒目標,他們想與特區政府、甚至與中央政府攬炒。若然成功,推翻了特區政府,找他們喜歡的人上台執政,甚至改變制度,全面普選、香港獨立。   

第二、流血收場。激烈的群眾運動,最普遍的終止的方式是大面積流血收場,當大家見到很多血才識驚,支持運動的人劇減,運動最後有疾而終。當香港亂得太過份的時候,香港會戒嚴,甚至進入緊急狀態,內地會派武警甚至解放軍介入。到時,鎮壓暴動就會用真槍實彈,再不是布袋彈或者橡膠子彈,這將是一個慘痛的結局。

第三、香港自炒。「焦土派」想攬炒,最後炒不低香港特區政府和中央政府,只炒低了香港。經濟大幅倒退,出現大面積的裁員減薪,甚至成為香港發展由盛轉衰的轉捩點。

我相信出現第一種情況的機會相當渺茫,「時代革命」最後只能在流血中收場或香港自炒兩個套餐當中,二選其一,對香港而言,都是悲劇收場。

昨天示威者湧去機場,機管局決定由下午六時開始停飛所有航班,到今早6時,機場才開始逐步恢復運作,但內地國航和東航的航班都不飛來香港,轉飛深圳,國家民航局已聲言會調動大灣區的運力去協助疏導南下的旅客。客觀效果是,香港這個國際航運中心已經聲譽大損,若亂局持續,香港機場的業務將大幅轉移到內地的機場。

我早前已經講過,自7月2日內地官方媒體大幅宣傳香港的亂事開始,這個多月以來,內媒報導香港亂局完全沒有停過,而且逐步升溫。內地人對香港的混亂深感驚恐和厭煩,香港不再是他們過去理想中的自由天堂,而是一個資本主義亂世,要避之則吉。內地人對香港態度的根本改變,對旅遊和商貿有沉重打擊,對香港有極深遠的影響。

「亂局平定,香港玩完」,恐怕是一種宿命,要看香港人有無智慧,可以逃離此一宿命。怕只怕亂事過後,香港最後「要乜冇乜」。第一、不會推翻特區政府,更遑論推翻特區中央政府。即使特首林鄭辦事不力,但阿爺面對壓力,不會屈服,更會力撐,主要原因是不能夠你一上街,政府就要答應所有的要求,否則將來的亂事將沒完沒了。所以,群眾的壓力愈大,阿爺的反彈力度將愈大。

第二、更少民主自由。年輕示威者希望香港有雙普選,希望獲得民主自由。但在阿爺的眼中,香港只是實施了半吊子的民主,已經搞得這麼亂,又怎會讓香港實行全面的民主呢?尤有甚者,若亂事停不了,中央被逼宣佈香港進入緊急狀態,很多人權和自由的保障都會暫停,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可以作出各種緊急法令,封報館、禁網媒、沒有搜查令可以入屋搜查和拘捕,如果香港囚禁犯人的地方不足,甚至可以把大量被拘捕的示威者遺返內地囚禁。不要說我危言聳聽,緊急狀態就是如此,這將是一個很悲慘的狀況。年青人上街想爭取自由,結果不增反減;遊行要反送中,結果在緊急狀態之下,隨時會送中。

第三、經濟自炒。香港的激進分子要與香港政府攬炒,最後當然炒不低政府,只會炒低香港經濟。這樣,香港經濟將衰過「沙士」,因為2003年「沙士」,只是一場傳染病,病好了,走了的人都會回來。香港今次可能染上了政治的癌症,不是那麼容易醫好,很多生意走了,便不會回來。特別是阿爺有心要隔離香港對內地的壞影響的話,香港求仁得仁,內地的生意,將減少來香港。真的是「今日台灣,明日香港」,大學畢業生如台灣那樣,只有5000元月薪。

香港童話式的示威這樣盲玩下去,不會有好結果!這條船不到達彼岸,在大海中就向下沉了。

盧永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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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顛覆案」的重要意義

2024年11月22日 18:30

「35+」顛覆案審訊歷時3年半,最後45個被告認罪或被判罪成,「首要分子」戴耀廷判刑最重,判監10年,其餘被告分別被判入獄4年2個月至7年9個月不等。外界有人覺得判刑判得輕,但亦有人覺得判得重,我就認為判刑符合預期,可以全面審視這個案件的判決意義。

