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陣在2019年8月舉行集會,壹傳媒創辦人黎智英等7名民主派人士,經審訊後被裁定未經批准集結罪成,判處緩刑或監禁。7人早前上訴至終審法院,解釋行使和平集會的憲法權利,當日遊行絕對和平,最終定罪並不相稱。根據司法機構網頁顯示,終審法院下周一宣判。
終審法院
案件由首席法官張舉能、常任法官李義、霍兆剛、林文瀚及非常任法官廖柏嘉審理。
7名上訴人依次為黎智英、李卓人、吳靄儀、梁國雄、何秀蘭、何俊仁及李柱銘。
他們經審訊後,原被裁定組織及參與未經批准集結罪成,因上訴得直,撤銷組織定罪及判刑,但駁回參與未經批准集結罪的定罪上訴。黎智英原被判囚12個月獲減刑至9個月;李卓人原被判囚12個月獲減刑至6個月;梁國雄原被判囚18個月獲減刑至12個月;何秀蘭原被判囚8個月獲減刑至5個月。李柱銘、何俊仁、吳靄儀則獲處緩刑2年。
中大二號橋2019年11月發生衝突,多人向吐露港公路投擲大量雜物,又用汽油彈、磚頭等襲擊警員,原審法官李慶年3年前裁定涉案理大學生暴動罪脫,律政司不服提出上訴,上訴庭裁定上訴得直,案件發還恢復審訊,涉案理大生13日早在區域法院承認暴動罪,被判入獄2年9個月。
中大
法官判刑時說,被告的衣著及裝備等產生累積效應,他身處案發現場為鼓勵他人使用暴力,壯大暴動者的聲勢,又指暴動罪是嚴重罪行,參考案例必須大力阻嚇集體暴動及破壞行為。案發當日示威者有預謀犯案,非法集結維持兩小時,暴動行為對公眾造成嚴重滋擾,亦對警員的人身安全造成危險。
區域法院。資料圖片
法官又指,念及被告本獲判無罪,懷有期望恢復自由,但期間的延誤檢控和波折把他的期望打破,也影響更生進程,最終判監33個月。
現年29歲的被告李俊皓,在社福機構任職項目助理,案發時為理大學生。控罪指,他於2019年11月12日在沙田中文大學近2號橋及環迴東路一帶,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