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的高考歷史科試題,要學生評論「1900年至45年間,日本為中國帶來的利多於弊。」一個官方機構竟然可以出一條這樣的考試題目,惹起各界對香港教育的關注。
教育局已作出批評,指試題「嚴重傷害了在日本侵華戰爭中受到莫大苦難的國民的感情和尊嚴」。不過教協就發表聲明反駁,對教育局的做法予以強烈譴責,批評教育局扼殺香港教育理性討論的空間,要再一次剝奪教育界專業自主的空間。
我經常講,自由的最大敵人,就是那些濫用自由的人。「理性討論空間」、「專業自主空間」,這些空間都是香港幾代人努力爭取得到的,在回歸前的殖民地年代,特別是在八十年代之前英國未知道要把香港交回中國時,香港那有什麼「理性討論空間」? 到回歸後我們擁有這些空間後,卻毫不珍惜,濫用自由,教孩子討論45年日本侵華的歷史如何「利多於弊」,令人覺得這些空間真是「弊大於利」。濫用自由者,就是葬送空間人。教協鼓勵人「理性討論」日本侵華那段歷史的利弊,真是有顏面去面對教協創辦人司徒華華叔嗎?
《昭和的怪物》。
日本侵華罪行,源於當年日本這個新興國家,建立全球帝國的夢想。日本作家保阪正康的作品《昭和的怪物》,講述二戰前日本昭和年代的加害者及其罪行。作者訪問了包括東條英機的秘書等相關人物,重構當年日本發動二戰的真相,令人對日本走上軍國主義道路的歷史,有如在現場的了解。
一、甲級戰犯東條英機。東條英機是日本軍方激進好戰分子,他於1937年出任日本進軍中國「關東軍」參謀長,一手策劃對華侵略。東條英機在1940年出任日本陸軍大臣,1941年成為日本首相,並於1941年決定偷襲珍珠港,向美國宣戰。1948年,他成為同盟國的東京軍事法庭的甲級戰犯,最後被判處環首死刑。
當時的日本軍人分成兩派,一派是擁護天皇,推行改革的「皇道派」,另一派是鼓吹暴力革命,借此改造國家的「統制派」,東條英機屬於激進的「統制派」。日本天皇於1941年委任東條英機作為首相,主要原因是東條英機是軍方激進派頭頭,天皇希望他明白管理國家之難,從而約束軍隊。結果事與願違,東條內閣最終決定要向美國宣戰。
當時的日本,像東條英機這類極端軍人,他們完全不會閱讀政治或者知識類型的書籍,只會從實踐中學習,他們只滿足重覆閱讀《軍人敕諭》(乃1882年1月4日明治天皇親自向陸軍頒佈的軍人訓誡),他們銳意要建立日本統治全世界的帝國,深信軍事力量,迷信只要有堅強意志,日本就可以成為世界霸主。
東條英機當時的死對頭是軍人理論家石原莞爾。石原莞爾在戰後東京審判時表示,包括東條英機在內的日本戰犯,都媚於權力,而當時擁有強大勢力的人,都是造美夢的人。石原莞爾認為東條英機是「既沒有思想,也沒有意見的軍人」,日本就是由這些人主導,發動侵略世界的大戰。而中國就是在日本戰爭機器開動下,無辜的軍事暴力受害者。
二、大東亞共榮圈。日本發動的侵略戰爭,仍然有一套理論框架包裝,不像如今America First(美國優先)那樣赤祼祼。日本在1940年提出的《基本國策綱要》,當中包括建立「大東亞新秩序」,宣稱「皇國國是之依據,是建國之大精神「八紘一宇」。所謂「八紘一宇」,是指「大地之極限」,意思是由日本來統治全世界。「大東亞共榮圈」本來是日本想將殖民地解放出來的一種思想,但逐漸變成日本要統治東亞的理論基礎,目的其實是要侵佔東亞國家的石油、橡膠等天然資源。說穿了日本深感自己是一個資源缺乏的小島國,就是要侵略其他國家,以圓自己的帝國夢。
台灣在二戰前長期是日本的殖民地,日本強逼所有台灣人改日本名字、說日文,成為二等公民。如果不是日本戰敗,台灣過了一代人後,就會同化成為沖繩那樣,成為日本的一個地區。日本的帝國夢想實現,中國國族消亡。我很有興趣知道,提出「1900年至45年間,日本為中國帶來的利多於弊」命題的人,是否要俯首甘為亡國奴呢?有些原則底線問題,不應有討論空間,正如我們不會去討論「強姦、殺人是否利大於弊」那樣。
盧永雄
「35+」顛覆案審訊歷時3年半,最後45個被告認罪或被判罪成,「首要分子」戴耀廷判刑最重,判監10年,其餘被告分別被判入獄4年2個月至7年9個月不等。外界有人覺得判刑判得輕,但亦有人覺得判得重,我就認為判刑符合預期,可以全面審視這個案件的判決意義。
