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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院口岸爆炸案|專家:被告周皓文家中檢取材料可製「氯氣彈」 試爆片不涉「水喉通炸彈」因會產生大量碎片

本地炸彈案

醫院口岸爆炸案|專家:被告周皓文家中檢取材料可製「氯氣彈」  試爆片不涉「水喉通炸彈」因會產生大量碎片
本地炸彈案

本地炸彈案

醫院口岸爆炸案|專家:被告周皓文家中檢取材料可製「氯氣彈」 試爆片不涉「水喉通炸彈」因會產生大量碎片

2025年03月31日 15:50 最後更新:04月01日 07:42

2020年明愛醫院及羅湖口岸等炸彈案,8名男女涉案被控反恐條例下的「串謀犯對訂明標的之爆炸」等罪,全部被告否認控罪於高院受審,星期一(3月31日)續由爆炸品專家作供。控方展示第八被告周皓文的Telegram對話提到「雙氧水」,專家指,周家中檢獲的氧化鋁粉和次氯酸鈣與其他化學品混合後,可製成「鋁熱劑」或「氯氣彈」,而3D打印機亦可製造炸彈外殼和部件等。辯方盤問指,涉案試爆片段不曾測試「水喉通炸彈」,專家同意,因在家居環境測試會造成很大破壞,即使在工廠測試,炸彈碎片亦能打穿金屬牆。

被告周皓文。

被告周皓文。

爆炸品專家、署理高級警司兼高級炸彈處理主任李展超續作供。控方展示指稱屬於被告周皓文的Telegram對話,顯示周在2020年3月5日透過帳戶「Bla kdat」向「卡Lu」指,「死火,唔記得幫沙泡畀支雙氧水比你」,又提到雙氧水須定期放氣,因為會排出氧,「我唔mind你test下個樽放幾耐先爆」。

被告周皓文家中檢獲材料 可製造氯氣彈 

李指,雙氧水可用作製造「三過氧化三丙酮」(TATP),作為提供氧的原材料。警方在周家中檢取了氧化鋁粉、糖、次氯酸鈣和3D打印機。李供稱,氧化鋁粉可與鎂粉等金屬粉末製成「鋁熱劑」,而次氯酸鈣與酸或煞車油等混合可製成「氯氣彈」,3D打印機則可製造炸彈外殼和部件等。李指,次氯酸鈣最多可儲存250公斤,若儲存超出此限制,對人體有害。

代表首被告何卓為的大律師姚本成盤問李展超,指李曾檢視涉案被告手機內擷取的片段,部分片段中有人測試金屬粉末、自製雷管、炮仗、TATP、失效的懷疑炸藥和不明物質,在相關階段並未測試「閃粉(flash powder)」?李指,不肯定片段的背景及發生時序,他僅獨立地「考核」每一段影片的化學反應,並可從影片中評估其測試情況及背景,並不會因為某一條片段中發生爆炸,而假定其他相關,亦只會從片中測試場地大小、配件情況和燃燒的痕跡等去判斷時序先後。

專家:「水喉通炸彈」會造成大量碎片 像手榴彈般

辯方指,所有涉案片段均沒測試「鋁熱劑」,李不同意,指部分片段中的爆炸品反應未能確定是否在測試鋁熱劑;但同意所有片段均沒測試「水喉通炸彈(pipe bomb)」,惟指測試目的是炸藥有效性而非威力,若在家居環境內測試,「水喉通炸彈」會造成大量碎片,甚至「像手榴彈般打穿車」, 即使是在片中類似工廠的環境測試,碎片亦可能打穿金屬牆。

李認為,涉案影片中對化學品有相當認識及了解,以技術及細節去優化,如將一半硝酸鉀同鋁粉及硫磺混合放在瓶內,然後才放另一半硝酸鉀,因硝酸鉀會受潮,鋁粉會氧化,「愈遲整愈好,確保有效嘅保鮮」。

