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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設民主中國」議論過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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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設民主中國」議論過時

2021年05月31日 19:59 最後更新:20:21

六四快到,今年是《港區國安法》後首個六四,令人關心是否有人會出來以身試法。

支聯會副主席何俊仁因10.1非法集會案判入獄14個月,《明報》在何俊仁收押前訪問了他。何認為,2014年佔中後,中央未有大幅改變對港政策,「那時候,大家和理非,中央未反面的」;至前年的社會運動、區議會選舉變天,「它不忍你了…..小朋友不認識時代局限,其實對共產黨是欲速不達,不可以用暴力,要用和理非……我們不贊成暴力,但後生仔不喜歡我們這樣說,所以到最後我們都要付代價,整體的代價,這就是大時代」。

有意見指支聯會的「5大綱領」中的「結束一黨專政」涉嫌違國安法,何俊仁就話: 「我們如何顛覆國家呢?我們做了那麼久的事,不是用非法手段去顛覆你的制度,我們也沒這能力」。他重申支聯會的「5大綱領」,旨在以憲制方式令中國民主化。

細心分析何俊仁的講法,有3點可以評論: 1. 泛民開始領悟到要和暴力割蓆,雖然太遲,但遲到好過無到。2. 他們將2019年的暴力衝動歸結為「後生仔喜歡」,這樣既無視當日那場運動的外地勢力的角色,也對這班泛民uncle本身的責任輕輕帶過。年青人永遠衝動,但做人uncle 只懂隨波逐流,沒有倒過來拉住衝動的年青人,uncle們也罪責難逃。3. 何俊仁說的仍然是「建設民主中國」那一套。

我遇然和內地朋友在微信上講起這些問題,提到香港泛民還是想「建設民主中國」,有一個內地法律學者的回應比較尖銳,說你們香港人還想建設什麼民主中國,現在已經是民主中國了。我和他的長篇討論,可以總結出3點:

第一,中國知識界曾經很崇拜西方式民主制度,只是「曾經」而已。1988年末,美國總統布殊首次訪華,邀請異見學者方勵之等人和他見面,就是這種思潮的高峰。最後的幻滅,不是源自六四,而是源於1990年鐵幕瓦解後,沒有一個東歐國家能真正發展起來,全盤西化的理念,慢慢在中國幻滅。如今中國已發展成世界第二大經濟體,倒是學習中國模式的越南發展起來,現實證明中國的道路才走得通,才可以令中國富強。

第二,在中國人的土地上,台灣和香港的民主發展,做足了錯誤示範。台灣自2000年民進黨上台,實現政黨輪替後,過去21年,就在政治爭拗中渡過,民進黨死心不息想搞台獨,她的重政治、輕經濟發展路向,將台灣帶上停滯之路。至於香港,搞民主搞出港獨,上街打內地人。到2019年那場暴力騷亂,更令內地人心中香港講文明、講法治的形象,一夜破滅。台灣的「民主」和香港的「半吊子民主」,在內地完全破產。

第三,中國式民主直接為人民謀幸福。西方式民主注重投票參與,中國式民主講求協商,講求人民的真正利益。例如中國要令最後的貧民消失,官員的確有指標,但不是硬來,而是去不斷遊說,甚至出到安排貧民子女上大學,遊說他們從大山裏搬出來。又例如美國抗疫,政客可以因為選票,而不做強硬社區限聚政策,結果美國至今因新冠死亡61萬人,全球第一,而中國只死4970人。一場疫情,更令中國人對自己的制度,充滿自信。

我和這個內地學者討論後,我覺得香港的六四話題,泛民話要「建設民主中國」,現在已經完全過時。以香港實踐民主搞出亂局的失敗經驗而言,實在沒有什麼資格,教中國搞什麼民主。

再講美國,Ipsos調查顯示,拜登政府的信任度只有51%,而加拿大約克大學民調顯示,中國民眾對政府信任度升至98%,而美國又如何可以硬塞美式民主制度給中國人呢?真是不用理中國人民的意願?

簡單結論,和32年前1989年時比較,真的是此一時,彼一時了。我們又為什麼要那樣「好為人師」呢?

