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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大集團前董事長唐雙寧貪污受賄 被判刑12年罰款130萬

兩岸

光大集團前董事長唐雙寧貪污受賄 被判刑12年罰款130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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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大集團前董事長唐雙寧貪污受賄 被判刑12年罰款130萬

2024年12月10日 19:55 最後更新:12月11日 08:54

央視報道,人民銀行銀行監管一司司長、中國銀監會前副主席、中國光大集團前董事長唐雙寧因貪污受賄,在河北唐山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被判處12年有期徒刑,罰款130萬元人民幣,追繳犯罪所得及孳息,分别返還被害單位或上交國庫。

資料圖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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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雙寧被指在2000年至2017年間,利用當時在人行、中銀監及光大集團等職務便利,將約302萬元公共財物據為己有,以及為有關單位和個人在職務調整、貸款獲取等事項提供幫助,非法收受財物約1102萬元。

資料圖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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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政府原黨組成員、副市長高朋涉嫌受賄、玩忽職守一案,由國家監察委員會調查終結,經最高人民檢察院指定,由山西省呂梁市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近日,呂梁市人民檢察院已向呂梁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北京市政府原黨組成員、副市長高朋。網上圖片

北京市政府原黨組成員、副市長高朋。網上圖片

檢察機關在審查起訴階段依法告知被告人高朋享有的訴訟權利,並訊問高朋,聽取辯護人的意見。

北京街景。網上圖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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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機關起訴指控,被告人高朋利用擔任北京地鐵十號線投資有限責任公司董事長兼總經理,北京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副主任等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以及利用職權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通過其他國家工作人員職務上的行為,為他人謀取不正當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財物,數額特別巨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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