辯方提出涉案疑墓碑形的3D設計圖並非密封空間,李不同意,指炸彈一定會有接合處與外間接觸,如水喉通炸彈的引線,而根據設計圖,接收器設置在墓碑上方,用作接收訊號後點燃引線,「好巧妙將4g嘅系統收埋喺上方」、「24個盒擺咗入去之後,墓碑整出嚟之後係2層,裝炸藥整好咗先放入去,所以個密封空間係足夠有餘」;而Telegram對話亦提到石紋牆紙,最終將會用作包裹整個墓碑型炸彈,從外看不到內部情況,「佢要做一個殺人裝置,點會咁易被你睇到端倪」。

辯方指港鐵羅湖站爆炸案中,兩個涉案爆炸裝置「一個着、一個無着」。李指,從閉路電視片段只能看到月台出現大量煙霧,並沒鏡頭拍攝到炸彈冒煙的畫面,但從證物相片可見現場殘留的地面燒焦痕跡朝向一個方向,故推斷當時有人從涉案環保袋中拿出及平放到地上, 可能是「清潔女工打平咗」,由於曾被人干預,故不能作概括的說法。

李又提到,案中使用炸藥均為低性能炸藥,涉案試爆片段中「火箭糖(Rocket candy)」產生大量煙霧,但「火箭糖」亦是常規軍火中的火箭推進劑,故不能依據炸藥種類去判斷目的,而是取決於最終的應用,如煙霧彈在月台或車廂爆炸,兩者效果截然不同。

專家指判斷試爆片段沒有「先入為主」 

辯方指TATP可製造雷管,而宏創方503室內並沒發現雷管。李指,軍用或工業用的雷芯會是管狀、筆芯的樣子,但TATP只需要有容器裝着,毋須用管裝載,即使是放在膠袋中,其高敏感度及爆炸的高威力都可達到雷管的效果。李又指,在涉案段中,TATP多次被人測試,其中一段測試者更提到「TATP加KNO3(硝酸鉀)」。辯方關注TATP的價格,李稱「唔會有價值」,因巿面上無法購買,而TATP亦因工序多而要好小心」 。

代表次被告李嘉濱的大律師朱寶田盤問指,警方要求李檢視涉案片段時,有否要求判斷是否試爆片段。李稱,一般人觀看涉案片段時可能觀察到有人點火、有煙和火焰,但片段與一般人認知中的爆炸品有距離,而他收到片段時,警方只認為片段不尋常,故尋求專家協助,他並沒先入為主的情況。

辯方問及2024年11月13日李是否曾作補充書面報告,李同意,指去年7月首次收到涉案片段後,所有影片都曾閱覽一次,之後撰寫書面報告,至11月隔了一段時間再重溫相關影片,發覺第一次觀察是「構成測試爆炸品」,且片段時間太短,只有3秒,故未能肯定對片段的睇法,因而作出修改。法官陳仲衡問李是否維持庭上證供?李同意。

專家:從片段火光及煙霧頻色、燃燒速度及擴散威力等作中立判斷

辯方又質疑,因片段有色差,故李的觀察並不準確,李不同意,指觀察了火光及煙霧顏色、燃燒的速度、擴散威力等,均與現實中爆炸品一致;只有三種情況不能在片段中掌握,包括聲浪、爆炸時產生的熱力、及爆炸產生的「超氣壓」或衝擊波,均無法透過片段掌握,故他僅以火焰顏色和速度等因素作考慮,「我係以一個最中立嘅態度去作評估」。

李又,片段中曾形容過測試者的動作,並非他個人猜測,而是人的自然反應,如見到煙、熱力,燃燒威力,片中人會刻意保持安全姿勢及距離,「驚俾火燒咁」。

代表第四被告張家俊的大律師張志輝盤問李指,若單獨看「引線」,會否有其他解釋?如只是延伸電線?李認為,有兩種可能性,一是他所講的「安全引線」,另一種是「黑引線」,即黑火藥的引線;他指,涉案Telegram對話提及要去隱蔽的地方試引線,「安全啲好」,若只是延伸電線,反問為何要去隱蔽位置。

