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孟晚舟事件----中美國力的轉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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孟晚舟事件----中美國力的轉折

2021年09月27日 18:03 最後更新:18:15

孟晚舟回國,舉國歡騰,慶祝一場對美國的勝利。內地普遍的總結是:一場用鬥爭贏取的勝利!不敢鬥爭,就不會有勝利

3年前,美國對華發動貿易戰,制裁華為,叫加拿大拘捕孟晚舟,脅逼中國就範。

3年後,孟晚舟不認罪不賠款,平安歸來。

不要以為這樣很容易,在美國的長臂之下,拘捕的人還能這樣全身而退,孟晚舟還是第一人。

前法國阿爾斯通公司高管皮耶魯齊當年在美國被判刑並坐了5年監,阿爾斯通公司付出7.7億美元,最後阿爾斯通公司被逼將世界領先的鍋爐業務出售給美國通用公司。這就是美國用起訴的手段逼害競爭對手的慣用手法,阿爾斯通案就是最經典的案例了。

但中國不是法國,法國政府讓步了,就是這樣的下場。中國拒不讓步,最後取得勝利。當然中國有實力、有意志,才可以堅持下去。

去年12月已傳出孟晚舟律師和美國司法部談和解協議,當時傳聞美國要求孟晚舟認罪和賠償巨款,孟晚舟不接受而拉倒。

如今雙方達成的和解協議,差不多完全達到中國的要求:

1. 孟晚舟不認罪,自然也不用賠款,不用服刑,甚至保釋金也不用交了,只是個人擔保。

這幾日傳出雙方達成和解協議時,就誤傳孟晚舟接受「認罪協議」,但事實上最後雙方只是簽了「暫緩起訴協定」。孟晚舟在紐約法庭上也清楚表示「不認罪」。

2. 孟晚舟的讓步是「對案件的事實陳述不提出異議」,相關事實陳述中,描述了孟晚舟在華為與伊朗的業務往來上誤導了國際金融機構。但大家記住,「對案件的事實陳述不提出異議」不等如認罪,打官司除了事實之外,還有很多角度去打,所以兩者並不相等。

這是一個各說各話的情境,美方話孟晚舟承認了欺詐的事實,中方可以說孟晩舟為不受無理的美國法庭起訴,就不去爭辯事實,只要不認罪便成了。

如果我是孟晚舟的律師,面對美國這種聲勢洶洶的對手,能爭取到這個種協議,95%達成孟晚舟的要求,已經是喜出望外了。

美國為什麼要接受這樣的協議,接近無條件放孟晚舟?

美國有求於中國。1. 美國想中國在阿富汗問題上協助控制局面,不要讓阿富汗成為反美恐怖份子的基地。2. 美國正面對滯脹的難局,因為疫情令供應鏈斷裂,肯德基因雞肉產品供應不足,出現「無雞可炸」,未來當然會出現經濟不前、物價飛升的難局。美國除了想中國保持貨品供應外,還想中國人民幣貶值,以減少美國的輸入性通脹。3. 想中國在氣候問題上俾面配合。

美國要求中國的事情多著呢,而且通脹問題開始緊逼。中方自然不會和你客氣,之前向美國提出兩條清單26件事,就要你一一找數,孟晚舟只是其中一件。

但美國作為超級強國,國力理應無遠弗屆,不抓捕你孟晚舟到美國下獄服刑,最後失敗收場,已經成為兩國國力轉折的標誌性事件。

如果美國在阿富汗倉惶撤軍,為盟友帶來一個緊跟美國無好下場的教訓。孟晚舟事件就告訴世人,和美國對抗,狹路相逢勇者勝。

盧永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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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顛覆案」的重要意義

2024年11月22日 18:30

「35+」顛覆案審訊歷時3年半,最後45個被告認罪或被判罪成,「首要分子」戴耀廷判刑最重,判監10年,其餘被告分別被判入獄4年2個月至7年9個月不等。外界有人覺得判刑判得輕,但亦有人覺得判得重,我就認為判刑符合預期,可以全面審視這個案件的判決意義。

第一,「非暴力不可免責」。在顛覆案件中,鏡頭前的暴力容易理解,亦易於舉證。例如有人被拍攝到在公眾場所使用暴力示威,甚至掟石縱火等,就很易起訴入罪。但一些鏡頭後的顛覆行為,不但難以舉證,亦不易入罪。而西方相關法律亦不斷出現變化,以往西方法律有關罪名,包括叛國、煽動叛亂等,由不限於以使用暴力作前提,後來慢慢收窄定義,皆因當年西方白左思潮流行,全力推動捍衛人權自由思想,對國家安全和公眾安全的注意不足,在相關法例中逐步加入暴力作為前提去劃界。

