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明愛醫院及羅湖口岸等炸彈案,8名男女涉案被控反恐條例下的「串謀犯對訂明標的之爆炸」等罪,全部被告否認控罪於高院受審,星期四(3月27日)續由爆炸品專家作供。案中7名被告涉計劃將軍澳尚德停車場外放置20公斤炸彈,控方展示尚德停車場的街景相片,專家指,若20公斤炸彈在上址爆炸,會造成「無差別攻擊,全方位任何人都會受傷」,身處停車場地面的人士亦會受很大影響,而停車場2樓外牆的玻璃亦會「冧落嚟」。
據控方案情指,7名被告涉計劃於將軍澳尚德停車場外放置20公斤炸彈。(圖片來源:星島日報)
爆炸品專家、署理高級警司兼高級炸彈處理主任李展超續作供。就李昨供稱硫磺是受管制品是,補充稱是2022年後修例之後,但在2019年11月2日至2020年3月8日期間,即案發時硫磺並不受管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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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控方案情指,7名被告涉計劃於將軍澳尚德停車場外放置20公斤炸彈。(圖片來源:星島日報)
控方展示涉案Telegram群組對話,顯示成員疑討論在將軍澳尚德停車場放20公斤炸彈,並展示尚德停車場的街景相片。李指,評估爆炸品時,須視乎地理環境,如附近有否遮擋等,以作出準確的破壞評估,從相中可見左方非常開揚,建築物前方無遮擋,指若有一個20公斤土製炸彈在上址爆炸,「係無差別攻擊,全方位任何人都會受傷」,而建築物一方的地面亦會受好大影響,而2樓以上因有建築物遮擋,建築物有石屎鋼筋,抗爆能力較強,威力會降低,但「2樓用玻璃外牆,爆炸時呢啲會冧落嚟,衝擊波會好大」。
宏創方CCTV片段顯示濃密白煙 專家:正測試爆炸品
控方又展示2020年3月7日涉案Tg群組對話,顯示成員曾討論購買電子磅,用戶「流沙天堂」指要把共20公斤原材料分開及逐次混合。李指,20公斤的炸彈原材料要均衡地攪拌是非常困難,若一次性混合,便需要使用「石油氣罐咁大」的容器,但原料不能粗暴地攪拌,而是要慢慢攪,加上粗幼程度不一,如鋁粉較幼細,氧化劑和硫磺則較粗,故分散攪拌會更有效和均勻,舉例指外國恐怖份子如要攪拌大量炸藥,會購買小型混凝土機去處理。
據涉案Tg群組記錄,用戶「夠鐘改名」於3月7日晚上7時許曾稱「看更問我哋做乜咁大煙」,「William Wallace」則稱「你話我燒緊魚」。庭上展示相關時段的宏創方閉路電視片段,顯示5樓走廊有煙冒出。李指,閉路電視片段顯示當時有人行出單位後,煙霧「奪門而出」,煙呈白色,符合低性能炸藥和氧化劑燃燒的情況,認為煙的密度高和非常熱,相信是單位內有人在測試爆炸品。
503室檢獲行李箱內化學原材料可造32公斤以上爆炸品
警方在涉案宏創方503室內檢獲一個行李箱,內有多包粉末和引線。李指,行李箱內有16.2公斤硝酸鉀、5.2公斤鎂粉、3.4公斤硫磺和9.4公斤鋁粉,整個行李箱有35.2公斤總重量的不同化學原材料,可造成32.4公斤的爆炸品,「一個相當大嘅土製炸彈」,而行李箱內的引線亦有足夠長度去引爆主裝藥,若加上硫磺,燃燒時煙非常大,威力更大。
控方另展示一段行車記錄儀片段。控方曾指,次被告李嘉濱於2020年3月7日曾乘車與人到將軍澳「踩線」,期間在車上與人討論炸彈內加入螺絲和絲帽等。李確認,炸彈中加入絲帽等會加強威力。控方又指李嘉濱透過WeChat購買鋁粉和鎂粉等原材料,並展示相關對話記錄。李指,從對話看來,李嘉濱曾與供應商討論材料的效果,提及儲存細節。
宏創方涉案單位儲存硝酸鉀及鎂粉數量已超出法例規定