被告張琸淇 。

被告張琸淇 。

被告楊怡斯。

被告楊怡斯。

8名被告依次為37歲無業的何卓為、26歲裝修工李嘉濱、28歲金融從業員吳子樂、30歲程式工程師張家俊、29歲文員楊怡斯、25歲入境處登記主任張琸淇、23歲浸大學生何培欣及25歲測量員周皓文。其中被告楊怡斯、張琸淇、周皓文獲准保釋。

首7名被告被控「反恐條例」下「串謀犯對訂明標的的爆炸的禁制罪」,指他們於2019年11月2日至2020年3月8日期間,另7人亦被控交替控罪、「串謀導致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對財產造成嚴重損害的爆炸」罪;次被告李嘉濱另被控「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的行為」罪;第8被告周皓文則被控一項「企圖製造炸藥」罪。

高等法院。

高等法院。

2020年明愛醫院及羅湖口岸等炸彈案,8名男女涉案被控反恐條例下的「串謀犯對訂明標的之爆炸」等罪,全部被告否認控罪於高院受審,星期二(4月1日)續由爆炸品專家作供,辯方盤問時提及在被告張家俊家中搜出的引線夾,以其大小,放進炸彈內可能會移動或「沉底」,無法起到穩定炸彈中引線的作用。專家在庭上度量引線夾後指,其大小剛剛好,「百分之一百唔會郁」、是「一個精準設計」,確保引線燃燒時與炸藥接觸,達到「完全引爆」。

據控方案情,涉案被告曾計劃在將軍澳尚德停車場外放墓碑形炸彈。(圖片來源:星島日報)

據控方案情,涉案被告曾計劃在將軍澳尚德停車場外放墓碑形炸彈。(圖片來源:星島日報)

專家:引線夾設計精準「百分之一百唔會郁」

爆炸品專家、署理高級警司兼高級炸彈處理主任李展超續作供。警方在第四被告張家俊家中檢取懷疑引線夾,李早前供稱引線夾可穩定炸彈內的引線,確保引線與炸藥接觸。據警方在張家俊電腦中擷取的疑炸彈3D設計圖,該炸彈內分為24格裝炸藥,設計圖中亦有一個引線夾。

代表張家俊的大律師張志輝盤問時指,根據該設計圖,裝填炸藥的每格大小為4乘4乘24厘米,如果引線夾長度不足4厘米及沒固定在炸彈內,炸藥沒填滿格子,引線夾會移動或「沉底」,起不到最佳效果,引線沒有意義。

李供稱,如果引線夾不足3厘米,的確起不到任何作用,但涉案引線夾應該剛好。李在庭上量度引線夾大小,指出長度為3.8厘米、厚約1毫米,而引線夾是3D打印製成,而裝炸藥的格同樣是3D打印,假設格子的厚度同樣是1毫米,引線夾能夠剛剛好放進格子內,「百分之一百唔會郁」、「係一個精準嘅設計」。

辯方再質疑,設計圖中格子的4乘4乘24厘米是指格子內空間,故引線夾會有移動情況,李不同意,認為是格子整個大小為4乘4乘24厘米,辯方的說法是把格子擴大了2毫米,「呢個係3D打印,唔係自己係屋企攞鉸剪去剪啲嘢」,另指即使內部空間為4乘4乘24厘米,引線夾仍能起作用。李重申,引線夾的作用是確保引線燃燒時與炸藥接觸,達到「完全引爆」。

專家:墓碑型炸彈為豎立式 吸引途人走近時引爆

辯方又提到,涉案「水喉通炸彈」草圖及其他瓶子外型的土製炸彈,均沒放入引線夾,李同意,指因其他涉案土製炸彈根本無須使用引線夾,因規模小於3D設計圖中的墓碑型炸彈,炸藥所需的引線接觸面較少,加上是瓶子,只要在瓶蓋上用膠水和膠紙固定,引線便可置中及接觸最多炸藥。

李又供稱,「墓碑係豎立式……吸引途人走近嘅時候作出引爆」,而其設計圖顯示引線並非由上而下,而是分別從24個格子的左方或右方伸入,每格放進兩個引線夾托着引線,確保墓碑型炸彈豎立時,內裏的引線不會「沉底」,確保爆炸時完全消耗炸藥。

