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黎智英案第24天|陳沛敏:政府暫緩修訂《逃犯條例》 黎仍指示升級行動 鼓吹為「撤回」上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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黎智英案第24天|陳沛敏:政府暫緩修訂《逃犯條例》 黎仍指示升級行動 鼓吹為「撤回」上街

2024年02月06日 17:10 最後更新:07月25日 17:28

壹傳媒創辦人黎智英與《蘋果日報》3間相關公司涉串謀勾結外國勢力案,6日下午續審。《蘋果》前副社長陳沛敏作供指,黎指示訪問學生,激發更多人2019年6.9反修例上街,而黎又對6.9遊行人數感開心,更指示《蘋果》翌日可用的標題。其後政府暫緩修訂《逃犯條例》,但黎認為僅緩兵計,翌日《蘋果》報道標題續鼓吹上街,陳承認標題受黎影響;而《蘋果》同年7.1隨報附送《逆權六月》特刊,集結6月兩次遊行相片。

控方問陳沛敏,2019年6月黎仍然重視抗爭,陳同意,並確認黎在同年6月9日前想找人講述關於遊行示威的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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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6.9反修例遊行。 (資料圖片)(圖片來源:星島日報)

2019年6.9反修例遊行。 (資料圖片)(圖片來源:星島日報)

2019年6.16民陣再發起要求撤回修例的遊行。 (資料圖片)(圖片來源:星島日報)

2019年6.16民陣再發起要求撤回修例的遊行。 (資料圖片)(圖片來源:星島日報)

《蘋果日報》於2019年七一附送反修例特刊。資料圖片(圖片來源:星島日報)

《蘋果日報》於2019年七一附送反修例特刊。資料圖片(圖片來源:星島日報)

陳沛敏 (資料圖片)(圖片來源:星島日報)

陳沛敏 (資料圖片)(圖片來源:星島日報)

黎指示訪問學生 激發他們6.9上街  

控方展示2019年6月3日,黎發給陳的WhatsApp對話訊息,當中提及「我們應該找些聯署學生訪問,激發其他學生6.9出來」、「主要訪問他們不是針對『師兄』『師姐』,而是激發其他學生出來」,陳確認,並指自己當時有叫同事跟進。

黎要求為彭定康訪談節目加上中文字幕

控方續展示,後來黎曾轉發一條連結,內容關於首個尋求政治庇護的香港人,黎又轉發前港督彭定康的訪談節目謄本、指李卓人之後會傳影片,及指示屆時為影片加上中文字幕,陳確認相關訊息,但指應該不是傳給她的指示,因加字幕是由剪接同事負責,相信黎是同時傳給多位相關同事;陳又確認,彭定康訪談節目內容有刊登在《蘋果》實體版。

2019年6.9反修例遊行。 (資料圖片)(圖片來源:星島日報)

2019年6.9反修例遊行。 (資料圖片)(圖片來源:星島日報)

黎為6.9遊行人數感開心 轉發董橋建議為報道訂標題 

控方又展示,黎與陳之間於2019年6月9日遊行當日的WhatsApp訊息,當時黎指「沛敏,今天看來過百萬」、「全城爆滿」,陳回應:「差人都話30萬,應該過百萬」。陳同意,當時談及遊行人數眾多,二人對此感開心。

黎其後向陳轉發董橋的訊息,董橋向黎指:「Jimmy,你和你的報紙的努力沒有白費!為勇敢的香港人乾杯!」,黎回覆董橋指:「Haha!對,為勇敢的香港人乾杯!好!我告訴沛敏,這是個好標題」,黎再向陳說:「沛敏,董橋以上說,為勇敢香港人乾杯!會是個好標題,請看是否適合」,陳回覆:「好的,我們研究一下 。」控方問及,最終《蘋果》有否使用此標題?陳指,最終標題「係嗰個方向同意思」,但用「地道啲語言表達返個意思」。庭上展示《蘋果》2019年6月10日即6.9遊行翌日頭版標題「香港人漂亮的固執 1,030,000」。陳確認屬黎在訊息中建議的方向。