李確認,多種涉案原材料受《危險品條例》監管,例如硝酸鉀不可管有多於50公斤、鎂粉不可儲存多於5公斤、硫酸不可管有多於10公升、硝酸銨不可無牌管有、氯酸鈉不可儲存多於5公斤、次氯酸鈣不可無牌管有250公斤以上等,且危險品應存放在危險品倉庫,應獨立儲存,不可與其他清潔劑、酸性物質同放。惟宏創方503室內行李箱的硝酸鉀和鎂,均已超出法例規管,亦不應與其他危險品放在一起;另管有爆竹、煙花在香港亦是違法,引線亦屬於管有爆炸品; 至於TATP(三過氧化三丙酮)屬於高度危險性自製炸藥,故是干犯管有爆炸品。
控方展示涉案Tg群組對話,當中提及「可能每次拿50公斤(硝酸鉀)而已」,李指是合法管有數量,指製作爆炸物必須要量度份量,認為對話顯示涉案群組成員對自製炸藥有認識。
被告張琸淇。
被告楊怡斯。
被告周皓文。
8名被告依次為37歲無業的何卓為、26歲裝修工李嘉濱、28歲金融從業員吳子樂、30歲程式工程師張家俊、29歲文員楊怡斯、25歲入境處登記主任張琸淇、23歲浸大學生何培欣及25歲測量員周皓文。其中被告楊怡斯、張琸淇、周皓文獲准保釋。
首7名被告被控「反恐條例」下「串謀犯對訂明標的的爆炸的禁制罪」,指他們於2019年11月2日至2020年3月8日期間,另7人亦被控交替控罪、「串謀導致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對財產造成嚴重損害的爆炸」罪;次被告李嘉濱另被控「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的行為」罪;第8被告周皓文則被控一項「企圖製造炸藥」罪。
高等法院。
2020年明愛醫院及羅湖口岸等炸彈案,8名男女涉案被控反恐條例下的「串謀犯對訂明標的之爆炸」等罪,全部被告否認控罪於高院受審,星期二(4月1日)續由爆炸品專家作供,辯方盤問時提及在被告張家俊家中搜出的引線夾,以其大小,放進炸彈內可能會移動或「沉底」,無法起到穩定炸彈中引線的作用。專家在庭上度量引線夾後指,其大小剛剛好,「百分之一百唔會郁」、是「一個精準設計」,確保引線燃燒時與炸藥接觸,達到「完全引爆」。
據控方案情,涉案被告曾計劃在將軍澳尚德停車場外放墓碑形炸彈。(圖片來源:星島日報)
專家:引線夾設計精準「百分之一百唔會郁」
爆炸品專家、署理高級警司兼高級炸彈處理主任李展超續作供。警方在第四被告張家俊家中檢取懷疑引線夾,李早前供稱引線夾可穩定炸彈內的引線,確保引線與炸藥接觸。據警方在張家俊電腦中擷取的疑炸彈3D設計圖,該炸彈內分為24格裝炸藥,設計圖中亦有一個引線夾。
代表張家俊的大律師張志輝盤問時指,根據該設計圖,裝填炸藥的每格大小為4乘4乘24厘米,如果引線夾長度不足4厘米及沒固定在炸彈內,炸藥沒填滿格子,引線夾會移動或「沉底」,起不到最佳效果,引線沒有意義。
李供稱,如果引線夾不足3厘米,的確起不到任何作用,但涉案引線夾應該剛好。李在庭上量度引線夾大小,指出長度為3.8厘米、厚約1毫米,而引線夾是3D打印製成,而裝炸藥的格同樣是3D打印,假設格子的厚度同樣是1毫米,引線夾能夠剛剛好放進格子內,「百分之一百唔會郁」、「係一個精準嘅設計」。
辯方再質疑,設計圖中格子的4乘4乘24厘米是指格子內空間,故引線夾會有移動情況,李不同意,認為是格子整個大小為4乘4乘24厘米,辯方的說法是把格子擴大了2毫米,「呢個係3D打印,唔係自己係屋企攞鉸剪去剪啲嘢」,另指即使內部空間為4乘4乘24厘米,引線夾仍能起作用。李重申,引線夾的作用是確保引線燃燒時與炸藥接觸,達到「完全引爆」。
專家:墓碑型炸彈為豎立式 吸引途人走近時引爆
辯方又提到,涉案「水喉通炸彈」草圖及其他瓶子外型的土製炸彈,均沒放入引線夾,李同意,指因其他涉案土製炸彈根本無須使用引線夾,因規模小於3D設計圖中的墓碑型炸彈,炸藥所需的引線接觸面較少,加上是瓶子,只要在瓶蓋上用膠水和膠紙固定,引線便可置中及接觸最多炸藥。