例如香港在2003年的23條立法,那個所謂的「剝牙版本」,都是受這種思潮影響,相關罪行最後加入「武力或煽動使用武力」的前提,大大收窄了有關法例的規範範圍和阻嚇力。不過,美國在2001年發生911恐襲,接著在下一個十年又出現大量城市佔領運動,美西方「針唔拮到肉唔知痛」,到自己覺得痛的時候,就大力收緊法律限制,大量反恐和增強保障國家安全的法例出籠,很多都不再限於使用暴力作入罪前提。

以英國在2023年7月通過的修訂版國家安全法為例,就加入了控制外國勢力的條文,增設「外國影響力登記計劃」,凡經外國政權授意從事政治影響力活動的個人或組織,必須登記,否則即屬違法。這種法例亦是完全沒有進行暴力煽動活動的前提。香港的2020年版《香港國安法》中的「顛覆國家政權罪」,指明任何人「以武力、威脅使用武力或其他非法手段」,旨在顛覆國家政權,即屬違法。法例規定即使並無使用武力,但涉及「其他非法手段」,旨在顛覆國家政權,已經犯法。

以「35+」的謀劃涉及的手段並非暴力,但其顛覆政權的性質則非常惡劣,法庭在定出被告量刑起點的時候特別提到,已經考慮到整場「35+」謀劃性質並非暴力。清楚說明所謂「非暴力」,並不是逃避刑責的擋箭牌。

第二,危害國安必究必懲。在互聯網的世界,有大量的顛覆行為起初只是以十分隨意的方式提出,然後雪球越滾越大,最後一發不可收拾。如今的新世代,很多人對自己的行為後果並無認真思考,當然不能排除有部分人是經過思考後有意冒險,但在「35+顛覆案」中,法庭已經清楚指明,不能以相關顛覆政府謀劃的「不可能性」作為求情理由。部分被告指「35+」謀劃必然失敗,希望藉此獲法庭輕判。不過,主審法官李運騰已經舉例說明,假設有人想下毒毒殺別人,即是他是施放的毒物不至於致命,但都不可以減輕意圖毒殺他人罪行的嚴重性。所以無論計劃是否可能達致相關謀劃,亦足以判罪。

試想一下,在2019年之前網上有大量的港獨宣傳,有些帖文甚或以戲謔的方式出現,但「35+」案判決已經清楚告訴這些人,謀劃的「不可能性」不可以作為求情的理由,這些顛覆政府或分裂國家的宣傳,很可能可以入罪。

第三,罪責刑相適應。看看「35+」案的判刑,量刑輕重主要和兩個因素有關,1. 量刑起點。量刑起點高,判刑亦都會重。相關罪行嚴重性分了3級,包括「首要分子」、「積極參加者」和「其他參與者」。雖然即使案中首犯戴耀廷都說自己是「其他參加者」,而這個類別的判刑是3年以下,但法庭判決所有45名被告都不是「其他參加者」,至少都是「積極參加者」,而戴耀廷等4人更加是「首要分子」,整體上所有涉案者都定了較高的量刑起點。

2.認罪。犯人認罪一般可以獲扣減三分之一的刑期,如果作為從犯證人更加可以獲得更加大的扣減,可能可以高至扣減一半的刑期。案中首犯戴耀廷在審訊前就認罪,所以他的量刑起點雖然是15年,但扣減三分一後,最後判刑10年,所以判辨不同案件的刑罰輕重,和被告有沒有認罪有很大的關係。

總的而言,案中45名被告的判刑,大體上是罪責刑相適應。另外需要留意的是,在《維安條例》生效之後,所有觸犯國安相關罪行者,入獄後即使行為良好,都不可以獲得像一般扣減三分一刑期,即所謂扣減「坐監放假」的刑期,所以「35+顛覆案」的被告,判幾多就要坐幾多。

結論是,「35+顛覆案」顯示,特區法院9依法獨立審訊,展示高度的專業性和公正性,亦展示了即使非暴力的顛覆謀劃,亦完全可以入罪判刑,彰顯了香港的司法公義,有效阻嚇其他人不要輕易想去顛覆國家政權。

盧永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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