螞蟻集團在上市前一刻,被內地監管機構叫停。上海證券交易指螞蟻集團「所處的金融科技監管環境發生變化,可能導致螞蟻集團不符合上市條件或披露要求,故暫緩螞蟻集團上市。
一切矛盾在螞蟻創辦人馬雲的一篇演講,浮上水面。10月24日,在上海外灘金融峰會上,馬雲發表演說,重點可簡單總結為:一、內地銀行借貸是「當舖思想」,要有抵押或擔保才放貸。二、應該取代金融業的當鋪思想,改靠互聯網的信用體系,以大數據為基礎,判定借貸者的信用。三、他對國際銀行界的巴塞爾協議的風險管制大肆批評,認為全世界只講風險控制不講發展。巴塞爾就像一個老年人俱樂部。總的來說,馬雲這個惹火演說,焦點是反對對互聯網金融業進行傳統式的監管。
就在馬雲發言後不久,中國央行旗下的報章《金融時報》火力全開,從10月31日開始一連三日,轉發多篇署名評論文章,點名螞蟻集團透過所謂最具創新的方式,除了經營支付之外,還吸收存款、發放貸款、代銷金融產品和保險業務,由支付寶這家非銀行的支付機構,偏離主業,擴張為金融服務平台,成為全世界混業程度最高的機構。文章直指科技巨頭這種混業經營模式,可能引發系統性風險。
隨後情況急轉直下,11月2日4個監管部門緊急約談螞蟻集團的高層。同時,內地監管機構出台《網絡小額貸款業務管理暫行辦法》徵求意見稿,提出網上小貸公司在單貸款中,小貸公司出資比例不得低於30%。個人單戶網絡小額貸款原則上不得超過30萬元。結局是上交所叫停螞蟻上市。
對事件的最簡單解讀,見到螞蟻集團上市已經轉入直路,不信管理層會叫停上市得罪股民,馬雲這個大嘴巴膽氣壯了,就公然發言拒絕監管。結果激怒了管理層,叫停螞蟻集團上市。
不過,想深一層,內地要草擬監管網絡小額貸款文件,並非一日可成,而是經過長期的醞釀和籌備。冰封三尺,非一日之寒。前重慶市市長、中國國際交流中心副理事長黃奇帆在去年8月已經表示:馬雲的小額借貸公司的幾千億元「花唄、借唄,錢從哪裏來?」他指馬雲用30億元資金搞出3000億元的放貸,放大了100倍,只是高槓桿放貸。
其實,螞蟻集團對中國金融業隱藏的風險不單是混業經營,還包括「借貸資產證券化」問題。銀行收到存款再轉借出去,要扣減存款準備金率,經幾重轉借之後,就不能夠再借,但螞蟻集團屬下的借貸公司貸款之後馬上將貸款證券化,在市場上轉賣出去,透過複雜的設計令到轉貸的過程之中,貸款額不會減少,做出黃奇帆所謂的30億資本放出3000億資本的驚人狀況。這種做法雖然十分創新,與槓桿率異常巨大,性質與2008年美國的次按危機有點相似。
你可能會問,既然螞蟻集團有這樣的風險,為何還容許其上市?螞蟻集團作為一家在內地創科板上市的公司,本來容許其業務具有風險,關鍵是在於披露。另外內地的監管機構顯然是擔心螞蟻集團上市之後籌集巨資,再行以高槓桿放貸,會將風險擴大,所以早已部署加強監管。如果螞蟻集團一方面接受監管,另一方面對投資者適當披露,本應不阻礙其上市進程。但馬雲似乎要與管理層對賭,以金融創新為名,公然反對接受監管。結果賭輸了。
這件事正好是五中全會決定的最佳詮釋。全會就5年規劃,1、強調中央的領導和系統謀劃。2、強調要做好頂層設計。3、強調處理好發展與安全的問題。
不受控的網上放貸,全部踩線,中央那能不管。即使對股民而言,任由螞蟻上市炒高50%甚至100%,到知道阿爺會加強監管,股價崩潰,股民更痛。
今次事件,不是簡單的監管風波,而是國家與資本的對撞,輸的通常是資本家。
盧永雄
「35+」顛覆案審訊歷時3年半,最後45個被告認罪或被判罪成,「首要分子」戴耀廷判刑最重,判監10年,其餘被告分別被判入獄4年2個月至7年9個月不等。外界有人覺得判刑判得輕,但亦有人覺得判得重,我就認為判刑符合預期,可以全面審視這個案件的判決意義。