第一,「非暴力不可免責」。在顛覆案件中,鏡頭前的暴力容易理解,亦易於舉證。例如有人被拍攝到在公眾場所使用暴力示威,甚至掟石縱火等,就很易起訴入罪。但一些鏡頭後的顛覆行為,不但難以舉證,亦不易入罪。而西方相關法律亦不斷出現變化,以往西方法律有關罪名,包括叛國、煽動叛亂等,由不限於以使用暴力作前提,後來慢慢收窄定義,皆因當年西方白左思潮流行,全力推動捍衛人權自由思想,對國家安全和公眾安全的注意不足,在相關法例中逐步加入暴力作為前提去劃界。
例如香港在2003年的23條立法,那個所謂的「剝牙版本」,都是受這種思潮影響,相關罪行最後加入「武力或煽動使用武力」的前提,大大收窄了有關法例的規範範圍和阻嚇力。不過,美國在2001年發生911恐襲,接著在下一個十年又出現大量城市佔領運動,美西方「針唔拮到肉唔知痛」,到自己覺得痛的時候,就大力收緊法律限制,大量反恐和增強保障國家安全的法例出籠,很多都不再限於使用暴力作入罪前提。
以英國在2023年7月通過的修訂版國家安全法為例,就加入了控制外國勢力的條文,增設「外國影響力登記計劃」,凡經外國政權授意從事政治影響力活動的個人或組織,必須登記,否則即屬違法。這種法例亦是完全沒有進行暴力煽動活動的前提。香港的2020年版《香港國安法》中的「顛覆國家政權罪」,指明任何人「以武力、威脅使用武力或其他非法手段」,旨在顛覆國家政權,即屬違法。法例規定即使並無使用武力,但涉及「其他非法手段」,旨在顛覆國家政權,已經犯法。
以「35+」的謀劃涉及的手段並非暴力,但其顛覆政權的性質則非常惡劣,法庭在定出被告量刑起點的時候特別提到,已經考慮到整場「35+」謀劃性質並非暴力。清楚說明所謂「非暴力」,並不是逃避刑責的擋箭牌。
第二,危害國安必究必懲。在互聯網的世界,有大量的顛覆行為起初只是以十分隨意的方式提出,然後雪球越滾越大,最後一發不可收拾。如今的新世代,很多人對自己的行為後果並無認真思考,當然不能排除有部分人是經過思考後有意冒險,但在「35+顛覆案」中,法庭已經清楚指明,不能以相關顛覆政府謀劃的「不可能性」作為求情理由。部分被告指「35+」謀劃必然失敗,希望藉此獲法庭輕判。不過,主審法官李運騰已經舉例說明,假設有人想下毒毒殺別人,即是他是施放的毒物不至於致命,但都不可以減輕意圖毒殺他人罪行的嚴重性。所以無論計劃是否可能達致相關謀劃,亦足以判罪。
試想一下,在2019年之前網上有大量的港獨宣傳,有些帖文甚或以戲謔的方式出現,但「35+」案判決已經清楚告訴這些人,謀劃的「不可能性」不可以作為求情的理由,這些顛覆政府或分裂國家的宣傳,很可能可以入罪。
第三,罪責刑相適應。看看「35+」案的判刑,量刑輕重主要和兩個因素有關,1. 量刑起點。量刑起點高,判刑亦都會重。相關罪行嚴重性分了3級,包括「首要分子」、「積極參加者」和「其他參與者」。雖然即使案中首犯戴耀廷都說自己是「其他參加者」,而這個類別的判刑是3年以下,但法庭判決所有45名被告都不是「其他參加者」,至少都是「積極參加者」,而戴耀廷等4人更加是「首要分子」,整體上所有涉案者都定了較高的量刑起點。
2.認罪。犯人認罪一般可以獲扣減三分之一的刑期,如果作為從犯證人更加可以獲得更加大的扣減,可能可以高至扣減一半的刑期。案中首犯戴耀廷在審訊前就認罪,所以他的量刑起點雖然是15年,但扣減三分一後,最後判刑10年,所以判辨不同案件的刑罰輕重,和被告有沒有認罪有很大的關係。
總的而言,案中45名被告的判刑,大體上是罪責刑相適應。另外需要留意的是,在《維安條例》生效之後,所有觸犯國安相關罪行者,入獄後即使行為良好,都不可以獲得像一般扣減三分一刑期,即所謂扣減「坐監放假」的刑期,所以「35+顛覆案」的被告,判幾多就要坐幾多。
結論是,「35+顛覆案」顯示,特區法院9依法獨立審訊,展示高度的專業性和公正性,亦展示了即使非暴力的顛覆謀劃,亦完全可以入罪判刑,彰顯了香港的司法公義,有效阻嚇其他人不要輕易想去顛覆國家政權。
盧永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