 控方提到,黎於2019年6月9日曾發送羅傑斯的影片給陳,相關內容於《蘋果》網上版發佈,題為「【引渡惡法】「香港監察」羅哲斯拍片撐港人上街:通過修例如判香港死刑」,陳確認,但指黎發訊息給她時,她才知悉該影片。

2019年6.16民陣再發起要求撤回修例的遊行。 (資料圖片)(圖片來源:星島日報)

2019年6.16民陣再發起要求撤回修例的遊行。 (資料圖片)(圖片來源:星島日報)

黎認為暫緩修例僅屬緩兵計續鼓吹上街  陳:訂標題有考慮黎意見   

控方再展示,黎於2019年6月14日向陳發訊息,提及雖然政府暫緩《逃犯條例》,「胡志偉估計他待 6 月尾的 G20 峰會習近平和特朗普會面過後,市民抗議聲音減少,令習主席不會在美國面前丟面後,條例就會捲土重來。我們只好行動逐漸加劇,迎接詭計來臨!」黎又指「不撤不散!」。控方問及,陳是否同意黎,陳指:「認同嘅」。

控方又展示,2019年6月15日《蘋果》頭版標題「惡法擬暫緩但不撤 遊行前夕 林鄭緩兵 明天照上街」。控方問及,黎與此標題有沒有關係,陳認為有,指因黎覺得林鄭僅暫緩條例,是一個策略,「要撤回先可以達到嗰個目的」,承認訂立標題有考慮黎的意見。

《蘋果》隨報附送《逆權六月》反修例特刊 

控方再展示一份《蘋果》刊物,印有「妳不撤回,我必拒抗,送中條例,葬送香江。我們誓做自由的香港人」,陳指這是「出面嘅人登嘅廣告」。

控方續展示 2019 年 6 月 26 日黎及陳的對話,當中黎提及他抵達倫敦,陳問黎:「7.1 回來遊行嗎?」黎回覆「不,我要到 15 號才回港。可惜。」控方問及,陳為何當時會關注黎是否出席遊行,陳解釋,因黎曾參加七一遊行,考慮需否安排記者採訪黎,因黎「都係一個公眾人物」。

《蘋果日報》於2019年七一附送反修例特刊。資料圖片(圖片來源:星島日報)

《蘋果日報》於2019年七一附送反修例特刊。資料圖片(圖片來源:星島日報)

控方再提及 2019年7月1日頭版「惡法未撤回 林鄭未下台 今日再上街」,當時隨報附送《逆權六月》特刊。陳解釋,特刊主要是攝影記者的相片結集,與《逃犯條例》相關,展示遊行、示威場面。法官李運騰問及,為何當時會隨報附送特刊,陳形容因他們估計《蘋果》讀者大部分均反對條例,若曾有過百萬人上街,「好多可能都想 keep 呢份 booklet。」李官追問,為何隨報附送而非售賣,是否宣傳品(promotion item),《蘋果》讀者似乎不論如何都會支持《蘋果》,陳回答指「都可以話係一個宣傳」。

陳同意「逆權」意指反政府 

陳又解釋,「逆」是指對抗或反對,「權」是指當權者或組織,即是政府,而「逆權」中文一詞起初在香港並不普遍,「但有幾套韓國電影名稱叫《逆權司機》、《逆權大狀》,逆權就變成普羅香港人認識」。法官杜麗冰問及為何特刊名稱《逆權六月》,是否意指反政府,陳同意。

法官李運騰關注,當時由誰決定刊印特刊,陳答「唔記得最初邊個提呢個構思啦,當然我同意啦」,另亦有向張劍虹請示。至於為何不直接使用「反政府」,陳指:「因為要概括六月發生咗兩個好大型嘅遊行,兩次遊行都係反對政府措施或者舉措,唔想用『反政府』咁直接,『逆權』比較文藝啲、概括嘅」。李官又問到「逆權」是否沒有「反送中」一詞如此針對修例事件,而是針對政府行為,陳指:「可以咁講」。