第一,「非暴力不可免責」。在顛覆案件中,鏡頭前的暴力容易理解,亦易於舉證。例如有人被拍攝到在公眾場所使用暴力示威,甚至掟石縱火等,就很易起訴入罪。但一些鏡頭後的顛覆行為,不但難以舉證,亦不易入罪。而西方相關法律亦不斷出現變化,以往西方法律有關罪名,包括叛國、煽動叛亂等,由不限於以使用暴力作前提,後來慢慢收窄定義,皆因當年西方白左思潮流行,全力推動捍衛人權自由思想,對國家安全和公眾安全的注意不足,在相關法例中逐步加入暴力作為前提去劃界。
例如香港在2003年的23條立法,那個所謂的「剝牙版本」,都是受這種思潮影響,相關罪行最後加入「武力或煽動使用武力」的前提,大大收窄了有關法例的規範範圍和阻嚇力。不過,美國在2001年發生911恐襲,接著在下一個十年又出現大量城市佔領運動,美西方「針唔拮到肉唔知痛」,到自己覺得痛的時候,就大力收緊法律限制,大量反恐和增強保障國家安全的法例出籠,很多都不再限於使用暴力作入罪前提。
以英國在2023年7月通過的修訂版國家安全法為例,就加入了控制外國勢力的條文,增設「外國影響力登記計劃」,凡經外國政權授意從事政治影響力活動的個人或組織,必須登記,否則即屬違法。這種法例亦是完全沒有進行暴力煽動活動的前提。香港的2020年版《香港國安法》中的「顛覆國家政權罪」,指明任何人「以武力、威脅使用武力或其他非法手段」,旨在顛覆國家政權,即屬違法。法例規定即使並無使用武力,但涉及「其他非法手段」,旨在顛覆國家政權,已經犯法。
以「35+」的謀劃涉及的手段並非暴力,但其顛覆政權的性質則非常惡劣,法庭在定出被告量刑起點的時候特別提到,已經考慮到整場「35+」謀劃性質並非暴力。清楚說明所謂「非暴力」,並不是逃避刑責的擋箭牌。
第二,危害國安必究必懲。在互聯網的世界,有大量的顛覆行為起初只是以十分隨意的方式提出,然後雪球越滾越大,最後一發不可收拾。如今的新世代,很多人對自己的行為後果並無認真思考,當然不能排除有部分人是經過思考後有意冒險,但在「35+顛覆案」中,法庭已經清楚指明,不能以相關顛覆政府謀劃的「不可能性」作為求情理由。部分被告指「35+」謀劃必然失敗,希望藉此獲法庭輕判。不過,主審法官李運騰已經舉例說明,假設有人想下毒毒殺別人,即是他是施放的毒物不至於致命,但都不可以減輕意圖毒殺他人罪行的嚴重性。所以無論計劃是否可能達致相關謀劃,亦足以判罪。
試想一下,在2019年之前網上有大量的港獨宣傳,有些帖文甚或以戲謔的方式出現,但「35+」案判決已經清楚告訴這些人,謀劃的「不可能性」不可以作為求情的理由,這些顛覆政府或分裂國家的宣傳,很可能可以入罪。
第三,罪責刑相適應。看看「35+」案的判刑,量刑輕重主要和兩個因素有關,1. 量刑起點。量刑起點高,判刑亦都會重。相關罪行嚴重性分了3級,包括「首要分子」、「積極參加者」和「其他參與者」。雖然即使案中首犯戴耀廷都說自己是「其他參加者」,而這個類別的判刑是3年以下,但法庭判決所有45名被告都不是「其他參加者」,至少都是「積極參加者」,而戴耀廷等4人更加是「首要分子」,整體上所有涉案者都定了較高的量刑起點。
2.認罪。犯人認罪一般可以獲扣減三分之一的刑期,如果作為從犯證人更加可以獲得更加大的扣減,可能可以高至扣減一半的刑期。案中首犯戴耀廷在審訊前就認罪,所以他的量刑起點雖然是15年,但扣減三分一後,最後判刑10年,所以判辨不同案件的刑罰輕重,和被告有沒有認罪有很大的關係。
總的而言,案中45名被告的判刑,大體上是罪責刑相適應。另外需要留意的是,在《維安條例》生效之後,所有觸犯國安相關罪行者,入獄後即使行為良好,都不可以獲得像一般扣減三分一刑期,即所謂扣減「坐監放假」的刑期,所以「35+顛覆案」的被告,判幾多就要坐幾多。
結論是,「35+顛覆案」顯示,特區法院9依法獨立審訊,展示高度的專業性和公正性,亦展示了即使非暴力的顛覆謀劃,亦完全可以入罪判刑,彰顯了香港的司法公義,有效阻嚇其他人不要輕易想去顛覆國家政權。
盧永雄