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人大政協兩會期間,外長秦剛3月7日召開記者會,當中最有看頭的對埃及女記者提問的回應。
埃及女記者問:去年中共二十大提到「中國式現代化」這個概念,埃及有很多人都認為「中國式現代化」是為了世界各國現代化提供新的道路,那麼,「中國式現代化」對世界有什麼意義?
秦剛回應時總結了「中國式現代化」的五個方面:
一、獨立自主。中國發展契合中國實際,各國有能力選擇自己的發展道路。二、人民至上。不是只服務少數人、不是令到富者越富、窮者越窮的現代化。三、和平發展。不靠戰爭、殖民掠奪。
四、開放包容。尊重各國走自己國情的發展道路。
五、團結奮鬥。不會像其他國家有政黨紛爭,朝令夕改。
秦剛對「中國式現代化」的5個總結,等於直接批評美國向發展中國家力推的西方式民主制度,搞到政黨紛爭、貧富懸殊。美國靠戰爭和掠奪,不斷推翻她不喜歡的政權,將美國自己認為是最好的制度,硬推給其他國家。
過去,中國比較少提及自己的發展模式,很明顯是避免刺激美國。但是,自從2018年美國開始全面和中國對抗之後,無論中國做什麼事情,美國都會對中國全面攻擊,亦拉攏盟友圍堵中國。所以,中國也不再怕突出自己的制度的成功之處,在發展模式上,正面與美國比拼。
比對於美國,「中國式現代化」對發展中國家有更大的吸引力。在近期的不同場合,都見到新興國家都敢於與西方的意識形態抗衡。例如法國總統馬克龍在3月4日到訪中非國家剛果(金),與該國總統齊塞克迪舉行聯合記者會時吵起架來。當時馬克龍聲稱法國對剛果(金)國內的動亂沒有責任,還指責剛果(金)金政府無能,而齊塞克迪反指法國必須停止對非洲國家居高臨下的態度,要像真正伙伴一樣看待非洲國家。
另一個國家西非貝寧的總統塔隆亦和應齊塞克迪的看法,他接受法國電視台訪問時,直指剛果(金)總統齊塞克迪的講法正確。塔隆被問到中國會否成為非洲的未來,他說:「中國已是非洲的未來。中國模式對他有很大的啟發,是一種無可避免的力量,中國做了一個示範:任何人都可以從無到有,發展成為一種力量。中國模式的獨立自主、抵勵前行和良好治理,都在激勵著所有發展中國家,發展是任何一個國家都可以做到的。」
塔隆又說,在西方用民主自由去指責中國之前,他想說一件事:如果只有所謂的民主而沒應該有的治理,這是一件很嚴重的事情。
可以這樣總結,中國過去40年,發展空前成功,已經成為世界第二大經濟體,讓超過5億人脫貧。
中國的發展經驗激勵了所有的發展中國家,因為她們知道這不一定要跟西方的制度,也有機會發展起來,走向現代化。
盧永雄
「第二代美國隊長」馬俊文最近向懲教署署長申請減免刑期被拒,向法庭提出司法覆核,最後亦被否決。
根據《監獄規則》的修訂,懲教署署長認為沒有證據令他信納減免馬俊文刑期不會不利於保護國家安全,無法確定提早釋放馬俊文,他會否再次觸犯國家安全罪行,所以拒絕減免他的刑期。而國安法指定法官李運騰經考慮後,認為不存在程序不公,駁回覆核。
前港大法律學院院長陳文敏現已移居英國,他在報章上撰文,評論「第二代美國隊長」司法覆核案。文中亦引述犯人馬俊文的心理評估報告,指犯人性格內向,缺少朋友,生活單調,亦沒有明顯的生命目標,但沒有任何重大的心理或學習困難。至於對所犯的罪行,馬俊文沒有明顯的悔意,亦曾在獄中寫上具煽動性的標語,因此被隔離數月。在他向署方申請的申述中表示,「我明白到現今香港的環境已無法反抗,惟有接受現實」。
陳文敏評論說,若考慮條件是可否有足夠證據顯示馬俊文提前獲釋「會不利國家安全」,他認為對馬俊文較中肯的評估是,這些證據模稜兩可,未必能確立這樣的結論。然而在《港區國安法》下,考慮條件是這些證據是否足以排除囚犯若獲減刑會「不會不利於國家安全」,將問題變成一個負面的條件,結論便完全改變,這是令人感到不公的地方。