陳沛敏 (資料圖片)(圖片來源:星島日報)

陳沛敏 (資料圖片)(圖片來源:星島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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黎智英案第92天| 法庭裁定3項控罪表證成立 黎智英將出庭自辯 押後至11.20

2024年07月25日 10:44 最後更新:07月26日 08:01

壹傳媒創辦人黎智英與《蘋果日報》3間相關公司涉串謀勾結外國勢力案,7月25日進行第九十二日聆訊,3名國安法指定法官一致裁定黎智英3項控罪表面證供成立。黎在索取法律意見後,決定出庭自辯。案件押後至11月20日再開庭,屆時除黎外,辯方亦將傳召專家證人就即時通訊軟件Signal出庭作供。

囚車今早到庭。 (巴士的報記者攝)

囚車今早到庭。 (巴士的報記者攝)

法官裁定黎智英三項控罪表證成立,包括一項串謀刊印、發布、邀約發售、分發、展示及複製煽動刊物罪、以及兩項串謀勾結外國或者境外勢力危害國家安全罪,之後辯方要求休庭30分鐘進行商議。

再開庭後,辯方資深大律師彭耀鴻指,被告黎智英將出庭作供,預計辯方主問需時5天,另辯方亦將傳召專家證人就Signal即時通訊軟件出庭作證。法官李運騰關注,本案涉及大量資料,控方盤問或需雙倍時間,料審訊需額外3至4個星期。

法官杜麗冰指,8月雖有兩天可進行審訊,但3名法官於9至10月均須處理其他案件,認為不宜打斷黎的作供,建議把案件押後續審。經各方商議後,案件押後至11月20日續審。法官李運騰問辯方,案件是否會橫跨12月,辯方指,料辯方案情需約30個工作天。

囚車離開法庭。 (巴士的報記者攝)

囚車離開法庭。 (巴士的報記者攝)

根據《香港國安法》第29條,犯相關罪行人士處以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罪行重大的,處無期徒刑或者10年以上有期徒刑。

黎智英今穿啡色外套和白恤衫,甫到庭即與其律師團隊商討;黎的太太、長子黎見恩、幼子及幼女均有到庭旁聽。

辯方資深大律師彭耀鴻。(巴士的報記者攝)

辯方資深大律師彭耀鴻。(巴士的報記者攝)

黎智英的代表大律師新西蘭御用大狀Marc Corlett。 (巴士的報記者攝)

黎智英的代表大律師新西蘭御用大狀Marc Corlett。 (巴士的報記者攝)

黎智英太太及幼子到庭聽審。(巴士的報記者攝)

黎智英太太及幼子到庭聽審。(巴士的報記者攝)

黎智英長子黎見恩今早到庭。(巴士的報記者攝)

黎智英長子黎見恩今早到庭。(巴士的報記者攝)

黎智英女兒到庭旁聽。(巴士的報記者攝)

黎智英女兒到庭旁聽。(巴士的報記者攝)

在昨日第九十一日的聆訊中,辯方進行中段陳詞,要求裁定黎表證不成立,指控方沒證據證明黎智英在《香港國安法》生效後,仍請求外國制裁等串謀勾結或煽動行為,強調《蘋果日報》作為報章,只是運用《基本法》賦予的言論及新聞自由,運用第四權去批評政府,而《香港國安法》生效後,涉案的「合法協議」已自動失效。惟法官反駁,黎等人的協議在《香港國安法》生效後仍持續,黎是否仍有意圖請求外國制裁才是本案關鍵。控方陳詞亦指,只須證明有關串謀發布煽動刊物及串謀勾結外國勢力的協議行為,在《香港國安法》生效後仍繼續,被告仍有意圖串謀,便可證涉案「協議」橫跨《香港國安法》生效前後,毋須證明各方在法例生效後,要重新達成新協議。

黎智英(圖片來源:星島日報)

黎智英(圖片來源:星島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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