李指,案中的墓碑炸彈設計圖,顯示是設計用3D打印,物料是塑膠 (PLA),辯方再問接口位是否會有罅隙或有窿,李指,他只基於設計圖,指涉案被告最擔心的是「被踢兩腳就會被踢散」,故設計上是有堅固性的考慮。辯方指只關注設計圖,認為李的其他說法只是聯想。法官陳仲衡即批評辯方,指李所說的不是聯想,反指辯方所說的罅隙才是聯想。

辯方又質疑,在設計圖中引線夾並非畫在24個格子內,李不同意,稱炸藥或引線等亦沒畫在設計圖內,該設計圖主要呈現炸彈構造,而引線夾是炸彈的一部分,並可根據最終炸藥份量作出調整。李指,涉案Telegram訊息曾提及「如果爆不完就很浪費」,顯示出製造者的擔憂或動機,故涉案人士只可在產品上鑽研和改良,不斷修改墓碑炸彈設計圖。

辯方質疑缺乏化學知識 專家:炸彈知識需要經驗及現場判斷並非學位

代表第七被告何培欣的大律師郭憬憲盤問時,質疑李展超在化學方面的學歷。李供稱,其專業是負責自製爆炸品的辨認及使其變得安全,亦須親身拆除炸彈及銷毀,故他不少於一次在庭上說,化學程式和反應是其知識屬專業範疇之外,而其土製炸彈知識及理解是根據在職訓練,及到不同國家接受訓練所學習得到的知識及技能,「係我嘅專業技能,同埋在任務中作為爆炸品操作員的求生技能」。

李續稱,對於爆炸品的認識須不斷更新及鑽研,而自製爆炸品是非法行為,「唔會有任何一個教育機關教人做爆炸品,亦唔會有文獻」,如看到涉案人士在技術細節方面須請教疑似軍中人士,就着炸藥、爆炸品、煙花炮竹及各種引爆方式,他在案中提出的意見是「累積咗我個人18年嘅處理爆炸品經驗」。

辯方又質疑,李在缺乏化學知識支援下辨別案中大量化學品,故他無法確認自己的說法在化學上成立。李稱,炸彈知識方面「需要經驗同現場判斷,不是一個化學學位」,而自製炸彈的所有元素亦是文獻及書本無法提供,舉例涉案土製炸彈的設計亦是模仿「美國陸軍手冊」,指其主要責任是協助法庭辨別爆炸品,解釋其結構、威力及潛在風險,而非解釋爆炸品發生時的化學反應。

被告周皓文。

被告周皓文。

代表被告周皓文的大律師麥健明盤問指,氧化鐵不一定與製造炸藥有關,李同意,指糖都是原料,但不能說糖是炸藥一部分,指自製炸藥是家居環境製造,若是軍用,就要去兵工廠。

控方覆問時讓李展超於庭上再量度引線。李指,若以0.2厘米來説,一條引線可在格子進入接觸炸藥;李又確認Tg對話中提到的24格空間和設計圖一樣,4乘4乘24厘米是整個格子的大小,而非辯方所指的内部空間。

控方問及把爆炸品放入行李箱有何好處,李指,確保最新鮮狀態出現,減低運送期間碰撞誤爆的風險。控方案情完結,控辯雙方將於陪審團避席下展開法律爭議,陪審團料至下周二再參與續審。

被告張琸淇。

被告張琸淇。

被告楊怡斯。

被告楊怡斯。

8名被告依次為37歲無業的何卓為、26歲裝修工李嘉濱、28歲金融從業員吳子樂、30歲程式工程師張家俊、29歲文員楊怡斯、25歲入境處登記主任張琸淇、23歲浸大學生何培欣及25歲測量員周皓文。其中被告楊怡斯、張琸淇、周皓文獲准保釋。

首7名被告被控「反恐條例」下「串謀犯對訂明標的的爆炸的禁制罪」,指他們於2019年11月2日至2020年3月8日期間,另7人亦被控交替控罪、「串謀導致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對財產造成嚴重損害的爆炸」罪;次被告李嘉濱另被控「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的行為」罪;第8被告周皓文則被控一項「企圖製造炸藥」罪。

 

高等法院。

高等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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