盧永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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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顛覆案」的重要意義

2024年11月22日 18:30

「35+」顛覆案審訊歷時3年半,最後45個被告認罪或被判罪成,「首要分子」戴耀廷判刑最重,判監10年,其餘被告分別被判入獄4年2個月至7年9個月不等。外界有人覺得判刑判得輕,但亦有人覺得判得重,我就認為判刑符合預期,可以全面審視這個案件的判決意義。

第一,「非暴力不可免責」。在顛覆案件中,鏡頭前的暴力容易理解,亦易於舉證。例如有人被拍攝到在公眾場所使用暴力示威,甚至掟石縱火等,就很易起訴入罪。但一些鏡頭後的顛覆行為,不但難以舉證,亦不易入罪。而西方相關法律亦不斷出現變化,以往西方法律有關罪名,包括叛國、煽動叛亂等,由不限於以使用暴力作前提,後來慢慢收窄定義,皆因當年西方白左思潮流行,全力推動捍衛人權自由思想,對國家安全和公眾安全的注意不足,在相關法例中逐步加入暴力作為前提去劃界。

例如香港在2003年的23條立法,那個所謂的「剝牙版本」,都是受這種思潮影響,相關罪行最後加入「武力或煽動使用武力」的前提,大大收窄了有關法例的規範範圍和阻嚇力。不過,美國在2001年發生911恐襲,接著在下一個十年又出現大量城市佔領運動,美西方「針唔拮到肉唔知痛」,到自己覺得痛的時候,就大力收緊法律限制,大量反恐和增強保障國家安全的法例出籠,很多都不再限於使用暴力作入罪前提。

以英國在2023年7月通過的修訂版國家安全法為例,就加入了控制外國勢力的條文,增設「外國影響力登記計劃」,凡經外國政權授意從事政治影響力活動的個人或組織,必須登記,否則即屬違法。這種法例亦是完全沒有進行暴力煽動活動的前提。香港的2020年版《香港國安法》中的「顛覆國家政權罪」,指明任何人「以武力、威脅使用武力或其他非法手段」,旨在顛覆國家政權,即屬違法。法例規定即使並無使用武力,但涉及「其他非法手段」,旨在顛覆國家政權,已經犯法。

以「35+」的謀劃涉及的手段並非暴力,但其顛覆政權的性質則非常惡劣,法庭在定出被告量刑起點的時候特別提到,已經考慮到整場「35+」謀劃性質並非暴力。清楚說明所謂「非暴力」,並不是逃避刑責的擋箭牌。

第二,危害國安必究必懲。在互聯網的世界,有大量的顛覆行為起初只是以十分隨意的方式提出,然後雪球越滾越大,最後一發不可收拾。如今的新世代,很多人對自己的行為後果並無認真思考,當然不能排除有部分人是經過思考後有意冒險,但在「35+顛覆案」中,法庭已經清楚指明,不能以相關顛覆政府謀劃的「不可能性」作為求情理由。部分被告指「35+」謀劃必然失敗,希望藉此獲法庭輕判。不過,主審法官李運騰已經舉例說明,假設有人想下毒毒殺別人,即是他是施放的毒物不至於致命,但都不可以減輕意圖毒殺他人罪行的嚴重性。所以無論計劃是否可能達致相關謀劃,亦足以判罪。

試想一下,在2019年之前網上有大量的港獨宣傳,有些帖文甚或以戲謔的方式出現,但「35+」案判決已經清楚告訴這些人,謀劃的「不可能性」不可以作為求情的理由,這些顛覆政府或分裂國家的宣傳,很可能可以入罪。

第三,罪責刑相適應。看看「35+」案的判刑,量刑輕重主要和兩個因素有關,1. 量刑起點。量刑起點高,判刑亦都會重。相關罪行嚴重性分了3級,包括「首要分子」、「積極參加者」和「其他參與者」。雖然即使案中首犯戴耀廷都說自己是「其他參加者」,而這個類別的判刑是3年以下,但法庭判決所有45名被告都不是「其他參加者」,至少都是「積極參加者」,而戴耀廷等4人更加是「首要分子」,整體上所有涉案者都定了較高的量刑起點。

2.認罪。犯人認罪一般可以獲扣減三分之一的刑期,如果作為從犯證人更加可以獲得更加大的扣減,可能可以高至扣減一半的刑期。案中首犯戴耀廷在審訊前就認罪,所以他的量刑起點雖然是15年,但扣減三分一後,最後判刑10年,所以判辨不同案件的刑罰輕重,和被告有沒有認罪有很大的關係。

總的而言,案中45名被告的判刑,大體上是罪責刑相適應。另外需要留意的是,在《維安條例》生效之後,所有觸犯國安相關罪行者,入獄後即使行為良好,都不可以獲得像一般扣減三分一刑期,即所謂扣減「坐監放假」的刑期,所以「35+顛覆案」的被告,判幾多就要坐幾多。

結論是,「35+顛覆案」顯示,特區法院9依法獨立審訊,展示高度的專業性和公正性,亦展示了即使非暴力的顛覆謀劃,亦完全可以入罪判刑,彰顯了香港的司法公義,有效阻嚇其他人不要輕易想去顛覆國家政權。

盧永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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