第一,「非暴力不可免責」。在顛覆案件中,鏡頭前的暴力容易理解,亦易於舉證。例如有人被拍攝到在公眾場所使用暴力示威,甚至掟石縱火等,就很易起訴入罪。但一些鏡頭後的顛覆行為,不但難以舉證,亦不易入罪。而西方相關法律亦不斷出現變化,以往西方法律有關罪名,包括叛國、煽動叛亂等,由不限於以使用暴力作前提,後來慢慢收窄定義,皆因當年西方白左思潮流行,全力推動捍衛人權自由思想,對國家安全和公眾安全的注意不足,在相關法例中逐步加入暴力作為前提去劃界。

例如香港在2003年的23條立法,那個所謂的「剝牙版本」,都是受這種思潮影響,相關罪行最後加入「武力或煽動使用武力」的前提,大大收窄了有關法例的規範範圍和阻嚇力。不過,美國在2001年發生911恐襲,接著在下一個十年又出現大量城市佔領運動,美西方「針唔拮到肉唔知痛」,到自己覺得痛的時候,就大力收緊法律限制,大量反恐和增強保障國家安全的法例出籠,很多都不再限於使用暴力作入罪前提。

以英國在2023年7月通過的修訂版國家安全法為例,就加入了控制外國勢力的條文,增設「外國影響力登記計劃」,凡經外國政權授意從事政治影響力活動的個人或組織,必須登記,否則即屬違法。這種法例亦是完全沒有進行暴力煽動活動的前提。香港的2020年版《香港國安法》中的「顛覆國家政權罪」,指明任何人「以武力、威脅使用武力或其他非法手段」,旨在顛覆國家政權,即屬違法。法例規定即使並無使用武力,但涉及「其他非法手段」,旨在顛覆國家政權,已經犯法。

以「35+」的謀劃涉及的手段並非暴力,但其顛覆政權的性質則非常惡劣,法庭在定出被告量刑起點的時候特別提到,已經考慮到整場「35+」謀劃性質並非暴力。清楚說明所謂「非暴力」,並不是逃避刑責的擋箭牌。

第二,危害國安必究必懲。在互聯網的世界,有大量的顛覆行為起初只是以十分隨意的方式提出,然後雪球越滾越大,最後一發不可收拾。如今的新世代,很多人對自己的行為後果並無認真思考,當然不能排除有部分人是經過思考後有意冒險,但在「35+顛覆案」中,法庭已經清楚指明,不能以相關顛覆政府謀劃的「不可能性」作為求情理由。部分被告指「35+」謀劃必然失敗,希望藉此獲法庭輕判。不過,主審法官李運騰已經舉例說明,假設有人想下毒毒殺別人,即是他是施放的毒物不至於致命,但都不可以減輕意圖毒殺他人罪行的嚴重性。所以無論計劃是否可能達致相關謀劃,亦足以判罪。

試想一下,在2019年之前網上有大量的港獨宣傳,有些帖文甚或以戲謔的方式出現,但「35+」案判決已經清楚告訴這些人,謀劃的「不可能性」不可以作為求情的理由,這些顛覆政府或分裂國家的宣傳,很可能可以入罪。

第三,罪責刑相適應。看看「35+」案的判刑,量刑輕重主要和兩個因素有關,1. 量刑起點。量刑起點高,判刑亦都會重。相關罪行嚴重性分了3級,包括「首要分子」、「積極參加者」和「其他參與者」。雖然即使案中首犯戴耀廷都說自己是「其他參加者」,而這個類別的判刑是3年以下,但法庭判決所有45名被告都不是「其他參加者」,至少都是「積極參加者」,而戴耀廷等4人更加是「首要分子」,整體上所有涉案者都定了較高的量刑起點。

2.認罪。犯人認罪一般可以獲扣減三分之一的刑期,如果作為從犯證人更加可以獲得更加大的扣減,可能可以高至扣減一半的刑期。案中首犯戴耀廷在審訊前就認罪,所以他的量刑起點雖然是15年,但扣減三分一後,最後判刑10年,所以判辨不同案件的刑罰輕重,和被告有沒有認罪有很大的關係。

總的而言,案中45名被告的判刑,大體上是罪責刑相適應。另外需要留意的是,在《維安條例》生效之後,所有觸犯國安相關罪行者,入獄後即使行為良好,都不可以獲得像一般扣減三分一刑期,即所謂扣減「坐監放假」的刑期,所以「35+顛覆案」的被告,判幾多就要坐幾多。

結論是,「35+顛覆案」顯示,特區法院9依法獨立審訊,展示高度的專業性和公正性,亦展示了即使非暴力的顛覆謀劃,亦完全可以入罪判刑,彰顯了香港的司法公義,有效阻嚇其他人不要輕易想去顛覆國家政權。

盧永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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