李又供稱,「墓碑係豎立式……吸引途人走近嘅時候作出引爆」,而其設計圖顯示引線並非由上而下,而是分別從24個格子的左方或右方伸入,每格放進兩個引線夾托着引線,確保墓碑型炸彈豎立時,內裏的引線不會「沉底」,確保爆炸時完全消耗炸藥。
李指,案中的墓碑炸彈設計圖,顯示是設計用3D打印,物料是塑膠 (PLA),辯方再問接口位是否會有罅隙或有窿,李指,他只基於設計圖,指涉案被告最擔心的是「被踢兩腳就會被踢散」,故設計上是有堅固性的考慮。辯方指只關注設計圖,認為李的其他說法只是聯想。法官陳仲衡即批評辯方,指李所說的不是聯想,反指辯方所說的罅隙才是聯想。
辯方又質疑,在設計圖中引線夾並非畫在24個格子內,李不同意,稱炸藥或引線等亦沒畫在設計圖內,該設計圖主要呈現炸彈構造,而引線夾是炸彈的一部分,並可根據最終炸藥份量作出調整。李指,涉案Telegram訊息曾提及「如果爆不完就很浪費」,顯示出製造者的擔憂或動機,故涉案人士只可在產品上鑽研和改良,不斷修改墓碑炸彈設計圖。
辯方質疑缺乏化學知識 專家:炸彈知識需要經驗及現場判斷並非學位
代表第七被告何培欣的大律師郭憬憲盤問時,質疑李展超在化學方面的學歷。李供稱,其專業是負責自製爆炸品的辨認及使其變得安全,亦須親身拆除炸彈及銷毀,故他不少於一次在庭上說,化學程式和反應是其知識屬專業範疇之外,而其土製炸彈知識及理解是根據在職訓練,及到不同國家接受訓練所學習得到的知識及技能,「係我嘅專業技能,同埋在任務中作為爆炸品操作員的求生技能」。
李續稱,對於爆炸品的認識須不斷更新及鑽研,而自製爆炸品是非法行為,「唔會有任何一個教育機關教人做爆炸品,亦唔會有文獻」,如看到涉案人士在技術細節方面須請教疑似軍中人士,就着炸藥、爆炸品、煙花炮竹及各種引爆方式,他在案中提出的意見是「累積咗我個人18年嘅處理爆炸品經驗」。
辯方又質疑,李在缺乏化學知識支援下辨別案中大量化學品,故他無法確認自己的說法在化學上成立。李稱,炸彈知識方面「需要經驗同現場判斷,不是一個化學學位」,而自製炸彈的所有元素亦是文獻及書本無法提供,舉例涉案土製炸彈的設計亦是模仿「美國陸軍手冊」,指其主要責任是協助法庭辨別爆炸品,解釋其結構、威力及潛在風險,而非解釋爆炸品發生時的化學反應。
被告周皓文。
代表被告周皓文的大律師麥健明盤問指,氧化鐵不一定與製造炸藥有關,李同意,指糖都是原料,但不能說糖是炸藥一部分,指自製炸藥是家居環境製造,若是軍用,就要去兵工廠。
控方覆問時讓李展超於庭上再量度引線。李指,若以0.2厘米來説,一條引線可在格子進入接觸炸藥;李又確認Tg對話中提到的24格空間和設計圖一樣,4乘4乘24厘米是整個格子的大小,而非辯方所指的内部空間。
控方問及把爆炸品放入行李箱有何好處,李指,確保最新鮮狀態出現,減低運送期間碰撞誤爆的風險。控方案情完結,控辯雙方將於陪審團避席下展開法律爭議,陪審團料至下周二再參與續審。
被告張琸淇。
被告楊怡斯。
8名被告依次為37歲無業的何卓為、26歲裝修工李嘉濱、28歲金融從業員吳子樂、30歲程式工程師張家俊、29歲文員楊怡斯、25歲入境處登記主任張琸淇、23歲浸大學生何培欣及25歲測量員周皓文。其中被告楊怡斯、張琸淇、周皓文獲准保釋。
首7名被告被控「反恐條例」下「串謀犯對訂明標的的爆炸的禁制罪」,指他們於2019年11月2日至2020年3月8日期間,另7人亦被控交替控罪、「串謀導致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對財產造成嚴重損害的爆炸」罪;次被告李嘉濱另被控「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的行為」罪;第8被告周皓文則被控一項「企圖製造炸藥」罪。
高等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