可以從幾個角度分析有關問題。
第一, 概念的扭曲。懲教署署長根據犯人在獄中的行為,判斷他出獄後有沒有重犯的可能性,決定是否酌情給行為良好的服刑囚犯提早假釋,這是一個行政當局的酌情權,並不是囚犯不可侵犯的權利,但是反對派就將觀念扭曲,把政府酌情權看成囚犯權利。在《維護國家安全條例》訂立之後明確規定,如某囚犯是因被裁定犯危害國家安全的罪行而服刑,則除非懲教署署長信納提早釋放該囚犯,不會不利於國家安全,否則不得將該囚犯的個案轉介予監管釋囚委員會考慮。改例後惹來觸犯這些案件犯人的挑戰。
早前在刺警案中帶領默哀的港大學生會評議會主席張敬生,服刑時並未獲得提早假釋,就向法庭申請人身保護令。人身保護令是防止個人被非法或無理羈留。在張敬生案中,最後法庭拒絕申請,維持行政當局不准許張敬生提早假釋的原判。這都是法庭對這種扭曲概念的明顯否定,不能夠將行政當局提早釋放囚犯的酌情權,扭曲成為囚犯不能被侵犯的提早獲釋權利。陳大教授的評論,也跟循同一的扭曲思路演譯出來。
第二,維護國家安全的需要。在馬俊文案中,法官的判詞亦明確指出,《維護國家安全條例》對《監獄規則》和《監獄釋囚條例》等法例作出的修訂,其立法意圖是對被裁定觸犯國家安全罪行的囚犯,是否可以獲得提前釋放(在勤奮和良好行為的條件之上),施加更為嚴格的條件(不會不利於國家安全)。法庭認同相關修訂是為了維護國家安全和保護公眾。
換言之,由於維護國家安全相當重要,因此要立例特別指明,要確保觸犯國安罪行的囚犯不會有重犯的機會,才可以提早釋放。以馬俊文案為例,他在獄中寫上具煽動性的標語,如提早釋放在假釋期再次觸犯國安全罪行的可能性相當高,即使用普通常識去判斷,亦絕對不是陳文敏所說的,馬俊文提早釋放會不利國家安全的證據是「模稜兩可」了。
第三,概念清晰。陳文敏指「國家安全是一個相通籠統的概念,在今天幾乎是無所不包,在街上派發傳單或喊口號的犯人,和一些強姦或恐襲導致多人受傷的人相提並論,這就是《港區國安法》與公民社會格格不入的地方。」如果這些說話是出自一個法盲之口,尚可以理解,但是出自一個法律大教授之口,就有少少欺騙觀眾了。在街上派發傳單喊口號,煽動人顛覆政府,其危害極其嚴重,雖然難以量化究竟是這些人危險些,還是一個強姦犯危險些,但是肯定兩種罪犯都具有高度危險性,一個對國家安全有危險,一個對中人身安全有危險。
法庭在馬俊文案的判詞中指出,囚犯獲提早釋放是否「不會不利於國家安全」,這一個標準既不模糊也不任意;相反地,該標準具足夠精確和確定性,能夠為囚犯提供充分的指引,讓他們知道在監獄中應如何行事才能有機會獲得提前釋放。法庭確認了懲教署署長的決定合法合理。
至於陳文敏說國家安全是一個相當籠統的概念,這個講法亦只是一種法盲的觀點。在《香港國安法》和《維安條例》當中,已經列出各種罪行,既不籠統亦不含糊,法庭並不是隨意就可以判定一個人違反國安。胡亂地指責法律含糊,只是對法律毫無常識的人的市井評論,出自一個法律學院大教授之口,就顯得有些低俗了。
第四,應該逃離英國。陳大教授所住的英國,其國安法律比香港更加嚴厲,特別是其「外國人登記制度」更是香港所無。在今年的英國暴亂當中,英國法庭亦都快審快判,將一些在網上很簡單地發帖評論事件的人判刑,例如35歲的奧羅克(Wayne O’Rourke),他在社交平台X上發發帖呼籲群眾上街,就因煽動被判入獄3年。不知陳大教授會覺得英國這些法例和判決會否和公民社會格格不入?若然如此,他就不應該只逃離香港,亦應該逃離英國,浪跡天涯,去尋找他理想的公民社會了。
盧永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