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可以把簡單問題複雜化?玩政治啦。
哪個地方最喜歡玩政治?台灣啦。
怎樣可以把陳同佳送回台灣受審?等民進黨落台啦。
港人陳同佳在台灣殺死女友潘曉穎之後,逃亡回港。潘曉穎母親近日不斷要求保安局局長鄧炳強等政府高官,昨日(10月20日)在政府總部外公開對質,為什麼不可以將陳同佳送回台灣審訊。觸發事件的其中一個原因是陳同佳已經離開政府的安全屋,再次觸動了潘媽媽的神經。
第一、香港難以長期提供安全屋保護。陳同佳逃回香港,特區政府竭盡所能,以陳同佳「洗黑錢」,予以起訴。陳同佳刑滿出獄之後,由於他而觸發的反修例風波太大,特區政府擔心陳同佳的生命安全受到威脅,所以提供安全屋保護。兩年過去,政府決定不再提供保護。需知警方全天候保護陳同佳,成本十分驚人。事情淡化之後,警方撤銷了嚴密的保護措施,做法合理,可以減少納稅人的負擔。
第二,潘媽媽的焦點錯誤。潘媽媽要求與政府高官對質,甚至要求中聯辦主任駱惠寧說介入,這是完全失焦的做法。現在不是陳同佳不願自首,也不是特區政府不願將陳同佳送到台灣,而是台灣不願接收。一直與陳同佳聯絡的香港聖公會教省秘書長管浩鳴,曾向台北經濟文化辦事處申請陳同佳的入台證,但被拒。
陳同佳是在台灣殺人的逃犯,理論上台灣應該全力緝拿,如今殺人犯自動送上門,但台灣卻拒絕發入台證。由於沒有入台證,航空公司不讓陳同佳上機。這才是事件的關鍵。
由於死的是香港人,殺人的也是香港人,台灣政客對事件極其冷漠,蔡英文在2019年已借陳同佳和香港修例事件提振民望連選連任。之後也完全無意接收陳同佳,大有「你死你事」的態度。
台灣陸委會發言人邱垂正說:「士林地檢署已說明收到陳同佳透過其委任律師的遞狀,但基於事實調查之所需,港府應務實回應台方提出的司法互助請求。」說穿了,台灣堅持搞「政府對政府」的互助協議,變相要求港府承認台灣的「主權」地位,玩「一中一台」。
港府本身打算仿效2016年荃灣石棺案交犯先例處理陳同佳事件。2016年3月發生的荃灣石棺藏屍案後,4名疑犯事後潛逃台灣約一個月。其中一名女疑犯突然主動向台灣警方求助,聲稱目睹藏屍過程,擔心其他3個潛逃者殺她滅口,要求回港協助調查,及尋求台灣警方人身保護。台灣刑事局到新北市板橋區一間出租屋,將潛逃港男拘捕。台灣移民署先註銷4人入出境許可,其後先後將他們遞解出境送上去香港的飛機。由於台港兩地並無引渡條例,當時機上台警暗中監察,港府又安排了9名香港便衣警員於機上看守3個港男,其後航班在本港降落後,香港警察即上機拘捕3人,並安排特別通道把他們送離機場,帶回警署扣查。
所以不是沒有方法送走陳同佳,只是台灣如今不再接受「荃灣石棺案先例」去移交陳同佳。為何台灣變了?因為2016年5月蔡英文上了台。在馬英九主政年代可以很簡單地移交逃犯,到蔡英文年代就玩到翻天了。所以潘媽媽的焦點應對著台灣。
第三,鄧炳強點出了問題的核心。鄧炳強批評台灣作政治操弄,希望台灣當局憐憫一下潘媽媽,讓陳同佳入境自首。鄧炳強說:「我都有個女,我都感同身受」,他重申陳同佳很願意去台灣自首,管浩鳴早前亦為他申請台證,只是台灣不容許陳同佳去。
事件令人看清台灣這個政權的本質,這是一個政治上腦的政權。她並不講公義,也不講法治。明顯有一個殺人犯在當地殺了人,由於死的是香港人,當地沒有政治壓力,台灣藉著一個移交逃犯的事件玩弄政治,要搞到香港和大陸難受。這當然不是民主政治的特質,這只不過是政客弄權的本質。
盧永雄
「35+」顛覆案審訊歷時3年半,最後45個被告認罪或被判罪成,「首要分子」戴耀廷判刑最重,判監10年,其餘被告分別被判入獄4年2個月至7年9個月不等。外界有人覺得判刑判得輕,但亦有人覺得判得重,我就認為判刑符合預期,可以全面審視這個案件的判決意義。
