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爛尾樓盤業主聯名停貸,並且出現「城傳城」現象。由景德鎮恆大瓏庭、長沙新力鉑園到南昌新力城、鄭州名門翠園、武漢綠地光谷星河繪等,全國共約30個爛尾樓盤的業主向銀行發出「強制停貸告知書」。
業主們怪責各貸款銀行違規在房屋主體結構未封頂前發放按揭貸款;將按揭貸款資金違規劃入非監管賬戶;以及在借款人簽字後私自修改貸款合同。
而事實上,爛尾樓盤業主的指控並非完全無據可依,例如,早於2003年,央行在《關於進一步加強房地產信貸業務管理的通知》中明確表示,「只能對購買主體結構已封頂住房的個人發放個人住房貸款」、「企業將貸款挪作他用的,經辦銀行應限期追回挪用資金」。
2010年,住房城鄉建設部在《關於進一步加強房地產市場監管 完善商品住房預售制度有關問題的通知》明確表示,商品住房預售資金要全部納入監管賬戶,由監管機構負責監管,確保預售資金用於商品住房項目工程建設;預售資金可按建設進度進行核撥,但必須留有足夠的資金保證建設工程竣工交付。
只不過單憑一張「強制停貸告知書」能否幫助業主免除自身的還貸義務?
值得留意的是,今年2月,《深圳商報》曾報道一宗購房者勝訴的案例。來自上海的許先生,於2014年向銀行借款392萬元,購買嘉興某樓盤的一套別墅。由於開發商破產,樓盤爛尾,涉案樓盤未符合交付標準,許先生繼而拒絕還款,放貸銀行起訴許先生,要求他繼續支付剩余貸款。一審判許先生敗訴,二審則勝訴。
嘉興中院二審指,《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二十一條第二款規定,商品房買賣合同被確認無效或者被撤銷、解除後,商品房擔保貸款合同也被解除的,出賣人(開發商)應當將收受的購房貸款和購房款的本金及利息分別返還擔保權人(銀行)和買受人(許先生)。開發商因進入破產清算程序而無法向許先生交付房屋,致使商品房買賣合同解除,許先生主張解除個人購房借款及擔保合同,依據充分,應予支持,故開發商應承擔剩餘貸款的還款責任。
雖然購房者有勝訴機會,但大多都是以銀行勝訴告終。因為在法律層面上,業主在買房時與銀行簽訂的貸款協議中通常都會規定:貸款發放後,借款人或抵押人與售房人或其他第三方就該房產有關質量、價格、權屬、條件或其他事宜發生的任何糾紛,均與貸款人無關,貸款人有權選擇繼續履行本合同或要求借款人提前償還本合同項下的全部或部分貸款。
北京金訴律師事務所主任王玉臣指出,如果未經法院判決停貸或者沒有達成停貸協議,就貿然停貸,購房人往往就成為違約方,個人徵信或會受到影響,嚴重者會被訴諸法律解決。
蘇寧金融研究院原宏觀經濟研究中心主任黃志龍形容,一旦自然人發生房貸斷供,將進入央行徵信系統黑名單,只要房貸不足部分未償還,將永遠無法申請貸款、信用卡等服務。即便貸款不足部分償還完畢,該不良信用記錄仍將伴隨其五年時間。在此期間,不良信用記錄也將使得該自然人的貸款額度、利率折扣等,都低於無不良信用記錄的自然人。
換言之,爛尾樓盤業主不還貸,很有可能影響個人徵信,甚或面對法律責任。相反,業主可經合理維權,避免錢房兩空。
北京市金訴律師事務所創始人律師戴金花提醒,如果遇到了特殊的情況,購房人確實無法按期還貸款,那麽可以選擇跟銀行溝通申請延期還貸以緩解資金壓力。如果購房人與開發商的房屋買賣合同具備解除條件的,可以解除房屋買賣合同。房屋買賣合同解除後,那麽可以要求開發商償還銀行的按揭貸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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