第一,「非暴力不可免責」。在顛覆案件中,鏡頭前的暴力容易理解,亦易於舉證。例如有人被拍攝到在公眾場所使用暴力示威,甚至掟石縱火等,就很易起訴入罪。但一些鏡頭後的顛覆行為,不但難以舉證,亦不易入罪。而西方相關法律亦不斷出現變化,以往西方法律有關罪名,包括叛國、煽動叛亂等,由不限於以使用暴力作前提,後來慢慢收窄定義,皆因當年西方白左思潮流行,全力推動捍衛人權自由思想,對國家安全和公眾安全的注意不足,在相關法例中逐步加入暴力作為前提去劃界。
例如香港在2003年的23條立法,那個所謂的「剝牙版本」,都是受這種思潮影響,相關罪行最後加入「武力或煽動使用武力」的前提,大大收窄了有關法例的規範範圍和阻嚇力。不過,美國在2001年發生911恐襲,接著在下一個十年又出現大量城市佔領運動,美西方「針唔拮到肉唔知痛」,到自己覺得痛的時候,就大力收緊法律限制,大量反恐和增強保障國家安全的法例出籠,很多都不再限於使用暴力作入罪前提。
以英國在2023年7月通過的修訂版國家安全法為例,就加入了控制外國勢力的條文,增設「外國影響力登記計劃」,凡經外國政權授意從事政治影響力活動的個人或組織,必須登記,否則即屬違法。這種法例亦是完全沒有進行暴力煽動活動的前提。香港的2020年版《香港國安法》中的「顛覆國家政權罪」,指明任何人「以武力、威脅使用武力或其他非法手段」,旨在顛覆國家政權,即屬違法。法例規定即使並無使用武力,但涉及「其他非法手段」,旨在顛覆國家政權,已經犯法。
以「35+」的謀劃涉及的手段並非暴力,但其顛覆政權的性質則非常惡劣,法庭在定出被告量刑起點的時候特別提到,已經考慮到整場「35+」謀劃性質並非暴力。清楚說明所謂「非暴力」,並不是逃避刑責的擋箭牌。
第二,危害國安必究必懲。在互聯網的世界,有大量的顛覆行為起初只是以十分隨意的方式提出,然後雪球越滾越大,最後一發不可收拾。如今的新世代,很多人對自己的行為後果並無認真思考,當然不能排除有部分人是經過思考後有意冒險,但在「35+顛覆案」中,法庭已經清楚指明,不能以相關顛覆政府謀劃的「不可能性」作為求情理由。部分被告指「35+」謀劃必然失敗,希望藉此獲法庭輕判。不過,主審法官李運騰已經舉例說明,假設有人想下毒毒殺別人,即是他是施放的毒物不至於致命,但都不可以減輕意圖毒殺他人罪行的嚴重性。所以無論計劃是否可能達致相關謀劃,亦足以判罪。
試想一下,在2019年之前網上有大量的港獨宣傳,有些帖文甚或以戲謔的方式出現,但「35+」案判決已經清楚告訴這些人,謀劃的「不可能性」不可以作為求情的理由,這些顛覆政府或分裂國家的宣傳,很可能可以入罪。
第三,罪責刑相適應。看看「35+」案的判刑,量刑輕重主要和兩個因素有關,1. 量刑起點。量刑起點高,判刑亦都會重。相關罪行嚴重性分了3級,包括「首要分子」、「積極參加者」和「其他參與者」。雖然即使案中首犯戴耀廷都說自己是「其他參加者」,而這個類別的判刑是3年以下,但法庭判決所有45名被告都不是「其他參加者」,至少都是「積極參加者」,而戴耀廷等4人更加是「首要分子」,整體上所有涉案者都定了較高的量刑起點。
2.認罪。犯人認罪一般可以獲扣減三分之一的刑期,如果作為從犯證人更加可以獲得更加大的扣減,可能可以高至扣減一半的刑期。案中首犯戴耀廷在審訊前就認罪,所以他的量刑起點雖然是15年,但扣減三分一後,最後判刑10年,所以判辨不同案件的刑罰輕重,和被告有沒有認罪有很大的關係。
總的而言,案中45名被告的判刑,大體上是罪責刑相適應。另外需要留意的是,在《維安條例》生效之後,所有觸犯國安相關罪行者,入獄後即使行為良好,都不可以獲得像一般扣減三分一刑期,即所謂扣減「坐監放假」的刑期,所以「35+顛覆案」的被告,判幾多就要坐幾多。
結論是,「35+顛覆案」顯示,特區法院9依法獨立審訊,展示高度的專業性和公正性,亦展示了即使非暴力的顛覆謀劃,亦完全可以入罪判刑,彰顯了香港的司法公義,有效阻嚇其他人不要輕易想去顛覆國家政權。
盧永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